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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6

Chapter 625,101 wordsPublic domain

○吏胥 天子之所恃以平治天下者,百官也。故曰“臣作朕股肱耳目”,又曰“天工 人其代之”。今奪百官之權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 而巳。郭隗之告燕昭王曰:“亡國與役處,籲,其可懼乎!”秦以任刀筆之吏而 亡天下,此固已事之明驗也。

唐鄭餘慶為相,有主書滑渙,久司中書簿籍,與內官典樞密劉光琦相倚為奸, 每宰相議事,與光琦異同者,令渙往請,必得。四方書幣貲貨充集其門,弟泳官 至刺史。及餘慶再入中書,與同僚集議,渙指陳是非,餘慶怒叱之,未幾,罷為 太子賓客。其年八月,渙贓汙發賜死。憲宗聞餘慶叱渙事,甚重之。久之,復拜 尚書左僕射。韋處厚為相,有湯銖者為中書小胥,其所掌謂之孔目房。宰相遇休 假,有內狀出,即召銖至延英門付之,送知印宰相。由是稍以機權自張,廣納財 賄。處厚惡之,謂曰:“此是半裝滑渙矣。”乃以事逐之。夫身為大臣,而有甘 臨之憂,系Т之疾,則今之君子有愧於唐賢多矣。

謝肇氵制曰:“從來仁宦法罔之密,無如今日者,上自宰輔,下至驛遞倉巡, 莫不以虛文相酬應。而京官猶可,外吏則愈甚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 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過已往之舊牘,歷年之成規,不敢分毫逾越。而上 之人既以是責下,則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虛文應之;一有不應,則上之胥曹又 乘隙而繩以法矣。故郡縣之吏宵旦竭蹶,惟日不足,而吏治卒以不振者,職此之 由也。” 又曰:“國朝立法太嚴,如戶部官不許蘇松、浙江人為之,以其地多賦稅, 恐飛詭為奸也。然弊孔蠹竇皆由吏胥,堂司官遷轉不常,何知之有?今戶部十三 司胥算,皆紹興人,可謂目察秋毫,而不見其睫者矣。” ○法制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廢,而非所以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而已。

故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周公作《立政》之書曰:“文王罔攸,兼於 庶言,庶獄、庶慎。”又曰:“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於茲。”其丁寧後人之 意可謂至矣。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上至於衡石量書,日夜有 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太史公曰:“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奸偽萌 起,其極也,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然則法禁之多,乃所以為趣亡之具,而愚ウ 之君猶以為未至也。杜子美詩曰:“舜舉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時任商鞅,法 令如牛毛。”又曰:“君看燈燭張,轉使飛蛾密。”其切中近朝之事乎?

漢文帝詔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員,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 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於移風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擬於成、康之盛 也。

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無間言,以蕞爾之蜀,猶得小康。

魏操、吳權任法術,以御其臣,而篡逆相仍,略無寧歲。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 能防也。

叔向與子產書曰:“國將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則巧猾之徒皆得以法為 市,而雖有賢者,不能自用,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 也,曰:“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詳究事勢,豫為變通之地。後人承其已弊,拘於舊章, 不能更革,而復立一法以救之,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於叢脞,其 究也毛而不行,上下相蒙,以為無失祖制而已。此莫甚於有明之世,如勾軍、 行鈔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終不善者也。

宋葉適言:“國家因唐五代之極弊,收斂藩鎮之權盡歸於上,一兵之籍,一 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也。欲專大利而無受其大害,遂廢人而用法, 廢官而用吏,禁防纖悉,特與古異,而威柄最為不分,雖然,豈有是哉。故人才 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又曰: “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 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獲盡, 有之志不獲伸,昏然俯首,一聽於法度,而事功日墮,風俗日壞,貧民愈無告, 奸人愈得志,此上下之所同患,而臣不敢誣也。”又曰:“萬里之遠,顰呻動息, 上皆知之。雖然,無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百年之憂,一朝之患,皆上所獨 當,而群臣不與也。夫萬里之遠,皆上所制命,則上誠利矣。百年之憂,一朝之 患,皆上所獨當,而其害如之何?此外寇所以憑陵而莫御,仇恥所以最甚而莫報 也。” 陳亮《上孝宗書》曰:“五代之際,兵財之柄倒持於下,藝祖皇帝束之於上, 以定禍亂。後世不原其意,束之不已,故郡縣空虛,而本末俱弱。” 洪武六年九月丁未,命有司庶務更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 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果有違枉,從御史、按察司糾劾。令出, 天下便之。 ○省官 光武中興,海內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鄣塞破壞,亭燧絕滅或空置,太 守、令長招還流民。帝笑曰:“今邊無人,而設長吏治之,如春秋素王矣。”以 故省並郡國及官僚,屢見於史。而總之曰: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書調役,務 從簡寡,至乃十存一焉。以此知省官之故緣於少事。今也文書日以繁,獄訟日以 多,而為之上者主於裁省,則天下之事必將叢脞而不勝,不勝之極必復增官,而 事不可為矣。

晉荀勖之論,以為“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昔蕭、曹相漢,載其清 靜,民以寧一,所謂清心也。抑浮說,簡文案,略細苛,宥小失,有好變常以徼 利者,必行其誅,所謂省事也。”此探本之言,為治者識此,可無紛紛於職官多 寡之間矣。 ○選補 漢宣帝時,盜賊並起,徵張敞,拜膠東相。請吏追捕有功效者,得臺切比三 輔尤異,天子許之。上名尚書,調補縣令者數十人。是漢時縣令多取郡吏之尤異 者,是以習其事而無不勝之患。今則一以畀之初釋褐之書生,其通曉吏事者十不 一二,而軟弱無能者且居其八九矣。又不擇其人之材,而以探籌投鉤為選用之法, 是以百里之命付之茸不材之人,既以害民,而卒至於自害。於是煩劇之區遂為 官人之陷阱,而年年更代,其弊益深而不可振矣。然漢時之吏多通經術,故張弊 得而舉之,宣帝得而用之。今天下儒非儒,吏非吏,則吾又不識用之何從也。

于慎行《筆麝》言:“太宰富平孫公丕揚,患中人請託,難於從違,大選外 官,立為掣籤之法,一時宮中相傳以為至公,下逮閭巷翕然稱誦,而不知其非體 也。古人見除吏條格,卻而不視,以為一吏足矣。奈何衡鑑之地,自處於一吏之 職,而無所秉成,亦已陋矣。至於人才長短,各有所宜;資格高下,各有所便;

地方繁簡,各有所合;道里遠近,各有所準。乃一付之於籤,是掩鏡可以索照, 而折衡可以坐揣也。從古以來,不聞此法。” 南人選南,北人選北,此昔年舊例。宋政和六年,詔知縣注選,雖甚遠無過 三十驛。三十驛者,九百里也。今之選人,動涉數千裡,風士不諳,語音不曉, 而赴任寧家之費復不可量,是率天下而路也。欲除銓政之弊,豈必如此而後為至 公邪?夫人主苟能開誠佈公,則自大臣以下至於京朝官,無不可信之人。而銓選 之外有不必在京師者。唐貞觀元年,京師谷貴,始分人於洛州置選。至開耀元年, 以關外道里迢遞,河洛之邑,天下之中,始詔東西二曹兩都分簡。留放既畢,同 赴京師,謂之東選。是東都一掌選也。黔中、嶺南、閩中官不由吏部,委都督選 擇士人補授。上元三年八月壬寅,敕自今每年遣五品已上強明清正官充南選使, 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大曆十四年十二月己亥,詔專委南選使,停遣御史。是黔中、 嶺南、閩中各一掌選也。《李峴傳》曰:“代宗即位,徵峴為荊南節度、江陵尹、 知江淮選補使。”又曰:“罷相為吏中尚書,知江淮選舉,置銓於洪州。”《劉 滋傳》曰:“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洪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旱 蝗,谷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是江南又一 掌選也。宋神宗詔川陝、福建、廣南八路之官罷任,迎送勞苦,令轉運司立格就 注,免其赴選。是亦參用唐人之法。今之議者必曰:如此,多請託之門,而啟受 賕之徑。豈唐人盡清廉,而今人皆貪濁邪?夫子之告仲弓曰:“舉爾所知。”今 之取士,禮部以糊名取之,是舉其所不知也;吏部以掣籤注之,是用其所不知也。

是使其臣拙於知人,而巧於避事。及乎赴任之後,人與地不相宜,則吏治墮,吏 治墮則百姓畔,百姓畔則干戈興。於是乎軍前除吏,而並其所為尺寸之法亦不能 守。豈若廓然大公,使人舉其所知,而明試以功,責其成效於服官之日乎?唐太 宗謂侍臣曰:“刺史,朕當自選;令,宜詔五品已上各舉一人。”有明正統元年 十一月乙卯,敕在京三品以上官,各舉廉潔正明達事體堪任御史者一人,在京四 品官及國子監翰林院堂上官、各部郎中員外郎、六科科給事中、各道掌道御史, 各舉廉慎明敏寬厚愛民堪任知縣者一人,吏部更加詳察而擢用。夫欲救今時之敝, 必如此而後賢才可得,政理可興也。自南北互選之後,赴任之人動數千裡,舉債 方得到官。而土風不諳,語言難曉,政權所寄多在猾胥。昔唐之季世,嘗暫一行 之於嶺南矣。文宗開成五年十一月,嶺南節度使盧鈞奏:“伏以海嶠擇吏,與江 淮不同。若非諳熟土風,即難搜求人瘼。且嶺中往日之弊是南選,今時之弊是北 資。臣當管二十二州,惟韶、廣二州官僚,每年吏部選授,若非下司貧弱令史, 即是遠處無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積債,十中無一肯識廉恥。臣到任四年,備 知情狀。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擬,且委本道求才。若攝官廉慎 有聞,依前許觀察使奏正。事堪經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此固昔人以為敝 法而改弦者矣。處臺衡者,其可不用讀書人哉。

掣籤之法未行,選司猶得意為注闕,雖多有為人擇地,亦尚能為地擇人。自 新法既行,並以聽之不可知之數,而敏劇之區,有累任不得賢令,相繼褫斥者。

夫君子之道在乎至公,存一避嫌之心,遂至以人牧為嘗試。昔唐皎為吏部侍郎, 當引入銓,或雲其家在蜀,乃注與吳;復有言親老,先任江南,即唱之隴右。史 書以為譏笑。以此用人,豈能致太平之理哉!《實錄》言洪武四年正月壬辰,河 南府知府徐麟以母老,居蘄之廣濟,請終養。詔改麟為蘄州府知府,俾就養其母。

聖主之興,坦懷待物,其所以勸群臣者至矣。

萬曆末,常熟顧大韶作《竹籤傳》,其文仿《毛潁傳》為之。謂籤對主上言: “上而庶吉士科道之選,下而鄉會議取士,臺皆用臣,臣乃得殿其材。”此憤世 滑稽之言,然以之曉人,可謂罕譬而喻矣。夫楚王之厭紐,盆子之探符,古之人 用以立帝立王,而今日廑廑施之選人乎?

唐時所謂銓者,有留有放。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宋白 曰:“長名榜定留放,留者入選,放者不得入選。已定注,則過門下、侍中、給 事中按閱,有不可黜之,故放者多而留者少。景雲中,以宋為吏部尚書,李義、 盧從願為侍郎,皆不畏強禦,請謁路絕,集者萬餘人,留者三銓不過二千,人服 其公。宋時此法猶存,孝宗乾道元年五月乙亥,詔未銓試人毋得堂除。未有若近 代之一登科而受祿,如持券者也。 ○停年格 今之言停年格者,皆言起於後魏崔亮。今讀亮本傳,而知其亦有不得已也。

傳曰“遷吏部尚書。時羽林新害張彝之後,靈太后令武官得依資入選。官員既少, 應選者多,前尚書李韶循常擢人,眾情嗟怨。亮乃奏為格制,不問賢愚,專以停 解日月為斷,雖復官須此人,停日後者終於不得;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

沈滯者皆稱其能。亮外甥司空諮議劉景安,以書規亮曰:‘殷周以鄉塾貢士,兩 漢由州郡薦才,魏晉因循,又置中正。諦觀在昔,莫不審舉,雖未盡美,足應十 收六七。而朝廷貢秀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惟論章句,不及治道;產 中正惟辨氏族,不考人才。至於取士之途不博,沙汰之理未精。而舅屬當銓衡, 宜改張易調,如之何反為停年格以限之?天下之士誰復修厲名行哉!’亮答書曰: ‘汝所言乃有深致,吾乘時徼倖,得為吏部尚書。常思同升舉直,以報明主之恩, 乃其本願。昨為此格,有由而然。今已為汝所怪,千載之後,誰知我哉!古今不 同,時宜須異,何者?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尚書據狀,量人授職。

此乃與天下群賢共爵人也。吾謂當爾之時,無遺才,無濫舉矣,而汝猶雲十收六 七;況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鑑照察天下。劉毅所云一史部,兩郎中,而 欲究竟人物,何異以管窺天而求其博哉!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崛起, 不解書計,惟可廣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垂組乘軒,責以治效,是所謂 未曾操刀而使專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設令千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 人望一官,何由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既不 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昔子產鑄刑書以救敝,叔向譏之以正法,何 異汝以古禮難權宜哉。仲尼有言:知我者《春秋》,罪我者亦《春秋》。吾之此 指其猶是也,但令將來君子知吾意焉。”後甄琛、元修義、城陽王徽相繼為吏部 尚書,利其便己,踵而行之。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自亮始也。然 觀其答書之指,考其時事,由羽林之變既姑息於前,武人之除復濫開於後,不得 已而為此例。今也上無陵壓之勳人,下無噪呼之叛黨,何疑何憚,而不復前王之 制,乃以停年為斷乎! 《魏書•辛雄傳》:上疏言:“自神龜末來,專以停年為選。士無善惡,歲 久先敘;職無劇易,名到授官。執案之吏以差次日月為功能,銓衡之人以簡用老 舊為平直。且庸劣之人莫不貪鄙,委斗筲以共治之重,託碩鼠以百里之命,皆貨 賄是求,肆心縱意,禁制雖煩,不勝其欲。致令徭役不均,發調違謬,箕斂盈門, 囚執滿道。二聖明詔,寢而不遵;畫一之法,懸而不用。自此中外之民相將為亂, 蓋由官授不得其人,百姓不堪其命故也。”嗚呼,此魏之所以未久而亡也歟? 《北齊書•文襄帝紀》:“攝吏部尚書。魏自崔亮以後,選人常以年勞為制。

文襄乃釐改前式,銓擢惟在得人。又沙汰尚書郎,妙選人地以充之。至於才名之 士,鹹被薦擢。” 《通典》:“唐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進者眾,選人漸 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為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歷榜,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 官資高下升降,以為故事,其後莫能革焉。至玄宗開元十八年,行儉子光庭為侍 中兼吏部尚書。先是,選司注官惟親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遷,或老於下位,有 出身二十餘年不得祿者。又州縣亦無等級,或自大入小,或初近後遠,皆無定製。

光庭始奏用循資格,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官高者選少,卑者選 多,無問能否,選滿則注。限年躡級,不得逾越,非負譴者皆有升無降,庸愚沈 滯者皆喜,謂之聖書。雖小有常規,而掄才這方失矣。其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

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自宋以下,年資之制大抵皆 本於光庭也。” 宋孫洙《資格論》曰:“三代以下選舉之法,其始終一切皆失者,其國家資 格之制乎!今賢材之伏於下者,資格閡之也;職業之廢於官者,資格牽之也;士 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職業之廢於官者,資格牽之也;士之寡廉鮮恥者, 爭於資格也;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資格之人眾也。萬事之所以抗弊,百吏之所以 廢馳,法制之所以頹爛決潰而不之救者,皆資格之失也。惟天之生大賢大德也, 非以私厚其人,將使之輔生民之治者也;惟人之有大材大智者,非以獨樂其身, 將以振生民之窮者也。今小人累日而取貴仕,君子側身而困卑位,賢者戴不肖於 上,而愚者役智者於下,爵不考德,祿不授能,故曰:賢才之伏於下者,資格閡 之也。才足以堪其任,小拘歲月而防之矣;力不足以稱其位,增累考級而得之矣。

所得非所求也,所求非所任也。位不度才,功不索實。故曰:職業之廢於官者, 資格牽之也。今夫計歲閥而爭年勞者,日夜相鬥也。有司躐一名,差一級,則攝 衣而群爭訴矣。其甚者或懷黃敕而置於丞相之前也,其行義去市賈者亡幾耳。故 曰:士之寡廉鮮恥者,爭於資格也。來而暴一邑,既歲滿矣,又去而虐一州也, 非以贓敗,至死不黜。虎吏靡刂牙而食於民,賢者鬱死於巖穴,而赤子不得愛其 父母也。故曰:民之困於虐政暴吏者,資格之人眾也。夫資格之法起於後魏崔亮, 而復行之於唐之裴光庭,是二子者,其當世固已罪之,不待後人之譏矣。然而行 之前世,不過數十年者也。後得稱職者矯而更之,故其患不大。今資格之弊,流 漫根結,踵為常法,方且世世而遵行之矣。往昔不知非,來者不知矯,故曰:萬 事撫弊,百吏廢馳,法制頹爛決潰而不之救也。雖然,不無小利也,小便也,利 之者蠢愚而廢滯者也,便之者耋老而庸昏者也;而於天下國家焉則大失也,大害 也。然而提選部者,亦以是法為簡而易守也,百品千群,不復銓敘人物而綜核功 實,一吏在前勘薄,呼名而授之矣。坐廟堂者亦以是法為要而易行也,大官大職, 列籍按氏,差第日月,Ш然而宜大蠲弊法,簡拔異能,爵以功為先後,用以才為 序次,無以積勤累勞者為高敘,無以深資入考者為優選。智愚以別,善否陳前, 而萬事不治,庶功不熙者,臣愚未嘗聞也。” 金章宗謂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資歷,循資之法起於唐代,如此何以得人?” 平章政事張汝霖對曰:“不拘資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甫為相, 未逾年薦八百人,豈綿非常之材與?” ○銓選之害 宋葉適論銓選之害曰:“夫甄別有序,黜陟不失者,朝廷之要務也。故自一 命以上,皆欲用天下之所賢者,而不以便其不肖者之人。竊怪人主之立法,渾為 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賢才,以俱入於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銓 選也。吏部者,朝廷喉舌之處也。尚書、侍郎者,天子貴近之臣也。處之以其地, 任之以其官,與之以甄別黜陟天下士大夫之柄,而乃立法以付之,曰:吾一毫不 信汝也,汝一毫不自信也。其人之賢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遠近,其資之先後, 其祿之厚薄,其闕之多少,則曰是一切有法矣。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詰難之至 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於銓選之法也。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 祿,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 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於是矣。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 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及其一 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 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嗟夫,豈其人這本若是陋哉。

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敘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 汨沒於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 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 衰亂之餘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於陛下而不復也。” 楊萬里作《選法論》,其上篇曰:“臣聞選法之弊在於信吏而不信官。信吏 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 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為紙尾而已。

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賕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 廷之意也,法也。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天子不自信, 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奸,而其用法 也,則取於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於法,而朝廷之權輕於吏也。其言至於勝法, 而其權至重於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 奉法也。然而法不決之於官,而決於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

今有一事於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這有求於吏部,有持牒而請曰: ‘我應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宜其為可無疑也。退而 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 紙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 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 賢,而不謁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長、貳 無以詰,則亦曰然。士大夫於是不決之法,不請之長貳,而以市於吏。吏曰可也, 而勿亟也。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 也,朝廷不訶也。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 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然則曷為端?其病在於忽大體,謹小 法而已矣。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並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且 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銓選,果止小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 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於謹小 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繫於大體之利害, 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銓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 而已。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於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 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其下篇曰:“臣聞吏部這權不異於宰相,亦 不異於一吏。夫宰相相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既曰吏部之權不異於 宰相,又曰亦不異於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 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注擬州縣之百官,下至於薄尉,而上至於守貳,此吏部 之權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於吏部也,未有 不由於吏部而官者。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 臺閣之所佈列者,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權不異於宰相。雖然, 吏部之所謂注擬何也?始入官者則得薄尉,自薄尉來者則得令丞。推而上之,至 於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於守貳,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 者則曰不應格。曰應格矣,雖貪者、疲軟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 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也。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 士,皆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 畢矣。如募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 薄,盡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爭也。吏部注擬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 亦止於止爭而已矣。故曰亦不異於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謂銓量者矣,揖之使書, 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 明暗、筋力之老壯也。曰銓量者,如是而已矣。而賢不肖愚智何別焉?昔晉用山 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 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雲:‘黃、散以下皆委。’ 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 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將止取今所謂銓量者而為黃、 散邪?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如丞、薄以 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至於縣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守貳之 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 到部而注擬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以一歲三數百之守 貳、縣宰,而散之於三百六旬之日月,則一日之注擬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

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月計之而不 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 哉。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將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 昔陸贄請令臺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贄諫之 曰:‘陛下擇相亦不出臺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 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於精擇長吏。’贄之說盡矣。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擬 者而不疑也;至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百官,孰非宰相進擬者而不疑也;至 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 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復 起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於 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 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復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 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賂公行,奸弊滋甚。

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 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 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 平允矣。”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 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自例 行而法廢矣。故諺稱吏部為‘例部’。是則銓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 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於下。世世 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

寇菜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公方議其事,吏有 以文籍進者。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 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於上前,溫公 曰:“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 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 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員缺 員缺之名,自晉時已有之。《晉書•王蘊傳》:“遷尚書吏部郎。每一官缺, 求者十輩。”《魏書•元修義傳》:“遷吏部尚書。時上黨郡缺,中散大夫高居 求之。”至唐趙憬審官六議,遂有人少闕多、人多闕少之語。而崔以中書侍郎 知吏部選事,至逆用三年員闕。今狐亙在吏部,楊炎為侍郎,至分闕,以惡闕 與炎。其名相傳,至今不改矣。 《舊唐書•德宗紀》:“御史大夫崔從奏:‘兵戎未息,仕進頗多。比來每 至選集,不免據闕留人。嘗嘆遺才,仍招怨望。’”此亦似今之截留候選也。 《大唐新語》:“劉思立為考功員外,子憲為河南尉。思立今日亡,明日選 人有索憲闕者。載深諮嗟,以為名教所不容,乃書其無行註名籍。其人比出選門, 為眾目所視,眾口所訾,亦超趄而失步矣。朝廷鹹謂載能振理風俗。自今言之, 不過索一丁憂之闕,亦何至見擯於清議邪?不知由是心推之,有其親未死而設為 機阱以謀奪其處,亦人情之所必至得矣。孟子曰:‘人能充無慾害人之心,而仁 不可勝用也。人能充無穿窬之心,而義不可勝用也。’苟反是而充之,其亦何所 不至邪!願後之持銓衡者常以正風俗為心,則國家必有得人之慶矣。” ●卷九 ○人才 宋葉適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縛至不可動,而人這智慮自不能 出於繩約之內,故人材亦以不振。今與人稍談及度外之事,輒搖手而不敢為。夫 以漢這能盡人材,陳湯猶扼腕於文墨吏,而況於今日乎?宜乎豪傑之士無以自奮 而同歸於庸懦也。” 使枚乘、相如而習今日之經義,則必不能發其文章;使管仲、孫武而讀今日 之科條,則必不能運其權略。故法令者,敗壞人材之具。以防奸宄,而得之者十 三;以沮豪傑,而失之者常十七矣。

自萬曆以上,法令繁而輔之以教化,故其治猶為小康。萬曆以後,法令存則 教化亡,於是機變日增,而材能日減。其君子工於絕而不能獲敵之首,其小人善 於盜馬而不肯救君之患。誠有如《墨子》所云:“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 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呂氏春秋》所云:“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 列近則持諫,將眾則罷怯。”又如劉ナ所云:“謀不足以剪除奸兇,而詐足以抑 揚威福;勇不足以鎮衛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閭里”者,嗚呼!吾有以見徒法之無 用矣。 《實錄》言:“宣德五年八月丙戌,上罷朝,御文華殿,學士楊溥等侍。上 問:‘庶官之選,何術而可以盡得其人。’溥對曰:‘嚴薦舉,精考課,何患不 得?’;上曰:‘近代有罪舉主之法,夫以一言之薦而欲保其終身,不亦難乎” 朕以為教養有道,人材自出。漢董仲舒言:素不養士,而欲求賢,猶不琢玉而求 文采。此知本之論也。徒循三載考績之文,而不行三物教民之典,雖堯舜,亦不 能以成允釐之治矣。’” ○保舉 《宋史》:“元初,司馬光為相,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 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故孔門以四科取士, 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則世無可棄之士。臣 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 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葉 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二曰節 操方正、可備獻納科,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 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七曰文章典麗、可備 著述科,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十曰練習法 令,能斷請讞科。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 夫,職自觀文殿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 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

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誥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 以謬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 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循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 採訪譭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 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 寬宥,則不敢妄舉矣。” 明主勞於求賢,而逸於任人。《韓非子》雲:“王登為中牟令,言中牟士中 章胥已。襄主曰:‘子見之,我將以為中大夫。’其相室曰:‘中大夫,晉重列 也,今無功而受,君其耳而未之目邪?’襄主曰:‘我取登既耳而目之矣。登之 所取,又耳而目之,是耳目人終無已也。’”此執要之論也。善乎!子夏之告樊 遲也,曰:“舜有天下,選於眾;舉皋陶不仁者遠矣。湯有天下,選於眾;舉伊 尹,不仁者遠矣。” 《唐書》:崔甫為相,薦舉惟其人,不自疑畏,推至公以行,日除十數人。

未逾年,除吏幾八百員,多稱允當。帝嘗謂曰:“人言卿擬官多親舊,何邪?” 對曰:“陛下令臣進擬庶官,夫進擬者必悉其才行,若素不知聞,何由得其實?” 帝以為然。以德宗之猜忌而猶能聽之,愈乎近代之人主也。

正統三年十一月乙未,行在能政司左通政陳恭言:“古者擇任庶官,悉由選 部,是以職任專而事體頃者令朝臣各薦所知,恐開私謁之門,而長奔競之風,乞 令杜絕,一歸銓部。”事下,行在吏部尚書郭等覆奏曰:“往時朝廷慮典銓者 未盡知人,故敕廷臣各舉所知,其法良矣。脫有徇私,邦憲昭然,誰肯同蹈?今 恭聽流言而尼良法,未見其當也。”乞令仍舊,從之。 ○關防 《隋書•酷吏傳》:“厙狄士文為貝州刺史,凡有出入,皆封署其門,僮僕 無敢出外。”此今日居官通例,而史以為異事,豈非當日法制雖嚴,而關防未若 今之密乎”末世人習澆訛,防閒日甚,少不禁飭,則奸宄之待投間抵隙,無所不 至。長吏到官,以關防為第一義。然愚以為但無至公之心以御之爾。《世說》: “晉文王親愛阮嗣宗,阮從容言:‘嘗遊東平,樂其土風,願得為東平太守。’ 文王從其意。阮騎驢徑到郡,至則壞府舍諸壁障,使內外相望,然後教令,一郡 清肅。十餘日,復騎驢去。”唐姚合為武功尉,其《縣居詩》曰:“朝朝門不閉, 長似在山時。”在曠達之士猶且為之,而況於大賢也” 《大唐新語》:“姜晦為吏部侍郎,性聰悟,識理體。舊制:吏曹舍宇悉布 棘,以防令史與選人交通。及晦領選事,盡除之。大開銓門,示無所禁。有私引 置者,晦輒知之,召問,莫不首伏。初,朝廷以晦改革前規,鹹以為不可。竟銓 綜得所,賄賂不行,舉朝歎服。”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八月壬申,上謂刑部尚書唐鐸、工部侍郎秦逵、 都察院左都御史詹徽等曰:‘朕初於文籍設關防印記者,本以絕欺蔽,防奸偽, 特一時權宜爾。果正人君子,焉用是為?自今六科有關防印記俱銷之,仍移文諸 司,使知朕意。’” ○封駁 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齊景公燕賞於國內,萬鍾者三,千鍾者 五。令三出,而職計莫之從。公怒,令免職計。令三出,而士師莫之從。此《畜 君》之詩所為作也。漢哀帝封董賢,而丞相王嘉封還詔書。後漢鍾離意為尚書僕 射,數封還詔書。自是封駁之事多見於史,而未以為專職也。唐制:凡詔敕皆經 門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還。而給事中有駁正違失之掌,著於《六典》。如袁 高、崔植、韋弘景、狄兼、鄭肅、韓、韋溫、鄭公輿之輩,並以封還敕書, 垂名史傳。亦有召對慰諭,如德宗之於許孟容;中使嘉勞,如憲宗之於薛存誠者。

而元和中,給事中李藩在門下,制敕有不可者,即於黃紙後批之。吏請別連白紙, 藩曰:“別以白紙,是文狀也,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將軍李燧為嶺南節 度使,已命中使賜之節,給事中蕭仿封還制書。上方奏樂,不暇別召,中使使優 人追之節,及燧門而返。人臣執法之正,人主聽言之明,可以並見。五代廢弛, 宋太宗淳化四年六月戊寅,始復給事中封駁。而司馬池猶謂門下雖有封駁之名, 而詔書一切,自中書以下非所以防過舉也。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 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六部 之官無敢抗科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萬曆之時,九重淵默;泰昌 以後,國論紛紜,而維持禁止往往賴抄參這力,今人所不知矣。 《元城語錄》曰:“王安石薦李定時,陳襄彈之,未行。已擢監察御史裡行, 宋次道封還詞頭,辭職,罷之。次直呂大臨,再封還之。最後付蘇子容,又封還 之。更奏,復下,至於七八。子容與大臨俱落職奉朝請,名譽赫然。此乃祖宗德 澤。百餘年養成風俗,與齊太史見殺三人,而執筆如初者何異?” ○部刺史 漢武帝遺刺史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一 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倍公向 私,旁諂牟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 任刑,喜則任賞,煩擾刻暴,剝削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 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怙倚榮勢,請託 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又令歲終得乘 傳奏事。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本自 秦時遣御史出監諸郡。《史記》言秦始皇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蓋 罷侯置守之初而已設此制矣。成帝末,翟方進、何武乃言:“《春秋》之義,用 貴治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請罷刺史,更 置州牧,秩二千石。”而朱博以漢家故事,置部刺史,秩卑而賞厚,鹹勸功樂進。

州牧秩真二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第補,其中材則苟自守而已。恐功效陵 夷,軒軌不勝。”於是罷州牧,復置刺史。劉昭之論,以為刺史監糾非法不過六 條,傳車周流,匪有定鎮,秩裁六百,未生陵犯之釁。成帝改牧,其萌始大。合 二者之言觀之,則州牧之設,中材僅循資自全,強者至專權裂土。然後知刺史六 條為百代不易之良法。而今之監察御史巡按地方,為得古人之意矣。又其善者在 於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監臨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則情親而弊生, 望輕而法玩,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漢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見於二三百 年者也。若夫倚勢作威,受賕不法,此特其人之不稱職耳,不以守令之貪殘而廢 郡縣,豈以巡方之濁亂而停腳史乎?至於秩止七品,與漢六百石制同。《王制》: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金華應氏曰:“方伯者,天 子所任以總乎外者也,又有監以臨之,蓋方伯權重則易專,大夫位卑則不敢肆。

此大小相維,內外相統之微意也,何病其輕重不相準乎?夫不達前人立法之意, 而輕議而邑志載之。變更,未有不召亂而生事者。吾於成、哀之際,見漢治之無 具矣。” 唐自太宗貞觀二十年,遣大理卿孫伏伽、黃門侍郎褚遂良等二十二人,以六 條巡察四方,黜陟官吏,帝親自臨決,牧守已下以賢能進擢者二十人,以罪死者 七人,其流罪已下及免黜者數百人。已後頻遣使者,或名按察,或名巡撫。至玄 宗天寶五載正月,命禮部尚書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風俗及黜陟官吏,此則巡按之 名所由始也。

玄宗開元二十二年二月辛亥,置十道採訪處置使。詔曰:“言念蒼生,心必 遍於天下;自古良牧,福猶潤於京師。所以歷選列城,聿求連率;豈徒刺察,將 委輯寧。朝散大夫檢校御史中丞,關內宣論賑給使上柱國盧絢等,任寄已深,聲 實兼茂。鹹貫通於理道,益純固於公心。或華髮不衰,或白圭無玷。可以軌儀郡 國,康濟黎元。間歲已來,數州失稔,頗致流冗,能勿軫懷?而吏或不畏不仁, 不安不便。誠須矯過,必在任賢。庶蠲疾苦之源,以協大中之義。若令行一道, 利乃萬人。朕所設官,以俟能者。” 於文定《筆麝》曰:“元時風憲之制,在內諸司有不法者,監察御史劾之;

在外諸司有不法者,行臺御史劾之,即今在內道長、在外按臺之法也。惟所謂行 臺御史者,竟屬行臺,歲以八月出巡,四月還治,乃長官差遣,非由朝命,其體 輕矣。本朝御史總屬內臺,奉命出按,一歲而更,與漢遣刺史法同,唐宋以來皆 不及也。” 《金史•宗雄傳》:“自熙宗時,遣使廉問吏治得失。世宗即位,凡數歲, 輒一遣黜陟之。故大定之間,郡縣吏皆奉法,百姓滋殖,號為小康。章宗即位, 置九路提刑使。” ○六條之外不察 漢時,部刺史之職不過以六條察郡國而已,不當與守令事。故朱博為冀州刺 史,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鮑宣為豫州牧, 以聽訟所察過詔條被劾。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 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翟方進傳》言:“遷朔方 刺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輒舉。”自刺史之職下侵,而守令始不可為,天下 之事猶治絲而棼之矣。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諭按治江西監察御史花綸等,自今惟 官吏貪墨鬻法及事重者如律逮問,其細事毋得苛求。” ○隋以後刺史 秦置御史以監諸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 十三州刺史,各一人。魏晉以下,為刺史持節都督。隋文帝開皇三年,罷郡,以 州統縣,自是刺史之名存而職廢。後雖有刺史,皆太守之互名,非舊刺史之職, 理一郡而已。由此言之,漢之刺史猶今之巡按御史,魏晉以下之刺史猶今之總督, 隋以後之刺史猶今之知府及直隸知州也。

宋真宗鹹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疏言:“昔自秦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為 十三郡,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 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此權 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俸祿,分 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 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

昔太平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置使,唐制可 尋。至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 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

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臣欲乞復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裡而分割, 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 又給防閣庶僕親事帳內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

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 自餘別給一切權停。今郡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 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雲。昔漢宣帝下詔 雲:‘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 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 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 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制,既豐 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於舊費。”觀此,則今代所循大抵 皆宋之餘弊矣。 ○知縣 知縣者,非縣令,而使之知縣中這事。杜氏《通典》所謂“檢校、試攝、判 知之官”是也。唐姚合為武功尉,作詩曰:“今朝知縣印,夢裡百憂生。”唐人 亦謂之“知印”,其名始於貞元已後。其初尚帶一“權”字。《白居易集》有 《裴克諒權知華陰縣令制》曰:“華陰令卒,非選補時。調租勉農,政不可缺。

前鎮國軍判官大理評事裴克諒,久佐本府,頗有勤績。屬邑利病,爾必周知。宜 假銅墨,試其才理,待有所立,方議正名。”是權知者,不正之名也。至於普設 知縣,則起自宋初。《本朝事實》雲:“五代任官,凡曹掾簿尉之齷齪無能,以 至昏老不任驅策者,始注縣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誅求刻剝,猥跡萬狀。

至優諢之言,多以令長為笑。” 建隆三年,始以朝官為知縣。其間復參用京官,或幕職為之。《宋史》言: “宋初,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 邑。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御史王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於繼徽 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又曰:“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 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自此以後,遂罷令而設知縣, 沿其名至今。” 《雲麓漫鈔》曰:“唐制,縣令闕,佐官攝令,曰知縣事。李翱任工部,志 文雲‘攝富平尉知縣事’是也。今差京官曰知縣,差選人曰令,與唐異矣。” 宋時結銜,曰以某官知某府事,以某官知某州事,以某官知某縣事。以其本 非此府、此州、此縣之正官,而任其事,故云然。今則直雲某府知府、某州知州、 某縣知縣,文復而義舛矣。

北齊宰縣,多用廝濫。至於士流,恥居百里。五代選令,必皆鄙猥之人。自 古以來,以社稷民人寄之庸瑣者,有此二敗。以今準古,得無同之。 ○知州 宋葉適言:“五代之患,專在藩鎮。藝祖思靖天下,以為不削節度,則其禍 不息。於是姑置通判,以監統刺史而分其柄。命文臣權知州事,使名若不正、任 若不久者,以輕其權。監當知榷稅,都監總兵戎,而太守者塊然徒管空誠,受詞 訴而已。諸鎮皆束手請命,歸老宿衛,昔日節度之害盡去。而四方萬里之遠奉尊 京城,文符朝下,期會夕報,伸縮緩急,皆在朝廷矣。”是宋初本有刺史,而別 設知州以代其權。後則罷刺史而專用知州,以權設之名為經常之任矣。 《新唐書》:“元和初,李吉甫為相。病方鎮強恣,為帝從容言,使屬郡刺 史得自為政,則風化可成。帝然之,出郎吏十餘人為刺史。”宋祖之以京官臨制 州縣,蓋趙公開其端矣。 ○知府 唐制,京郡乃稱府。至宋,則潛藩之地皆升為府。宋初太宗、真宗皆嘗為開 封府尹,後無繼者,乃設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崇寧三年,蔡京乞罷權知 府,置牧、尹各一員。牧以皇子領,尹以文臣充。是權知府者,所以避京尹之名 也。今則直命之為知府,非也。 ○守令 所謂天子者,執天下之大權者也。其執大權,奈何以天下之權寄之天下之人, 而權乃歸之天子?自公卿大夫至於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權,以各 治其事,而天子之權乃益尊。後世有不善治者出焉,盡天下一切之權而收之在上, 而萬幾之廣,固非一人之所能操也,而權乃移於法,於是多為之法以禁防之。雖 大奸有所不能逾,而賢智之臣亦無能效尺寸於法之外,相與兢兢奉法,以求無過 而已。於是天子之權不寄之人臣,而寄之吏胥,是故天下之尤急者,守令親民之 官。而今日之尤無權者莫過於守令,守令無權而民之疾若不聞於上,安望其致太 平而延國命乎!《書》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蓋至於守令 日輕,而胥吏日重,則天子之權已奪,而國非其國矣,尚何政令之可言耶!削考 功之繁科,循久任之成效,必得其人,而與之以權,庶乎守令賢而民事理,此今 日之急務也。◎元吳淵穎《歐陽氏急就章解•後序》曰:“今之世,每以三歲為 守令滿秩,曾未足以一新郡縣之耳目而已去。又況用人不得專闢,臨事不得專議, 錢糧悉拘於官而不得專用,軍卒弗出於民而不得與聞。蓋古之治郡者,自闢令丞;

唐世之大藩,亦多自闢幕府僚屬。是故守主一郡之事,或司金谷,或按刑獄,各 有分職,守不則政自治。雖令之主一邑,丞則贊治而掌農田水利,主簿掌簿書, 尉督盜賊,令亦不勞,獨議其政之當否而已。今自一命而上,皆出於吏部,遇一 事,公堂完署,甲是乙否。吏或因以為奸,勾稽文墨,補苴罅漏、塗擦歲月,填 塞辭款,而益不能以盡民之情狀。至於唐世之賦,上供送使留州,自有定額。兵 則郡有都試,而惟守之所調遣。宋之盛時,歲有常貢,官府所在,用度贏餘,過 客往來,廩賜豐厚,故士皆樂於其職而疾於赴功。兵雖不及於唐,義勇民丁,團 結什伍,衣裝弓弩,坐作擊刺,各保鄉里,敵至即發,而郡縣固自兼領者也。今 則官以錢糧為重,不留贏餘,常俸至不能自給,故多贓吏;兵則自近戍遠,既為 客軍,尺籍伍符各有統帥,但知坐食郡縣之租稅,然已不復系守令事矣。夫闢官、 蒞政、理財、治軍,郡縣之四權也,而今皆不得以專之,是故上下之體統雖若相 維而令不一,法令雖若可守而議不一。為守令者既不得其職,將欲議其法外之意, 必且玩常習故,闢嫌礙例,而皆不足以有為。又況三時耕稼,一時講武,不復古 法之便易,而兵、農益分。遇歲一儉,郡縣之租稅悉不及額,軍無見食,東那西 挾,倉空虛,而郡縣且不能以振救,而坐至流亡。是以言蒞事而事權不在於郡 縣,言興利而利權不在於郡縣,言治兵而兵權不在於郡縣,尚何以復論其富國裕 民災道哉!必也,復四者之權一歸於郡縣,則守令必稱其職,國可富,民可裕, 而兵、農各得其業矣。” 宋理宗淳八年,監察御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今日救弊之策,大端 有四:宜採夏侯太初並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於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 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 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 此數言者,在今日亦可採而行之。 《舊唐書•烏重胤傳》:“元和十三年,為橫海節度使。上言曰:‘臣以河 朔能拒朝命者,其大略可見。蓋刺史失其職,反使鎮將領兵事。若刺史各得職分, 又有鎮兵,則節將雖有祿山、思明之奸,豈能據一州為畔哉!所以河朔六十年能 拒朝命者,只以奪刺史、縣令之職,自作威福故也。臣所管德、棣、景三州已舉 公牒,各還刺史職事訖,應在州兵,並令刺史收管。’從之。由是法制修立,各 歸名分。是後雖幽、鎮、魏三州以河北舊風自相更襲,在滄州一道,獨稟命受代, 自重胤制置使然也。” 祖宗朝,凡大府知府之任多有賜敕,然無常例。成化四年七月,廉州府知府 邢正將之任,以廉州密邇珠池,喉襟交址,近為廣西流賊攻陷城邑,生民凋弊, 特請賜敕。從之。吉安府知府許聰將之任,以吉安多強宗豪右,詞訟繁興,亦請 賜敕,俾得權宜處置。從之。 ○刺史守相得召見 兩漢之隆,尤重太守。史言孝宣拜刺史、守相,輒親見問,觀其所由,退而 考察所行,以質其言。有名實不相應,必知其所以然。常稱曰:“庶民所以安其 田裡,而亡嘆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與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當 日太守常得召見,或賜璽書,堂陛之間,不甚闊絕。文帝謂季布曰:“河東,吾 股肱郡,故特召君耳。”武帝賜嚴助書:“久不聞問,具以《春秋》對,毋以蘇 秦縱橫。”賜吾丘壽王書:“子在朕前之時,知略輻湊;及至連十餘城之守,任 四千石之重,職事並廢,盜賊縱橫,甚不稱在前時,何也?”光武勞郭曰: “賢能太守,去帝城不遠,河潤九里,冀京師並蒙福也。”天下之大不過數十郡 國,而二千石之行能皆獲簡於帝心,是以吏職修而民情達。以視後世之寄耳目於 監司,飾功狀於文簿者,有親疏繁簡之不同矣。其在唐時,猶存此意。玄宗開元 十三年,上自選諸司長官有聲望者十一人為刺史,命宰相諸王餞於洛濱,御書十 韻詩賜之。宣宗時,李行言自涇陽縣令除海州刺史,李君自醴泉令除懷州刺史, 皆採之民言,擢以御筆。入謝之日,處分州事,萬里之遠,如在階前。夫人主而 欲親民,必自其親大吏始也。 《冊府元龜》:“憲宗元和三年二月,敕許新除官及刺史等,假日於宣政門 外謝,便進狀辭。其授官於朝常禮謝,並不須侯假開。國朝舊制,凡命都督、刺 史,皆臨軒冊拜,特示恩禮。近歲雖不冊拜,而牧守受命之後,皆便殿口對賜衣, 蓋以親人之官,恩禮不可廢也。時宰相李吉甫之舅裴復新除河南少尹,求速之任。

適遇寒食假,吉甫特奏,請遂兼刺史。同有是命,非舊典也。”今日則名為陛辭, 而不得一見天顏。堂廉內外之分,益為邈絕。 ○漢令長 漢時令長,於太守雖稱屬吏,然往往能自行其意,不為上官所奪。如蕭育為 茂陵令,會課,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見責問。育為之請,扶風怒曰:“君課 第六,裁自脫,何暇欲為左右言!”及罷出,傳召茂陵令詣後曹,當以職事對。

育徑出,曹書佐隨牽育,育案佩刀曰:“蕭育,杜陵男子,何詣曹也!”遂趨出, 欲去官。明旦詔召入,拜為司隸校尉。育過扶風府,門官屬掾吏數百人拜謁車下。

陶廉為舒令,太守張磐同郡先輩,與謙父友,意殊親之,而謙恥為之屈。嘗舞屬 謙,謙不為起。固強之,乃舞。舞又不轉,磐曰:“不當轉邪?”謙曰:“不可 轉,轉則勝人。”如此事在今日,即同列所難堪,而昔人以行之上官。漢時長吏 之能自樹立,可見於此矣。 《宋史•司馬池傳》:“授永寧主簿。與令相惡。池以公事謁令,令南向, 倨坐不起。池挽令西向,偶坐論事,不為少屈。” ○京官必用守令 《通典》言:晉制,不經宰縣,不得入為臺郎。魏肅宗時,吏部郎中辛雄上 疏,以為郡縣選舉,由來共輕,宜改其弊。分郡縣為三等,三載黜陟,有稱職者 方補京官;如不歷守令,不得為內職,則人思自勉。唐張九齡言於玄宗曰:“古 者刺史入為三公,郎官出宰百里。致理之本,莫若重守令。凡不歷都督、刺史, 雖有高第,不得任侍郎、列卿。不歷縣令,雖有善政,不得任臺郎、給舍。都督、 守令,雖遠者使無十年任外。”從之。詔三省侍郎缺擇嘗任刺史者,郎官缺擇嘗 任縣令者。宣宗大中改元,制曰:“古者郎官出宰,郡守入相,所以重親人之官, 急為政之本。自澆風久扇,此道浸消,頡頏清塗,便臻顯治人之術未嘗經心,欲 使究百姓艱危,通天下利病,不可得也。軒墀近臣,蓋備顧問,如不知人疾苦, 保以膺朕眷求?今後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未曾任刺史、縣令者,宰臣 不得擬議。”宋孝宗時,臣僚言:“吏事必歷而後知,人才必試而後見。為縣令 者,必為丞、簿;為郡守者,必為通判;為監司者,必為郡守,皆有差等。未歷 親民,不宜驟擢。”因定知縣以三年為任,非經兩任,不除監察御史。此開元、 乾道之吏治所以獨高於近代也。明代綸扉之地,必取詞林,名在丙科,始分銅墨。

於是字人之職輕,而簿書錢穀之司一歸之俗吏矣。漢諺有云:“取官漫漫,怨死 者半。”而宋神宗嘗謂宰臣曰:“朕思祖宗以百戰得天下,今以州郡付之庸人, 常切痛心。”後之人君,其以斯言書之坐右乎?

貞觀初,馬週上言:“古者郡守、縣令,皆妙選賢德;欲有所用,必先試以 臨人,或由二千石高第入為宰相。今獨重內官,縣令、刺史頗輕其選。又刺史多 武夫、勳臣,或京官不稱職始出補外。折衝果毅身力強者入為中郎將,其次乃補 邊州。而以德行才術擢者,十不能一。所以百姓未安,殆由於此。”夫以太宗之 政,而馬周猶有此言,則知重內輕外,自古之所同患。人主苟欲親民,必先親牧 民之官,而後太平之功可冀矣。 ○宗室 漢唐之制,皆以宗親與庶姓參用。入為宰輔,出居牧伯者,無代不有。漢孝 昭始元二年,以宗室無在位者,舉茂才劉闢強、劉長樂,綿為光祿大夫,闢強守 長樂衛尉。孝平元始元年,詔宗室為吏,舉廉佐史,補四百石。唐玄宗開元二十 五年五月辛丑,命有司選宗子有才者。宗正薦四從叔前奉天令知正,四從叔前祁 縣令志遠,五從弟洛陽尉遇,六從弟酸棗丞良,五從弟武進尉フ,五從侄鄭縣尉 瞻,五從侄前宋州參軍承嗣,皆授臺省官及法官京縣。官詔曰:“至公之用,本 無偏黨;惟善所在,豈隔親疏?四從叔知正等,鹹有才名,見推公族,秉惟清之 操,兼致遠之資。朕每慮同盟,不勤於德;常縣右職,以勸其從。先委宗卿,精 為內舉,量能考行,歷任逾時,名數則多,升聞益寡,光膺是選,諒在得人,固 可擢以清要,遷於臺閣,將觀志於七子,冀藉名於八人。《書》不云乎:‘九族 既睦,平章百姓。’凡今懿戚,可不慎與!違道漫常,義無私於王法:修身效節, 恩豈薄於他人。期于帥先,勵我風俗,深宜自勉,以副明言。”天寶三年正月, 詔皇五等以下親及九廟子孫,有材學政理,委宗正寺揀擇聞薦。德宗貞觀元二年 八月,以睦王府長史嗣虢王則之為左金吾大將軍,謂宰臣曰:“朕不欲獨用外戚, 故選宗室子有才行者獎拔之。”昭宗乾寧二年六月丁亥朔,以京兆尹嗣薛王知柔, 兼戶部尚書判度支,兼諸道鹽鐵轉運等使。制曰:“支度牢籠之務,弛張經制之 宜,當擇通才,俾繼成績。僉曰叔父,膺予簡求,匪私吾宗,示張王室。”故終 唐之世有宰相十一人,而舊史贊之曰:“我宗之英,曰皋與勉。”宋子京以為: “周、唐任人不疑,得親親用賢之道。惟本朝不立此格,於是為宗屬者大抵皆溺 於富貴,妄自驕矜,不知禮義。至其貧者則遊手逐食,靡事不為。名曰天枝,實 為棄物。”曹ぁ所謂:“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諸侯,或比國數人,或兄 弟並據,而宗室子弟曾無一人間廁其間。”正有明當日之事也。崇禎時,始行換 授之法,而教之無素,舉之無術,未見有卓然樹一官之績者。三百年來,當國大 臣皆畏避而不敢言,至天子獨斷行之,而已晚矣。然則親賢並用,古人之所以有 國長世者,后王其可不鑑乎?

光武中興,實賴諸劉之力。乃即位已後,但有續封之典,而無舉賢之詔。明 章已下,恩澤教訓,徒先於四姓小侯,而不聞加意於宗屬者。然而親疏並用,猶 法西京,故靈、獻之世,荊表、益焉各專方鎮,而昭烈乘之以稱帝於蜀,若顛木 之有由櫱。其與宋之二王航海奔亡,一敗而不振者,不可同年而語矣。

唐末屯田郎中李衢作《皇室維城錄》,其有感於宗枝之不振乎?使得自樹功 名,如曹王皋者三五人,參錯天下,為牧師,亦何至大盜覆都,強臣問鼎,而十 六宅諸王並殲於逆豎之手也?

明宗室,自天啟二年開科,得進士一人。朱慎{坎金}列名奄案,為宗人羞, 此不教不學之所致也。崇禎中,得進士十二人,惟朱統起家庶吉士,官至南京國 子監察酒。而其始館選時,尚有以宗生為疑,吏部尚書王永光曰:“既可以中翰, 即可以庶常。”遂取之。其他換授甚多,然當板蕩之際,才略無聞。

張邦基《墨莊漫錄》言:“國朝宗室,例除環衛裕陵,始以非袒免補外官, 繼有登科者,然未有為侍從。宣和五年,始除子崧徽猷閣待制,繼而子氵直亦除。

八年,又除子櫟,乃靖康之變已不旋踵。有明之事,與宋一轍。

昔後魏元志為洛陽令,不避強御。孝文帝謂邢巒曰:“此兒竟可。所謂王孫 公子,不鏤自雕。”巒曰:“露竹霜條,故多勁節。非鸞則鳳,其在本枝也。” 人主之宗屬,豈必無才能優於庶姓者哉。

閔管、蔡之失道,而作《常棣》之詩,以親其兄弟,此周之所以興。懲吳、 楚七國之變,而抑損諸侯,至於中外殫微,本末俱弱,此西漢之所以亡也。夫惟 聖人以至公之心,處親疏之際,故有國長久,而天下蒙其福矣。 《金史》:“密國公,世宗子越王永功之子也。天興初,國事危急,曹王 出質,已臥疾,求入見哀宗於隆德殿。上問:“叔父欲何言?”奏曰:“聞 訛可欲議和。訛可年幼,恐不能辦大事,臣請副之,或代其行。”上慰之曰: “南渡後,國家比承平時,有何奉養,然叔父亦未嘗沾溉。無事則置之冷地,無 所顧藉;有急則投之不測。叔父盡忠固可,天下其謂朕何?叔父休矣!”於是君 臣相顧泣下。哀宗雖亡國之君,而其言有足悲者。章宗防制刻削兄弟,而其禍卒 至於此,豈非后王之永鑑哉!

自古帝王為治之道,莫先於親親。而有明之待親王及其宗屬也,則位重而愈 疏,祿多而愈貧。誠有如漢哀帝時杜業上言:“宗室諸侯微弱,與繫囚無異者。” 《英宗實錄》載:“景泰三年七月甲辰,陝西布政司言:‘秦愍王子故庶人尚 介,男女十人,皆未有室家,請如詔于軍民之家自擇昏配。’從之。時其長女 年四十,長子年三十六矣。”此去開國八九十年,太祖之曾孫,而怨曠之感不得 上聞已如此,又況數傳而下者乎!於其請名、請昏無不有費,而不副其意,即部 中為之沈閣。 《宋史•趙希曜傳》:“宗姓多貧,而始生有訓名,為人後有過禮,吏受賕 無藝,莫敢自陳。”《雲麓漫鈔》言:“宗籍凡袒免親以上,皆賜名。乃有寓不 典之言,乃取怪僻字樣,以為戲笑。”明代之弊同此。

宗室之子固鮮修飭,而朝臣視之若非其同類者。《唐書》言:“德宗初政, 諸王有官者皆令出閣就班,岳陽等一十縣主,在諸王院,久而未適人者,悉命以 禮出降。二百年來,無有以建中故事為朝廷告者。”崇禎中?唐王作書,述閣老 於文定之言曰:“唐玄宗十王宅、百孫院,皆在京師。凡有所請,皆賂韓、虢而 後得。憲宗時,諸王久不出閣,亦必厚賂宦官始得所請。”彼以宗室近屬,且聚 居都邑,猶不免於夤緣;況以千里外之藩封,二百年之支屬,有不結納左右以為 倚托哉!嗚呼!文定之言‘結納左右而得請’,猶未褻也;今之懇乞下僚,卑哀 吏胥,不如是則終不得請,不愈甚乎?又曰:“漢臣之言曰:有白頭老人教臣言。

嗚呼!餘繼之矣。夫一夫吁嗟,王道為虧;今且窮閻屋,猶得被雲雨之施,而 耳目之所不及,思澤之所不周,未有甚於皇族者。《杖杜》作而晉微,《角弓》 刺而周替,可以為后王之殷鑑矣。” ○藩鎮 明代之患,大略與宋同。岳飛說張所曰:“國家都汴,恃河北以為固。苟馮 據要衝,峙列重鎮,一城受圍,則諸城或撓或救,金人不敢窺河南,而京師根本 之地固矣。”文天祥言:“本朝懲五季之亂,削除藩鎮,一時雖足以矯尾大之弊, 然國以浸弱,故敵至一州,則一州破;至一縣,則一縣殘。今宜分境內為四鎮, 使其地大力眾,足以抗敵,約日齊奮,有進無退。彼備多力分,疲於奔命,而吾 民之豪傑者又伺間出於其中,則敵不難卻也。”嗚呼,世言唐亡於藩鎮。而中葉 以降,其不遂並於吐蕃、回紇,滅於黃巢者,未必非藩鎮之力。宋至靖康而始立 四道,金至興元而始建九公,不已晚乎?

尹源《唐說》曰:“世言唐所以亡,由諸侯之強,此未極於理。夫弱唐者, 諸侯也。唐既弱矣,而久不亡者,諸侯維之也。燕、趙、魏首亂唐制,專地而治, 若古之建國,此諸侯之雄者。然皆唐為輕重,何則?假王命以相制,則易而順。

唐雖病之,亦不得而外焉。故河北順而聽命,則天下為亂者不能遂其亂;河北不 順而變,則奸雄或附而起。德宗世,朱Г、李希烈始遂其僭,而終敗亡,田悅叛 於前,武俊順於後也。憲宗討蜀平夏,誅蔡夷鄆,兵連四方,而亂不生,卒成中 興之功者,田氏稟命,王承宗歸國也。武宗將討劉稹之叛,先正三鎮,絕其連衡 之計,而王誅以成。如是二百年,奸臣逆子專國命者有之,夷將相者有之,而不 敢窺神器,非力不足,畏諸侯之勢也。及廣明之後,關東無復唐有,方鎮相侵伐 者猶以王室為名。及梁祖舉河南,劉仁恭輕戰而敗,羅氏內附,王請盟,於是 河北之事去矣。梁人一舉,而代唐有國,諸侯莫能與之爭,其勢然也。向使以僖、 昭之弱,乘巢、蔡之亂,而田承嗣守魏,王武后、朱滔據趙、燕,強相均,地相 屬,其勢宜莫敢先動,況非義舉乎?如此,雖梁祖之暴,不過取霸於一方爾,安 能強禪天下?故唐之弱者,以河北之強也;唐之亡者,以河北之弱也。或曰:諸 侯強則分天子之勢,子何議之過乎?曰:秦、隋之勢,無分於諸侯,而亡速於唐, 何如哉!” 不獨此也,契丹入大梁,而不能有者,亦以藩鎮之勢重也。王應麟曰:“郡 縣削弱,則戎翟之禍烈矣。” 《宋史》:劉平為延路副總管。上言:“五代之末,中國多事,惟制西戎 為得之,中國未嘗遣一騎一卒遠屯塞上,但任土豪為眾所服者,封以州邑,徵賦 所入,足以贍兵養士,由是無邊鄙之虞。太祖定天下,懲唐末藩鎮之盛,削其兵 柄,收其賦入,自節度以下,第坐給俸祿。或方面有警,則總師出討;事已,則 兵歸宿衛,將還本鎮。彼邊方世襲,宜異於此,而誤以朔方李彝興、靈武馮繼業, 一切亦徙內地。自此靈、夏仰中國戍守,千里饋糧,兵民並困矣。宋初之事,折 氏襲而府州存,繼捧朝而夏州失。一得一失,足以為後人之鑑也,擇其族大有勞 者為首帥,如河東折氏之比,庶可以為藩籬之固。” 《路史•封建後論》曰:“天下之枉,未足以害理,而矯枉之枉常深。天下 之弊,未足以害事,而救弊之弊常大。方至和之二年,範蜀公為諫院,建言: ‘恩州自皇五年秋至去年冬,知州者凡七換,河北諸州大率如是。慾望兵馬練 習,安可得也!伏見雄州馬懷德、恩州劉渙、冀州王德恭,皆材勇智慮,可責辦 治,乞令久任。’然事勢非昔,今不從其大而徙舉三二州為之,以一簣障江河, 猶無益也。請以昔者河東之折、靈武之李,與夫馮暉、楊重勳之事言之。馮暉, 節度靈武;而重勳世有新秦,藩屏西北。他日暉卒,太祖乃徙其子馮翊,而以近 鎮付重勳。於是二方始費朝廷經略。折、李二姓,自五代來,世有其地,二寇畏 之。太祖於是俾其世襲,每謂邊寇內入,非世襲不克。守世襲,則其子孫久遠家 物,勢必愛吝,分外為防,設或叛渙,自可理討;縱其反噬,原陝一帥御之足矣。

況復朝廷恩信不爽,奚自而他?斯則聖人之深謀,有國之極算,固非流俗淺近者 之所知也。厥後議臣遽以世襲不便,折氏則以河東之功,姑令仍世,而李氏遂移 陝西,因茲遂失靈夏。國之與郡,其事固相懸矣。議者以太祖之懲五季,而解諸 將兵權,為封建之不可復。愚竊以為不然。夫太祖之不封建,特不隆封建之名, 而封建之實固已默圖而陰用之矣。李漢超齊州防禦監關南兵馬,凡十七年,敵人 不敢窺邊。郭進以洛州防禦守西山巡檢,累二十年。賀惟忠守易,李謙溥刺隰, 姚內斌知慶,皆十餘載。韓令坤鎮常山,馬仁守瀛,王彥升居原,趙贊處延, 董遵誨屯環,武守琪戍晉,何繼筠牧棣若張美之守滄、景,鹹累其任。管榷之得, 賈易之權,悉以畀之。又使得自誘募驍通,以為爪牙,軍中之改俱以便宜從事。

是以二十年間,無西北之虞。深機密策,蓋使人由之而不知爾。胡為議者不原其 故,遂以兵為天子之兵,郡不得而有之。故自寶元、康定,以中國勢力而不能亢 一偏方之元昊;靖康寇難,長驅百舍,進搗梁師,蕩然無有藩籬之限,卒之橫潰, 莫或支持。由今日言之,奚啻冬水之冰齒。嗚呼,欲治之君不世出,而大臣者每 病本務之下知,此予所以每咎徵、普,以為唐室、我朝之不封建,皆鄭公,韓王 之不知以帝王之道責難其主,而為是尋常苟且之治也。” 《黃氏日抄》曰:“太祖時,不過用李漢超輩,使自為之守,而邊烽之警不 接於廟堂。三代以來,待戎翟之得未有如我太祖者也。不使守封疆者久任世襲, 而欲身制萬里,如在目睫,天下無是理也。” 藩鎮既罷,而州縣之任處之又不得其方。真宗鹹平三年,濮州盜夜入城,略 知州王守信、監軍王昭度。於是知黃州王禹上言:“《易》曰:‘王公設險, 以守其國。’自五季亂離,各據城壘,豆分瓜剖七十餘年。太祖、太宗削平僭武 備。書生領州,大郡給二十人,小郡十五人,以充常從。號曰長吏,實同旅人;

名為郡城,蕩若平地。雖則尊京師而抑郡縣,為強幹弱枝之計,亦匪得其中道也。

蓋太祖削諸侯跋扈之勢,太宗杜僭偽覬望之心,不得不爾。其如設法救世,久則 弊生。救弊之道在乎從宜,疾若轉規,不可膠柱。今江淮諸州大患有三:城池墮 圮,一也;兵仗不完,二也;軍不服習,三也。望陛下特紆宸斷,許江淮諸郡酌 民戶眾寡,城池大小,並置守捉軍士,多不過五進人,閱習弓劍,然後漸葺城壁, 繕完甲冑,則郡國有禦侮之備,長吏免剽掠之虞矣。”嗚呼!人徒見藝祖罷節度, 為宋百年之利,而不知奪州縣之兵與財,其害至於數百年而未已也。陸士衡所謂 “一夫從橫,而城池自夷”,豈非崇禎末年之事乎! ○輔郡 崇禎二年三月,兵部侍郎申用懋上疏,請以昌平、通、易、霸四州為四輔, 宿重兵以衛京師。奉旨嘉納。下部議覆,事不果行。《魏書》言:靈太后時,四 中郎將兵寡弱,任城王澄奏:“宜以東中帶榮陽郡、南中帶魯陽郡、西中帶恆農 郡、北中帶河內郡,選二品、三品親賢居之,配以強兵,則深根固本之計也。” 靈太后將從之,以議者不同而止。乃爾朱榮至河陰,遂無一兵拒敵,亦已事之明 驗矣。

金都大梁,貞四年,元兵取潼關,次嵩、汝間。御史臺言:“兵逾崤、澠, 深入重地,近抵西郊。彼知京師屯宿重兵,不復叩城索戰,但以遊騎遮絕道路, 而分兵攻擊州縣,是亦圍京師之漸也。若專以城守為事,中都之危又將見於今日。

此臣等所為寒心也。不攻京師,而縱其別攻州縣,是猶火在腹心,撥置於手足之 上,均一身也。願陛下察之。”契丹。太祖獎攻幽州,其後述律氏指帳前樹曰: “此樹無皮,可以生乎?”曰;“不可。”後曰:“幽州之有土有民,亦猶是爾。

吾以三千騎掠其四野,不過數年,困而歸我矣。”夫逾山絕河,深入二三千里, 至於淮、岱之間,此不啻幽州之四野,大梁之西郊也。而謀國之臣竟無一策,以 御其來而擊其去,此則郡縣之守不足恃,而調援之兵不足用也明矣。《詩》曰: “無俾城壞,無獨斯畏。”後之為國者盍鑑於斯? ○邊縣 宋元八年,知定州蘇軾言:“漢晁錯與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 徙遠方以實廣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 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 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錄事,謂之頭目。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飲食 長技與北敵同。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 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有警急,擊鼓集眾,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 常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甚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如韓琦、 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今雖名目 具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 奏凡兩上,皆不服。此宋時弓箭社之法,雖承平廢弛,而靖康之變,河北忠義多 出於此。有國家者,能於閒暇之時而為此寓兵於農之計,可不至如崇禎之末,課 責有司,以修練、儲備之紛紛矣。 ○宦官 漢和熹鄧後詔中官、近臣,於東觀受讀經傳,以教授宮人。秦苻堅選奄人及 女隸有聰識者,置博士授經。若夫巷伯能詩,列於《小雅》;史游《急就》,著 在藝文。古固有之,而不限其人也。我太祖深懲前代宦寺之弊,命內官不許識字。

永樂以後,此令不行。宣德中,乃有內書堂之設。共隋蔡允恭為起成舍人,帝遣 教官人,允恭恥之,數稱疾。宋賈昌朝為侍講,以編修資善堂書籍為名,而實教 授內侍,諫官吳育奏罷之。以宣廟之納諫求言,而廷臣未有論及此者,馴致秉筆 之奄其尊侔於內閣,而大權旁落,不可復收,得非內書堂階之厲乎?《周禮》: “寺人,王之正內五人。內豎,倍寺人之數。”當時蟄御之臣皆是士人,而婦寺 之權衰矣。唐太宗詔內侍省不立三品官,以內侍為之長,階第四。不任以事,惟 門閣守禦,廷內掃除,稟食而已。武后時,稍增其人。至中宗,黃衣乃二千員。

玄宗時,宮嬪大率至四萬,宦官黃衣以上三千員。是知宦官之盛,由於宮嬪之多。

而人主欲不近刑人,則當以過色為本。

王元美《筆記》曰:“高帝時,中人不得預外事,見公侯大臣叩首惟謹。至 永樂初,狗兒諸奄稍稍見馬上之績。後以倦勤朝事,漸寄筆札,久乃稱肺腑矣。

太監鄭和等以奉命,率舟師下海中諸夷,而中人有出使者矣。西北大將多洪武舊 人,意不能無疑,思以腹心參之,而中人有鎮守者矣。王振時,上春秋少,不日 接大臣,而中人有票旨徑行者矣。” 《國史》所載,永樂五年六月,內使李進往山西採天花,詐傳詔旨,擅役軍 民,此即弄權之漸。仁宗即位,凡差出內臣,限十日內盡撤回京。其見於詔書者, 有采寶石、採金珠香貨、採鐵黎木,而《太宗實錄》多諱之不書。至洪熙元年六 月,宣宗即位,而巡按浙江監察御史尹崇高奏:“朝廷近差內官、內使,市買諸 物,每物置局,有拘集之擾,有供應之煩。朝廷所需甚微,民間所費甚大,宜皆 取回,惟令有司買納。”詔從之。乃猶有如宣德六年十二月乙未所書:管事袁琦 假公務為名,擅差內官、內使,陵虐官吏軍民,逼取金銀等物,以至磔死,而其 黨十餘人皆斬者。嗚呼!作法於涼,其敝猶貪。至於萬曆中年,礦稅之使旁午四 出,而藉口於祖宗之成例,則外廷之臣交章爭之,而無可如何矣。是以“武王不 洩邇”。

中官典兵,亦始於永樂。《仁宗實錄》言:“某肅總兵官都督費不能專斷 軍政,悉聽中官指使。敕責其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宣宗實錄》言:“交恥 左參政馮貴,善用人。嘗得土軍五百人,勁勇善戰。貴撫育甚厚,每率之討賊, 所向成功。後為中官馬騏奪去,貴與賊戰不利,遂死之。”宣德元年三月己亥, 敕責中官山壽曰:“叛賊黎利,本一窮蹙小寇,若早用心禽捕,如探雀雛。爾乃 妄執己見,再三陳奏,惟事招撫,以致養禍遺患。及方政等進討,爾擁官軍一千 餘人,坐守義安,不往來策應,視其敗衄。”是則交恥之失,實本於中官,而仁、 宣二宗亦但加之譙責而已。王振之專,土木之難,此非其漸乎?

交恥一事,中官之惡,《實錄》不盡書。景泰四年,吏科給事中盧祥言: “臣思永樂年間,克平交恥,設置郡縣,夷人服從。後因鎮守內臣貪虐,致失人 心,竟亡其地,天下至今非議不已。”即此數言,可以想見。《師》之上六曰: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豈不信夫!

成祖天威遠加,無思不服;遏密未幾,遂棄交恥。齊桓首霸,而寺人貂始漏 師於多魚,《春秋》已志之矣。故《後》之初六一陰始生,而周公戒之。

正統九年正月辛未,命成國公朱勇、興安伯徐亨、都督馬亮、陳懷等,統兵 出境,剿兀良哈三衛。勇同太監僧保出喜峰口,亨同太監曹吉祥出界嶺口,亮同 太監劉永誠出劉家口,懷同太監但信出古北口。是時王振擅權,乃有此遣,而後 遂以為例。至十四年,陽和口之戰,太監郭敬監軍,諸將悉為所制,師無紀律, 而宋謙、朱冕全軍覆沒矣。

景泰元年閏正月乙卯,工部辦事吏徐鎮言:“刑餘之人,不侍君側。太祖高 皇帝懲漢唐之弊,不令典兵,但使之守門傳命而已。邇者奸監王振,乘機專政, 依勢作威,王爵天憲悉出其口,生殺予奪任己愛憎。又多引同類如郭敬等,以為 心腹,出監邊事。皇上臨御之初,乞監前失,宦官有參預朝政及監軍鎮守者,悉 令還內,各守本職。如此則宦官無召釁之端,國祚有過歷之兆矣。”事寢不行。

六月乙酉,陝西蘭縣舉人段堅,論宦寺監軍之失。

庚子,肅府儀衛司餘丁聊讓,請禁抑宦寺。

三年九月辛卯,南京錦衣衛鎮撫司軍匠餘丁蕭敏,陳內官苦害軍民十事。

天順八年十一月丙寅,兩京六科給事中王徽等言:“正統末年,王振專權, 使先帝遠播,宗社幾危。天順年間,曹吉祥專權,舉兵焚關,欲危宗社。今日朱 玉專權,謀黜皇后,欺侮陛下。是皆貽笑於四方,取議萬世者也。臣請自今以後, 一不許內官與國政,二不許外官與內官私相交結,三不許內官弟侄在外管事並置 立產業。自古內官賢良者萬無一人,無事之時似為謹慎,一聞國政,便作奸欺。

如聞陛下將用某人也,必先賣之以為己功;聞陛下將行某事也,必先洩之以張己 勢。人望日歸,威權日重,而內官之禍起矣。此臣等所以勸陛下,不許內臣與聞 國政者,此也。內官侍奉陛下,朝夕在側。文武大臣不知廉恥者,多與之交結。

有饋以金寶珠玉,加之婢膝奴顏者,內官便以為賢,朝夕在陛下前稱美之;有正 大不阿,不行私謁者,內官便以為不賢,朝夕在陛下前非毀之。陛下天縱聖明, 固不為惑;日加浸潤,未史致疑。稱美者驟逾顯位,非毀者久屈下僚,急歸朝廷, 恩結宦寺,而內官之禍起矣。臣等所以勸陛下,不許外官與內官交結者,此也。

內官弟侄人等,授職任事,倚勢為非,聚奸養惡,家人百數,貲貨萬餘,田連千 頃,馬系千匹。內官因有此家產,所以貪婪無厭,奸弊多端。身雖在內,心實在 外,內外相通,內禍亂所由起矣。此臣等所以勸陛下,不許內官弟侄在外管事並 置立家產者,此也。陛下果能鑑彼三人於既往,行此三事於方今,則禍亂自然不 作,實害自然不生。倘或不然,則禍起蕭牆,變生付腑腋,異日之患有不可言者 矣。然臣等今日之所言,乃舉朝廷之所諱。臣等雖愚,亦知避禍。但受恩朝廷, 無以為報;官居言路,不可苟容。若陛下能行而不疑,即臣等雖死而無悔矣。” 上責徽等妄言要譽,命吏部俱調州判官。

中都之變,宦官僨事之前車也。不一年,而監守之遣四出,以外廷無人甚也。

平陰之役,夙沙衛殿殖綽曰:“子殿國師,齊之辱也。天子以恥天下之士大夫, 而士大夫不以為恥,且群然攻之。廷論雖譁,上心弗信。及暫撤之,而士大夫又 果不足用也,於是乎再任宦者,而國事已不可為。昔者唐德宗即位,疏斥宦官, 親任朝士,而張涉以儒學入侍,薛邕以文雅登朝,繼以贓敗。故宦官、武將得以 藉口,曰:‘南牙文臣贓動至鉅萬,而謂我曹濁亂天下豈非欺罔邪!’於是上心 始疑,不知所倚仗矣。嗚呼,吾不知今日之攻宦官者,果愈於宦官乎?內廷既不 可用,外廷亦遂無人,而國事又將誰屬乎?至於昭王嘆息,思良將之已亡;武帝 諮嗟,慮名臣之慾盡。而燎原靡撲,過涉終亡,可為痛哭者矣。是以人材非一世 之所能成,古先王於多難之時,而得賢臣之助者,以其養豫而儲之廣也。《傳》 曰:‘詒厥孫謀,以燕翼子,子桑有焉。’夫有天下而為子孫之慮者,則必在於 人才矣。” 《金史•完顏訛可傳》:“劉祁曰:‘金人南渡之後,近侍之權尤重。蓋宣 宗喜用其人以為耳目,伺察百官,故奉御輩採訪民間,號行路御史。或得一二事, 即入奏之。上因責臺官漏洩,皆抵罪。又方面之柄雖委將帥,又差一奉御在軍中, 號曰監戰。每臨機應變,多為所牽制,遇敵輒先奔,故師多喪敗。哀宗因之不改, 終至亡國。論曰:夫以蟄御治軍,既掣之肘,又信其讒以殺人,失政刑矣。唐之 亡,坐以近侍監軍。金蹈其轍,哀哉!” 崇禎十四年十二月戊午,上諭禮部並在內各監局等衙門:“官常典制,內外 攸分,本職之外,豈宜侵越?我太祖高皇帝酌古式今,獨嚴近習之防,敕內官毋 預外事。一時朝政清明,法紀整肅,拔本澄源,意甚深遠。朕鑑後追前,凜持祖 訓。自今神宮等監及各司局庫等衙門,或典禮繕戎,或鳩工管鑰,或司膳服,或 辦文書,都著勤慎小心,料理本等職業,不許違越祖制,干預在外政事,違者即 以亂政參拿處斬。仍詳察舊典,開無職掌具奏。”禮部右侍郎蔣德疏言:“周 官內職不滿百人,糾禁王官,掌於小宰。古聖垂法,下戒將來,蓋其慎也。太祖 高皇帝實詳監於往代,而取衷焉。其設內官也,監司局庫各有定員,秩不過四品, 俸不過一石。而且糾劾有令,交通有戒,豫政典兵有禁,謹內外之防,杜假竊之 漸。至尚論漢、唐已事,而三致意焉。淵哉天訓,亙古不易矣!雖二十五年曾遣 太監聶慶童往諭陝西河州等衛所番族,令其輸馬,以茶給之。然往諭屬番,于軍 民無與,且不假事柄,亦暫往即還。終洪武之世,無他特遣。此所以致清明整肅 之治,而開萬世太平之基也。乃若列聖纘承,宮府之大防無改;而時事偶異,中 外之任使間聞,永樂中,始有遣使外國及遣往甘肅巡視者。洪熙中,始有守備南 京者。正統中,始有率兵討賊防邊及各省鎮守者。景泰初,始有分坐十營,或稱 監槍者,然仍聽尚書于謙等節制。至正德中,邊關始置內監,且令提督禁兵內操, 分坐勇士四衛軍營,益非祖宗之舊矣。他如監工、監器,會同審錄,蘇杭織造, 榷稅開礦之遣,皆利少害多,亦旋設旋止,操縱在握,一時暫託權宜,而事任遞 遷,易世每多釐正。惟世宗肅皇帝毅然裁革,獨斷於先;我皇上剪除逆,媲美 於後。總之稟成於高皇帝訓諭,‘內臣毋豫政事,外臣毋行交結’二語,足括千 古治亂之源矣。臣等伏讀寶訓,深溯治謀,不使有功,自無竊柄之患;嘗令畏法, 實杜亂政之階。故委腹心則威福移,寄耳目則羅織啟;遵典章則職守自屬,嚴內 外則侵越不生。此實鑑古酌今,可以無敝,而神孫聖祖於焉一揆者也。謹遵聖諭, 備察舊章,將各監局職掌著為令甲,可考見者,臚列上呈現,恭候聖明裁奪。” 得旨申飭。

奄人之有祠堂,自英宗之賜王振始也。至魏忠賢則生而賜祠,且遍於天下矣。

故聖人戒乎作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