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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在这一年中,据报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杀人。但没有拘押期间死亡人数的官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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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年中,据报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杀人。但没有拘押期间死亡人数的官方统计。
法律没有规定结社自由,因此工人不能自由组织工会或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独立工会属于非法,其罢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2.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但是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并不尊重这些权利。政府解释了《宪法》中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认为中国共产党有权限制这些权利。政府继续严密控制印刷、广播和电子媒体,并利用它们宣传政府的观点和党的意识形态。这一年中,政府在敏感的周年纪念日期间增加了对新闻和互联网的审查和控制。
6. 第六节 歧视、社会侵权以及人口贩运中国有旨在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法律。但是,一些针对民族、性别以及残疾的歧视仍然存在。
1.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在这一年中,据报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杀人。但没有拘押期间死亡人数的官方统计。
13. 第六节 歧视、社会侵权以及人口贩运法律规定,居民不受歧视,许多地方法律有防止歧视的具体禁令。政府有效地执行该法律。
9.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它规定凡从事或筹划从事下列行为者均触犯刑法:叛变、分裂、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盗窃国家机密。叛变、分裂和颠覆罪都指明必须涉及使用暴力,政府声称该法律不会侵害以和平方式进行政治活动的权利或新闻自由。
14. 第七节 工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工人有权成立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劳工团体”,无须事先获得授权或办理繁杂的手续。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项权利。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政府登记了31个新的劳工团体、8个新的专业团体以及29个新的私营企业协会;没有一个组织被取消登记。
8.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杀人或法外杀人的报道。没有关于因政治原因失踪的报道。
3.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通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区和地方各级人代会在内的机构来行使公民权利。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公民和平改变政府的权利,公民不能自由选择或更换管理他们的法律和官员。
10.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只有少数公民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中发挥了作用。300人的选举委员会中有254人选自四个主要的社会界别(其选举权有限),46人选自澳门特区的议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
4. 第四节 官员腐败与政府透明度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施以刑事惩处。但是,政府并未有效执法,官员经常参与腐败活动而逍遥法外。
5. 第五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政府试图保持对民间社会团体的控制,遏止独立的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阻挠民间社会及维权团体的活动,并防止在中国出现所谓的“西化”。
11. 第四节 官员腐败与政府透明度最近的数字显示,在上半年廉政公署收到417起对各部门政府官员的投诉;其中336起属于刑事犯罪,81起属于行政案件。廉政公署调查了其中138起投诉,包括57起刑事案件和81起行政案件,11起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
12. 第五节 对于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政府所持的态度一批国内与国际团体通常可不受政府限制地监督人权状况,调查有关人权案例并发布调查结果。政府官员常常提供合作,并对这些团体的意见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