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障、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Chapter 57,111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宪法规定公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或党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宪法还规定了残障者的权利。虽然当局承诺保护这些权利,但对某些群体的歧视继续存在。

社会歧视爱滋病患和病毒带原者是个问题,有些政治人物发表贬抑这类病患的言论。不过,全民健康保险提供免费筛检和治疗,包括对感染爱滋病毒者提供反滤过性病毒的治疗。

妇女

对妇女施暴,包括家庭暴力和强暴,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家庭暴力尤为普遍。当局出资设立家暴热线,这些热线也处理性侵害受害人和受虐儿童的求助电话。

各警察局也增设家暴专家小组以提供专业协助。2002年,台北市资助成立的家暴防治中心在士林地方法院首次设立家暴协谈室,提供受害妇女司法方面的咨询。一年来,协谈中心平均每月帮助处理90个案件。3月,台北南区地方法院也成立了协谈中心,由台北市政府提供经费,一个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人力,坐镇两处协谈中心。

由于许多受害者无法分辨家暴热线和一般紧急救助专线的区别,内政部于5月在台南县市警局推动实验计划,让人民可以在此登记寻求保护。在对每个个案的情形有所了解,社工人员可以即时提供协助后,警方的回应处理时间缩短。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允许检察官不必等候配偶提出正式告诉,即可对家暴控诉主动展开调查。虽然有些案件得到起诉,但是强大的社会压力仍使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为顾及家庭声誉而不报案。

强暴也仍然是严重问题,被害人在社会上蒙受耻辱。据专家估计,每年发生的强暴案是警方接到报案数目的10倍。

法律允许无需被害人提出控告即对强暴罪行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除非获得被害人同意,否则对强暴案不得进行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强暴罪的惩处不得少于5年徒刑,被定罪者通常判处有期徒刑5至10年。警政署表示,2002年,报案的强暴或性侵害案件共有3003起。同年,有1642人因强暴或性侵害案件遭到起诉,1251人被判刑。从1月到7月,有1433名嫌犯遭检察官起诉,被定罪的有1070人。婚内强暴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依规定,由医生、社工人员、警方和检察官共同询问性侵害被害人,以减少被害人受询问的次数。

法律要求所有县市政府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全天24小时为被害人提供保护、庇护所、法律咨询和其他服务。法律规定,可要求法院颁发保护令,不准加害人接近被害人。2002年,有1618人因涉及家庭暴力而遭起诉,1232人被定罪。1到7月,检察官对 1138人名家庭暴力嫌犯提出告诉,有 1163人遭到判刑。2002年,县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共为71613人提供咨询,对20530人的个案建档追踪,协助取得3217个法院保护令,协助 1163人得到紧急安身之处。截至2002年底,共有39个妇女福利服务中心(23个为公立,3个私立,另有13个由非政府组织承包),协助了 487000人;有总共可容纳305人的27个妇女中途之家,受惠者达1092人;另有可容纳283人的7个单亲家庭服务中心,受惠人数有359人。同样在2002年,有101623名妇女接受过政府帮助,总金额高达8百25万美元(新台币280,353,370元)。

卖淫包括儿童卖淫,也是问题。当局在逐步废除合法卖淫。1999年,立法院禁止卖淫,但对已经向当局登记的23家妓院和119名妓女予以豁免。法律规定不得登记新的妓院。有报告说,年轻妇女,其中很多人受过良好教育,从事业余卖淫活动的趋势日益上升。有可信的报告说,少数妇女被贩卖到台湾从事卖淫[参见第六节(6)],也有报告说,有更多的妇女为卖淫而来到台湾。

性骚扰是个问题,但得到政府的积极处理。

法律禁止性别歧视。法典中很多歧视妇女的章节被废止。例如,不再要求妇女婚后冠夫姓。又如2000年对《国籍法》做出修正,使子女的国籍可随父亲,也可随母亲。

2002 年3月,2001年的《两性工作平等法》生效,该法规定两性在薪资、升迁和工作分派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这项法律还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去除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女权人士指出,尽管原有劳工法律对妇女在工作场所免遭性别歧视有一些保护的规定,但与男性雇员相比,女性雇员的升等机会少,薪资低;妇女得不到产假,或因结婚、年龄、怀孕而被迫离职。据劳工委员会报告,在相等工作岗位上,女性雇员的平均薪资只及男性的85%。大部份县市政府已设立委员会,处理有关工作场所性别歧视的申诉。

2001年,60个妇女团体为促进妇女权利而组成台湾妇女联合会。

儿童

宪法规定保障儿童权利,当局也致力于维护儿童的权利。6至15岁儿童享有免费义务教育,此一规定受到执行。政府统计,学龄儿童的小学入学率为99.94%,国中入学率为99.86%。

儿童还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医疗保健。

虐待儿童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据内政部的统计数字,2002年共有4590起虐待儿童案件。1999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颁布以后,21个县市政府成立了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其宗旨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免遭暴力伤害。这些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24小时热线、紧急救助、庇护所、医疗检查与治疗、为被害人提供咨询、法律援助及教育和培训。根据这项法律,任何人若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或忽视,必须向警方、社会福利部门或儿童福利部门报告;儿童福利专业人员必须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县市政府发出通报;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采取适当措施。当地县市官员必须在4天内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调查。

内政部社会司和非政府机构专家都监督相关案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2002年内政部提供县市政府方针,以设立3897处托儿所和26个儿童保护中心。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送托儿所可获得补助;

对地方政府也有加强保护儿童工作的补助。台湾26个儿童保护中心总共可容纳938名儿童,到2001年底共收容428名儿童。2001年从7月到12 月,内政部的原住民福利实验计划为335个原住民儿童提供援助。有热线电话接受虐待儿童案件的举报,并提供咨询。

法院获得授权为失去双亲或父母不称职的儿童指定监护人。

设于高雄的少年法院处理少年犯罪案件。法院内雇用了24位辅导专家。全台湾共有三个少年感化院。

尽管对雏妓的人数无可靠统计数字,但儿童卖淫是一个严重问题,尤其是在原住民儿童[参见第六节(6)]。雏妓的年龄多在12岁到17岁之间。少年福利法规定,如果父母强迫子女卖淫,则少年福利机构、检察官及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其父母的监护权,并为其指定合格的监护人。如果儿童「自愿」从事卖淫而其父母无法提供安全保护时,法院可下令合适当局为其提供至少6个月、至多两年的咨商辅导。但是,法律漏洞和文化障碍仍然给执法带来困难。据知情观察家说,原住民家庭将孩子卖入卖淫业的现象已不复存在。

有些报告说,妓院老板为了防止雏妓逃跑,采用暴力、毒瘾或使用其他强制手段。法律规定,对玩弄18岁以下妓女的嫖客可判处长达两年的监禁。2002年,有1602人被起诉,1252人被判定犯法。本年前11个月,共有1021 人被起诉,1196人被判违法(包括前一年被起诉者)。

法律还要求在报纸上公布嫖雏妓者的姓名。2月,台北市政府公布了40名在2002年因嫖雏妓被判罪者的姓名,2001年为23人。警方在2002年拯救了警方598名雏妓,包括568名公民、27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3名其他外国人,其中54名男性, 544名女性。同一期间,地方政府在503个紧急庇护所、143个临时庇护所和143个中途学校,为1077名获救儿童提供庇护。法律禁止媒体刊登与性交易相关的广告,并对在国外因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被捕的公民予以惩罚;这些法律在实务中得到执行。[参见第六节(6)]。

残障者

法律禁止歧视残障者,并规定了对违法者的最低罚款额。新的公共建筑、设施和交通设备必须有方便残障者的入口和通道,在实务中一般都符合这一规定。违法者被处以1,765至8,824美元(新台币6万至30万元)的罚款。现有的公共建筑按原计划到1995年时也应达到这一要求;但是截至年底,仍未看到有很大努力来使老建筑适应残障者的需求。

据内政部的统计数字,到6月残障者人数为847703人。其中三分之一是重度残障,获得当局提供的住房或护理。《残障福利法》规定,大型公民营事业机构分别必须雇用占员工总数2%和1%的残障者。未达到这些规定的机构,应以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的50%(约227美元(新台币8000元)),缴纳残障福利基金,用于残障福利事业机构。很多机构抱怨,找到称职的残障员工很困难,似乎宁愿缴纳罚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负责保护残障者的委员会。

原住民

台湾唯一的非华裔少数族群,是华裔移入时早已在台湾居住多年的马来-波利尼西亚人原住民后裔。据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至6月为止,原住民人数为438,658 人。70%以上的原住民信仰基督教,而占人口大多数的汉人主要信仰佛教或道教。原住民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受到法律保障。国民大会于1992年和1997年两度修宪,提升原住民的地位,保护他们的参政权,确保他们的文化、教育和商业发展。此外,当局推行社会计划,帮助原住民融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社会。政府将内阁级的原住民族委员会预算由1997年的2350万美元(新台币8亿)提高至1.64亿美元(新台币56亿)。

本学年期间,全国共有264所小学开设原住民族语言课。教育部鼓励大学的原住民教学,并设立多个原住民族研究中心来努力保存原住民的文化、历史和语言。法律规定,若要参与竞标政府合同,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聘用至少1%的残障人士及1%的原住民。

为了处理不能拥有祖传土地的不满,陈总统与各原住民部落代表签署合作文件,承认他们的土地权,并进一步准许某种形式的自治。原住民族委员会,除了继续调查并绘制传统部落及其领域的地图之外,还协调其他部会草拟或修改涉及原住民保留地、地区划分、国家公园及温泉观光事业等问题的立法。

据原住民族委员会的统计资料,有99.72%的原住民子女于2001学年念完小学。

原住民家庭将孩子卖入卖淫业的现象据报已不复存在。

劳工

(1) 结社权

大多数的台湾劳工已获准成立工会与结社多年;但公务员、教师及国防工业员工没有这种自由。直到1995年,教师、公务员和国防工业员工仍旧没有成立工人组织的法源根据。但是司法院1995年裁决结社权受到宪法保护。2002年6月立法院通过《公务人员结社法》,允许公务员成立专业协会的权利,但禁止他们组织工会和罢工。

立法院在本年度末时仍在审议为教师提供结社法源的教师法。9月28日,全台湾10万多名教师在台北市区集会,抗议无法组织工会及罢工。本年底时,保护国防工业员工结社权利的立法并未提出。

有一些法律和规定限制结社的权利。工会虽可自行制订规则和章程,但必须提交有关当局审查。

工会若不符合被批准的条件或其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就有可能被解散。

但本年度未曾发生当局解散地方工会组织或拒绝批准新工会的情况。

《工会法》规定,工会负责人以定期的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近年来,得到企业管理阶层认可的工会会长候选人有时被员工拒绝。

本年度没有关于工会事务受到政治干预的报告。

《工会法》规定,雇主不得因为职工是工会会员而拒绝雇用、予以解雇或给予其他方式的不公平待遇。但是在实务中,雇主有时无正当理由就解雇工会负责人,或在裁员时第一批裁减他们,而观察家指出,法律对违反《工会法》行为没有具体惩罚措施。

工会可以组成联合会,但在过去,包括省、县、市在内的任何一级行政区内,不得有互相竞争的工会联合会。自2000年起,政府大幅放宽这类限制,劳工委员会承认了包括「台湾工会联合会」(原名全国产业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劳工总会」在内的六个全台湾范围的新工会联合组织。然而,由于一连串的工厂倒闭裁员、经济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大多数工会规模较小且组织不善等种种原因,近年来参加工会的员工比例并无增加。截至3月,在1000万劳动人口中,有大约29%的人分属4111个注册工会。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台湾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但是,台湾「中华民国全国总工会」以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成员身份,出席国际劳工组织年会。

(2) 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除了在第六节(1)提到的几类职工以外,《工会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赋予职工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团体协约法》制定了关于集体谈判的规定,但并非强制规定。在3月份一共有278项有效的团体协约,参与的产业工会大约占25%,涵盖全体劳工中相对较小的部份。雇主通常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薪资。

有关劳资争议的法律承认工会罢工的权利,但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使实务中合法罢工难以举行,严重削弱了集体谈判能力。例如,当局在认为劳资争议足够严重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时,要求予以调解。法律规定在调解或仲裁期间,劳资双方均不得影响「工作秩序」。

法律严格惩罚违反不得罢工和不得报复条款的行为。过去雇主有时不顾法律规定,不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而将职工解雇或停工,不过本年度没有这种案例的报告。据劳工委员会说,自从1987年戒严法解除以后,共发生36起罢工,其中23起涉及巴士公司的员工要求增加工资和缩短工时。9月11日中秋节,一年中交通最繁忙的时段之一,台湾铁路工会召集全体会员开大会,企图以实质上的罢工来抗议政府将台湾铁路局民营化的目标。此项行动大致未发生效果,因为火车仍照常行驶,不过,随着在12月威胁2004年春节将进行罢工之后,当局同意延缓铁路民营化并吸收所有台湾铁路局的债务。

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在对待工会方面,与其他企业受相同法律的制约,并采用一般的作法,包括尊重与工会缔结的集体谈判协约。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禁止强迫童工劳动和用儿童作抵押劳力;但是,当局起诉了数起强迫儿童卖淫案[参见第五节和第六节(6)]。

1992 年,66名曾被迫充当「慰安妇」的妇女(即在二次大战期间被迫为日皇政府军队提供性服务的妇女)向台北妇女援救基金会登记。1999年,这个基金会帮助其中9名仍然在世的「慰安妇」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诉讼,索赔每人81300美元(合1000万日元),并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2002年10月,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不利于这些妇女的裁决。

台北妇女援救基金会已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目前,9名「慰安妇」中只有7名仍然在世。

(4) 童工措施与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基准法》规定15岁,即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

县市劳工局有效地执行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防止儿童被当作债务抵押、被迫卖淫、从事色情表演及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具体指明的其他违禁活动。

(5) 可行工作条件

《劳动基准法》规定受雇者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项法律在例如超时工作和加班费及退休金支付等方面的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到2002年底,《劳动基准法》所涵盖的人数是台湾680万受薪职工中的570万人。没有涵盖在内的有教师、医生、律师、公务员和家庭佣工。劳工委员会曾开展宣导工作,增强公众对这项法律的认识,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劳工委员会没有提高每月基本工资,自1998年以来一直停留在每月465美元(新台币15840元)。

这一最低工资虽可满足在物价水平较低地区生活的需要,但在像台北这样的城市地区,无法保证一名职工及其家庭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但是,制造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法定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服务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则更高。2000年,立法院通过法律,把工作时间从每星期48小时减为每两星期84小时。公立部门实行每周工作5天。据劳工委员会的调查,53%的民间企业也实行一周工作五天制度。为了降低缩短工时对企业界的影响,立法院于2002年12月修正劳动基准法,允许企业界以8周为基础来计算工时,好让企业能够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加班。

法律对劳动条件和卫生与安全措施提供足够水准的规定;

并赋予职工避开危险工作环境而不会被中断就业的权利。不过批评人士称,由于劳工委员会雇用的检查人员过少而未能有效执行有关工作场所的法律及法规。本年度,共有265名检查人员负责《劳工安全卫生法》涵盖的28万家企业的检查工作。但是,结合卫生检查和安全检查,其次数从2001年的62840次,增加到2002年的71848次,增幅为14%。劳工委员会表示,它增强了对工伤危险较大的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并提供训练计划,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权利。

由于很多企业是雇用亲属的小型家庭企业,不太可能报告违规事件,因此难以记录实际遵守各项劳工法律中有关工时、工资和安全规定的情况。但据信,违规事例在这些较小企业中微乎其微。

自2000年,劳工委员会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外籍劳工参与台湾大型公共工程、重大制造业投资计划和制造业,因此每年减少在台外劳人数15000名。全台湾合法外籍劳工已自2000年的 327000名,降至本年6月底的294000人,其中约106000人来自泰国,76000人来自印尼,71000人来自菲律宾,41000人来自越南。

法律规定,被合法雇用的外籍劳工应与当地劳工享有同等的保护。但是,1998年劳工委员会准许将家庭佣工,包括外籍家庭佣工,排除在《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之外,使他们无法享受公民享有的安全保障。此外,当局说在很多情况下,非法外籍劳工,其中很多来自泰国和菲律宾,由雇主提供吃住,但没有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和其他公民享有的福利。为了应对恶化的经济状况,政府采纳了经济发展咨询会议的一项提议,即自2001年9 月签订的契约开始,外劳的住宿伙食开支可被视作实物支付,从外劳的工资中扣除。劳工委员会订出每月可扣除的上限为117美元(新台币4000元)。

非法外籍劳工还容易遭受雇主下列手段的压榨:没收护照(使他们难以受雇于别的雇主),硬性扣除工资,加长工时而不支付加班费。另有报告说,外籍劳工求职往往需要向职业介绍所支付高昂的费用。此外,观察家说,在很多雇用非法外劳的中小型工厂,由于设备陈旧并缺少维修,工作环境十分危险。观察家提出,合法外劳有时也遭受类似的压榨。劳工委员会敦促雇主不要虐待外籍劳工,虐待外劳的雇主会受到与虐待本国劳工同样的处罚。为了减少仲介费用,劳工委员会吊销收取过高费用的职业介绍所的营业执照,地方政府也检查了这些介绍所的招聘程序。

劳工委员会还与派遣劳工国家的政府谈判签订直接雇用协议,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建立非营利性就业服务机构来帮助外籍劳工寻找工作。

2000年11月,劳工委员会废止了将怀孕外籍女工遣送出境的规定,并进一步修改有关规定,使她们能改换较轻的工作。劳工委员会在全台湾设立了24个办事处,为外籍劳工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该委员会还补助县市政府经费,对雇用外劳的场所实行检查。

劳工委员会也在努力减少非法外籍劳工的人数。

(6) 贩卖人口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授权当局起诉,任何强迫未满18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性交易、或以其他手段贩卖或质押此类儿童及少年的人。《刑法》的有关条款也可用于起诉贩卖18岁以上人口的人贩。贩卖人口是一个问题。

台湾仍然是贩卖人口的一个重要中转地,在较小的程度上,也是一个目的地。据报告,一些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贩卖少量妇女从事卖淫。大多数被拐卖的妇女来自中国大陆、泰国、柬埔寨、越南和印尼。有报导说,中国大陆的犯罪集团利用欺骗手段网罗收买年轻妇女,然后将她们贩给设在台湾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后者为这些妇女安排假结婚,以使其获得进入台湾所需的签证,并逼其卖淫,从中渔利。很多被害人事先知道会当妓女,但误信了人口贩子关于她们抵台后的收入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谎言。一旦到了台湾,她们被与世隔绝,护照被扣,如果不合作,就会受到暴力威胁。

少量以华裔为主的马来西亚年轻妇女被卖到台湾后,沦为性剥削的对象。被贩卖到台湾的还有缅甸人。有关当局、学界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专家都表示,近年来,被拐卖的人口数量大为减少。当局据报在2002年起诉了233件贩卖人口案,并宣判122人有罪。

警方在6月逮捕两名男子,罪名是诱拐一位妇女去日本一家餐厅工作,结果却强迫她当妓女。

台湾仍然是中国大陆一些企图非法前往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非法偷渡客的重要中转地。

有些企图非法移居他国的人到了目的地以后被贩卖。1999年,立法院制订法律,将偷运外籍人口视为犯罪[参见第二节(4)]。2000年至2002年,有8827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进入台湾后,被发现非法工作,其中 40.6%(3581名)为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妇女。此外,警方还发现14件台湾男性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籍配偶于2002年涉及卖淫,比2001年的 17件,2000年的57件,以及1999年的81件减少。为了因应8月26日人口贩子将26名妇女,自二艘被海岸巡逻队追缉的快艇上抛下海,其中有6名大陆妇女溺死苗栗县外海的事件之后,一个12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方代表团,参加了9月29日于台湾中央警察大学举行的两岸预防犯罪研讨会。本年度,台湾及中国大陆当局首次同意开启打击人口贩卖的对话。

警察有受到处理人口贩卖、卖淫和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训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被害人提供所需的咨询和医疗协助。被贩卖到台湾的外籍受害者被尽快遣返。

Category:美国政府文件 分类:调查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