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澳门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没有关于人员被关押期间可疑死亡的报告。本年度末,检察院对2002年一起人员被关押期间死亡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本年度没有关于警察暴行的报导。2002年,两名警察被指控殴打两名试图进入澳门对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访问澳门一事进行报道的香港记者。7月,治安警察局结束对被指控案件的调查,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警方违法。
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截至9月,监狱囚犯人数为886人(包括男女囚犯),其中几乎三分之二来自中国大陆。本年度末,澳门与中国大陆当局仍未就转移囚犯的问题达成协议。女犯人与男犯人分别监禁;青少年犯与成人犯分别监禁;庭审前的犯人与已判刑的犯人分别监禁。
政府允许人权监督组织查看监狱,但本年度无这类查看监狱的活动。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实际上一般遵守有关规定。
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对刑事案进行审理的预审法官有广泛的权限进行取证,做出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批示和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者等。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的押候者移交预审法官审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查看证据。法律规定,案件必须自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庭审。审前准备阶段的关押时间为3至6个月。对于涉及刑期可超过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绝保释。
地方政府控制的治安警察局是一支效率高、纪律好的队伍。廉政公署(the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采取行动制止贪污腐化。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上大体遵守这一规定。根据《基本法》,法院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所有案件有终审权。法院还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务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该案件作出终局(即不可上诉的)判决前,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这些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解释之前须征询人大下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来自特别行政区,5人来自中国大陆。特别行政区的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提名。
基本法第9条规定,除中文外,葡萄牙文也是行政当局及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正式语言。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词需要翻译,但严重缺乏地方双语律师和法官,司法体系的发展因此受到阻碍。截至本年度末,有96名律师已向澳门律师公会登记,在表示有其他语言能力的律师中,9人能说普通话,22人能说粤语。有30人在律师公会登记为见习律师。
政府已为在特别行政区以外接受法律训练的法官建立严格的研究生课程培训项目。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相对缺乏经验(第一所法学院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缺乏训练有素的地方律师对发展和维护司法独立造成严重阻碍。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各级法官,独立委员会则由行政长官任命。《基本法》要求,法官的任用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根据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为或者无力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方可被免职。
除终审法院院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不得在其他地方拥有居留权以外,各级法官可以是外国人。
澳门有四级法院:第一审法院(拥有一般初审管辖权);行政法院(拥有行政争讼初审管辖权);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法律保障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部门一般维护这项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对公众开放,但如公开审判可能对涉案人尊严、公共道德或审判的正常进行等造成巨大危害则除外。如果以上情况不再存在,则必须撤销有关决定,但判决一律公开宣布。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在有关诉讼进行时有权在场,有权选择律师或要求政府出钱雇请律师。1997年的《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某些诉讼行为得排除公开进行,在法庭上宣读证人的陈述可作为证据"。
对有组织犯罪案中的假释和缓刑也有附加的限制。
司法部门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庭审的等候时间为近12个月。本年度,等候时间略有减少。自1991年以来,所有立法都同时用中文和葡萄牙文颁布。在此之前的法律需要译成中文。1976年至1991年间颁布的法律已经被翻译成中文。
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享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自主权。《基本法》规定检察长职责的履行必须不受任何干预。这项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得到尊重。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的来说政府在实际上遵守这些规定。
当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任何干预须得到法官的授权。任何未经当事人同意,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侵犯私人生活、住所、通信或电信联系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