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论和出版自由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当局在实务上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新闻界自由、活跃、有生气。批评人士指称,依赖政府控制的银行提供广告收入和贷款,使某些媒体不敢批评当局。当局否认利用贷款或广告收入操纵媒体。
五月,大量发行的《苹果日报》引述一名前记者的话,说当局至少付钱给两家主要报社,要他们在马英九总统就职周年前刊登赞扬当局政绩的文章。《苹果日报》还指称,内政部不希望报社将文章标示成付费广告。对此,新闻局的回应是重申当局反对将广告包装成新闻报导,以宣导政策。一些观察家也报告说,在媒体营收因金融危机而下滑的状况下,由当局和私营企业付费在地方出版刊物和电子媒体安插的报导也有大幅增加的趋势。
一月,3,000名民众聚集在立法院外,对于台湾公共广播电视集团的营运据称有政治干预一事进行抗议。公共广播电视集团旗下包括公共电视台,主要是由当局提供经费。
这一年期间,多个非政府组织也注意到新闻自由的恶化,举出抗议者试图干预并攻击记者的例证。新闻局局长回应,当局绝对没有干预新闻自由。
七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媒体在台湾派驻了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员据报也要求在台湾设立常设办公室。
网际网路自由
官方对连线网际网路没有限制,个人与团体可以透过网际网路,包括电子邮件,和平地表达意见。根据国际通信联盟2008年的数据显示,台湾有65.7%的人口使用网际网路。
有数个非政府组织报告指称,执法官员监看网路聊天室和电子布告栏,并利用网际网路网址来辨别和起诉应为张贴性暗示讯息负责的成人。批评人士指称,旨在保护儿童免于受到性犯罪者之害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被用来处罚有自主权的成人之间,受宪法保障的自由言论。在反对如此引用《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的人士要求下,大法官会议审议了这个问题,并做出同意执法官员行动的裁定。
大法官会议指出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维护重要的公共利益,就本案而言,就是「吓阻和消除儿童或少年成为性交易对象的案例」,言论自由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
学术自由与文化活动
对学术自由没有任何限制。
在九月举行的高雄电影节中,据报在高雄市政府的强力要求下,重新安排了一部关于热比娅‧卡德尔的纪录片的放映时间,让片子在正式影展开始前放映。
据报市府官员是为了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高雄市的观光产业进行报复,但是在接收到来自民主进步党的压力后,这部影片又重回影展的播映时程表上,并在全台湾许多不同的场合进行放映。
(2)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
反对党立法委员及人权非政府组织声称,《集会游行法》违宪地限制自由言论与集会,并呼吁修正或废除此法。
他们声称此法不公平地让较小的组织处于弱势,而且是选择性的执法。「台湾人权促进会」和十多个其他民间团体组成了一个联盟,主张解除街头示威抗议限制及取消向警方提出游行示威许可的规定。五月,当局起诉了两名据称为2008「野草莓」学生运动组织者的教授,罪名是未取得许可,违反《集会游行法》。
在前七个月当中,有26个人因为18项据称为违反《集会游行法》的行为而接受调查(通常是未取得许可或未遵守警方驱散的命令);在五件案件中有六个人被起诉。在这七个月期间,三个人被定罪,全都被判处两个月以下的劳役。
结社自由
法律定有结社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
(3) 宗教自由
宪法定有宗教自由,当局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项权利。
社会侵害与歧视
没有针对个人宗教信仰或崇拜的社会滥用或歧视的报告,也没有反犹太行动的报告。犹太教人口约有200人。
详细讨论,请参阅《200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网址 www.state.gov/g/drl/rls/irf。
(4)迁移自由、内部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及无国籍者
宪法定有在台湾境内迁移、出国旅行、移居海外和自海外回国等自由,政府一般在实务上尊重这些权利。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访者必须有赞助单位的邀请函,并须取得大陆事务委员会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观光客必须参加团体,住在指定的旅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行团必须由台湾的旅行社伴随,旅行社须付保证金100万元新台币(30,800美元),才能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团。若任何团员涉及法律问题或据报失踪,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可能被没收。旅行团的行程若有变动,必须事先向观光局报备。
法律没有强迫流亡的规定,实际上也没有施行。
在2000年以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公民若四年内未返回台湾,将丧失公民身份。
他们可透过亲戚或法律代表申请恢复公民身份。恢复公民身份的申请案一般均获得通过,没有申请案被拒的报告。
保护难民
因为国际地位的关系,台湾无法参加联合国1951年有关难民身分的公约或1967年议定书中的一方;台湾法律未规定给予庇护或难民身份。
所有非法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必须遣返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至年底,有九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在台湾寻求第三国庇护。
这一整年中,当局陆续遣返非法移民回其原国家。据内政部统计,遣返大陆的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总人数减少,由2007年的595人减为至2008年的365人。在前八个月当中,有200名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遭到遣返。
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遭拘留的时间有所减少。该年中,平均拘留时间为71天。截至8月31日,有48名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在等候遣返;有782名非法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包括494名女性和288名男性)在等候遣返;他们的平均等候时间为37.7天。
1月1日时,一群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西藏人,结束了24天为寻求台湾合法身分的静坐。这群西藏人自2002年起,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入境台湾,超过他们临时签证可停留的时间仍滞留在台。立法院通过了《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允许签证逾期滞留在台的西藏人申请居留证。截至11月,78名西藏人已获发居留证,40名已获得工作许可。
无国籍者
立法院在1月23日通过了《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给予400多个1949年中国内战结束后留在缅甸和泰国的前国民党军人的后裔居留权。内政部在6月10日颁布了一套措施,来监管这些后裔的居留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