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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但是有可信的报告说,警方偶有对在押者施行肢体虐待。

Chapters

5.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障、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宪法规定公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或党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宪法还规定了残障者的权利。虽然当局承诺保护这些权利,但对某些群体的歧视继续存在。

1.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但是有可信的报告说,警方偶有对在押者施行肢体虐待。

2.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

平面媒体全面反映社会中的各种观点。但是,电子媒体,尤其是无线电视台,仍受到某些政治影响。不过,鉴于台湾有大约100家有线电视台,其中有些播放公开批评各政党的节目,因此政党对无线电视台的影响被淡化。此外,立法院在12月通过立法,禁止政府、政党、和政党干部拥有或经营媒体机构。

3.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政府的权利

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改变政府的权利,并且在实际上行使这一权利。2000年,在野党候选人首次当选总统,在有3名候选人的竞选中获得了39%的相对多数票。自1992年以来,已举行过四次普遍自由、公平的立法院全民选举。

4.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暨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包括本地和国际在内各式各样的人权团体,一般皆不受政府限制而运作,可自行调查并发布他们对人权案件的调查结果。政府官员通常非常配合这些团体的观点,并有所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