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台湾部分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Chapter 12,112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存权

没有关于当局任意或非法杀害人命的报告。

(2) 失踪

没有因政治原因导致人员失踪的报告。

(3) 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宪法规定不得对遭控诉者使用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也没有当局使用这些手段的报告。

监狱与拘留中心状况

监狱状况总的来说符合国际标准,当局允许独立人权观察员访视监狱。至九月为止,监狱容纳的成年人犯总计有54,782名,其中50,353名是男性,4429名为女性;未成年人犯则不到1,000名。到九月为止,监狱达到原设计容量的115.9%。

(4) 任意逮捕或羁押

宪法禁止任意逮捕和羁押,当局总的来说遵守这些限制。

警方及安全机构角色

内政部警政署对所有警察单位具行政管辖权,不过各县市警察局长由县市长指派。

县市长负责维持其管辖地区的秩序和评定警察局长的绩效。

警察贪污案虽然不多,但依旧是问题。

警政署并未保留警察贪污案例的统计数字。三月,台北县刑事警察局的一名员警因侵占窃嫌赃物而被以贪污罪起诉。2008年11月,数名台北县员警因收受卡拉OK、赌博性电玩和砂石业者的贿赂而遭到起诉,检察官对涉案员警最高求处14年徒刑;直至年底,本案仍在审理中。12月,板桥地方法院将五名收受台北县与桃园县赌场业者贿赂的员警定罪,判处12年到20年不等的监禁徒刑。

检察官与监察院负责调查对警察不法行为的指控。警政署也有督察长及一个内部事务单位,负责调查对警方行为不当的指控。涉嫌贪渎的警察与高阶警官被起诉,若定罪则遭到惩罚。

逮捕与羁押

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跑,或情况紧急,否则法律规定必须有逮捕状或传票,始可羁押或进行侦讯。被起诉者经法院裁定可以交保释放。法律规定,检察官逮捕嫌犯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法院声请继续羁押的许可。一般来说,当局遵守这些程序,法庭审理通常在起诉后三个月内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官可以向法院声请准许「审前」羁押未起诉的嫌犯,最长两个月,并得再延长一次两个月。

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对审前羁押做出限制,以加强对被告权利的保护。在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怀疑嫌犯有可能逃亡或与其他嫌犯或证人串供,或者篡改淹灭具体证据,即可声请审前羁押。十月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裁定,被告不应单以可能的刑期而遭到羁押。

前总统陈水扁在他多项贪污罪名被定罪前,大约被羁约了十个月,中间仅有短暂的中断(见第四节)。地方法院在解释他的羁押时,表示是因为担心陈水扁可能与证人串供、窜改证据,并有逃亡之虞。他的起诉前羁押时间为一个月。

鼓吹人权者抱怨,嫌犯在侦讯期间不必一定有辩护律师在场,因此法律未提供足够保护。司法院与警政署延长了一个试办计划,就是在警方初步侦讯期间,为符合资格的贫穷嫌犯,即心智残障或被控罪名可处三年以上徒刑者,提供法律辩护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招募的律师,分别任职于服务23个县市警察局的21个分会。50个警察分局,占全台158个分局的三分之一,已经在实施这个试办计划。人权律师表示,法院虽必须在起诉后指定辩护人,可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定,律师在警方初步侦讯时,可以怎么做来保护贫穷刑事嫌犯的权利。试办计划目前有一些成果,不过有些团体认为,警方需要更多在职训练,警方设施应该加以改进,好在他们初步侦讯嫌犯时,容得下律师在场。全台5,000名律师中,有超过半数都参加了这个计划。

一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发布了一条解释,宣布自5月1号起,监狱当局不得再对辩护律师与其客户的讨论加以录音或监视,也不得将讨论内容交给检察官。

(5) 不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宪法定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当局总的来说,在实务上尊重司法独立。

虽然当局为消除腐败与降低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有一些残存的问题。这一年期间,司法改革的支持者敦促更高的公众问责度,对人事制度进行改革,以及其他的程序改革。有些政治评论家与学者也公开质疑,一些受理高瞩目度与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与检察官的公正性。

前总统陈水扁和他的妻子在2008年被以贪污罪嫌起诉的案子,在9月11日被判有罪,并处以终身监禁;陈水扁已对此判决提起上诉。扁案的审理也提高了对一些问题的审视,例如起诉前与审前羁押、检方泄漏资讯等检方的不当行为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十月,大法官会议判定台北地方法院在扁案的司法程序合宪。

司法院是政治体制中并行的五院之一,并包含由15位成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法律和命令。司法院的下属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现役军人受军法体系管辖,这个体系提供与平民刑事法庭相同的保护。

军事审判法规定军事检察官与法官不得隶属于相同的指挥部。

审判程序

宪法规定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体系一般而言执行这项权利。案件由法官而非陪审团裁决;所有法官都由司法院任命,并对司法院负责。

通常涉案各方和证人是由一位法官而非辩护律师或检察官加以讯问。审理公开进行,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案情可能敏感以致引来群众的案件,旁听可能就需要获得法院许可。被告是否可取得检方持有的证据,由主审法官依个案裁定。所有被告在证明有罪前,均被推定为无罪,并有权请律师辩护,刑事程序方面的权利无限制地适用于每个人。

法律规定,不得强迫嫌犯作证,被告供词也不得做为定罪的唯一证据。

凡被定罪者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判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还可再向更上一级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自动审议无期徒刑和死刑判决。

允许以共犯供词做为将被告定罪的唯一证据是违宪的。

政治犯及被羁押者

没有关于政治犯或被羁押者的报告。

民事司法程序与救济措施

民事案件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处理。对于被指控的非法行为,包括违反人权案,除司法救济外,还可请求行政救济。

(6) 任意干涉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宪法禁止这类行动,当局在实务上一般来说尊重这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