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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3

Chapter 318,822 wordsPublic domain

○閏月 《左氏傳•文公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襄公二十七年》: “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歷過也,再失閏矣。”《哀公十二年》: “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猶西流,司歷過也。’”並是魯歷。春秋時, 各國之歷亦自有不同者,經特據魯曆書之耳。《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晉 殺其大夫胥童。”傳在上年閏月。《哀公十六年》:“春王正月己卯,衛世子蒯 聵自戚入於衛,衛侯輒來奔。”傳在上年閏月。皆魯失閏之證。杜以為從告,非 也。 《史記》:“周襄王二十六年閏三月,而《春秋》非之。”則以魯歷為周曆, 非也。平王東遷以後,周朔之不頒久矣,故《漢書•律曆志》六歷有黃帝、顓頊、 夏、殷、周及魯歷,其於左氏之言失閏,皆謂魯歷。蓋本劉歆之說。 ○王正月 《廣川書跋》載《晉姜鼎銘》曰:“惟王十月乙亥。”而論之曰:“聖人作 《春秋》,於歲首則書王說者,謂謹始以正端。今晉人作鼎而曰‘王十月’,是 當時諸侯皆以尊王正為法,不獨魯也。”李夢陽言:“今人往往有得秦權者,亦 有‘王正月’字。以是觀之,《春秋》‘王正月’,必魯史本文也。言王者,所 以別於夏、殷,並無他義。劉原父以‘王’之一字為聖人新意,非也。子曰: ‘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亦於此見之。” 趙伯循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於諸侯,諸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 子以告於廟,所謂稟正朔也,故曰王正月。” 《左氏傳》曰:“元年春,王周正月。”此古人解經之善,後人辨之累數百 千言而未明者,傳以一字盡之矣。

未為天子,則雖建子而不敢謂之“正”,《武成》“惟一月壬辰”是也。已 為天子,則謂之“正”,而復加“王”以別於夏、殷,《春秋》“王正月”是也。 ○春秋時月並書 《春秋》時月並書,於古未之見。考之《尚書》,如《泰誓》:“十有三年 春,大會於孟津。”《金滕》:“秋,大熟,未獲。”言時則不言月。《伊訓》: “惟元祀十有二月乙丑。”《太甲》中:“惟三祀十有二月朔。”《武成》: “惟一月壬辰。”《康誥》:“惟三月哉生魄。”《召誥》:“三月惟丙午フ。” 《多士》:“惟三月。”《多方》:“惟五月丁亥。”《顧命》:“惟四月哉生 魄。”《畢命》:“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フ。”言月則不言時。其他鐘鼎古文多 如此。《春秋》獨並舉時月者,以其為編年之史,有時有月有日,多是義例所存, 不容於闕一也。

建子之月而書春,此周人謂之春矣。《後漢書•陳寵傳》曰:“天正建子, 周以為春。”元熊朋來《五經說》曰:“陽生於子即為春,陰生於午即為秋,此 之謂天統。” ○謂一為元 楊龜山《答胡康侯書》曰:“蒙錄示《春秋》第一段義,所謂‘元’者,仁 也;仁,人心也。《春秋》深明其用,當自貴者始,故治國先正其心。其說似太 支離矣,恐改元初無此意。三代正朔,如忠質文之尚,循環無端,不可增損也。

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五星起其 初,日月起其中,其時為冬至,其辰為醜。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迭為 首周環,五行之道也。周據天統,以時言也;商據地統,以辰言也;夏據人統, 以人事言也。故三代之時,惟夏為正。謂《春秋》以周正紀事是也,正朔必自天 子出,改正朔,恐聖人不為也。若謂以夏時冠月,如《定公元年》:‘冬十月, 隕霜殺菽。’若以夏時言之,則十月隕霜,乃其時也,不足為異。周十月,乃夏 之八月,若以夏時冠月,當曰‘秋十月’也。” 《五代史•漢本紀》論曰:“人君即位稱元年,常事爾,孔子未修《春秋》 其前固已如此。雖暴君昏主、妄庸之史,其記事先後遠近,莫不以歲月一、二數 之,乃理之自然也,其謂一為“元”,蓋古人之語爾。及後世曲學之士,始謂孔 子書‘元年’為《春秋》大法,遂以改元為重事。”徐無黨注曰:“古謂歲之一 月亦不雲一而曰‘正月’,《國語》言六呂曰‘元閒大呂’,《周易》列六爻曰 ‘初九’,大抵古人言數多不雲‘一’,不獨謂年為‘元’也。”呂伯恭《春秋 講義》曰:“命日以‘元’,《虞典》也。命祀以‘元’,《商訓》也。年紀日 辰之首其謂之元,蓋已久矣,豈孔子作《春秋》而始名之哉。說《春秋》者乃言 《春秋》謂一為‘元’,殆欲深求經旨,而反淺之也。” ○改月 三代改月之證,見於《白虎通》所引《尚書大傳》之言甚明。其言曰:“夏 以孟春月為正,殷以季冬月為正,周以仲冬月為正。夏以十三月為正,色尚黑, 以平旦為朔。殷以十二月為正,色尚白,以雞鳴為朔。周以十一月為正,色尚赤, 以夜半為朔。不以二月後為正者,萬物不齊,莫適所統,故必以三微之月也。周 以十一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一月矣。殷以十二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 二月矣。夏以十三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三月矣。”氏引《伊訓》、《太甲》 “十有二月”之文以為商人不改月之證,與孔傳不合,亦未有明據。

胡氏又引秦人以亥為正,不改時月為證,則不然。《漢書•高帝紀》“春正 月”注,師古曰:“凡此諸月號皆太初正歷之後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 以十月為歲首,即謂十月為正月。今此真正月,當時謂之四月耳。他皆類此。 《叔孫通傳》:“諸侯群臣朝十月。”師古曰:“漢時尚以十月為正月,故行朝 歲之禮,史家追書十月。” ○天王 《尚書》之文但稱“王”,《春秋》則曰“天王”,以當時楚、吳、徐、越 皆僭稱王,故加“天”以別之也。趙子曰:“稱天王,以表無二尊”是也。 ○邾儀父 邾儀父之稱字者,附庸之君無爵可稱,若直書其名,又非所以待鄰國之君也, 故字之。卑於子男,而進於蠻夷之國,與蕭叔朝公同一例也。《左氏》曰“貴之”, 《公羊》曰“褒之”,非矣。

邾儀父稱字,附庸之君也。阝犁來來朝稱名,下矣。介葛盧來不言朝,又 下矣。白狄來,略其君之名,又下矣。 ○仲子 《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亙來歸惠公仲子之。”曰惠公仲子 者,惠公之母仲子也。《文公九年》:“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衤遂。”曰僖 公成風者,僖公之母成風也。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此說得之。 《左氏》以為桓公之母;桓未立,而以夫人之禮尊其母,又未薨而,皆遠於人 情,不可信。所以然者,以魯有兩仲子:孝公之妾,一仲子;惠公之妾,又一仲 子,而隱之夫人又是子氏。二傳所聞不同,故有紛紛之說。

此亦《魯史》原文,蓋魯有兩仲子,不得不稱之曰惠公仲子也。考仲子之宮 不言惠公者,承上文而略其辭也。 《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系夫之諡,以明所屬。”如鄭武公娶於 申,曰武姜;衛莊公娶於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是也。妾不得體君,不得已而 系之子。仲子系惠公而不得,繫於孝公;成風系僖公而不得,繫於莊公,抑所謂 名不正則言不順者矣。 《春秋》十二公,夫人之見於經者:桓夫人文姜,莊夫人哀姜,僖夫人聲姜, 宣夫人穆姜,成夫人齊姜,皆書薨書葬。文夫人出姜不書薨、葬。隱夫人子氏書 薨不書葬。昭夫人孟子變薨言卒,不書葬,不稱夫人。其妾母之見於經者,僖母 成風,宣母敬贏,襄母定姒,昭母齊歸,皆書薨書葬,稱夫人小君。惟哀母定姒 變薨言卒,不稱夫人小君。其他若隱母聲子、桓母仲子、閔母叔姜,皆不見於經。

定母則經傳皆闕。而所謂惠公仲子者,惠公之母也。

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穀梁傳》:“夫人者,隱公之妻也。” 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春秋》之例,葬君則書,葬君之母則書, 葬妻則不書,所以別禮之輕重也。隱見存而夫人薨,故葬不書。注謂“隱弒賊不 討,故不書”者非。 ○成風敬嬴 成風、敬嬴、定姒,齊歸之,書“夫人”,書“小君”,何也?邦人稱之, 舊史書之,夫子焉得而貶之。在後世則秦芊氏、漢薄氏之稱太后也,直書而失自 見矣。定姒書“葬”,而不書“夫人”、“小君”,哀未君也。孟子則並不書葬, 不成喪也。 ○君氏卒 君氏卒,以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例之,從《左氏》為是。不言子氏者,子氏非 一,故系之君以為別,猶仲子之系惠公也。若天子之卿,則當舉其名,不但言氏 也。

或疑君氏之名別無所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左師見夫人之步馬者, 問之,對曰:‘君夫人氏也。’”蓋當時有此稱。然則去其“夫人”,即為“君 氏”矣。

夫人子氏,隱之妻,嫡也,故書薨。君氏,隱之母,惠公之繼室,妾也,故 書卒。

不書葬者何?《春秋》之初,去西周未遠,嫡、妾之分尚嚴,故仲子別宮而 獻六羽,所謂猶秉周禮者也。僖公以後,日以僭逾,於經可見矣。 ○滕子薛伯杞伯 滕侯之降而子也,薛侯之降而伯也,杞侯之降而伯而子也,貶之乎?貶之者, 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於名盡之矣,降其爵非情也。古之天下猶今也。崔呈秀、 魏廣微,天下之人無字之者,言及之則名之,名之者惡之也,惡之則名之焉盡之 矣。若降其少師而為太子少師,降其尚書而為侍郎、郎中、員外,雖童子亦知其 不可矣。然則三國之降焉何?沙隨程氏以為是三國者,皆微困於諸侯之政而自貶 焉。春秋之世,衛稱公矣;及其末也,貶而侯,貶而君夫滕、薛、杞猶是也,故 魯史因而書之也。

小國貧,則滕、薛、杞降而稱伯稱子;大國強,則齊世子光列於莒、邾、滕、 薛、杞、小邾上,時為之也。左氏謂以先至而進之,亦託辭焉爾。 ○闕文 桓公四年、七年闕秋冬二時,定公十四年闕冬一時,昭公十年十二月無“冬”, 僖公二十八年冬無月而有壬申、丁丑,桓公十四年有夏五而無“月”,桓公十七 年冬十月有朔而無甲子,桓公三年至九年、十一年至十七年無“王”,桓公五年 “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甲戌有日而無事,皆《春秋》之闕文,後人之 脫漏也。《穀梁》有“桓無王”之說,竊以為夫子於繼隱之後而書公即位,則桓 之志見矣,奚待去其王以為貶邪”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不書“天”,闕文也。若曰以其錫桓而貶之,則桓之 立,《春秋》固已公之矣。商臣而書楚子,商人而書齊侯,五等之爵無所可貶, 孰有貶及於天王邪? 《僖公元年》:“夫人氏之喪至自齊”,不言“姜”;《宣公元年》:“遂 以夫人婦姜至自齊”,不言“氏”。此與文公十四年叔彭生不言“仲”,定公六 年仲孫忌不言“何”同,皆闕文也。聖人之經,平易正大。

邵國賢曰:“‘夏五’,《魯史》之闕文歟?《春秋》之闕文歟?如謂《魯 史》之闕文者,筆則筆,削則削,何獨闕其所不必疑,以示後世乎?闕其所不必 疑以示後世,推不誠伯高之心,是不誠於後世也,聖人豈為之哉。不然,則‘甲 戌’、‘己丑’、‘叔喜生’、‘仲孫忌’又何為者?是故‘夏五’,《春秋》 闕文也,非《魯史》之闕文也。” 範介儒曰:“‘紀子伯’、‘郭公’、‘夏五’之類,傳經者之脫文耳。謂 為夫子之闕疑,吾不信已。” ○夫人孫於齊 《莊公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絕之也。《二年》: “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複稱姜氏,見魯人復以小君待之,忘父而 與仇通也。先孫後會,其間復歸於魯,而《春秋》不書,為國諱也,此夫子削之 矣。

劉原父曰:“《左氏》曰:‘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 謂魯人絕文姜,不以為親,乃中禮爾。然則母可絕乎?宋襄之母獲罪於君,歸其 父母之國。及襄公即位,欲一見而義不可得,作《河廣》之詩以自悲。然宋亦不 迎而致也,為嘗試罪於先君,不可以私廢命也。孔子論其詩而著之,以為宋姬不 為不慈,襄公不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絕不為親,何傷於義哉!” 《詩》序《猗嗟》:刺魯莊公不能防閒其母趙氏,因之有哀痛以思父,誠敬 以事母,威刑以馭下之說。此皆禁之於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於魯, 必其與公之喪俱至。其孫於齊,為國論所不容而去者也,於此而遂絕之,則臣子 之義伸,而異日之醜行不登於史策矣。莊公年少,當國之臣不能堅持大義,使之 復還於魯。憑君母之尊,挾齊之強,而恣睢淫佚,遂至於不可制。《易》曰: “君子以作事謀始。”《左氏》“絕不為親”一言,深得聖人這意。而魯人既不 能行,後儒復昧其義,所謂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義者,遭變事而不知其權, 豈不信夫。 ○公及齊人狩於禚 《莊公四年》:“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於祝丘。冬,公及齊人狩於禚。” 夫人享齊侯,猶可書也;公與齊侯狩,不可書也。故變文而曰“齊人”,“人” 之者,仇之也。杜氏以為微者,失之矣。 ○楚吳書君書大夫 《春秋》之於吳、楚,斤斤焉,不欲以其名與之也。楚之見於經也,始於莊 之十年,曰“荊”而已。二十三年,於其來聘而“人”之。二十八年,複稱“荊” 而不與其“人”也。僖之元年,始稱“楚人”。四年,盟於召陵,始有“大夫”。

二十一年,會於盂,始書“楚子”。然使宜申來獻捷者,楚子也,而不書“君”。

圍宋者子玉,救衛者子玉,戰城濮者子玉也,而不書“帥”。聖人之意,使之不 得遽同於中夏也。吳之見於經也,始於成之七年,曰“吳”而已。襄之五年,會 於戚,於其來聽諸侯之好而“人”之。十年、十四年,複稱“吳”,殊會而不與 其“人”也。二十五年,門於巢卒,始書“吳子”。二十九年,使札來聘,始有 “大夫”。然滅州來,敗雞父,滅巢,滅徐,伐越,入郢,敗李,伐陳,會 且,會曾阝,伐我,伐齊,救陳,戰艾陵,會橐皋,並稱“吳”,而不與其 “人”。會黃池,書“晉侯及吳子”而殊其會。終《春秋》之文,無書“帥”者, 使之終不得同於中夏也。是知書君、書大夫,《春秋》之不得已也,政交於中國 矣。以後世之事言之,如劉、石十六國之輩,略之而已,至魏、齊、周,則不得 不成之為國,而列之於史。遼、金亦然。此夫子所以錄楚、吳也。然於備書之中 而寓抑之之意,聖人之心蓋可見矣。 ○亡國書葬 紀已亡而書“葬紀叔姬”,存紀也。陳已亡而書“葬陳哀公”,存陳也。此 聖人之情而見諸行事者也。 ○許男新臣卒 許男新臣卒,《左傳》傳曰:“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而經不 言於師,此舊史之闕,夫子不敢增也。穀梁子不得其說,而以為內桓師,劉原父 以為去其師而歸卒於其國,鑿矣。 ○於太廟用致夫人 “於太廟,用致夫人。”夫人者,哀姜也。哀姜之薨七年矣,魯人有疑焉, 故不於姑,至是因而致之,不稱姜氏,承元年“夫人姜氏薨於夷”之文也。

哀姜與弒二君,而猶以之配莊公,是亂於禮矣。明乎郊社之禮,嘗之義,治國 其如示諸掌乎?致夫人也,躋僖公也,皆魯道之衰,而夫子所以傷之者也。胡氏 以夫人為成風;成風尚存,何以言“致”?亦言之不順也。

以成風稱小君,是亂嫡妾之分。雖然,猶愈於哀姜也。說在乎漢光武之黜呂 後,而以薄氏配高廟也。 ○及其大夫荀息 晉獻公之立奚齊,以王法言之,易樹子也;以臣子言之,則君父之命存焉。

是故息之忠同於孔父、仇牧。 ○邢人狄人伐衛 《春秋》之文有從同者。《僖公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二十年》: “齊人、狄人盟於邢。”並舉二國,而狄亦稱“人”,臨文之不得不然也。若惟 狄而已,則不稱“人”,《十八年》“狄救齊”,《二十一年》“狄侵衛”是也。 《穀梁傳》謂:“狄稱‘人’,進之也。”何以不進之於救齊,而進這於伐衛乎?

則又為之說曰:“善累而後進之。”夫伐衛何善之有? 《昭公五年》:“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不稱“于越”而稱“越人”,亦同此例。 ○王入於王城不書 襄王之復,《左氏》書“夏四月丁巳,王入於王城”,而經不書。其文則史 也,史之所無,夫子不得而益也。《路史》以為襄王未嘗復國,而王子虎為之居 守,此鑿空之論。且惠王嘗適鄭,而處於櫟矣。其出不書,其入不書,以《路史》 之言例之,則是未嘗出,未嘗入也。莊王、僖王、頃王崩皆不書,以《路史》之 言例之,則是未嘗崩也,而可乎”邵氏曰:“襄王之出也,嘗告難於諸侯,故仲 尼據策而書之。其入也,與夫惠王之出入也,皆未嘗告於諸侯,策所不載,仲尼 雖得之傳聞,安得益之?乃若敬王之立,則仲尼所見之世也。子朝奔楚,且有使 以告諸侯,況天王乎?策之所具蓋昭如也,故狄泉也書,成周也書。

事莫大於天王之入,而《春秋》不書,故夫子之自言也,曰:“述而不作。” ○星孛 《春秋》書星孛,有言其所起者,有言其所入者。《文公十四年》:“秋七 月,有星孛入於北斗。”不言所起,重在北斗也。《昭公十七年》:“冬,有星 孛於大辰。”西及漢,不言及漢,重不在漢也。 ○子卒 叔仲、惠伯人君而死,義張,而國史不書。夫子平日未嘗闡幽及之者,蓋所 謂匹夫匹婦之諒,自經於溝讀,而莫之知者也。 ○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 孔寧儀、行父從靈公宣淫於國,殺忠諫之洩治,君弒不能死,從楚而入陳, 《春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杜預乃謂二子託楚以 報君之仇,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嗚呼:使無申叔時之言,陳為楚 縣矣,二子者,楚之臣僕矣,尚何功之有?幸而楚子復封,成公反國。二子無秋 毫之力,而杜氏為之曲說,使後世詐諼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嗚呼:其亦愈於已 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仇者與?

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納二臣也。公羊子固已言之,曰:“存陳忄希矣。” ○三國來媵 十二公之世,魯女嫁於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來媵”,蓋宣公元妃所 生。

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庶出之女不書致,不書媵,故伯姬歸於宋 特書。 《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妹。”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系太 子言之,明與同母,見夫人所生之貴。”是知古人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 矣。 ○殺或不稱大夫 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繫於君,而責其專殺也。盜殺鄭公子、公子發、 公孫輒,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大夫。其義不繫於君,猶之盟會之卿, 書名而已。胡氏以為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閽弒吳子餘祭。”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閽弒其君”也。 《穀梁子》曰:“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來會公 《定公十四年》:“大搜於比蒲,邾子來會公。”《春秋》未有書來會公者, 來會非朝也,會於大搜之地也。嘉事不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復來朝。 ○葬用柔日 《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贏,雨, 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 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丑,丁巳,所卜之日也,遲而至於明日者, 事之變也,非用剛日也。漢人不知此義,而長陵,以丙寅,茂陵。以甲申,平陵, 以壬申,渭陵,以丙戌,義陵,以壬寅,皆用剛日。 《穆天子傳》成姬之葬以壬戌。疑其收為後人偽作。 ○諸侯在喪稱子 凡繼立之君,逾年正月乃書即位,然後成之為君;未逾年則稱子,未逾年又 未葬則稱名。先君初沒,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稱名,《莊公三 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則子道畢,而君 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衛子,《二十八年》 陳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文公元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 “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衛侯,《宣公十一年》陳侯,《成公 三年》宋公、衛侯定公。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此皆周公之制,《魯史》 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傳》曰:“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 逾年稱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定公四年》陳子,是也,所 以從同也。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也,所以 示別也。 “鄭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鄭世子忽復歸於鄭”者,已葬未逾 年之子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非聖人之抑忽而進突也。

裡克“殺其君之子奚齊”者,未葬居喪之子也。裡克“弒其君卓”者,逾年 已即位之君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穀梁傳》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 也。”非也。 ○未逾年書爵 即位之禮,必於逾年之正月,即位然後國人稱之曰君。春秋之時,有先君已 葬,不待逾年而先即位者矣。《宣公十年》:“齊侯使國佐來聘。”《成公四年》: “鄭伯伐許。”稱爵者,從其國之告,亦以著其無父之罪。 ○姒氏卒 《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不書薨,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蓋《春秋》 自成風以下,雖以妾母為夫人,然必公即位而後稱之。以姒氏之不稱者,本無其 事也。後世之君多於柩前即位,於是大行未葬,而尊其母為皇太后。及乎所生, 亦以例加之。妾貳於君,子疑於父,而先王之禮亡矣。 ○卿不書族 《春秋》之文,不書族者有二義。無駭卒;挾卒;柔會宋公、陳侯、蔡叔, 盟於折;溺會齊師伐衛:未賜氏也。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歸父還自晉;至笙遂 奔齊;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意如至自晉;至自 晉:一事再見,因上文而略其辭也。

春秋隱、桓之時,卿大夫賜氏者尚少,故無駭卒,而羽父為之請族,如挾、 如柔、如溺皆未有氏族者也。莊、閔以下,則不復見於經,其時無不賜氏者矣。

劉原父曰:“諸侯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小國 三卿,一卿命於天子。大國之卿三命,次國之卿再命,小國之卿一命。其於王朝 皆士也,三命以名氏通,再命名之,一命略稱了。周衰禮廢,強弱相併,卿大夫 之制雖不能盡如古,見於經者亦皆當時之實錄也。故隱、醒之間,其去西周未久, 制度頗有存者,是以魯有無駭、柔、挾,鄭有宛、詹,秦、楚多稱人。至其晚節, 無不名氏通矣。而邾、莒、滕、薛之君日已益削,轉從小國之例稱人而已。說者 不知其故,因謂曹、秦以下悉無大夫,患其時有見者害其臆說,因復構架無端, 以飾其偽,彼固不知王者諸侯之制度班爵云爾。” 或曰:不稱公子何與?杜氏曰:“公子者,當時之寵號。”之稱公子也, 桓賜之也。其終隱之篇不稱公子者,未賜也。若專命之罪則直書而自見矣。

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已賜氏也。衛州籲弒其君完,未賜氏也。胡氏以為以 國氏者國及乎上,稱公子者誅及其身,此求其說而不得,故立此論爾。 ○大夫稱子 周制、公侯伯子男為五等之爵,而大夫雖貴,不敢稱子。《春秋》自僖公以 前,大夫以伯、仲、叔、季為稱。三桓之先曰共仲,曰僖叔,曰成季。孟孫氏之 稱子也自蔑也,叔孫氏之稱子也自豹也,季孫氏之稱子也自行父也。晉之諸卿在 文公以前無稱子者,魏氏之稱子也自也,欒氏之稱子也自枝也,趙氏之稱子也 自衰也,卻氏之稱子也自缺也,知氏之稱子也自首也,範氏之稱子也自會也,韓 氏之稱子也自厥也。晉、齊、魯、衛之執政稱子,他國惟鄭間一有之,餘則否, 不敢與大國並也。魯之三家稱子,他如臧氏、子服氏、仲叔氏皆以伯、叔稱焉, 不敢與三家並也。其生也或以伯、仲稱之,如趙孟知伯死,則諡之而後子之,猶 國君之死而諡稱公也,於此可以見世之升降焉。讀《春秋》者,其可忽諸?

春秋時,大夫雖僭稱子,而不敢稱於其君之前,猶之諸侯僭稱公,而不敢稱 於天子之前也。何以知之?以衛孔悝之《鼎銘》知之,曰“獻公乃命成叔,纂乃 祖服”,曰“乃考文叔,興舊耆欲”。成叔,孔成子Θ也;文叔,孔文子圉也。

叔而不子,是君前不敢子也。猶有先王之制存焉。至戰國,則子又不足言,而封 之為君矣。 《洛誥》:“予旦以多子,越御事。”多子,猶《春秋》傳之言群子也。唐 孔氏以為大夫皆稱子,非也。 《春秋》自僖、文以後,而執政之卿始稱子。其後則匹夫而為學者所宗亦得 稱子,老子、孔子是也。又其後則門人亦得稱之,樂正子、公都子之流是也。故 《論語》之稱子者,皆弟子之於師。《孟子》之稱子者,皆師之於弟子,亦世變 之所從來矣。《論語》稱孔子為子,蓋夫子而省其文,門人之辭也。亦有稱夫子 者,“夫子矢之”,“夫子喟然嘆曰”,“夫子不答”,“夫子莞爾而笑”, “夫子憮然曰”,不直曰子,而加以“夫”避不成辭也。 ○有諡則不稱字 《春秋》傳,凡大夫之有諡者則不書字;外大夫若宋、若鄭、若陳、若蔡、 若楚、若秦,夫諡也,而後字之。內大夫若羽父,若眾仲,若子家,無諡也,而 後字之。公子亦然。楚共王之五子,其成君者皆諡,康王、靈王、平王是也,其 不成君無諡而後字之,子幹、子是也。他國亦然,陳之五父,鄭之子、子儀 是也。衛州籲、齊無知。賊也,則名之。作傳者於稱名之法,可謂嚴且密矣。 ○人君稱大夫字 古者人君,於其國之卿大夫皆曰伯父,曰子大夫,曰二三子。不獨諸侯然也, 《曲禮》言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自稱曰陪臣革,然而天子接之猶稱其 字。《宣公十六年》:晉侯使士會平王室,王曰:“季氏而弗聞乎?”《成公三 年》:晉侯使鞏朔獻齊捷於周,王曰:“鞏伯實來。”《昭公十五年》:晉荀躒 如周,葬穆後,籍談為介。王曰:“伯氏,諸侯皆有以鎮撫王室。”又曰:“叔 氏,而忘諸乎?”周德雖衰,辭不失舊,此其稱字,必先王之制也。周公作立政 之書,若侯國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並列於王官之後,蓋古之人君恭以接下, 而不敢遺小國之臣,故平平左右亦是率從,而成上下之交矣。 ○王貳於虢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而左氏之記周事曰:“王貳於虢”, “王叛王孫蘇”,以天王之尊,而日貳,日叛,若敵者之辭,其不知《春秋》之 義甚矣。 ○星隕如雨 “星隕如雨”,言多也。《當書•五行志》:“成帝永始二年二月癸未,夜 過中星,隕如雨,長一二丈,繹繹未至地滅,至雞鳴止。谷永對言:‘《春秋》 記異,星隕最大,自魯莊以來至今再見。’”此為得之。而後代之史,或曰: “小星流百枚以上,四面行”,或曰“星流如織”,或曰“四方流星,大小縱橫 查餘”,皆其類也。不言“石隕”,不至地也。傳曰:“與雨偕也。”然則無雨 而隕,將不為異乎? ○築 “築,非都也。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 《舊唐書•禮儀志》太常博士顧德章議引此,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魯凡 城二十四邑,惟一邑書築,其二十三邑曰城,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又《定 公十五年》:“城漆。”漆是邾邑,正義亦知其不可通,而曲為之說。 ○城小谷 “城小谷,為管仲也。”據經文,小谷不繫於齊,疑《左氏》之誤。範寧解 《穀梁傳》曰:“小谷魯邑。”《春秋發微》曰:“曲阜西北有故小穀城。”按 《史記》,漢高帝以魯公禮葬項王穀城,當即此地。杜氏以此小谷為齊邑濟北谷 城,縣城中有管仲井。劉昭《郡國志》注、酈道元《水經注》皆同。按《春秋》 有言“谷”不言“小”者。《莊公二十三年》:“公及齊侯遇於谷。”《僖公二 十六年》:“公以楚師伐齊,取谷。”《文公十七年》:“公及齊侯盟於谷。” 《成公五年》:“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谷。”四書“谷”,而一書“小谷”,別 於谷也。又《昭公十一年》傳曰:“齊桓公城谷置管仲焉,至於今賴之。”則知 《春秋》四書之谷及管仲所封在濟北穀城,而此之小谷自為魯邑爾。況其時齊桓 公始霸,管仲之功尚未見於天下,豈遽勤諸侯,以城其私邑哉。 ○齊人殺哀姜 哀姜通慶父,弒閔公,為國論所不容,而孫於邾。齊人取而殺之,義也。而 傳謂之“已甚”,非也。 ○微子啟 “蔡穆侯將許僖公以見楚子於武城,許男面縛銜璧,大夫衰,士輿櫬。楚 子問,諸逢伯對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啟如是。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 焚其櫬,禮而命之,使復其所。’楚子從之。”何孟春曰:“按《書》,殷紂無 道,微子去之,在武王克殷之前,何應當日而有是事?已去之後,無復還之理。

而牧野之戰,亦必不從人而伐其宗國也。意此殆非微子事,而逢伯之言,特託之 古人以規楚子乎?” 徐孚遠曰:“《史記》言微子持祭器造于軍門,武王乃釋微子,復其位如故。

夫武王既立武庚,而又復微子之位,則是微子與武庚同在故都也。厥後武庚之鄭, 微子何以初無異同之跡?然則武王克商,微子未嘗來歸也。 ○襄仲如齊納幣 經書僖公之薨以“十二月”,而公子遂如齊納幣,則但書“冬”。即如杜氏 之解,移公薨於十一有,而猶在二十五月之內,惡得謂之禮乎? ○子叔姬卒 據《傳》,杞桓公在位七十年。其二十二年,魯文公之十二年,出一叔姬;

其五十年,魯成公之四年,又出一叔姬。再娶於魯而再出之,必無此理。殆一事 而左氏誤重書之爾。且文公十二年,經書曰:“二月庚子,子叔姬卒。”何以知 其為杞婦乎?趙子曰:“書卒義與僖公九年伯姬同,以其為時君之女,故曰‘子’, 以別其非先君之女也。” ○齊昭公 《齊公十四年》:“齊侯潘卒。”傳以為昭公。按僖公二十七年,經書“齊 侯昭卒。”今此昭公即孝公之弟,不當以先君之名為諡。疑《左氏》之誤。然僖 公十七年傳曰:“葛嬴生昭公。”前後文同,先儒無致疑者。 ○趙盾弒其君 《太史書》曰:“趙質弒其君。”此董狐之直筆也。“子為正卿,亡不越境, 反不討賊。”此董狐之巽辭也。傳者不察其指,而妄述孔子之言,以為越境,乃 免謬矣。穿之弒,盾主之也,討穿猶不得免也。君臣之義無逃於天地之間,而可 逃之境外乎? ○臨於周廟 《襄公十二年》:“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杜氏以為文王廟也。《昭公 十八年》:“鄭使祝史徙主於周廟。”勞動致富氏以為厲王廟也。傳曰:“鄭 祖厲王。”而《哀公二年》,蒯聵之禱亦云;“敢昭祖也。始封之君謂之祖。雖 然,伯禽為文王之孫,鄭桓為厲王之子,其就封而之國也,將何祭哉?天下有無 祖考之人乎?而況於有土者乎!意者特立一廟以祀文王、厲王,而謂之周廟歟?

漢時有郡國廟,其亦仿古而為之歟? 《竹書紀年》:“成王十三年夏六月,魯大於周公廟。”按二十一年,周 文公薨於豐。周公未薨,何以有廟?蓋周廟也。是則始封之君有廟,亦可因此而 知之說。 ○欒懷子 晉人殺欒盈,安得有諡?傳言“懷子好施,士多歸之”。豈其家臣為之諡, 而遂傳於史策邪? ○子大叔之廟 《昭公十二年》:“鄭簡公卒,將為葬除。及遊氏之廟,將毀焉。子大叔使 其除徒執用以立而無庸毀,曰:‘子產過女,而問何故不毀。’乃曰:‘不忍廟 也。諾,將毀矣。’即如是,子產乃使闢之。”《十八年》:“簡兵大搜,將為 搜除。子太叔廟在道南,其寢在道北,其庭小。過斯三日,使除徒陳於道南廟北, 曰:‘子產過女,而命速除,乃毀於而鄉。’子產朝,過而怒之。除者南毀,子 產及衝,使從者止之,曰:‘毀於北方。’”此亦一事,而記者或以為葬,或以 為搜,傳兩存之,而失刪其一耳。 ○城成周 《昭公三十二年》傳:“冬十一月,晉魏舒、韓不信如京師,合諸侯之大夫 於狄泉,尋盟,且令城成周。魏子南面,衛彪曰:‘魏子必有大咎,幹位以令 大事,非其任也。《詩》曰:敬天之怒,不敢戲豫。敬天之渝,不敢馳驅。況敢 幹位以作大事乎?’”《定公元年》傳“春王正月辛巳,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於 狄泉,將以城成周。魏子蒞政,衛彪曰:‘將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義也。

大事幹義,必有大咎。晉不失諸侯,魏子其不免乎!’”此是一事,《左氏》兩 收,而失刪其一。周之正月,晉之十一月也。其下文曰:“己丑,士彌牟營成周, 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斯,計徒庸,慮財用, 書侯糧,以令役於諸侯。”又曰:“庚寅,栽,宋仲幾不受功。”庚寅即己丑之 明日,而傳分為兩年,豈有遲之兩月而始栽,宋仲幾乃不受功者乎?且此役不過 三旬而畢矣。 ○五伯 五伯之稱有二:有三代之五伯,有春秋之五伯。《左傳•成公二年》,齊國 佐曰:“五伯之霸也,勤而撫之,以役王命。”杜元凱雲:“夏伯昆吾,商伯大 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孟子》:“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趙臺卿 注:“齊桓、晉文、秦繆、宋襄、楚莊。”二說不同。據國佐對晉人言,其時楚 莊之卒甫二年,不當遂列為五,亦不當繼此無伯而定於五也。其通指三代無疑。 《國語》:“祝融能昭顯天地之光明,其後八姓,昆吾為夏伯,大彭、豕韋為商 伯,莊子、彭祖得之,上及有虞,下及五伯。”李軌注:“彭祖名鏗,堯臣,封 於彭城,歷虞、夏至商,年七百歲。”是所謂五伯者,亦商時也。是知國佐以前 其有五伯之名也久矣。若《孟子》所稱五伯,而以桓公為盛,則止就東周以後言 之。如嚴安所謂“周之衰三百餘歲,而五霸更起”者也。然趙氏以宋襄並列,亦 未為允。宋襄求霸不成,傷於泓以卒,未嘗霸也。《史記》言越王句踐“遂報強 吳,觀兵中國,稱號五伯”。子長在臺卿之前,所聞異辭。然則言三代之五伯, 當如杜氏之說;言春秋之五伯,當列句踐而去宋襄。《荀子》以桓、文及楚莊、 闔閭、句踐為五伯,斯得之矣。 ○佔法之多 以日佔事者,《史記•天宮書》:“甲乙,四海之外,日月不佔。丙丁,江 淮海岱。戊己,中州河濟。庚辛,華山以西。壬癸,恆山以北”是也。以時佔事 者,《越絕書》公孫聖:“今日壬午,時加南方”,《史記•賈誼傳》“庚子日 斜,服集予舍”是也。又有以月行所在為佔,《史記•龜策傳》:“今昔壬子, 宿在牽牛”,《漢書》翼奉言:“白鶴館以月宿,亢災”,《後漢書》蘇竟言: “白虹見時,月入於畢”是也。《周禮•占夢》:“掌其歲時,觀天地之會,辨 陰陽之氣,以日月星辰佔六夢之吉凶。”則古人之法可知矣。漢以下則其說愈多, 其佔愈鑿,加以日時、風角、雲氣遲疾變動,不一其物,故有一事而合於此者或 迕於彼,豈非所謂大道以多歧亡羊者邪?故士文伯對晉侯以六物不同,民心不臺;

而太史公亦謂皋、唐甘、石書傳,凌雜米鹽,在人自得之於象佔之外耳。

幹寶解《易》,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曰:“一卦六爻則皆雜有八卦之氣, 若初九為震爻,九二為坎爻也。或若見辰戌言艮,己亥言兌也。或以甲壬名乾, 乙癸名坤也。或若以午位名離,以子位名坎。或若得來為惡物,王相為興,休廢 為衰。解爻有等,故曰物。”曰:“爻中之義,君物交集,五星四氣,六親九族, 福德刑殺,眾形萬類,皆來發於爻,故總謂之物也。”說《易》如此,小數詳而 大道隱矣。以此卜筮亦必不驗,天文亦然。

褚先生補《史記•日者列傳》:“孝武帝時,聚會佔家問之:某日可取婦乎?

五行家曰:可。堪輿家曰:不可。建除家曰不吉。叢辰家曰大凶。歷家曰小兇。

天人家曰小吉。太乙家曰大吉。辯訟不決,以狀聞。制曰:‘避諸死忌,以五行 為主。’” ○以日同為佔 裨灶以逢公卒於戊子日,而謂今七月戊子,晉君將死。萇宏以昆吾乙卯日亡, 而謂毛得殺毛伯而代之是乙卯日,以卜其亡。此以日之同於古人者為佔,又是一 法。 ○天道遠 春秋時,鄭裨灶、魯梓慎最明於天文。《昭公十八年》:夏五月,宋、衛、 陳、鄭災,裨灶曰:“不用吾言,鄭又將火。”子產不從,亦不復火。《二十四 年》:夏五月乙未朔,日食,梓慎曰:“將水。”叔孫昭子曰:“旱也。”秋八 月,大雩。是雖二子之精,亦有時而失之也。故張衡《思玄賦》曰:“慎灶顯以 言天兮,佔水火而妄訊。” ○一事兩佔 《襄公二十八年》:春,無冰。梓慎曰:“宋、鄭其飢乎?歲在星紀,而淫 於玄枵,以有時災,陰不堪陽。蛇乘龍,龍,宋、鄭之星也,宋、鄭必飢。玄枵 虛中也,枵耗名也,土虛而民耗,不飢何為?”裨灶曰:“今茲周王及楚子皆將 死。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十一月癸巳,天王崩。

十二月,楚康王卒。宋、鄭皆飢。一事兩佔,皆驗。 ○春秋言天之學 天文王行之說,愈疏則多中,愈密則愈多不中。春秋時言天者,不過本之分 星,合之五行,驗之日食、星孛之類而已。五緯之中但言歲星,而餘四星佔不之 及,何其簡也。而其所詳者,往往在於君卿大夫言語動作威儀這間及人事之治亂 敬怠,故其說也易知,而其驗也不爽。揚子《法言》曰:“史以天占人,聖人以 人佔天。” ○左氏不必盡信 昔人所言興亡禍福之故不必盡驗。《左氏》但記其信而有徵者爾,而亦不盡 信也。三良殉死,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復東征;至於孝公,而天子致伯,諸侯畢賀, 其後始皇遂並天下。季札聞齊風,以為國未可量;乃不久而篡於陳氏。聞鄭風, 以為其先亡乎;而鄭至三家分晉之後始滅於韓。渾罕言:“姬在列者,蔡及曹、 滕其先亡乎?“而滕滅於宋王偃,在諸姬為最後。《僖三十一年》:狄圍衛,衛 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而衛至秦二世元年始廢,歷四百二十一年。是 《左氏》所記之言亦不盡信也。 ○列國官名 春秋時列國官名,若晉之中行,宋之門尹,鄭之馬師,秦之不更庶長,皆他 國所無。而楚尤多,有莫敖、令尹、司馬、太宰、少宰、御士、左史、右領、左 尹、右尹、連尹、針尹、寢尹、工尹、卜尹、芋尹、藍尹、沈尹、清尹、莠尹、 囂尹、陵尹、郊尹、樂尹、宮廄尹、監馬尹、楊豚尹、武城尹其官名大抵異於他 國。 ○地名 《左傳•成公元年》:“戰於鞍,入自丘輿。”注云:“齊邑。”《三年》: “鄭師御晉,敗諸丘輿。”注云:“鄭地。”《哀公十四年》:“坑氏葬諸丘輿。” 注云:“坑氏,魯人也。泰山南城縣西北有輿城。”又是魯地。是三丘輿為三國 地也。《文公七年》:“穆伯如莒,蒞盟,及鄢陵。”注云:“莒邑。”《成公 十六年》:“戰於鄢陵。”注云:“鄭地,今屬潁川郡。”是二鄢陵,為二國地 也。《襄公十四年》:“伐秦,至於或林,為二國地也。《襄公十七年》: “衛孫蒯田於曹隧,飲馬於重丘。”注云:“曹邑。”《二十五年》:“同盟於 重丘。”注云:“齊地。”是二重丘,為二國地也。《定公十二年》:“費人北, 國人追之,敗諸姑蔑。”無注,當是魯地。《哀公十三年》:“彌庸見姑蔑之旗。” 注云:“越地,今東陽大末縣。”是二姑蔑,為二國地也。

地名盂者有五。《僖公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 男、曹伯會於盂。”宋之盂也。《定公八年》:“單子伐簡城,劉子伐盂,以定 王室。”周之盂也。《十四年》:“衛太子蒯聵獻盂於齊。”衛之盂也。而晉則 有二盂。《昭公二十八年》:“盂丙為盂大夫。”今太原盂縣。《哀公四年》: “齊國夏伐晉,取邢、任、欒、高阝、逆、陰人、盂、壺口。”此盂當在邢、 洛之間。

州國有二。《桓公五年》:“州公如曹。”注:“州國在城陽淳于縣。” 《十一年》:“鄖人將與隨、絞、州、蓼伐楚師。”注:“州國在南郡華容縣東 南。” ○昌[A227] 《僖公三十年》:“王使周公閱來聘,饗在昌蜀、白、黑、形鹽。”注曰: “昌蜀,昌蒲菹。”而《釋文》蜀音在感反,正義曰:“齊有邴蜀,魯有 公父蜀,其音為觸。《說文》:“蜀,盛氣怒也。從欠,蜀聲。’此昌蜀 之音,相傳為在感反,不知與彼為同為異。”今考顧氏《玉篇》有“[A227]”字: “:徂敢切,昌蒲俎也。”然則傳之昌[A227]正合此字,而唐人已誤作“蜀”。

是知南北之學陸、孔諸儒猶有不能遍通。《哀公二十五年》:“若見之君將之。” 今本作“[A11M]”,《廣韻》注曰:“《說文》從口。”蓋經典之誤文不自天寶、 開成始矣。 《襄公二十四年》:“日有食之。”正義曰:“此與二十一年頻月日食,理 必不然。但其字則變古為篆,改篆為隸,書則縑以代簡,紙以代縑,多歷世代, 轉寫謬誤,失其本真,後儒因循莫能改易。”此通人之至論。考《魏書》江式言: “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尚書》、《春秋》、《論語》、《考經》。又北平侯張 倉獻《春秋左氏傳》,書體與孔氏相類,世謂之古文。”自古文以至於今,其傳 寫不知幾千百矣,安得無誤?後之學者,於其所不能通,必穿鑿而曲為之說,其 為經典之害也甚矣!

古之教人必先小學,小學之書,聲音、文字是也。《顏氏家訓》曰:“夫文 字者,墳籍根本。世之學徒多不曉字,讀《五經》者,是徐邈而非許慎;習賦誦 者,信褚詮而忽呂忱;明《史記》者,專皮、鄒而廢篆籀;學《漢書》者,悅應、 蘇而略《蒼》、《雅》。不知書音是其枝葉,小學乃其宗系。”吾有取乎其言。 ○文字不同 《五經》中,文字不同多矣。有一經之中而自不同者。如“桑葚”見於衛詩, 而魯則為“ホ”;“鬯弓”著於鄭風,而秦則為“”《左氏》一書,其錄楚也 “氏”或為“氏”,“箴尹”或為“針尹”,況於鐘鼎之文乎!《記》曰 “書同文”,亦言其大略耳。 ○所見異辭 孔子生於昭、定、哀之世,文、宣、成、襄則所聞也,隱、桓、莊、閔、僖 則所傳聞也。國史所載策書之文,或有不備,孔子得據其所見以補之,至於所聞 則遠矣,所傳聞則又均勻矣。雖得之於聞,必將參互以求其信,信則書之,疑則 闕之,此其所以為異辭也。公子益師之卒,《魯史》不書其日,遠而無所考矣。

以此釋經,豈不甚易而實是乎?何休見《桓公二年》會稷之傳,以恩之淺深,有 “諱”與“目言”之異,而以書日不書日,詳略之分,為同此例,則甚難而實非 矣。竊疑“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此三語必有所本。而齊、魯諸 儒述之,然其義有三:闕文,一也;諱惡,二也;言孫,三也。從前之一說,則 略於遠而詳於近;從後之二說,則晦於近而章於遠。讀《春秋》者,可以得之矣。 《漢書》言:孔子作《春秋》,有所褒諱貶損,不可書見,口授弟子。弟子退而 異言,及口說流行,故有公羊、穀梁、鄒、夾之學。夫喪欲速貧,死欲速朽,曾 子且聞而未達,非子游舉其事實之,亦烏得而明哉?故曰:《春秋》之失亂。 ○紀履糹俞來逆女 “何以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 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 富平李因篤曰:“此言經所以不書紀侯者,以見母雖不通,而紀侯有母,則不得 自稱主人,以別於宋公之無母也。 ○母弟稱弟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公羊傳:“其稱弟何?母弟稱弟,母兄稱兄。”何 休以為:“《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質家親親,明當親厚,異於群公子也。” 夫一父之子,而以同母不同母為親疏,此時人至陋之見。春秋以下,骨肉衰薄, 禍亂萌生,鮮不由此。詩人美鳩均愛七子,豈有於父母則望之以均平,於兄弟 則教之以疏外,以此為質,是所謂直情而徑行,戎狄之道也。郭氏曰:“若如 《公羊》之說,則異母兄弟不謂之兄弟乎?”程子曰:“《禮》文有立嫡子同母 弟之說,其曰同母弟,蓋謂嫡耳,非以同母弟為加親也。若以同母弟為加親,則 知有母不知有父,是禽獸也。” ○子沈子 《隱公十一年•公羊傳》“子沈子曰”注云:“子沈子,後師,明說此意者。

沈子稱‘子’冠氏上者,著其為師也。不但言‘子曰’者,闢孔子也。其不冠 ‘子’者,他師也。”按傳中有“子公羊子曰”,子司馬子曰”,“子女子曰”, “子北宮子曰”,何後師之多歟然則此傳不盡出於公羊子也明矣。 ○谷伯鄧侯書名 “谷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傳曰:“皆何以名?失地之君也。其稱侯、 朝何?貴者無後,待之以初也。”其義甚明,而何氏乃有去二時者,桓公以火攻 人君之說,又有不月者,失地君朝惡人之說。胡氏因之,遂以朝桓之貶歸之於天 道矣。 ○鄭忽書名 “鄭忽出奔衛。”傳曰:“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傳 文簡而難曉。李因篤曰:“《春秋》之法,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 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是則公、侯為一等,伯、子、男為一等也。故子 產曰:‘鄭伯、男也。’遭喪未逾年之君,公侯皆稱子,如宋子、衛子、陳子之 類是也。以其等本貴於伯、子、男,故降而稱子。今鄭,伯爵也,伯與子、男為 一等,下此更無所降,不得不降而書名矣。名非貶忽之辭,故曰‘辭無所貶。’” ○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 《桓公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九年》:“春,紀季姜歸於 京師。”從逆者而言,謂之王后;從歸者而言,謂之季姜,此自然之文也。猶 《詩》之言“為韓吉相攸”也,猶《左氏》之言“息媯將歸過蔡”也,皆未嫁 而冠以夫國之號,此臨文之不得不然也。而公羊以為“王者無外,其辭成矣”, 又以為“父母之於子,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其說經雖巧,而非聖人之 意矣。今將曰“逆季姜於紀”,則初學之士亦知其不通;又將曰“王后歸於京師”, 則王后者誰之女?辭窮矣。公羊子蓋拘於在國稱女之例,而不知文固有倒之而順 者也。

傳文則有不同者,《左氏•莊公十八年》:“陳媯歸於京師。”實惠後。 ○爭門 《公羊•閔公二年傳》:“桓公使高子將南陽之甲,立僖公而城魯。或曰自 鹿門至於爭門者是也,或曰自爭門至於吏門者是也。”注:“鹿門,魯南城東門 也。”據《左傳》“臧紇斬鹿門之關出奔邾”是也,爭門、吏門並闕。按《說文》: “淨,魯北城門池也。從水、爭聲。士耕切。”是爭門即以此水名,省文作“爭” 爾。後人以“氵靜”字省作“淨”,音才性切。而梵書用之,自南北史以下,俱 為才性之淨,而魯之爭門不復知矣。 ○仲嬰齊卒 魯有二嬰齊,皆公孫也。《成公十五年》:“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其為 仲遂後者也。《成公十七年》:“十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則子叔聲 伯也。季友、仲遂皆生而賜氏。故其子即以父字為氏。生而賜氏,非禮也。以父 字為氏,亦非禮也。《春秋》從其本稱,而不沒其變氏,其生也書“公子遂”, 其死也書“仲遂卒於垂”;於其子也,其生也書“公孫歸父”,其死也書“仲嬰 齊卒。” 《公羊傳》:“仲嬰齊者何?公孫嬰齊也。”此言仲嬰齊,亦是公孫嬰齊, 非謂子叔聲伯。故注云:“未見於經,為公孫嬰齊;今為大夫死見經,為仲嬰齊。” 此漢人解經之善。若子叔聲伯,則戰鞍、如晉、如莒,已屢見於經矣。 “為人後者為之子”,此語必有所受。然嬰齊之為後,後仲遂,非後歸父也, 以為為兄後則非也。傳拘於孫以王父字為氏之說,而以嬰齊為後歸父,則以弟後 兄,亂昭穆之倫矣,非也,且三桓亦何愛于歸父而為之立後哉。 ◎隱十年無正 隱十年無正者,以無其月之事而不書,非有意削之也。穀梁以為隱不自正者, 鑿矣。趙氏曰:“宣、成以前人名及甲子多不具,舊史闕也。”得之矣。 ○戎菽 《莊公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傳曰:“戎,菽也。”似據《管子》 “桓公北伐山戎,得冬蔥及戎菽,布之天下”而為之說。桓公以戎捷誇示諸侯, 豈徒一戎菽哉。且《生民》之詩曰:“藝之荏菽,荏菽旃旃。”傳曰:“荏菽, 戎菽也。”《爾雅》:“戎菽謂之荏菽。”則自後稷之生而已藝之,不待桓公而 始布矣。 ○隕石於宋五 《公》、《谷》二傳,相傳受之子夏,其宏綱大指得聖人之深意者凡數十條。

然而齊魯之間,人自為師,窮鄉多異,曲學多辯,其穿鑿以誤後人者亦不少矣。

且如“隕石於宋五,六退飛過宋都”,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非史雲“五石”, 而夫子改之“石五”;史雲“六”,而夫子改這“六”也。穀梁子曰:“隕 石於宋五,後數,散辭也。”“六退飛過宋都,先數,聚辭也。”“天下之達 道五所以行之者三”,其散辭乎?凡為天下國家有九經,其聚辭乎?初九潛龍, 後九也;九二見龍,先九也。世未有為之說者也。

石無知,故日之;然則梁山崩不日,何也?微有知之物,故月之;然則有 ず鵒來巢不月,何也?夫月日之有無,其文則史也。故劉敞謂:言是月者,宋不 告日,嫌與隕石同日,書“是月”以別之也。 ○王子虎卒 《文公四年》:“夏五月,王子虎卒。”左氏以為王叔文公者,是也。而谷 梁以為叔服。按此後文公十四年,有星孛入於北斗,周內史叔服曰:“不出七年, 宋、齊、晉之君皆將死亂。”成公元年,劉康公伐戎,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國, 此必敗。”明叔服別是一人,非王子虎。 ○穀梁日誤作曰 《穀梁傳•宜公十五年》:“中國謹日,卑國月,夷狄不日,其曰:潞子嬰 兒賢也。”疏解其迂,按傳文“曰”字誤,當作“其日,潞子嬰兒賢也”。 ●卷五 ○閽人寺人 閽人、寺人屬於冢宰,則內廷無亂政之人;九嬪、世婦屬於冢宰,則後宮無 盛色之事。太宰之於王,不惟佐之治國,而亦誨之齊家者也。自漢以來,惟諸葛 孔明為知此義,故其上表後主,謂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而宮中之事,事無大小, 悉以諮攸之、衤韋、允三人。於是後主欲採擇以充後宮,而終執不聽;宦人黃皓 終允之世,位不過黃門丞。可以為行周禮之效矣。後之人君以為此吾家事,而為 之大臣者亦以為天子之家事,人臣不敢執而問也。其家之不正,而何國之能理乎?

魏楊阜為少府,上疏欲省宮人,乃召御府吏,問後宮人數,吏曰:“禁密不得宣 露。”阜怒,杖吏一百,數之曰:“國家不與九卿為密,反與小吏為密乎!”然 後知閽寺、嬪御之繫於天官,周公所以為後世慮至深遠也。

漢承秦制,有少府之官,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御府、永巷、內者、 宦者八官,令丞、諸僕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然則奄寺之官猶隸於外廷也。 ○正月之吉 《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佈教於邦國都鄙。”注云:“周正月朔日。” 正歲,令於教官。”注云:“夏正月朔日。”即此是古人三正並用之驗。《逸周 書•周月解》曰:“亦越我周改正,以垂三統。至於敬授民時,巡狩享,猶自 夏焉。”正謂此也。《豳詩•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 正。“一之日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於耜。”傳曰:“一之日,周正月;

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北史•李業興傳》:“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問:‘《尚書》正月上日, 受終文祖,此時何正?’業興對曰:‘此夏正月。’梁武帝問:‘何以得知?’ 業興曰:‘案《尚書》中《候運衡篇》雲日月營始,故知夏正。’又問:‘堯時 以前何月為正?’業興對曰:‘自堯以上,書典不載,實所不知。’梁武又云: ‘寅賓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鳥,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堯典》,何得 雲堯時不知用何正?’業興對曰:‘雖三正不同,言時節者皆據夏時正月。《周 禮》仲春二月,會男女之無夫家者。雖自《周書》,月亦夏時。堯之日月亦當如 此。’” ○木鐸 金鐸所以令軍中,木鐸所以令國中,此先王仁義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剛柔別 焉,其可以識治民之道也歟?

鼓吹,軍中之樂也,非統軍之官不用,今則文官用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 之,金革之器遍於國中,而兵由此起矣。

後魏孝武永熙中,諸州鎮各給鼓吹。尋而高歡舉兵,魏分為二。唐自安史之 亂,邊戍皆得用這,故杜甫詩云:“萬方聲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厲之音,形 為亂象,先王之制,所以軍容不入國也。 《詩•有瞽》箋雲:“簫,編小竹管,如今賣糖者所吹也。漢時賣糖止是吹 竹,今則鳴金。 ○稽其功緒 已成者謂之功,未竟者謂之緒。《說文》:“緒,絲端也。”《記》曰: “武王纘太王、王季、文王之緒。” ○六牲 古之為禮以祭祀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執豕於牢”,稱公劉也;“爾牲 則具”,美宣王也。至於鄰國相通,則葛伯不祀,湯使遺之牛羊;而衛戴公之廬 於曹,齊桓歸之牛羊豕雞狗皆三百。其平日,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 士無故不殺犬豕。而用大牲則卜之於神,以求其吉。故《左氏》載齊國之制,公 膳止於雙雞。而詩人言賓客之設,不過兔首い鱉之類。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 齊靈公伐萊,萊人使正輿子賂之,索馬牛皆百匹;而吳人徵魯百牢,始於貪求, 終於暴殄。於是范蠡用其霸越之餘謀以畜五,而澤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 權不在國而在民矣。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礻龠祭。”秦德公用三百牢於。而 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鳥獸三千餘種。後 不能備,乃以雞當鶩雁,犬當麋鹿。 ○邦饗耆老孤子 春饗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饗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國中之老者孤者 多矣,不可以遍饗也。故國老庶老則饗之,而其他則養於國、養於鄉而已。死事 之孤則饗之,而其他則養幼少、存諸孤而已。一以教孝,一以勸忠,先王一舉事 而天道人倫備焉,此禮之所以為大也與? ○醫師 古之時庸醫殺人。今之時庸醫不殺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間, 其病日深,而卒至於死。夫藥有君臣,人有強弱。有君臣則用有多少,有強弱則 劑有半倍。多則專,專則效速;倍則厚,厚則其力深。今之用藥者大抵雜泛而均 停,既見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殺人為賢,豈知 古之上醫不能無失。《周禮•醫師》:“歲終,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

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是十失三四,古 人猶用之。而淳于意之對孝文,尚謂:“時時失這,臣意不能全也。”《易》曰: “裕父之蠱,往見吝。”奈何獨取夫裕蠱者,以為其人雖死而不出於我之為。嗚 呼,此張禹之所以亡漢,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 《唐書》許胤宗言:“古之上醫惟是別脈,脈既精別,然後識病。夫病之與 藥有正相當者,惟須單用一味直攻彼病,藥力既純,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別脈, 莫識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藥味。璧之於獵,未知兔所,多發人馬,空地遮圍, 冀有一人獲之,術亦疏矣!假令一藥偶然當病,他味相制,氣勢不行,所以難差, 諒由於此。”《後漢書》:“華佗精於方藥,處齊不過數種。”夫《師》之六五 任,九二則吉,參以三、四則兇。是故官多則亂,將多則敗,天下之事亦猶此矣。 ○造言之刑 舜之命龍也曰:“朕聖讒說殄行,震驚朕師。”故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 造言之刑次於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誅庶民之作言語而不信者。至於訛言莫懲, 而宗周滅矣。 ○國子 世子齒於學,自後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師氏以三德教國子;保氏掌養國子 以道,而教之六藝。而王世子不別置官,是世子之與國子齒也。是故諸子掌國子 之ヘ,“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習之深,烏能 得其用乎?後世乃設東宮之官,而分期職秩。於是有內外宮朝之隔,而先王之意 失矣。 ○死政之老 死國事者之父,如《史記•平原君傳》李同戰死,封其父為李侯;《後漢書 •獨行傳》小吏所輔捍賊,代縣令死,除父奉為郎中;《蜀志•龐統傳》統為流 矢所中卒,拜其父議郎,遷諫議大夫是也。若父子併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 之於伏隆,先朝之於張五典。 ○凶禮 《大宗伯》以凶禮哀邦國之憂,其別有五:曰死亡、兇札、禍、圍敗、寇 亂。是古之所謂凶禮者,不但於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喪之喪者,緣是而起也。 《記》曰:“年不順成,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又曰:“年不順成,君 衣布,本。”《周書》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無采衣。”此兇札之服 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素服”注曰:“大,水火為害,君臣素服縞冠, 若晉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宮災,三日哭。”此禍之服也。《記 曰》:“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厭冠,哭於太廟。”又曰:“軍有憂,則素服 哭於庫門之外。”《大司馬》:“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春秋傳》: “秦穆公敗於ゾ,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此圍敗之服也。若夫《曲禮》言:大 夫士去國,“素衣,素裳,素冠,徹緣,屨,素襪,乘髦馬”。孟子言三月無 君則吊,而季孫之會荀躒,練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晉 侯,免服衰;衛侯之念子鮮,稅服終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滅江, 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圍吳,而趙孟降於喪食。此與國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先王制 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巳。《記》有之曰:“無服之喪,以蓄萬邦。” ○不入兆域 《冢人》:“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注:“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 《左氏》趙簡子所謂:“桐棺三寸,不設屬闢。素車樸馬,無入於兆。”而《檀 弓》死而不弔者三,其一曰畏,亦此類也。若敝無存死,而齊侯三衤遂之,與之 犀軒與直蓋而親推之。三童汪死,而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 豈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壽元年,詔曰:“投生殉節,自古稱難。隕身王事,禮 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達大義,致命戎旅不入兆域,虧孝子之意,傷人臣之心。

興言念此,每深愍嘆。且入廟祭祀並不廢闕,何至墳塋獨在其外?自今以後,戰 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謂達古人之意。又考晉趙文子與叔譽觀乎九原,而有陽處 父之葬,則得罪而見殺者,亦未嘗不入兆域也。 ○樂章 《詩》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為樂。自漢以下,乃以其所賊五言之屬為徒詩, 而其協於音者則謂之樂府。宋以下,則其所謂樂府者亦但擬其辭,而與徒詩無別。

於是乎詩之與樂判然為二,不特樂亡而詩亦亡。

古人以樂從詩,今人以詩從樂。古人必先有詩,百後以樂和之。舜命夔都胄 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應之, 是之謂以樂從詩。古之詩大抵出於中原諸國,其人有先王之風,諷誦之教,其心 和,其辭不侈,而音節之間往往合於自然於律。《楚辭》以下,即已不必盡諧。

降及魏晉,彥羌戎雜擾,方音遞變,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協之音,而 名為樂府,無以異於徒詩者矣。人有不純,而五音十二律之傳於古者到今不變, 於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聲,而謂之以詩從樂。以詩從樂非古也,後世之失,不得 巳而為之也。 《漢書》:“武帝舉司紀相如等數十人,造為詩賦,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 調,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論律呂,以合八呂之調”,是以詩從樂也,後代 樂音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廟之正樂,如三百篇之頌。

其他諸詩,所謂趙、代、秦、楚之謳,如列國之風。

十九章,司馬相如等所作,略論律呂,以合八音者也。趙、代、秦、楚之謳, 則有協有否。以李延年為協律都尉,採其可協者以被之音也。 《樂府》中如清商、清角之類,以聲名其詩也。如《小垂手》、《大垂手》 之類,以舞名其詩也。以聲名者必合於聲,以舞名者必合於舞。至唐而舞亡矣, 至宋而聲亡矣,於是乎文章之傳盛,而聲音之用微,然後徒詩興而樂廢矣。歌者 為詩,擊者拊者吹者為器,合而言之謂之樂。對詩而言則所謂樂者,“八音興於 詩,立於禮,成於樂”是也,分詩與樂言之也。專舉樂則詩在其中,“吾自衛反 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是也,合詩與樂言之也。 《鄉飲酒》:“禮工四人,一瑟。”二瑟,二人鼓瑟,則二人歌也。”古人 琴瑟之用,皆與歌並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漢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 瑟而歌是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衛靈公聽新聲於濮水 之上,而使師延寫之,則但有曲而無歌,此後世徒琴之所由興也。

言詩者大率以聲音為末藝,不知古人入學自六藝始,孔子以遊藝為學之成。

後人之學好高,以此為瞽師樂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於兩京,兩京之音不存 於六代,而聲音之學遂為當今之絕藝。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陰陽”,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 “兩驂如舞”,御也。“止戈為武”,“皿蟲為蠱”,書也。“千乘三去”, “亥,有二首六身”,數也。古之時人人知之,而今日遂為絕學。且曰:藝而已 矣,不知之無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鬥與辰合 《周禮•大司樂》注:“此據十二辰之鬥建與日辰相配合,皆以陽律為之主, 陰呂來合之。”是以《大師》雲:“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怕。”黃鐘,子之氣 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醜之氣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 奏黃鐘,歌大呂以祀天神。大蔟,寅之氣也,正月建焉,而辰在И訾。應鐘、亥 之氣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應鐘,以祀地。如洗,辰之氣也, 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壽裡。故奏姑洗, 歌南呂以祀四望。蕤賓,午之氣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鐘,未之氣也, 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故奏蕤賓,歌函鍾,以祭山川。仲呂,巳之氣也。四月 建焉,而辰在實沈。夷則,申之氣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故奏夷則,歌小 呂。以享先妣。夾鍾,卯之氣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無射,戌之氣也,九 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無射,歌夾鍾,以享先祖。《太玄經》所謂:“鬥振 天而進,日違天而退。”先王作樂,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兇聲 “凡建國,禁其淫聲,過聲,兇聲,慢聲。”兇聲如殷紂好為北鄙之聲,所 謂亢厲而微末,以象殺伐之氣者也。注謂:“亡國之聲,若桑間、濮上。”此則 一淫聲已該之矣。 ○八音 先王之制樂也,具五行之氣。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於金,寓水於石。

鳧氏為鍾,火之至也。泗濱浮磬,水之精也。

土鼓,樂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悅耳,存其質也。《國》 “令州鳩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贊之。”今之大樂久無匏、 土二間,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謂:“匏音亡,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見。”吾 有感於其言。 ○用火 有明火,有國火。明火以陽燧取之於日,近於天也,故卜與祭用之,國火取 之五行之木,近於人也,故烹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於木,而復有四時五行之變。《素問》:黃帝言:“壯火散氣, 少火生氣。”季春出少,貴其新者,少火之義也,今人一切取之於石,其性猛烈 而不宜人,疾之多,年壽之減,有自來矣。

邵氏《學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語》曰:‘鑽燧改火。’此政之大者 也。所謂光融天下者於是乎在。《周禮》司ピ氏所掌及《春秋》宋、衛、陳、鄭 所紀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猶夫古也,而火獨缺焉。飲知擇水而亨,不擇火 以祭以養,謂之備物可乎?或曰:庭燎則有司矣。雖然,此火之末也。” ○蒞戮於社 《大司寇》:“大軍旅蒞戮於社。”注:“社謂社主在軍者也。”《書•甘 誓》:“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孔字國雲:“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 主及社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前。社 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也。”《記》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 社為陰主,若其司刑殺之柄者,故祭勝國之社則士師為之屍。而王奔之將亡,赦 城中囚徒,授兵殺,飲其血曰:“有不為新室者,社鬼記之。”宋襄公、季平 子皆用人於社,而亡曹之夢亦曰:“立於社官。”宰我戰慄之對,有自來矣。 ○邦朋 《士師》掌士之八成,七曰為邦朋。太公對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 之譽,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諸侯,諸侯害天下。” 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誅華士也。世衰道微,王綱馳於上,而私黨植於下,故箕子 之陳《洪範》,必皇建其有極,而後庶民人無淫朋比德。《易•泰》之九二曰: “朋亡。”《渙》之六四曰:“渙其群,元吉。”《莊子》:“文王寓政於臧丈 人,而列士壞植散群。” 荀悅論曰:“言論者計薄厚而吐辭,選舉者度親疏而舉筆,苞苴盈於門庭, 聘問交於道路,書記繁於公文,私務眾於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為太 息者此也。 ○王公六職之一 “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 天子一位。 ○奠摯見於君 士冠,士之嫡子繼父者也,故得奠摯見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