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英聯合王國專員
英聯合王國專員 第十五條
按照本敕令,英聯合王國應委任一名代表,名曰英聯合王國專員,駐搭新嘉坡,由女王陛下以委任狀任命之。其任期依女王陛下意向決定之。
英聯合王國專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英聯合王國專員,將依本敕令執行屬於其官署之各項事務,並遵行上述委任狀指示各點及女王陛下隨時認為適當而頒發之指令。
惟有關英聯合王國專員對任何事項有無遵行該指令之問題,不得在任何法院提詢。
英聯合王國專員任務之延續 第十七條
(一)遇英聯合王國專員出缺,或離開新嘉坡,或由於其他原因未能執行其職權時,英女王陛下得隨意委派他人代行該職權。 (二)按照本條意旨,英聯合王國專員,或上節所述人士,由新嘉坡一處旅行至另一處,或訪問馬亞聯合邦,或在星馬途中,不以離開新嘉坡或不能行使職權論。
英聯合王國專員得查閱檔案 第十八條
(一)英聯合王國專員,為適當執行其職權,應獲得下列文件之供應—— (甲)內閣之議程; (乙)內閣所討論一切事項之不在議程內者,及關於內閣討論事項之決定與結論而內閣總理認為影響英聯合國王政府在國防及外交方面之責任者,或英聯合王國專員擬向內部安全委員會提出之事項; (丙)所有在內閣提出之文件而內閣總理認為可能影響英聯合王國政府之責任或為英聯合王國專員擬向上文所指機構提出者。 (二)英聯合王國專員於內閣會議舉行而分派議程及各文件予部長時,應獲得副本。又討論,決定或有關結論後之名單及聲明,應儘速供應。 (三)倘英聯合王國專員,認為內閣之任何其他決定或結論或任何其他提出內閣會議之文件有影響上述英聯合王國政府之責任,或彼欲在公安委員會提出者,彼得請求內閣總理供給該項決定或結論之聲明書或給予査閱該文件之方便。
又倘若內閣總理未能滿足英聯合王國專員,認此等決定,結論或文件(視情形而定)乃與是等事項無關者,彼應將該聲明或方便供給之。
英聯合王國專員享受特權 第十九條
(一)英聯合王國專員應享受外交特權而免受控訴與法律程序之幹擾,其住屋,官署與及檔案亦不受侵犯,一若獨立國家派駐英國之外交官所享受之特權焉。 (二)英聯合王國專員公署之職員應享受特權,免受控訴與法律程序之幹擾,其住屋亦不受侵犯。 (三)倘在任何訴訟中發生本敕令下有關任何人士是否應享特權,而免受控訴或免受法律程序幹擾及免受住屋侵犯之問題,英聯合王國專員或其權力下發出說明有關問題之事實之証件,將認為係該事實之確切証據。 (四)英聯合王國專員將按照本敕令規定,編制免受控訴及免受法律程序幹擾或免受住屋侵犯之人員名單以及隨時修正之名單,呈交新嘉坡政府存査。 (五)雖則本法令會作如是之規定,但英聯合王國專員得放棄本敕令所賦予任何人士之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