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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新加坡(宪法)枢密令
(一)本敕令除另有规定或文内另有指示外—— 「法令」指一九五八年(A)新嘉坡自治邦法令。 「指定日期」指本敕令第二条所指定之日期。 「立法议院」指本敕令所设立之立法议院,并包括首届立法议院在内。 「内阁」指按照本敕令设立之内阁。 「王室俸给」指依本敕令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以维持国家元首之俸给。 「新嘉坡公民」指任何人士在新嘉坡现行任何法律下,享有新嘉坡公民地位者。 「总库」指本敕令下所设立之总库。 「首届立法议院」指依一九五八年(B)殖民地(选举条欵)条例之民选之立法议院,而依本敕令第六十一条第(二)节规定,首次召开者。 「总督」指新嘉坡殖民地总督兼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