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Chapter 81,407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杀人或法外杀人的报道。

失踪

没有关于因政治原因失踪的报道。

酷刑和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杀人或法外杀人的报道。没有关于因政治原因失踪的报道。

法律禁止此类做法,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上半年,警察调查了八个侵犯“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两个“威胁”非在押人员的案件。另外,澳门保安部门监察委员会接到两起投诉,其中一起已被证实并移交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在2008年,有15起关于警察对被关押者施暴的投诉;其中四起受到纪律处罚,六起尚未结案,五起因缺乏证据被驳回。

监狱和看守所条件

监狱和看守所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政府允许独立人权观察员进行访查。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此类访查。2008年,监狱当局邀请了本地和国际新闻媒体参观监狱,并与囚犯一起参加讲习班。

监狱的设计容量为1050人,上半年关押了961人。2008年(最新可得数字)有108名女囚犯和21名少年犯(年龄在16-17岁)。另有31名少年犯被关押在由少年犯管教所管辖的另一处设施中。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关押,政府基本上遵守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文职当局对公安警察(普通执法机构)和司法警察(刑法调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拥有有效的机制,能够调查和惩罚滥用职权行为和腐败行为。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关于警察犯罪后逍遥法外的报道。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逮捕系凭足够证据由适当授权的官员签发逮捕证后公开执行。被关押者有权自己挑选律师,如果贫困,可由特区政府提供一名律师。被关押者还能够立即与家人会面。警察必须在执行拘留后48小时之内让被关押者见一名审查法官。审查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主持审前调查,享有广泛的权力,包括收集证据、下令起诉或撤销诉案、以及确定是否释放被关押者。

法律规定案件必须在提出起诉之后六个月之内审理。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根据指控的罪行以及司法工作的进展,审前拘留时间为六个月至三年。根据法院公布的数字,2008年标准审前拘留期为8.2个月。当刑期可能超过三年时,法官经常拒绝保释。

拒绝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基本上尊重司法独立的惯例。法院可以裁决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责任或中央政府与特区的关系”的事项,但作出最终判决前(最终判决不得上诉),法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寻求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当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时,法院“要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来执行这些条款。

葡萄牙文和中文都是官方语言。

将法律和裁决书译成中文和葡萄牙文的必要以及当地双语律师和治安官的短缺阻碍了法律体系的建设。此外,法官也严重短缺。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维护了这项权利。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并可以获得政府所持有的与其案情相关的证据。被告还有权提起上诉。审判公开进行,除治安法庭外,案件均由陪审团审理。被告有权出席审判,并且与证人对质。他们还有权及时向律师咨询;

公共律师为无钱请律师或无力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服务。法律规定所有居民都享有这些权利。

司法系统为公民提供公正而有效的司法程序;但是,由于法院系统工作量过大,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安排庭审常常需要等待一年之久。

政治犯及被关押者

没有关于政治犯或因政治原因而被关押的报道。

民法程序与赔偿

有一个独立公正的负责处理民事案件的司法系统,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因人权被践踏或剥夺而遭受的损失。

任意干扰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在实际运作中政府基本上遵守这些禁令。6月26日通过了《打击计算机犯罪法》。该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授权警察可以凭法院下达的传票命令互联网供应商保存和提供多种数据。

针对此项法律授权警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法院命令便采取行动,一些议员表示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