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总的来说政府的实际做法尊重这些权利。
当地法律也保护居民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请愿的权利。
澳门新闻印刷媒体包括8种中文报纸、3种葡萄牙文日报、一种葡萄牙文周报和6种中文周报。澳门有3个电视网。澳门广播电台用葡萄牙语和华语(粤语和普通话)广播。香港报纸和外国报刊在澳门公开发行。
以中文为主的主流报纸采取同情中国官方立场的编辑方针,某些葡萄牙文的报刊则发表文章批评中国大陆对西藏和法轮功等问题的政策。
以主张民主的立法院议员为首的非政府组织,"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Union for Democracy Development Macau,UDDM)指责主流报纸对自由派和民主派的声音没有给予同等注意。至少3家有影响的日报和一家在澳门发售的香港主要日报对民主派的活动进行广泛的报导。
澳门主权移交中国没有使新闻自由受到公开的或明显的限制。报刊杂志经常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舆论栏目往往直接批评政府官员。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危害国家安全的上述性质的联系。2002年,澳门政府宣布正起草关于国家安全的第23条立法,准备在征询公众意见后提交立法会。11月,行政长官表示,本届政府在2006年下一任行政长官任期开始前不会提出第23条立法。"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表示,实施第23条的这些法律及其他规定一旦颁布执行,基本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人们对《刑法典》没有对这类罪行规定的具体刑罚表示特别关注。
一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门主权转移后失效,导致法律真空。
政府没有对因特网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政府没有限制学术自由。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项权利。根据地方法律,意图在公共场所举行和平集会或示威的个人和组织必须至少提前三天但最多提前两星期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的市政局主席,但是举行这样的活动不需要事前获得准许。
地方法律还规定对非法阻止或试图阻止自由行使集会权的政府官员和干预集会或示威的反示威者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项权利。法律对于成立政治党派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根据《结社权规范》,人们可以成立"政治社团"。澳门有几个这类社团,其中包括以一名议员为首的支持民主的民主新澳门学社。
公民社团和提名委员会都可以为直接或间接选举提出候选人(见第三节)。《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政府还没有制定任何实施第23条的法律 [见第二节(1)]。
法轮功学员仍可以继续在公园进行练功和请愿活动。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开传教以及举行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规定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权、宗教巡行权和宗教教育的自由。
总的来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没有官方指定信奉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要求宗教组织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处理。没有关于登记程序发生歧视的报导。
法轮功(一个自称不属宗教的精神运动)学员没有申请登记。
身份证明局没有发布有关法轮功的任何指令。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级官员重申,法轮功学员可继续进行合法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法轮功学员说,警察有时观察他们练功和检查他们的身份证件。
宗教团体可以申请利用电子媒介宣教,可以与海外宗教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传教士可以自由传教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积极开展活动。2002年,有3万多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上学。
天主教会尊教皇为教会领袖。1月,澳门教区主教因对社会发展有贡献获政府颁发的二级勋章。6月,教皇任命的一名新助理主教在澳门教区就任。当地天主教报纸社论认为,此事体现了《基本法》精神,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独立性和尊重宗教自由的例证。
有关详情见《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保障这些权利。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约11万居民持有葡萄牙的欧盟护照。
越来越多的人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可免签证前往许多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
大多数居民还持有可进出大陆的特别通行证。另有一种单独进出香港的往港旅游证。
10月17日,据报导当局禁止至少两名香港活动人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访问期间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发言人拒绝证实此事,仅表示特别行政区"有权不让任何被怀疑意图在这里制造麻烦的人入境。"
法律规定,凡符合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要求者,可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政府实际上保护难民不受强行遣返,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本年度,有一例由出入境事务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官员公署合作处理的难民案件。2002年,特别行政区制订"内部保安纲要法"(Internal Security Legal Framework)。根据"内部保安纲要法",政府如认为任何非居民不宜获准入境,或认为此人对内部安全构成威胁或涉嫌与跨国犯罪行为或恐怖主义有联系,则可拒绝其入境或驱逐出境。1月至7月,319名非法移民被遣返中国大陆,其中76人为男性,243人为女性。同一时期,有逾期不归的4,037人(1,060名男性,3,013名女性)被遣返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