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禁自宮 《實錄》:“成化元年七月丁巳,直隸魏縣民李堂等十一名,自宮以求進, 命執送錦衣衛獄罪之,發南海子種菜。祖宗以來,凡閹割火者,必俘獲之奴,或 罪極當死者。出其死而生之,蓋重絕人之世,不忍以無罪之民受古肉刑也。景泰 以來,乃有自宮以求進者,朝廷雖暫罪之,而終收以為用。故近畿之民畏避徭役, 希凱富貴者,仿效成風,往往自戕其身及其子孫,日赴禮部投進。自是以後,日 積月累,千百成群,其為國之蠹害甚矣。” 《餘冬序錄》曰:“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犯罪及本管差 別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處死,家發邊 遠充軍。正統十二年,天順二年,成化九年,節經申明。宏治五年,自淨身者本 身並下手人俱處死,全家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有司里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其禁止乎未殘者,法甚嚴也。永樂二十三年。興州左屯衛軍徐翼,有子自宮,入 為內豎。翼奏乞除軍籍,上曰:“為父當教子,為子當養親。爾有子不能教,自 殘其體,背親恩,絕人道,敗壞風化,皆原於爾,尚敢希除軍籍邪?”出其子使 代軍役。宣德二年,令自淨身人軍民,各還元伍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勢家藏隱, 躲避差役。若犯,本身及匿藏家處死,該管總小旗、里老鄰佑一體治罪。正統元 年閏六月,時軍民多自宮希進,間有以赦而獲免罪者。刑部請依舊制,不論赦前 赦後,俱論以不孝重罪,從之。成化十一年二月,順天府永清縣民徐義自宮其幼 子以求進,詔發充廣西南丹衛軍,妻及幼子皆隨往。十五年,淨身人,令巡城御 史、錦衣衛督逐回籍。宏治元年,令錦衣衛拘送順天府,遞發元管官司點閘知在, 不許容縱。十三年,令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不候收取,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問發邊遠充軍。其戒約於已殘者,法亦非不至也。而貂滿朝,金玉塞塗,至今 日而益盛,然則法果行乎?
宋仁宗未有繼嗣,太常博士吳及上言:“古之明王,重絕人之世。今宦官之 家,競求他子,剿絕人理,以希爵命。童幼何罪?陷於刀鋸,有因而夭死者。夫 有疾而夭,治世所矜,況無疾乎?有罪而宮,前王不忍,況無罪乎?臣聞漢永平 之際,中常侍四員,小黃門十人爾。唐太宗定製,無得逾百員。今以祖宗時較之, 當日宦官幾何人?今幾何人?臣愚以為胎卵刳傷,鳳凰不至;繼嗣未育,殆由於 此。伏願浚發德音,詳為條禁,權罷宦官進獻。有擅宮童幼,置以重法。若然, 則天心必應,繼嗣必廣。召福祥、安宗廟之策,無先此者。”帝異其言,權罷內 臣進養子。 ●卷十 ○治地 古先王之治地也,無棄也,而亦不盡地。田間之塗九軌,有餘道矣。遺山澤 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作法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世計有 餘。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決襲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宋政和以後, 圍湖佔江,而東南之水利亦塞。於是十年之中荒恆六七,而較其所得反不及於前 人。子曰;“無慾速”,“無見小利”。夫欲行井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鬥斛丈尺 古帝王之於權量,其於天下,則五歲巡狩而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 是也。其於國中,則每歲而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 石,角鬥甬,正權概”是也。故關石和鈞,大禹以之興夏;謹權量,審法度,而 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為一斗者,一鬨之市, 兩鬥並行。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者,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畝者,有以七 百二十步為畝者。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此之謂工 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則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後 漢書》: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簡核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及諸郡 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而《隋書》趙為冀州刺史,為銅鬥鐵尺,置 之於肆,百姓便之。上聞,令頒之天下,以為常法。儻亦可行於今日者乎? ○地畝大小 以近郭為上地,遠之為中地、下地。平面自金、元之末,城邑丘,人民稀少。
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冊田也;後墾者遠郊,遠郊,繼代之新科也。故重輕 殊也。 《廣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自古以來未之有 改也。由國初有奉旨開墾,永不起科者,有因ㄜ下鹼薄而無糧者,今一概量出作 數,是以元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畝數增多,取駭於上,而貽害於民, 乃以大畝該小畝,取合元額之數。自是上行造報,則用大地,以投黃冊;下行徵 派,則用小畝,以取均平。是以各縣大地,有以小地一畝八分折一畝,遞增之至 八畝以上折一畝。既因其地之高下而為之差等,又皆合一縣之丈地,投一縣之元 額,以敷一縣之糧科,而賦役由之以出,此後人一時之權宜爾。”考之他郡,如 河南八府,而懷慶地獨小,糧獨重。開封三十四州縣,而札地獨小,糧獨重。蓋 由元末未甚殘破,故獨重於他郡邑。天下初定,日不暇給,度田之令、均丈之法 有所不及詳,而中原之地,彌望荊榛,亦無從按畝科之也。唐時陸贄有言:“創 制之始,不務齊平。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所 遣使臣,意見各異。計奏一定,有加無除。”此則致敝之端,古今一轍。而井地 不均,賦稅不平,固三百年於此矣。故《東昌府志》言:“三州十五縣,步尺參 差,大小畝規畫不一,人得以意長短廣狹其間。”而《大名府志》謂:“田賦必 均而後可久,除沙茅之地別籍外,請檄諸州縣長吏,畫一而度之,以鈔準尺,以 尺準步,以步準畝,以畝準賦,仿江南魚鱗冊式而編次之。舊所籍不齊之額悉罷 去,而括其見存者,均攤於諸州縣之間,一切糧稅、馬草、驛傳、均徭、里甲之 類,率例視之以差。數百里之間,風土人煙同條共貫矣。”則知均丈之議,前人 已嘗著之,而今可通於天下者也。 《宋名》言:“宋時田制不立,川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未嘗考 按。”又言:“宣和中,李彥置局汝州。凡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指為天 荒。魯山闔縣盡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輸租,訴者輒加威刑。公田既無二 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他州。”是則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有自宋 已然者,又不獨金、元之季矣。 ○州縣界域 自古以來,畫疆分邑必相比附,天下皆然。乃今則州縣所屬鄉村,有去治三 四百里者,有城門之外為鄰屬者,則幅員不可不更也。下わ在渭北而並於渭南, 美原在北山而並於富平,若此之類,俱宜復設。而大名縣距府七里,可以省入元 城,則大小不可不均也。管轄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宮、威縣之間,有新河縣。地;
清河、威縣之間,有冠縣。地;鄆城、范縣之間,有鄒縣,地;清州之益都等縣 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遷縣有開封之祥符縣地;大同之靈丘、廣昌二縣中間有順 天之宛平縣地。或距縣一二百里,或隔三四州里,藪奸誨逋,恆必由之。而甚則 有如沈丘之縣署,地糧乃隸於汝陽者,則錯互不可不正也。衛所之屯,有在三四 百里之外,與民地相錯,浸久而迷其版籍,則軍民不可不清也。水濱之地消長不 常,如蒲州之西門外三里,即以補朝邑之坍,使陝西之人越河而佃,至於爭鬥殺 傷,則事變不可不通也。《周禮•形方氏》:“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 無有華離之地。”有王者作,謂宜遣使分按郡邑,圖寫地形,奠以山川,正以經 界,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庶乎獄訟衰而風俗淳矣。 ○後魏田制 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景穆太子 監國,令曰:“《周書》言:‘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 工以餘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 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事,貢其物。’乃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 無牛者借人牛以耕種,而為之芸田償之。凡耕種二十二畝,而芸七畝,大略以是 為率。使民各標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禁飲酒遊戲者。”於是墾田大增。高 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 儲蓄既積,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併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 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以亡軀,或因饑饉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 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 富民之本。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民年及課則受田, 老免,及身沒則還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男夫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 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限三年種畢,不 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是有口分、世業之制,唐時猶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 而創百世之規,其亦運之掌上也已。宋林勳作《本政》之書,而陳同父以為必有 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豈非知言之士哉。 ○開墾荒地 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 即為己業,永不起科。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詔令佔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 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隸並順天府無額田地,甲方開荒耕種,乙 即告其不納稅糧。若不起科,爭競之塗終難杜塞。今後但告爭者,宜依本部所奏, 減輕起科,則例每畝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草二束,不惟永絕爭競之端,抑 且少助倉稟之積。”從之。戶科都給事中成章等劾鳳等不守祖制,不恤民怨,帝 不聽。然自古無永不起科之地。國初但以招徠墾民,立法之過,反以啟後日之爭 端,而彼此告訐,投獻王府、勳戚及西天佛子,無怪乎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 也。 ○蘇松二府田賦之重 丘浚《大學衍義補》曰:“韓愈謂賦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觀之,浙 東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五府又居兩漸十九也。考洪武中,天 下夏稅秋糧以石計者,總二千九百四十三萬餘,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萬二千 餘,蘇州府二百八十九千餘,松江府一百二十萬九千餘,常州府五十五萬二千餘。
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為重,其糧額比天下為多。今國家都燕,歲漕 江南米四百餘萬石,以實京師。而此五府者,幾居江西、湖廣、南直隸之半。臣 竊以蘇州一府計之,以準其餘。蘇州一府七縣,其墾田九萬六千五百六頃,居天 下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餘頃田數之中;而出二百八十萬九千石稅糧,於天下二千九 百四十餘萬石歲額之內。其科徵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撫侍郎周忱書》曰:“五季錢氏稅兩浙之田,每畝三鬥。宋時 均兩浙田,每畝一斗。元入中國,定天下田稅,上田每畝稅三升,中田二升半, 下田二升,水田五升。至於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稅亦不過三升、五升, 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於是天下之民鹹得其所,獨蘇、松二府之民則因賦重 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糧重去處,每裡有逃去一半上下者。請言其故。國初籍 沒土豪田租,有因為張氏義兵而籍沒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沒者。有司不體聖心, 將沒入田地,一依租額起糧,每畝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
何也?田未沒入之時,小民於土豪處還租,朝往暮回而已。後變私租為官糧,乃 於各倉送納,運涉江湖,動經歲月,有二三石納一石者,有四五石納一石者,有 遇風波盜賊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愚按宋華亭一縣,即公江一府。當紹熙時, 秋苗止十一萬二千三百餘石;景定中,賈似道買民田以為公田,益糧一十五萬八 千二百餘石。宋末,官民田地稅糧共四十二萬二千八百餘石,量加圓斛。元初田 稅比宋尤輕,然至大德間,沒入朱清、張田後,至元間又沒入朱國珍、管明等 田,一府稅糧至有八十萬石。迨至季年,張士誠又並諸撥屬財賦府,與夫營圍、 沙職、僧道、站役等田。至洪武以來,一府稅糧共一百二十餘萬石,租既太重, 民不能堪。於是皇上憐民重困,屢降德音,將天下系官田地糧額遞減三分、二分 外,松江一府稅糧尚不下一百二萬九千餘石。愚歷觀往古,自有田稅以來,未有 若是之重者也。以農夫蠶婦凍而織,餒而耕,供稅不足,則賣兒鬻女;又不足, 然後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蕪,錢糧年年拖欠。向蒙恩赦,自永樂十三年至十 九年,七年之間所免稅糧不下數百萬石。永樂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復七年,拖 欠折收輕齎亦不下數百萬石。折收之後,兩奉詔書敕諭,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 糧草鹽糧、屯種子粒、稅絲門攤課鈔,悉皆停徵。前後一十八年間,蠲免折收停 徵至不可算。由此觀之,徒有重稅之名,殊無徵稅之實。願閣下轉達皇上,稽古 稅法,斟酌取捨,以宜於今者而稅之,輕其重額,使民如期輸納。此則國家有輕 稅之名,又有徵稅之實矣。” 今按《宣廟實錄》:洪熙元年閏七月,廣西右布政使周幹,自蘇、常、嘉、 湖等府巡視。還言:“蘇州等處人民多有逃亡者,詢之耆老,皆雲由官府弊政困 民所致。如吳江、崑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 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 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 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乞命所司,將沒官 之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照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鬥。則田地無拋荒之患,而小 民得以安生。”下部議。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詔各處舊額官田起科不一,租糧既 重,農民弗勝。自今年為始,每田一畝,舊額納糧自一斗至四鬥者,各減十分之 二;自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永為定例。六年三月,巡撫侍郎 周忱言:“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舊有官田,稅糧二萬七千九百餘石,俱是古 額。科糧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徵收易完。”上命行在戶部會官議,劾忱變亂 成法,沽名要譽,請罪之。上不七年三月庚申朔,詔但系官田地稅糧,不分古額、 近額,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詔書減免,不許故違。辛酉,上退朝,御左順門,謂尚 書胡氵熒曰:’朕昨以官田賦重,百姓苦之,詔減什之三,以蘇民力。嘗聞外間 有言,朝廷每下詔蠲除租賦,而戶部皆不準。甚者文移戒約有司,有‘勿以詔書 為辭’之語。若然,則是廢格詔令,壅遏恩澤,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減租之 令務在必行。《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有子曰:‘百姓不足,尹孰 與足?’卿等皆士人,豈不知此?朕昨有詩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 氵熒等皆頓首謝。其詩曰:“官租頗繁重,在昔蓋有因。而此服田者,本皆貧下 民。耕作既勞,輸納亦苦辛。遂令衣食微,曷以贍其身?殷念惻予懷,故跡安 得循?下詔減什三,行之四方均。先王視萬姓,有右父子親。茲惟重邦本,豈曰 矜吾仁!”《英廟實錄》:正統元年閏六月丁卯,行在戶部奏:“浙江、直隸、 蘇、松等處減除稅糧,請命名處巡撫侍郎並同府縣官,用心核實。其官田每畝秋 糧四鬥一升至三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鬥者,減作二斗;
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明白具數,送部磨勘。”從之。
官田自漢以來有之。《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開 禧三年,誅韓佗胄,明年,置安邊所,凡佗胄與其他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 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而 已。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虞慮、張顏等言: “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 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丞相賈似道主其議行之,始於浙西六郡, 凡田畝起租滿石者,予二百貫,以次遞減。有司以買田多為功,皆謬以七八斗為 石。其後田少,與磽瘠虧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之民多破家矣。” 而平江之田獨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別領於官。《松江府志》言:“元時苗 稅,公田外,復有江淮財賦都總管府領故宋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財賦府領籍沒 朱、張田,以供中宮;稻田提領所領籍沒朱、管田,以賜丞相脫脫;撥賜莊領宋 親王及新籍明慶、妙行二寺等田,以賜影堂寺院、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雲宗僧 田,皆不繫州縣元額。而《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兒等,諸王如 魯王周阿不刺、郯王徹徹禿等,公主如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 無不以平江田。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張士誠據吳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 皆出於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時買獻之產遍於平江,而一入版圖,亦 按其租簿沒入之。已而富民沈萬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蘇州,而蘇州 之官田多而益多。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況鍾所奏之數,長洲等七縣秋糧二 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千一百七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 萬五千九百三十餘石。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也。且 夫民田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詔減其什之三,而猶為七鬥,是則民 間之田一入於官,而一畝之糧化而為十四畝矣。此固其極重難返之勢,始於景定 訖於洪武,而徵科之額十倍於紹、熙以前者也。於是巡撫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 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寬官田,而租額之重則一定而不可改。若夫官田之農具、車 牛,其始皆給於官,而歲輸其稅,浸久不可問,而其稅復派之於田。然而官田, 官之田也,國家之所有。而耕者,猶人家之佃戶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為 一冊而徵之,猶夫《宋史》所謂“一曰官田之賦,二曰民用之賦”,《金史》所 謂“官田曰租,私田曰稅”者,而未嘗並也。相沿日久,版籍訛脫,疆界莫尋, 村鄙之氓未嘗見冊,買賣過割之際,往往以官作民。而里胥之飛灑移換者,又百 出而不可究。所謂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乃至訟端無窮,而賦不理。於是景泰 二年,從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楊瓚之言,將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 納,及歸併則例。四年,詔巡撫直隸侍郎李敏,均定應天等府州縣官民田。嘉靖 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創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徵。” 蘇、松、常三府從而效之,自官田之七鬥、六鬥,下至民田之五升,通為一則。
而州縣之額,各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為準,多者長洲至畝科三鬥七升,少者 太倉畝科二斗九升矣。國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納無涯之租賦,事之 不平,莫甚於此。然而為此說者,亦窮於勢之無可奈何,而當日之士大夫亦皆帖 然而無異論,亦以治如亂絲,不得守二三百年紙上之虛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 深,而不可救也。抑嘗論之,自三代以下,田待買賣,而所謂業主者即連陌跨阡, 不過本其錙銖之直,而直之高下則又以時為之。地力之盈虛,人事之嬴絀,率數 十年而一變。柰之何一入於官,而遂如山河界域這不杏勸也?且景定之君臣,其 買此田者,不過予以告牒、會子虛名,不售之物,逼而奪之,以至彗出民愁,而 自亡其國。四百餘年之後,推本重賦之由,則猶其遺禍也。而況於沒入之田本無 其直者乎!至於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則夫官田者,亦將與 冊籍而俱銷,共車牛而皆盡矣。猶執官租之說以求之,因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 從民田,以復五升之額,即又駭於眾而損於國。有王者作,鹹則三壤,謂宜遣使 案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 一斗,山塘塗蕩以升以合計者,附於冊後,而概謂之曰民田,惟學田、屯田乃謂 之官田,則民樂業而賦易完,視之紹、熙以前,猶五六倍也。豈非去累代之橫徵, 而立萬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又 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梁太祖擊淮南,掠得牛 以千萬計,給東南諸州農民,使歲輸租自是歷數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
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張凝、李之言,悉罷戶部營田,務以其民隸州縣,其田廬牛 農器並賜見佃者,為永業,悉除租牛課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或言營田有肥饒 者,不若鬻之,可得錢數十萬緡,以資國。帝曰“利在於民,猶在國也。朕用此 錢何為!”嗚呼,以五代之君猶知此義,而況他日大有為主?必有朝聞而夕行之 者矣。今存者,惟衛所屯田、學田、勳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官田。南京各衙門所 管草場田地佃戶轉相典賣,不異民田。蘇州一府,惟吳縣山不曾均勻一則,至今 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畝科五升,私山畝科升五勺。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 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 成田,初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檜,繼撥隸行宮, 今隸總所。王弼《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寧鄉,一畝官田八斗糧,人家種田 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前年大水平斗門,圩底禾苗沒半分,里胥告災縣官怒, 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盡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 租結新債。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 母。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 田。”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而以官作民,亦不始於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 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鬥,草三束,腳錢一 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僱車般送,比量正稅近於四倍。廨 田、官田、驛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 於宋、元也。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詔書,令民間有拋荒官田,召人開耕, 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獨蘇、松、常三府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並其 稅于田之中。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而私租 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少亦八九鬥。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 緡,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故既減糧額,即當 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斗,如此則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於貧。《元史•成 宗紀》:“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詔蠲今歲 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 其佃民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於貧民也。宜令佃民當輸田主者,亦 如所蠲之數。’從之。”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詔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 率,普減二分,永為定例。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減,而皆所以寬 其佃戶也。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唐德宗時,陸贄言: “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 稅也。降及中第,租猶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併 之徒,居然受利。望今凡所佔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仲舒所言 則今之分租,贄所言則今之包租也。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併之徒”,宋 已下則公然號為“田主”矣。 ○豫借 唐玄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徵收,農功未畢,恐難濟辦。自 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 以給百官俸。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號青苗錢。
主其任者為青苗使。遂為後代豫借之始。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縑稅;農 功未艾,遽斂谷租。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 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尤艱。凡有給 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姓。故韓文公有《遊城南詩》雲: “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未動是閒身。麥苗含穗桑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是 三四月之間尚未動差科也。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敕河南 尹豫借夏秋稅。其時外內離叛,未及一月,國亡主滅。明宗即位,頗知愛民。見 於《文獻通考》所載:長興四年,起徵條流,其節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徵,八月一 日納足。遞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徵,九月納足。周世宗顯德三年十月 丙子,上謂侍臣曰:“近朝征斂谷帛,多不俟收穫紡績之畢。”乃詔三司,自今 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起徵。是莊宗雖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實未嘗行也。乃後 代國勢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開徵,其病民又甚矣。《詩》雲:“碩鼠 碩鼠,無食我苗。”謝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貪之甚也。”今之為豫借者, 食苗之政也。有不毆民而適樂郊者乎!
虞謙,洪武末為杭州府知府,嘗建議:“僧道,民之蠹。今江南寺院田多或 數百頃,而徭役未嘗及之。貧民無田,往往為徭役所困。請為定製,僧道每人田 無過十畝,餘田以均平民。”初是之,已而謂非舊制,遂廢。 ○紡織之利 今邊郡之民,既不知耕,又不知識,雖有材力而安於遊惰。華陰王宏撰著議, 以為延安一府,布帛之價貴於西安數倍,既不獲紡織之利,而又歲有買布之費, 生計日蹙,國稅日逋。非盡其民之惰,以無教之者耳。今當每州縣發紡織之具一 副,令有司依式造成,散給裡下,募外郡能織者為師。即以民之勤惰工拙,為有 司之殿最。一二年間,民享其利,將自為之,而為煩程督矣。計延安一府四萬五 千餘戶,戶不下三女子,固已十三萬餘人,其為利益豈不甚多?按《鹽鐵論》曰: “邊民無桑麻之利,仰中國絲絮而後衣之。夏不釋復,冬不離窟,父子夫婦內藏 於專室土圜之中。”崔《政論》曰:“僕前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緝績,冬積 草,伏臥其中。若見吏,以草纏身,令人酸鼻。吾乃賣儲峙,得二十餘萬,詣雁 門、廣武迎織師,使巧手作機,乃紡以教民識。”是則古人有行之者矣。《漢志》 有云:“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八月載績, 為公子裳。”豳之舊俗也。率而行之,富強之效,龐之化,豈難致哉!
吳華核上書,欲禁綾綺錦繡,以一生民之原,豐谷帛之業。謂今吏士之家, 少無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戶有一女,十萬家則十萬人。人人織績, 一歲一束,則十萬束矣。使四疆之內,同心戮力,數年之間,布帛必積。恣民五 色,惟所服用,但禁綺繡無益之飾。且美貌者不待華採以崇好,豔姿者不待文綺 以致愛,有之無益,廢之無損,何愛而不暫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務, 富國之本業。使管、晏復生,無以易此方。今纂組日新,侈薄彌甚,斫雕為樸, 意亦可行之會乎? ○馬政 “析因夷奧”,先王之所以處人民也。“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先王之 所以處廄馬也。
漢晁錯言:“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文帝從之。故文、景之富, 眾庶街巷有馬,仟伯之間成群。乘牝者,擯而不得會聚。若乃塞之斥也,橋桃 致馬千匹。於樓煩致馬牛羊數千群。則民間之馬其盛可知。武帝輪臺之悔,乃修 馬復令。唐玄宗開元九年,詔天下之有馬者,州縣皆先以郵遞、軍旅之役,定戶 復緣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馬,故騎射之士減曩時。自今諸州民,勿限有 無蔭,能家畜十馬以下,免帖驛郵遞,徵行定戶無以馬為貲。”古之人君,其欲 民之有馬如此。惟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元世祖至元二十 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實錄》言:永樂元年七 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禁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 時,閭里有馬成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畜馬勿禁。”又曰: “三五年後,庶幾馬漸蕃息。”此承元人禁馬之後,故有此諭。而洪熙元年正月 辛巳,上申諭兵部,令民間畜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俾得以餘力養私馬。至宣 德六年,有陝西安定衛土民王從義,畜馬蕃息,數以來獻。此則小為之而小效者 也,然未及修漢唐復馬之令也。 ○驛傳 《續漢•輿服志》曰:“驛馬三十里一置。”《史記》:“田橫乘傳詣洛陽, 未至三十里,至屍鄉廄置”是也。唐制亦然,白居易詩:“從陝至東京,山低路 漸平。風光四百里,車馬十三程”是也。其行或一日而馳十驛,岑參詩:“一驛 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時發咸陽,暮及隴山頭。”韓愈詩:“銜命山東撫亂師, 日馳三百自嫌遲”是也。又如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丙寅,安祿山反於范陽。壬申, 聞於行在所,時上在華清宮,六日而達。至德二載九月癸卯,廣平王收西京。甲 辰,捷書至行在,時上在鳳翔府,一日而達。而唐制,赦書日行五百里,則又不 止於十驛也。古人以置驛之多,故行速而馬不弊。後人以節費之說,歷次裁併, 至有七八十里而一驛者,馬倒官逃。職此之故,盍一考之前史乎?
古人以三十里為一舍。《左傳》:“楚子入鄭,退三十里而許之平。注以為 “退一舍”。而《詩》言:“我服既成,於三十里”《周禮•遺人》:“三十里 有宿,宿有路室。”然則漢人之驛馬三十里一置,有自來矣。
國初,凡驛皆有倉。洪熙元年六月丙辰,河南新安知縣陶奏:“縣在山谷, 土瘠民貧,遇歲不登,公私無措。惟南關驛有儲此一事,而當時儲畜之裕,法令 之寬,賢尹益下之權,明主居高之聽,皆非後世之所能及矣。然則驛之有倉,不 但以供賓客使臣,而亦所以待凶荒艱厄,實《周禮•遺人》之掌也。帖括後生, 何足以知先王之政哉。
今時十里一鋪,設卒以遞公文。 《孟子》所云“置郵而傳命”,蓋古已有之。《史記》:“白起既行,出鹹 陽西門十里,至杜郵。”《漢書•黃霸傳》注:“師古曰:郵亭書舍,謂傳送文 書所止處。” ○漕程 《山堂考索》載:“唐漕制,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 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餘水四十五里;空舟, 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餘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 江一百里,餘水七十里。轉運征斂送納皆準程節其遲速,其三峽、砥柱之類不拘 此限。此法可以不盡人馬之力,而亦無逗留之患。今之過淮、過洪及回空之限, 猶有此意,而其用車驢則必窮日之力而後止,以至於人畜兩弊,豈非後人之急迫 日甚於前人也與,然其效可睹矣。” ○行鹽 松江李雯論“鹽之產於場,猶五穀之生於地,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 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又曰:“天下皆私鹽,則天下皆官鹽也。”此論鑿鑿 可行。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復海運,而引杜子美詩:“雲帆轉遼海。更稻 來東吳”為證。餘於鹽法亦引子美詩云:“蜀麻吳鹽自古通。”又曰:“風煙渺 吳蜀,舟楫通鹽麻。”又曰:“蜀麻久不來,吳鹽擁荊門。”若如今日之法,各 有行鹽地界,吳鹽安得至蜀哉!人人誦杜詩,而不知此故事。所云“誦詩三百, 授之以政”,不達者也。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 遠費重。若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者,俱準鹽一引,引 二百斤。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 充矣。”從之。此中鹽之法所自始。
唐劉晏為轉運使,專用榷鹽法充軍國之用。時自許、汝、鄭、鄧之西皆食河 東池鹽,度支主之。汴、滑、唐、蔡之東皆食海鹽,晏主之。晏以為鹽吏多則州 縣擾,故但於出鹽之鄉置鹽官,收鹽戶所煮之鹽,轉鬻於商人,任其所之。自餘 州縣不復置官。其江嶺間去鹽鄉遠者,轉官鹽於彼貯之,或商絕鹽貴,則減價鬻 之,謂之常平鹽。官獲其利,而民不乏鹽。始江淮鹽利不過四上萬緡,季年乃六 百萬緡。由是國用充足,而民不困弊。今日鹽利之不可興,正以鹽吏之不可罷, 讀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
行鹽地分有遠近之不同,遠於官而近於私,則民不得不買私鹽。既買私鹽, 則興販之徒必興,於是乎盜賊多而刑獄滋矣。《宋史》言江西之虔州地連廣南, 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 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或至殺傷, 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元末之張士誠,以鹽徒而盜據 吳會。其小小興販,雖太平之世,未嘗絕也。餘少居崑山、常熟之間,為兩浙行 鹽地,而民間多販淮鹽,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視官鹽為善。及遊大同,所食 皆蕃鹽,堅緻精好。此地利之便,非國法之所能禁也。明知其不能禁,而設為巡 捕之格,課以私鹽之獲,每季若干,為一定之額,此掩耳盜鐘之政也。
宋嘉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上書,請罷茶本錢,縱園戶貿易, 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徵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仁 宗從之。其詔書曰:“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復更制。”以是雖當 王安石之時,而於茶法未有所變,其說可通之於鹽課者也。 ●卷十一 ○權量 三代以來,權量之制,自隋文帝一變。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當今 一升,稱三兩當今一兩,尺一尺二寸當今一尺。”《左傳•定公八年》正義曰: “魏、齊鬥稱於古二而為一,周、隋鬥稱於古三而為一。”《隋書•律曆志》言: “梁、陳依古鬥,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當官鬥一升三合四勺,開 皇以古鬥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復古鬥。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 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初依復古稱。”令 考之傳記,如《孟子》以舉百鈞為有力人;三十斤為鈞,百鈞則三千斤。《晉書 •成帝紀》:“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記•秦始皇紀》。 “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宮廷中。”百二十斤為石,千石則十二萬斤。《漢舊 儀•祭天》:“養牛五歲,至二千斤。”《晉書•南陽王保傳》:“自稱重八百 斤。”不應若此之重!《考工記》曰:“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 獻而三酬,則一豆矣。”《禮記》“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 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С。”注:“凡觴一升曰 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壺大一石,五升曰散,瓦С五斗。《詩》 曰:“無姑酌彼金。”毛說:“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每食四簋。”正義: “簋,瓦器,容鬥二升。”不應若此之巨!《周禮•舍人》:“喪紀共飯米。” 注:“飯,所以實口。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 食鹽之數,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婦人三升少半,嬰兒二升少半。”《史記•廉頗 傳》:“一飯鬥米。”《漢書•食貨志》:“食人月一石半。”《趙充國傳》: “以一馬自佗,負三十日食,為米二斛四鬥,麥八斛。”《匈奴傳》:“計一人 三百日食,用備十八斛。”不應若此之多!《史記•河渠書》:“可令畝十石。” 嵇康《養生論》:“夫田種者,一畝十斛,謂之良田。”《晉書•傅玄傳》: “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至數十斛。”今之收穫最多亦不及此數。《靈樞經》: “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禮》:“朝一溢米,莫一溢米。”注:“二十兩曰 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晉書•宣帝紀》:“問諸葛公:‘食可幾何?’ 對曰:‘三四升。’”《會稽王道子傳》:“國用虛謁,自司徒以下,日廩七升。” 本皆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權量比之於今,大抵皆三而當一也。《史記•孔 子世家》:“孔子居魯,奉粟六萬。”索隱曰:“當是六萬鬥。”正義曰:“六 萬小鬥,當今二千石也。”此唐人所言三而當一之驗。蓋自三代以後,取民無制, 權量之屬,每代遞增。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詔改長尺、大斗,依周禮制度,班 之天下。隋煬帝大業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權衡並依兩、小兩之名,而後代則不 復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雲其中容十鬥,蓋古 用之鬥小。” 歐陽公《集古錄》有谷口銅甬,始元四年左馮翊造,其銘曰:“谷口銅甬容 十鬥,重四十斤。”以今權量校之,容三鬥,重十五斤。鬥則三而有餘,斤則三 而不足。呂氏《考古圖》漢好官廚鼎刻曰:“重九斤一兩。”今重三斤六兩, 今六兩當漢之一斤。又曰:“軹家釜三鬥弱,軹家甑三鬥一升。”當漢之一石, 大抵是三而當一也。
古以二十四銖為兩。五銖錢十枚,計重二兩二銖。今稱得十枚,當今之一兩 弱。又《漢書•王莽傳》言:“天鳳元年,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 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 左曰‘布’,重二十五銖。”頃富平民掊地,得貨布一罌。所謂長二寸五分者, 今鈔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廣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 五銖者,今稱得百分兩之四十二。是則今代之大於古者,量為最,權次之,度又 次之矣。 《晉書•摯虞傳》:“將作大匠陳勰,掘地得古尺。尚書奏:‘今尺長於古 尺,宜以古為正。’潘岳以為習用已久,不宜復改。虞駁曰:‘昔聖人有以見天 下之賾,而擬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時用。故參天兩地,以正算數之紀;依律 計分,以定長短之度。其作之也有則,故用之也有徵。考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隱 其情;準正三辰,是懸象無所容其謬。施步兩儀,則天地無所隱其情;準正三辰, 則懸象無所容其謬。施之金石,則音韻和諧;措之規矩,則器用合宜。一本不差, 而萬物皆正。及其差也,事皆反是。今尺長於古尺幾於半寸,樂府用之,律呂不 合。史官用之,曆象失佔。醫署用之,孔穴乖錯。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 之所取徵,皆糹圭閡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從古也。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 尼之訓,謹權審度。今兩尺並用,不可謂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謂之謹。不同不 謹,是謂謬法,非所以軌物垂則,示人之極。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難變。
有改而致煩,亦有變而之簡。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長短非人所戀惜,是多而易改 者也。正失於得,反邪於正,一時之變,永世無二,是變而之簡者也。憲章成式, 不失其舊物。季末苟合之制,異端雜亂之用,宜以時釐改,貞夫一者也。臣以為 宜如所奏。’” ○大斗大兩 《漢書•貸殖傳》:“黍千大斗。”師古曰:“大斗者,異於量米粟之鬥也。” 是漢時己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 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鬥為大斗,十鬥為斛。凡權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為 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 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時權量,是古今、 小大並行,太史、太常、太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 矣。
宋沈括《筆談》曰:“予受詔考鐘律及鑄渾儀,求秦漢以來度量,計六鬥當 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稱三斤當今十三兩。”是宋時權量又大於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 命輸米者止用宋鬥斛,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是則元之鬥斛又大於宋也。 ○漢祿言石 古時制祿之數,皆用鬥斛。《左傳》言:“豆、區、釜、鍾,各自其四,以 登於釜。”《論語》:“與之釜,與之庾。”《孟子》:“養弟子以萬鍾。”皆 量也。漢承秦制,始以石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 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 百石,百石,而三公號萬石。百二十斤為石,是以權代量。然考《續漢•百官志》 所載月奉之數,則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嘗 不用斛。所謂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為品級之差而已。今人以十鬥為石,本於 此。不知秦時所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萬石之鐘”,“縣石鑄鐘ね”, “衡石程書”之類,皆權也,非量也。惟《白圭傳》“谷長石鬥”,《淳于髡傳》 “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對鬥言之,是移權之名於量爾。
葉夢得《巖下放言》:“名生於實,凡物皆然。以斛為石,不知起何時,自 漢以來始見之。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斤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名賦祿, 如二千石之類,以谷百二十斤為斛,猶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繫谷數, 從其取之醇ㄤ。以今準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鬥或六鬥;而ㄤ者,多至於十五 六鬥。若以谷百二十斤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鬥;從其量名,則斛 當谷百八九十斤,進退兩無所合。是漢酒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至於面言斛石, 面亦未必正為麥百二十斤,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然沿襲至今,莫知為非。及 弓弩較力,言鬥言石,此乃古法。打錘以斤為別,而世反疑之。乃知名實何常之 有。 《史記•貨殖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變“皮”言“石”,亦 互文也。凡細而輕者則以皮計,粗而重者則以石計。 ○以錢代銖 古算法,二十四銖為兩。漢軹家釜銘:“重十斤九銖”,軹家甑銘:“重四 斤廿銖”是也。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兩,而有“錢”之名。此字本是借用 “錢幣”之錢,非數家之正名,簿領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唐書》: “武德四年,鑄開通元寶,徑八分,重二銖四縈。”積十錢重一兩,得輕重大小 之中。所謂二銖四縈者,今一錢之重也。後人以其繁而難曉,故代以錢字。
度量皆以十起數,惟權則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十六兩 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今人改銖為錢,而自兩以上則縈百、縈千以至於 萬,而權之數亦以十起矣。漢制,錢言銖,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曆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詔曰:“《書》雲協時月正日,同 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鹹義,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司, 系權衡之定式。如聞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奸,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 著為通規。”事下有司。監內藏庫崇儀使劉蒙、劉承:“太府寺舊銅式,自一 錢至十斤,凡五十一,輕重無準。外府藏受黃金,必自毫釐計之。或自錢始,則 傷於重。”遂尋本末,別製法物。至景德中,承加參定,而權衡之制益為精備。
其法蓋取《漢志》子谷為則,廣十黍以為寸,從其大樂之尺就成二術。因度尺 而求犛,自積黍而取縈以犛、縈一錢半及一兩等二稱。各懸三毫,以星準之。等 一錢半者,以取一稱之法。其衡合樂尺一尺二寸,重一錢,錘重六分,盤重五分。
初毫星準半錢,至梢總一錢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犛;中毫至梢一錢,析成十 分,分列十犛;末毫至梢半錢,析成五分,分列十犛。等一兩者亦為一稱之則, 其衡合樂尺一尺四寸,重一錢半,錘重六錢,盤重四錢。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銖, 下別出一星,星等五縈中毫至梢五錢,布十二銖,銖列五星,星等二縈。末毫至 梢六銖,銖列十星,星等一縈。以御書真、草、行三體。淳化錢較定,實重二銖 四縈,為一錢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為一稱之則。其法初以績黍為準,然 後以分而推忽,為定數之端。故自忽、絲、毫、釐、黍、縈、銖,各定一錢之則。
毫則百,犛則十。轉以十倍倍之,則為一錢。黍以二千四百杖為一兩,縈以二百 四十,銖以二十四,遂成其稱。稱合黍數,則一錢半者,計三百六十黍之重,列 為五分,則每分計二十四黍。又每分析為一十犛,則每犛計二黍十分黍之四,每 四毫一線六忽有差為一黍,則犛、縈之數極矣。一兩者,合二十四銖,為二千四 百黍之重。每百黍為銖,二百四十黍為二銖四縈,二銖四縈為錢,二縈四黍為分, 一縈二黍重五犛,六黍重二犛五毫,三黍重一犛二毫五絲,則黍縈之數成矣。先 是,守藏吏受天下歲輸金幣,而太府權衡舊式失準,得因之為奸,故諸道主者坐 逋負而破產者甚眾。又守藏更代,校計爭訟,動必數載。至是新制既定,奸弊無 所措,中外以為便。是則今日以十分為錢,十錢為兩,皆始於宋初所謂新制者也。 ○十分為錢 古時分乃度之名,非權之名。《說文》:“寸,十分也。”《隋書•律曆志》 引《易緯通卦驗》:“十馬尾為一分。”《說苑》:“度、量、權、衡以粟生。
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秒,十秒 為毫,十毫為犛為分,十分為寸。”《漢書•律曆志》:“本起黃鐘之長,以子 谷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黍為黃鐘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一寸。”此 皆度之名。《淮南子》:“十二{艹票}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 銖,十二銖而當半兩,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為一鈞,四鈞為 石。”此則權之名。然以十二分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則小於今之為分者多 矣。
陶隱居《名醫別錄》曰:“古稱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 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李杲曰:“六銖為一分,即今之二 錢半也。”此又以二錢半為分,則隨人所命而無定名也。 ○黃金 漢時黃金上下通行。故文帝賜周勃至五千斤;宣帝賜霍光至七千斤;而武帝 以公主妻欒大,至齎金萬斤;衛青出塞,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餘萬斤;
梁孝王薨,藏府餘黃金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近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 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區,乃白之。”王莽禁列侯以下,不得挾黃金, 輸御府受直。至其將敗,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匱,尚有六十匱;黃門鉤盾藏府中 尚方處,處各有數匱。而《後漢•光武紀》言:“王莽末,天下旱蝗,黃金一斤 易粟一斛。”是民間亦未嘗無黃金也。董卓死,塢中有金二三萬斤,銀八九萬斤。
昭烈得益州,賜諸葛亮、法正、關羽、張飛金各五百斤,銀千斤。《南齊書•蕭 穎胄傳》:“長沙寺僧業富沃,鑄黃金為龍數千兩,埋土中,歷相傳付,稱為下 方黃鐵,莫有見者。潁胄起兵,乃取此龍以充軍實。”《梁書•武陵王紀傳》: “黃金一斤為餅,百餅為,至有百。銀五倍之。”自此以後,則罕見於史。 《尚書》疏:“漢魏贖罪,皆用黃金。後魏以金難得,令金一兩收絹十匹。今律 乃贖銅。” 宋太宗問學士杜鎬曰:“兩漢賜予多用黃金,而後代遂為難得之貨,何也?” 對曰:“當時佛事未興,故金價甚賤。”今以目所睹記及《會典》所載國初金價 推之,亦大略可考。《會典•鈔法卷》內雲:“洪武八年,造大明寶鈔,每鈔一 貫,折銀一兩;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徵收卷》內 雲:“洪武貫,易赤金一兩。”是金一兩當銀四兩也。《徵收卷》內雲:“洪武 十八年,令凡折收稅糧,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兩準米二石。”是金一兩當銀五 兩也。三十年,上曰:“折收逋賦,欲以蘇民困也。今如此其重,將愈困民。” 更令金每兩準米二十石,銀每兩準米四石。然亦是金一兩當銀五兩也。永樂十一 年,令金每兩準米三十石,則當銀七兩五錢矣。又令交址召商中鹽,金一兩,給 鹽三十引,則當銀十兩矣。豈非承平以後,日事侈靡,上自宮掖,下逮勳貴,用 過乎物之故與?幼時見萬曆中赤金止七八換,崇禎中十換,江左至十三換矣。投 珠抵璧之風,將何時而見與? 《漢書•食貨志》:“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 五百八十。他銀一流,直千。”是金價亦四五倍於銀也。《元史》:“至大銀鈔 一兩,準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是金價十倍於銀也。 《史記•平準書》:“一黃金一斤。”臣瓚曰:“秦以一鎰為一金,漢以一 斤為一金。”是漢之金已減於秦矣。《漢書•食貨志》:“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惠帝紀》注:“師古曰:“諸賜金不言黃者,一斤與萬錢。” 古來用金之費,如《吳志•劉繇傳》:“笮融大起浮圖祠,以銅為人,黃金 塗身,衣以錦採,垂銅盤九重。”《何姬傳》注引《江表傳》:“孫皓使尚方以 金作華燧、步搖、假髻以千數,令宮人著以相撲,朝成夕敗,輒出更作。”《魏 書•釋老志》:“興光元年,敕有司,於五緞大寺內為大祖已下五帝,鑄釋迦立 像五,各長一丈六尺,都用赤金二萬五千斤。天安中,於天宮寺造釋迦立像,高 四十三尺,用赤金十萬斤,黃金六百斤。”《齊書•東昏侯本紀》:“後宮服御, 極選珍奇,府庫舊物不復周用,貴市民間金銀寶物,價皆數倍京邑。酒租皆折使 輸金,以為金塗,猶不能足。”《唐書•敬宗紀》:“詔度支進銅三千斤,金薄 十萬,翻修清思院新殿及昇陽殿圖障。”《五代史•閩世家》:“王昶起三清檯 三層,以黃金數千斤鑄寶皇及元始天尊、大上老君像。”宋真宗作玉清昭應宮, 甍ㄆ欒楹,全以金飾,所費鉅億萬,雖用金之數亦不能全計。《金史•海陵本紀》: “宮殿之飾遍傅黃金,而後間以五采。金屑飛空,如落雪。”《元史•世祖本紀》: “建大聖壽萬安寺,佛像及窗壁皆金飾之,凡費金五百四十兩有奇,水銀二百四 十斤。”又言:“繕寫金字藏經,凡糜金三千二百四十四兩。”此皆耗金之由也。
杜鎬之言,頗為不妄。草木子云:“金一為箔,無復再還元矣。”故《南齊書• 武帝紀》:“禁不得以金銀為箔。”而《太祖實錄》言:“上出黃金一錠,示近 臣曰:‘此表箋袱盤龍金也。令宮人洗滌銷熔得之。’”嗚呼,儉德之風遠矣! ○銀 唐宋以前,上下能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漢書•食貨志》言: 秦並天下,幣為二等。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孝武始造 白金三品,尋廢不行。《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詔曰:“天下有銀之山, 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於生人。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採銀 坑,並宜禁斷。”然考之《通典》,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 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而唐韓愈奏狀亦言, 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奏狀言,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幣。自巴已外,以鹽帛為 交易。黔巫溪峽用水銀、硃砂、繒彩、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紀》:“景 二年,詔諸路歲輸緡錢。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於是有以銀當緡錢者 矣。《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 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 私同見錢用。”又:“更造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 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 年,寶泉幾於不用。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
今民間輸官之物皆用銀,而猶謂之錢糧。蓋承宋代之名,當時上下皆用錢也。
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實錄》於每年之終記所 入之數,而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至宣德五年,則三十二 萬二百九十七兩。歲辦視此為率,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至正統三年,以 採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九年閏七月戊寅朔, 復開福建、浙江銀場,乃倉米折輸變賣,無不以銀。後遂以為常貨,蓋市舶之來 多矣。 《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違者 治其罪。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之。”其立法若是之嚴也。“九年四月己丑,許 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十九年三月己巳,詔歲解稅課錢鈔,有道里險 遠難致者,許易金銀以進。”“五月己未,詔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 會其數,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而 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銓 奏:‘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利。但差來者,將各官 俸米貿易物貨,貴買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令該部 會議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隨土產折收布絹、 白金,赴京充俸。’巡撫江西侍郎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 者,歲齎金帛於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設遇米貴,其費不貲。今行在官員俸 祿於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用。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 運赴京師,以準官員俸祿。’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請。至是行在戶部復申 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氵熒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於陝西, 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 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隨所產,民以為便。後又行於浙江,民亦便之。’上遂 從所請,遠近稱便。然自是倉廩之積少矣。” 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
於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餘。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 能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常、松三府,將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 賣銀准折官軍俸糧。三年四月甲寅,命糶廣西、雲南、四川、浙江陳積倉糧。遂 令軍民無挽運之勞,而庾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
自折銀之後,不二三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賑凶荒者 謂之“義民”,詔復其家。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 收之銀不復知其為米矣。 《唐書》言:“天寶中,海內豐熾,州縣粟帛舉鉅萬。楊國忠判度支,因言: 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今天下太平,請在所出滯積,變輕齎,內富京師。
又悉天下義倉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當日諸臣之議,有類於此, 踵事而行,不免太過。相沿日久,內實外虛。至祟禎十三年,郡國大,倉無見 粟,民思從亂,遂以亡國。
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例不一。正統三年八月,從 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改於本處納銀,解邊易米。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兩, 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 遞減五錢。此今日贖鍰之例所由始也。
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 儲賑濟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徵本色,於各倉收貯。俟青黃不接之際,出糶於民。
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損,民亦得濟。”從之。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 以為一代能臣也。 ○以錢為賦 《周官•太宰》:“以九賦斂財賄。”注:“財,泉谷也。”又曰:“賦口 率出泉也。”《荀子》言:“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而漢律有口算。此則以 錢為賦,自古有之,而不出于田畝也。唐初,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布,未用 錢。自兩稅法行,遂以錢為惟正之供矣。 《孟子》有言:“聖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 者乎?”由今之道,無變今之俗,雖使餘糧棲畝,鬥米三錢,而輸將不辦,婦子 不寧,民財終不可得,而阜民德終不可得而正,何者?國家之賦不用粟而用銀, 舍所有鴯贈所無故也。夫田野之氓,不為商賈,不為官,不為盜賊,銀奚自而來 哉!此唐宋諸臣每致嘆於錢荒之害,而今又甚焉。非任土以成賦,重穡以帥民, 而慾望教化之行,風俗之美,無是理矣。 《白氏長慶集》策曰:“夫賦斂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計夫家以出庸。租 庸者,谷帛而已。今則谷帛之外,又責之以錢。錢者,桑地不生銅,私家不敢鑄, 業於農者何從得之?至乃吏胥追徵,官限迫蹙,則易其所有以赴公程。當豐歲則 賤糶半價,不足以充緡錢。遇凶年則息利倍稱,不足以償逋債。豐兇既若此,為 農者何所望焉?是以商賈大族乘時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壟罷人望歲勤力者,日 以貧困。勞逸既懸,利病相誘,則農夫之心盡思釋耒而倚市,織婦之手皆欲投杼 而刺文。至使田卒汙萊,室如懸罄。人力罕施,而地利多鬱;天時虛運,而歲功 不成。臣嘗反覆思之,實由谷帛輕而錢刀重也。夫糴甚貴,錢甚輕,則傷人;糴 甚賤,錢甚重,則傷農。農傷則生業不專,人傷則財用不足。故王者平均其貴賤, 調節其重輕,使百貨通流,四人交利,然後上無乏用,而下亦阜安。方今天下之 錢日以減耗,或積於國或滯於私家。若復日月徵取,歲時輸納,臣恐谷帛之價轉 賤,農桑之業轉傷,十年以後,其弊必更甚於今日矣。今若量夫家之桑地,計谷 帛為租庸,以石鬥登降為差,以匹丈多少為等,但書估致力,利興則趨末者回心。
遊手於道塗市肆者,可易業於西成;託跡于軍籍、釋流者,可返躬於東作。所謂 下令如流水之原,系人於包桑之本者矣。” 《贈友詩》曰:“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錢 力日已重,農力日已殫。賤糶粟與麥,賤貿絲與綿,歲暮衣食盡,焉得無飢寒?
吾聞國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算丁口,租必計桑田。不求土所無,不強人所難, 量入以為出,上足下亦安。兵興一變法,兵息遂不還。使我農桑人,憔悴畎畝間。
誰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權。復彼租庸法,令如貞觀年。” 《李翱集》有《疏改稅法》一篇,言:“錢者,官司所鑄;粟帛者,農之所 出。今乃使農人賤賣帛,易錢入官,是豈非顛倒而取其無者邪?由是豪家大商皆 多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困,末業日增。請一切不督見錢,皆納布帛。” 宋時歲賦亦止是谷帛,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需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 當,謂之折變。熙寧中,張方平上疏言:“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又緣青苗、 助役之法,農民皆變轉谷帛,輸納見錢。錢既難得,谷帛益賤。人情窘迫,謂之 錢荒。”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 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難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 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 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從之。而真 宗時,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上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是 宋時之弊亦與唐同,而折銀之見於史者,自南渡後始也。
解縉《太平十策》言:“及今豐歲,宜於天下要害之處,每歲積糧若干。民 樂近輸,而國受長久之利,計之善者也。”愚以為天下稅糧,當一切盡徵本色。
除漕運京倉之外,其餘則儲之於通都大邑。而使司計之臣略仿劉晏之遺意,量其 歲之豐兇,稽其價之高下,糶銀解京,以資國用。一年計之不足,十年計之有餘。
小民免稱貸之苦,官府省敲撲之煩,郡國有凶荒之備,一舉而三善隨之矣。
先生《錢糧論》略曰:古天下之所為富者,菽粟而已。為其交易也,不得已 而以錢權之。然自三代以至於唐,所取於民者,粟帛而已。自楊炎兩稅之法行, 始改而徵錢,而未有銀也。《漢志》言秦幣二等,而銀錫之屬施於器飾,不為幣。
自梁時始有交廣以金銀為貨之說。宋仁宗景二年,始詔諸路歲收緡錢,福建、 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所以取之福建、二廣者,以坑冶多,而海舶利也。至金 章宗,始鑄銀,名之曰承安寶貨,公私同見錢用。哀宗正大間,民但以銀市易, 而不用鑄。至於今日,上下通行,而忘其所自。然而考之《元史》,歲課之數為 銀至少。然則國賦之用銀,蓋不過二三百年間耳。今之言賦,必曰錢糧。夫錢, 錢也;糧,糧也。亦烏有所謂銀哉?且天地間銀不益增,而賦則加倍,此必不供 之數也。昔者唐穆宗時,物輕錢重,用戶部尚書楊於陵之議,令兩稅等錢皆易以 布帛絲纊,而民便之。吳徐知誥從宋齊邱言,以為錢非耕桑所得,使民輸錢,是 教之棄本逐末也,於是是諸稅悉收、帛、細絹。是則昔人之論取民者,且以錢 為難得也,以民之求錢為不務本也,而況於銀乎?右度土地之宜,權歲入之數, 酌轉般之法,而通融乎其間,凡州縣之不通商者,令盡納本色,不得已以其什之 三徵錢。錢自下而上,則監惡無所容,而錢價貴,是一舉而兩利焉。無蠲賦之虧, 而有活民之實;無督責之難,而有完逋之漸。今日之計莫便乎此。夫樹谷而徵銀, 是畜羊而求馬也;倚銀而富國,吳倚酒而充飢也。以此自愚,而其敝至於國與民 交盡,是其計出唐、宋之季諸臣之下也。
又曰:自古以來,有國者之取於民為已悉矣,然不聞有火耗之說。火耗之所 由名,其起於徵銀之代乎?原夫耗之所生,以一州縣之賦繁矣,戶戶而收之,銖 銖而納之,不可以瑣細而上諸司府,是不得不資於火。有火則必有耗,所謂耗者, 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賤丈夫焉,以為額外之徵,不免幹於吏議。擇人而食,未足 厭其貪忄林,於是藉火耗之名,為巧取之術。蓋不知起於何年,而此法相傳,代 增一代,官重一官,以至於今。於是官取其贏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輸國之十;裡 胥又取其贏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輸國之十。其取則薄於兩而厚於銖,其徵收這數, 者,必其地多而豪有力可以持吾之短長者也;銖者,必其窮下戶也。雖多取之, 不敢言也。於是兩之加焉十二三,而銖之加焉十五六矣。薄於正賦而厚於雜賦, 正賦耳目之所先也,雜賦其所後也。於是正賦之加焉十二三,而雜賦之加焉十七 八矣。解之藩司,謂之羨餘;貢諸節使,謂之常例。責之以不得不為,護之以不 可破,而生民之困未有甚於此時者矣。愚嘗久于山東,山東之民無不疾首蹙額, 而訴火耗之為虐者。獨德州則不然,問其故,則曰:州之賦二萬九千,二為銀, 八為錢也。錢則無火耗之加,故民力紓於他邑也。非德州之官皆賢,里胥皆善人 也,勢使之然也。又聞長者言:近代之貪吏倍甚於唐宋之時,所以然者,錢重而 難運,銀輕而易齎,難運則少取之而以為多,易齎則多取之而猶以為少。非唐宋 之吏多廉而今之吏貪也,勢使之然也。然則銀之通,錢之滯;吏之寶,民之賊也!
在有明之初,嘗禁民不得行使金銀,犯者準奸惡論。夫用金銀,何奸之有?有重 為之禁者,蓋逆知其弊之必至此也。當時市肆所用皆唐宋錢,而制錢則偶一鑄造, 以助其不足耳。今也泉貨弱而害金興,市道窮而偽物作,國幣奪於上,民力殫於 下。使陸贄、白居易、李翱之流而生今日,其諮嗟太息必有甚於唐之中葉者矣。
曰:子以火耗為病於民也,使改而徵粟米,其無淋尖、踢斛,巧取於民之術乎?
曰:吾未見罷任之倉官,寧家這鬥級,負米而行者也,必鬻銀而後去。有兩車行 於道,前為錢,後為銀,則大盜之所睨常在其後車焉。然則豈獨今之貪吏倍甚於 唐宋之時;河朔這間所名為響馬者,亦當倍甚於唐宋之時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