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在这一年中,据报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杀人。但没有拘押期间死亡人数的官方统计。
1月,林国强在福建省福清看守所被拘押期间突然死亡。他的家人称他的遗体有肿胀和青紫。到年底仍然没有对此案的官方调查。
2月8日,李荞明据报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被打死。看守所负责人起初称他是在玩“躲猫猫”时不慎撞墙致死的。但是李的父亲看过尸体,他认为李的头部有肿胀而且他的身上布满青紫色擦伤。李死后,公安机关发起了一个运动来杜绝监狱中的“非正常死亡”。
调查确定三名同监室在押人员应对李的死亡负责。
这三名在押人员和两名看管人员一起被判刑。
3月,李文彦在江西省九江被关押期间死亡。
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援引一位监狱高管称李在“噩梦”中死去。
官方新闻报道还说江西省公安厅在五月进行的尸检表明李死于多种疾病,包括溃疡、脓肿和心脏病。而在他死亡之前这些病都没有被发现。
同一条报道还指出李身上的一处伤痕是抢救时心脏起搏器的电击造成的。
3月,自由亚洲电台还报道一位西藏僧人平措热单(Phuntsok Rabten)在四川省呼吁以罢耕抗议大规模压制措施后被警方殴打致死。
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年内至少有15名犯人在非正常情况下“非自然死亡”。根据一份中国的新闻报道,这些犯人中的七人被打死,三人属于自杀,两人据说是事故致死,其余三人的死因仍然在调查中。
据官方媒体报道,在7月5日乌鲁木齐暴乱中有197人死亡,1700人受伤。7月7日,第二波规模较小的暴乱发生。9月25日,在200多名因参与暴乱而受审的人当中,有21人被判刑。11月9日,八名维吾尔族人和一名汉族人被处死,但没有经过对7月暴乱中有关罪行的正当审讯。到年底,有22人被判死刑;另外据报有5人被判死缓。其中一人据报是汉族人,其余的都是维吾尔族人。
根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警方于7月5日暴乱期间在乌鲁木齐关押了维族人Shohret Tursun。
九月份警察把他已变形的遗体交还给家属,并命令他们掩埋。
但家人在没有得到警方对死因的说明的情况下拒绝掩埋。9月20日,警察包围了这家人的住处,强迫他们将未经尸检的遗体掩埋。
在本报告期内,没有以下死亡事件的新消息:法轮功学员于宙2008年1月被捕,2008年2月死亡;西藏抗议者Paltsal Kyab 2008年4月在四川省被拘留,2008年5月在警方关押中死亡;一位复姓欧阳的摩托车手于2008年7月死亡,据说是在广东省被保安杀害。
在这一年中,没有任何关于一个2007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的事件的新消息。
这个事件发生的地点被官方认为是一个恐怖分子训练营地,在这次突袭中有18人死亡,17人被捕。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判决之后即被处死,而这有时发生在严重缺乏正当程序和适当上诉渠道的情况下。
b. 失踪
2月4日,当局逮捕了人权律师高智晟。
他曾担任中国的基督徒和法轮功学员的代理律师。到年底他的下落仍然没有得到证实,虽然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8月有人见到他在大批警察的押送下出现在他的家乡。在被捕前高发表过一封信,详细记录了他在上一次被拘押时所受的酷刑。
3月30日,河北正定地下天主教牧师贾治国被捕;直至年底仍下落不明。
其他几位地下天主教牧师的下落也仍旧不明,包括2008年5月被捕的河北张家口附近的牧师张力和张建林,以及2007年被捕的陕西省周至县的主教吴钦敬。
在10月份的一个报告中,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记录了数百名维吾尔族男人和男孩在7月乌鲁木齐抗议活动后失踪的情况。
直至年底,政府尚未就与武力镇压1989年天安门抗议活动有关的全部死亡、失踪和遭拘押人数提供一份全面、可信的统计数字。10月份对话基金会估计大约有20人继续因为在那次抗议活动中获罪而服刑。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法律禁止从身体上残害囚犯,不允许监狱看守通过酷刑逼迫犯人坦白,侮辱犯人的尊严,殴打犯人或怂恿其他人殴打犯人。但是在本年度中有官方使用电击、殴打、手铐脚镣及其他形式的迫害的报告。
根据11月份的人权观察报告,3月6日安伟峰由河南省承德市板城监狱保外就医。
他父亲称安伟峰的身体有殴打和电击造成的肿胀与伤痕。
2007年,30名四川成都的农民为土地纠纷前往北京上访。他们被强行带到一个军营,在那里遭到酷刑、威胁和饥饿折磨。其中一人据悉试图自杀,“因为(看守)不准我睡觉或吃饭,以强迫我写检查。”据同一份报告,一名到北京为她的残疾父亲寻求帮助的15岁女孩被劫持遣返到甘肃省。
她在那里受到殴打并被单独关押近两个月。该案件在本年度中没有新的进展。
2008年11月,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声明深切关注在大范围内经常发生的对警方所关押嫌犯施以酷刑和虐待的做法,特别是以此获取供词或信息用于刑事审判。
但是该委员会承认政府作出了努力来解决酷刑和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其他问题。
许多报道的酷刑行为都发生在审前刑事拘留中心或劳教中心。
在一些拘留中心出现了性虐待和身体虐待以及敲诈勒索的情况。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中国有22家直接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的“安康”医院(为有精神问题的罪犯所设的保安严密的精神病院)。政治活动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反复上访者、被禁的中国民主党党员及法轮功学员都和精神病人一起被关在这些医院里。将个人关进安康医院的规定模糊不清,被关押者没有一个机制来反驳公安人员对他们做的精神病诊断。
据报这些医院里的病人被违反意愿强行用药,还被强制接受电击疗法。
被行政拘留的活动人士还被绑在床上或其他器物上长达数日,被殴打、强行注射或喂药,并不准进食和上厕所。
监狱和看守所条件 关押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刑罚机构通常条件恶劣且不断恶化。
囚犯和被拘留的人员通常被关押在拥挤和不卫生的条件下。部分地区一直存在监狱设施不足的问题。食物经常缺乏而且质量差,许多被关押者依靠亲戚提供的补充食品和药品。
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被禁止接受此类物品。
3月2日,一名犯人在海南儋州第一看守所被同监犯人殴打致死,而值班民警坐视不管。
强制劳动仍然是刑罚机构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许多在刑罚机构和劳教设施中的囚犯和被拘留人员必须劳动,而且经常是没有报酬。有关监狱的情况,包括所属的劳教营和工厂的情况被认为是国家机密而受到严密控制。
8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指出犯人不是器官移植的恰当来源,要取得囚犯的器官必须要有他们的书面同意,他们的权利是受保护的。在2007年的一次采访中,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指出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死刑犯。
为犯人提供适当、及时的医疗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官方保证犯人有得到迅速医治的权利。监狱负责人经常剥夺以下权利:从狱外购买食物、打电话以及允许拒绝认罪的犯人接受家属探视。
劳教所等行政拘留设施的条件与监狱类似。
在行政拘留和劳教所中都曾发生过殴打致死的事件。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这些设施中的条件和监狱相似,被关押者称遭受殴打和性侵犯,缺乏营养食物以及不能得到医疗。
法律规定,除非监狱设施不足,否则少年犯应与成年犯分别关押。但实际上,儿童有时与成年犯人关在一块,并被迫进行劳动。政治犯彼此隔离关押,并且和普通罪犯共处一室,普通罪犯有时在看守的教唆下殴打政治犯。
新入狱的犯人和拒绝认罪的犯人特别容易受到殴打。
政府一般不允许对监狱或劳教所进行独立监督,而且犯人仍然无法接触到地方和国际人权组织、新闻媒体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任意逮捕和关押仍然是严重的问题。
法律允许警察或安全部门不经逮捕或指控就对个人实行关押。由于政府严格控制信息,所以不可能对遭到任意逮捕或关押的总人数进行准确统计。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安全部门由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司法、检察和刑罚系统组成。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装警察负责内部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承认法院和检察院经常在政策问题上和个别案件上听从安全部门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腐败和职务犯罪(由政府官员和国家职员犯下的罪行,包括腐败、失职以及有关违反公民个人权利的罪行)。人民解放军负责外部安全,但也承担部分国内安全职责。
公安部协调国家的执法,在行政上划分成地方、县、省以及专门的警察机构。
历史上对执法机构的控制和管理一直比较薄弱,现有所加强;但司法监督还存在局限,而且政府机关彼此之间缺乏相互制衡。地方腐败现象广泛存在。据报“城管”等治安人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关押个人,向被指控犯罪的个人收取罚金,并对受害人和犯罪人实施精神和肉体迫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认执法中持续普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国内新闻媒体报道,将其监管下的嫌犯或囚犯殴打致死的公安人员被判有罪。8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警察邓鸿飞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他的警察同事夏向东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他们在2006年的一次审讯中打死了嫌犯万建国。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公安机关拥有行政拘留权,因而无需法院批准的逮捕证就可以拘留嫌疑人。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检察机关无需法院批准便可正式逮捕嫌疑犯。法律规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警察可自行决定把嫌疑人关押不超过37天,之后释放或者正式逮捕。在嫌疑人被捕后,法律允许警察和检察官将其关押七个月,同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指控,那幺法律还允许将嫌疑犯再关押45天。如果决定提出指控,当局可在指控与审判间隔期间,再拘留嫌犯45天。但实际上,警方有时长期拘留嫌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在有些案件中,侦办的公安人员或检察官反复延长拘押时间,导致审前关押达一年之久甚至更长。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正式提出指控之前,犯人有权约见律师,但警方经常限制这种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都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这项法律规定适用于任何人,不论被告是否有经济困难。
法院还可以为其他无力承担费用的刑事被告指定律师,但法院往往不为这样的被告指定辩护律师。
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他们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近亲有权申请保释;但是,实际上很少有嫌疑犯被保释候审。
政府使用了单独关押。法律要求拘留后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人,但是常常有人被关押很长时间而未通知其家人,特别是政治敏感的案件。根据一项笼统的特例规定,如果会“阻碍案件调查”,有关官员可以不必发出通知。在有些案件中,警察对待没有直系亲属的人更加严厉。
有大量的报道说公民被拘留而没有通知家属或事隔很久才通知家属。7月27日,一位维吾尔族少年Noor-Ul-Islam Sherbaz被拘留并被控参加了7月5日的暴乱。与有关拘留未成年人的法律相悖的是,Sherbaz的父母在他被捕之后未能与他联系,而且未获准在警方审讯时到场。
在美国总统奥巴马11月访华期间和之前几天,当局告诫上海和北京的许多维权人士留在家中。
一些在这两个城市之外的省份中的维权人士被告知不要出省旅行。
到北京中央政府上访申冤的公民经常受到任意拘留,往往是被他们家乡的警察拘留。
有些省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点开设拘留所以收押这些上访者,而不经过正式程序,也不给予上诉的权利,而法律规定为解决冤案上访是受保护的。
在8月份,一位看守在河南省桐柏县官员设在北京旅店中的拘留所里强奸了一位20岁的上访者。11月,这位看守承认强奸了这名妇女,12月他被定罪并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上访者经常在拘留设施中被扣押几天到几个星期后强行遣返。据《国际先驱论坛报》的一篇报道,来自贵州省的妇女黄柳红被扣押在北京的一个拘留设施中长达近一年。
法律允许不合司法制度的委员会,即劳教委员会,未经审判判处在押犯三年劳教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劳教委员会有权将刑期延长一年。
被告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起诉劳动教养的决定,提请减刑或缓期执行。但是,上诉很少有成功的。其他许多人被以类似形式拘留关押,即“拘留教养”(针对妓女和拉客者)和“拘留管教”(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被用来威胁政治活动人士,防止公众示威游行。
2月1日,朱丽金因散发法轮功小册子被逮捕。她未经庭审便被判处劳教15个月。
当局利用专门的劳教中心来延长对劳教期满的法轮功学员的拘押。
当局以泄露国家机密罪、颠覆罪和其他罪名进行逮捕,以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压制社会主张。
根据内容广泛且含糊的国家机密法的规定,公民还由于泄漏刑事审判、会议以及政府活动的消息等行为而被拘留。
人权活动人士、新闻记者、未登记的宗教人士、刑满释放的政治犯和他们的家人易成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对象。
政府继续把软禁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处罚和控制手段来对付持不同政见者、刑满释放的政治犯、政治犯的家属、上访者、地下宗教人士和其他被认为政治敏感的人士。许多持不同政见者、社会活动人士和上访者在10月1日国庆节期间被软禁。软禁有不同的严厉程度,但有时包括被完全隔离在家中或其他地点,门被上锁并有保安看守。在有些案件中,软禁涉及不间断的监视,但被软禁的人偶尔被准许离开家去工作或办事。
当这些人要外出时有时会被要求乘坐监视他们的警察的车辆。在离开家后,被软禁的对象一般会受到监视,但并非总是如此。在有些情况下,安全官员会入户侵扰,而不是从住宅外面监视。
5月31日,警察在贵阳机场拘捕了准备飞往北京参加天安门事件纪念活动的人权活动人士陈西。
他被扣留了九个小时而没有得到任何解释,然后他被送回家中软禁。他于12月7日再次被拘留,估计是阻止他参加贵州人权研讨会,他是这个研讨会的组织者之一。2月,上海维权人士戴学忠在大约一周时间内被警察禁止离开其住所,以防止他与另一位维权人士邓永亮进行一次约好的会面。8月,当局把作家赵晖软禁数天,他以笔名莫之许发表博客。
到年底,被监禁的计划生育案维权律师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实际上一直在被软禁。据无国界记者报道,当新闻学系教授王克勤和一名学生于3月试图在山东省临沂县访问袁伟静时,两人都受到了五六个便衣的人身和言语攻击。据报王克勤称这些便衣受雇于当地政府,其任务是阻止人们到陈家探访。
警察继续采取在政治敏感事件前后监控、骚扰和拘押公民的做法,这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期间,国庆60周年和天安门学生运动20周年期间。6月初,当局在杭州对几名异议人士实行了数日的软禁,其中包括08宪章的签名人温克坚和邹巍以及中国民主党人士朱虞夫。2008年12月发表的08宪章提倡自由选举和扩大言论自由。
这份文件由后来被监禁的刘晓波等共同起草,起初有300多位中国社会活动人士和知识分子签署,后来收到了七千多人的网上签名。许多北京的异议人士报告说,警察阻止他们在天安门屠杀纪念日6月4日离开住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局对被控支持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三种邪恶势力”的人士实行软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拘押。对突袭、关押、逮捕和司法惩罚等手段的不加区分的使用不仅涉及到被怀疑支持恐怖主义的人,也侵犯了以和平方式寻求政治目标或从事宗教活动的人。
e. 拒绝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法院应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并不独立。
它同时受到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导。
政府和党的领导人使用不同的方法指示法院如何判罪和量刑,特别是对政治敏感的案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和党都经常干涉司法系统的运作并责成法院作出判决。
主审法官在各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个案审判。此外,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包括警察、安全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代表,有权审查并影响各级法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力左右法院的判决,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腐败经常影响到司法裁决,而杜绝腐败的保障机制不明确且执法不力。地方政府有权任命相应级别的法官。法官的经费和工资由政府部门提供,任免也由其决定。
地方当局经常对自己任命和负担经费的法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几起高度曝光的腐败案件就涉及检察部门的官员。
法院缺乏裁决法律是否合宪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对其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规定提出质疑,但涉及《宪法》的质疑首先要同被质疑规章的起草部门进行讨论,并且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上诉。因此,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机会在诉讼中援引《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依次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这些法院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包括对警察和安全官员利用劳教以及其他行政拘留等形式的决定的上诉。有专门的法院处理军事、海事和铁路运输案件。
中国共产党使用一种被称作“双规”的形式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惩戒,但也有以此处分非党员的报告。“双规”类似于软禁,可以未经司法介入或监督而加以实行。“双规”要求接受调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回答问讯。
据负责管理双规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不得对被调查人员进行体罚,必须尊重党员的人格,在违纪行为被证实之前,他或她仍被视为一名同志。由于缺乏任何法律监督,实际执行中是否遵守了这些规定不得而知。
8月12日,当局在成都对谭作人进行不公开庭审,罪名为污蔑中国共产党(见政治犯一节)。谭试图收集在2008年5月四川地震中死亡的学生名单。警察阻挡了试图到法庭参加庭审的人群。
当代艺术家和民权社会活动家艾未未前往成都,希望参加审判并为谭作证,他遭到公安人员的殴打,并被禁止在休庭前离开宾馆。
11月6日,70岁的林大刚因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据一份非政府组织的报告,他的妻子和儿子未获准参加对他的两小时庭审。
12月25日,著名异议人士及08宪章起草人之一刘晓波被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因此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08宪章号召在中国增进政治自由和人权。
据信对他的审判有严重违反正当程序之处。至年底刘的案件正在上诉中。
审判程序
审理在判决之前进行,由一名法官主持,通常还有“人民陪审员”出席,即法院请来协助裁决的非专业人士。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类似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服从于法官,并且没有独立行使类似陪审团一样的职责。
没有无罪推定,刑事司法系统倾向于有罪推定,对高度曝光或政治敏感的案件尤其如此。在2008年中,一审或二审定罪的刑事案件高于99%;1,008,677名被告经历庭审,1,373人被判无罪。在许多政治敏感案件中,法庭在审理程序结束后立即下达有罪判决,而这些判决过程很少超过几个小时。法庭经常严惩拒绝认罪的被告人,对他们的量刑超过坦白交待者。上诉程序是存在的,但很少能通过上诉推翻判决。上诉程序没有提供充分的复审途径,而且也没有对被告权利遭到的侵犯作出充分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所有审判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定的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
当局利用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规定向公众封锁政治敏感案件的诉讼程序,有时甚至连家属也被封锁在外,并且不准犯人寻求辩护律师。根据规定,持有效证明的外国人拥有同中国公民一样参加审判的权利,但实际上外国人只有获得邀请才能参加庭审。同过去几年的情况一样,外国外交官和记者希望获准参加许多审判,但结果仅导致法院官员将这些案件重新定性为“国家机密”案件,在所有席位上都安排安全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对公众封锁。例如,一些外交官员申请参加2月对人权倡导者黄琦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的审判,但遭到拒绝。黄的庭审延期,没有作出裁决。有一些审判进行了转播,法庭审判成了定期电视节目。一些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判决书。
法律规定大多数嫌疑犯有权在被拘留和审问的初期寻求法律帮助,但警察经常阻挠嫌疑犯行使该权利。面临行政拘留的个人无权寻找辩护律师。人权律师报告说,他们为某些委托人辩护的能力被剥夺,坚持提供辩护的律师受到被惩处的威胁。
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得到法律援助,但70%甚至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都没有律师。根据司法部报告,2008年得到司法援助的案件达到了546,859件。全国有12,778名全职的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援助人员的人数还是不能满足需要。在许多地方,唯一的法律援助是提供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
律师往往拒绝在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而被告则常常发现很难找到律师。
政府采取了一些手段阻碍律师接手敏感的案件。例如,7月新疆骚乱之后,北京市司法局在它的网站发布了一个通知,要求各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及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有关此次骚乱的案件时应当审慎。对于藏族被告也采取了相似的措施。在有些案件中,住在北京的律师被告知他们不得代表被监禁的藏人。
新疆和西藏地区的政府强制实行专断规定,只允许本地注册的律师代表被告。
如果政治敏感事件的被告能够找到辩护律师,政府官员有时会阻碍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
官方采取大量不同的伎俩来阻碍代理敏感委托人的律师的工作,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师执照、恐吓、拒绝开庭审理案件以及人身虐待。例如,去年四月,代理成都一名法轮功学员的北京律师程海在与委托人见面的途中遭到袭击和殴打,程海说,成都武侯区晋阳街道综治办的官员要对这起袭击事件负责。去年五月,张凯和李春富律师在与据称在拘押期间死亡的法轮功学员的家属面谈时,被重庆警方逮捕并殴打。
在对北京律师的年度职业评审程序中,北京律师协会没有更新一批人权律师的执业执照,导致他们无法从事法律工作。这些律师包括:李和平、程海、江天勇、黎雄兵、李春富、王雅军、唐吉田、杨慧文、谢燕益、李敦勇、温海波、刘巍、张立辉、彭剑、李静林、兰志学、张凯和刘晓原。
两位在北京之外执业的律师韦良玥和杨在新称当局警告说他们的执照有被吊销的危险。上海律师郑恩宠和郭国汀在2008年一个类似的决定中失掉了他们的执照,因而被禁止从事律师工作。
根据法律,辩护律师要为他们的委托人所作的伪证负责,检察官和法官对什幺是伪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师不能在开庭前接触他们的委托人,而且被告人和律师在审判中不准说话。在现实中,直到刑事案件转到法院后被告人才得到指定的律师。据报道,即使在非敏感的刑事案件中,也只有七分之一的被告有法律代理。
允许被告与原告对质的机制不充分;为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比例低于10%,有些法院甚至低至1%。据一位专家说,只有1%到5%的审判有证人出庭。在大部分刑事审判中,只有检察官宣读证人陈述,被告及其律师根本没有机会质疑。在刑事案件中,大约有95%的证人不会出庭作证,部分原因是因为生活艰难或害怕报复。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证人陈述不能作为指控的唯一根据,但政府官员为求得胜诉而过分依赖此类陈述。辩护律师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要求取证,尽管他们可以申请查阅政府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然而实际上能够在审前获取的信息极少,而且辩方往往缺乏足够的机会来为庭审做准备。
警察和检察官经常不顾法律有关正当程序的条文,在死刑案件中导致了尤其恶劣的后果。根据法律,死刑罪名至少有68种,其中包括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例如伪造货币、贪污和贿赂。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开始对宣布立即执行死刑(而非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的案件进行最后审查。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最高法院发现原判有误,它也没有权力发布新的判决或宣布被告无罪;它只能批准或不批准下一级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倪寿明称,自2007年重新审查死刑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审查的案件中有15%因事实不明、证据不足、某些案件判处死刑不当和审判程序不充分而被驳回。
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送回下一级法院进一步审理,但没有公布基本统计数据或数字。由于官方统计一直属于国家机密,不可能对这些程序的实施和效果进行独立评估。
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行使死刑判决复核权后,死刑犯不得在判决当日被处决,而只能在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政府继续对许多不同的案件使用死刑,包括经济犯罪。4月,北京的一所法院维持了对杨彦明的死刑判决,他被以挪用公款定罪。杨于12月8日被处死。8月7日,前北京国际机场董事长李培英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12月29日,英国公民Akmal Shaikh因贩毒罪被处死。
据设在海外的对话基金会估计,大约有五千人在年内被处死。
政治犯和被关押者
政府官员继续否认关押了任何政治犯,坚持说当局关押这些人不是由于他们的政治或宗教观点,而是由于他们触犯了法律;然而,当局一直出于政治和宗教原因关押公民。数万名政治犯还在被监禁,有的在监狱,其他的在劳教所或行政拘留所。政府不准国际人道组织接触政治犯。
外国非政府组织估计有数百人仍因于1997年废除的“反革命”罪在监狱中服刑。还有数千人因违反国家安全法而被判刑,当局所称的国家安全法涉及类似于反革命的罪名。外国政府敦促中国政府审查1997年前被控犯有反革命罪的案件,释放因刑法修订后已废除的有关非暴力犯罪的条文而被监禁的人。至年底,没有进行任何有系统的重审。
政府坚称因反革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服刑的囚犯有获得减刑和假释的平等机会,政治犯提前获释的的比例低于其他囚犯。据信有数十人仍由于涉及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而被监禁。国际组织估计有10名至200名天安门抗议人士仍在狱中。确切数字不详,因为官方统计从来没有被公开。
3月4日,工运活动人士及律师袁显臣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袁在纽约的人权杂志《北京之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之后于2008年5月被拘留。他于2008年6月被正式逮捕。
维权人士黄琦是一位长期为天安门受害者公开正名而呼吁的人士,他于2008年6月以持有国家机密的罪名被捕。8月5日,黄在四川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被审判。11月24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样在8月,社会活动家谭作人以诋毁中国共产党的罪名被审判,这个罪名据说是因为政府认为他在社会问题方面从事了敏感的工作。至年底,他的案件尚未判决。
前天安门广场学生领袖、外国居民周永军于2008年9月在香港被拘留。
当时他正试图用一份假造的马来西亚护照入境以探望生病的父亲。
尽管香港当局已经认定他没有涉及银行诈骗,但他被转交大陆当局后被以同样的经济罪名扣押在深圳,然后被转到他的家乡四川省。周案的审理已在11月19日举行,到年底,此案仍然在等候判决。
许多政治犯至年底仍然被关在狱中或遭受其他形式的监禁,包括维权活动人士胡佳和王炳章;维吾尔活动人士热比亚∙卡迪尔(Rebiya Kadeer)的两个儿子阿里木(Alim)和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热依木(Ablikim Abdureyim);记者师涛;持不同政见者王小宁;律师及活动家杨茂东(又名郭飞雄);土地维权活动人士杨春林;互联网作家徐伟;工运人士胡明军、黄相微、孔佑平、宁先华、李建峰、李信涛、林顺安、李旺阳和佘万宝;中国民主党创始人之一秦永敏;计划生育问题揭发者陈光诚;天主教主教苏志明;基督教人士张荣亮;内蒙活动人士哈达;维吾尔活动人士迪力克斯·铁力瓦尔地(Dilkex Tilivaldi);以及西藏人丹增德勒(Tenzin Deleg)。
政治犯得到假释和减刑的次数远远少于普通囚犯。1月,工运活动人士岳天祥获释出狱,他在1999年被定罪并被判刑10年。2月10日,维吾尔人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在服刑11年后获释出狱。互联网作家杨自立和工运人士姚福信于3月获释出狱,两人都已服满刑期。3月16日,工运人士姚福信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在监狱服刑七年后被释放。据中国人权报道,至年底姚还处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年期间,这些权利包括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4月22日,西藏人久美嘉措(Jigme Gyatso)被从拘押中释放。
刑罚继续包括在获释后固定的时期内“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个人被剥夺言论和结社自由。被释放的犯人经常发现他们在社会地位、就业能力、旅行自由、获得居住许可和社会服务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被释放的政治犯和他们的家人会经常受到警察监视、电话窃听、搜查等骚扰,有些人还在求职、保住工作、教育和住房方面遇到困难。
民事法律程序和救济
对民事案件有决断权的法院,其司法独立性常常受到内、外部的限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针对剥夺刑事权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如误捕或误判、刑讯逼供,或非法使用武力导致身体伤害等。在民事案件中,胜诉方经常发现很难执行法庭裁决,对强制执行的抵抗有时会演化成与法警的暴力对峙。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但实际上当局经常不尊重公民的隐私。
尽管法律要求执法官员在搜查之前得到搜查证,但这个规定经常被忽视。此外,公安局和检察院可以不必得到法院同意、审查或考虑而自行发出搜查令。不断有关于警察强行闯入的案件报告。
当局监控了电话谈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和互联网通讯。当局还拆看、审查国内和国际邮件。安全部门例行监视并进入住宅和办公室,查看电脑、电话和传真机。
所有主要宾馆都布有可观的内部安全警力。宾馆客房内有时会装有隐藏的窃听设备,有时会被搜查以寻找敏感的或私人的材料。
一些公民遭到严密监视,其电话被定期监听或干扰,特别是在新疆和西藏地区。当局经常警告持不同政见者和活动人士、地下宗教人士、获释的政治犯以及其他政府认为制造麻烦的个人,不要同外国记者或外交官见面,特别是在重大纪念日的前夕、政府或共产党重大会议以及外国高层官员访华期间。安全人员还骚扰并拘留政治犯的家属,其中包括跟踪他们与外国记者和外交官的会面,敦促他们对其亲属的案件保持沉默。
社会活动人士、异议人士、法轮功学员、新闻记者、未登记的宗教人士以及或释政治犯的家属成为任意逮捕、拘押和骚扰的对象(见第一节d款)。
因为城市发展而被迫拆迁的情况继续存在,而在有些地区本年度有所增加。
对拆迁条件或补偿不满而进行抗议的现象非常普遍,一些组织抗议的领导人被起诉。
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商业发展计划导致数百万人被迫拆迁。
法律禁止使用强力胁迫人们接受流产或绝育。但是,达到由政府设定的计划生育指标的巨大压力造成地方计生官员用强力胁迫达到政府指标的事件。这类做法要求采取节育措施(特别是宫内节育器和女性结扎,据政府统计,这两项占节育方法的80%以上)和要求某些孕妇流产。
据国际媒体报道,2月三位代人受孕的妇女在广州的一所医院中被强迫做流产手术。
在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常常被强制进行绝育。惩罚有时致使妇女别无其他可行的选择,只能接受流产或绝育。
法律法规禁止因为胎儿的性别而终止妊娠,但是因为计划生育和偏爱男孩传统的交叉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家庭利用超声波技术鉴别女性胎儿并因此终止妊娠。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禁止无医学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有性别选择性的堕胎。
但有些专家认为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不够严厉,不足以对此类非法行径发挥威慑作用。根据政府于2008年2月公布的估测数据,至2007年底,男女出生率比例为120:100(其他地方通常在103到107:100之间)。
有几个省规定,如果怀孕违反了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就要“终止妊娠”,这些省份包括安徽、河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辽宁和宁夏。
另外还有十个省份针对计划外怀孕规定了不明确的”补救措施”,它们是福建、贵州、广东、甘肃、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陕西和云南。
7月,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方案,鼓励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第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