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Part 4

Chapter 420,138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本年度,各類報刊登載範圍廣泛的各種觀點,包括對臺灣、西藏、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層變動、共產黨的腐敗和人權問題的看法。香港有大約15種報紙每日發行,名義上全部歸私人所有,但其中4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財務支持和編輯指導(文匯報、大公報、香港商報、中國日報)。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掌控的各類報紙、數百種期刊、4家商業電視臺(無線和有線)及2家商業廣播電臺的運作基本不受政府控制。

一家商業廣播電臺順利辦理了廣播牌照續期,儘管此前不久這家電臺曾收到廣播事務管理局就該臺的一個節目內容正式發出的警告,因為有些聽眾認為這個節目對政府官員處理SARS危機一事的斥責過於偏激。這家電臺沒有對這個警告提出申訴。國際新聞機構能自由運作。

外國新聞記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簽證或政府簽發的記者證。

中國仍要求一些前往大陸採訪的新聞記者申請記者簽證,但2002年中國政府在某種程度上放寬要求,宣佈政府將簡化簽證申請程序。對於來自香港的外國記者,如果他們所屬的機構在北京、上海或廣東省有辦事處的話,則取消必須有接待方的要求。

所有來自香港本地的記者都可以報導大陸新聞,但必須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有幾種香港刊物在大陸被禁。銷量廣泛的"壹傳媒"集團屬報導通俗新聞的民主派新聞媒體,但不得派記者前往大陸採訪。8月,自由亞洲電臺的一名記者申請記者簽證前往北京採訪多邊會談被拒。

儘管印刷媒體和廣播媒體經常報導敏感問題,但專業記者團體和非政府組織經常通過新聞媒體強調指出,新聞媒體自我審查的問題繼續存在。例如,香港記者協會於5月發佈報告,指出新城財經臺的自我審查問題,因為新城財經臺的一位採訪主任於2002年被辭退,此前他曾接到指令低調處理有關香港特首、法輪功、民主派活動人士以及擁有新城電臺的大企業主李嘉誠的報導。電臺負責人說辭退是出於財務原因,並不涉及編輯方針。香港記協發表的報告說,無法確定自我審查是否是辭退的因素之一,但不排除有此可能。

屬政府所有的香港電臺(RTHK)繼續按政府與電臺廣播處長達成的框架協議擁有編輯自主權。

當地親大陸的人士要求電臺更積極地支持中國和香港政府,希望香港電臺使用的政治用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持一致,例如不稱臺灣領導人陳水扁為"總統",理由是臺灣不是一個國家。

對因特網的使用沒有限制。

法輪功可以在香港印刷傳單和其他小型出版物,但大部份印刷工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

一家由法輪功學員經營的書店提供法輪功出版物。

《基本法》保障學術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學術自由。各校開展獨立的研究,發表範圍廣泛的意見,進行活躍的辯論。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基本法》規定了集會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項權利。

香港政府循例發出舉行公眾集會和遊行必須得到的許可通知書。

有關法律規定,對於30人以上的遊行和50人以上的集會,遊行組織者必須提前一週向警方發出遊行意向通知(警務處處長若合理地信納該通知不能提早發出,可接受較短時間的通知)。警方若反對,必須在48小時內發出明確的反對通知,不通知則說明不反對。主權轉移後修訂的《公安條例》規定警方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由反對遊行,但援引國家安全條款的情況從未發生。

收到反對遊行通知的人士可向由社會各界人士依法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委員會聆訊和警察行使權力的情況都要服從司法複查。

自主權轉移以來,共舉行13,600多次公開集會和公眾遊行,其中約半數需要提前通知。自主權轉移以來,警方對21次遊行表示反對,其中9次在遊行組織者修改計劃後得以進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對1次遊行表示反對,但在組織者改變遊行路線後,這次遊行得以舉行。參加遊行的人士表示,遊行常常被限制在"指定地區"內,使他們很難受到公眾注意,而且有時警察比遊行的人還多。他們為此表示不滿。

7月1日,約50萬人在香港市中心遊行示威,抗議香港政府提出第23條國家安全立法。7月9日,50,000人參加了在立法會外舉行的集會,反對國家安全立法並要求實行普選。7月13日,20,000人集會要求實行普選,擴大民主。這些均屬合法的和平集會和遊行。

各團體除了圍繞與香港有關的問題舉行集會和遊行外,還繼續自由地針對中國大陸的敏感問題舉行有關活動。6月4日,約50,000人參加了一年一度的燭光守夜活動,紀念1989年北京天安門廣場屠殺事件。

法輪功學員經常舉行公開請願活動,反對中國大陸鎮壓法輪功學員。

他們每天都在中央政府駐香港辦事處前舉行有關活動。9月,對一組法輪功學員上訴案的聆訊進行完畢,這些學員於2002年拒絕在指定區域內進行請願,被控阻街並課以罰款。本年度底,這些學員仍在等待法官的裁決。2月,法輪功學員在香港舉行了國際年會。

《基本法》規定了結社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項權利。自主權轉移以來,沒有任何註冊申請被拒。1月至8月,警務處牌照科社團事務處註冊了1,119個新組織,使1997年主權轉移以來新註冊的組織總數達8,402個。

親臺灣的組織對修正後的《社團條例》可能被用來限制政治活動表示關注。《社團條例》規定新成立的社團必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申請註冊。政府若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力和自由的考慮,認為需要拒絕註冊申請,則可拒絕給予註冊。

政府還可拒絕註冊受到外國政治組織或設在臺灣的政治組織支持的政治團體。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規定了宗教自由,《人權法案條例》禁止宗教歧視。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遵守這些規定。

香港政府不承認官方宗教,但傳統中國節日、基督教節日和釋迦牟尼的誕辰等諸多的特殊日子被定為公休日。

宗教團體不需向政府申請註冊。《社團條例》要求非政府組織進行註冊,但給予宗教團體特別豁免。法輪功和其他各種中國傳統的修煉團體(統稱為"氣功"組織)不認為自己是宗教組織,這些組織已根據《社團條例》進行註冊。天主教徒自由、公開地承認教皇為天主教會的領袖。梵蒂岡設有香港教區,受一名當地主教管轄。

《基本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干預香港的宗教活動。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和香港2份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報紙對香港的一些宗教組織和其他信仰團體及個人提出過批評。香港宗教領導人也曾指出,《基本法》有關條款規定香港宗教組織和大陸宗教組織的關係建立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可能被用來限制雙方的關係。此外,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繼續對《基本法》第23條可能會對宗教團體產生不利影響表示關注。

信仰團體法輪功已明確表示自己"不是一種宗教"。本年度,法輪功自由開展練功活動,還經常舉行公開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策的請願。但80名境外法輪功學員前往香港參加2月舉行的一次會議被拒絕入境,這些學員主要來自臺灣[見第二節(4)]。其中4名學員要求對入境事務處拒絕他們入境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5月,法官接受他們的要求,隨後進行審理。至本年度底,這幾名學員仍在等待法院的進一步指令。2002年6月,90多名境外法輪功學員在到達香港國際機場時也被拒絕入境[見第二節(4)]。據報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年中開始在大陸鎮壓法輪功以來,香港的法輪功學員人數從1,000人左右減少到約500人。

香功和嚴新氣功等其他氣功組織也在香港作為社團進行註冊並自由活動。

詳情參見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顯著的例外情況以外,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些權利。大多數居民能自由、方便地得到香港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前往大陸施加了一些限制。

與主權轉移前一樣,臺灣護照不能作為申請簽證的有效證件。

自主權轉移以來,一些海外知名異議人士不是在抵達香港時被拒絕入境,就是入境香港的簽證申請被拒。2月,80名境外法輪功學員被拒絕入境。2002年4月,流亡海外並擁有外國國籍的大陸異議人士吳弘達抵達香港時被拒絕入境,理由是需保護香港的安全。香港政府稱,拒絕吳弘達入境符合法律規定。2002年6月,吳弘達受邀前往香港一研討會發表講話,但他的簽證申請再次被拒。同年同月,準備在主權轉移五週年慶祝活動期間參加請願活動的90多名境外法輪功學員在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拒絕入境。

2002年8月,終審法院維持非永久居民在離港後返回香港的權利。按照過去的做法,對這項權利須根據個案酌情處理。

中國當局不允許一些香港人權活動人士和民主派議員訪問大陸。

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的議定書不適用於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1998年廢除了臨時性保護政策(只適用於越南人)。

入境事務處主任有權酌情處理急需人道關懷的特殊案例,自行決定是否給予當事人以難民或避難地位,但《入境條例》不承認外國人有任何申請避難的權利。

一般做法是要求尋求避難者求助於律師或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

得到難民身份的人和等待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對他們的身份進行評估的人,可從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領取生活補貼,但不能找工作,他們的子女也不能在當地學校入學。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與可能接納難民的國家駐香港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為數不多被確定為難民的人。

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儘快遣返所有非法移民,包括那些來自大陸的非法移民。本年度共有4,052名來自中國大陸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陸。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政府的權利

《基本法》限制了居民更換政府的權利。《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其成員經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或被委任)選舉產生,立法會60名議員中只有26名議員(2004年將為30名)經直接選舉產生。除經選舉產生的區議會議員外,還有一些屬被委任的議員。

由香港提出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程的《基本法》修正案須經行政長官、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和全國人大香港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完全由全國人大掌握。

由大陸提出的修改或解釋的程序不甚明確。

香港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由立法會和18個區議會組成兩級立法系統,並配備專業化的、獨立的公務員隊伍。《基本法》規定,2002年和2007年,行政長官由800名當地居民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該委員會包括60名立法會議員,36名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41名香港的全國政協代表,40名宗教團體的代表和623名由大約18萬選民(部份系團體投票人,其他為個人投票人)選出的人士。

立法會功能團體的代表也由這部份選民選出。2002年,董建華在沒有競選對手的情況下贏得第二個5年任期。

本年度,許多香港居民敦促香港政府為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議員選舉實現普選進行必要的程序改革。面對這種要求,香港政府宣佈將在年底前提出公開諮詢的時間表。政府計劃儘早在2004年和2005年開始諮詢,並在2006年頒行必要的立法。但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進行磋商後,到年底仍未公佈公開諮詢的時間表。然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在12月下旬與有關利益團體會晤,發佈公開聲明並建立一個供公眾發表意見的網站,開始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公開諮詢。

《基本法》允許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但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獲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基本法》第45條聲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此外,《基本法》第68條闡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2000年選出的立法會議員任期為四年,其中24名議員經分區直接普選產生,30名議員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6名議員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民主派候選人贏得分區選舉24個席位中的17席(包括在2000年12月補選中贏得的1席),總共贏得22個席位。在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功能組別的覆蓋面比1995年立法局中的九大功能組別要窄,使功能組別有投票資格的總人數從1995年的115萬人減少到1998年的18萬人。

立法部門影響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很大限制。這些規定要求,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須分別經分區選舉和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以多數同意才能最後通過。根據《基本法》的一項條款,立法會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

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方可提出。政府有關"政府政策"的定義非常廣泛,以阻止議員個人提出議案,且立法會主席始終維護政府的立場。但立法會代表民意的程度及其敢於直言,使立法會對政府的政策立場產生重大影響。

行政會議(Exco)是行政長官的決策顧問機構。行政會議有11名政治任命的官員,負責11個決策局的工作。行政會議還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也屬政治任命的官員。這14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並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會議還包括兩個政黨的代表、一名勞工領袖和另外兩名民間人士,也由行政長官委任。7月,參加行政會議的自由黨代表因在第23條立法問題上有不同意見,辭去行政會議的職務。自由黨的另一名代表於9月加入行政會議。

11月,香港舉行了主權轉移後的第二次區議會選舉,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100萬,創參選人數的最高記錄。民主派候選人取得重大勝利。香港最大的政黨,親北京的民主建港聯盟(DAB)損失慘重,導致民建聯主席辭職。選舉結束後,要求行政長官不要像過去那樣行使職權委任更多的區議員(最多可達102名,區議員總數為529名)的呼聲日益高漲。但行政長官仍行使職權委任了102名區議員,達到《區議會條例》所規定的委任數額的上限。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會的職能是就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項向政府提出意見:(1)地方行政區內居民福利事宜;(2)地方行政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3)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

《村代表選舉條例》於2月通過,要求鄉村選出兩類村代表。該條例規定,一名原居民(長期在當地居住的原住家庭成員)的代表負責處理墓地等與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另一名居民代表則處理一般性事務。7月和8月,香港政府努力平息了原居民對這個條例允許非原住居民參選的不滿情緒後,一系列鄉村選舉順利舉行,72%已登記的鄉村選民參加投票。

香港有36名全國人大代表。2002年,全國人大任命的一個由955名居民組成的委員會推選產生了香港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

政界人士和人權活動人士批評推選過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儘管爭取擔任公職的婦女人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但在政府內和參加政界活動的婦女比例與她們在總人口中所佔的比例不相稱。女性在60個立法會席位中佔11席,各主要政黨女性成員的比例為17%至23%不等。立法會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幾個政府部門的負責人也是女性。女性在全體公務員中佔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個高級職位中有2個由女性擔任。平等機會委員會指出,各政府諮詢機構中只有少數女性。

少數民族人士也擔任高級公務員職務。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範圍廣泛的各種香港和國際人權團體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佈結果,有關活動一般不受政府限制。

這些團體與地方社區和海外團體的聯繫不受限制。

政府官員總體上願意接受並尊重他們的意見。

對大陸持批評意見的知名人權活動人士也能自由活動,並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權。但海外異議人士進入香港有時遇到困難。此外,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原定8月訪問香港和中國大陸,後因中國政府對該委員會表示這次訪問香港的時間過於敏感,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推遲了這次訪問。12月,中國政府對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為訪問香港和中國大陸進行的另一次安排表示,該委員會不可在香港舉行正式會見。這次訪問也被推遲。

《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根據這些公約提交的報告由中國政府在不加修改的情況下轉交聯合國。

香港政府和當地一些非政府組織曾在幾個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作證,其中包括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有關的聽證會及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都得到新聞媒體廣泛公正的報導。

申訴專員公署擁有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的廣泛權力,處理公眾對行政部門和其他受委任的公共機構採取的行政措施提出的投訴。申訴專員可發佈調查報告,報告不透露投訴人的身份。除對公眾提出的投訴進行調查外,申訴專員還可以自行發起調查。

申訴專員若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機構未就其提出的建議採取行動,或存在嚴重的違法情況,可向行政長官報告。

行政長官必須依法向立法會提交這樣的報告。2001年12月通過的 《申訴專員(修正)條例》規定申訴專員公署與政府系統和程序分開,有助於加強該署的獨立性。

該條例授權申訴專員公署自行制定任命工作人員的要求和條件,並全權處理自己的財政和行政事務。

申訴專員無權監督警務處、廉政公署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但可以進行調查,處理對警務處和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門就不遵守公開信息的法規一事提出的投訴。至於與選舉有關的投訴,申訴專員只有權調查對選舉事務處提出的投訴,無權調查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投訴。

第五節 基於種族、性別、殘疾、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基本法》規定,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權法案條例》納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款,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公約確認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但該條例只約束政府、公共當局及其代表,個人或私營實體不受約束。與反歧視立法有關的三個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規定任何人或任何(公共或私營)實體以性別、婚姻狀況、身孕、殘疾或家庭狀況為根據進行歧視為非法,並禁止性騷擾、以殘疾為由進行騷擾或中傷及製作歧視性廣告等行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到《殘疾歧視條例》的保護。

這類人員可自行採取法律行動或通過正式的投訴程序求助於平等機會委員會(EOC)。

1996年成立平等機會委員會,以消除歧視和提倡機會平等,特別是涉及性別、殘疾問題和家庭地位的平等。8月份,政府任命新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一些觀察家對此表示,前任主席敢於對政府處理一些歧視問題的情況提出意見,使政府感到不滿。11月份,新任主席被指控在某人事問題上處理不當,在一片指責聲中辭職。12月份,政府宣佈任命一名新的臨時主席,任期一年。年底,政府起草禁止種族歧視的法律。

本年度新聞報導繼續指出一些少數群體和新來的中國大陸移民受到嚴重社會偏見的事例。本年度,平等機會委員會共收到1,032件要求進行調查和調解的投訴。委員會已處理923件,包括前幾年接受的投訴案,其中485件因投訴人撤訴,調查結束前達成協議以及證據不充份等被種種原因被中止。在其餘已結案的案件中,233件調解成功。

投訴未獲滿意答覆者可得到法律方面的幫助。

婦女

仍存在對婦女施暴的問題,特別是在來自大陸的新移民中間。《家庭暴力條例》允許婦女要求對丈夫發出三個月的禁制令(可延長到六個月)。

家庭暴力還可作為普通襲擊行為受到起訴。政府實施這項法律並起訴違法者,但通常從輕處罰,只發布禁制令或強制令。本年度上半年,社會福利署收到1,716件家庭暴力案件的報告。有關報告來自警方、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衛生署和志願組織。

由於文化因素和有關可以得到哪些幫助和資源的信息不足,許多遭配偶虐待的案件不為人知。2001年,政府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系統地全面處理婦女事務。本年度,政府繼續為一些項目提供資金,如家庭生活教育服務、熱線服務、臨時住宿服務、法律援助和兒童保護服務。

政府還創辦一些公眾教育和媒體宣傳項目,以提高公眾意識和鼓勵及早尋求專職部門的幫助。

本年度和2002年警方記錄的強姦案分別為70件和95件。但不報案是一個嚴重問題。2002年通過的《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規定強姦配偶屬犯罪行為。7月份,立法會通過對《 刑事罪行條例》的一項修正案,明確說明"非法性交"條款適用於婚內與婚外。

本年度前八個月警方記錄的流氓襲擊案為656件。

賣淫不屬非法。

但有些法律禁止諸如導致他人賣淫或給別人拉皮條,靠逼人賣淫為生和經營賣淫場所等活動。

有些從事色情行業的婦女通過販運來到香港[見第六節(6)]。

《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對求職婦女或已經在某一機構就業的婦女進行性騷擾。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報告,本年度有130件性騷擾投訴案,2002年有79件。2000年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進行的一次聯合調查顯示性騷擾報案率極低。

婦女在僱傭、薪水、福利、財產繼承和晉升方面受到歧視。8月,香港政府進行的一次調查顯示,男性的收入比女性平均高26%;2001年的收入差距僅為20%。這些數字不包括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

新聞媒體偶有報導婦女稱在工作場所受到歧視的事件。

越來越多的婦女正進入科學、工程、法律、教育、財會、社會科學、健保和醫學等專業領域。2001年,上述領域男女就業人員的比例為130,900人對63,700人;2002年的比例為126,700人對67,600人;2003年第三季度的比例為131,400人對65,500人。司法系統的女司法官員和女法官大約佔20%。在立法會的60個席位中,婦女佔11席。婦女在政府最高級別的職位中佔20%,在掌握政策的高層公務員職位中佔24%。就職婦女從事低層工作的人數比例過高。

法律在財產繼承問題上對男女一視同仁,但婦女仍受到傳統做法的歧視,新界小型鄉村屋宇的繼承問題即是一例。

本年度,為了促進婦女的權益,成立於2001年的婦女事務委員會推出"性別觀點主流化"監視清單為分析工具,促進涉及性別的政策研究。

該委員會還出版有關增強婦女能力的小冊子,推動婦女參與政府諮詢委員會和法定組織,發起自學計劃,通過電視和電臺進行宣傳並與非政府組織建立協作關係。本年度,政府為香港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出的第二份報告確定最後文本。

兒童

政府通過提供經費充足的公共教育、醫療保健和保護服務,大力維護兒童的權利和福祉。教育署要求6至15歲的兒童都能獲得學校教育,併為不講中文的兒童提供編班服務。一至九年級實行免費義務教育。政府支持監護、保護、日託、領養所、臨時住所、小型護老院和為家庭提供幫助方面的項目。

所有擁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兒童都能享受得到補貼的高質量醫療保健。

7月,有關兒童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從七歲提升到十歲的立法提案正式生效。本年度,有148名16歲以下的青少年被監禁,37人入獄、13人在勞教中心、51人在收押所,44人在康復中心、3人在戒毒所。有關兒童受虐待和剝削情況的統計不足。本年度,警方記錄的虐待兒童案為1,028件,其中417件涉及人體虐待,611件涉及性虐待。2002年政府報告的虐待兒童案為1,044件。

於12月生效的《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規定,凡製作、生產、分發、出版兒童色情物品,對兒童色情物品進行廣告宣傳及擁有兒童色情物品應以刑事犯罪論處。該條例還嚴禁徵用兒童製作色情物品,規定有關性侵犯的部份條文擴大到在香港以外侵犯兒童的行為,並禁止與這類行為有關的安排或廣告宣傳。

政府在衛生署的所有50個母嬰健康院開展家長教育計劃,並修改了兒童體能和智力服務計劃,其中包括向家長提供有關教育子女的輔導,這些知識對防止兒童受虐待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福利署還委託專人對虐待兒童等家庭暴力問題進行研究。

警方繼續進行虐待兒童案件調查組的工作,以改善受害者的境遇。

支援證人計劃對有需求的兒童證人提供幫助。《幼兒中心規例》防止不合適的人提供照顧兒童的服務,併為開辦互助幼兒中心提供便利。法律嚴懲虐待或疏忽未成年人的行為。

殘疾人

有身心殘疾的人受到歧視的現像仍在僱傭、教育和提供某些公共服務方面持續存在。《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改善建築物出入通道並對採取歧視行為的人予以制裁。修訂後的《屋宇條例》更新了設計要求。儘管採取檢查措施,有時還關閉違章公司,但出入公共建築(包括公立學校)和使用交通設施對殘疾人來說仍是一個嚴重問題。提倡殘疾人權益的人士提出,投票站供殘疾人出入的設施有限,給投票帶來了困難。

香港政府在殘疾人庇護工場提供綜合性促進就業計劃,還提供職業評估和培訓。

無法得到有關勞動大軍中殘疾人人數的全面統計數字,但政府上一次於2000年進行的調查估計,有一種或多種殘疾者為269,500人,其中肢體殘疾者為225,600人,精神殘疾者為52,700人。然而,代表殘疾人的聯合組織於2002年報告說,居民中約700,000人有殘疾,其中約一半能工作。政府的估計數字顯示,在269,500名殘疾人中間,52,500人受僱,59,700人被認為有"經濟能力",其中包括小業主和街頭攤販。截至10月,在170,605人的公務員隊伍中,有3,398名殘疾人(約佔公務員總數的2%)。本年度前8個月,求職的殘疾人為3,065人,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為其中1,612人找到工作。在85萬名在校生中約9,860人是殘疾人(約佔1.16%)。其中3,234人在主流學校接受特殊教育。

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UNCESCR)建議香港政府全面檢查有關精神健康的政策,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精神病患者有權享有充份、收費合理的健康護理。委員會還指出,香港政府在教育公眾消除對精神殘疾人士的歧視方面"顯然缺乏主動性",委員會並對此表示關注。作為回應,平等機會委員會(EOC)在本年度繼續為解決歧視殘疾人問題舉辦一系列活動,包括贊助青年教育計劃,向僱主提供指導和有關資料,開展媒體宣傳活動,以及共同贊助專題討論和研究等。

少數民族、少數人種和少數族裔

人權組織、立法會議員、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和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UNCERD)繼續要求制定針對私營部門種族歧視的專門法律。年底,政府起草反種族歧視的立法。

政府於2001年為防止歧視頒佈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僱傭實務守則》,要求在僱用人員時不應考慮種族等因素。政府於2002年7月成立的"種族關係組"已資助許多促進種族和諧的項目,還出版供移民勞工使用的服務指南,提供以印尼文(Bahasa Indonesia)、尼泊爾文、他加祿文(Tagalog)和越南文等少數種族文字印行的報刊,建立諮詢和投訴熱線,為教師提供教學手冊,製作促進種族和諧的海報、小冊子和紀念品等。

約佔人口5.1%的少數族裔在公務員和許多行業中都佔有適當的比例。但在私營部門,如在就業、進入公共餐館、在公立學校就讀、在公立醫院接受治療、租住公寓和被高等院校錄取等方面經常出現有關種族歧視的指控。外籍家庭傭工特別容易受到歧視,其中大部份來自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印度尼西亞勞工工會於2000年成立,以聯合整個亞洲的印尼家庭傭工,保護成員不受凌辱和剝削。

印度尼西亞勞工工會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的約76,000名印尼家庭傭工服務。還有一些類似的組織為保障大約129,000名菲律賓家庭傭工的利益進行工作。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法律規定了結社權和勞工自行成立並加入組織的權利。職工會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登記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至少有七人組成。《職工會條例》不要求工會成員必須屬於同一行業、產業或職業。政府不阻止也不干預職工會的組建。職工會獨立於政黨和政府。本年度,新登記的職工會為29個,重新登記的有6個。已登記的職工會總數為689個。截至2002年底,3,054,400名領取薪水和工資的人中有22%以上參加了勞工組織。

《僱傭條例》規定不得采取歧視職工會的行為。

違反有關不得歧視職工會的規定即屬犯罪,最多可被處罰款10萬港幣(摺合12,800美元)。

那些認為自己受到這種歧視的僱員有權要求勞資審裁處聆訊。勞資審裁處可裁定僱員復職,但需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

勞資審裁處可裁斷給予法定應領取的費用(遣散費等)和賠償。賠償最多可達15萬港幣(摺合19,230美元)。

一些勞工活動人士過去曾表示對勞資審裁處傾向於和解,而不是下達裁定感到不滿。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41個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公約,香港政府修訂了勞工立法並採取了行政執行措施。

《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允許跨行業組成職工會聯盟和同盟並允許自由成為海外工會組織的成員,但必須在被接納為成員一個月內通知勞工處。

(2) 有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1997年,主權轉移前的立法局通過三項法律,大幅度擴大職工的集體談判權,保護職工不因參加工會活動被立即解僱,並允許工會活動佔用公司的場地和時間。這些新條例本可以使國際勞工組織第87、98和154號公約得到全面實施。然而在1997年,臨時立法會在與勞工諮詢委員會磋商後取消了《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和《僱傭(修訂)條例》,並修訂了《職工會(修訂)條例》。

這些條例的取消廢除了有關保護職工不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立即解僱的新立法;政府則認為,現有法律已為處理因歧視職工會造成的不公平解僱提供充份的保護。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在防止不公平解僱方面缺乏保障表示關注。

1997年的《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取消了有關職工會有權與僱主進行集體談判的法律規定。該條例禁止將職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規定職工會在向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工會組織提供經費之前需獲行政長官的批准,並限制任命企業或產業外人士任工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裁縫和木工等一些行業的工資標準根據現有行業規範和慣例通過眾議擬定,無法定機制可依。然而集體談判並沒有得到廣泛推行。

職工會通常沒有足夠的力量迫使管理階層進行集體談判。政府不與公務員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僅"諮詢職方"而已。

勞工處的勞資協商促進組加強了勞資雙方的溝通、協商及自願談判。政府還在9個經濟部門分別設立了三方委員會,各委員會都有來自工會、僱主和勞工處的代表。

允許停工和罷工,但公務員的這種權利受到某些限制。儘管沒有禁止罷工的法律,但實際上大多數工人必須簽署的僱用合同通常聲明,任意離開工作崗位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可能導致被立即解僱。本年度,發生一起罷工事件,損失150個工作日(300名僱員舉行為時半天的罷工)。

沒有出口加工區。

(3) 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強迫兒童勞動或使兒童淪為抵押勞工,但沒有發生類似情況的報告。

(4)僱用童工的狀況與最低就業年齡

《僱用兒童規例》禁止任何工業企業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十三、四歲的兒童可以受僱於某些非工業企業,條件是需保證受僱兒童至少受過九年教育並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為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勞工處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本年度前8個月,勞工處進行了103,079次檢查,發現6宗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事件,已處罰款為18,000港幣(摺合2,307美元)。在製造業部門,15至17歲青少年的工作時間仍被限制在早上7點到晚上7點之間,每天8小時,每週48小時。在工業企業中,所有18歲以下的人都不得超時工作。危險行業不得僱用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除對外籍家庭傭工外,沒有法定的最低工資。少數行業有統一的工資構架,但工資標準通常由僱主和僱員達成的個人協議確定,並取決於供求情況。有些僱主為僱員提供各種津貼、免費醫療和無償交通補貼。

平均工資通常能讓僱員及其家人過上衣食無虞的生活。雙職工家庭很常見。2001年,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在法定最低工資、工作時間、每週帶薪休假日、休息時間和強制性超時工作方面缺乏適當的規定表示關注。截至年底,政府尚未採取任何行動制定這類規章。

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約為每月3,270港幣(摺合419美元)。每週標準工作時間為48小時,但許多家庭傭工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標準。

有關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僱主除發給基本工資外,還應為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宿、僱員補償保險、旅行津貼及食品或食品津貼,所有這些應足以提供正常的生活水準。但外籍家庭傭工如被解僱,則被遞解出境。據可靠報告,外籍家庭傭工被迫接受非法的低於最低標準的工資和不可接受的生活條件。本年度前8個月,有兩例外籍家庭傭工成功地就僱主虐待事件上告法庭的案件。在這兩個案例中,僱主被判敗訴並處以罰款。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負責促進安全與健康,執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執行政策。

對安全及健康事務的管理以《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及這些條例的35條附屬法例為依據。本年度上半年,勞工處對工作場所進行了52,848次檢查,發出1,102張傳票,罰款總額為13,876,800港幣(摺合1,779,076美元)。近年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狀況有所改善,但仍存在嚴重問題,特別是在建築業。本年度前4個月,發生了9,459起工傷事故,其中4,124起被定為工業事故,6起造成人員死亡。《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報告僱員在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中受到的任何傷害。

沒有任何具體的法律允許工人可在繼續受僱而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脫離危險的工作環境。

(6) 人口販運

沒有禁止販運人口的法律,但有關的各種法律和條例允許執法當局採取行動懲處販運分子。

香港既是販運賣淫婦女和強迫勞工的中轉地,也是目的地。

政府難以在整個非法移民的群體中查明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儘管香港政府積極制止人口販運,香港仍成為從中國和東南亞國家向第三地販運人口的一箇中轉地。

試圖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販運人口最常用的方式是使用偽造或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進出機場。本年度前8個月,當局抓獲了2,101名持偽造旅行證件的人員。

一些婦女聽信可以合法工作的欺騙性承諾來到香港,結果被迫或被強制從事賣淫活動。

據香港大學對被販運來港從事賣淫活動的婦女進行的一項初步調查,1990年至2000年出現39件這類事例。

大批通過非法途徑從中國大陸來港的婦女據說在有組織犯罪團伙的幫助下從事賣淫。

賣淫不屬非法,但有法律禁止一些使賣淫在某些情況下成為違法行為的有關活動(見第5節,婦女)。當局力圖採取嚴格的入境管制,逮捕和起訴非法賣淫者及賣淫組織者等方式打擊非香港居民的不法賣淫活動。本年度前8個月,6,296名非居民賣淫者被逮捕,被逮捕的賣淫組織者人數相對較少。大部份人被逮捕後即遞解出境,未受到正式指控。《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迫使他人賣淫的個人一經起訴和定罪,可被判處14年徒刑。

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份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可被判處10年徒刑。本年度,119人因受到這類指控被判刑。2002年,56人被判刑。大部份人被判刑後立即服刑。

還有些人被販運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充當勞工,包括擔任家庭傭工。繼續有消息說,一些外籍家庭傭工,特別是來自印度尼西亞和印度的家庭傭工,在海外被招募後來到香港,結果發現她們的工作並不符合她們事先同意的條件,或者不符合有關家庭傭工的法律。一些招聘機構與僱主串通一氣,支付給家庭傭工的工資大大低於最低工資,還向她們收取大量的費用,要求超常進行長時間工作,並在傭工抵港時收走她們的護照。

《入境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使執法當局能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為非法入境者安排進入香港的途徑,幫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偽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證件以及幫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這樣的證件等行為,都可被法庭判處高額罰款和最長達14年的監禁。

保安局負責為打擊販運移民的工作制定政策並監督負責實施反販運法規的警察、海關和入境部門。執法官員接受專門培訓,學習如何對待和保護受害者及容易受到傷害的證人,其中也包括販運活動的受害人。

希望訴諸法律程序控告僱主的人能得到法律援助。

幫助調查和起訴販運分子的人常常能被免於起訴。

社會福利署和當地非政府組織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提供各種社會服務。

香港政府不向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服務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

政府的防範措施包括向勞工提供有關他們權利的宣傳小冊子。這些小冊子以多種語言出版,廣泛對外發行。

澳門

澳門位於中國南部沿海地區,面積13平方英里。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由葡萄牙移交中國行政當局(主權轉移)。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AR),澳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以外享有高度自治。

澳門居民享有基本自由和受法律保護的權利。《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3年3月頒佈的特別行政區小憲法)明確規定,澳門將繼續享有高度自治,澳門經濟和生活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之下的最初50年保持不變。政府由推選委員會200名成員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為首,推選委員會由籌備委員會選舉產生。籌備委員會由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指定的大陸代表組成。2001年,在分區直接選舉中,選民選出立法會27名議員中的10名議員。另10名議員由社會利益選舉組別選舉產生,其餘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任命。

對於立法會議員個人可提出哪些類別的議案存在某些限制。主權轉移後,以往實行的大多數法律繼續有效。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尊重這項規定。

文官政府保持對警務部門的有效控制。嚴重的有組織暴力犯罪在1999年達到高峰,後受到控制。據警方報告,暴力犯罪明顯下降。中國人民解放軍(PLA)駐澳門部隊由800名軍人組成,不介入澳門境內的治安。

澳門屬市場經濟,除旅遊和賭博業外,還依靠紡織品和服裝出口。本年度,澳門經濟約增長13.4%。按國內生產總值計算,人均產值約為15,355美元。 2002年澳門人口為44.16萬。

總體而言,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權,然而某些方面存在問題,其中包括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限,立法會提出立法的能力受到限制,對殘疾人提供的服務不足以及對勞工和集體談判權利缺乏保護。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澳門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沒有關於人員被關押期間可疑死亡的報告。本年度末,檢察院對2002年一起人員被關押期間死亡事件的調查仍在進行。

(2) 失蹤

沒有有關出於政治目的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這類行為,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工作中遵守有關規定,本年度沒有關於警察暴行的報導。2002年,兩名警察被指控毆打兩名試圖進入澳門對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訪問澳門一事進行報道的香港記者。7月,治安警察局結束對被指控案件的調查,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警方違法。

監獄條件符合國際標準。截至9月,監獄囚犯人數為886人(包括男女囚犯),其中幾乎三分之二來自中國大陸。本年度末,澳門與中國大陸當局仍未就轉移囚犯的問題達成協議。女犯人與男犯人分別監禁;青少年犯與成人犯分別監禁;庭審前的犯人與已判刑的犯人分別監禁。

政府允許人權監督組織查看監獄,但本年度無這類查看監獄的活動。

(4) 任意逮捕、關押或放逐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實際上一般遵守有關規定。

在庭審前準備階段對刑事案進行審理的預審法官有廣泛的權限進行取證,做出起訴或駁回起訴的批示和決定是否釋放被拘留者等。警方必須在48小時內將被拘留的押候者移交預審法官審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可以查看證據。法律規定,案件必須自起訴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庭審。審前準備階段的關押時間為3至6個月。對於涉及刑期可超過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絕保釋。

地方政府控制的治安警察局是一支效率高、紀律好的隊伍。廉政公署(the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採取行動制止貪汙腐化。

(5) 不給予公正的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際上大體遵守這一規定。根據《基本法》,法院對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有終審權。法院還可以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進行裁決,但是在對該案件作出終局(即不可上訴的)判決前,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這些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做出解釋之前須徵詢人大下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個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其中5人來自特別行政區,5人來自中國大陸。特別行政區的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提名。

基本法第9條規定,除中文外,葡萄牙文也是行政當局及立法和司法事務的正式語言。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詞需要翻譯,但嚴重缺乏地方雙語律師和法官,司法體系的發展因此受到阻礙。截至本年度末,有96名律師已向澳門律師公會登記,在表示有其他語言能力的律師中,9人能說普通話,22人能說粵語。有30人在律師公會登記為見習律師。

政府已為在特別行政區以外接受法律訓練的法官建立嚴格的研究生課程培訓項目。司法部門在這方面相對缺乏經驗(第一所法學院成立於20世紀90年代初),缺乏訓練有素的地方律師對發展和維護司法獨立造成嚴重阻礙。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各級法官,獨立委員會則由行政長官任命。《基本法》要求,法官的任用須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根據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為或者無力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方可被免職。

除終審法院院長必須是中國公民並不得在其他地方擁有居留權以外,各級法官可以是外國人。

澳門有四級法院:第一審法院(擁有一般初審管轄權);行政法院(擁有行政爭訟初審管轄權);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

法律保障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司法部門一般維護這項權利。法律規定審判對公眾開放,但如公開審判可能對涉案人尊嚴、公共道德或審判的正常進行等造成巨大危害則除外。如果以上情況不再存在,則必須撤銷有關決定,但判決一律公開宣佈。

《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被告在有關訴訟進行時有權在場,有權選擇律師或要求政府出錢僱請律師。1997年的《有組織犯罪法》規定,"某些訴訟行為得排除公開進行,在法庭上宣讀證人的陳述可作為證據"。

對有組織犯罪案中的假釋和緩刑也有附加的限制。

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庭審的等候時間為近12個月。本年度,等候時間略有減少。自1991年以來,所有立法都同時用中文和葡萄牙文頒佈。在此之前的法律需要譯成中文。1976年至1991年間頒佈的法律已經被翻譯成中文。

檢察院(以檢察長為首)享有獨立於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高度自主權。《基本法》規定檢察長職責的履行必須不受任何干預。這項條款在實際工作中一般得到尊重。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6)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這類行為,總的來說政府在實際上遵守這些規定。

當局在這些方面進行任何干預須得到法官的授權。任何未經當事人同意,以不正當手段通過侵犯私人生活、住所、通信或電信聯繫而獲得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總的來說政府的實際做法尊重這些權利。

當地法律也保護居民向政府和立法部門請願的權利。

澳門新聞印刷媒體包括8種中文報紙、3種葡萄牙文日報、一種葡萄牙文週報和6種中文週報。澳門有3個電視網。澳門廣播電臺用葡萄牙語和華語(粵語和普通話)廣播。香港報紙和外國報刊在澳門公開發行。

以中文為主的主流報紙採取同情中國官方立場的編輯方針,某些葡萄牙文的報刊則發表文章批評中國大陸對西藏和法輪功等問題的政策。

以主張民主的立法院議員為首的非政府組織,"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Union for Democracy Development Macau,UDDM)指責主流報紙對自由派和民主派的聲音沒有給予同等注意。至少3家有影響的日報和一家在澳門發售的香港主要日報對民主派的活動進行廣泛的報導。

澳門主權移交中國沒有使新聞自由受到公開的或明顯的限制。報刊雜誌經常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輿論欄目往往直接批評政府官員。

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建立危害國家安全的上述性質的聯繫。2002年,澳門政府宣佈正起草關於國家安全的第23條立法,準備在徵詢公眾意見後提交立法會。11月,行政長官表示,本屆政府在2006年下一任行政長官任期開始前不會提出第23條立法。"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表示,實施第23條的這些法律及其他規定一旦頒佈執行,基本權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人們對《刑法典》沒有對這類罪行規定的具體刑罰表示特別關注。

一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門主權轉移後失效,導致法律真空。

政府沒有對因特網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政府沒有限制學術自由。

(2)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項權利。根據地方法律,意圖在公共場所舉行和平集會或示威的個人和組織必須至少提前三天但最多提前兩星期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的市政局主席,但是舉行這樣的活動不需要事前獲得准許。

地方法律還規定對非法阻止或試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的政府官員和干預集會或示威的反示威者給予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項權利。法律對於成立政治黨派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根據《結社權規範》,人們可以成立"政治社團"。澳門有幾個這類社團,其中包括以一名議員為首的支持民主的民主新澳門學社。

公民社團和提名委員會都可以為直接或間接選舉提出候選人(見第三節)。《基本法》第23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政府還沒有制定任何實施第23條的法律 [見第二節(1)]。

法輪功學員仍可以繼續在公園進行練功和請願活動。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規定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開傳教以及舉行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規定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隱私權、宗教集會權、宗教巡行權和宗教教育的自由。

總的來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些權利。沒有官方指定信奉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要求宗教組織進行登記。登記工作由身份證明局負責處理。沒有關於登記程序發生歧視的報導。

法輪功(一個自稱不屬宗教的精神運動)學員沒有申請登記。

身份證明局沒有發佈有關法輪功的任何指令。特別行政區政府高級官員重申,法輪功學員可繼續進行合法活動,不受政府幹預。

法輪功學員說,警察有時觀察他們練功和檢查他們的身份證件。

宗教團體可以申請利用電子媒介宣教,可以與海外宗教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傳教士可以自由傳教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積極開展活動。2002年,有3萬多名兒童在天主教學校上學。

天主教會尊教皇為教會領袖。1月,澳門教區主教因對社會發展有貢獻獲政府頒發的二級勳章。6月,教皇任命的一名新助理主教在澳門教區就任。當地天主教報紙社論認為,此事體現了《基本法》精神,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有獨立性和尊重宗教自由的例證。

有關詳情見《2003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4) 遷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保障這些權利。總體而言,政府在實際上尊重這些權利。約11萬居民持有葡萄牙的歐盟護照。

越來越多的人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護照,可免簽證前往許多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

大多數居民還持有可進出大陸的特別通行證。另有一種單獨進出香港的往港旅遊證。

10月17日,據報導當局禁止至少兩名香港活動人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曾慶紅訪問期間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發言人拒絕證實此事,僅表示特別行政區"有權不讓任何被懷疑意圖在這裡製造麻煩的人入境。"

法律規定,凡符合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要求者,可給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政府實際上保護難民不受強行遣返,給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本年度,有一例由出入境事務廳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官員公署合作處理的難民案件。2002年,特別行政區制訂"內部保安綱要法"(Internal Security Legal Framework)。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政府如認為任何非居民不宜獲准入境,或認為此人對內部安全構成威脅或涉嫌與跨國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有聯繫,則可拒絕其入境或驅逐出境。1月至7月,319名非法移民被遣返中國大陸,其中76人為男性,243人為女性。同一時期,有逾期不歸的4,037人(1,060名男性,3,013名女性)被遣返中國大陸。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其政府的權利

澳門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行政長官經200名成員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由100名成員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出,籌備委員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任的60名澳門代表和40名中國大陸代表組成。2001年選舉產生由27名議員組成的立法會,其中10名通過直接選舉產生,10名由當地社會利益選舉組別選舉產生,例如僱主利益選舉組別,勞工利益選舉組別,專業利益選舉組別,慈善、文化、教育和體育利益選舉組別。另外7名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在2001年進行選舉之前,立法會有8名議員通過直接選舉產生,12名通過間接選舉產生,另7名被委任。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議員人數將在今後的選舉中逐漸增加。2005年,直接選舉的席位將增加到12個(10個席位由間接選舉產生,7個席位被委任)。2009年以後,關於立法會組成的規定如得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得到擁有否決權的行政長官的批准,則可能發生變更。《基本法》沒有規定進行普選或直接選舉立法機構或行政長官。

對於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哪一類立法有一些限制。《基本法》第75條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收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

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10人組成的行政會發揮非正式內閣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會討論前對所有草案進行審議。

2002年頒佈法律規定兩個臨時市政局合併為一個新的公共機構。根據以往的安排,這兩個市政局共有直接選舉產生的8名委員,負責文化、娛樂和公共衛生事務。按照新的體制,這兩個市政局合併為單一的公共機構,即民政總署。民政總署的全體委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基本法》規定,"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

立法會的27名議員中有5名為女性(3人通過直選產生,1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1人被委任),其中包括立法會主席。婦女在政府各部門擔任一些高級職務。行政法務司司長為女性。

第四節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境內人權組織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況下開展工作,對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當地人權組織,如澳門勞工權益協會和民主新澳門學社繼續運作。

以往適用於澳門的國際人權協議得到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批准,現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納入《基本法》。

本年度前8個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收到732件對各機構公務員的投訴。廉政公署立案58件,其中53件屬刑事案,15件屬行政申訴。廉政公署向澳門檢察院移送7件投訴。本年度,負責審理有關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濫用職權問題的監督機構收到2件投訴。

第五節 基於種族、性別、殘疾、語言或社會地位的歧視

《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不得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信念、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此外,許多地方法律有禁止歧視的具體規定。例如,根據奠定教育體制總框架的法律,所有居民不分種族、宗教和政治信仰或意識形態,均有受教育的權利。

婦女

政府執行有關禁止家庭暴力的刑法並起訴違法者。

警方和法院的統計數字對於虐待配偶和其他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不加區分。如果需要接受醫院治療,社會醫務工作者會為受害者提供諮詢,介紹有關的社會福利服務。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訴得到解決之前可以得到公共住所,但是沒有專門為她們保留的設施。

一些私營和宗教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項目。

政府支持這些組織和項目並協助提供資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輔導辦公室",從屬於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該辦公室幫助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婦女,為這些婦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棲身之地,還就如何對行兇者採取法律行動提供諮詢。2002年,一支專業家庭諮詢服務隊通過接聽電話和進行訪問等每月平均向150戶家庭提供服務。

兩個獲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項目還為暴力受害婦女提供康復服務。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接到11件虐待配偶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澳門保安協調辦公室接到128件女性配偶受人身侵犯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政府收到10件對青少年(16歲以下)性侵犯事件和1件虐待事件的報告。

關於強姦的法律也涉及對配偶的強姦行為。本年度報告的強姦事件為7件。

賣淫屬於合法,但做淫媒不合法。存在販運婦女從事買淫的行為[見第六節(6)],但沒有可靠的資料顯示有多少人涉及這類活動。

沒有針對性騷擾的特定法律,但是有禁止一般騷擾的法律。

婦女在工商界更為活躍並引人注目。一項政府調查顯示,截至9月,婦女在勞動大軍中佔46.7%。

適用於所有公共和私營組織的平等機會立法規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基於性別或體力的歧視,並對違反這些規定的僱主制定了懲處辦法。但是在一些部門存在報酬上的歧視,特別是在建築業。平等機會立法可通過民事訴訟強制執行,但是沒有指控歧視行為的案件被提交法院。

兒童

政府承諾保護兒童權益,依靠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立法的總框架保護所有居民。例如,《刑法典》規定對兒童和學生的性虐待、法定強姦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進行刑事處罰。

5歲至15歲的所有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

政府管理的學校和得到補貼的私立學校提供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和普通中等學校教育。

教育局為無力支付孩子學費的家庭提供幫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統之外,專家認為僅有少數兒童因此受到影響。政府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醫療。虐待和剝削兒童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收到5件兒童受虐待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澳門保安協調辦公室收101件未成年人受人身虐待事件的報告。1月至7月,未成年人被強姦事件的報告為4件,未成年人受性虐待事件的報告為3件。

殘疾人

有關殘疾人在就業、教育和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務等方面受歧視的問題,尚未得到經過證實的報告。2001年的一項人口普查結果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殘疾人總數為5,713人。

社會工作局為殘疾人提供經濟和康復援助,並資助5個院舍和16個日間中心為殘疾人提供服務。還另外設有幾個特別項目,幫助身體和精神上有殘疾的人更好地獲得就業、教育機會和使用公共設施。11個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非政府實體得到社會工作局經常性的援助,還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的補貼。15個學校為殘疾人開設課程,為801名學生提供特殊教育。

2002年,新頒佈的一項法律規定為行動不便的人員在公共機關大樓、對公眾開放的建築以及多戶住宅和人行道上通行提供更大的便利。政府的社會保障基金可提供補貼,用於消除建築通行障礙,為有身體或行為殘疾的人員提供方便。

少數民族/人種/族裔

雖然沒有特定法律禁止基於種族或族裔的歧視,少數族裔的權利,特別是澳門本地人(歐亞血統人種,在澳門人口中約佔2%)的權利受到尊重。雖然葡萄牙人在公務員中不再佔多數,但是政府機構和司法系統十分重視葡萄牙文的能力。澳門人口中不到2%的人說葡萄牙文。中文為官方語言。在民政事務中,中文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

第六節 勞工權利

(1) 結社權

政府既不阻止成立工會,也不歧視工會會員。《基本法》規定,在主權轉移前適用於澳門的有關國際勞工公約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對地方法律沒有明確條款反對歧視工會的行為表示關注。

私營部門幾乎所有的工會都隸屬親中國大陸的澳門工會聯合會(Federations of Trade Unions,FTU)。工會往往傾向於強調穩定的重要性,要求儘可能減少勞工隊伍的動盪。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與某些地方記者稱,澳門工會聯合會更感興趣的是提供社會和娛樂服務,而不是解決諸如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等工會議題。2002年,當地有6個私營部門的獨立工會和2個公共部門的獨立工會。所有類別的工人都有權加入工會。

工會可以自由成立聯合會和參加國際性組織。

(2) 有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對集體談判,但是由於保護集體談判的葡萄牙法律不再適用,這項權利沒有得到專門法律的保障。工資依市場情況而定。工會更類似於地方性的傳統鄰里協會,主要從事社會和文化活動,而不是解決與工作場所有關的問題。根據當地的習慣做法,通常僱用員工不籤書面勞工合同,但是對來自中國大陸和菲律賓的移民勞工除外。

親中國大陸的工會歷來不試圖進行集體談判。

如果工人行使罷工權利,地方法律沒有防止報復行為的有效法令。政府認為,勞工法律要求僱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解僱員工,可保護參加罷工的員工不受報復。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執行這些條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築等附近不得舉行罷工、集會和示威等活動。本年度,至少發生一起抗議活動,但是沒有出現停工或罷工的情況。

7月,勞工暨就業局完成一項調解工作,促使一家經營賭場的公司和公司職工長達一年的糾紛達成和解。這家公司在2002年進行重組時實行新的僱用合同,公司職工對合同表示不滿。

後公司同意向工人支付不帶薪假日和休假期間的工資和拖欠的津貼。

工人如認為被非法解僱,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也可向勞工暨就業局投訴,或向同時擔任申訴專員的反貪汙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投訴。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3) 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抵押勞動,包括童工在內。沒有關於出現這類做法的報導。

(4) 僱用童工的狀況與最低就業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