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pages

1958年新加坡(憲法)樞密令

(一)本敕令除另有規定或文內另有指示外—— 「法令」指一九五八年(A)新嘉坡自治邦法令。 「指定日期」指本敕令第二條所指定之日期。 「立法議院」指本敕令所設立之立法議院,幷包括首屆立法議院在內。 「內閣」指按照本敕令設立之內閣。 「王室俸給」指依本敕令第十二條之規定用以維持國家元首之俸給。 「新嘉坡公民」指任何人士在新嘉坡現行任何法律下,享有新嘉坡公民地位者。 「總庫」指本敕令下所設立之總庫。 「首屆立法議院」指依一九五八年(B)殖民地(選舉條欵)條例之民選之立法議院,而依本敕令第六十一條第(二)節規定,首次召開者。 「總督」指新嘉坡殖民地總督兼總...

Chapters

1. 第一章 前言

(一)本敕令除另有規定或文內另有指示外—— 「法令」指一九五八年(A)新嘉坡自治邦法令。 「指定日期」指本敕令第二條所指定之日期。 「立法議院」指本敕令所設立之立法議院,幷包括首屆立法議院在內。 「內閣」指按照本敕令設立之內閣。 「王室俸給」指依本敕令第十二條之規定用以維持國家元首之俸給。 「新嘉坡公民」指任何人士在新嘉坡現行任何法律下,享有新嘉坡公民...

2. 第二章 楊迪布端尼加拉

(一)在新嘉坡應有一名英女王陛下之代表稱為楊迪布端尼加拉(卽自治邦元首)。 (二)除受本敕令第一〇七條約束外,楊迪布端尼加拉應由女王陛下頒發手令加蓋國璽,任命生長於馬來亞之人士充任之。

3. 第三章 英聯合王國專員

按照本敕令,英聯合王國應委任一名代表,名曰英聯合王國專員,駐搭新嘉坡,由女王陛下以委任狀任命之。其任期依女王陛下意向決定之。

4. 第四章 行政

(一)新嘉坡應設一內閣,由內閣總理及依照下條規定所任命之其他部長組成之。 (二)除受本敕令條文限制外,內閣擁有指揮及管理新嘉坡政府之權。內閣應集體向立法議院負責。

5. 第五章 立法議院

(一)新嘉坡應設一立法議院由五十一名議員組成之。 (二)如任何非議院議員被選為議長,除本敕令第四章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外,由於擔任議長職位關係,彼應在上述五十一名議員外成為立法議院之一員。

6. 第十二章 臨時及過渡時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