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

Chapter 22,374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包括:

(1) 言论和出版自由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局在实际上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平面媒体全面反映社会中的各种观点。但是,电子媒体,尤其是无线电视台,仍受到某些政治影响。不过,鉴于台湾有大约100家有线电视台,其中有些播放公开批评各政党的节目,因此政党对无线电视台的影响被淡化。此外,立法院在12月通过立法,禁止政府、政党、和政党干部拥有或经营媒体机构。

此法要求政府和各政党在两年内出脱对电视和广播公司的持股。在媒体担任董事或管理职位的党政官员,也必须在半年内终止与媒体的关系。此法同时规定成立国家传播委员会,取代新闻局来监督广电媒体的运作。到年底时,所有政府机关和许多政治人物皆已遵行新法的规定。

广播电台所受的控制比电视台有限,并逐渐自由化。

为因应地下电台非法占有政府和私人财产并贩售私药等情事,一个跨部会小组于今年成立,专门查缉这些地下电台。交通部并于本年上半年对33家电台开罚及勒令其歇业。

其他对媒体的限制包括,不许曾犯有叛乱罪的人拥有、管理或就职于电台电视台。但民进党领导人,其中很多在1979年人权日示威活动后爆发的「高雄事件」中被判叛乱罪,并未受到影响,因为前一届政府经由总统特赦已恢复了他们的权利。

新闻界自由、活跃、有生气。1999年,立法院废止《出版法》,该法授权警方没收或禁止内容煽动、反叛、亵渎、干扰合法履行公权力、或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印刷品。不过,2002年三月,政府查抄《壹周刊》杂志社并没收16万份杂志,原因是在那期杂志上刊登了一篇文章,报导前总统李登辉设立、现任政府仍在使用的为外交任务和政策计划设置的1亿美金(35亿新台币)秘密基金。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起诉该杂志的一名记者危害国家安全;此案到年底时尚未了结。台湾高等法院在7月判处一名前记者一年半徒刑,缓刑三年,因为他的报导触及2000年某次军事演习的细节。这名记者现仍上诉中。他是首位因泄露军事机密被定罪的人。出版法于1999年废除后,警方可以依刑法和青少年性侵害防治法中破坏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理由,查扣暴力或色情书刊。

警方必须先向检察官取得搜索票后方得进行查扣行为。

行政院新闻局规定,所有从中国大陆输入的出版品必须送交新闻局出版事业处审查后方能销售或出版,并仍然力求禁止输入宣扬共产主义和建立统战组织、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出版物。7月起,新闻局取消来自中国大陆的资料必须改成繁体字后方可在台湾出版的规定。

但是有线电视业者仍须将输入的节目内容送交新闻局审订,并将节目字幕转换成繁体后方可播出。

新闻报导的品质良莠不齐,媒体时而践踏个人的隐私权。媒体经常录制并播放警方侦讯的内容,或在病人无力制止的情形下闯入病房。

当局不限制学术自由。

(2)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宪法规定集会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公民的这项权利。户外公众集会需要申请许可,通常均照例获准。

国家安全法授权政府防止宣扬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示威活动。不过,主张独立的示威活动曾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形下举行。

宪法规定结社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人民团体法》规定所有人民团体必须办理登记。登记不一定获准。

根据《人民团体法》,宪法法院掌有解散政党的权力。解散政党的理由包括,其宗旨或行动被认为危及「中华民国」生存。

本年度宪法法院未审理过与此法相关的案件。

(3) 宗教自由

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宗教团体可透过其全台协会,根据《寺庙管理条例》、《人民团体法》或《民法》中有关基金会和协会的章节,向中央当局登记;但是登记并非强制性。

登记团体享有免税待遇,必须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个别宗教礼拜场所可向地方当局注册,但是很多场所并不注册,而是以宗教领导人的私人财产来使用。过去,由于担心滥用免税优惠或其他不当财务行为,当局偶而拒绝注册教义不明的新宗教,但是本年度没有关于当局企图压制新宗教的报告。

详细情况,请参阅《2003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国旅行、移居海外和回国自由

当局不限制境内旅行自由。持护照出国旅行十分普遍。

无户籍护照持有人通常发给「华侨」护照,前往台湾时必须申请入境许可。《国家安全法》规定,只有在具充份事实,足以强烈怀疑某人可能从事恐怖或暴力活动的情形下,才可拒绝发给入境许可。对拒绝入出境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不服者可向一专门委员会提出上诉。本年度没有入出境遭拒绝的报告。

通常侨居国外的无户籍护照持有人可以返回台湾并恢复户籍登记,这是在选举中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必要证件。

自1987年以来,当局大大放宽了对居民前往中国大陆的限制,到大陆旅行十分普遍。

虽然立法院立法解除了之前因国家安全理由而实施的限制,准许大陆人民来台进行商务、学术访问和观光旅游,还是有许多大陆人士遭到拒发签证,原因是他们无法说服移民官员,他们不会放弃大陆的居所而成为台湾的经济移民。

所有来台的大陆人士必须提出赞助单位的邀请函,并须取得大陆事务委员会的许可。2001年台湾放松规定,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记者短暂驻台,每次最长一个月。陆委会的资料显示,有四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媒体机构曾利用开放来台采访新闻的待遇。上半年,有2569名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术、艺术、和媒体专业人士,包括125名记者,参与了两岸的交流活动。

年底时行政院正在审议一项庇护法草案。

不过该草案排除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人民。上述地区的人民仍受《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所规范。

当局虽不愿将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大陆人士遣返,却仍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遣返那些因经济理由偷渡来台的大陆居民。2002年11月,一名非法潜入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运人士获得了第三国的政治庇护。六月,另一名持假护照自南韩来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运人士被遣返南韩。在遣返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已给予他难民身份。

一些非法入境者拘留中心继续人满为患,被拘留者抱怨他们被关在拘留中心等待遣返的时间过长。警政署持续改善相关设施,并对拘留中心人员提供人权训练。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法入境者,等待遣返的时间从2001年的平均78天,缩短到2002年的55天。

入出境管理局指责中国大陆当局拖延遣返。当局允许某些被拘留的大陆非法入境者,自费乘坐飞机经香港返回大陆。此外,当局还开始直接从马祖遣返非法入境的大陆人士或允许他们经由第三国飞回大陆,而不再把他们送到台湾的拘留中心。

1999年的《入出国及移民法》对人口偷渡规定了严格的课刑方针。法院曾受理数项与此法相关的案件;但是被定罪的案件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