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第七节 工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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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利

法律规定工人有权成立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劳工团体”,无须事先获得授权或办理繁杂的手续。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项权利。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政府登记了31个新的劳工团体、8个新的专业团体以及29个新的私营企业协会;没有一个组织被取消登记。

没有参加工会的工人在全体工人中所占比例的数字。4月,立法会拒绝了一项关于工会法的议案,原因是一些关键问题没有足够的清晰度。

据国际工会联合会(ITUC)说,由于中国政府对当地工会活动——包括直接选举工会联合会(FTU)领导人——的强大影响,工会的独立性以及对工会会员权利的保护被削弱。

中国政府的政策强调尽量减少对工作场所的干扰,一些工会受到批评,说他们类似当地传统的社区团体,局限于举办社交和文化活动。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UDDM)和当地记者称,工会联合会感兴趣的是提供社交和娱乐活动,而不愿涉及工资、福利、工作条件等劳工问题。

工人享有罢工权利,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保护罢工工人不受报复。

政府认为罢工的员工受劳工法有关禁止报复条款的保护,这些条款要求雇主在解聘员工时必须有“正当理由”;但是,据报道政府未能执行这些条款。罢工、集会和示威都不得在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和其他重要的政府建筑物附近举行。

认为自己被非法解聘的工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或向劳工事务局或反腐败和非法行政活动高级专员办公室投诉,后者也具有巡查官的职能。但是,移民工不享有这些权利。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

法律规定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议具备效力,但没有保护集体谈判权利的具体法规;不过,政府并不阻拦或故意妨碍集体谈判。亲中国的工会没有尝试过举行集体谈判。移民工和公务员不享有集体谈判的权利。

国际工会联合会声称,根据法律不享有集体谈判权利的大批外籍劳工削弱了当地居民为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而进行谈判的力量。

法律禁止反工会的歧视行动以及雇主对工会活动的干涉;但是,澳门民主发展联委会对当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歧视工会表示关切。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禁止强迫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劳动,没有关于强迫劳动的报道。

禁止童工和最低工作年龄

法律禁止未满16岁的儿童工作,但14岁到16岁的儿童可在“特殊情况下”获得工作许可。

据报道有些儿童在家庭经营的企业或小企业中工作。

当地法律没有就儿童的工作时数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应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惯例。

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有针对性的检查来执行法律,违法者受到起诉。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当地劳工法律规定了公平工资的总原则,并要求执行工资协议。特区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但政府中聘用的外部保安人员和清洁工例外。

平均工资能够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较好的生活水平。

2008年,雇主、雇员和政府的代表讨论了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方案。

其结论是对所有行业都适用的最低工资规定过于复杂和困难,只有在全社区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实施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回应一项立法查询时,劳工事务局在4月再次声明社会尚未就最低工资达成共识。

当地的习惯做法是在就业时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除非是移民工,他们签订短期合同。据劳工团体报告说,雇主越来越多地采用临时合同,以逃避支付工人福利(如退休金、病假和带薪年假)的义务。由于合同期限短,也使得雇主更容易通过不延续合同的方式来解雇工人。8月25日,在就中国(包括澳门和香港)发布的报告所做的“结论性观察”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呼吁澳门特区政府把社会福利扩大至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工。

劳工法律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8小时,超时支付加班工资,提供年度休假以及医疗和母婴护理。虽然法律规定每周必须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工人经常会同意超时工作,以弥补低工资的不足。

劳工事务局向提出请求的工人提供协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事务局执行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未能纠正违章行为者可能被起诉。在上半年,劳工事务局检查办公室进行了2830次检查,发现55起违章行为,总共罚款约162,300澳元(折合20330美元)。在上半年,发生了1728起工伤事件及3起工作中死亡事件。

法律虽然包括一项雇主需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要求,但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解聘拒绝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的工人。

分类:调查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