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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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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代陵墓 漢高帝十二年十二月,詔曰:“秦皇帝、楚隱王、魏安釐王、齊愍王、趙悼 襄王,皆絕亡後,其與秦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齊各十家,趙及魏公子無忌 各五家,令視其冢,復,亡以與他事。”魏明帝景初二年五月,戊子,詔曰: “昔漢高創業,光武中興,謀除殘暴,功昭四海,而墳陵崩頹,童兒牧豎踐蹋其 上,非大魏尊崇所承代之意也。其表高祖、光武陵四面各百步,不得使民耕牧樵 採。”宋武帝永初元年閏月王午朔,詔曰:“晉世帝後及藩王諸陵守衛,宜便置 格。其名賢先哲見優前代,或立德著節,或寧亂庇民,墳墓未遠,並宜灑掃。主 者具條以聞。”南齊明帝建武二年十二月丁酉,詔曰:“舊國都邑,望之悵然, 況乃身經南面,負宸居,或功濟當時,德章一世,而瑩壟塋穢,封樹不修,豈 直嗟深牧豎,悲甚信陵而已哉。昔中京淪覆,鼎玉東遷,晉元締構之始,簡文遺 詠在民,而松門夷替,埏路棒蕪,雖年代殊往,撫事興懷。晉帝諸陵,悉加修理, 並增守衛。”梁武帝天監六年,詔曰:“命世興王,嗣賢傳業,聲稱不朽。人代 徂遷,二賓以位,三恪義在,時事浸遠,宿草棒蕪,望古興懷,言念槍然。晉、 宋、齊三代諸陵,有司勤加守護,忽令細民侵毀。作兵有少,補使充足。前無守 視,並可量給。”魏高祖太和二十年五月丙戌,詔漢、魏、晉諸帝陵各禁方百步 不得樵蘇踐藉。孝明熙平元年七月,詔曰:“先賢列聖,道冠生民,仁風盛德, 煥乎圖史,暨歷數永終,跡隨物變,陵隧杳靄,鞠為茂草。古帝諸陵多見踐藉, 可明敕所在,諸有帝王墳陵,四而各五十步,勿聽樵牧。”隋場帝大業二年十二 月庚寅,詔曰:“前代帝王,因時創業,君民建國,禮尊南面。而歷運推移,年 世永久,丘壟殘毀,樵牧相趨,瑩兆湮蕪,封樹莫辨。興言淪滅,有愴於懷,自 古以來帝王陵墓,可給隨近十戶,蠲其雜役,以供守視,”唐玄宗天寶三載十二 月,詔:“自古聖帝明王陵墓,有頹毀者,宜令管內量事修茸,仍明立標記,禁 其樵採。”古人於異代山陵,必為之修護若此。

宋熙寧中,興利之臣建議:“前代帝王陵寢,許民請射耕墾。而唐之諸陵悉 見芟削,昭陵喬木翦伐無遺。”傳》。小民何識,自上導之,靡存愛樹之思,但 逐樵蘇之利。籲,非一朝之故矣。

金太宗天會二年二月,詔:“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七年二月甲戌,詔: “禁醫巫閻山遼代山陵樵採。”獨元之世祖縱楊璉真伽發宋會稽攢宮不問,此自 古所無之大變也。《實錄》:洪武九年八月己酉,遣國子生周渭等三十一人分視 歷代帝王陵寢,命百步內禁人樵牧,設陵戶二人守之,有經兵燹而崩摧者,有司 督近陵之民以時封培。每三年一遣使致祭,其後每登極詔書並有此文,而有司之 能留意者鮮矣。

魏高祖太和十九年九月丁亥,詔曰:“諸有舊墓銘記見存昭然為時人所知者, 三公及位從公者,去墓三十步;尚書令僕丸列,十五步:黃門五校,十步,各不 聽墾殖。”陳文帝天嘉六年八月丁丑,詔曰:“梁室多故,禍亂相尋,兵甲紛紙, 十年不解。不逞之徒虐流生氣,無賴之屬暴及徂魂。江左肇基,王者攸宅。金行 水位之主,木運火德之君。時更四代,歲逾二百。若其經綸王業,紳民望,忠 臣孝子,何世無之?而零落山丘,變移陵谷,鹹皆翦伐,莫不侵殘。玉杯得於民 間,漆簡傳於世載。無復五株之樹,罕見千年之表。自天祚光啟,恭惟揖讓,爰 暨朕躬,聿修祖武。雖復旌旗服色,猶行杞、宋之封;每車駕巡遊,眇瞻河洛之 路。故橋山之祀,蘋藻弗虧;驪山之墳,松柏恆守。惟戚藩舊壟,士子故塋,掩 堇未周,樵牧猶眾。或親屬流隸,負上無期;子孫冥滅,手植何寄?漢高留連 於無忌,宋祖惆悵於子房,丘墓生哀,性靈共側者也,朕所以興言永日,思慰幽 泉。惟前代侯王,自古忠烈,墳冢被髮,絕無後者,可簡行修治,墓中樹木勿得 樵採。庶幽顯式暢,稱朕意焉。” 唐太宗貞觀四年九月王午,詔曰:“欽若稽古,緬想往冊,英聲茂實,志深 褒尚。始茲巡省,眺矚中塗,漢氏諸陵,北阜斯托,寂寥千載,邈而無祀。歷選 列闢,遺蹟可觀;良宰名卿,清徽不滅,宜令所司,普加研訪。爰自上古,泊於 隋室,諸有明王聖帝,盛德寵功,定亂弭災,安民濟物,及賢臣烈士,立言顯行, 緯武經文,致君利俗,丘壟可識,塋兆見在者,各隨所在條錄申奏。每加巡簡, 禁絕芻牧,春秋二時為之致祭。若有毀壞,即宜修補。務令周盡,以稱朕意。” 是則不獨前代山陵,即士大夫之丘墓併為封禁,亦興王之一事,可為後法者矣。 ○停喪 停喪之事,自古所無。自建安離析,永嘉播竄,於是有不得已而停者,常煒 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服官。”而御史中丞劉隗奏:“諸軍敗亡, 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仕進宴樂,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戮。”生者 猶然,況於既歿?是以充州刺史滕恬丁零翟所殺,屍喪不反。恬子羨仕宦不廢, 論者嫌之,齊高帝時,烏程令顧昌玄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屍骸不反,而昌元宴 樂嬉遊,與常人無異,有司請加以清議。振武將軍丘冠先為休留茂所殺,喪屍絕 域,不可復尋。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人仕。當江左偏安之日,而猶申此禁,豈 有死非戰場,棺非異域,而停久不葬,自同平人,如今人之所為者哉!《晉書• 賀循傳》:“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迴避歲月停喪不葬者,循皆禁焉。” 《舊唐書•顏真卿傳》:“時有鄭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殯僧舍坦地。真卿劾 奏之。兄弟終身不齒,下聳動。”《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一月丙午, 敕“古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是為名教。泊乎世俗衰薄,風化 陵遲,親歿而多闕送終,身後而便為無主,或羈束於仕宦,或拘忌於陰陽,旅櫬 不歸,遺骸何託?但以先玉垂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只以稱家為禮。掃地而 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乎盡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絕抱 恨之魂,千里無不歸之骨。紳人士,當體茲懷。應內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選 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 得申舉解送。”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後 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祖之詔、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但使未葬其親之子 若孫,紳不許人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歧,採皇甫謐之名,作《篤終論》。其下篇曰:“葬之習於侈也, 於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丰儀之為厚義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於禮 也,先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殯,殯而治葬具,其葬也,貴賤 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 而葬者,謂之怠喪。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殯,自殯而葬,中間皆不治他事,各視 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襲也, 斂也,殯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殯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不可 不殯,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今有人親死逾日而不襲,逾旬而 不斂,逾月而不殯,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於累年而不葬, 則相與安之,何也?殯者必於客位,所以賓之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

而為之者,以將葬,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殯而不葬,是使其親退而不得 返於寢,進而不得即於墓,不猶之客而未得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 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音不除,其 徐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孔氏曰:“久而不葬,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 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 為喪主,不得除也。其徐謂期以下至緦也。《孔子叢子》:司徒文子問於子思, 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 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逾三年,不除服。其心所 痛在於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與未及三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 矣。何也?喪之即吉,始於虞而成於礻覃。虞之為禮,起於既葬,送形而往,迎 精而反,故為虞以安之。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哭而,皆無所為而舉, 卒哭與不得舉,又何為而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礻覃?故雖逾三年,與未及 三月者同實也。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礻覃之禮,行道之人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 而弗除與?斯其所以寧斂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於久而 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 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而 行之者。”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故 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喪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夫 未葬之喪,期已下至緦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 礻覃,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久矣。’” 魏劉仲武娶母丘氏,生子正舒、正則。及母丘儉敗,仲武出其妻,更娶王氏, 生陶,仲武為母丘氏立別舍,而不告絕。及母丘氏卒,正舒求葬,陶不許。正 舒不釋服,訟於上下,位血露骨,衰裳綴絡,數十年弗得,以至死亡。宋海虞令 何子平母喪去官,哀毀逾禮,屬大明末,東土饑荒,繼以師旅,八年不得營葬, 晝夜號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涼,一日以米數合為粥,不進鹽 菜。所居屋敗,不敝風日,兄子伯興欲為耷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 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興宗為會稽太守,甚加矜重,為營冢礦。梁殷不 佞為武康令,會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絕,不得奔赴,四載之中,晝夜號泣。

及陳高祖受禪,起為戎昭將軍,除婁令。至是,四兄不齊始迎喪柩歸葬。不佞居 處禮節,如始聞喪,若此者又三年,唐歐陽通為中書舍人,丁母憂,以歲凶未葬, 四年居廬,不釋服。冬月,家人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通覺,大怒,遽令撤之。

元孫瑾父喪,停柩四載,衣不解帶。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停喪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未克葬而不變服者。而或且譏之曰:夫飲酒食肉處 內,與夫人間之交際往來,一一如平人,而獨不變衣冠,則文存而實亡也。文存 而實亡,近於為名。”然則必並其文而去之,而後為不近名邪?子貢欲去告朔之 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嗚呼,夫習之難移久矣。自非大 賢,中人之情鮮不動於外者。聖人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衰麻以教孝,介 胃以教武,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使其未葬而不釋衰麻,則其悲哀之心、痛 疾之意必有觸於目而常存者。此子游所謂以故興物,而為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 為其必去之也?《詩》曰:“庶見素兮,我心蘊結兮,聊與子如一兮。”哀公 問曰:“紳委章甫,有益於仁乎?”孔子作色而對曰:“君胡然焉!衰麻苴杖者, 志不存乎樂。非耳弗聞,服使然也。”後之議禮者,必有能擇於斯者矣。

又考《實錄入永樂七年七月甲戌,仁孝皇後喪再期。皇太子以母喪未葬, 礻覃後仍素服視事。至几筵,仍衰服。八年七月乙巳,仁孝皇後忌日,以未葬, 禮同大祥。

夫天子之子尚且行之,而謂不可通於士庶人乎?

侈於殯埋之飾,而民遂至於不葬其親;豐於資送之儀,而民遂至於不舉其女, 於是有反本尚質之思,而老氏之書,謂禮為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則亦過矣。豈 知《召南》之女,迫其謂之。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 其財,斯之謂禮。”何至如《鹽鐵論》之雲“送死殫家,遣女滿車”;齊武帝詔 書之雲“斑白不婚,露棺累葉”者乎?馬融有言:“嫁娶之禮,儉則婚者以時矣;

喪祭之禮,約則終者掩藏矣。”林放問禮之本,孔子曰::禮,與其奢也,寧儉。” 其正俗之先務乎? ○假葬 晉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馬郄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 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夕假葬。葬,攜將老母渡江。”“假葬”字始見於此。三 年即吉,詔用為徵東參軍,論者以為不合禮。《鄭志》曰:“趙商問:‘主喪者 不除。今人違離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亦有反土之意。三年閡矣,可得 除否?,答曰:‘葬者,送親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 ○改殯 古人改殯之禮,必反於宮寢,不拘即遠之制。齊莊公以襄公二十五年為崔杼 所弒,葬諸士孫之裡。二十八年,崔慶既死。十二月乙亥朔,齊人遷莊公殯於大 寢,以其棺屍崔杼於市。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齊人葬莊公於北郭。夫自郭外之葬, 歷三年之久。出而遷之路寢,為之改殯,不以宮廷為忌,不以兵死為嫌,古人送 往慎終之禮如此。漢和帝以梁貴人酷歿,斂葬禮闕,乃改殯於承光官,追服喪制, 蓋附身、附棺之物,人子所宜自盡。若宋之高宗於梓宮入境,即承之以槨,上以 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誠千古之罪人矣。 《冊府無龜》載:“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八月,遣宗正少卿李瓊往曹州,簡行 哀帝陵寢。三年正月丙申,敕曰:“朕顧惟寡德,獲嗣丕圖,奉先之道常勤,送 往之誠靡怠。愛自重興廟社,載展郊,旋盪滌於瑕疵,復涵儒於慶澤。蓋憂勞 靜國,曠墜承桃,御朽若驚,涉川為懼,由是推移歲月,鬱滯情懷。恭念昭宗晏 駕之辰,少帝登遐之日,鹹罹虺毒,速殞龍髯,委冠劍於仇讎,託山陵於梟境。

靜惟規制,豈葉度程,存愴結以彌深,固寢興而增惕。虔思改卜,式慰允懷,宜 令所司,別選園陵,備禮遷葬,貴雪幽明之恨,以申追慕之心。凡百臣僚,體朕 哀感。”雖有是命,以年飢財不足而止。 ○火葬 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史》:“紹興二十六年,監登聞 鼓院範同言:‘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惟恐不至,死則潘而捐棄 之。國朝著令,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河東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 棄。韓琦鎮幷州,以官錢市田數頃,給民安葬,至今為美談,然則承流宣化,使 民不畔於禮法,正守臣之職也。事關風化,理宜禁止,仍飭守臣措置荒閒之地, 使貧民得以收葬。’從之。”“景定二年,黃震為吳縣尉,乞免再起化人亭。狀 曰:‘照對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濟,在城外西南一里。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 十間以罔利,合城愚民悉為所誘,親死即舉而付之烈焰,餘骸不化,則又舉而投 之深淵。哀哉,斯人何辜,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位下,欲 言未發。乃五月六日夜,鳳雷驟至,獨盡撤其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意者穢氣彰 聞,冤魂共訴,皇天震怒,為絕此根。越明日,據寺僧發覺,陳狀,為之備申使 府,蓋亦幸此亭之壞耳。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囑,行下本司,勒令監造!震竊 謂此亭為焚人之親設也,人之焚其親,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謹案, 古者小斂、大斂以至殯葬,皆僻踴,為遷其親之屍而動之也,況可得而火之邪?

舉其屍而界之火,慘虐之極,無復人道,雖量尤作五虐之法,商紂為炮烙之刑, 皆施之於生前,未至戮之於死後也。展禽謂夏父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煙徹於上, 或者天實災之,然謂之殃,則兇可知也。楚子期欲焚麇之師,子西戒不可,雖敵 人之屍猶有所不忍也。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焚之於平莊之上,殆自古以來所無 之事。田單守即墨之孤邑,積五年,思出萬死一生之計以激其民,故襲用其毒, 誤燕人掘齊墓,燒死人,齊人望之涕位,怒十倍,而齊破燕矣。然則焚其先人之 屍,為子孫者所痛憤,而不自愛其身,故田單思之五年,出此詭計以誤敵也。尉 倫在粵,聞漢掘燒其先人冢,陸賈明其不然,與之要約,亦曰:‘反則掘燒王先 人冢耳。’舉至不可聞之事以相恐,非忍為之也。尹齊為淮揚都尉,所誅甚多, 及死,仇家欲燒其屍,屍亡去歸葬,說者謂其屍飛去。夫欲燒其屍,仇之深也;

欲燒之而屍亡,是死而有靈,猶知燒之可畏也。漢廣川王去淫虐無道,其姬昭信 共殺幸姬王昭平、王地徐及從婢三人,後昭信病,夢昭平等,乃掘其屍,皆燒為 灰,去與昭信旋亦誅死。王莽作焚如之刑,燒陳良等,亦遂誅滅。

東海王越亂晉,石勒剖其棺,焚其屍,曰:‘亂天下者,此人也,吾為天下 報之!’夫越之惡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為此也。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屍於 瘞,焚其衣冠斬之,所焚猶衣冠耳。惟蘇峻以反誅,焚其骨。楊元感反,隋亦掘 其父素冢,焚其骸骨,慘虐之門既開,因以施之極惡之人,然非治世法也。隋為 仁壽宮,役夫死道上,楊素焚之,上聞之,不悅。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則 痛莫甚於焚人者矣。蔣元暉瀆亂宮闈,朱全忠殺而焚之,一死不足以盡其罪也。

然殺之者常刑,焚之者非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誅死之罪人,況可施之父母骨 肉乎!世之施此於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遺燼而棄之水,則宋誅太子劭、逆黨 王鸚鵡、嚴道育,既焚而揚灰於河之故智也,慘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人為佛法, 然聞佛之說戒火自焚也。今之焚者戒火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孫邪?佛者外 國之法,今吾所處中國邪?外國邪?有識者為之痛惋久矣。今通濟寺僧焚人之親 以罔利,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天幸廢之,何可興之?慾望臺慈矜生民之無知, 念死者之何罪,備榜通濟寺,風雷已壞之,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其於哀死慎終, 實非小補。然自宋以來,此風日盛,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而地窄人多,不能遍 葬,相率焚燒,名日火葬,習以成俗。謂宜每裡給空地若干為義冢,以待貧民之 葬,除其租稅。而更為之嚴禁,焚其親者,以不孝罪之。庶乎禮教可興,民俗可 厚也。”嗚呼!古人於服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故於重也埋之,於杖也斷而棄 之,況敢焚及於屍柩乎?茶毗之教始於沙門,塞外之風被於華夏,辛有之適伊川, 其亦預見之矣。為國以禮,後王其念之哉!

宋以禮教立國,而不能革火葬之俗,於其亡也,乃有楊璉真伽之事。

漏澤園之設起於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法。 ○期功喪去官 古人於期功之喪,皆棄官持服。《通典》:“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 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考之於書,如韋義以兄順喪去官,楊仁以兄喪去 官,譙玄以弟服去官,戴封以伯父喪去官,馬融遭兄子喪自劾歸,陳以期喪去 官,賈逵以祖父喪去官。又《風俗通》雲:“範滂,父字叔矩,博士徵,以兄憂 不行。”《劉衡碑》雲:“為勃海王郎中令,以兄琅邪相憂,即日輕舉。”《國 令趙君碑》雲:“司徒楊公,避以兄憂,不至。”則兄喪亦謂之憂也。《曹全碑》 雲:“遷右扶風槐裡令,遭同產弟優,棄官。”則弟喪亦謂之憂也。《度尚碑》 雲:“除上虞長,以從父憂,去官。”《楊著碑》雲:“高陽令,遭從兄沛相憂, 篤義忘寵,飄然輕舉。”則從父、從兄喪亦謂之憂也。《陳重傳》雲:“舉尤異, 當遷為會稽太守,遭姊憂去官。”則姊喪亦謂之憂也。《王純碑》雲:“拜郎, 失妹寧歸,遂釋印紱。”晉陶淵明作《歸去來辭》,自序曰:“尋程氏妹喪於武 林,情在駿奔,自免去職。”則已嫁之妹,猶去官以奔其喪也。晉《嵇紹傳》: “拜徐州刺史,以長子喪去職。”則子之喪亦可以去官也。後漢末時,人多不行 妻服。荀爽引據大義,正之經典,雖不悉變,亦頗有改者。晉泰始中,楊族有伯 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博士,韓光議以宜貶。又言:天水大守王孔碩,舉楊少仲 為孝廉,有期之喪而行,甚致清議。而潘岳《悼亡詩》曰:“期月周,慼慼 彌相愍。”又曰:“投心遵朝命,揮涕強就車。”是則期喪既周,然後就官之證。

今代之人躁於得官,輕於持服,令晉人見之,猶當恥與為伍,況三代聖賢之列乎! 《晉書•傅鹹傳》“惠帝時,司隸荀愷從兄喪,自表赴哀。詔聽之而未下, 悄乃造太傅楊駿。鹹奏曰:‘死喪之威,兄弟孔懷,同堂亡隕,方在信宿。聖恩 矜憫,聽使臨喪,詔旨未下,輒行造謁,急諂媚之敬,無友于之情,宜加顯貶, 以隆風教。’”《張輔傳》:“梁州刺史楊欣有姊喪,未經旬,車騎長史韓預強 聘其女為妻。輔為中正,貶預,以清風俗。”《劉魄傳》:“世子文學王籍之居 叔母喪而婚,東閣祭酒顏含在叔父喪嫁女,隗並奏之。廬江太守梁龕明日當除婦 服,今日請客奏伎,丞相長史周ダ等三十餘人同會。魄奏曰:‘夫嫡妻長子,皆 杖居廬,故周景王有三年之喪。既除而宴,《春秋》猶譏。況龕匹夫,暮宴朝祥, 慢服之愆,宜肅喪紀之禮,請免龕官,削侯爵。ダ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宜各 奪俸一月。’從之。”《謝安傳》:“期喪不廢樂,王但之以書喻之,不從。衣 冠效之,遂以成俗,世頗以此譏焉。”當日期功之喪,朝廷猶以為重,是以上掛 彈文,下幹鄉議。其武安傳》:“丞相語灌夫曰:‘吾欲與仲孺過魏其侯,會仲 孺有服。”索隱曰:“服謂期功之服。”是則漢時有服不預宴會之證。們日唐書 •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

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 玷皇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唐時格令,未墜前經。今則有說齊衰而入大夫 之門,停殯宮而召親朋之會者,至乃泰踴方聞,衿ひ己飾,敗禮傷教,日異歲深, 宜乎《板蕩》之哀,甚於永嘉之世。嗚呼!有人心者則宜於此焉變矣。

裴庭裕《東觀奏記》:“大中朝,有前鄉貢進士楊仁贍女弟出嫁前進士於環。

納函之日,有期喪,仁贍不易其日,憲司糾論,貶康州參軍,馳驛發遣。”《冊 府元龜》:“後唐明宗天成二年九月,敕原州司馬聶嶼,擢從班列,委佐親賢, 不守條章,強買店宅。細詢行止,頗駭聽聞。喪妻未及於半年,別成姻媾;棄母 動逾於千里,不奉晨昏。令本處賜死。”唐季五代之時其法猶重。 《冊府元龜》:“唐薛膺為左補闕,弟齊臨陳,為飛矢所中,卒。膺聞難, 不及請告,馳馬以赴,與弟褒、庠處喪如禮。膺去左補闕,庫去河南縣尉,直弘 文館,與褒皆屏居外野,布中終喪。蹈名教者推之。” 《宋史》:“王巖叟為徑州推官,聞弟喪,棄官歸養。”“呂祖儉監明州倉, 將上,會兄祖謙卒。部法:半年不上者為違年。祖儉必欲終期喪,朝廷從之。詔 違年者以一年為限,自祖儉始。”然史之所書亦寥寥矣。

漢人有以師喪去官者,如延篤、孔昱、劉焉,並見於史。而苟淑之卒,李膺 時為尚書,自表師喪,則朝廷固已許之矣。其亦子貢築室於場,二三子群居則 之遺意也與? ○緦喪不得赴舉 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諸路貢舉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見於崇政殿,時稹冒緦 喪赴舉,為同輩所訟。上命典謁詰之,引服。付御史臺劾問,殿三舉;同保人並 贖金,殿一舉。今制,非三年之喪皆得赴舉。故士彌躁進,而風俗之厚不如昔人 遠矣。 ○喪娶 《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傳》:“納幣不書, 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 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 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然則納市猶譏,而況於昏嫁乎!” 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將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于志寧上 疏言:“《禮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鄭玄 雲:‘有故,謂遭喪也。’《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幣,杜預雲:‘母喪未再期 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此則史策具載,是非歷然,斷在聖情, 不待問於臣下。其有議者雲:準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為天 下百姓。至於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隨例除,無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覆成 婚,非惟違於《禮經》,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 美羲、軒,齊芳湯、禹。弘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願遵高宗之令軌,略 孝文之權制,國家於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於是詔公主待三年服闋,然後成 禮。豈非有國之典本於天經地義,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而爭者哉。 《晉書•載記》言:“石勒下書,禁國人不聽在喪嫁娶。”《金史•章宗紀》: “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昏娶聽離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昏娶聽 離法。”僭國閏朝猶然,今人反不講此。 《實錄》:“正統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叔奏弟大冶王季Й擇武昌護衛指 揮同知翟政妹為妃。昏期在邇,不意叔崇陽王孟煒薨逝,季Й應持服,未敢成 昏。上命禮部議,言:‘王於崇陽王當服期年。緣崇陽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 節冊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醫滿成昏。’從之。” 天順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享奏父康王存日,擇潞州民李剛女為弟永年王 妃,李磐為妹長平郡主儀賓,己受封冊,未及成昏,而父王薨。今父喪已越大祥, 陰陽書謂明年為弟妹婚不利,乞允於今年擇日嫁娶。禮部侍郎鄒斡言:“三年之 喪,禮之大者。服內成親,律有明禁。今潘王與郡王、郡主俱父喪未終;乃惑於 陰陽之說,而欲廢此喪制;乞行長史司啟王,憚待服闋成禮。”上曰:“是長史 不能輔導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執問如律。” 十月癸丑,廣靈王遜民薨。癸酉,敕靈丘王遜全曰:“所奏第四子、第 五子俱鎮國將軍,並女臨城縣主,俱已奏報,欲於本年九月後成婚。且爾兄初喪, 正哀慼不暇之時,乃欲為男女成婚,以廢大禮,豈是所忍為哉!”不允所奏。

憲廟大婚在天順八年之七月,雖託之遺詔,而士大夫多以為非。故南京禮部 右侍郎章綸有請待來春之奏。 ○衫帽入見 《唐書•李訓傳》:“文宗召見,訓以衰粗難入禁中,令戎服,號王山人。” 《宋史•蔡挺傳》:“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對便殿。挺時有父喪,聽以衫帽人。” 則唐宋有喪者,不敢假公服也。今人干謁官長,輒易青黑,與常人無異,是又李 訓之不如乎! ○奔喪守制 《記》曰:“奔喪者,自齊衰以下。”是古人於期功之喪無有不奔者。《大 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甲戌,除期年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 怕叔父母、兄弟喪,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 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千裡;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 官廢事。

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服不許奔喪。詔從之。”此出於 一時權宜之政,沿習以來,至三百年,遂以不奔喪守制為禮法之當然,而倍死忘 哀多見於紳之士矣。 《實錄》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監察御史陳德文奏言: ‘嫁母劉氏卒,乞奔喪。’許之。德文四歲喪父,家貧,隨母嫁陳氏,往年長歸 宗。至是其母卒,時已除奔喪之制,德文懇請甚至,上特憐而許之。”是聖祖雖 依吏部之奏,而仍通於人子之情,固未嘗執一也。

三代聖王教化之事,其僅存於今日者,惟服制而已。喪亂以來,浸已廢墜。

竊謂父母之喪,自非金革不得起復,著之國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之喪,並依洪武初年之制,許令解官奔赴,服滿補職。其他雖持重服而不去 官者,及大功以下喪者,京官許以素服朝參,不預慶賀。在外諸司素服治事。

祭祀宴會,俾佐貳攝之。未任之官無得謁選。生員但歲考,不赴科舉。庶人 之家不許嫁娶。十五月礻覃後,復故。其有期功喪,宴會作樂者,官員罷職,士 子黜退。仍書之申明亭,以示清議,庶幾民德歸厚。若夤緣幹請之風,亦不待禁 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廣西布政使臧哲以母喪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賜米六十石, 鈔二十五錠。自後,凡官以父母喪去職而家居者皆有賜焉。十六年正月,命吏部, 凡官員丁憂,已在職五年,廉勤無贓私過犯者,照名秩給半祿終制。在職三年者, 給三月全祿。 ○丁憂交代 昔時見有司丁父母憂,聞訃奔喪,不出半月。近議必令交代,方許離任。至 有欠庫未補,服闋猶不得歸者。是則錢糧為重,倫紀為輕,既乖宰物之方,復失 使臣之禮。其弊之由,始於刻削太過。蓋昔者錢糧掌於縣丞,案牘掌於主簿,稅 課掌於大使,令者稽其要而無所與焉。又皆俸足以贍其用,而不取之於庫藏。故 聞訃遄行,無所留滯,而亦不見有那移侵欠之事。今則州縣之中,錐刃之未上盡 取之,而大吏之誅求尤苦不給,庫藏罄乏,報以虛文,至於近年,天下無完庫矣。

即勒令交代,亦不過應之以虛文,徒滋不孝之官,而無益於國計盈虛之數也。嗚 呼!君人者,亦知養廉為致孝之源乎?

陶侃謂王貢曰:“杜韜為益州刺史,盜用庫錢,父死不奔喪。卿本佳人,何 為隨之也?天下安有白頭賊乎?”貢遂來降,而韜敗走。今日居官之輩大半皆如 杜韜,然如此之人作賊,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憂時,為齊隨王鎮西諮議參軍,在荊鎮彷彿奉問,便 投劍星馳,不復寢食,倍道前行,憤風驚浪,不暫停止。及居帝位,立七廟,月 中再過。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動左右。然則明王孝治天下,而不遺小國之 臣,必有使之各盡其情者矣。

洪武八年八月戊辰,詔百官,聞父母喪者,不待報,許即去官。時北平按察 司僉事呂本言:“近制,士大夫出仕在外,聞父母之喪,必待移文原籍審核,俟 其還報,然後奔喪。臣竊以為中外官吏去鄉,或一二千里,或且萬里。及其文移 往復,近者彌月,遠者半年,使為人子者銜哀待報。比還家,則殯葬已畢,豈惟 莫睹父母容體,雖棺柩亦有不及見者。揆之子情,深可憐憫。臣請自今官吏,若 遇親喪,許令其家屬陳於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赴,然後核實。庶人子得盡送終 之禮,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上然之,故有是命。 ○武官丁憂 《晉書》言:“姚興下書,將帥遭大喪,非在疆場險要之所,皆聽奔赴,及 期,乃從王役。”宋岳飛乞終母喪,以張憲攝軍事,步歸廬山。《元史》言: “成宗詔軍官,除邊遠出征,其徐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然則今制,武官不丁憂,非一道同倫之義也。《國史》言:“洪武二十八年,蘭 州衛指揮僉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奏乞扶樞歸葬鄉里。廷議勿許,上特可之。” 豈非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者邪? ○居喪飲酒 唐憲宗元和九年四月癸未,京兆府奏:“故法曹陸賡男慎餘與兄博文居喪, 衣華服,過坊市,飲酒食肉。”詔各決四十,慎徐流循州,博文遞歸本貫,十二 年四月辛丑,附馬都尉於季友坐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宴飲。季友削官爵,苔四 十,忠州安置。師笞四十,配流連州。於ν以不能訓子,削階。以禮坊民,而法 行於貴戚,此唐室之所以復振也。

姚興時,有給事黃門侍郎古成洗,每以天下是非為己任。京兆韋高慕阮籍之 為人,居母喪,彈琴飲酒。洗聞而位曰:“吾當私刃斬之,以崇風教。”遂持劍 求高,高懼而逃匿,終身不敢見。僭亂之國猶有此人。 ○匿喪 俊唐明宗天成三年閏八月,滑州掌書記盂升匿母憂,大理寺斷流。奉敕: “朕以允從人望,嗣守帝圖,政必究於化源,道每先於德本,貴持國法,以正人 倫。孟升身被儒冠,職居賓幕,比資籌畫,以贊盤維。而乃都昧操修,但貪榮祿, 匿母喪而不舉,為人子以何堪,瀆汙時風,敗傷名教。五刑是重,十惡難寬。將 復投荒,無如去世,可賜自盡。”其觀察使、判官、錄事參軍失於糾察,各有殿 罰。 ○國恤宴飲 《春秋傳》言:“吳公子札自衛如晉,將宿於戚。聞鐘聲焉,曰:‘異哉, 夫子獲罪於君以在此。’懼猶不足,而又何樂?夫子之在此,猶燕之巢於幕上, 君又在殯。而可以樂乎?’遂去之。文子聞之,終身不聽琴瑟。”漢魏以下有山 陵未成而宴飲者。《漢書•元後轉》:“司隸校尉解光奏,曲陽侯王根,骨肉至 親,社稷大臣。先帝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樂五官殷嚴、王飛君等,置酒歌 舞,無人臣禮,大不敬不道。以根嘗建社稷之策,遣就國。其兄子成都侯況免為 庶人,歸故郡,”《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 張普惠等飲戲,免官”是也,有國喪末期而宴飲者。《晉書•鍾雅傳》:“拜尚 書左丞。奏言肅祖明,皇帝棄背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百僚滲愴。尚書梅 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伎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黜,以整 王憲”是也。有國忌而宴飲者。《舊唐書•德宗紀》:“貞元十二年五月丁巳, 附馬都尉郭曖、王士平及暖弟煦、暄坐代宗忌日宴飲,貶官歸第”是也。此皆故 事之宜舉行者。禮者,君之大柄,可聽其頹弛而不問乎? ○宋朝家法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叢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過於前人者數事,如 入君宮中自行三年之喪,一也;外言不入於捆,二也;未及未命即立族子為皇嗣, 三也;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漢唐之所不及,故得繼世享國至三百餘年。

若其職官軍旅食貨之制,冗雜無紀,俊之為國者並當取以為戒。 ●卷十六 ○明經 今人但以貢生為明經,非也,唐制有六科:一曰秀才,二曰明經,三日進士, 四曰明法,五曰書,六曰算。當時以詩賦取者謂之進士,以經義取者謂之明經。

今罷詩賦而用經義,則今之進士乃唐之明經也。

唐時人仕之數,明經最多。考試之法,令其全寫註疏,謂之帖括。議者病其 不能通經,權文公謂:“註疏猶可以質驗,不者,倘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 其末,又不得其本,則蕩然矣。”今之學者並註疏而不觀,殆於本末俱喪,然則 今之進士又不如唐之明經也乎? ○秀才 《舊唐書•社正倫傳》“正倫,隋仁壽中與兄正玄、正藏俱以秀才擢第。” 唐代舉秀才止十餘人,正倫一家有三秀才,甚為當時稱美。《唐登科記》:武德 至永徽,每年進士或至二十餘人,而秀才止一人二人。社氏《通典》雲:“初秀 才科第最高,試方略策五條,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 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古人所趨向,惟明經、進士二科而已。顯 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奏言:“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四十年,百姓官僚未有秀 才之舉,未必今人之不如昔,將薦賢之道未至,豈使方稱多士,遂缺斯人。請六 品以下爰及山谷,特降綸言,更審搜訪。”唐人之於秀才,其重如此。玄宗御撰 《六典》言:“凡貢舉人有博識高才強學待問無失俊選者,為秀才;通二經已上 者,為明經;明閒時務,精熟一經者,為進士。”《張昌齡傳》:“本州欲以秀 才舉之,昌齡以時廢此科已久,固辭,乃充進士貢舉及第。”是則秀才之名乃舉 進士者之所不攻當也。又《文苑英華•判目》有云:“鄉舉進士,至省求試秀才, 考功不聽,求訴不已。趙判曰:‘文藝小善,迸士之能;訪對不休,秀才之目。” 是又進士求試秀才,而不可得也。今以生員而冒呼此名何也?

明初嘗舉秀才。如《太祖實錄》:洪武四年四月辛丑,以秀才丁士梅為蘇州 府知府,童權為楊州府知府,俱賜冠帶。十年二月丙辰,以秀才徐尊生為翰林應 奉。十五年八月丁酉,以秀才曾泰為戶部尚書是也。亦嘗舉孝廉。洪武二十年二 月己丑,以孝廉李德為應天府尹是也。此辟舉之名,非所施於科目之士。今俗謂 生員為秀才,舉人為孝廉,非也。 ○舉人 舉人者,舉到之人。《北齊書•鮮于世榮傳》“以本官判尚書省右僕射事, 與吏部尚書袁聿修在尚書省,簡試舉人。”《舊唐書•高宗紀》“顯慶四年二月 乙亥,上親策試舉人凡九百人。調露元年十二月甲寅,臨軒試應嶽牧舉人”是也, 登科則除官,不復謂之舉人。而不第則須再舉,不若今人以舉人為一定之名也。

進士乃諸科目中之一科,而傳中有言舉進士者,有言舉進士不第者。但云舉進士, 則第不第未可知之辭,不若今人已登科而後謂之進士也。自本人言之,謂之舉進 士;自朝廷言之,謂之舉人。進士即是舉人,不若今人以鄉試榜渭之舉人,會試 榜謂之進士也。

永樂六年六月,翰林院庶吉士沈升上言:“近年各布政司、按察司不體朝廷 求賢之盛心,苟圖虛舉,有稍能行文、大義未通者,皆領鄉薦,冒名貢士。及至 會試下第,其中文字稍優者,得除教官;其下者亦得升之國監。以致天下士子競 懷僥倖,不務實學。”洪熙元年十一月,四川雙流縣知縣孔友諒上言:“乞將前 此下第舉人通計其數,設法清理。”是明初才開舉人之途,而其弊即已如此。然 下第舉人猶令人監讀書三年,許以省親,未有使之遊蕩於人間者。正統十四年, 存省京儲始放回原籍,其放肆無恥者遊說乾渴,靡所不為已。見於成化十四年禮 部之奏。至於末年,則挾制官府,武斷鄉曲。於是崇禎中命巡按御史者察所屬舉 人,間有黜革,而風俗之壞已不可復返矣。 ○進士 進士即舉人中之一科,其試於禮部者,人人皆可謂之進士。唐人未第稱進士, 已及第則稱前進士。《雍錄》引唐人詩云:“曾題名處添‘前’字。”《通鑑》: “建州進士進京,嘗預宣武軍宴,識監軍之面。既而及第,在長安與同年出遊, 遏之於途,馬上相揖,因之謗議喧然,遂沈廢終身。”是未及第而稱進士也。試 畢放榜,其合格者日賜進士及第,徑又廣之日賜進士出身,賜同進士出身,然後 謂之登科。所以異於同試之人者,在乎賜及第、賜出身,而不在乎進士也。宋政 和三年五月乙酉,臣僚言:“陛下罷進士,立三舍之法,今賜承議郎徐進士出 身,於名實未正,乞改賜同上捨出身。”從之。 ○科目 唐制,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 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 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 天子自詔曰制舉。如姚崇下筆成章、張九齡道佯伊呂之類,見於史者凡五十餘科, 故胃之科目,今代止進士一科,則有科而無目矣。猶沿其名,謂之科目,非也。

王維楨欲於科舉之外仿漢唐舊制,更設數科,以收天下之奇士。不知進士偏 重之弊,積二三百年,非大破成格,雖有他材,亦無由進用矣。 ○制科 唐制,天子自詔日製舉,所以待非常之才。《唐志》曰:“所謂制舉者。其 來遠矣。自漢以來,天子常稱制詔,道其所欲問而親策之。唐興,世崇儒學。雖 其時君賢愚好惡不同,而樂善求賢之意未始少怠。故自京師外至州縣有司,常選 之士以時而舉,而天子又自詔四方德行才能文學之士,或高蹈幽隱與其不能自達 者,下至軍謀將略,翹關拔山,絕藝奇伎,莫不兼取。其為名目,隨其人主臨時 所欲。而列為定科者,如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博通墳典,達於教化,軍謀宏遠, 堪任將率,詳明政術,可以理人之類,其名最著。而天子巡狩行幸,封禪太山、 梁父,往往會見行在,其所以待之之禮甚優。而宏材偉論,非常之人亦時出於其 問,不為無得也。

宋初,承周顯德之制,設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宮、黃衣草澤並許應詔。

景德增為六科。熙寧以後,屢罷屢復。宋人謂之大科。

宋徐度《卻掃編》曰:“國朝制科初因唐制,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 學優深、可為師法,詳明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應內外職官、前資見任、黃 衣草澤人,並許諸州及本司解送,上吏部,對御試策一道,限三千字以上。鹹平 中,又詔文臣於內外幕職州縣官及草澤中,舉賢良方正各一人,景德中,又詔置 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 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詳明吏理、達於從政等六科。天聖 七年復詔,應內外京朝官,不帶臺省館閣職事,不曾犯贓罪及私罪情理輕者,井 許少卿監以上奏舉,或自進狀乞應前六科。仍先進所業策論十卷,卷五道。候到 下兩省看詳。如詞理優長,堪應制科,具名聞奏。差官考試論六首,合格即御試 策一道。又置高蹈丘園、沉淪草澤、茂才異等三科。應草澤及貢舉人非工商雜類 者,並許本處轉運司逐州長吏奏舉,或於本貫投狀乞應,州縣體量有行止別無玷 犯者,即納所業策論十卷,卷五道,看詳詞理稍優,即上轉運司審察鄉里名譽, 於部內選有文學官再看詳實,有文行可稱者,即以文卷送禮部,委主判官看詳, 選詞理優長者具名聞奏。餘如賢良方正等六科,熙寧中,悉罷之。而令進士廷試, 罷三題而試策一道。建炎間,詔復賢良方正一科,然未有應詔者。

高宗立博學宏辭科,凡十二題:制、浩、詔、表、露布、檄、箴、銘、記、 贊、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南渡以後,得人為盛, 多至卿相翰苑者。今之第二場詔、誥、表三題,內科一道,亦是略仿此意。而苟 簡濫劣,至於全無典故,不知平仄者,亦皆中式,則專重初場之過也。 ○甲科 社氏《通典》“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為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為二等, 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兩科。自武德以來,明 經惟有丙丁第,進士惟乙科而已。”們日唐書。玄宗紀》“開元九年四月甲戌, 上親策試應制舉人於含元殿,敕曰:‘近無甲科,朕將存其上第。’”《楊綰傳》: “天寶十三載,玄宗御勤政樓,試舉人登甲科者三人,綰為之首,超授右拾遺, 其登乙科者三十餘人。”杜甫《哀蘇源明詩》曰:“制可題未乾,乙科已大闡。” 然則今之進士而概稱甲科,非也。 《隋書•李德林傳》“楊遵彥銓衡深慎,選舉秀才,摧第罕有甲科。德林射 策五條,考皆為上。”是則北齊之世,即已多無甲科者矣。

甲乙丙科始見《漢書•儒林傳》“平帝時,歲課博士弟子甲科四十人,為郎 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蕭望之傳》“以 射策甲科為郎,”《匡衡傳》“數射策不中,至九,乃中丙科。” ○十八房 今制,會試用考試官二員,總裁同考試官十八員,分閱《五經八謂之十八房。

嘉靖未年,《詩》五房,《易》、《書》各四房,《春秋》、《禮記》各二房, 止十七房。萬曆庚辰、癸未二科,以《易》卷多添一房,減《書》一房,仍止十 七房。至丙戌,《書》、《易》卷並多,仍復《書》為四房,始為十八房。至丙 辰,又添《易》、《詩》各一房,為二十房。天啟乙丑,《易》、《詩》仍各五 房,《書》三房,《春秋》、《禮記》各一房,為十五房。崇幀戊辰,復為二十 房。辛未《易》、《詩》仍各五房,為十八房。癸未,復為二十房。今人概稱為 十八房雲。 《戒庵漫筆》曰:“餘少時學舉子業,並無刻本窗稿。有書賈在利考朋友家 往來,抄得燈窗下課數十篇,每篇謄寫二三十紙。到餘家塾,揀其幾篇,每篇酬 錢或二文,或三文,憶荊川,中會元,其稿亦是無錫門人蔡瀛與 ○經義論策 今之經義論策,其名雖正,而最便於空疏不學之人。唐宋用詩賦,雖曰雕蟲 小技,而非通知古今之人不能作。今之經義始於宋熙寧中,王安石所立之法,命 呂惠卿、王旁等為之。《宋史》:“神宗熙寧四年二月丁已朔,罷詩賦及明經諸 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命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元八年三月庚子。中書省言:“進士御試答策,多系在外準備之文,工拙 不甚相遠,難於考較,祖宗舊制,御試進士賦詩論三題,施行已遠,前後得人不 少。況今朝廷見行文字多系聲律對偶,非學問該洽,不能成章。請行祖宗三題舊 法,詔來年御試,將詩賦舉人複試三題經義。舉人且令試策,此後全試三題。” 是當時即以經義為在外準備之文矣。陳後山《談叢》言:“荊公經義行,舉子專 誦王氏章句,而不解義。荊公悔之,曰:‘本欲變學究為秀才,不謂變秀才為學 究也。’”豈知數百年之後,並學究而非其本質乎?此法不變,則人才日至於消 耗,學術日至於荒陋,而五帝三王以來之天下,將不知其所終矣。趙鼎言:“安 石設虛無之學,敗壞人才。”陳公輔亦謂:“安石使學者不治《春秋》,不讀 《史》、《漢》,而習其所為《三經新義》,皆穿鑿破碎無用之空言也。”若今 之所謂時文,既非經傳,復非子史,展轉相承,皆杜撰無根之語。以是科名所得 十人之中,其八九皆為白徒。而一舉於鄉,即以營求關說為治生之計。於是在州 裡則無人非勢豪,適四方則無地非遊客,而欲求天下之安寧,斯民之淳厚,豈非 卻行而求及前人者哉? 《大祖實錄》:“洪武三年八月,京師及各行省開鄉試。初場《四書》疑問, 本經義及《四書》義各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三場策一道。中式者,後十日, 復以五事試之,曰騎、射、書、算、律,騎觀其馳驅便捷,射觀其中之多寡,書 通於六義,算通於九法,律觀其決斷。詔文有曰:‘朕特設科舉,以起懷才抱德 之士,務在經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質得中,名實相稱。其中選者,朕將親策於 廷,觀其學識,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伏讀此制,真所謂求實用之上者矣。

至十六年,命禮部頒行科舉成式:第一場《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未能者許 各減一道;第二場論一道,詔浩表內科一道,判語五條;第三場經史策五道,文 辭增而實事廢,蓋與初詔求賢之法稍有不同,而行之二百餘年,非所以善述祖宗 之意也。 《四書》疑猶唐人之判語,設為疑事間之,以觀其學識也。《四書》義猶今 人之判語,不過得之記誦而已。苟學識之可取,則劉賞之對止於一篇已足。蓋一 代之人才徒以記誦之多,書寫之速,而取其長,則七篇不足為難,而有並作《五 經》二十三篇,如崇幀七年之顏茂猷者,亦何稗於經術,何施於國用哉。 《實錄》言:“洪武十四年六月丙辰,詔於國子諸生中,選才學優等聰明俊 偉之士,得三十七人。命之博極群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稱之曰老 秀才。累賜羅綺襲衣中靴,禮遇甚厚。”是則聖祖所望於諸生者,固不僅以帖括 之文。而惜乎大臣無通經之士,使一代籲俊之典但止於斯,可嘆也!

永樂二十二年十月丁卯,仁廟諭大學士楊士奇等曰:“朝廷所重安百姓,而 百姓不得蒙福者由牧守匪人,牧守匪人由學校失教,故歲貢中愚不肖十率七八。

古事不通,道理不明,此豈可任安民之寄?”當日貢舉之行,不過四十年,而其 弊已如此,乃護局之臣猶託之祖制,而相持不變乎? ○三場 明初三場之制,雖有先後,而無重輕。乃士子之精力多專於一經,略於考古。

主司閱卷,復護初場所中之卷,而不深求其二三場。夫昔之所謂三場,非下帷十 年,讀書千卷,不能有此三場也。今則務於捷得,不過於《四書》、一經之中擬 題一二百道,竊取他人之文記之,入場之日,抄謄一過,便可僥倖中式,而本經 之全文有不讀者矣。率天下而為欲速成之童子,學問由此而衰,心術由此而壞。

宋嘉中,知諫院歐陽修上言:“今之舉人以二千人為率,請寬其日限,而先試 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顛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 所問者,誤引事蹟者,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 人先去之,計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 其二三百。其留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於千人而選五百,少而易考,不至勞 昏,考而精當,則盡善矣。縱使考之不精,亦當不至大濫,蓋其節抄剽盜之人皆 以先策論去之矣。比及詩賦,皆是已經策論,粗有學問理識,不至乖誕之人,縱 使詩賦不工,亦可以中選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無由而進。”今之 有天下者,不能復兩漢舉士之法,不得已而以言取人,則文忠之論亦似可取。蓋 救今日之弊,莫急乎去節抄剽盜之人,而七等在所先去,則ウ劣之徒無所僥倖, 而至者漸少,科場亦自此而清也。 ○擬題 今日科場之病,莫甚乎擬題。且以經文言之,初場試所習本經義四道,而本 經之中,場屋可出之題不過數十。富家巨族延請名士館於家塾,將此數十題各撰 一篇,計篇酬價,令其子弟及僮奴之俊慧者記誦熟習。入場命題,十符八九,即 以所記之文抄謄上卷,較之風簷結構,難易遇殊,《四書》亦然。發榜之後,此 曹便為貴人,年少貌美者多得館選,天下之士靡然從風,而本經亦可以不讀矣, 予聞昔年《五經》之中,惟《春秋》止記題目,然亦須兼讀四傳。又聞嘉靖以前, 學臣命《禮記》題,有出《喪服》以試士子之能記否者,百年以來,《喪服》等 篇皆刪去不讀,今則並《檀弓》不讀矣。《書》則刪去《五子之歌》、《湯誓》、 《盤庚》、《西伯勘黎》、《微子》、《金胺》、《顧命》、《康王之浩》、 《文侯之命》等篇不讀,《詩》則刪去淫風變雅不讀,《易》則刪去《訟》、 《否》、《剝》、《豚》、《明夷》、《睽》、《蹇》、《困》、《旅》等卦不 讀,止記其可以出題之篇,及此數十題之文而已。讀論惟取一篇,披莊不過盈尺。

因陋就寡,赴速邀時。成者,以一年畢之。昔人所待一年而習者,以一月畢之。

成於剿襲,得於假倩,卒而間其所未讀之經,有茫然不知為何書者,故愚以為八 股之害等於焚書,而敗壞人材有甚於咸陽之郊所坑者,們四百六十餘人也,請更 其法,凡《四書》、《五經》之文皆問疑義,使之以一經而通之於《五經》、又 一經之中亦各有疑義,如《易》之鄭、王,《詩》之毛、鄭,《春秋》之三傳, 以及唐宋諸儒不同之說。《四書》、《五經》皆依此發問,其對者必如朱子所云: “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其所出之題不限盛衰治亂,使人不得意 擬,而其文必出於場中之所作,則士之通經與否可得而知,其能文與否亦可得而 驗矣。又不然,則姑用唐宋賦韻之法,猶可以杜節抄剽盜之弊。蓋題可擬而韻不 可必,文之工拙猶其所自作,必不至以他人之文抄謄一過而中式者矣。其表題專 出唐宋策題,兼問古今,人自不得不讀《通鑑》矣。夫舉業之文,昔人所鄙斥, 而以為無益於經學者也,今猶不出於本人之手焉,何其愈下也哉!

讀書不通《五經》者,必不能通一經,不當分經試士。且如唐宋之世,尚有 以《老》、《莊》諸書命題,如《卮言日出賦》,至相率扣殿檻乞示者。今不過 《五經》、益以《三禮》、《三傳》,亦不過九經而已。此而不習,何名為上? 《宋史》、“馮元,授江陰尉,時詔流內銓以明經者補學官,元自薦通《五經》、 謝泌笑曰:‘古人治一經而至皓首,於尚少,能盡通邪?’對曰:‘達者一以貫 之。’更問疑義,辨析無滯。” 《石林燕語》“熙寧以前,以詩賦取士,學者無不先遍讀《五經》。餘見前 輩雖無科名,人亦多能雜舉《五經》蓋自幼學時習之,故終老不忘,自改經術, 人之教子者往往便以一經授之,他經縱讀亦不能精,其教之者亦未必皆通《五經》, 故雖經書正文亦多遺誤。若今人問答之間,稱其人所習為‘貴經’,自稱為‘敝 經’,尤可笑也。” 科場之法,欲其難不欲其易,使更其法而予之以難,則覬倖之人少。少一覬 幸之人則少一營求患得之人,而士類可漸以清。抑士子之知其難也,而攻苦之日 多,多一攻苦之人則少一群居終日言不及義之人,而士習可漸以正矣。

墨子言:“今若有一諸侯於此,為政其國家也,曰:‘凡我國能射御之士, 我將賞貴之;不能射御之士,我將罪賤之。’問於若國之士,孰喜孰懼?我以為 必能射御之士喜,不能射御之士懼。曰:“凡我國之忠信之士,我將賞貴之;不 忠信之士,我將罪賤之。’問於若國之士,孰喜孰懼?我以為忠信之士喜,不忠 信之士懼。”今若責士子以兼通《九經》,記《通鑑》歷代之史,而曰:“若此 者中,不若此者黜。”我以為必好學能文之士喜,而不學無文之士懼也。然則為 不可之說以撓吾法者,皆不學無文之人也,人主可以無聽也。

今日欲革科舉之弊,必先示以讀書學問之法,暫停考試數年而後行之,然後 可以得人。晉元帝從孔但之議,聽孝廉申至七年乃試,古之人有行之者。 ○題切時事 考試題目多有規切時事,亦虞帝“予違汝弼”之遺意也。《宋史•張洞傳》 “試開封進士,賦題曰《孝慈則忠》。時方議濮安懿王稱皇事,英宗曰:‘張洞 意諷朕。’宰相韓琦進曰:‘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上意解。”古之人 君近則盡官師之規,遠則通鄉校之論,此義立而爭諫之途廣也矣。

天啟四年,應天鄉試題《今夫奕之為數》一節,以魏忠賢始用事也,浙江鄉 試題《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以杖殺工部郎萬憬也。七年江西鄉 試題《皓皓乎不可尚已》,其年監生陸萬齡請以忠賢建祠國學也。崇幀三年,應 天鄉試題《舉直錯諸枉,能使枉者直》,以媚奄諸臣初定逆案也。此皆可以開帝 聰而持國是者。當時季集,而汙水鶴鳴之義猶存於士大夫,可以想見先朝之遺化。

若崇禎九年應天鄉試《春秋》題《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以公孫韁比陳啟新, 是以曹伯陽比皇上,非所宜言,大不敬。天啟七年,順天鄉試《書經》題《我二 人共貞》,以周公比魏忠賢,則又無將之漸,亦見之彈文者也。

景泰初,也先奉上皇至邊,邊臣不納,雖有社稷為重之說,然當時朝論即有 以奉迎之緩為譏者。順天鄉試題《所謂平天下在治其國者》一節,蓋有諷意。 ○試文格式 經義之文,流俗謂之八股,蓋始於成化以後,股者,對偶之名也。天順以前, 經義之文不過敷演傳注,或對或散,初無定式,其單句題亦甚少。成化二十三年, 會試《樂天者保天下》文,起講先提三句,即講樂天,四股;中間過接四句,復 講保天下,四股;復收四句,再作大結。弘治九年,會試《責難於君謂之恭》文, 起講先提三句,即講責難於君,四股;中間過接二句,復講謂之恭,四股;復收 二句,再作大結。每四股之中,一反一正,一虛一實,一淺一深,其兩扇立格, 則每扇之中各有四股,其次第文法亦復如之。故今人相傳謂之八股。若長題則不 拘此。嘉靖以後,文體日變,而問之儒生,皆不知八股之何謂矣。《孟子》曰: “大匠誨人必以規矩。”今之為時文者,豈必裂規亻面矩矣乎?

發端二句,或三四句,謂之破題。大抵對句為多,此宋人相傳之格。下申其 意,作四五句,謂之承題。然後提出夫子為何而發此言,謂之原起。至萬曆中, 破止二句,承止三句,不用原起。篇末敷演聖人言畢,自擄所見,或數十字,或 百餘字,謂之大結。明初之制,可及本朝時事。以後功令益密,恐有藉以自炫者, 但許言前代,不及本朝。至萬曆中,大結止三四句。於是國家之事罔始罔終,在 位之臣畏首畏尾,其象已見於應舉之文矣。

試錄文字之體,首行曰“第一場”,頂格寫。次行日“《四書》”,下一格。

次行題目,又下一格。《五經》及二、三場皆然,至試文則不能再下,仍提起頂 格。此題目所以下二格也。若歲考之卷,則首行日“《四書》”,頂格寫,次行 題目,止下一格,經論亦然,後來學政苟且成風,士子試卷省卻“《四書》”、 “《五經》”字,竟從題目寫起,依大場之式概下二格。聖經反下,自作反高, 於理為不通。然日用而不知,亦已久矣。又其異者,沿此之例不論古今,詩文概 以下二格為題。萬曆以後,坊刻盛行,每題之文必注其人之名於下,而刻古書者 亦化而同之。如題日《周鄭交質》,下二格,其行未書“左丘明”。題曰《伯夷 列傳》,下二格,其行未書“司馬遷”。變歷代相傳之古書,以肖時文之面貌, 使古人見之,當為絕倒。 ○程文 自宋以來,以取中士子所作之文,謂之程文。《金史》:“承安五年,詔考 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至本朝,先亦用士子 程文刻錄。後多主司所作,遂又分士子所作之文別胃之墨卷。《神宗實錄》: “萬曆十四年正月,禮部議:‘試錄程文宜照鄉試例刪,原卷不宜盡掩初意。’ 從之。”十五年八月,命禮部會同翰林院,取定開國至嘉靖初年中式文字一百十 餘篇,刊佈學宮,以為準則。”時札部尚書為沈鯉,兼官翰林學士。

文章無定格,立一格而後為文,其文不足言矣。唐之取士以賦,而賦之未流 最為冗濫。宋之取士以論策,而論策之弊亦復如之。明之取士以經義,而經義之 不成文又有甚於前代者。皆以程文格式為之,故日趨而下。晁董公孫之對,所以 獨出千古者,以其無程文格式也。欲振今日之文,在毋拘之以格式,而俊異之才 出矣。 ○判 舉子第二場作判五條,猶用唐時銓試之遺意。至於近年,士不讀律,止鈔錄 舊本。入場時每人止記一律,或吏或戶。記得五條,場中即可互換。中式之卷大 半雷同,最為可笑。“《通典•選人條例》:“其情人暗判,人間謂之判羅,此 最無恥,請榜示以懲之。”後唐明宗天成三年,中書奏:“吏部南曹關,今年及 第進士內《三禮》劉瑩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勘狀稱:‘晚逼試期,偶拾得判 草寫淨,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 激勸為官。劉瑩等既不攻文,只合直書其事,豈得相傳稿草,侮瀆公場。宜令所 司落下放罪。”夫以五代偏安喪亂之餘,尚令科罪。今以堂堂一統作人之盛,而 士子公然互換,至一二百年,目為通弊,不行覺察。傳之後代,其不為笑談乎!

試判起於唐高宗時。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犢疑議, 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後日月浸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為難。乃採經 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眾,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為問,乃徵 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佳者登於科第,謂之人等;其甚拙者 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 之拔萃,亦日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今國朝之制,以吏部選人之法而施 之貢舉,欲使一經之士皆通吏事,其意甚美,又不用假設甲乙,止據律文,尤為 正大得體。但以五尺之童能強記者,旬日之力便可盡答而無難,亦何以定人才之 高下哉。蓋此法止可施於選人引試俄頃之間,而不可行之通場廣眾竟日之久。宜 乎各記一曹,互相倒換。朝廷之制,有名行而實廢者,此類是矣。必不得已而用 此制,其如《通典》所云,“問以時事疑獄,令約律文斷決,不乖經義”者乎? ○回經文字體 生員冒濫之弊,至今日而極。求其省記《四書》本經全文,百中無一。更求 通曉六書,字合正體者,千中無一也。簡汰之法,是亦非難,但分為二場:第一 場令暗寫《四書》一千字,經一千字,脫誤本文及字不遵式者貼出除名;第二場 乃考其文義,則矍相之射,僅有存者矣。或曰:此未節也,豈足為才士累?夫周 官教國子以六藝,射御之後,繼以六書。而漢世試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以 周官童子之課,而責之成人;漢世椽史之長,而求之秀士。猶且不能,則退之隴 畝,其何辭之有,北齊策孝、秀於朝堂,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跡濫劣者 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潛霸之君尚立此制,以全盛之朝,求才之 王,而不思除弊之方,課實之效,與天下因循幹溷濁之中,以是為順人情而已。

權文公有言:“常情為習所勝。避患安時,俾躬處休,以至老死,自為得計,豈 復有揣摩古今風俗,整齊教化根不•原始要終,長轡遠馭者邪?”古今一揆,可 勝慨思。 ○史學 唐穆宗長慶三年二月,諫議大夫殷侑言:“司馬遷、班固、范曄《三史》為 書,勸善懲惡,亞於《六經》。比來史學廢絕,至有身處班列,而朝廷舊章莫能 知者。”於是立《三史》科及《三傳》科。《通典•舉人條例》:“其史書, 《史記》為一史,《漢書》為一史,《後漢書》並劉昭所注《志》為一史,《三 國志》為一史,《晉書》為一史,李延壽《南史》為一史,《北史》為一史。習 《南史》者兼通宋、齊《志》,習《北史》者通後魏、隋書《志》自宋以往,史 書煩碎冗長,請但問政理成敗所因,及其人物損益關於當代者,其徐一切不問, 國朝自高祖以下及睿宗《實錄》並《貞觀政要》共為一史。”今史學廢絕又甚唐 時,若能依此法舉之,十年之間,可得通達政體之士,未必無益於國家也。

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十月,大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 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以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迸取之得失,守禦 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憚加討究,有補國家。請 諭春宮,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 初場定去留,”從之。

史言薛昂為大司成,寡學術,士子有用《史記》西漢語,輒黜之。在哲宗時, 嘗請罷史學,哲宗斥為俗佞。籲,何近世俗佞之多乎! ●卷十七 ○主員額數 生員猶曰官員,有定額謂之員。《唐書•儒學傳》“國學始置生七十二員, 取三品以上子弟若孫為之;大學百四十員,取五品以上;四門學百三十員,取七 品以上。郡縣三等,上郡學置生六十員,中下以十為差;上縣學置生四十員,中 下亦以十為差,”此生員之名所始,而明制亦略仿之。

明初,諸生無不凜食於學。《會典》言:“洪武初,令在京府學六十人,在 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於民間選補,仍免其差 搖二丁。” 其後以多才之地,許令增廣,亦不過三人、五人而已。踵而漸多,於是宣德 元年,定為之額如廩生之數。其後又有軍民子弟俊秀待補增廣之名。久之,乃號 日附學,無常額,而學校自此濫矣。異時每學生員不過數十人,故考試易精,程 課易密。而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詔歲貢生員不中,其廩食五年者罰為吏,不 及五年者遣還讀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罰為吏。二十七年十月庚辰, 詔生員食廩十年,學無成效者,罰為吏。成化初,禮部奏準,革去附學生員。己 而不果行。而教官、提調官亦各有罰。取之如彼其少,課之如此其嚴,豈有如後 日之濫且情者乎。個人於取進士用三場,動言遵祖制,而於此獨不肯申明祖制, 舉一世而為姑息之政、僥倖之人,是可嘆也。

宣德三年三月戊戌,行在禮部尚書胡氵熒奉旨,令各處巡按御史同布政司、 按察司並提調官、教官,將生員公同考試,食廩膳七年以上,學無成效者,發充 吏。六年以下,追還所給凜米,黜為民。其時即已病生員之濫,而尚未有提學官 之設,是以煩特旨而會多官也。

正統元年五月壬辰,始設提調學校官,每處添按察司官一員,南北御史各一 員。修周洪謨請裁革各處提學官。天順五年十一月庚申,復設提督學校官。其條 例曰:“生員食凜六年以上,不語文理者,悉發充吏。增廣生入學六年以上,不 諸文理者,罷黜為民當差,”又曰:“生員有闕,即於本處官員軍民之家選考端 重俊秀子弟補充。”今充吏之法不行,而新進附生乃有六年未滿免黜之例,蓋由 此而推之也。

李吉甫在中唐之世,疾吏員太廣,謂由漢至隋,未有多於今者。天下常以勞 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而今則遐陬下邑亦有生員百人,即未至擾官害民, 而已為遊手之徒,足稱五蠢之一矣,有國者苟知俊士之效賒,而遊手之患切,其 有不亟為之所乎。

其中之劣惡者,一為諸生,即思把持上官,侵噬百姓,聚黨成群;投牒呼噪。

至崇禎之末,開門迎賊者生員,縛官投偽者生員,凡於魏博之牙軍、成都之突將 矣。故十六年殿試策問,有曰“秀、孝間汙演池”。嗚呼,養士而不精,其效乃 至於此。

景泰四年四月己酉,右少監武艮、禮部右侍郎兼左春坊左庶子鄒斡等奏: “臨清縣學生員伍銘等,願納米八百石,乞入監讀書。今山東等處正缺糧儲,宜 允其請。”從之。並詔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學,生員能出米八百石於臨清、東 昌、徐州三處賑濟,願入監讀書者聽。此一時之秕政,遵循之二百年。

五月庚申,令生員納米入監者,比前例減三百石。

河南開封府儒學教授黃鑾奏:“納粟拜官,皆衰世之政乃有之,未聞以納粟 為貢士者,臣恐書之史冊,將取後世作湧之譏。”部議倉廩稍實,即力停罷。

八月癸已,禮部奏:“邇因濟寧、徐州飢,權宜拯濟,令生員輸米五百石, 入監讀書。雖雲權宜,實壞士習,請弛其令,庶生徒以學行相勵。”從之。

正統以後,京官多為其子陳情乞恩送監讀書者,此大學之始壞。

天順五年十月,令生員納馬廿匹,補監生。 《唐書》載:尚書左丞賈至議曰:“夫先王之道消,則小人之道長,小人之 道長,則亂臣賊子生焉。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 矣。漸者何?謂忠信之陵頹,恥尚之失所,未學之馳騁,儒道之不舉,四者皆取 士之失也。近代趨仕,靡然向風。致使祿山一呼,而四海震盪;思明再亂,而十 年不復。向使禮讓之教弘,仁義之道著,則忠臣孝子比屋可封,逆節不得而萌, 人心不得而搖矣。觀三代之選士任賢,皆考實行,故能風化淳一,運祚長遠。秦 坑儒士,二代而亡。漢興,雜三代之政,弘四科之舉,西京始振經術之學,東都 終持名節之行。至有近戚竊位,強臣擅權,弱主外立,母後專政,而社稷不隕, 終彼四百,豈非興學行道,扇化於鄉里哉。厥後文章道弊,尚於浮侈,取士異術, 苟濟一時。自魏至隋四百餘載,三光分景,九州阻域,竊號僭位,德義不修,是 以子孫速顛,享國鹹促。國家革魏、晉、梁、隋之弊,承夏、殷、周、漢之業, 四喚既宅,九州攸同,覆燾亭育,合德天地。安有舍皇王舉士之道,縱亂代取人 之術,此公卿大夫之辱也。”是則科舉之弊必至於躁競,而躁競之歸馴至於亂賊。

自唐迄今,同斯一轍。有天下者,誠思風俗為人才之本,而以教化為先,庶乎德 行修而賢才出矣。

明初,有以儒士而入科場者,謂之儒士科舉。景泰間,陳循奏:“臣原籍吉 安府,自生員之外,儒士報科舉者往往一縣至有二三百人。” 先生《生負論》略曰:國家之所以設生員者何哉?蓋以收天下之才俊子弟, 養之於庫序之中,使之成德達材,明先王之道,通當世之務,出為公卿大夫與?

天子分獻共治者也,必選夫《五經》兼通者而役充之,又課之以《二十一史》與 當世之務而後升之。仍分為秀才、明經二科。而養之於學者,不得過二十人之數, 無則闕之,為之師者,州縣以禮聘焉,勿令部選。如此而國有實用之人,邑有通 經之士,其人材必盛於今日也。又曰:國家之所以取生員,而考之以經義、論策、 表判者,欲其明《六經》之旨,通當世之務也。今以書坊所刻之義謂之時文。舍 聖人之經典、先儒之註疏與前代之吏不讀,而讀其所謂時文。時文之出,每科一 變,五尺童子能誦數十篇,而小變其文,即可以取功名;而鈍者至白首而不得遇。

老成之士既以有用之歲月,銷磨於場屋之中;而少年捷得之者又易視天下國家之 事,以為人生之所以為功名者惟此而已。故敗壞天下之人才,而至於士不成士, 官不成官,兵不成兵,將不成將。夫然役寇賤奸宄得而乘之,敵國外侮得而勝之。

苟以時文之功,用之於經史及當世之務,則必有聰明俊傑通達治體之士起於其間 矣。故曰:廢天下之生凡而用世之材出也。問曰:廢天下之生員則何以取士?曰: 吾所謂廢生員者,非廢生員也,廢今日之生負也。請用辟舉之法,而並存生負之 制,天下之人無問其生員與否,皆得舉而薦之於朝廷,則我之所收者既已博矣。

而其廩之學者為之限額,略防唐人郡縣之等:小郡十人,等而上之,大郡四十人 而止;小縣三人,等而上之,大縣二十人而上,約其戶口之多寡,人材之高下, 而差次之,有闕則補,而罷歲貢舉人之二法。其為諸生者,選其通雋,皆得就試 子禮部。而成進士者,不過授以簿尉親民之職,而無使之驟進,以平其貪躁之情。

其設之教官,必聘其鄉之賢者以為師,而無隸於仕籍。罷提學之官而領其事於郡 守。此諸生中,有薦舉而入仕者,有考試而成進士者,亦或有不率而至於斥退者, 有不幸而死及衰病不能肆業願給衣中以老者,闕至二三人,然後合其屬之童生, 取其通經能文者以樸之。然則天下之生員少矣,少則人重之,而其人亦知自重。

為之師者,不煩於教。而向所謂聚徒合黨以橫行於國中者,將不禁而自止。若夫 溫故知新,中年考校,以蘄王於成村,則當參酌乎古今之法,而茲不具論也。或 曰:天下之才日生而無窮也,使之皆壅於童生,則奈何?吾固曰:天下之人,無 問其生負與否,皆得舉而薦之於朝廷,則取士之方不特諸生一途而已,夫取士以 佐人主理國家,而僅出於一塗,未有不弊者也。 ○中式額數 今人論科舉,多以廣額為盛,不知前代乃以減數為美談,著之於史。《舊唐 書•王丘傳》“開元初,遷考功員外郎。先是,考功舉人請託大行,取士頗濫, 每年至數百人。丘一切核其實材,登科者僅滿百人。議者以為自則天己後,凡數 十年,無如丘者。”《嚴挺之傳》“開元中,為考功員外郎,典舉二年,人稱平 允。登科者頓減二分之一。”《陸贄傳》“知貢舉,一歲選士才十四五。此進士 登第之數。數年之內,居臺省清近者十餘人。”此皆因減而精,昔人之所稱善。

今人為此,不但獲刻薄之名,而又坐失門生百數十人,雖至愚者不為矣。 《高錯傳》“為禮部侍郎,凡掌貢部三年,每歲登第者四十人。開成三年, 敕曰:‘進士每歲四十人,其數過多,則乖精選,官途填委,要窒其源,宜改每 歲限放三十人。如不登其數,亦聽。’”文宗之識豈不優於宋大宗乎?

齊王融為武帝作《策秀才文》,曰:“今農戰不修,文儒是競。”宋自太宗 太平興國二年賜進士諸科五百人,速令釋褐,而二年進士至萬二百六十人。淳化 二年至萬七千三百人。於是一代風流無不趨於科第。葉適作《制科論》,謂士人 猥多,無甚於今世。此雖足以弘文教之盛,而士習之偷亦自此始矣。魯哀公用莊 子之言,號於國中曰:“無其道而為其服者,其罪死。”五日而魯國無敢儒服者。

獨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門,公召而問以國事,千轉萬變而不窮。莊子曰:“以 魯國而儒者一人耳,可謂多乎?”《記》曰:“垂縷五寸,情遊之士也。今將求 儒者之人,而適得情遊之士。”此其說在乎楚葉公之好畫龍,而不好真龍也。

永樂十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上諭考官楊士奇、金幼孜曰:“數科取士頗 多,不免玉石雜進,今取毋過百人。” 正統五年十二月,始增會試中式額為百五十人,應天府鄉試百人,他處皆量 增之。

天順七年,有監察御史朱賢上言,欲多收進士,以備任使。上惡其幹譽,下 錦衣衙獄,降四川忠州花林水驛驛丞。 ○通場下第 《冊府元龜》:“唐天寶十載九月辛卯,上御勤政樓,試懷才抱器舉人。丙 申、敕曰:‘朕只膺寶曆,殷鑑遠圖,慮草澤之遺賢,降弓旌於屢闢。是以三紀 於茲,群材輻湊,或一言可紀,必適輪轅;一善可經,每加獎進。庶六合之內靡 然同風,四科之門鹹能一貫。何茲意之緬邈,而增修之寂寥。今者舉人深乖宿望。

朕之所問,必正經史;卿等所答,鹹皆少通。朕以獨鑑未周,必資僉議,愛命朝 賢三事,精加詳擇;鹹以為闕於聚學,莫可登科。其懷材抱器舉人,並放更習學。

其有不對策羅嘉茂,既是白丁,宜於劍南效力。全不答所問崔慎感、劉灣等,勒 為本郡充學生之數,勿許東西。其所舉官各量貶殿,以示懲誡。”是通場皆下第 也。然玄宗不因是而廢此科,且黜落之舉人猶稱為“卿等”,既無峻切之文,亦 不為姑息之政,斯得之矣。 ○御試黜落 《宋史•仁宗紀》:“嘉二年三月,賜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及第出身八百七 十七人。”親試舉人免黜落始此。《治謀錄》曰:“舊制,殿試皆有黜落,臨時 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試取中而擯棄於殿試 者,自張元以積忿降元昊,為中國患,朝廷始囚其家屬,未幾復縱之。於是群臣 建議,歸咎於殿試。嘉二年,詔進士與殿試者皆不黜落。是一畔逆之士子,為 天下後世士子無窮之利也。阮漢聞言,以張元而罷殿試之黜落,則懲黃巢之亂, 將天下士子無一不登第而後可。” ○殿舉 宋初,約周顯德之制,定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殿五舉。諸 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場至第三場九否,並殿 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今之科場有去取而無勸懲,故不才 之人得以旅進。而言此者,世必以為刻薄矣。 《英宗實錄》:“宣德十年九月,今天下歲貢生員從行在翰林院考試中式者, 送南北國子監讀書;不中者,發原籍住廩肄業,以待複試;再不中者,發充吏。

提調教官如例責狀。”今歲貢廷試亦無黜落,設科取士,大抵為恩澤之塗矣。 ○進士得人 《唐書•選舉志》“眾科之目,進士尤為貴,其得人亦最為盛焉。文宗好學 嗜古,鄭覃以經術位宰相,深嫉進士浮薄,屢請罷之。武宗即位,宰相李德裕尤 惡進士,謂朝廷選官,須公卿子弟為之。何者?少習其業,自熟朝廷事,臺閣之 儀,不教而自成。寒士縱有出人之才,固不能閒習也。德裕之論偏異蓋如此。然 進士科當唐之晚節尤為浮薄,世所共患也。 《金史》言:“取士之法,其來不一。至於唐宋,進士盛焉,當時士君子之 進不由是塗,則自以為慊。此由時君之好尚,故人心之趨向然也。” 宋馬永卿言:“本朝取士之路多矣,得人之盛無如進士,至有一榜得宰相數 人者,其間名臣不可勝數,此進士得人之明效也。或曰不然,以本朝崇尚進士, 故天下英才皆人此科。若雲非此科不得人,則失之矣,唐開元以前,未嘗尚進士 科,故天下名士雜出他塗,開元以後,始尊崇之,故當時名士中此科者十常七八, 以此卜之,可以見矣。” 餘姚黃宗羲作《明夷待訪錄》,其《取士篇》曰:“古之取士也寬,其用士 也嚴;今之取士也嚴,其用士也寬。古者鄉舉裡選,士之有賢能者不患於不知, 降而唐宋,其科目不一,士不得與於此,尚可轉而從事於彼,是其取之之寬也, 《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日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升之學,日俊 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司馬論迸士之賢者,以告於王, 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唐之士及第者未便 解褐人仕,史部又複試之。宋雖登第人仕,然亦止簿、尉、令,錄榜首才得丞、 判,是其用之之嚴也。寬於取則無遺才,嚴於用則無倖進。今也不然,其取士止 有科舉一塗,雖使豪傑之士若屈原、董仲舒、司馬相如,楊雄之徒,舍是亦無由 而進,取之不謂嚴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於侍從,下亦置之郡縣,即其黜落而 為鄉貢者,終身不復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寬也。嚴於取,則豪傑之老死 丘壑者多矣;寬於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流俗之人徒見二百年以來之功名 氣節一二出於其中,遂以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第之內既聚此十百萬人, 不應功名氣節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之士之得科第,非科第之能得功名氣 節之士也。假使探籌,較其長短而取之,行之數百年,則功名氣節之士亦自有出 於探籌之中者,寧可謂探籌為取士之善法邪?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遠甚, 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豈天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也。我故寬取士之塗, 有科舉,有薦舉,有大學,有任子,有郡縣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 之之嚴附見焉。” 明初薦闢之法既廢,而科舉之中尤重進士。神宗以來,遂有定例。州縣印官 以上中為進士缺,中下為舉人缺,最下乃為貢生缺。舉貢歷官雖至方面,非廣西、 雲貴不以處之。以此為銓曹一定之格。間有一二舉貢受知於上,拔為卿貳,大僚 則必盡力攻之,使至於得罪譴逐,且殺之而後已。於是不由進士出身之人,遂不 得不投門戶以自庇。資格與朋黨,二者牢不可破,而國事大壞矣。至於翰林之官, 又以清華自處而鄙夷外曹。崇禎中,天子忽用推知考授編檢,而眾口交譁,有 “適從何來,遽集於此”之消。嗚呼,科第不與資格期,而資格之局成;資格不 與朋黨期?而朋黨之形立。防微慮始,有國者其為變通之計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