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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新加坡(憲法)樞密令
(一)本敕令除另有規定或文內另有指示外—— 「法令」指一九五八年(A)新嘉坡自治邦法令。 「指定日期」指本敕令第二條所指定之日期。 「立法議院」指本敕令所設立之立法議院,幷包括首屆立法議院在內。 「內閣」指按照本敕令設立之內閣。 「王室俸給」指依本敕令第十二條之規定用以維持國家元首之俸給。 「新嘉坡公民」指任何人士在新嘉坡現行任何法律下,享有新嘉坡公民地位者。 「總庫」指本敕令下所設立之總庫。 「首屆立法議院」指依一九五八年(B)殖民地(選舉條欵)條例之民選之立法議院,而依本敕令第六十一條第(二)節規定,首次召開者。 「總督」指新嘉坡殖民地總督兼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