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pages

1958年新加坡(宪法)枢密令

(一)本敕令除另有规定或文内另有指示外—— 「法令」指一九五八年(A)新嘉坡自治邦法令。 「指定日期」指本敕令第二条所指定之日期。 「立法议院」指本敕令所设立之立法议院,并包括首届立法议院在内。 「内阁」指按照本敕令设立之内阁。 「王室俸给」指依本敕令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以维持国家元首之俸给。 「新嘉坡公民」指任何人士在新嘉坡现行任何法律下,享有新嘉坡公民地位者。 「总库」指本敕令下所设立之总库。 「首届立法议院」指依一九五八年(B)殖民地(选举条欵)条例之民选之立法议院,而依本敕令第六十一条第(二)节规定,首次召开者。 「总督」指新嘉坡殖民地总督兼总...

Chapters

1. 第一章 前言

(一)本敕令除另有规定或文内另有指示外—— 「法令」指一九五八年(A)新嘉坡自治邦法令。 「指定日期」指本敕令第二条所指定之日期。 「立法议院」指本敕令所设立之立法议院,并包括首届立法议院在内。 「内阁」指按照本敕令设立之内阁。 「王室俸给」指依本敕令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以维持国家元首之俸给。 「新嘉坡公民」指任何人士在新嘉坡现行任何法律下,享有新嘉坡公民...

2. 第二章 杨迪布端尼加拉

(一)在新嘉坡应有一名英女王陛下之代表称为杨迪布端尼加拉(即自治邦元首)。 (二)除受本敕令第一〇七条约束外,杨迪布端尼加拉应由女王陛下颁发手令加盖国玺,任命生长于马来亚之人士充任之。

3. 第三章 英联合王国专员

按照本敕令,英联合王国应委任一名代表,名曰英联合王国专员,驻搭新嘉坡,由女王陛下以委任状任命之。其任期依女王陛下意向决定之。

4. 第四章 行政

(一)新嘉坡应设一内阁,由内阁总理及依照下条规定所任命之其他部长组成之。 (二)除受本敕令条文限制外,内阁拥有指挥及管理新嘉坡政府之权。内阁应集体向立法议院负责。

5. 第五章 立法议院

(一)新嘉坡应设一立法议院由五十一名议员组成之。 (二)如任何非议院议员被选为议长,除本敕令第四章及第四十二条规定外,由于担任议长职位关系,彼应在上述五十一名议员外成为立法议院之一员。

6. 第十二章 临时及过渡时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