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
○主人 “主人爵弁,裳,緇施。”注:“主人,婿也。婿為婦主。”“主人筵於 戶西。”注:“主人,女父也。”親迎之禮,自夫家而行,故婿稱主人;至於婦 家,則女父又當為主人,故不嫌同辭也。女父為主人,則婿當為賓,故曰:“賓 東面答拜。”注:“賓,婿也。對女父之辭也。至於賓出而婦從,則變其文而直 稱曰“婿”。婿者,對婦之辭也。曰主人、曰賓、曰婿,一人而三異其稱,可以 見禮時為大,而義之由內矣。 ○辭無不腆無辱 “歸妹,人之終始也。”先王於此有省文尚質之意焉,故辭無不腆無辱。告 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禮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為嗣續之基,故以內心為主, 而不尚乎文辭也,非徒以教婦德而已。 ○某子受酬 《鄉飲酒禮》:“某子受酬。”注:“某者,眾賓姓也。”《鄉射禮》: “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無稱姓者,從《鄉射禮》注為 得。如《左傳》叔孫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類。 ○辯 《鄉飲酒禮》、《鄉射禮》其於旅酬皆言“辯”,注云:“辯眾賓之在下者。” 此辯非“辯察”之辯,古字辯與“遍”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注:“今 文‘辯’皆作‘遍’”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然後辯ゾ。”《內則》: “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飲而俟。” 《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於季氏之 廟而出。”《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須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古者樂不逾辰, 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 夕。”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幫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 罔敢湎於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飧不致 《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 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 ○三年之喪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於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 十五月而畢。”《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礻覃,徙月樂。”王肅雲:“是祥 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
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 ‘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 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孔字國《書傳•太 甲篇》雲:“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 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 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 ‘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 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儀禮•喪服篇》曰:“疏衰掌,齊牡麻,冠布纓, 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 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 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 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 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 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 禰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過於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 “不杖麻屨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 “南宮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 榛以為笄,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於斬衰之服。《喪服小記》 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
其過於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 日月雖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礻覃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 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礻覃縣 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於是自礻覃而後,乃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礻覃,徙月 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礻覃”之文,謂為二十七月。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義斷仁,示 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衰杖其 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子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 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 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 達子之志也。”假令娶於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 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於期,而申其父之不娶於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 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 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 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礻覃。”山陰陸氏曰:“在 父之室,為未娶者也。並礻覃祭不舉,厭也。” 唐時武、韋二後皆發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 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 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於天皇,陪南郊以亞 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禮,歷代不刊。
子夏為傳,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 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 信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從韋糹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 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而太和、開成之世,遂使附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禮 教之淪有由來矣。
自古以來,奸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 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品以上 母妻務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遂進鴆於中宗 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
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 親王、附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 不昏嫁,不卦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 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於祖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於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 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製為斬、齊、功、緦服者,其文也;
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
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 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 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 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於期母開,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 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者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 實固未嘗殺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子曰之所天 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於夫,則降其父。婦人不貳聽者,不貳天也。
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後夫未除服,婦巳除服則居喪之實如 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喪服有以恩服者, 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
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 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 遠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 必不華靡於其躬,宴樂於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緦,朋友尚加麻,鄰喪 裡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於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 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 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之意蓋如此。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夫斬齊並 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於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 舅姑、叔之於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 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於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 暴於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繼母如母 繼母如線,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民。然於其黨則不同矣。《服 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 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注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所以別嫌明微, 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所後之祖, 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
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 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 者非。 ○女子子在室為父 鄭氏注言:“在室者,關巳許嫁。關,該也。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 當為之布總箭笄ヮ三年也。”《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 孔子曰“女有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於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 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父命妾曰:“女以 為子。”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喪服小記》以 為為慈母后,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 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 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 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 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 母。”喪慈母,自魯公始也。然但練冠以居,則異於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禮官議皇太子慈 母之服。筠引鄭玄說:“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 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子,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 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 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 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異於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 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 服張。《內則》雲:‘擇於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 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 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
鄭玄不辯三慈,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注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於是筠 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以為永制。 《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然則雖雲如母,有不得盡同於母者矣。 ○出妻之子為母 “出妻之子為線”,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 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 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文也;
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 誤連之。 ○父卒繼母嫁 “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 義已絕於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於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報者,母報之 也,兩相為服也。 ○有適子者無適孫 冢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子者,無適孫。唐高宗有太 子,而復立太孫,非矣。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翊雲“‘其’者, 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於經未有所考,亦 自“尊無二上”之義而推之也。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 辨之至數千言,然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 者,大抵皆私親之辭。 《黃氏日鈔》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於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 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 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於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
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 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於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 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於困辱危身哉。
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觀先朝嘉羰之事,至於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永叔 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 也,故不以出降。 ○繼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 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 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 母,則轉於溝壑而已。於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於成人。此子 之於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張。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 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於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 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其說而為之 辭。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 之。”是以’舅歿則姑老”,明其不與祭矣。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 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雲: “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纏緦麻, 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 宗子婦。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 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謂:“舅歿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 於祖服自以姑為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君之母妻 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 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 無服。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或曰:經 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 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於后稷亦稱曾孫, 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禮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左傳》: 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玄孫之文見於記、傳者如此。
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篤之。”鄭氏箋 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禮記•郊特牲》“稱曾孫 某”注:“謂諸侯事五廟也,於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左傳•哀公二年》:衛 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聵”。《晉書•鍾雅傳》:無帝詔曰:“禮事宗廟,自 曾孫已下。”皆稱曾孫,義取於重孫,可歷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 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於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 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敬六世 而相見焉。其服不異於曾祖也。經於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觀於祭之 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無服 “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 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叔 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 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不獨以其名也,此又 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於娣姒,而斷其義於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
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奔喪》。子思之哭嫂 也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 尊嫂也。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也。”此又足以補《禮記》之不及。 ○先君餘尊之所厭 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沒而餘尊猶在, 故公之庶子於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沒, 則無餘尊,故其庶子於父卒,為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
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辨也。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 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
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饒陽男遙官左衛將軍,遭所生母憂, 表請解任。詔以餘尊所厭,不許。
晉哀帝欲為皇太妃服三年,僕射江[A170]啟:“於禮應服緦麻。”又欲降服 期,[A170]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乃服緦麻。 ○貴臣貴妾 此謂大夫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 緦。《穀梁傳》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傳》: “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生紇”是也。備六禮之制,合二 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焉,故謂之貴妾。士無侄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妾 有子而為之緦。”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緦也;惟夫有死於宮中者,則為 之三月,不舉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願,詔以為嫡子。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 人,而晟為之服緦。議者以為,準《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緦”,《開元新禮》 無是服矣,而晟擅舉復之,頗為當時所誚。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 比也。 ○外親之服皆緦 外親之服皆緦。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從母以名,加故小功。唐玄宗開 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韋糹舀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 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教 之設本於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義,理歸本宗。所 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 易之道,其來久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 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 弘道之後,唐元之間,國命再侈於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於斯。開元初,補闕盧 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於時群議紛拿,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 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別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 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 其愛敬,歿則盡其哀慼。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 高祖,下至玄孫,以及其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 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從,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 知。若以匹敵言之,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列也。父雖之恩不殊,而獨殺於 外氏者,所以尊祖禰而異於禽獸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持重於大宗者,降 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 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 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伯叔父 母本服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於祖也。從 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於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出於高祖,服不得過於高祖也。
堂舅姨既出於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舍彼, 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且服皆有報, 則堂外甥,外曾孫侄女這子皆須制服矣。聖人豈薄其骨內,背其恩愛?蓋本於公 者薄於私,存其大者略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 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 一紊其敘,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按《儀禮》為舅緦,鄭文貞 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 後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豈不加報於外孫乎, 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又用何等服邪?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 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 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不云乎:‘毋輕議禮。’”時玄 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緦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鄭光卒,詔罷 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情於外族則深,於宗宙則薄。所以先王制禮, 割愛厚親。士庶猶然,況於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舅氏,外族也。今鄭光輟朝日 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別親疏,防僭越也。’優詔報之,乃罷兩日。”夫由 韋述、楊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經;由崔沔、李景讓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亂。
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韋之禍,思永監於將來者哉。
宗廟之制,始變於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於唐太宗。皆率一時之情,而更 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於聖人。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 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緦,增為小 功;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舅 母緦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館直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皆 務飾其文,欲厚於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風化彌薄。不探其本而妄為之增益, 亦未見其名之有過於三王也。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大 孝者絀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由生,則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絀矣。 《唐書•禮樂志》言:“禮之失也,在於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申其私 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黷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 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悖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者哉。
宋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秘閣校理王介上議曰:“夫物有無窮, 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禮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今夫自考而上 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 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見,則聞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 又有祖,則固有無窮之祖矣。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七廟,所以自考廟而上至顯 祖之外而必祧也。自顯祖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禮為之界也, 五世而斬故也。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極不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 之報乎?何以異於是,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而七也, 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易》於 《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之君豈非昧於節文之意者哉。
貞觀之喪服,開元之廟諡,與始皇之狹小先王之宮廷而作為阿房者,同一意 也。 ○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後者,謂所後之親;所為後,謂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自期降為大功也。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 期降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與尊者為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察,故絀其服也。言母黨,則妻 之父母可知。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猶《易》言“斡父之蠱,有子,考無咎”也。
降者,骨肉歸復於土也。《記》曰:“體魄則降。”人死則魂升於天,魄降於地。 《書》曰:“禮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勳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 曰“文王陟降”何也?神無方也,可以兩在而兼言之。 ○噫歆 《士虞禮》“聲三”注:“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曾子問》 “祝聲三”注:“聲,噫歆,警神也。”蓋嘆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猶《詩》“顧 予嘗”之意也。喪之皋某復,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辭。 《既夕禮》“聲三”注:“舊說以為噫興也。”噫興者,嘆息而欲神之興也;
噫歆者,嘆息而欲神之歆也。 ●卷六 ○毋不敬 “毋不敬,儼若思,安定辭”,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
儼若思,安定辭,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 也。”《詩》雲:“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歸於周,萬 民所望。” ○女子子 “女子子”,謂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別於男子也。古人謂其 女亦曰子,《詩》曰“齊侯之子,衛侯之妻”,《論語》曰“以其子妻之”是也。
此章言男女之別,故加“女子”於“子”之上以明之。下乃專言兄弟者,兄弟至 親,兄弟之於姊妹猶弗與同席、同器,而況於姑乎?況於女子子乎?不言從子、 不言父,據兄弟可知也。《喪服小記》言:“女子子在室,為父母杖。”然則女 子子為己所生之子明矣。 《內則》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則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 姓之為言生也。《詩》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專則不生,兩則生, 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而子產之告叔向雲:“內官不及同姓,美 先盡矣,則相生疾。”晉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異德合姓。”鄭史伯之對桓公 曰:“先王聘後於異姓,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是知禮不娶同姓者, 非但防嫌,亦以戒獨也。故《典禮》:“納女子天子,曰備百姓。”而《郊特牲》 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 也。”是以王御不參一族,其所以合陰陽之化,而助嗣續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異姓為昏姻之稱。《大戴禮》:“南宮糹妥,夫子信其仁,以為異姓。” 謂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禮•司儀》:“時揖異姓。”鄭氏注引此。
姓之所從來本於五帝,五帝之得姓本於五行,則有相配相生之理。故《傳》 言:“有媯之後,將育於姜。”又曰:“姬、結耦,其生必蕃。”而後世五音族 姓之說自此始矣。晉嵇康論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春秋時最重族姓,至七國時則絕無一語及之者;正猶唐人最重譜諜,而五代 以後則蕩然無存,人亦不復問此。百餘年間,世變風移,可為長嘆也已。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當,而以尊臨卑,則死者之神亦 必不安,故其當祭則有代之者矣。此別是一條,說者乃蒙上“餘不祭”之文而 為之解,殆似山東人作“不徹姜食,不多食”義,即謂“不多食姜”同一謬也。 ○檀弓 讀《檀弓》二篇及《曾子問》,乃知古人於禮服講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漢 書》言夏侯勝善說禮服,蕭望之從夏侯勝問《論語》禮服。唐開元《四部書目》, 《喪服傳義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專以喪服名家者,其去鄒魯之風未遠也。
故蕭望之為太傳,以《論語》禮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隱士雷次宗詣京邑, 築室於鐘山西巖下,為皇太子諸王講喪服經。齊初,何佟之為國子助教,為諸王 講喪服。陳後主在東宮,引王元規為學士,親授《禮記》、《左傳》喪服等義。
魏孝文帝親為群臣講喪服於清徽堂。而《梁書》言始興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諸 臣共議,從明山賓、朱異之言,以慕悼之辭宜終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廢講求 喪禮,異於李義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國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執喪,寧宗嗣服,已服期年喪,欲大祥畢更服兩月。監 察御史胡言:“孫為祖服已過期矣。議者欲更持礻覃兩月,不知用何典禮?若 曰嫡孫承重,則太上聖躬亦已康復,於宮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 是喪有二孤也。”詔侍從、臺諫、給舍集議。時朱熹上議,以言為非,而未有 以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於本議之末。其 略雲: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傳雲: “父歿而為祖後者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雲:“祖父卒, 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鄭志,乃有 “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 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 故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朋友可問,故大約且以禮律 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 安,歸來稽考,始見此說,方得無疑。乃知學之不講,其害如此,而《禮經》之 文誠有闕略,不無待於後人。向使無鄭康成,則此事終未有所斷決。不可直謂古 經定製,一字不可增損也。嗚呼!若曾子、子游之倫,親受學於聖人,其於節文 之變,辨之如此其詳也。今之學者生於草野之中,當禮壞樂崩之後,於古人之遺 文一切不為之討究,而曰:“禮吾知其敬而已,喪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學而議 朝章,以清談而幹王政,是尚不足以窺漢儒之裡,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 《論語》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 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學》成於曾氏之門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 有九。語音輕重之間,而世代之別從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於周 太公,汲人也。聞文王作,然後歸周。史之所言已就封於齊矣,其復入為太 師,薨而葬於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擇地之常爾。《記》 以首丘喻之,亦已謬矣;乃雲“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夫齊之去週二千餘里, 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觸冒寒暑,自東徂西,以葬於封守之外,於死者為 不仁。古之葬者祖於庭,崩於墓,反哭於其寢,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 也。”使齊之孤重趼送葬,曠月淹時,不獲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於生者為不 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見天子則不度;離其喪次,而以衰見則不詳;若其孤 不行,而使卿攝之則不恭;勞民傷則不惠。此數者無一而可。禹葬會稽,其後王 不從,而ゾ之南陵有夏後皋之墓,豈古人不達禮樂之義哉。體魄則降,知氣在上, 故古之事其先人於廟,而不於墓。聖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則太公無五世反葬 之事明矣。 ○扶君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此所謂男子不死於婦人 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僕從罔非正人,綴衣、虎賁皆惟吉士,與漢高之獨枕 一宦者臥異矣。《春秋傳》曰:“公薨於小寢,即安也。”魏中山王哀疾病,令 官屬以時營東堂,堂成,輿疾往居之。其得禮之意者與? ○二夫人相為服 “人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從母之夫與謂吾從母之夫者相為服 也,舅之妻與謂吾舅之妻者相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語 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聞一知二,吾於《孟子》以紂為兄之子言之。 ○同母異父之昆弟 同母異父之昆弟不當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此是正說。而又曰: “魯人則為之齊衰。”則多此一言矣。狄儀從而行之,後人踵而效之。今之齊衰, 狄儀之問也,以其為大賢之所許也,然則魯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無 輕議禮。
廣安遊氏曰:“後世所承傳之禮,有出二代之末,沿禮之失而為之者。不喪 出母,古禮之正也。孔氏喪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為法。今禮家為出母服齊 衰杖期,此後世之為,非禮之正也。同母異父之昆弟,子游曰:‘為之大功。’ 魯人為之齊衰,亦非禮之正也。昔聖人制禮,教以人倫,使之父子有親,男女有 別,然後一家之尊知統乎父,而厭降其母,同姓之親厚於異則雖異父之子,以母 之故,亦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統之尊,不別同姓、異姓之親 而致然也。及後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異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類亦 相緣而升。夫禮者,以情義言也。情義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給也。母統於父,嚴 於父則不得不厭降於其母,厚於同姓則不得不降殺於異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 夫尊而婦卑,君尊而臣卑,皆順是而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為之大功,此皆承世 俗之失。失之之原,其來浸遠,後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
○子卯不樂 古先王之為後世戒也至矣。欲其出而見之也,故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欲其居 而思之也,故子卯不樂,稷食菜羹,而太史奉之,以為諱惡。此君子安而不忘危, 存而不忘亡之義也。漢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後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 “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敬。是以在上不驕,外滿不 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義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 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宏表昆吾之稔,杜 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典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 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
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鑑斯在。
子,甲子也;卯,乙卯也。古人省文,但言“子卯”。翼奉乃謂:“子為貪 狼,卯為陰賊,是王者忌子卯,《禮經》避之,《春秋》諱焉。”此術家之說, 非經義也。 ○君有饋焉曰獻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示不純臣之道也。故哀公 執摯以見周豐,而老菜子之於楚,王自稱曰“僕”,蓋古之人君有所不臣,故 《九經》之序,先尊賢而後敬大臣。尊賢,其所不臣者也。至若武王之訪於箕子, 變“年”稱“祀”,不敢以維新之號臨之,恪舊之心,師臣之禮,又不可以尋常 論矣。 ○邾婁考公 “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容居來吊含。”注:“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 或為‘定’。”按隱公當魯哀公之時,傳至曾孫考公,其去春秋已遠。而魯昭公 三十年,吳滅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戍帥師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之處之。
是已失國而為寓公,其尚能行王禮於鄰國乎?定公在魯文、宣之時,作“定”為 是。 ○因國 有勝國,有因國。《周禮•媒氏》:“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 《喪祝》:“掌勝國邑之社稷之祝號。士師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屍。”《書 序》言湯既勝夏,欲遷其社;又言武王勝殷。《左傳》凡勝國曰“滅之”是也。 《王制》:“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左傳》:“子產對叔向 曰:‘遷閼伯於商丘,主辰,商人是因;遷實沈於大夏,主參,唐人是因。’” 齊晏子對景公曰:“昔爽鳩氏始居此地,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 而後太公因之”是也。” ○文王世子 “文王之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不獨文 王之孝,亦可以見王季之其勤也。為父者未明而衣,則為子者雞鳴而起矣;苟宴 安自逸,又何怪乎其子之惰四支而不養也。是以《小宛》之詩必曰“夙興夜寐”;
而管寧三日晏起,自論其愆。古人之以身行道者如此。 ○武王帥而行之 文王之孝可謂至矣。“武王帥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如三朝食上,色憂復 膳之節皆不敢有過於文王。此中庸之行,而凡後人之立意欲以過於前人者,皆有 所為而為之也。故樂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 吾情,吾惡乎用吾情!” ○用日干支 三代以前,擇日皆用幹。《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詩》: “吉日惟戊,既伯既禱。”《梁傳》:“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 牲。”《月令》:“仲春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仲丁,命樂正入學習樂。季秋 上丁,命樂正入學習吹。”《春秋》焉:“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易•蠱卦》:“先甲三日,後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 日”之類是也。秦漢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臘、三月上巳祓除。及正月剛 卯之類是也。《月令》:“擇元辰,躬耕帝藉。”盧植說曰:“日,甲至癸也;
辰,子至亥也。郊天,陽也,故以日;藉田,陰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 雲:“日,幹也;辰,支也。有事於天用日,有事於地用辰。”此漢儒之說。考 之經文,無用支之證。 ○社日用甲 《月令》:“擇元日,命民社。”注:“祀社日用甲。”據《郊特性》文,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義曰:“《召誥》:‘戊午乃社於新邑。’用戊者,公 告營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雲:“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
漢用午,魏用未,晉用酉,各因其行運。潘尼《皇太子社詩》:“孟月涉初旬, 吉日惟上酉。”則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長壽元年制,更以九月為社;玄 宗開元十八年詔,移社日就千秋節,皆失古人用甲之義矣。 ○不齒之服 道二,仁與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則入乎兇。惰遊之士縞冠垂,不齒之人玄 冠縞武。以其為自吉而之兇之人,故被之以不純吉,而阿乎兇之服。 ○為父母妻長子礻覃 礻覃者,終喪之祭。父母之喪,中月而礻覃固已,妻與長子何居?夫不有祖 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為妻父為長子,喪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 非父,其誰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則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
父在為母,則從乎父而礻覃。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 “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殤無為人父之道,而有為殤後者,此禮之變也。
謂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殤,取殤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為後,則以為人後之服而服 之如父,不以其殤而殺,重大宗也。若魯之閔公,八歲而薨,僖為之後是已。夫 禮之制殤,所以示長幼之節而殺其恩也。大宗重則長幼之節輕,故殤之服而有時 不異乎成人,不以宜殺之恩而虧尊祖之義,此所謂權也。若曰服其本服云爾, 《記》何必言之,而亦烏有為殤後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 古之為杖,但以輔病而已,其後以杖為主喪者之用。喪無二主,則無二杖, 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為妻杖,則其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其孫不矣。《雜記》曰:“為長 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 無杖則不成喪,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無男昆弟,則女子杖。其曰“一人”, 明無二杖也。
姑在為夫杖,必其無子也。母為長子削杖,必其無父也。此三者皆無主之喪, 故婦人杖。 ○庶姓別於上 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饋食禮》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孫。
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喪大記》並言“子姓”,注曰:“子姓, 謂眾子孫也。”故《詩》言“公姓以繼公子”,而“同父”之變文則雲“同姓”。
此所云“庶姓別於上”者,亦“子姓”之姓,與《周禮•司儀》之雲“土揖庶姓” 者,文同而所指異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 人君之於天下,不能以獨治也。獨治之而刑繁矣,眾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 者不忍以刑窮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間,宗子治之。其 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於閨門之內;而猶有不帥教者,然後歸之士。然則人君之 所治者約矣,然後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 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夫然,刑罰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 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 司。風欲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詩》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 之次於君道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 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貧有富。貧者至於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 而多為吝嗇之計,於是乎有爭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貧,而患不均。”夫惟收 族之法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財之義。本俗六,安萬民……三曰聯兄 弟,而鄉三物之所興者。六行之條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獨廢疾 者皆有所養矣。此所謂均無貧者,而財用有不足乎?至於《葛ぱ》之刺興,《角 弓》之賦作,九族乃離,一方相怨,而瓶交恥,泉池並竭,然後知先王宗法之 立,其所以養人之慾,而給人之求,為周且豫矣。 ○術有序 《學記》“術有序”注:“‘術’當為‘遂’,聲之誤也。《周禮》:‘萬 二千五百家為遂。’”按《水經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禮》遂人之職,五 家為鄰,五鄰為裡,四里為ガ,五ガ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皆有地域溝樹 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審端經術。”注:“‘術’,《周禮》作 ‘遂’。夫間有遂,遂上有經。經,小溝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 使術來聘。”《公羊傳》、《漢書•五行志》並作“遂”。《管子•度地篇》: “百家為裡,裡十為術,術十為州。”術音遂。此古術、遂二字通用之證。陳可 大《集說》改“術”為“州”,非也。 《周禮•州長》:“會民射於州序。”陳氏《禮書》曰:“州曰序。《記》 言遂有序何也?《周禮》遂官各降鄉官一等,則遂之學亦降鄉一等矣。降鄉一等 而謂之州長,其爵與遂大夫同,則遂之學其名與州序同可也。” ○師也者所以學為君 三代之世,凡民之後秀皆入大學,而教之以治國平天下之事。孔子之於弟子 也,四代之禮樂以告顏淵,五至三元以告子夏,而又曰:“雍也,可使南面。 “然則內而聖,外而王,無異道矣。其系《易》也曰:“九二曰,‘見龍在田, 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閒邪 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 人”,君德也,故曰:“師也者,所以學為君也。” ○肅肅敬也 肅肅,敬也;雍雍,和也。《詩》本“肅”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長言之也。 《詩》雲“有有潰,”毛公傳之曰:“,武也;潰潰,怒也。”即其例也。 ○以其綏復 男子以車為居,以弓矢為器。故其生也,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其死也, 設決,麗於,比葬則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飾焉,亦張可也。以射者,男子之事 也。如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以車者,男子之居也。
升車必正立執綏。以其綏復者,象其行也;象其行,所以達其志也。於是有 朝聘而終,以屍將事之禮矣。邾婁復之以矢,猶有殺敵之意焉。此亡於禮者之禮 也。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 “親喪外除”者,祥為喪之終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礻覃。“兄弟之喪 內除”者,如其日月而止。 ○十五月而礻覃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孔氏曰:“此言父在為母, 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之一週,逾月則可以練矣,主曰十一月而戲劇。
以十二月當大喪之再周,逾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兩月焉,則與 大喪之中月同,可以礻覃矣,故曰十五月而礻覃。
父在為母,其礻覃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而礻覃矣。晉孫楚 《除婦服詩》,但以一週而畢,蓋不數礻覃月。
其他期喪祥礻覃之祭,皆不在己,則亦以十一月而戲劇,十三月而除可知。
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妻之黨雖親弗主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 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裡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發端,以戒人不 可主姑姊妹之夫之喪也。夫寧使疏遠之族人與鄰家、裡尹,而不使妻之黨為之主, 聖人之意,蓋已逆知後世必有如王奔假母后之權,行居攝之事,而篡漢家之統, 而豫為之坊者矣。別內外,定嫌疑,自天子至於庶人,一也。或曰:“主之而附 於夫之黨。”是惡知禮意哉! ○吉祭而復寢 “礻覃而從御,吉祭而復寢。”互言之也。鄭注已明,而孔氏乃以吉祭為四 時之祭,雖礻覃之後,必待四時之祭訖,然後復寢,非也。礻覃即吉祭也,豈有 未復寢而先御婦人者乎? ○如欲色然 人少則慕父母,知好色則慕少艾。能以慕少艾之心而慕父母,則其誠無以加 矣。 ○先古 《祭義》:“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先祖也。《詩》曰: “以似以續,續古之人。”亦謂其先人也。近曰先,遠曰古,故周人謂其先公曰 “古公”。 ○博受 先之以博愛,而民莫遺其親。左右就養無方,謂之博愛。 ○以養父母日嚴 “故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孩提之童,如愛而已;稍長,然後知敬;
知敬,然後能嚴。子曰:“今之孝者,是為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 以別乎!”故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問衣燠寒;疾痛苛養而敬抑搔之;出 入則或先或後,而敬扶持之,敬之始也。《詩》雲:“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 履薄冰。”而今而後,吾知免夫,敬之終也。日嚴者,與日而俱進之謂。 ◎致知 致知者,知止也。知止者何?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 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是之為謂止,知止然後謂之知。至君臣、父子、 國人之交,以至於禮儀三百,威儀三千,是之謂物。 《詩》曰:“天生民,有物有則。”《孟子》曰:“舜明於庶物,察於人 倫。”昔者武王之訪箕子之陳;曾子、子游之問,孔子之答,皆是物也。故曰: “萬物皆備於我矣。” 惟君子為能體天下之物,故《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記》 曰:“仁人不過乎物,孝子不過乎物。” 以格物為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則末矣。知者,無不知也。當務之為急。
聽論者與國人交之,一事也。 ○顧訁是天之明命 “維天之命,於穆不已。”其在於人,日用而不知,莫非命也。故《詩》、 《書》之訓,有曰“顧訁是天之明命”,又曰“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又曰 “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自貽哲命”,又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而劉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 以定命也。”“彼其之子,邦之司相”,而以為捨命不渝。“乃如之人,懷昏姻 也”,而以為不知命。然則子之孝,臣之忠,夫之貞,婦之信,此天之所命,而 人受之為性者也。故曰:天命之謂性。求命於冥冥之表,則離而二之矣。 “予迓續乃命於天。”人事也。理之所至,氣亦至焉。是以含章中正,而有 隕自天;匪正之行,而天命不佑。 ○桀紂帥天下以暴 《仲虺誥篇》曰:“篇賢附勢,實繁有徒。”《多方篇》曰:“叨忄質日欽, 劓割夏邑。”此桀民之從暴也。《微子篇》曰:“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 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殷。”此紂民之從暴也。
故曰:“幽、厲興則民好暴。”古之人所以胥訓告、胥保惠、胥教誨,而不使民 之陷於邪僻者,何哉?上無禮,下無學。賤民興,喪無日矣。《天保》之詩皆祝 其君以受福之辭,而要其指歸,不過曰:“民之質矣,日用飲食。群黎百姓,遍 為爾德。”然則人君為國之存亡計者,其可不致審於民俗哉! ○財者末也 古人以財為末,故舜命九官,未有理財之職。《周官》財賦之事,一皆領之 於天官冢宰,而六卿無專任焉。漢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祿勳,三衛尉,四太僕, 五廷尉,六鴻臚,七宗正,八大農,大農掌財在後,少府掌天子之財又最後。唐 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祿,三衛尉,四宗正,五太僕,六大理,七鴻臚,八司農, 九大府,大略與漢不殊。而戶部不過尚書之屬官,故與吏、禮、兵、刑、工並列 而為六。至於大司徒教民之職,宰相實總之也。罷宰相,廢司徒,以六部尚書為 二品,非重教化、後財貨之義矣。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 治化之隆,則遺秉滯穗之利及於寡婦;恩情之薄,則Θ箕帚之色加於父母。
故欲使民興孝、興弟,莫急於生財。以好仁之君,用不畜聚斂之臣,則財足而化 行。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矣。 ○君子而時中 《記》曰:“禮時為大,順次之,體次之,宜次之,稱次之。”堯授舜,舜 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天地之祭,宗廟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義, 倫也。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體也。喪祭之用,賓客之交,義也。羔豚而祭, 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餘,此之謂稱也。古之聖人內之為尊,外之為樂, 少之為貴,多之為美,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惟其稱也,此 所謂“君子而時中”者也。故《易》曰:“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 ○子路問強 《洪範》“六極……六曰弱”,鄭康成注:“愚懦不毅為弱。”故子路問強。 ○鬼神 王道之大,始於閨門。妻子合,兄弟和而父母順,道之邇也,卑也;郊焉而 天神假,廟焉而人鬼饗,道之遠也,高也。先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 事地察。修之為經,布之為政,本於天,ゾ於地,列於鬼神,達於喪祭、射御、 冠昏、朝聘,而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若舜、若文、武、周公,所謂庸德之行而 人倫之至者也。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 人之有父母也,雞鳴問寢,左右就養無方,何其近也;及其既亡,而其容與 聲不可得而接,於是或求之陰,或求之陽,然後優然必有見乎其位,然後乃憑工 祝之傳而致賚於孝孫。生而為父母,歿而為鬼神。子曰:“為之宗廟,以鬼享之。” 此之謂也。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由順父母而推之也。 《記》曰:“文王之為世子,朝於王季,日三。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 問內豎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內豎曰:‘安。’文王乃喜。及日中, 又至,亦如之。及暮,又至,亦如之。其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 行不能正履。王季復膳,然後亦復初。食上,必在,視寒暖之節;食下,問所膳。
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後退。”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 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稱諱如見親,祀之忠也。如見親之所愛, 如欲色然,其文王與?”《詩》雲:“明發不寐,有懷二人。”文王之詩也。夫 惟文王生而事親如此之孝,故歿而祭如此之忠,而如親之或見也;苟其生無養志 之誠,則其歿也自必無感通之理。故曰:“惟孝子為能饗親。”而夫子之告子路 亦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是故庸德之行,莫先於父母之順;而郊社之禮, 嘗之義,緣之以起。明此而天下國家可得而治矣。
在上位者能順乎親,而後可以事天享帝;在下位者能順乎親,而後可以獲上 治民。
程子曰:“鬼神,天地之功用,而造化之跡也。”張子曰:“鬼神者,二氣 之良能也。”用以解《易》“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一章,斯為切當。如二子 之說,則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鬼神也;其可見、可聞者亦鬼神也。今夫子 但言弗見、弗聞,知其為祭祀之鬼神也。
質諸鬼神而無疑,猶《易•乾•文言》所謂與“鬼神合其吉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