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3
廣泛的醫療保健體制使兒童健康狀況得到改善,並使嬰兒死亡率繼續下降。據2000年統計數字,嬰兒死亡率為千分之二十八點四。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數據,五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率是活產兒的千分之三十九。《青少年保護法》禁止殺害嬰兒。但是,有證據表明這一做法繼續存在。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資料,只有極少數醫生根據這條法律受到殺害嬰兒的指控。法律禁止歧視殘疾兒童,並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少年罪犯的司法保護法律。
對兒童的人身虐待可以構成刑事起訴的基礎。
儘管政府努力制止綁架和買賣兒童,這些問題在一些農村地區繼續存在[參見第六節(6)]。沒有有關被販賣兒童人數的可靠估計。在中國國內,大多數被販賣的兒童被賣給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特別是男孩被賣給沒有兒子的夫婦。三月,在廣西省一輛公共汽車上發現28名女嬰被裝在行李箱裡,顯然是被運到中國其他地方出售的[參見第六節(6)]。兒童也被當作勞力販賣。
少女和婦女則被販賣從事賣淫或者賣為新娘[參見第六節(6)]。
據報導,兒童因犯輕罪或無家可歸而受到行政拘留。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締之後[參見第一節(3)],政府承認越來越多住在城市的兒童流落街頭,靠乞討為生。據可信報告,在收容遣送中心受到拘留的人中,兒童人數有時佔多達20%。這些兒童有時在拘留時沒有父母陪伴,經常被與成年人關在一起,並且有時被迫從事勞動[參見第一節(4)和第六節(3)]。六月,四川成都一個三歲女童的母親受到警察拘留,據報導,警察漠視這位母親提出查看孩子的請求,導致這個女童活活餓死。
中國各地的兩百名知識分子因這一事件進行絕食。
由於傳統上對兒子的偏愛和生育限制政策,殺害女嬰、基於性別墮胎、遺棄和拒絕適當照料女嬰等問題繼續存在。許多家庭──特別是農村地區──利用超聲波鑑別出女胎後終止妊娠。海南的一項官方調查發現,墮胎胎兒中有68%是女性。2000年11月的政府統計數字顯示,中國的總體男女出生比例為116.9比100(標準統計數字為106比100)。第二胎的男女比例為151.9比100。女嬰死亡率也高於男嬰死亡率,這與全世界的趨勢相反。官方媒體報導說,農村地區的女嬰死亡率比男嬰高27%。
拒絕適當照料女嬰是女嬰存活率低的一個原因。一項研究發現,在婦女社會地位較低、經濟和醫療條件差的地方,男女嬰死亡率的差別最大。
《青少年保護法》禁止虐待或遺棄兒童。據1994年統計的最新數字,每年被遺棄的兒童大約有170萬。儘管根據法律,遺棄兒童罪可判處罰款和五年監禁,但上述數字在此後十年裡可能已經增加。孤兒院裡的大多數兒童為女童,但是也有殘疾或者健康狀況不佳的男童。
這些孤兒院裡的孩子受到的待遇得到了改善──特別是由於外國人的領養而使孤兒院得到更多關注以後,但孤兒院仍存在嚴重問題,有些孤兒院死亡率很高。
醫務人員經常建議殘疾兒童的父母將孩子送進孤兒院。近年來出現了一些(非國家資助的)私營孤兒院,這些孤兒院的條件一般可能較好一些。在有私營孤兒院的地方,一些國有孤兒院表現出向私人孤兒院學習和採納其先進做法(包括寄養)的願望。
政府否認有孤兒院的兒童受虐待或得不到治療的情況,但承認孤兒院的體制使之經常無法充份照料某些孩子,特別是那些有嚴重疾病的孩子。本年度翻修並興建了一些孤兒院,一些地區改善了對兒童的照顧。1997年收養法的修改使夫婦能夠比較容易領養孤兒。
殘疾人
法律保護中國殘疾人權利。然而,殘疾人的現實處境與法律要求相距甚遠,許多人得不到專門為他們提供的協助,享受不到為他們設立的協助項目。據官方媒體報導,所有地方政府都已制訂了實施法律的具體措施。
由於預訂2007年至2008年在中國舉行的特別奧運會和殘疾人奧運會引起人們的關注,媒體越來越多地報導殘疾人的困境和政府為幫助他們所做的努力。官方媒體報導說,本年度,政府為改善殘疾人的基礎設施投入了1250萬美元(合人民幣1.0375億元)。政府有時與非政府組織(如國際獅子會或特別奧運會)共同贊助廣泛的預防和康復項目。例如,幾千名盲人接受了保健按摩培訓。很多項目的目標是使殘疾人融入社會。然而,誤診、缺醫少藥、地位低下、遺棄之類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
據報導,醫生常常勸說殘疾兒童的父母把孩子送進政府經辦的大型收容所。這些收容所往往遠離孩子的父母,看護條件常常嚴重不合標準。
選擇把孩子留在家裡的父母通常在為孩子獲得充份醫護、日託和教育等方面遇到困難。政府的統計數字顯示,在大約6000萬殘疾人口中,有將近四分之一的人生活在極端貧困中。成年殘疾人失業的問題仍然嚴重。
政府的策略是使殘疾人融入主流勞動力隊伍,但是這方面的努力有限,而且文化傳統中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忽視給這些努力帶來障礙。《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使道路和建築便於殘疾人通行使用的標準,並要求"逐漸"落實這些標準,但是執法鬆弛。 《高等教育法》規定,大專院校可以不接受殘疾人入學。
《母嬰保健法》禁止有某些傳染疾病或患有精神分裂症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結婚。
如果醫生髮現結婚雙方有可能將先天缺陷遺傳給孩子,這對夫婦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進行絕育手術的情況下才能夠結婚。 2002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要求地方政府採取這樣的做法來提高健康出生率。
在收容遣送制度於六月被取消之前,城市地區可以對留滯街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殘疾人實行行政拘留。
雖然政府說正在建立一套人道主義救助站體系來取代收容遣送制度,但尚不明瞭這類救助站是否會為殘疾人或其他人口提供有效的服務[參見第一節(4)]。
少數民族
據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國55個少數民族的總人口為1.064億,占人口總數的8.4%。
大多數少數民族居住在他們的傳統聚居區。政府公佈的政策要求在婚姻條例、計劃生育、大學招生和就業等方面優待少數民族。政府還建立了一些項目,為少數民族地區提供低利率貸款、補貼和特別發展資金。儘管如此,少數民族在實際上受到佔主導地位的漢族文化的歧視。
邊遠地區的大多數少數民族的教育程度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有利於漢族移民人口的就業歧視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種族歧視是一些地區──如新疆和西藏──少數民族怨恨情緒的根源。例如, 新疆維吾爾人沒有同等機會獲得由開發項目產生的建築行業的工作;
漢族工人被從四川和其他地方招聘到新疆工作,石油和天然氣管道等技術項目尤為如此。
政府不公開承認存在歧視少數民族的問題,也不承認存在民族關係緊張的問題。
政府長期以來一直有旨在提高少數民族生活水平的發展政策。但是,雖然少數民族地區的總體生活水平因這些政策得到了改善,這些地區的實際收入──特別是少數民族人口的實際收入──仍然大大低於中國其他地區。
占人口多數的漢族從政府項目和經濟增長中獲得的好處較大,即使在少數民族地區也是如此。
許多發展項目破壞了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有時包括強制性人口遷移[參見第二節(4)]。
1949年以來的政府政策導致漢族人大量遷入新疆。據政府五月公佈的一份白皮書,新疆1925萬名有合法戶口的居民中,漢族人數從1949年的30萬人增至大約825萬人。新疆居民中,有大約800萬人是維吾爾人。在新疆生活的還有相當數量的哈薩克、回族、塔吉克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口。由於政府不把數以千計的漢族長期"臨時工"計為正式人口,因此官方數字低估了新疆的漢族人口。由於漢族人近幾十年來移居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的漢族和維吾爾人口比例從20比80變成80比20,這是造成維吾爾人不滿的一個根源。同樣,西藏自治區的許多非藏族居民作為"臨時"居民已在那裡生活多年(參見西藏部份)。
在少數民族人口眾多的很多地區,學校實行漢語或當地少數民族語言的雙軌教育體制。學生可以在兩種學校之間進行選擇。但是,學生從採用少數民族語言的學校畢業後通常需要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強化漢語學習才有可能適應採用漢語教學的大學課程。
儘管政府努力提供少數民族語言教育,但由於政府部門、工商企業和學術界等主要使用漢語,使那些從少數民族學校畢業、缺乏漢語能力的學生處於不利地位。
新疆維吾爾人的孩子大多數在採用維吾爾語的學校上學,通常每天學習一個小時的漢語。新疆漢語學校的學費一般較高,因此大多數生活在鄉村地區的維吾爾兒童讀不起這樣的學校。
中國共產黨公佈的政策是加強少數民族在政府中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的代表性。
少數民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佔的比例為14%,高於他們在全國人口中的比例。1999年的一份政府白皮書說,在政府中任職的少數民族官員有270萬人。5月的政府白皮書說,新疆有34.8萬少數民族幹部,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員總數的51.8%。許多少數民族成員擔任地方領導職務,少數人在地方上或國家一級擔任有影響力的黨內職務。例如,新疆的全國人大代表中,有63%的人是少數民族。但在大多數領域,少數民族被排擠在具有真正的政治和經濟實力的職務之外,從而加深了對在少數民族自治區擔任最有實力的黨的職務的漢族官員的怨恨。
在新疆,漢族公民和維吾爾人之間的緊張關係繼續存在,當局在這個地區繼續限制政治、公民權利和宗教自由[參見第2節(3)]。1997年在新疆開始的強調民族團結、譴責"分離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的運動沒有放鬆的跡象。本年度,當局繼續禁止被認為具有分離主義性質的活動,宣佈了更嚴格的安全措施,發動大規模運動打擊反對派。
新疆的嚴打運動特別把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作為威脅新疆社會穩定的"三害"予以打擊。
由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經常把參與"民族分離主義、非法宗教活動和暴力恐怖主義"活動的人相提並論,因此往往難以辨明具體的搜查、拘留、逮捕或司法懲處針對的是那些以和平手段爭取實現政治目標的人還是那些訴諸暴力的人。
許多觀察人士對政府以反恐為由嚴厲鎮壓和平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人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表示關注。政府在12月15日公佈了"東土耳其斯坦恐怖分子名單",把世界維吾爾青年大會和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等團體定為恐怖主義組織。這些組織公開提倡東土耳其斯坦獨立,但沒有公開信息表明它們與暴力活動相關。
本年度,維吾爾人被以從事分離主義活動的罪名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據官方統計,截至2001年5月,當局立案3000件,自治區各地舉行了共有30多萬人參加的大規模公開宣判大會。
維吾爾人西爾·阿里(Shaheer Ali)在2002年被判犯有恐怖主義罪,並於本年度3月被判處死刑,10月被處死。阿里和另一位維吾爾人在2002年被從尼泊爾強行遣送回中國。他們在尼泊爾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批准了他們的難民身份。
對很多維吾爾人來說,維吾爾人熱比亞·卡德爾(Rebiya Kadeer)繼續受到監禁是政府虐待維吾爾人的象徵。2000年3月,新疆一個法院以向外國人"傳遞國家情報"的罪名判處前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政協委員熱比亞·卡德爾八年徒刑。據官方新聞報導,她被控傳遞的情報包括報紙上的文章和法院處理過的案件當事者的名單。卡德爾和她的兒子及秘書1999年在前往會晤一個正在訪問的外國代表團的途中被逮捕。據報導,卡德爾在獄中患有各種疾病。一些觀察人士認為,卡德爾因為為維吾爾人積極活動,並因她丈夫參與維吾爾人的事業和在美國自由亞洲電臺工作而遭逮捕。2002年12月,在外國高級官員訪問期間,卡德爾的家屬受到短暫拘留和訊問。
其他為弘揚民族文化而工作的維吾爾人也受到政府的騷擾和拘留。2001年年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裁決,維吾爾學者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受到任意拘留。他原來在東京大學從事少數民族研究,1999年因與該項研究有關的事宜返回新疆,卻被以"煽動分離主義"和"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判處11年徒刑。
人們不得擁有分離主義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據一些報告說,擁有者曾被被判處長期徒刑。九十年代中期,受到自治區和國家當局嚴厲批評的一位撰寫維吾爾歷史的作家到現在仍然被禁止發表作品或與外國人接觸。新疆有一份維吾爾語報紙,但是發行量很小。在本年度,據報導,有關維吾爾人在身份證上的名字必須使用漢字的規定變得更加嚴格。
漢族對這個地區政治和經濟部門的控制也一直是緊張關係加劇的一個原因。
雖然政府政策給新疆帶來了實際的經濟改善,但是漢人得到了較多好處。大多數維吾爾人是貧困的農民,25%的人是文盲。
勞工權利
結社權
《憲法》規定了結社自由。
但工人實際上不能自由地組織或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唯一合法的勞工組織,它受共產黨控制並由一名黨的高級官員任主席。《工會法》賦予中華全國總工會控制全國所有下屬工會組織(包括企業工會)的建立、運作和活動的權力。《工會法》也允許工人自行決定是否加入所在企業的官方工會。
國營企業不加入工會的工人佔很少的比例,沒有關於這些工人因不加入工會而遭受不利影響的報告。
獨立工會是非法的。
雖然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下屬的工會組織壟斷了工會活動,但隨著近年來的經濟改革,工會對勞動場所的影響有所減弱。
在為數千萬失去工作或在大規模國有企業改造中工資福利被拖延或被削減的會員提供保護方面,工會相對無能為力。不過,工會為受影響的工人提供了一些福利和再就業的幫助。
中華全國總工會難以在迅速增長的私有企業和外資企業裡發展工會組織,在本年度,這些企業的工會會員比例估計不到20%。
由於國有企業的減少和在國有企業以外的組織薄弱,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會員在城市勞動力中所佔比例從計劃經濟鼎盛時期的幾乎100%下降至近年來的大約50%。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報告,截止2002年年底,該組織在估計為2.48億的城市職工中有1.3億會員。
大量農村勞力──佔大約7.5億總勞動力中的4.9億──也使得組織和保護勞工的工作變得更為複雜。農民沒有工會或其他類似組織。在鄉鎮企業就業的約1.3億農村居民中,只有極少比例的人參加工會。實踐證明,組織和保護1億至1.5億"流動"勞動力尤其困難。
國家管理的新聞媒體在去年八月報導說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加速執行把流動工人納入工會的措施。一些流動勞工聚集在城市地區,從事臨時或季節性的低收入工作,而根據中國的戶籍制度,他們居住在城市地區通常是非法的[參見第二節(4)] 。許多外來人口,包括大量的年輕婦女,被日益發展的私有企業所吸引;而該經濟部門中工會很少,能夠比農村多掙錢的願望使他們經常淪為被剝削者。
中華全國總工會表明它有意改變作風以適應市場經濟下的勞工需要。
一些地方分會已允許甚至促進舉辦更公開的選舉和實行民主決策等有限的幾項試驗。這些試驗包括2002年及2003年在廣東和福建幾家外資企業內通過秘密投票自由選舉附屬於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工會領導人。中華全國總工會積極支持2001年通過的對《工會法》的重大修改。修改後的《工會法》給予工會組織的活動更大保護;同時把私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中工會的活動合法化,而且允許流動工人成為工會會員。
儘管中華全國總工會要把這群新工人組織起來的目標很明確,但直至去年年底取得的進展仍然非常有限。
在本年度內,政府對非法的工會活動採取了具體行動,包括拘留或逮捕勞工活動人士。五月,遼寧省遼陽市一場大規模工人抗議活動的領袖、2002年3月被拘留的姚福信和肖雲良分別被判七年和四年徒刑,主要罪名據稱是在舉行工人抗議活動的幾年前(1998年)與中國民主黨(CDP)曾有過接觸。
許多觀察人士認為將他們判刑主要是為了報復他們在勞工抗議活動中所起的作用。
據報導,截止於去年年底,前幾年遭到拘留的勞工活動分子仍被關押。胡明君和王森因為支持2000年12月四川工人抗議活動分別被判處11年和10年徒刑。上海的勞工異議人士王妙根1996年被拘留,現仍被關押在一所精神病院。據報導仍被關押的勞工活動人士還有:張善光、李旺陽、李家慶、苗金紅、倪顯飛、李可友、廖實華、嶽天祥、郭新民、何朝輝、劉京生、彭石(音譯)、王國齊以及勞工事務律師許健。但在六月, 據報導邸天貴因試圖組織一個全國退休工人聯合會服刑一年後已被政府釋放。
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ILO)的成員,並批准了該組織有關禁止童工勞動(包括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和禁止在報酬上實行性別歧視等核心公約。截至年底,中國政府尚未批准關於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禁止強制勞動等其他核心公約。
針對1998年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ICFTU)提交的一項指控中國政府拘押工會活動人士、違反組織工會權的投訴,國際勞工組織曾要求中國提供進一步情況,但是到去年底為止,中國政府沒有做出回應。2002年,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向國際勞工組織提交了另一項投訴,指控遼寧省遼陽和黑龍江省大慶的獨立工人抗議活動遭到鎮壓,並且報告四川省的兩名勞工活動人士被判刑。
中華全國總工會與其他國家工會組織保持著活躍的關係,並與國際勞工組織中國辦事處建立了合作關係。2002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中獲得工會成員副理事席位,1990年它曾因天安門廣場屠殺後的鎮壓事件喪失了該席位。
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公開譴責中國剝奪自由結社的權利,特別譴責逮捕勞工活動人士。
中華全國總工會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有一個合作項目,其部份內容為幫助工會做出調整,以適應新的勞工關係模式。
組織起來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勞動法》允許各類企業的職工進行集體談判;但實際上,真正的集體談判仍然沒有發生。根據《勞動法》,集體合同由工會(在沒有工會的企業裡由職工代表)和用人企業共同簽訂,並規定勞動條件、工資標準和工作時間等事項。《勞動法》還允許各類企業的職工與僱主簽訂個人合同,個人合同採用與集體合同相同的標準。
中國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以及勞資關係的轉變對集體談判提出了進行更多的真正談判並更加重視職工利益的要求。《工會法》具體規定了工會在集體談判中要代表工人利益的責任。但鑑於工會的性質是非民主的,而且受到政黨控制,集體談判遠遠達不到國際標準。
工人無法正式接受或拒絕集體合同談判結果,而且由於沒有罷工權,工人影響談判過程的能力極其有限。
私有企業中很少有官方工會,也沒有其他類似組織,因此,工人在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時面臨嚴重障礙。
在工作場所成立的職工委員會很普遍。這些委員會理應指導組織工會活動,並將工人的意見反映到企業的決策中。然而,在國有企業中,決定早已由企業管理部門、工會和共產黨代表做出,許多職工委員會只是橡皮圖章而已。
《工會法》規定了禁止歧視工會的具體法律措施,並規定在工會代表任期內,企業管理人員不得將其調動或解僱。
這些規定主要針對普遍抵制工會的私有企業。這些規定的執行程度不明。在國有企業中,幾乎不存在反工會的活動。
《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罷工的權利。《工會法》承認可能發生罷工,規定工會在尋求解決罷工問題時應反映工人的意見和要求。
有些觀察人士把這一規定解釋為至少在理論上為罷工權利提供了法律基礎。然而,政府將工人抗議活動視為非法示威的做法表明,仍不存在官方認可的罷工權。此外,工人不得采取其他任何類型的有計劃的行動。
本年度,對工人產生深遠影響的經濟和社會變化繼續引起勞資糾紛並導致工人採取行動,其中包括自發的和在工作現場的抗議,大部份針對國有企業,常見原因是下崗和擔心下崗,工資或福利拖欠,或據說企業重組時僱主/管理層有腐敗行為。政府曾迅速採取行動制止抗議活動。
警察在拘留抗議活動領袖並驅散示威者時通常儘量限制使用暴力的程度。政府有時在事後主動發一些錢,至少滿足抗議者的部份要求。近年來最值得注意的勞工抗議活動於2002年春天發生在中國東北地區,特別是遼寧省遼陽市。在遼陽市的抗議活動中,成千上萬有組織的工人和同情者示威許多天,抗議地方上一所主要的國有企業在關閉過程中據信發生的腐敗行為、抗議失業及工資和福利方面的違規行為。這些抗議活動導致四名工人領袖被捕。其中,姚福信和肖雲良在五月以顛覆罪被判刑[參見第6節(1)]。抗議活動結束後,這家國有企業的前任經理因走私罪被判刑13年。
當地政府撤換了遼陽市公安局長並對該市一名共產黨高官予以降職處份。
私有企業中的停工事件遠遠少於國有企業,但確實偶有發生。
《勞動法》規定對勞工糾紛採取調解、仲裁和法律訴訟的解決辦法。根據這些程序,糾紛應首先在工作單位內通過調解委員會處理,如果無法解決,則交給政府組織的地方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在這一層次上問題仍得不到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統計數字,2002年有51,000起勞工糾紛通過調解得到解決,涉及610,000名工人的184,000起糾紛呈交仲裁委員會處理,比前一年分別增加19%和31%。其中11,000是集體勞工糾紛;絕大部份糾紛案件──共179,000起,佔91%──得到解決。
觀察人士對這些解決糾紛的程序是否有效看法不一。據報告,工人對單位調解的公正性沒有多大信心。他們認為,在調解中發揮重大作用的工會傾向於維護資方。
工人們寧願選擇仲裁而非工作單位的調解,儘管工人常常對地方政府在這一程序中的作用持懷疑態度。
有關經濟特區勞動條件的法律與國內其他地方的同類法律沒有重大差別。經濟特區如同中國其他地區一樣,存在著省級和地方官員執法不力的嚴重問題。對某些行業而言,經濟特區和中國東南部地區的工資標準一般比國內其他地區高,因為這些地區吸引的大量投資對現有勞力產生了大量需求。同在其他地區一樣,官員們承認經濟特區的一些投資者得以同地方合夥人達成"私下"交易,從而避開有關福利和超時補貼的勞工條例。在經濟特區內,某些外資企業中有中華全國總工會所屬的工會,資方報告說與工會代表關係良好,其部份原因是中華全國總工會不主張罷工和停工。
禁止強迫或奴役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勞動和奴役勞動,政府否認存在強迫或奴役勞動的問題。但是,在拘押和監禁設施中存在強迫勞動的問題。公民未經過司法程序即被送往勞教設施[參見第一節]。根據法律和政府政策,這些勞教設施利用勞動作為改造和再教育的手段。在六月份這項制度被廢除前,被關押在拘留遣返中心的人員以及勞教人員、常規監獄系統內的服刑人員和在押候審人員必須勞動,通常報酬很低或沒有報酬。
外交觀察人士一般不能進入改造設施對囚犯待遇作出評估。在有些情況下,囚犯在直接隸屬於管教部門的設施裡勞動,在另一些情況下,他們從事監獄從其他企業承包的工作。
這些設施及其管理人員因犯人的勞動而獲利。
1992年,美中兩國政府簽訂諒解備忘錄,接著在1994年又簽訂了履行合作聲明。
這些協議表達了兩國政府希望通過合作確保在中國監獄裡製造的產品不出口到美國。但是,中國遵照上述兩個協議提供合作的情況不佳。在2002年召開了常規工作會議,但原定的一次監獄查訪和進一步合作的計劃在2003年因薩斯病(SARS)爆發而中止;本年度沒有實現查訪監獄的安排。雖然每月例會在2003年12月得到恢復,但案件積壓的情況在年底時仍很嚴重。政府繼續明確地將勞改、勞教機構排斥在協議之外。
政府禁止強迫兒童勞動和讓兒童從事奴役勞動,但是據報導,一些遭販運的兒童被賣去從事強迫勞動[ 參見第六節(6) ]。
僱用童工的狀況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僱用16歲以下的童工,但是政府沒有制訂出禁止使用童工的全面政策。《勞動法》規定,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企業將受到行政審查,罰款和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律還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供養兒童。"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在16週歲至18週歲之間的勞動者,他們不得被安排從事某些形式的體力勞動,包括礦山井下作業。
政府繼續表示,中國的童工問題並不普遍;
大部份兒童是在家人的要求下為補貼家用而做工的,在貧困的農村地區尤其如此。除了農活之外,農村地區的童工看來主要在鄉鎮企業勞動。在城市地區,兒童做傭工和從事街頭勞動。一些觀察人士認為,煤礦通常遠離城市,在執法人員的管轄之外,因此有時也僱用童工。政府辯解說,由於存在著大批往往願意從事低薪超時勞動的成人流動民工,使童工對僱主的吸引力較小。
一些學生在校內或為學校從事簡單生產勞動。2001年3月,江西省一所小學因製作煙花而引起爆炸,造成42人死亡,其中大部份為組裝煙花的學生。當學生的家長向新聞界說出這件事後,企圖掩蓋該事件並聲稱一名神經失常者製造了這起爆炸的地方官員受到了政府的處份。
省級官員採取行動加緊控制在江西省經濟中佔重要地位的煙花工業。
該事件可能對政府在更大程度上承認童工問題起了催化作用。2001年秋天,政府宣佈成立一個由許多機構組成的委員會來研究這個問題。該委員會沒有提出任何公開的報告。2002年10月,國務院公佈一項規定,對現有的禁止童工條例作了說明。
符合要求的工作條件
《勞動法》在工作時間、工資和安全及健康等問題上規定了對工人的廣泛法律保護。《工會法》加強了工會保護工人的權力,以防止其合法權利或合同規定的工作條件遭到侵犯。《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產法》明確了關於職業病和工傷的責任制,並對違法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然而,法律明文規定的工作條件與工作場所的實際情況之間仍然存在著重大差距。
沒有全國性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法》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來說,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地方最低生活標準,但低於平均工資水平。由於官員腐敗現象普遍存在,同時由於地方官員力圖吸引並留住能提供稅收和創造就業機會的企業,使它們不遷往別處,因此對有關最低工資的條款執行不力。
《勞動法》規定一星期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加班除外──和一星期24小時的休息時間。《勞動法》還規定,加班時間一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規定必須增付一定比例的加班費。但時有違反這些標準的情況發生,特別是在可以依靠大量低技術流動勞工的私人企業。有報導說,紡織業、服裝業等許多行業中普遍存在強制加班的現象,而且通常沒有加班費。在本年度,審計人員發現,一些工廠經常性地篡改加班和工資記錄。還有報導說,工人不經許可不得離開工廠。
職業健康與安全仍然是嚴重的問題。
由於對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和條例執行不嚴,工人生命安全繼續受到威脅。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為同一個行政機構,負責提供全國性的安全生產標準。政府於2002年制訂安全生產法,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履行職責提供了具體詳細的法律框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全國各地有近70個分支機構。衛生部負責防治職業病。一些省級和地方政府採用國家模式,建立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機構。
執行國家健康與安全標準是中央政府以下各級政府的職責,但是執行工作仍然很薄弱。
本年度,工作場所工人的健康與安全狀況未得到重大改善,工傷事故率仍然很高。據官方的統計數字,從一月到九月,共發生10,227起工傷事故,造成11,449人喪生。而2002年共發生13,960起工傷事故,造成14,924人喪生。在本年度前三個季度發生了2,802起煤礦事故,造成4,620人喪生。煤礦事故大約佔所有非交通、非火災工傷事故的27%,但造成的死亡人數在工傷事故造成的死亡總數中約佔40%。
企業所有者和管理人員有時不報告事故和健康問題。地方官員也常常低報這類事故的數量。因此,工作場所傷亡的實際人數可能要高出許多。
煤礦事故之多突出了煤礦業中存在嚴重的執法問題。不過,政府官員和媒體在必須控制工作場所事故問題上越來越直言不諱,在分析責任歸屬方面越來越坦率。五月,在安徽省一個國有煤礦發生重大煤礦事故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王顯政公開批評該事故是工作失誤所致。近年來政府關閉了幾萬個小煤礦,大部份事故和傷亡都發生在這些小煤礦,而且其中許多屬於非法生產。儘管做出這些努力,但許多煤礦關閉後不久又非法開業。
觀察人士把煤礦業執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歸咎於腐敗、許多最危險的煤礦所在的窮困地區維持就業水平的需要以及檢查人員不足。
符合國家粉塵和有毒物質標準的農村企業不到二分之一。
很多使用石棉等有害產品的工廠不僅未能保護工人免受這些產品的有害影響,而且沒有讓工人瞭解其危險性。
到2002年底,據報導大約有4410萬名工人加入了中國新的工傷保險制度。近年來,一小部份工人開始藉助法律訴訟手段向僱主索取工傷賠償,而且此類人數日益增加。
販賣人口
法律禁止販賣婦女和兒童;但是,販運人口和誘拐婦女是嚴重問題。中國既是人口販運的來源地,也是目的地。多數人口販運活動在國內進行,目的是將婦女和兒童賣給中等偏低收入的農民當新娘或兒子,但也有少數被販運的婦女和少女被迫在城市地區賣淫。一些報導說,有些受害者──特別是兒童──被販賣後從事強迫勞動。
國內人口販運是一個嚴重問題。公安部估計有9,000名婦女和1,000名兒童每年被非法綁架和販賣。
一些專家認為,某些地區男女人口比例的嚴重失衡 [ 參見第一節(6)) ] 造成婚齡女子人數不足,從而導致對拐賣婦女的需求。
許多農村婦女離開農村外出打工的趨勢也加劇了婚齡女子不足的問題。此外,由於傳統上向新娘家庭贈送訂婚禮物的費用昂貴,有時比買新娘的價格還高,因此對於農村貧困家庭來說,買妻更具吸引力。
一些家庭通過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招妻來解決這個問題,另一些家庭則求助於犯罪團伙。這些犯罪團伙或者綁架婦女,或者以答應幫她們找工作或過好日子為誘惑將她們拐騙,然後把她們帶到遠離家鄉的地方,交給買主。一旦到了新"家",這些婦女便"成親"並遭到強暴。有些婦女認命,融入新的生活環境;另一些婦女則由於反抗而受到虐待。據報告說,許多拐賣婦女事件也發生在男女人口比例大致相當的省份。
有報告說,一些婦女從緬甸、老撾、北韓、越南和俄國被販運進中國,或賣淫,或被強迫嫁給中國男子。
據說北韓婦女和少女被賣到中國從事賣淫的現象在中國東北地區相當普遍,並且據說有邊防人員的參與。
這類北韓婦女中有許多因為不會說中國話而實際淪為囚徒。
其他一些北韓婦女決定留下是因為中國不像北韓那麼貧苦。
少數北韓婦女被強行賣給朝鮮族和漢族地區的農村男子。還有一些北韓女子淪為妓女。據新聞報導說,買賣北韓婦女的價格約為38美元(315元人民幣)到150美元(1,245元人民幣)。
據報還有婦女從越南被販運到中國並被迫結婚。
有些中國公民被販運到國外,或遭受性剝削,或成為家庭服務、血汗工廠、餐館和其他行業的契約勞役工。有報導說,中國公民被賣到澳大利亞、比利時、緬甸、加拿大、匈牙利、意大利、日本(被扣抵債的非法移民)、馬來西亞、荷蘭(受性剝削)、新加坡、斯里蘭卡(受性剝削)、臺灣、英國(受性剝削)、以及美國。大量中國公民在被販運時途經香港。
跨國販運人口集團常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聯繫,並在國際範圍內活動。
被蛇頭販運的人往往需要付高價才能偷渡到他們希望能改善自己經濟前景的國家。據可信的報導,有些人答應每人支付3萬到5萬美元(24.8萬元到41.5萬元人民幣)作為偷渡費用。很多人偷渡登岸後,據說為償還蛇頭索取的偷渡費用而被迫在一定時間內從事某種規定的工作。
他們還常常被迫用微薄的收入支付日常生活費用。
這些被販運來的人口被迫接受的居住和勞動條件一般都非常差,還經常必須從事長時間的勞動。
偷渡他們的人口販運集團常常限制他們的行動,限制他們使用往往是偽造的旅行證件並經常沒收這些證件。如果這些受害者對自己的處境表示不滿,則面臨被當作非法移民告發到當局以及國內家人遭報復的威脅。
被販運出國後遣返的人有時一回國就因非法移民面臨罰款;如遭第二次遣返,這些人可能被判勞改。對蛇頭的罰款是6千美元(人民幣49,600元),大部份被判三年以下監禁;有些人被判死刑。
綁架和買賣兒童的現象繼續存在,特別是在貧困的農村地區。沒有有關被販賣兒童人數的可靠估計。
在國內被販運的大多數兒童被賣給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特別是男孩,他們一般被賣給沒有兒子的夫婦。但是,女嬰也遭到販賣。三月,警察在一輛自廣西省開往安徽省的公共汽車裡發現行李箱中裝有28個女嬰,這些孩子明顯是被販賣。最大的不過三個月;其中一個嬰兒在途中死去。也有兒童被賣為童工。
這樣的兒童通常是從較貧困的內地被賣到較富裕的地區。據報導,人販子往往允諾孩子的父母,說孩子會向他們寄回可觀的匯款,以此讓他們交出孩子。公安部管理一個全國性的DNA數據庫,用DNA技術來確認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係。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1年頒佈《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使買賣婦女的行為成為非法。該決定將綁架與販賣分別定罪。
當局曾在2000年發起全國範圍的打擊行動,使遭到逮捕的販運分子的人數達到最高點。2000年全年,當局逮捕了19,000多人,有11,000多人被判刑,其中少數人被判死刑。此後被逮捕的人口販子的人數有所減少。根據官方媒體報導,11萬被拐賣的婦女和1.3萬被拐賣的兒童在2000年得救。2002年,官方統計數字表明,當局登記了1,897件涉及販賣婦女和兒童的案例(較2000年報導數字少54.6%);查明瞭1,585件新的販賣人口案(較2000年少56.2%);共救出11,000名被販賣的婦女和兒童。
儘管政府努力打擊販賣婦女和兒童的活動,但這個問題繼續存在。由於需求量遠遠超出了現有供給量,因此對那些鋌而走險不惜被逮捕起訴的人而言,販賣人口成了有利可圖的行當。
政府也繼續與官員貪汙腐化的普遍現象作鬥爭,從1998年至2002年,83,000多名官員因貪汙腐化罪而受到起訴並被判刑[參見第三節]。有報告說,地方官員共謀參與偷運人口和賣淫,賣淫活動有時涉及遭到販賣的婦女。漠視法律的情況也存在於村一級政府,村幹部有時設法阻止警察營救被當作新娘賣給村民的婦女。
參與打擊人口販運的機構有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管理辦公室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一些被販賣到國內其他地方的受害者獲得幫助,並被送回家鄉。
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向省和地方公安部門提供資金,安置受害者並把受害者送回家鄉。
由政府撥款的婦聯辦事處向一些受害婦女提供有關法律權利的諮詢,包括對人口販子採取法律行動的各項選擇。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幫助受害婦女獲得醫護和心理治療。
西藏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和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藏族自治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國務院在報告中使用這些名稱。保護和發展西藏獨特的宗教、文化、語言傳統以及保護西藏人民基本人權的情況,繼續令人關注。
尊重人格
中國政府在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記錄仍然很差,儘管繼續有一些積極的動向。政府允許達賴喇嘛的代表再次訪問中國,並在某種程度上放寬了對新聞記者和外國官員前往西藏的限制。政府控制所有藏族地區的信息,並且嚴格控制外人前往西藏自治區,因此很難準確斷定那裡踐踏人權的程度。當局繼續嚴重侵犯人權,包括對和平表達政治和宗教觀點的藏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處以死刑、施行酷刑、任意逮捕、不經公開審判而羈押和長期監禁。1989年以來,至少有41名藏族政治囚犯因在押期間受到極度虐待而死亡;其中至少20名囚犯曾被監禁在拉薩西藏自治區監獄(又稱扎布奇監獄)。
儘管對西藏普通教徒的壓制與前些年相比有所減輕,但總體而言,對西藏宗教自由的壓制依然嚴重。一般來說,西藏自治區以外藏族地區受到的限制要少一些。
被指控從事政治活動的人士在這一年當中不斷受到騷擾。據報告,一些被控從事政治活動的尼姑和僧侶遭到監禁和虐待。在敏感的紀念日和節日期間,有些地區進一步加強了保安措施,有些活動,包括慶祝某些宗教節日的活動,因被視為表達不同政見的手段而遭到壓制。有報告說,在一些藏族地區,發生了小規模的政治抗議活動。
1月26日,藏人洛讓鄧珠(Lobsang Dondrup)因被指控參與2002年在四川省發生的一系列爆炸事件而遭到處決。受到同樣指控的佛師丹增德勒(Tenzin Deleg)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他們兩人的審判被以"國家機密"為由不予公開,他們也未能享有正當司法程序,包括沒有得到充分的律師代表。
洛讓鄧珠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他的上訴的當天就被處以死刑,而國家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像對外國官員所承諾的那樣複審此案,這些引起國際社會的嚴重關注。3月份,有報告說,兩名藏人因向外國人提供導致洛讓鄧珠和丹增德勒被判死刑的四川省2002年爆炸案的調查情況而被捕。據報告,與丹增德勒一起被捕的四個人於4月獲釋。據一些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另有二人,次仁鄧珠(Tsering Dondrub)和扎西彭措(Tashi Phuntsog)7月獲釋,但有關官員否認曾經放人。年底時,他們仍然下落不明。
1月,僧侶格桑頓珠(Kalsang Dondrub)和阿旺頓珠(Ngawang Dondrub)因進行非暴力政治活動被冠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在青海省被判刑。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Tibeta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報告,4月11日,甘肅省甘南州扎西奇拉卜楞寺(Labrang Tashikyil Monastery)的兩名僧侶貢覺曲培(Kunchok Choephel Labrang)和晉美江珠(Jigme Jamtruk)因持有刊載達賴喇嘛講話的小冊子而被捕。據報告,晉美江珠在被扣押13天后交保釋放;截至年底,貢覺曲培仍然下落不明。6月27日,拉薩政協委員益西嘉措(Yeshi Gyatso)和西藏大學學生達瓦扎西(Dawa Tashi)被以"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和違反憲法"的指控逮捕。政府官員說,達瓦扎西"作了坦白交代",因而獲釋。益西嘉措被判處6年徒刑,但11月在惡劣的健康狀況下獲釋。
8月,政府宣佈,1980年代因參加哲蚌寺(Drepung Monastery)一個藏獨組織而被監禁在西藏自治區監獄的兩名僧侶強培祥確(Jamphel Jangchub)和阿旺韋澤(Ngawang Oezer)分別獲三年和兩年減刑。
8月29日,五名僧侶和一位未知姓名的平民畫師因被指控從事分離主義活動而分別被判處1至12年徒刑,他們的"分離"活動包括畫藏旗、擁有達賴喇嘛的肖像和散發呼籲西藏獨立的材料。這五名僧侶都來自四川省阿壩州康瑪寺(Khangmar Monastery),他們是索巴(Zoepa)、措平(Tsogphel)、夏饒達傑(夏達)Sherab Dargye(Sherdar)、韋澤(Oezer)和明秋(Migyur)。
10月2日,尼措寺(Nyatso)僧侶尼瑪扎巴(Nyima Dragpa)在被押期間去世,據說是遭毒打受傷而死。
年底時仍有很多政治犯在押,包括因政治罪服長期徒刑的藏族尼姑平措尼珠(Phuntsog Nyidrol)、因領導抗議活動於1999年被捕的四川省甘孜縣佛師索南彭措(Sonam Phuntsog)、 在2002年被判"從事間諜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拉薩孤兒院主辦人晉美丹增(Jigme Tenzin)和尼瑪曲忠(Nyima Choedron)、以及2002年10月在四川省甘孜市被關押的與海外佛教徒贊助的達賴喇嘛長壽儀式有關的大約10人。另有兩名尼姑強久卓瑪(Jangchub Drolma)和確珠卓瑪(Chogdrub Drolma)年底時仍去向不明。先前,曾有消息證實她們被監禁在扎布奇監獄。
因透露挑選斑禪喇嘛消息被監禁6年半之久的恰扎活佛(Chadrel Rinpoche)於2002年1月被釋放。據報告,他仍被軟禁在拉薩附近。
由於沒有單獨同囚犯接觸或探訪監獄的機會,因此難以確定藏族政治犯的確切人數和評估他們遭受虐待的廣度和程度。據西藏信息網(Tibet Information Network)估計,大約有150名藏人因政治原因被監禁,其中75%是僧侶和尼姑。大約有60名政治犯是由於現已被廢止的反革命罪而在拉薩西藏自治區監獄服刑。西藏信息網的分析表明,大多數藏族政治犯被囚禁在拉薩和川西地區的監獄裡。雖然西藏自治區內的政治囚犯人數在1996年的最高峰以後有所下降,但從1999年以來,四川省某些地區,特別是在甘孜自治州,政治囚犯人數上增。
有可信的報告說,囚犯繼續受到虐待。例如,據報告,5月從尼泊爾遣返回中國的藏人遭到酷刑,包括電擊、挨凍和毒打,並被強制從事沉重的體力勞動。
他們的家屬也被要挾要為親人獲釋而行賄。囚犯定期參加"政治調查"會,如被認為對國家不忠,就會受到懲處。
西藏自治區監獄中不悔過的政治犯被關入"禁閉間"半年至一年,為的是"使他們低頭"。
與在中國其他地區一樣,被拘押或監禁的藏人享有的法律保障既不健全,也沒有得到充份落實。
多數法官只有極少或完全沒有法律專業背景。
當局正在通過提供更多的法律教育機會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稱,自2001年西藏第一所法律服務中心開辦以來,已有149起案件──包括101起刑事案──的涉案人,從該中心得到法律幫助。但是,對多數被指控犯政治罪的被告,審判草率,而且,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則審判不予公開。按照中國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分裂國家"這樣的罪行每條罪狀最長可判15年徒刑,總刑期最長不超過20年。
這類案件主要涉及被認為是支持西藏獨立的活動,而這些活動即使是非暴力的,也可被定為非法,並且被判重刑。
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藏人,如同其他少數民族一樣,比漢人生育更多的子女。城市藏族居民,包括共產黨員在內,一般可生兩胎。政策鼓勵農村地區的藏人限生三胎,但並不作硬性規定。上述規定並未得到嚴格執行。
政府對外國人前往西藏自治區實施管理,要求旅行者必須購買政府指定的旅行社旅所安排的旅行路線才可入藏,而進入自治區內的某些地區還需事先獲得許可。官方訪問受到嚴密監視,代表團成員極少有機會在未經地方當局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與當地人會晤。
外國人和外國非政府組織人員的旅行受到嚴密監視,不過一些外國非政府組織說,對他們的旅行限制比前些年有所減少。
一些藏人仍然報告說,他們難以得到護照,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在敏感的紀念日和活動期間,政府對藏人的行動也實行限制,並加強對邊境地區的控制。有報告說,從尼泊爾返回西藏的人,特別是僧侶,受到任意拘押。拘押時間一般長達數月,而且在多數情況下,沒有提出正式指控。
5月31日,中國政府成功地迫使尼泊爾政府將包括幾名少年在內的18名藏人遣返中國,這些藏人顯然是希望通過尼泊爾前往印度。與正規做法相反,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駐加德滿都辦事處此次未被允許會見這些藏人。這18名藏人被強迫上了汽車,送回中國境內。他們返回中國後,先被拘押在一個邊防站,後又被關押在日喀則的一所監獄裡。據非政府組織報告,其中多達七人至少被關押到11月。據報告,他們在押期間遭受酷刑,其中僧侶遭到比其他人更多的毒打。多數人還受到行賄要挾。中國官員說,有14人在被遣返中國後不久即獲得釋放。有關官員說,有二人留在邊防站接受治療,另有二人涉嫌有犯罪行為被拘押了一段時間,但沒有對任何人提出刑事起訴,官員並且說,到年底時,所有人已全部釋放。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年底時,約有400至500名在邊境交界處被捕的藏人被拘押在設於日喀則的"西藏新收容所"監獄。
據報告,在一些監獄、拘留所、勞教所和使用囚犯的工地有強迫勞動現象。按照中國法律,可要求犯人每天勞動長達12小時,每兩個星期休息一天。但是,這些規定往往沒有得到執行。在很多場所,囚犯若完成或超額完成勞動定額,可以得到一些報酬或獲得減刑。有報告說,在拉薩西藏自治區監獄,男囚犯在菜地或工廠勞動。女囚犯打掃廁所,也參加縫紉、清潔、紡織和分揀用來編織地毯和羊毛衫的羊毛。
香港
香港
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
香港具備完善的各類機制支持法治和活躍的公民社會。《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總法,於1990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基本法》保障各項基本權利,並提出在香港主權自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國10年後逐步實現普選制和進一步民主化。香港行政長官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選舉委員會部份成員經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其餘成員被任命。
行政長官負責領導由他任命的主要政府官員。立法會(立法機構)的權限受到《基本法》的極大限制。立法會由24名份區直選議員、30名功能(行業)團體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和6名由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必須分別經分區直選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過半數通過。立法會議員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開支、政治結構、政府運作或政府政策的立法議案。根據法律和傳統,司法機構具有獨立性。《基本法》規定香港最高法院有終審權。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對《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
警察部門管理良好,在香港文官當局的穩固控制下維護公共秩序。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IPCC)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社會人士組成,對一個負責調查公眾投訴警方案件的部門進行工作監察和複檢。1997年一支4,000人組成的中國軍隊被派往香港接替英國衛戍部隊。這支部隊保持低姿態,沒有執行或干預警方職能。
香港屬自由市場經濟,是一個國際貿易、運輸和金融中心,也是對中國進行貿易和投資的主要門戶。六年來香港經濟受到通貨緊縮的影響。儘管爆發了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但香港經濟自5月以來出現回升,按國內生產總值(GDP)計算,年增長率約達2.25%。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約為24,000美元。總人口約680萬。
香港政府總體上尊重居民的人權,有關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通常可為處理侵權個案提供有效手段。
在香港主權轉移前後都存在的人權問題包括:居民更換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機構影響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對婦女施暴和歧視;對少數民族的歧視;
勞工有組織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限制;
以強迫勞動和強迫賣淫為目的進行的人口販運。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但仍可在香港合法登記,法輪功學員仍能繼續開展活動。9月,香港政府撤回了根據《基本法》第23條提出的國家安全立法草案。此前曾爆發一系列大規模抗議活動,其中包括大約50萬人在7月1日舉行的遊行。與此同時,當地還就這類立法對公民自由和基本自由的影響展開了激烈的公開辯論。《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政府起草並實施有關法律,禁止任何顛覆政府、分裂國家、叛國、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本年度,公眾要求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選舉實行普選的呼聲增強。
香港政府為此宣佈在年底前公佈公開諮詢的時間表。香港政府計劃儘早在2004年和2005年開始進行諮詢,隨後在2006年頒佈必要的立法。但在徵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意見後,香港政府沒有在年底公佈公開諮詢的時間表。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本年度上半年發生三起監獄囚犯死亡案,經查屬自殺。對2001年一名被警方關押人員死亡案進行的調查以死因不明結案。
(2) 失蹤
沒有有關出於政治動機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3)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警察使用酷刑,也禁止警察採取其他侵權行為。
本年度出現指控警察採取襲擊行為的事例。法律規定對違反有關禁令的人予以懲處。懲戒可採取從警告到開除等方式。刑事訴訟可能與懲戒程序分開進行。
對過度使用武力提出的指控需由投訴警察科(CAPO)進行調查。
投訴警察科的工作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進行監察和複檢,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社會人士組成。
本年度共有42,051人次被拘捕,投訴警察科收到427宗有關警察侵犯在押人員的投訴和267宗有關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員的投訴。對427宗警察侵犯在押人員的投訴,196宗已調查完畢並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審核通過,但沒有一宗可證明屬實。其中126宗撤回投訴,54宗被定為"無法追查",13宗被定為虛假不確,3宗被定為"無法證實"。到本年度底,其餘231宗尚未得出調查結果。對267宗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員的投訴,141宗已調查完畢並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審核通過,但沒有一宗可證明屬實。其中86宗撤回投訴,33宗被定為"無法追查",1宗被定為"並無過錯",8宗被定為虛假不確,13宗被定為"無法證實"。到本年度底,其餘126宗尚未得出調查結果。本年度底,針對人們對警方負責調查警察不法行為表示的關注,香港政府著手起草一項立法,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提供法定基礎,使該委員會能建立自己的秘書處,獲得經費僱用正式工作人員併發起調查。
2001年,6名被控在審訊期間侮辱一名電視攝影師的警員在區域法院被判無罪。
對此案進行的警方內部紀律查究已於本年度完成。所有涉案警員都受到書面訓戒,有關資料列入各自的服務記錄;
其中一名高級督察被裁定有違紀行為並接受警訓。
監獄條件總的說來達到國際標準。男性和女性被分別監禁,少年犯和成年囚犯被分別監禁,在押候審人員和已被判罪的犯人被分別監禁。本年度上半年,香港24所懲教院所的平均收容率為107%。擠迫現象在高度戒備的監獄最為嚴重,平均收容率達126%。香港政府通過改建現有設施增收犯人,重新調整在押人員的分佈,繼續努力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此外,入境事務處在屯門區興建的羈留中心將於2005年完工,預期將新增400個宿位,可不再為關押違反移民法規的人佔用懲教署管理的監獄或拘留設施。
香港政府允許人權觀察人士查看監獄。當地的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監獄,大多數巡視不事先通知。
(4) 任意逮捕、關押或放逐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為防範任意逮捕或關押提供了實質、有效的法律保護,香港政府在總體上遵守這些規定。嫌疑人必須在48小時內受到指控或被釋放。2002年,在定罪前被監禁的平均時間不超過50天。
香港警察部門管理良好,腐敗不構成嚴重問題,警員若受到違紀指控將接受投訴警察科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紀律研訊。
法律不允許強行放逐,政府也不採用強行放逐。
(5) 不給予公正的公開審判
《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香港政府實際上一般尊重這一規定。基於《基本法》有關保留香港普通法慣例的規定,司法部門總體上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規定,各法院可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法院還可對《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責任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但在就這些問題做出不可上訴的最後裁決前,必須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的解釋。《基本法》規定,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法院在援引這些條款時"應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做出的裁決不受影響。人大解釋條款的工作機構是《基本法》委員會,由6名中國大陸委員和6名香港委員組成。香港委員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名。
人權團體和律師組織長期以來一直擔心這個限制終審法院終審權的程序可能被用於限制司法獨立或降低法院的權威。
在引起爭議的1999年居留權案中(有關特定群體在香港居留的權利),香港政府在終審法院敗訴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案涉及的有關《基本法》條款重新進行解釋。
這使人們對香港司法的獨立性和最高權威產生了疑問。在這個有爭議的事件平息後,香港政府表示只打算在罕見的、特殊的情況下采取求助於人大解釋機制的做法。自1999年這個事件發生以來,一直沒有出現過類似情況。
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司法機關。各級法官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負責對所推薦的人選進行任命,但須徵得立法會同意。
推薦程序要求由民間法律界人士提名的委員會成員對推薦人選有實際否決權。根據《基本法》,外國人可以在香港法院任職,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區擁有居留權。2002年,香港法官中有大約40%來自在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有居留權的人士。法官在未達退休年齡前享有終身制(根據任命日期而定,退休年齡為60或65歲)。
終審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再下一級的司法機關包括區域法院(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裁判法院(審理多種刑事犯罪案)、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
法律規定了公正、公開審理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制總體上維護了這一權利。除裁判法院一級的審判,其他庭審都採取陪審團制度,司法體制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
根據起訴腐敗行為的規定,有關方面對官員腐敗案實行有罪推定原則。《防止賄賂條例》規定,任何現任或前任官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其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錢財,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犯罪。法庭一直維持這種做法。
《基本法》規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使用英文為正式語言。
由於歷史原因和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幾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審理。近幾年香港政府建立了雙語司法體制。
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局精通中文的職員人數,並擴大使用雙語檢控文件和公訴書。所有法律都採用雙語,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在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使用何種語言,由法官、證人、當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各自決定。
一些人權組織指責香港政府沒有積極保護在中國大陸被逮捕和監禁的香港居民的權益。香港有關當局聲明,沒有任何協議允許他們與在中國大陸被逮捕或被扣押的香港居民接觸,甚至無法與已被定罪者接觸。根據於2000年簽定並自2001年起生效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安機構須相互通報有關對方居民受到某些類型的關押的情況。據某人權組織說,香港政府並未設法瞭解在2001年以前被定罪且仍在大陸服刑的香港居民的情況。到本年度底,估計有500到1,000名香港居民被關押在中國大陸,其中包括徐澤榮這樣的政治犯。徐澤榮是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南方的高等院校任教,於2002年因"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
他被指控向香港某人提供有關朝鮮戰爭的機密參考資料。
沒有關於政治犯的報告。
(6)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遵守這些規定。有關機構根據《電訊條例》和《郵政署條例》採取截取通訊的措施。
搭線竊聽必須得到政府高層對截取行動的授權,但不需要法院簽發的授權令。
香港政府沒有透露行政長官為授權竊聽電話和截取私人郵件行使職權的頻繁程度。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成立的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O)承擔防止濫用和披露醫療和信用記錄等資料的責任。《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還規定,未經當事人或專員同意不得對個人資料進行核查,但為打擊社會福利舞弊行為和偷稅漏稅,有些政府機構得到豁免。有些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在其他情況下,蒙受損失者可通過民事訴訟索賠。
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認為違反條例的行為可能繼續或再次發生,則可發出執行通知,責成採取糾正措施。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對1,111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的投訴進行了調查,對1,016宗投訴的調查已完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明其中34宗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沒有提出檢控。153宗投訴因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有違私隱條例的情況。557宗在接受初步查詢後得到解決或被駁回。其餘272宗因在調查期間無法與投訴人聯絡或投訴人撤回投訴,已中止調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適用於在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到本年度底,香港政府仍在考慮該條例是否應適用於中國政府機構。考慮到涉及香港安全、防衛及國際關係方面的問題,以及為防止犯罪事件和對有關案件進行偵查和起訴的需要,香港政府得到某種豁免,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構提供個人資料。2002年,香港政府發出私隱實務守則的草擬本,要求限制僱主在工作場所秘密安裝攝像機和對電子郵件和電話進行監察的活動。到本年度底,這個草擬本尚未得到通過。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
(1)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些權利。範圍廣泛的各類觀點和話題見諸報端,其中有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文論。香港記者協會(HKJA)於6月發佈的年度報告明確表示,某些記者和新聞媒體進行一定程度的自我審查,主要見諸於涉及大陸的有關報導。總的說來,新聞媒體為捍衛公眾自由始終敢於直言。《電訊條例》賦予政府範圍廣泛的權力,在"為公眾利益起見而有此需要"的任何時候禁止發佈訊息,從而可能對某些方面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施加限制。
但實際上政府從未援引這項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政府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2002年,香港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就有關立法的指導原則提出建議。這項引起爭議的立法草案於2月被提交到立法會後,香港政府建議進行一系列修正,以解除新聞媒體和法律團體等社會各界對這項立法可能限制基本權利和自由表示的疑慮。特別令人們關注的是,有關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和顛覆罪可不分國籍和合法居住地一概適用於永久居民的建議;
有關對從屬於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取締的大陸政治組織的社團實行禁制的建議;有關擴大緊急情況下警察權力的建議;"非法洩露"國家機密條款涵蓋範圍新的不確定性,以及其他被視為可能限制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建議。
反對這項立法草案的人士舉行了一系列示威活動,包括大約50萬人在7月1日舉行遊行,對香港政府處理有關立法建議的方式表示抗議。
由於爆發了抗議活動,香港政府於7月無限期延遲對這項立法草案的二讀程序。9月,香港政府從立法會撤回這項立法草案,至本年度底仍未宣佈重新向立法會提交立法草案的時間表。
3月,在2002年一次遊行活動中焚燒國旗的一名政治活動人士被判處3個月監禁,緩期執行。
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次以焚燒國旗為由處罰香港居民。自主權轉移以來,其他人也曾因塗汙或毀壞國旗區旗被判有罪,但沒有人被判處監禁或緩刑。
個人可以公開或不公開地批評政府,不受到報復。不少人自由地與新聞媒體交談,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自己的觀點。人們對政治話題進行的辯論氣氛活躍,大眾媒體、公眾論壇和政治團體發表大量不同意見,其中包括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國政府的報導和觀點,以及知名中國異議人士和主張獨立的臺灣活動人士的言論。
但政制事務局局長曾對兩名立法會議員到臺灣參加主張臺灣獨立的研討會一事發表評論,認為立法會成員在海外的言論應反映香港的主流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