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8
○五銖錢 今世所傳五銖錢,皆雲漢物,非也。南北朝皆鑄五銖錢,《魏書》言:“武 定之初,私鑄濫惡,齊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 用,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為數。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 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民間所用之稱皆準市稱以定輕重。若重不五銖,或雖重 五銖而多雜鉛錯,並不聽用。然竟未施行。”《隋書》:“高祖既受周禪,以天 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 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悉禁古錢及私錢。置樣於關,不如樣者沒官銷燬之。自是 錢幣始臺,百姓便之。”是則改幣之議,始於齊文襄,至隋文帝乃行之,而今之 五銖亦大抵皆隋物也。按四斤二兩是六十六兩,每一枚當重六分六釐,今五銖錢 正符此數,不知漢制如何。
古錢惟五銖及開元通寶最多。五銖,隋開皇元年鑄;開元,唐武德四年鑄。 ○開元錢 自宋以後,皆先有年號,而後有錢文。唐之開元,則先有錢文而後有年號。 《舊唐書•食貨志》曰:“武德四年,鑄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縈,積 十錢重一兩。”又曰:“開元錢之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其字 含八分及隸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自上及左;迴環讀之,其義亦通。
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馬永卿曰:“開元通寶,蓋唐二百八十九年獨鑄此錢, 洛、並、幽、桂等處皆置監,故開元錢如此之多,而明皇紀號偶相合耳。” 《舊唐書》:“高宗乾封元年四月庚寅,改鑄乾封泉寶錢。二年正月,罷乾 封錢,復行開元通寶錢。” ○錢法之變 《太祖實錄》:“歲辛丑二月,置寶元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 之錢相兼行使。”至嘉靖,所鑄之錢最為精工。隆慶、萬曆加重半銖,而前代之 錢通行不廢。予幼時見市錢多南宋年號,後至北方,見多汴宋年號,真行草字體 皆備,間有一二唐錢。自天啟、崇禎廣置錢局,括古錢以充廢銅,於是市人皆擯 古錢不用。而新鑄之錢彌多彌惡,旋鑄旋銷,寶源、寶泉二局只為奸蠹之窟。故 嘗論古來之錢凡兩大變:隋時盡銷古錢,一大變;天啟以來,一大變也。昔時錢 法之弊,至於鵝眼、糹延環之類,無代不有。然歷代之錢尚存,旬日之間便可澄 汰。今則舊錢已盡,即使良工更鑄,而海內之廣一時難遍,欲一市價而裕民財, 其必用開皇之法乎?
自漢五銖以來,為歷代通行之貨。未有廢古而專用今者,唯王莽一行之耳。
考之於史,魏熙平初,尚收令任城王澄上言:“請下諸州方鎮,其太和及新鑄五 銖並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梁敬帝太平元年,詔雜用古今錢。 《宋史》言:“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至如宋明帝泰始二年,則斷新錢, 專用古錢矣。金世宗大定十九年,則以宋大觀錢一當五用矣。昔之貴古錢如此。
近年聽爐頭之說,官吏、工徒無一不衣食其中,而古錢銷盡,新錢愈雜。地既愛 寶,火常克金,遂有乏銅之患。自非如隋文別鑄五銖,盡變天下之錢,古制不可 得而復矣。
錢者,歷代通行之貨,雖易姓改命,而不得變古。後之人主不知此義,而以 年號鑄之錢文,於是易代之君,遂以為勝國之物而銷燬之,自錢文之有年號始也。
嘗考之於史,年號之興,皆自季世。宋考武帝孝建初,鑄四銖,文曰“孝建”, 一邊為“四銖”。其後稍去“四銖”,專為“考建”。廢帝景和二年,鑄二銖錢, 文曰“景和”。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更鑄錢,文曰“太和”、“五銖”。孝莊 帝永安二年,更鑄永安五銖。此非永世流通之術,而高道穆乃以為:“論今據古, 宜載年號。”何其愚也!
近日河南、陝西各自行錢,不相流通,既非與民同利之術,而市肆之猾乘此 以欺愚人,窘行旅。《鹽鐵論》言:“幣數變而民滋偽。”亮哉,斯言矣! ○銅 乏銅之患,前代已言之。江淹謂古劍多用銅,如昆吾、歐冶之類皆銅也。楚 子賜鄭伯金,盟曰:“無以鑄兵,故以鑄三鍾。”古金三品:黑金是鐵,赤金是 銅,黃金是金。夏後之時,九牧貢金,乃鑄鼎於荊山之下。董安於之治晉陽公宮, 令舍之堂皆以煉銅為柱質。荊軻之擊秦王,中銅柱。而始皇收天下之兵,鑄金人 十二,即銅人也。闔閭冢銅槨三重,秦始皇冢亦以銅為槨。戰國至秦,攻爭紛亂, 銅不充用,故以鐵足之。鑄銅既難,求鐵甚易,是故銅兵轉少,鐵兵轉多。年甚 一年,歲甚一歲,漸染流遷,遂成風俗。所以鐵工比肩,而銅工稍絕。二漢之世, 愈見其微。建安二十四年,魏太子鑄三寶刀、二匕首。天下百鍊之精利,而悉是 鑄鐵,不能復鑄銅矣。考之於史,自漢以後,銅器絕少,惟魏明帝鑄銅人二,號 曰翁仲;又鑄黃龍、鳳凰各一。而武后鑄銅為九州鼎,用銅五十六萬七百一十二 斤。自此之外,寂爾無聞,止有銅馬、銅駝、銅匭之屬。昭烈入蜀,僅鑄鐵錢。
而見存於今者,如真定之佛,蒲州之牛,滄州之獅,無非黑金者矣。 ○銅 乏銅之患,前代已言之。江淹謂古劍多用銅,如昆吾、歐冶之類皆銅也。楚 子賜鄭伯金,盟曰:“無以鑄兵,故以鑄三鍾。”古金三品:黑金是鐵,赤金是 銅,黃金是金。夏後之時,九牧貢金,乃鑄鼎於荊山之下。董安於之治晉陽公宮, 令舍之堂皆以煉銅為柱質。荊軻之擊秦王,中銅柱。而始皇收天下之兵,鑄金人 十二,即銅人也。闔閭冢銅槨三重,秦始皇冢亦以銅為槨。戰國至秦,攻爭紛亂, 銅不充用,故以鐵足之。鑄銅既難,求鐵甚易,是故銅兵轉少,鐵兵轉年甚一年, 歲甚一歲,漸染流遷,遂成風俗。所以鐵工比肩,而銅工稍絕。二漢之世,愈見 其微。建安二十四年,魏太子鑄三寶刀、二匕首。天下百鍊之精利,而悉是鑄鐵, 不能復鑄銅矣。考之於史,自漢以後,銅器絕少,惟魏明帝鑄銅人二,號曰翁仲;
又鑄黃龍、鳳凰各一。而武后鑄銅為九州鼎,用銅五十六萬七百一十二斤。自此 之外,寂爾無聞,止有銅馬、銅駝、銅匭之屬。昭烈入屬,僅鑄鐵錢。而見存於 今者,如真定之佛,蒲州之牛,滄州之獅,無非黑金者矣。
唐開元中,劉秩上議曰:“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則採用者眾。
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 人則銅無所用,銅益賤,則錢之用給矣。”文宗御紫宸殿,謂宰臣曰:“物輕錢 重,如何?”楊嗣復對以當禁銅器。考禁銅之令,古人有行之者。宋孝武帝孝建 三年四月甲子,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唐玄宗開元十七年八月辛巳,禁私賣銅鉛 錫及以銅為器。代宗大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鑄銅器。德宗貞元九年正月甲辰, 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採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造鑄。憲宗元 和元年二月甲辰,禁用銅器。晉高祖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民作銅器。宋高宗紹 興二十八年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然今日行 之,不免更為罔民之事。惟有銷錢、鑄錢,上下相蒙,而此日之錢固無長存之術 矣。 《南齊書•劉悛傳》:“永明八年,悛啟世祖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 名蒙城,可二頃也,有燒爐四所。從蒙城渡水南百許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 銅,有古掘銅坑井,居宅處猶存。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通嚴道縣銅山鑄錢。
今蒙山在青衣水南,故秦之嚴道也。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此必是通所鑄,甚可經 略。’並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平州鑄鐵刀一口。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 《魏書•食貨志》:“熙平二年,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 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斗得銅四兩。河南 郡王屋山礦,計一斗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者銅官舊跡。
既有冶利,所宜開鑄。’從之。”《舊唐書•韓洄傳》:“為戶部侍郎判度支。
上言:‘商州有紅崖冶出銅,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請鑿山取銅,置十爐鑄錢, 而罷江淮七監。’從之。”《冊府元龜》:“元和初,監鐵使李巽上言:‘郴州 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並請於郴 州、舊桂陽監置爐兩所,採銅鑄錢。’”《宋史•食貨志》:“舊饒州永平監歲 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轉運使張齊賢訪求, 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採取。且詢舊 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詔增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 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此皆前代開採之 跡。 《通監》:“周世宗顯德元年九月丙寅朔,敕立監採銅鑄錢,自非縣官法物、 軍器及寺觀鐘磬、鈸鐸之類聽留外,其餘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內悉令輸官, 給其直。過期隱匿不輸,五斤以上,其罪死;不及者,論刑有差。上謂侍臣曰: ‘卿輩勿以毀佛為疑。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奉佛矣。彼銅像豈所謂佛 邪?且吾聞佛在利人,雖頭目猶舍以佈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五代史》:“高麗地產銅銀。周世宗時,遣尚書水部員外郎韓彥卿以帛數 千匹市銅於高麗,以鑄錢。顯德六年,高麗王昭遣使者貢黃銅五萬斤。” ○錢面 自古鑄錢,若漢五銖,唐開元,宋以後各年號錢,皆一面有字,一面無字。
儲泳曰:“自昔以錢之有字處為陰,無字處為陽。古者鑄金為貨,其陰則紀國號, 如鏡陰之有款識也。”凡器物之識,必書於其底,與此同義。沿襲既久,遂以漫 處為背。近年乃有別鑄字於漫處者。天啟大氏始鑄一‘兩’字,崇禎錢有‘戶’、 ‘工’等字。錢品益雜,而天下亦亂。”按唐會昌中,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 以州名鑄錢,京師為京錢。未幾,武宗崩,宣宗立,遂廢之。
無字謂之陽,有字謂之陰。《儀禮疏》:“筮法,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 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 則七也。兩少一多為折錢,折錢則八也。”今人以錢筮者猶如此。錢以有字處為 陰,是知字乃錢之背也,碑之背亦名為陰。 ○短陌 《隋書•食貨志》曰:“梁大同後,自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 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
中大同元年,乃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於末年,遂以三十 五為百。”唐憲宗元和中,京師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穆宗長慶元年,以所在 用錢墊陌不一,敕內外公私給用錢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
至昭宗末,京師以八百五十為貫,每陌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陌。漢隱帝時, 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 者七十七,謂之“省陌”。《宋史》言:“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 為百。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為百者。太平興國中,詔所在以七 十七為百。”《金史》言:“大定中,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 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 為定製。”衰季之朝與亂同事,大抵如此。而《抱朴子》雲:“取人長錢,還人 短陌。”則是晉時已有之,不始於梁也。今京師錢以三十為陌,亦宜禁止。 ○鈔 鈔法之興,因於前代未以銀為幣,而患錢之重,乃立此法。唐憲宗之飛錢, 即如今之會票也。宋張詠鎮蜀,以鐵錢重,不便貿易,於是設質劑之法。一交一 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天聖間,遂置交子務。然宋人已嘗論之,謂無錢為本, 亦不能以空文行。今日上下皆銀,輕裝易致,而楮幣自無所用。故洪武初欲行鈔 法,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奸惡論,而卒不能行。及乎後代,銀日盛而鈔日微, 勢不兩行,灼然易見。乃崇禎之末,倪公元璐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 今之變矣。
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三十年三月 甲子,禁用金銀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
是國初造妙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於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 而卒亦不能行也。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於此。乃以鈔之不利而並錢禁之, 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於人情,而卒至於滯閣。後世興 利之臣,慎無言此可矣。
自鈔法行而獄訟滋多,於是有江夏縣民,父死以銀營葬具,而坐以徙邊者矣;
有給事中丁環,奉使至四川,遣親吏以銀誘民交易,而執之者矣。舍烹鮮之理, 就揚沸之威;去冬日之溫,用秋茶之密。天子亦知其拂於人情,而為之戒飭;然 其不達於天聽,不登於史書者,又不知凡幾也。《孟子》曰:“焉有仁人在位, 罔民而可為也?”若鈔法者,其不為罔民之一事乎? 《元史》:“世祖至元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 程宜多收錢。於是陳瑛祖之,請通計戶口食鹽納鈔。又詔令課程、贓罰等物悉輸 鈔。又詔令笞杖定等,輸鈔贖罪。又令權增市肆門攤,課程收鈔。又令倒死虧欠 馬駝等畜並輸鈔。又令各欠羊皮、魚鰾、翎毛等物並輸鈔。又令塌坊、果園、舟 車、裝載並納鈔。欲以重鈔而鈔不行,於是製為阻滯鈔法之罪:有不用鈔一貫者, 罰納千貫:親鄰、里老、旗甲知情不首,依犯者一貫罰百貫;其關閉鋪店,潛自 貿易及抬高物價之人,罰鈔萬貫,知情不首罰千貫。有阻滯鈔法者,令有司於所 犯人每貫追一萬貫入官,全家發戍邊遠,而愈不可行矣。
宣德三年六月己酉,詔停造新鈔,已造完者悉收庫,不許放支。其在庫舊鈔, 委官選揀,堪用者備賞賚,不堪者燒燬。天子不能與萬物爭權,信夫。 《大明會典》:“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至宣德間,始設鈔關。”夫 鈔關之設,本藉以收鈔而通鈔法也。鈔既停,則關宜罷矣。乃猶以為利國之一孔, 而因仍不革,豈非戴盈之所謂以待來年者乎?
宣德中,浙江按察使林碩、江西副使石璞累奏:“洪武初,鈔重物輕,所以 當時定律,官吏受髒枉法八十貫律絞。方今物重鈔輕,苟非更革,刑必失重,乞 以銀米為準。”未行。至正統五年十一月,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議:“今後文 職官吏人等,受枉法贓比律該絞者,有祿人估鈔八百貫之上,無祿人估鈔一千二 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充軍。”亦可以見鈔直之低昂矣。 ○偽銀 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甚,非直紿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濟南人 家專造此種偽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律:凡偽造 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其法既輕,而又不必 行,故民易犯。夫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漢時用黃金,孝景中六年十 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造偽黃金與私鑄錢者,同棄市。武帝元鼎五年, 欽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斤 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己巳,詔偽作黃金者棄市。
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 集眾決殺。今偽銀之罪不下於偽黃金,而重於以鉛、錫錢交易,宜比前代這法, 置之重闢,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
漢既以錢為貨,而銅之為品不齊,故水衡都尉其屬有辨銅令、丞,此亦《周 官》“職金”之遺意。 ●卷十二 ○財用 古人制幣,以權百貨之輕重。錢者,幣之一也。將以導利而布之上下,非以 為人主之私藏也。《食貨志》言:“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 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則準平。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臧, 臧糹強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臧,臧糹強百萬。” 齊武帝永明五年九月丙午,詔:“以粟帛輕賤,工商失業,良由圜法久廢, 上幣稍寡。可令京師及四方出錢億萬,糴米穀、絲綿之屬,其和價以優黔首。” 唐憲宗時,白居易《策》言:“今天下之錢日以減耗,或積於內府,或滯於私家, 若復日月徵收,歲時輸納,臣恐谷帛之價轉賤,農桑之業益傷,十年以後,其弊 必更甚於今日。”而元和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市 收買布帛,每端匹視舊估加十之一。十二年正月,又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京 兆府揀擇要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今日之銀猶夫前代之錢也。乃歲歲徵數百萬 貯之京庫,而不知所以流通之術,於是銀之在下者至於竭涸,而無以繼上之求, 然後民窮而盜起矣。單穆以有言,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原而有潢也。自古 以來,有民窮財盡,而人主獨擁多藏於上者乎?此無他,不知錢幣之本為上下通 共之財,而以為一家之物也。《詩》曰:“不弔昊天,不宜空我師。”有子曰: “百姓不足,君熟與足?”古人其知之矣。
財聚於上,是謂國之不祥。不幸而有此,與其聚於人主,無寧聚於大臣。昔 殷之中年,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總於貨寶,貪濁之風亦已甚矣。有一盤庚出 焉,遂變而成中興之治。及紂之身,用義讎斂,鹿臺之錢、鉅橋之粟聚於人主, 而前徒倒戈,自燔之禍至矣。故堯之禪舜,猶曰:“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而 周公之系《易》,曰:“渙,王居無咎。”《管子》曰:“與天下同利者,天下 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謀之。”嗚呼!崇禎末年之事,可為永鑑也。已後之 有天下者,其念之哉!
唐自行兩稅法以後,天下百姓輸賦於州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
及宋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無得佔留。自此一錢 以上皆歸之朝廷,而簿領纖悉特甚於唐時矣。然宋之所以愈弱而不可振者,實在 此。昔人謂古者藏富於民,自漢以後,財已不在民矣,而猶在郡國,不至盡輦京 師,是亦漢人之良法也。後之人君知此意者鮮矣。
自唐開成初,歸融為戶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奏言:“天下一家,何非君土?
中外之財,皆陛下府庫。”而宋元中,蘇轍為戶部侍郎,則言:“善為國者, 藏之於民;其次藏之州郡;州郡有餘,則轉運司常足;轉運司既足,則戶部不困。” 自熙寧以來,言利之臣不知本末,欲求富國,而先困轉運司;轉運司既困,則上 供不繼;上供不繼,而戶部亦憊矣。兩司既困,雖內帑別藏積如丘山,而委為朽 壤,無益於算也。是以仁宗時富弼知青州,朝廷欲輦青州之財入京師,弼上疏諫。
金世宗欲運郡縣之錢入京師,徒單克寧以為如此則民間之錢益少,亦諫而止之。
以餘所見,有明之事,盡外庫之銀以解戶部,蓋起於末造,而非祖宗之制也。王 士性《廣志繹》言:“天下府庫莫盛於川中,餘以戊子典試於川,詢之藩司,庫 儲八百萬。即成都、重慶等府俱不下二十萬,順慶亦十萬。蓋川中無起運之糧, 而專備西南用兵故也。兩浙賦甲天下,餘丁亥北上,滕師少松為餘言,癸酉督學 浙中,藩司儲八十萬;後為方伯,止四十萬;今為中丞,藩司言不及二十萬矣。
十年之間,積貯一空如此。及餘己丑參政廣西,顧臬使問自浙糧儲來,詢之,則 雲浙藩亦不滿十萬,與浙同,每歲取礦課五六萬用之。今太倉所蓄亦止老庫四百 餘萬,有事則取諸太僕寺。餘乙未貳卿太僕時,亦止老庫四百萬,每歲馬價不足 用,則取之草料。蓋十年間東倭西孛,所用於二帑者逾二百萬故也。”其所記 萬曆時事如此。至天啟中,用操江範濟世之奏,一切外儲盡令解京,而蒐括之令 自此始矣。今錄上諭全文於此,俾後之考世變者得以覽焉。天啟六年四月七日, 上諭工部都察院:“朕思殿工肇興,所費宏鉅,今雖不日告成,但所欠各項價銀 已幾至二十萬。況遼東未復,兵餉浩繁,若不盡力鉤稽,多方清察,則大工必至 乏誤,而邊疆何日敉寧。殊非朕仰補三朝闕典之懷,亦非臣下子來奉上之誼也。
朕覽南京操江憲臣範濟世兩疏所陳,鑿鑿可據。其所管應天、揚州府等處庫貯銀 兩,前已有旨盡行起解,到京之日,照數察收。似此急公徇上之誠,足為大小臣 工模範。使天下有司皆同此心,朕何憂乎鼎建之殷繁,軍餉之難措哉。範濟世所 奏,奉旨已久,其銀兩何尚未解到?爾工部都察院即行文速催,以濟急用。且天 之生財止有此數,既上不在官,又下不在民,豈可目擊時艱,忍置之無用之地?
朕聞得鹽運司每年募兵銀六千兩,實收在庫約有二十餘萬兩,又鹽院康丕揚在任, 一文未取,每年加派銀一萬,約有二十餘萬兩,又故監魯保遺下每年餘銀四萬兩, 約有四十餘萬兩;連前院除支銷費過,餘銀約有八十餘萬兩,刷卷察盤可據。又 南太僕寺解過馬價餘銀二十六萬兩,見寄在應天等府貯庫;又戶科貯庫餘銀約有 七萬兩,寄收應天府;又操江寄十四府餘銀約有十萬兩;又操江寄貯揚州、鎮江、 安慶三府備倭餘銀約有三十餘萬兩。北道刷卷御史可據已上七宗,俱當遵照範濟 世所奏事例,徹底清察,就著南京守備內臣劉敬、楊國瑞亟委廉幹官胡良輔、劉 文耀,會同該部院撫按官,著落經管衙門察核的確,速行起解。有敢推避嫌怨, 隱匿稽遲,懷私抗阻者,必罪有所歸。如起解不完,則撫按等官都不許考滿遷轉。
劉敬等亦不許扶同矇蔽,委法徇私,必須殫力急公,盡心蒐括,庶大工、邊務均 有攸賴,國家有用之物不至為貪吏侵漁,昭朕裕國恤民德意。”又聞南京內庫, 祖宗時所藏金銀珍寶皆為魏忠賢矯旨取進。先帝諭中所云:“將我祖宗庫貯,傳 國奇珍異寶,盜竊幾至一空者,不知其歸之何所。”自此蒐括不已,至於加派;
加派不已,至於捐助,以訖於亡。由此言之,則蒐括之令開於範濟世,成於魏忠 賢,而外庫之虛,民力之匱所由來矣。以英明之主繼之,而猶不免乎與亂同事, 然則知上下之為一身,中外之為一體者,非聖王莫之能也。傳曰:“長國家而務 財用者,必自小人矣。”豈不信夫!
開科取士,則天下之人日愚一日,立限徵糧,則天下之財日窘一日。吾未見 無人與財而能國者也。然則如之何?必有作人之法而後科目可得而設也,必有生 財之方而後賦稅可得而收也。 ○言利之臣 《孟子》曰:“無政事則財用不足。”古之人君未嘗諱言財也,所惡於興利 者,為其必至於害民也。昔明太祖嘗黜言利之御史,而謂侍臣曰:“君子得位, 欲行其道;小人得位,欲濟其私。欲行道者心存於天下國家,欲濟私者心存於傷 人害物。”此則唐太宗責權萬紀之遺意也。又廣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臨水鎮 產鐵,請置爐冶。”上曰:“朕聞治世,天下無遺賢,不聞天下無遺利。且利不 在官則在民,民得其利則財源通,而有益於官,官專其利則利源塞,而必損於民。
今各冶數多,軍需不乏,而民生業已定,若復設此,必重擾之矣。”杖之流海外。
聖祖不肩好貨之意,可謂至深切矣。自萬曆中礦稅以來,求利之方紛紛,且數十 年,而民生愈貧,國計亦愈窘。然則治亂盈虛之數從可知矣。為人上者,可徒求 利而不以斯民為意與? 《新唐書•宇文韋楊王列傳》贊曰:“開元中,宇文融始以言利得幸。於時 天子見海內完治,偃然有攘卻四裔之心。融度帝方調兵食,故議取隱戶剩田以中 主欲。利說一開,天子恨得之晚,不十年而取宰相。雖後得罪,而追恨融才猶所 未盡也。天寶以來,外奉軍興,內蠱豔妃,所費愈不貲計。於是韋堅、楊慎矜、 王釒共、楊國忠各以裒刻進,剝下益上,歲進羨緡百億萬,為天子私藏,以濟橫 賜,而天下經費自如。帝以為能,故重官累使,尊顯ピ赫然。天下流亡日多於前, 有司備員不復事。而堅等所欲既充,還用權娼,以想屠滅,四族皆覆,為天下笑。
孟子所謂上下交徵利而國危者,可不信哉?”嗚呼,芮良夫之刺厲王也曰:“所 怒甚多,而不備大難!”三季之君莫不皆然。前車覆而後不知誡,人臣以喪其軀, 人主以忘其國,悲夫!
讀孔、孟之書,而進管、商之術,此四十年前士大夫所不肯為,而今則滔滔 皆是也。有一人焉可以言而不言,則群推之以為有恥之士矣。上行之則下效之, 於是錢穀之任,榷課之司,昔人所避而不居,今且攘臂而爭之。禮義淪亡,盜竊 競作,苟為後義而先利,不奪不饜。後之興王所宜重為懲創,以變天下之貪邪者, 莫先乎此。 ○俸祿 今日貪取之風,所以膠固於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給之薄而無以贍其家也。
昔者武王克殷,庶士倍祿。《王制》:“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中士倍下士,上 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漢宣帝神爵三年,詔曰:“吏不廉平則治道衰。今 小吏皆勤事而俸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其益吏百石已下俸十五。”光武 建武二十六年,詔有司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減於西京舊制,六百石已下增於舊 秩。晉武帝泰始三年,詔曰:“古者以德詔爵,以庸制祿,雖下士猶食上農,外 足以奉公忘私,內足以養親施惠。今在位者,祿不代耕,非所以崇化本也。其議 增吏俸。”唐時俸錢,上州刺史八萬,中下州七萬;赤縣令四萬五千,畿縣、上 縣令四萬;赤縣丞三萬五千,上縣丞三萬;赤縣簿尉三萬,畿縣、上縣薄尉二萬。
玄宗天寶十四載,制曰:“衣食既足,廉恥乃知。至如資用靡充,或貪求不已, 敗名冒法,實此之由。輦轂之下尤難取給,其在西京文武九品已上正員官,今後 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僕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仍為常 式。”而白居易《為尉詩》雲:“吏祿三百石,歲晏有餘糧。”其《江州司 馬廳記》曰:“唐興,上州司馬秩五品,歲廩數百石,月俸六七萬,官足以庇身, 食足以給家。”今之制,祿不過唐人之什二三,彼無以自贍,焉得而不取諸民乎?
昔楊綰為相,承元載汰侈之後,欲變之以節儉,而先益百官之俸,皇甫以宰相 判度支,請減內外官俸祿,給事中崔植封還詔書,可謂達化理之原者矣。 《漢書》言王莽時,天下吏以不得俸祿,各因官職為奸,受取賕賂,以自共 給。《五代史》言北漢國小民貧,宰相月俸止百緡,節度使止三十緡,自餘薄有 資給而已,故其國中少廉吏。穆王之書曰:“爵重祿輕,群臣比而戾民,畢程氏 以亡。”此之謂矣。
前代官吏皆有職田,故其祿重;祿重則吏多勉而為廉。如陶潛之種秫,阮長 之之芒種前一日去官,皆公田之證也。《元史》:“世祖至元元年八月乙已,詔 定官吏員數,分品從官職,給俸祿,頒公田。”《太祖實錄》:“洪武十年十月 辛酉,制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之數。”是國初此制未廢,不知何年收職 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年收職田以歸之上,而但折俸鈔,其數複視前代 為輕,始無以責吏之廉矣。 《宣宗實錄》:“宣德八年三月庚辰,兼掌行在戶部事禮部尚書胡氵熒,奏 請文武官七年分俸鈔,每石減舊數,折鈔一十五貫。以十分為率,七分折與官絹, 每匹準鈔四百貫;三分析與官綿布,每匹準鈔二百貫。從之。氵熒初建議,與少 師蹇義等謀,義等力言不可,曰:‘仁宗皇帝在春宮久,深知官員折俸之薄,故 即位特增數倍,此仁政也,豈可違之。’氵熒初欲每石減作十貫,聞義等言,乃 作十五貫。白而行之,而小官不足者多矣。” 《大明會典•官員俸給條》雲:“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 匹。”後雙定布一匹折銀三錢,是十石之米折銀僅三錢也。蓋國初民間所納官糧 皆米麥也,或折以鈔布。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鈔。其後鈔不行,而代以銀。
於是糧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輕者愈輕,其弊在於以鈔折米,以布折鈔,以銀折布, 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正統六年二月戊辰,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曹泰奏:“臣聞之《書》曰:‘凡厥 正人,既富方谷。今在外諸司文臣,去家遠任,妻子隨行。祿厚者月給米不過三 石,薄者一石、二石,又多折鈔。九載之間,仰事俯育之資,道路往來之費,親 故問遺之需,滿罷閒居之用,其祿不贍則不免失其所守,而陷於罪者多矣。乞敕 廷臣會議,量為增益,俾足養廉。如是而仍有貪汙,懲之無赦。”事下行在戶部, 格以定製,不行。 《北夢瑣言》:“唐畢相П家本寒微。其舅為太湖縣伍伯,相國恥之,俾罷 此役,為除一官。累遣致意,竟不承命。特除選人楊載宰此邑,參辭日,於私第 延坐,與語期為落籍,津送入京。楊令到任,具達臺旨。伍伯曰:‘某下賤,豈 有外甥為宰相邪?’楊令堅勉之,乃曰:‘某每歲公稅享六十緡事例錢,苟無敗 闕,終身優渥,不審相公俗為致何官職?’楊令具以聞,相國歎賞,亦然其說, 竟不奪其志也。”夫以伍伯之役而歲六十緡,宜乎臺皂之微皆知自重。乃信《漢 書》言:“趙廣漢奏請令長安遊徼獄吏秩百石,其後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 妄繫留人。”誠清吏之本務。謂貪澆之積習不可反而廉靜者,真不知治體之言矣。 ○助餉 人主之道,在乎不利群臣百姓之有。夫能不利群臣百姓這有,然後群臣百姓 亦不利君之有,而府庫之財可長保矣。《舊唐書•柳渾傳》:“渾為宰相,奏故 尚書左丞田季羔公忠正直,先朝名臣,其祖父皆以孝行旌表門閭,京城隋朝舊第, 季羔一家而已。今被堂侄伯強進狀,請貨宅,召市人馬,以討吐蕃。一開此門, 恐滋不逞。討賊自有國計,豈資僥倖之徒,且毀棄義門,虧損風教。望少責罰, 亦可懲勸。上可其奏。”夫以德宗好貨之主,而猶能聽宰相之方,不受伯強之獻, 後之人群可以思矣。王明清記高宗建炎二年,有湖州民王永從獻錢五十萬緡,上 以國用稍集,卻之,仍詔:“今後富民不許陳獻。”嗟夫,此宋之所以復存於南 渡也與?
江武尊卜式,以風天下,猶是勸之以爵。今乃怵這以威,戚畹之家常惴惴不 自保,而署其門曰“此房實賣”,都城之中十室而五,其不祥孰甚焉。《南唐書》 言後主之世,以鐵錢六權銅錢四。而行至其末年,銅錢一直鐵錢十。比國亡,諸 郡所積銅錢六十七萬緡。嗚呼!此所謂府庫財非其財者矣。
賊犯京師,史公可法為南京兵部尚書,軍餉告絀,乃傳檄募富人出財助國。
其略曰:“親郊乃雍容之事,唐宗有崇韜;出塞本徼倖之圖,漢武尚逢卜式。” 桐城諸生姚士晉之辭也。然百姓終莫肯輸財佐縣官,而神京淪喪,殆於孟子所謂 “委而去之”者,雖多財奚益哉!
洪武十五年七月,堂邑民有掘得黃金者,有司以進於朝。上曰:“民得金, 而朕有之,甚無謂也。”命歸之民。天啟初,遼事告急,有議及捐助者,朝論以 為教猱升木。而六年十二月,兵部主事詹以晉請靈鷲廢寺所存男畝變價助工。奉 旨:“詹以晉垂涎賤價,規奪寺業,可削籍為民,仍令自行修理寺宇,男有變佃 為民業者,責令贖還本寺,以為言利錙銖之戒。”以權奄之世,而下有此論,上 有此旨,亦三代直道之猶存矣。 ○館舍 讀孫樵《書褒城驛壁》乃知其有沼、有魚、有舟;讀杜子美《秦州雜詩》, 又知其驛之有池、有林,有竹。今之驛舍殆於隸人之垣矣。予見天下州之為唐舊 治者,其城郭必皆寬廣,街道必皆正直;廨舍之為唐舊創者,其基址必皆宏敞。
宋以下所置,時彌近者,制彌陋。此又樵《記》所謂州縣皆驛,而人情之苟且十 百於前代矣。
今日所以百事皆廢者,正緣國家取州縣之財,纖毫盡歸之於上,而吏與民交 困,遂無以為修舉之資。延陵季子游於晉,曰:“吾入其都,新室惡而故室美, 新牆卑而故牆高,吾是以知其民力之屈也。”又不獨人情之苟且也。
漢制,官寺鄉亭漏敗,牆垣也壞不治者,不勝任,先自劾。古人所以百廢 具舉者以此。 ○街道 古之王者,於國中之道路,則有條狼氏滌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潔清。於效 外之道路,則有野廬氏達之四畿,合方氏達之天下,使之津樑相湊,不得陷絕。
而又有遂師以巡其道修,候人以掌其方之道治。至於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 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則舟車所至,人力所通,無不蕩蕩平平者矣。晉文 之霸也,亦曰:“司空以時平易道路。”而道路若塞,川無舟梁,單子以卜陳靈 之亡。自天街不正,王路傾危,塗潦遍於效關,汙穢鍾於輦轂。《詩》曰:“周 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視,卷言顧之淋焉出涕。”其斯之謂與? 《說苑》:“楚莊王伐陳,舍於有蕭氏。謂路室這人曰:“巷其不善乎,何 溝之不浚也?’”以莊王之霸而留意於一巷之溝,此以知其勤民也。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清止絕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明制,兩京有街道官,車牛不許入城。 ○官樹 《周禮•野廬氏》:“比國效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國語》: “單襄公述周制以告王曰:‘列樹以表道,立鄙食以守路。’《釋名》曰:‘古 者列樹以表道,道有夾溝以通水潦。”古人於官道之旁必皆種樹,以記裡至以蔭 行旅。是以南土之棠,如伯所茇;道周之杜,君子來遊。固已宣美風謠,流恩後 嗣。子路治蒲,樹木甚茂;子產相鄭,桃李垂街。下至隋唐之代,而官槐官伐, 周道如砥,若彼濯濯,而官無勿翦之思,民鮮侯旬之芘矣。《續漢•百官志》: “將作大匠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土木之功,並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 是昔人固有專職。後周書•韋都寬傳》:“為廢州刺史。先是,路側一里置一土 堠,經雨頹毀,每須修之。自孝寬臨州,乃勒部內當堠處植槐樹代之,既免修復, 行旅又得芘蔭。周文帝后問知之,曰:‘豈得一州獨爾,當令天下同之。’於是 令諸州夾道一里種一樹,十里種三樹,百里種五樹焉。”《冊府元龜》:“唐玄 宗開元二十八年正月,於兩京路及城中苑內種果樹。代宗永泰二年正月,種城內 六街樹。《舊唐書•吳湊傳》“官街樹缺,所司植榆以補之。湊曰:榆非九衢之 玩,命易之以槐。及槐陰成,而湊卒,人指樹而懷之。”《周禮•朝士》注曰: “槐之言懷也,懷來人於此。”然則今日之官其無可懷這政也人矣。 ○橋樑 《唐六典》:“凡天下造舟之梁四,石柱之梁四,木柱之梁三,巨梁十有一, 皆國工修之,其餘皆所管州縣隨時營葺。其大津無樑,皆給船人,量其大小難易 以定其差等。”今幾甸荒蕪,橋樑廢壞,雄莫之產,秋水時至,年年隱絕,曳輪 招舟,無賴之徒籍以為利。潞河渡子勒索客錢,至煩章劾。司空不修,長吏不問, 亦已久矣。況於邊陲之遠,能望如趙充國治湟狹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 從枕蓆上過師哉。《五代史》:“王周為義武節度使,定州橋壞,覆民租車。周 曰:‘橋樑不修,刺史過也。’乃償民栗為治其橋。”此又當今有司之所愧也。 ○人聚 太史公言:“漢文帝時,人民樂業,因其欲,然能不擾亂,故百姓遂安,自 六七十翁亦未嘗至市井。”劉寵為會稽太守,狗不夜吠,民不見吏,龐眉皓髮之 老未嘗識郡朝。史之所稱,其遺風猶可想見。唐自開元全盛之日,姚、宋作相, 海內昇平。元稹詩云:“戍煙生不見,村豎老猶純。”“此唐之所以盛也,至大 歷以後,四方多事,賦役繁興,而小民奔走官府,日不暇給。元結作《時化》之 篇,謂人民為徵賦所傷,州里化為禍邸。此唐之所以衰也。予少時見山野之氓, 有白首不見官長,安於畎畝,不至城中者。泊於末造,役繁訟多,終歲之功半在 官府,而小民有“家有二頃田,頭枕衙門眠”之諺,已而山有負隅,林多伏莽, 遂舍其田園,徙於城郭。又一變而求名之士,訴在之人,悉至京師,輦轂之間易 於郊垌之路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五十年來,風俗遂至於此,今將靜百姓之心 而改其行,必在制民之產,使之甘其食,美其服,而後教化可行風俗可善乎?
人聚於鄉而治,聚於城而亂,聚於鄉則土地闢,田野治,欲民之無恆心,不 可得也。聚於城則謠役繁,獄訟多,欲民之有恆心,不可得也。
昔在神宗之世,一人無為,四海少事。郡縣之人其至京師者,大抵通籍之官, 其僕從亦不過三四,下此即一二舉貢與白糧解戶而已。蓋幾於古之所謂“道路罕 行,市朝生草”。彼其時豈無山人遊客於請公卿,而各挾一藝,未至多人,衣食 所須,其求易給。自東事既興,廣行召募,雜流之士哆回談兵,九門之中填馗溢 巷,至於封章自薦,投匭告密,甚者內結貂當,上窺顰笑,而人主之威福且有不 行者矣。《詩》曰:“我生之初,尚無為;我生之後,逢此百罹。”興言及此, 每輒為之流涕。
欲清輦載之道,在使民各聚於其鄉始。 ○訪惡 尹翁歸為右扶風,縣縣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於死。收取人必於秋 冬課吏大會中,及出行縣,不以無事時。具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 懼,改行自新。所謂收取人,即今巡按御史之訪察惡人也。武斷之豪,舞文之吏, 主訟之師,皆得而訪察之。及乎濁亂之時,遂藉此為罔民之事。矯其敝者乃並訪 察而停之,無異因噎而廢食矣。 《傳》曰:“子產間政於然明,對曰:‘視民如子,見不仁者誅之,如鷹鴿 之逐鳥雀也。是故誅不仁,所以子其民也。” 《說苑》:“董安於治晉陽,問政於蹇老。蹇老曰:‘曰忠、日信、曰敢。’ 董安於曰:‘安忠乎?’曰:‘忠於主。’曰:‘安信乎?’曰:信於今。’曰: ‘安敢乎?’曰:‘敢於不善人。’董安於曰:‘此三者足。’” 《鹽鐵論》曰:“水有扁狙池魚勞,國有強御齊民消。” ○盜賊課 《史記•酷吏傳》:“武帝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 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恐不能 得,坐課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浸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此 漢世所名為盜賊課,而為法之敝已盡此數言中矣。《漢書》言張敝為山陽太守, 遼東盜賊並起,上書自請治之。言山陽郡戶九萬三千,口五十萬以上,訖計盜賊 未得者七十七人,他課諸事亦略如此。久處閒郡,願徙治劇。夫未得之盜猶有七 十七人,而以為郡內清治。”豈非宣帝之用法寬於武帝時乎,然武帝之末至大盜 群起,遣繡衣之使持斧斷斬於郡國,乃能勝之。而宣帝之世帶牛佩犢之徒,皆驅 之歸於南畝。卒之吏稱其職,民安其業。是則治天下之道,有不恃法而行者,未 可與刀筆筐篋之士議也。 《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十六年,郡國群盜處處並起攻劫,在所害殺長 吏。郡縣追討,到則解散,去復屯結。青、徐、幽、冀四州尤甚。上乃遣使者下 郡國,聽群盜自相糾纏,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吏雖逗留迴避故縱者,皆勿 問,聽以禽討為效。其牧守令長坐界內盜賊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恢捐城委守者, 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於是更相追捕,賊並解散, 徙其魁帥於他郡。賦田受稟,使安生業。自是牛馬放牧,邑門不閉。”光武精於 吏事,故其治盜之方如此。天下之事得之於疏,而失之於密,大抵皆然,又豈獨 盜賊課哉! ○禁兵器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挾彎鎧,徙西海。隋煬帝大業五年,制民間鐵叉、 搭鉤、柔刃之類皆禁絕之,尋而海內兵興,隕身失國。元世組至元二十三年二月 己亥,敕中外,凡漢民持鐵尺、手撾及杖之有刃者,悉輸於官。六月戊申,括諸 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已,括三下馬, 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順帝至 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拘入官,已而 群盜充斥,攻陷城邑。至正十七年正月辛卯,命山東分省團結義兵,每州添設判 官一員,每縣添設主薄一員,專率義兵以事守禦。故劉文成有詩曰:“他時重禁 藏矛戟,今日呼令習鼓鼙。”鳴呼!“予視天下,愚夫愚婦,一能勝予。”古之 聖王則既已言之矣。
漢武帝時,公孫宏奏言:“禁民毋得挾弓弩。吾丘壽王難之,以為聖王務教 化而省禁防。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 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彎之過也。”“誠能明教化之原,而帥之以為善,保家 之道,則家有鶴膝,戶有犀渠,適足以誇國俗之強。”而不至導民以不祥之器矣。 ○水利 歐陽永叔作《唐書•地理志》,凡一渠之開,一堰之立,無不記之。其縣之 下實兼河渠一志,亦可謂詳而有體矣。蓋唐時為令者猶得以用一方之財,興期月 之役。而志之所書,大抵在天寶以前者居什之七,豈非太平之世,吏治修而民隱 達,故常以百里之官而創千年之利;至於河朔用兵之後,則以催科為急,而農功 水道有不暇講求者歟?然自大曆以至鹹通,猶皆書之不絕於冊。而今之為吏,則 數十年無聞也已。水日乾而土日積,山澤之氣不通,義焉得而無水旱乎?崇幀時, 有輔臣徐光啟作書,特詳於水利之學。而給事中魏呈潤亦言:“《傳》曰‘雨者, 水氣所化’,水利修亦致雨之木也。夫子之稱禹也曰:‘盡力乎溝洫。’而禹自 言亦曰“‘後畎澮,距川。’古聖人有天下之大事,而不遺乎其小如此。自乾時 著於齊人,枯濟徵於王莽,古之通津巨讀,今日多為細流,而中原之田夏旱秋潦, 年年告病矣。” 劃門縣,今之河津也。北十里有瓜谷山堰,貞觀門觀十年築。東南二十三里 有十石壚渠,二十三年,縣令長孫恕鑿,溉田良沃,畝收十石。西二十一里有馬 鞍塢渠,亦恕所鑿。有龍門倉,開元二年置,所以貯渠田之人,轉般至京,以省 關東之漕者也。此即漢時河東太守番系之策。《史記•河渠書》所謂“河移徙, 渠不利田者不能償種。”而唐人行之,競以獲利。是以知天下無難舉之功,存乎 其人而已。謂俊人之事必不能過前人者,不亦誣乎。
唐姜師度為同州刺史,開元八年十月,詔曰:“昔史起溉漳之策,鄭、白鑿 徑之利,自茲厥後,聲塵缺然。同州刺史姜師度,識洞於微,智形未兆。匪躬之 節,所懷必罄;奉公之道,知無不為。頃職大農,首開溝恤。歲功猶昧,物議紛 如。緣其忠款可嘉,委任仍舊。暫停九列之重,假以六條之察。白藏過半,績用 斯多。食乃人天,農為政本。朕故茲巡省。不憚祁寒,將申勸恤之懷,特冒風霜 之弊。今原田彌望,吹澮連屬,由來榛棘之所,遍為亢稻之川,倉庾有京坻之 饒,關輔致畝金之潤。本營此地,欲利平人,緣百姓未開,恐三農虛棄,所以官 為開發,冀令遞相教誘,功既成矣,思與共之。其屯田內先有百姓注籍之地,比 來別人作主,亦量準頃畝割還。其官屯熟田,如同州有貧下欠地之戶,自辦功力 能營種者,準數給付,餘地且依前官取。”師度以功加金紫光祿大夫,賜帛三百 匹。讀此詔書,然後知“無慾速”,“無見小利”二言,為建功立事之本。孫叔 敖決期思之水,而灌零婁之野,莊知其可以為令尹也。魏襄王與群臣飲酒,王為 群臣祝曰:“令吾臣皆如西門豹之為人臣也。”史起進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 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不知用,是不智也。知而不興, 是不仁也。仁智,豹未之盡,何足法也。”於是以史起為鄴令,引漳水溉鄴,以 富魏之河內。《後漢書•安帝紀》:“元初二年正月,修理西門豹所分漳水為支 渠,以溉民田。”則指此為西門豹所開。為人君者,有率作興事之勤,有授方任 能之略,不患無叔敖、史起之臣矣。 《漢書》:“召信臣為南陽太守,為民作水,約束刻石,立於田畔,以防紛 爭。”此今日分水之制所自始也。
洪武末,遣國子生人才分詣天下郡縣,集吏民,乘農隙修治水利。二十八年, 奏開天下郡縣塘堰凡四萬九百八十六處,河四千一百六十二處,破渠堤岸五千四 十八處。此聖祖勤民之效。 ○雨澤 洪武中,令天下州縣長吏月奏雨澤。蓋古者龍見而雩,《春秋》三書“不雨” 之意也。承平日久,率視為不急之務。永樂二十二年十月,通政司請以四方雨澤 奏章類送給事中收貯,上曰:“祖宗所以令天下奏雨澤者,欲前知水旱,以施恤 民之政,此良法美意。今州縣雨澤章奏乃積於通政司,上之人何由知?又欲送給 事中收貯,是欲上之人終不知也。如此徒勞州縣何為。自今四方所奏雨澤,至即 封進,朕親閱焉。”鳴呼,太祖起自側微,升為天子,其視四海之廣猶吾莊田, 兆民之眾猶吾佃客也,故其留心民事如此。當時長吏得以言民疾苦,而里老亦得 詣闋自陳。後世雨澤之奏遂以寢廢,天災格而不聞,民隱壅而莫達,然後知聖主 之意有不但於祈年望歲者。民親而國治,有以也夫。 ○河渠 黃河載之《禹貢》,東過洛、肭,至於大丕;北過洚水,至於大陸;又北播 為九河,同為逆河人於海者,其故道也,漢元光中,河決瓠子東南,注矩野,通 於淮泗。武帝自臨,發卒數萬人塞之,築宮其上,名曰宣防。導河北行,復禹舊 跡,而梁楚之地復寧無水災,自漢至唐,河不為害幾及千年,《五代史》:“晉 開運元年五月丙辰,滑州河決、浸汴、曹、濮、單、鄆五州之境,環梁山,合於 汶水,與南旺蜀山湖連,瀰漫數百里,河乃自北而東。”《宋史》:”熙寧八年 七月乙丑,河大決於澶州曹村,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匯於梁山張澤爍。分為 二派:一合南清河入於淮,一合北清河入於海河。”又自東而南矣,元豐以後, 又決而北。議者欲復禹跡,而大臣力主回東之議。降及金,元,其勢日趨於南而 不可挽。故今之河非古之河矣。自中牟以下奪汴,徐州以下奪泗,清口以下奪淮, 凡三奪而後注於海。今歲久,河身日高,淮、泗又不能容矣。廟堂之議既視其奪 者以為常,司水之臣又乘其決者以為利,不獨以害民生,妨國計,而於天地之氣 運未必不有所關也。
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禮》:“曰:“四讀視諸侯。謂之讀者,獨也,以 其獨人於海,故江、河、淮、濟謂之四讀。”今以一淮而受黃河之全,蓋合二讀 而為一也。自宋以前,河自人海,尚能為並河州郡之害,況今河、淮合一,而請 口又合汴、泗、沂三水以同歸於淮也哉。”曩時河水猶有所瀦、如鉅野、梁山等 處;猶有所分,如屯氏、赤河之類,雖以元人排河人淮,而東北之道猶微有存焉 者。今則以一淮而受眾水之歸,而無涓滴之滲漏矣,邵國賢作《治河論》,以為 禹之治水至於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其功,可謂盛矣。以今觀之,其所空之 地甚廣,所處之勢甚易,所求之效甚小。今之治水者其去禹也遠矣,而所空之地 乃狹於禹,所處之勢乃難於禹,所求之功乃大於禹。禹之導河自大丕以下,分播 合同,隨其所之而疏之,不與爭利,故水得其性,而無沖決之患。今夫一杯之水 舉而注之地,必得方尺乃能容之,其勢然也。河自大懷以上,水之在杯者也;大 懷以下,水之在地者也。以在地之水而欲拘束周旋如在杯之時,大禹不能,而況 他人乎。今河南、山東郡縣棋佈星列,官亭民舍相比而居,凡禹之所空以與水者, 今人皆為吾有。蓋吾無容水之地,而非水據吾之地也,固宜其有沖決之患也,故 日所空之地狹於禹。禹之治水隨地施功,無所拘礙。今北有臨清,中有濟寧,南 有徐州,皆轉漕要路。而大梁在西南,又宗藩所在。左顧右盼,動則掣時,使水 有知,尚不能使之必隨吾意,況水無情物也,其能委蛇曲折以濟吾之事哉。故日 所處之勢難於禹。況禹之治水去其墊溺之害而已,此外無求焉,今則賴之以漕。
不及汴矣,又恐壞臨清也;不及臨清矣,又恐壞濟寧也;不及濟寧矣,又恐壞徐 州也;使皆無壞也,又恐漕渠不足於運也。了是數者,而後謂之治。故日所求之 功大於禹。繇二文莊之言觀之,則河水南趨之勢已極,而一代之臣不過補苴罅漏, 以塞目前之責而已,安望其為斯民計百世之長利哉。至於今日,而決溢之災無歲 不告。嗚呼!其信非人力之所能治矣。” 《禹貢》之言治水也,曰播,曰瀦。水之性合則衝,驟則溢。故別而疏之, 所以殺其衝也,“又北播為九河”是也。旁而蓄之,所以節其溢也,“大野既瀦” 是也。必使之有所容而不為暴,然後鍾美可以豐物,流惡可以阜民,而百姓之利, 繇是而興矣。今也不然,堤之、障之、逼之、束之,使之無以容其流,而不得不 發其怒,則其不由地中而橫出於原隰之間,固無怪其然也。丘仲深謂以一淮受黃 河之全,然考之先朝徐有貞治河,猶疏分水之渠於濮,汜之間,不使之並趨一道, 自弘治六年,築黃陵岡以絕其北來之道,而河流總於曹、單之間,乃猶於蘭陽, 儀封各開一口而洩之於南。今復塞之,故河之在今日欲北不得,欲南不得,唯以 一道入淮,淮狹而不能容,又高而不利下,則瀕歲決於邳、宿以下,以病民而妨 運。而邳、宿以下,左右皆有湖陂,河必從而入之。吾見劉貢父所云:“別穿一 梁山爍者,將在今淮、泅之間。”而生民魚鱉之憂殆未已也。
河政之壞也,起於並水之民貪水退之利,而佔佃河旁汗澤之地,不才之吏因 而籍之於官,然後水無所容,而橫決為害。賈讓言:“古者立國居民,疆理土地, 必遺川澤之分,度水勢所不及。大川無防,小水得人陂障,卑下以為汗澤,使秋 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遊波寬緩而不迫,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又曰: “內黃界中有澤、方數十里,環之有堤。往十餘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 中,此臣親見者也。《元史•河渠志》謂,黃河退涸之時,舊水泊於池多為勢家 所據,忽遇泛溢,水無所歸,遂致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予 行山東鉅野、壽張諸邑,古時瀦水之地,無尺寸不耕,而忘其昔日之為川浸矣, 近有一壽張令修志,乃雲梁山爍僅可十里,其虛言八百里,乃小說之惑人耳。此 並五代、宋、金史而未之見也。書生之論,豈不可笑也哉!
陸文裕《續停驂錄》曰:“河患有二,日決、日溢。決之害間見,而溢之害 頻歲有之。使賈魯之三法遂而有成,亦小補耳。且當歲歲為之,其勞、其費可勝 言哉。今欲治之,非大棄數百里之地不可。先作湖陂以瀦漫波;其次則濱河之處, 仿江南圩田之法,多為溝渠,足以容水;然後浚其淤沙,由之地中。而潤下之性、 必東之勢得矣。” 按文裕之意,即賈讓之上、中二策,而不敢明言。賈讓言:“今行上策,徙 冀州之民當水衝者,決黎陽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河西薄大山,東薄金堤,勢 不能遠氾濫,期月自定。難者將曰:若如此,敗壞城郭、田廬、冢墓以萬數,百 姓怨恨。今瀕河十郡,治堤歲費且萬萬,及其大決,所殘無數,如出數年治河之 決,以業所徙之民,遵古聖之法,定山川之位。且大漢方制萬里,豈其與水爭咫 尺之地哉。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載無患,故謂之上策。若乃多穿漕渠於冀州 地,使民得以溉田,分殺了怒,雖非聖人法,然亦救敗術也。”嗟夫,非有武帝 之雄才大略,其孰能排眾多之口,而創非常之原者哉。
平當使領河堤,奏按經義治水,有“決河深川,而無堤防壅塞”之文。宋開 寶之詔亦曰:“朕每閱前書,詳究經瀆。至若夏後所載,但言導河至海,隨山浚 川,未聞力制湍流,廣營高岸。今之言治水者計無出於堤、塞二事。箕子答武王 之訪,首言鯀堙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後世治河之臣皆鯀也,非其人之 願為鯀,乃國家教之使為鯀也,是以水不治而彝倫敦也。
因河以為槽者,禹也。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故古曰河渠,今日河防。
聞之先達言:天啟以前,無人不利於河決者。侵克金錢,則自總河以至於閘 官,無所不利;支領工食,則自執事以至於遊閒無食之人,無所不利。其不利者, 獨業主耳。而今年決口,明年退灘,填淤之中,常得倍蓰,而溺死者特百之一二 而已。於是頻年修治,頻年沖決,以馴致今日之害,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國家之 法使然,彼斗筲之人焉足責哉。
不獨此也。彼都人士,為人說一事,置一物,未有不索其酬者。百官有司受 朝廷一職事,一差遣,未有不計其獲者,自府史胥徒上而至於公卿大夫,真可謂 之同心同德者矣。苟非返普天率土之人心,使之先義而後利,終不可以致太平。
故愚以為今日之務正人心,急於抑洪水也。 ●卷十三 ○周未風俗 《春秋》終於敬王三十九年庚申之歲,西狩獲麟。又十四年,為貞定王元年 癸酉之歲,魯哀公出奔;二年,卒於有山氏。《左傳》以是終焉。又六十五年, 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之歲,初命晉大夫魏斯、趙籍、韓虔為諸侯。又一十七年, 安王十六年乙未之歲,初命齊大夫田和為諸侯。又五十二年,顯王三十五年丁亥 之歲,六國以次稱王,蘇秦為從長,自此之後,事乃可得而紀。自《左傳》之終 以至此,凡一百三十三年,史文闕軼,考古者為之茫昧。如春秋時,猶尊禮重信, 而七國則絕不言禮與信矣,春秋時,猶宗周王,而七國則絕不言王矣。春秋時, 猶嚴祭祀,重聘享,而七國則無其事矣,春秋時,猶論宗姓氏族,而七國則無一 言及之矣。春秋時,猶宴會賦詩,而七國則不聞矣,春秋時,猶有赴告策書,而 七國則無有矣。邦無定交,士無定主,此皆變於一百三十三年之間。史之闕文, 而後人可以意推者也。不待始皇之並天下,而文武之道盡矣。漢,此風未改,故 劉向謂其“承千歲之衰周,繼暴秦之餘弊,貪饕險波,不閒義理。”觀夫史之所 錄,無非功名勢利之人,筆札喉舌之輩,而如董生之言正誼明道者不一二見也, 蓋自春秋之後,至東京,而其風俗稍復乎古,吾是以知光武、明、章果有變齊至 魯之功,而借其未純乎道也。自斯以降,則宋慶曆、元右之間為優矣。嗟乎,論 世而不考其風俗,無以明人主之功。餘之所以斥週末而進東京,亦《春秋》之意 也。 ○秦紀會稽山刻石 秦始皇刻石凡六,皆鋪張其滅六王、並天下之事。其言黔首風俗,在泰山則 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淨。”在褐石門則雲:“男樂其 疇,女修其業。”如此而已。惟會稽一刻其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 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男女挈誠。夫為寄瑕,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 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何其繁而不殺也?考之《國語》,自越王勾踐棲 於會稽之後,惟恐國人之不善,故令壯者無取老婦,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 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 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內傳》子胥之言亦曰: “越十年,生聚。”《吳越春秋》至謂勾踐以寡婦淫過犯,皆輸山上;士有憂 思者,令遊山上,以喜其意。當其時蓋欲民之多,而不復禁其淫。傳至六國之 末,而其風猶在。故始皇為之厲禁,而特著於刻石之文。以此與滅六王並天下之 事並提而論,且不著之於燕、齊,而獨著之於越,然則秦之任刑雖過,而其坊民 正俗之意固未始異於三王也。漢興以來,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 及於秦,即以為亡國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兩漢風俗 漢自孝武表章《六經》之後,師儒雖盛,而大義未明,故新莽居攝,頌德獻 符者遍於天下。光武有鑑於此,故尊崇節義,敦厲名實,所舉用者莫非經明行修 之人,而風俗為之一變。至其未造,朝政昏濁,國事日非,而黨錮之流、獨行之 輩,依仁蹈義,捨命不渝,風雨如晦,雞鳴不已,三代以下風俗之美,無尚於東 京者,故范曄之論,以為桓、靈之間,君道秕僻,朝綱日陵,國隙屢啟,自中智 以下,靡不審其崩離,而權強之臣息其窺盜之謀,豪俊之夫屈於鄙生之議。所以 傾而未頹、決而未潰,皆仁人君子心力之為。可謂知言者矣。使後代之主循而弗 革,即流風至今,亦何不可,而孟德既有冀州,崇獎躍馳之士。觀其下令再三, 至於求負汙辱之名,見笑之行,不仁不孝而有治國用兵之術者,於是權詐迭進, 好逆萌生。故董昭太和之疏,已謂當今年少不復以學問為本,專更以交遊為業;
國士不以孝梯清修為首,乃以趨勢求利為先。至正始之際,而一二浮誕之徒騁其 智識,蔑周、孔之書,習老、莊之教,風俗又為之一變。夫以經術之治,節義之 防,光武、明、章數世為之而未足;毀方敗常之俗,孟德一人變之而有餘。後之 人君將樹之風聲,納之軌物,以善俗而作人,不可不察乎此矣。光武躬行儉約, 以化臣下。講論經義,常至夜分。一時功臣如鄧禹,有子十三人,各使守一藝, 閨門修整,可為世法。貴戚如樊重,三世共財,子孫朝夕禮敬,常若公家。以故 東漢之世,雖人才之倜儻不及西京,而士風家法似有過於前代。
東京之末,節義衰而文章盛,自蔡邑始,其仕董卓,無守,卓死,驚歎無識。
觀其集中濫作碑頌,則平日之為人可知矣。
以其文采富而交遊多,故後人為立佳傳。嗟乎,士君子處衰季之朝,常以負 一世之名,而轉移天下之風氣者,視伯喈之為人,其戒之哉! ○正始 魏明帝殂,少帝即位,改元正始,凡九年。其十年,則太傅司馬懿殺大將軍 曹爽,而魏之大權移矣。三國鼎立,至此垂三十年,一時名士風流盛於洛下。乃 其棄經典而尚老、莊,蔑禮法而崇放達,視其主之顛危若路人然,即此諸賢為之 倡也。自此以後,競相祖述。如《晉書》言王敦見衛,謂長史謝鯤曰:“不意 永嘉之末,復聞正始之音,”沙門支遁以清談著名於時,莫不崇敬,以為造微之 功足參諸正始。《宋書》言羊玄保二子,太祖賜名日鹹、日粲,謂玄保曰:“欲 令卿二子有林下正始餘風。”王微《與何偃書》曰:“卿少陶玄風,淹雅修暢, 自是正始中人。”《南齊書》佔袁粲言於帝曰:“臣觀張緒有正始遺風。”《南 史》言何尚之謂王球:“正始之風尚在。”其為後人企慕如此。然而《晉書•儒 林傳序》雲:“擯闕里之典經、習正始之餘論,指禮法為流俗,目縱誕以清高。
此則虛名雖被於時流,篤論未忘乎學者。是以講明六藝,鄭王為集漢之終;演說 老、莊,王何為開晉之始。
以至國亡於上,教淪於下。羌、戎互僭,君臣屢易。非林下諸賢之咎而誰咎 哉!” 有亡國,有亡天下,亡國與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號謂之亡國。仁義充塞, 而至於率獸食人,人將相食,謂之亡天下。魏晉人之清談,何以亡天下?是孟子 所謂楊、墨之言,至於使天下無父無君,而入於禽獸者也。
昔者嵇紹之父康被殺於晉文王,至武帝革命之時,而山濤薦之人仕,紹時屏 居私門,欲辭不就。濤謂之曰:“為君思之久矣,天地四時猶有消息,而況於人 乎。”一時傳誦,以為名言,而不知其敗義傷教,至於率天下而無父者也。夫紹 之於晉,非其君也,忘其父而事其非君,當其未死,三十餘年之間,為無父之人 亦已久矣,而蕩陰之死,何足以贖其罪乎!且其人仕之初,豈知必有乘輿敗績之 事,而可樹其忠名以蓋於晚上,自正始以來,而大義之不明遍於天下。如山濤者, 既為邪說之魁,遂使嵇紹之賢且犯天下之不韙而不顧,夫邪正之說不容兩立,使 謂紹為忠,則必謂王裒為不忠而後可也,何怪其相率臣於劉聰、石勒,觀其故主 青衣行酒,而不以動其心者乎?是故知保人下,然後知保其國。保國者,其君其 臣,肉食者謀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賤與有責焉耳矣。 ○宋世風俗 《宋史》言士大夫忠義之氣,至於五季變化殆盡。宋之初興,範質、王溥猶 有餘憾。藝祖首褒韓通,次表衛融,以示意向。真、仁之世,田錫、王禹、範 仲淹、歐陽修、唐介諸賢,以直言讜論倡於朝。於是中外薦紳知以名節為高,廉 恥相尚,盡去五季之陋。故靖康之變,志士投袂起而勤王,臨難不屈,所在有之。
及宋之亡,忠節相望。嗚呼!觀哀、平之可以變而為東京,五代之可以變而為宋, 則知天下無不可變之風俗也。《剝》上九之言碩果也,陽窮於上,則復生於下矣。
人君御物之方,莫大乎抑浮止竟。宋自仁宗在位四十徐年。雖所用或非其人, 而風俗醇厚,好尚端方,論世之士謂之君子道長。及神宗朝荊公秉政,驟獎趨媚 之徒,深鋤異己之輩。鄧綰、李定、舒、蹇序辰、王子韶諸奸,一時擢用,而 士大夫有“十鑽”之目。幹進之流,乘機抵隙。馴至紹聖、崇寧,而黨禍大起, 國事日非,膏育之疾遂不可治。後之人但言其農田、水利、青苗、保甲諸法為百 姓害,而不知其移人心、變士心為朝廷之害。其害於百姓者,可以一日而更,而 其害於朝廷者歷數十百年,滔滔之勢一位而不可反矣。李應中謂:“自王安石用 事,陷溺人心,至今不自知覺。人趨利而不知義,則主勢日孤。”此可謂知言者 也。《詩》曰:“毋教猱升木,如塗塗附。”夫使慶曆之士風一變而為崇寧者, 豈非荊公教揉之效哉。 《蘇軾傳》:“熙寧初,安石創行新法,拭上書言:‘國家之所以存亡者, 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歷數之所以長短者,在風俗之厚薄,不在乎富與 貧,臣願陛下務崇道德而厚風俗,不願陛下急於有功而貪富強。仁祖持法至寬, 用人有序,專務掩覆過失,未嘗輕改舊章。考其成功,則日未至,以言乎用兵, 則十出而九敗;以言乎府庫,則僅足而無餘。徒以德澤在人,風俗知義,故升遐 之日,天下歸仁。議者見其末年,吏多因循,事不振舉,乃欲矯之以苛察,齊之 以智能,招徠新進勇銳之人,以圖一切速成之效。未享其利,澆風已成,多開驟 進之門、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從跬步可圖,俾常調之人舉生非望。慾望風俗之 厚,豈可得哉!近歲樸拙之人愈少,巧進之士益多,惟陛下哀之、救之。’”當 時論新法者多矣,未有若此之深切者。根本之言,人主所宜獨觀而三複也。 《東軒筆錄》:“王荊公秉政,更新天下之務,而宿望舊人議論不協,荊公 遂選用新進,侍以不次,故一時政事不日皆舉,而兩禁臺閣內外要權莫非新進之 士也。及出知江寧府,呂惠卿驟得政柄,有射羿之意。而一時之士見其得君,謂 可以傾奪荊公,遂更朋附之,以興大獄。尋荊公再召,鄧綰反攻惠卿,惠卿自知 不安,乃條列荊公兄弟之失數事面奏,上封惠卿所言以示荊公。故荊公表有云 ‘忠不足以取信,故事事欲其自明;義不足以勝奸,故人人與之立敵。’蓋謂是 也。既而惠卿出毫州,荊公復相,承黨人之後,平日肘腋盡去,而在者已不可信, 可信者又才不足以任事,當日唯與其子機謀,而又死,知道之難行也,於是 慨然復求罷去,遂以使相再鎮金陵,未期納節。久之,得會靈觀使。”其發明荊 公情事,至為切當。子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而《大戴禮》言:“有人焉, 容色辭氣其人人甚愉,進退周旋其與人甚巧,其就人甚速,其叛人甚易。”跡荊 公昔日之所信用者,不惟變土習、蠢民生,而已亦不饗其利。《書》曰:“其後 嗣王罔克有終,相亦罔終。”為大臣者,可不以人心風俗為重哉! 《東軒筆錄》又曰:“王荊公在中書,作《新經義》以授學者故太學諸生幾 及三千人。又令判監、直講程第諸生之業,處以上,中、下三舍,而人間傳以為 試中、上舍者,朝廷將以不次升擢。於是輕薄書生矯飾言行,坐作虛譽,奔走公 卿之門者若市矣。” 蘇子瞻《易傳兌卦解》曰:“六三,上六,皆兌之小人,以說為事者均也。
六三,履非其位,而處於二陽之間,以求說為兌者故日‘來兌’,言初與二不招 而自來也,其心易知,其為害淺,故二陽皆吉,而六三兇。上六,超然於外,不 累於物,此小人之託於無求以為兌者也,故曰‘引兌’,言九五引之而後至也。
其心難知,其為害深。故九五孚於剝,雖然其心蓋不知而賢之,非說其小人之實 也,使知其實則去之矣,故有厲而不兇。然則上六之所以不光,何也?曰:難進 者,君子之事也,使上六引而不兌則其道光矣。”此論蓋為神宗用王安石而發。 《孟子》曰:“好名之人,能讓千乘之國,苟非其人,簞食豆羹見於色。”荊公 當日處卑官,力辭其所不必辭;既顯,宜辭而不復辭。矯情干譽之私,固有識之 者矣。夫子之論觀人也,曰“察其所安”;又曰“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在 邦必聞,在家必聞”。是則欺世盜名之徒,古今一也,人君可不察哉。陸游《歲 暮感懷詩》:“在昔祖宗時,風俗極粹美。人材兼南北,議論忘彼此。誰令各植 黨,更僕而迭起,中更金源禍,此風猶未已。倘築太平基,請自厚俗始。” ○清議 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者,既已制官刑儆於有位矣,而又為之立閭師,設鄉校, 存清議於州里,以佐刑罰之窮。“移之郊、遂”,載在《禮經》;“殊厥井疆”, 稱於《畢命》。兩漢以來猶循此制,鄉舉裡選,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議,終身 不齒。君子有懷刑之懼,小人存恥格之風,教成於下而上不嚴,論定於鄉而民不 犯。降及魏晉,而九品中正之設,雖多失實,遺意未亡。凡被糾彈付清議者,即 廢棄終身,同之禁錮。至宋武帝篡位,乃詔:“有犯鄉論清議,贓汙淫盜,一皆 盪滌洗除。與之更始。”自後凡遇非常之恩,赦文並有此語。《小雅》廢而中國 微,風俗衰而叛亂作矣。然鄉論之汙,至煩詔書為之洗刷,豈非三代之直道尚在 於斯民,而畏人之多言猶見於《變風》之日乎?予聞在下有鰥,所以登庸;以比 三兇,不才,所以投畀。雖二帝之舉錯,亦未嘗不詢於芻蕘。然則崇月旦以佐秋 官,進鄉評以扶國是,儻亦四聰之所先,而王治之不可闕也。
陳壽居父喪,有疾,使婢丸藥,客往見之,鄉黨以為貶議,坐是沈滯者累年, 阮簡父喪,行遇大雪,寒凍,遂詣浚儀令,令為他賓設黍霍,簡食之,以致清 議,廢頓幾三十年。溫嶠為劉司空使勸進,母崔氏固留之,嶠絕裾而去,迄於崇 貴,鄉品猶不過也,每爵皆發詔。謝惠連先愛會稽郡吏杜德靈,及居父憂,贈以 五言詩十餘首,文行於世,坐廢不豫榮伍。張率以父憂去職,其父侍伎數十人, 善謳者有色貌,邑子儀曹郎顧玩之求聘焉,謳者不願,遂出家為尼。嘗因齋會率 宅,玩之為飛書,言與率奸,南司以事奏聞,高祖惜其才,寢其奏,然猶致世論, 服闋後久之不仕。官職之升沈本於鄉評之與奪,其猶近古之風乎?
天下風俗最壞之地,清議尚存,猶足以維持一二。至於清議亡,而干戈至矣。
洪武十五年八月乙酉,禮部議:“凡十惡、好盜詐偽,幹名犯義,有傷風俗 及犯贓至徒者,書其名於申明亭,以示懲戒,有私毀亭舍、塗抹姓名者,監察御 史、按察司官以時按視,罪如律。”制可。十八年四月辛丑,命刑部錄內外諸司 官之犯法罪狀明著者,書之申明亭。此前代鄉議之遺意也,後之人視為文具。風 紀之官但以刑名為事,而於弼教新民之意若不相關,無惑乎江河之日下已! ○名教 司馬遷作《史記•貨殖傳》,謂:“自廊廟朝廷巖穴之士,無不歸於富厚。
等而下之,至於吏士舞文弄法,刻章偽書,不避刀鋸之誅者,沒於賂遺。”而仲 長敖《核性賦》謂:“倮蟲三百,人最為劣。爪牙皮毛,不足自衛;唯賴詐偽, 迭相嚼齧。等而下之,至於臺隸僮豎,唯盜唯竊。”乃以今觀之,則無官不賂遺, 而人人皆吏士之為矣;無守不盜竊,而人人皆僮豎之為矣。自其束髮讀書之時, 所以勸之者,不過所謂千鍾粟、黃金屋,而一日服官,即求其所大欲。君臣上下 懷利以相接,遂成風流,不可複製。後之為治者宜何術之操?曰:唯名可以勝之。
名之所在,上之所庸,而忠信廉沽者顯榮於世;名之所去,上之所擯,而怙侈貪 得者廢錮於家。即不無一二矯偽之徒,猶愈於肆然而為利者。《南史》有云: “漢世士務修身,故忠孝成俗。至於乘軒服冕,非此莫由,晉、宋以來,風衰義 缺。故昔人之言日名教,曰名節,曰功名,不能使天下之人以義為利。而猶使之 以名為利,雖非純王之風,亦可以救積汙之俗矣。” 《舊唐書》:薛謙光為左補闕,上疏言:“臣竊窺古之取士,實異於今,先 觀名行之源,考其鄉邑之譽,崇禮讓以厲己,顯節義以標信,以敦樸為先最,以 雕蟲為後科,故人崇勸讓之風,士去輕浮之行。希仕者必修貞確不拔之操,行難 進易退之規,眾議已定其高下,郡將難誣其曲直,故計貢之賢愚,即州將之榮辱, 假有穢行之彰露,亦鄉人之厚顏。是以李陵降而隴西慚,幹木隱而西河美。故名 勝於利,則小人之道消;利勝於名,則貪暴之風扇,自七國之季,雖雜縱橫,而 漢代求才,猶徵百行,是以禮節之士敏德自修,閭里推高,然後為府寺所闢。今 之舉人有乖事實、鄉議決小人之筆,行修無長者之淪,策第喧競於州府,祈恩不 勝於拜伏。或明制才出,試遣搜易攵,驅馳府寺之門,出人王公之第,上啟陳詩, 唯希咳唾之澤:摩頂至足,冀荷提攜之恩。故俗號舉人,皆稱‘覓舉’。覓者。
自求之稱也。夫徇己之心切,則至公之理乖,貪仕之性彰,則廉潔之風薄。是知 府命雖高,異叔度勤勤之讓;黃門已貴,無秦嘉耿耿之辭。縱不能挹己推賢,亦 不肯待於三命。故選司補置,喧然於禮闈;州貢賓上,爭訟於階闥。謗議紛合, 漸以成風。夫競榮者必有爭利之心,謙遜者亦無貪賄之累。自非上智。焉能不移?
在於中人,理由習俗。若重謹厚之士,則懷祿者必崇德以脩名;若開趨競之門, 則徼倖者皆戚施而附會。附會則百姓罹其弊,脩名則兆庶蒙其福,風化之漸,靡 不由茲。”嗟乎,此言可謂切中今時之弊矣。
漢人以名為治,故人材盛;今人以法為治,故人材衰。
宋範文正《上晏元獻書》曰:“夫名教不崇,則為人君者謂堯舜不足法,祭、 紂不足畏;為人臣者謂八元不足尚,四凶不足恥。天下豈復有善人乎?人不愛名, 則聖人之權去矣。” 今日所以變化人心,盪滌汙俗者,莫急於勸學、獎廉二事。天下之士,有能 篤信好學,至老不倦,卓然可當方正有道之舉者,官之以翰林、國子之秩,而聽 其出處,則人皆知向學,而不競於科目矣,庶司之官,有能潔己愛民,以禮告老, 而家無儋石之儲者,賜之以五頃十頃之地,以為子孫世業,而除其租賦,復其丁 徭,則人皆知自守而不貪於貨賂矣。豈待川再遣,方收牧豕之儒;優孟陳言, 始錄負薪之允。而扶風之子,特賜黃金;琢郡之賢,常頒羊酒。遂使名高處士, 德表具僚,當時懷稽古之榮,沒世仰遺清之澤,不愈於科名、爵祿勸人,使之幹 進而饕利者哉?以名為治,必自此塗始矣。
漢平帝元始中,詔曰:“漢興以來,股肱在位,身行儉約,輕財重義,未有 若公孫弘者也,位在宰相封侯,而為布被脫粟之飯,奉祿以給故人賓客,無有所 餘,可謂減於制度而率下篤俗者也,與內富厚而外為詭服以釣虛譽者殊科,其賜 弘後子孫之次見為適者,爵關內侯,食邑三百戶” 《魏志》:“嘉平六年,朝廷追思清節之士,詔賜故司空徐邈、徵東將軍胡 質、衛尉田豫家二千斛,帛三十束,佈告天下。”後魏宣武帝延昌四年,詔曰: “故處士李謐,屢辭徵辟,志守衝素。儒隱之操深可嘉美,可遠傍惠、康,近準 玄、晏。諡曰貞靜處士,並表其門閭,以旌高節。”《唐六典》:“若蘊德丘園, 聲實明著,雖無官爵,亦賜諡曰先生。”以餘所見,崇禎中嘗用巡按御史祁彪佳 言,贈舉人歸子慕、朱陛宣為翰林院待詔。 《唐書》:“牛僧孺,隋僕射奇章公弘之裔,幼孤,下杜樊鄉有賜田數頃, 依以為生。”則知隋之賜田,至唐二百年而猶其子孫守之,若金帛之頒,廩祿之 惠,則早已化為塵土矣。國朝正統中。以武進田賜禮部尚書胡氵熒,其子孫亦至 今守之,故竊以為獎廉之典莫善於此。 ○廉恥 《五代史•馮道傳論》曰:“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善乎!管生之能言也,禮義,治人之大法;廉恥,立人之大節,蓋不廉則無所不 取,不恥則無所不為。人而如此,則禍敗亂亡亦無所不至,況為大臣,而無所不 取,無所不為,則天下其有不亂,國家其有不亡者乎?”然而四者之中,恥尤為 要。故夫於之論士,曰“行己有恥”;《孟子》曰“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 無恥矣”,又曰“恥之於人大矣,為機變之巧者,無所用恥焉”。所以然者,人 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其原皆生於無恥也,故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吾觀 三代以下,世衰道微,棄禮義,捐廉恥,非一朝一夕之故。然而松柏後雕於歲寒, 雞鳴不已於風雨,彼昏之日,固未嘗無獨醒之人也,頃讀《顏氏家訓》,有云: “齊朝一士夫嘗謂吾曰:‘我有一兒,年已十七,頗曉書疏。教其鮮卑語及彈琵 琶,稍欲通解。以此伏事公卿,無不寵愛。’吾時俯而不答。異哉,此人之教子 也!若由此業自致卿相,亦不願汝曹為之。”嗟乎,之推不得已而仕於亂世,猶 為此言,尚有《小宛》詩人之意。彼閹然媚於世者,能無愧哉?
羅仲素曰:“教化者,朝廷之光務;廉恥者,士人之美節;風俗者,天下之 大事。朝廷有教化,則士人有廉恥;士人有廉恥,則天下有風俗。” 古人治軍之道,未有不本於廉恥者,《吳子》曰:“凡制國治軍,必教之以 禮,勵之以義,使有恥也。夫人有恥,在大足以戰,在小足以守矣。”《尉繚於》 言:“國必有慈孝廉恥之俗,則可以死易生。”而太公對武王:“將有三勝:一 曰禮將,二曰力將,三曰止欲將。”故禮者所以班朝治軍,而《兔》之武夫皆 本於文王後妃之化,豈有淫芻蕘,竊牛馬,而為暴於百姓者哉。《後漢書》: “張奐為安定屬國都尉,羌豪帥感矣恩德,上馬二十匹,先零酋長又遺金釒八 枚。奐並受之,而召主簿於諸羌前,以酒酹地曰:“使馬如羊,不以人廄;使金 如粟,不以人懷。’悉以金、馬還之,羌性貪而貴吏清,前有八都尉,率好財貨, 為所患苦,及央正身潔己,威化大行。”嗚呼,自古以來,邊事之敗,有不始於 貪求者哉?吾於遼東之事有感。
杜子美詩:“安得廉頗將,三軍同晏眠。”一本作“廉恥將”,詩人之意未 必及此。然吾觀《唐書》言,王亻必為武靈節度使。先是,吐蕃欲成烏蘭橋,每 於河ヂ先貯材木,皆為節帥遣人潛載之,委於河流,終莫能成。蕃人知亻必貪而 無謀,先厚遣之,然後並役成橋,仍築月城守之,自是朔方禦寇不暇,至今為患, 由亻必之黷貨也。故貪夫為帥,而邊城晚開。得此意者,郢書燕說,或可以治國 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