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法律规定了结社权和劳工自行成立并加入组织的权利。职工会必须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登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至少有七人组成。《职工会条例》不要求工会成员必须属于同一行业、产业或职业。政府不阻止也不干预职工会的组建。职工会独立于政党和政府。本年度,新登记的职工会为29个,重新登记的有6个。已登记的职工会总数为689个。截至2002年底,3,054,400名领取薪水和工资的人中有22%以上参加了劳工组织。
《雇佣条例》规定不得采取歧视职工会的行为。
违反有关不得歧视职工会的规定即属犯罪,最多可被处罚款10万港币(折合12,800美元)。
那些认为自己受到这种歧视的雇员有权要求劳资审裁处聆讯。劳资审裁处可裁定雇员复职,但需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
劳资审裁处可裁断给予法定应领取的费用(遣散费等)和赔偿。赔偿最多可达15万港币(折合19,230美元)。
一些劳工活动人士过去曾表示对劳资审裁处倾向于和解,而不是下达裁定感到不满。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41个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香港政府修订了劳工立法并采取了行政执行措施。
《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允许跨行业组成职工会联盟和同盟并允许自由成为海外工会组织的成员,但必须在被接纳为成员一个月内通知劳工处。
(2) 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1997年,主权转移前的立法局通过三项法律,大幅度扩大职工的集体谈判权,保护职工不因参加工会活动被立即解雇,并允许工会活动占用公司的场地和时间。这些新条例本可以使国际劳工组织第87、98和154号公约得到全面实施。然而在1997年,临时立法会在与劳工咨询委员会磋商后取消了《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和《雇佣(修订)条例》,并修订了《职工会(修订)条例》。
这些条例的取消废除了有关保护职工不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立即解雇的新立法;政府则认为,现有法律已为处理因歧视职工会造成的不公平解雇提供充份的保护。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在防止不公平解雇方面缺乏保障表示关注。
1997年的《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取消了有关职工会有权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该条例禁止将职工会经费用于政治目的,规定职工会在向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工会组织提供经费之前需获行政长官的批准,并限制任命企业或产业外人士任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裁缝和木工等一些行业的工资标准根据现有行业规范和惯例通过众议拟定,无法定机制可依。然而集体谈判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
职工会通常没有足够的力量迫使管理阶层进行集体谈判。政府不与公务员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仅"咨询职方"而已。
劳工处的劳资协商促进组加强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及自愿谈判。政府还在9个经济部门分别设立了三方委员会,各委员会都有来自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
允许停工和罢工,但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受到某些限制。尽管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人必须签署的雇用合同通常声明,任意离开工作岗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被立即解雇。本年度,发生一起罢工事件,损失150个工作日(300名雇员举行为时半天的罢工)。
没有出口加工区。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强迫儿童劳动或使儿童沦为抵押劳工,但没有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告。
(4)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雇用儿童规例》禁止任何工业企业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十三、四岁的儿童可以受雇于某些非工业企业,条件是需保证受雇儿童至少受过九年教育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为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劳工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本年度前8个月,劳工处进行了103,079次检查,发现6宗违反《雇用儿童规例》的事件,已处罚款为18,000港币(折合2,307美元)。在制造业部门,15至17岁青少年的工作时间仍被限制在早上7点到晚上7点之间,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在工业企业中,所有18岁以下的人都不得超时工作。危险行业不得雇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除对外籍家庭佣工外,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少数行业有统一的工资构架,但工资标准通常由雇主和雇员达成的个人协议确定,并取决于供求情况。有些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种津贴、免费医疗和无偿交通补贴。
平均工资通常能让雇员及其家人过上衣食无虞的生活。双职工家庭很常见。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在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每周带薪休假日、休息时间和强制性超时工作方面缺乏适当的规定表示关注。截至年底,政府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制定这类规章。
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约为每月3,270港币(折合419美元)。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8小时,但许多家庭佣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
有关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雇主除发给基本工资外,还应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宿、雇员补偿保险、旅行津贴及食品或食品津贴,所有这些应足以提供正常的生活水准。但外籍家庭佣工如被解雇,则被递解出境。据可靠报告,外籍家庭佣工被迫接受非法的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和不可接受的生活条件。本年度前8个月,有两例外籍家庭佣工成功地就雇主虐待事件上告法庭的案件。在这两个案例中,雇主被判败诉并处以罚款。
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负责促进安全与健康,执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执行政策。
对安全及健康事务的管理以《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及这些条例的35条附属法例为依据。本年度上半年,劳工处对工作场所进行了52,848次检查,发出1,102张传票,罚款总额为13,876,800港币(折合1,779,076美元)。近年来,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在建筑业。本年度前4个月,发生了9,459起工伤事故,其中4,124起被定为工业事故,6起造成人员死亡。《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必须报告雇员在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中受到的任何伤害。
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允许工人可在继续受雇而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脱离危险的工作环境。
(6) 人口贩运
没有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但有关的各种法律和条例允许执法当局采取行动惩处贩运分子。
香港既是贩运卖淫妇女和强迫劳工的中转地,也是目的地。
政府难以在整个非法移民的群体中查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尽管香港政府积极制止人口贩运,香港仍成为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向第三地贩运人口的一个中转地。
试图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贩运人口最常用的方式是使用伪造或非法获得的旅行证件进出机场。本年度前8个月,当局抓获了2,101名持伪造旅行证件的人员。
一些妇女听信可以合法工作的欺骗性承诺来到香港,结果被迫或被强制从事卖淫活动。
据香港大学对被贩运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进行的一项初步调查,1990年至2000年出现39件这类事例。
大批通过非法途径从中国大陆来港的妇女据说在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帮助下从事卖淫。
卖淫不属非法,但有法律禁止一些使卖淫在某些情况下成为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见第5节,妇女)。当局力图采取严格的入境管制,逮捕和起诉非法卖淫者及卖淫组织者等方式打击非香港居民的不法卖淫活动。本年度前8个月,6,296名非居民卖淫者被逮捕,被逮捕的卖淫组织者人数相对较少。大部份人被逮捕后即递解出境,未受到正式指控。《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迫使他人卖淫的个人一经起诉和定罪,可被判处14年徒刑。
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份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可被判处10年徒刑。本年度,119人因受到这类指控被判刑。2002年,56人被判刑。大部份人被判刑后立即服刑。
还有些人被贩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充当劳工,包括担任家庭佣工。继续有消息说,一些外籍家庭佣工,特别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家庭佣工,在海外被招募后来到香港,结果发现她们的工作并不符合她们事先同意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有关家庭佣工的法律。一些招聘机构与雇主串通一气,支付给家庭佣工的工资大大低于最低工资,还向她们收取大量的费用,要求超常进行长时间工作,并在佣工抵港时收走她们的护照。
《入境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等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执法当局能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运。为非法入境者安排进入香港的途径,帮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伪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证件以及帮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这样的证件等行为,都可被法庭判处高额罚款和最长达14年的监禁。
保安局负责为打击贩运移民的工作制定政策并监督负责实施反贩运法规的警察、海关和入境部门。执法官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对待和保护受害者及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其中也包括贩运活动的受害人。
希望诉诸法律程序控告雇主的人能得到法律援助。
帮助调查和起诉贩运分子的人常常能被免于起诉。
社会福利署和当地非政府组织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香港政府不向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
政府的防范措施包括向劳工提供有关他们权利的宣传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以多种语言出版,广泛对外发行。
澳门
澳门位于中国南部沿海地区,面积13平方英里。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由葡萄牙移交中国行政当局(主权转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AR),澳门除防务和外交事务以外享有高度自治。
澳门居民享有基本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3月颁布的特别行政区小宪法)明确规定,澳门将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澳门经济和生活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最初50年保持不变。政府由推选委员会200名成员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为首,推选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筹备委员会由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在分区直接选举中,选民选出立法会27名议员中的10名议员。另10名议员由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其余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
对于立法会议员个人可提出哪些类别的议案存在某些限制。主权转移后,以往实行的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尊重这项规定。
文官政府保持对警务部门的有效控制。严重的有组织暴力犯罪在1999年达到高峰,后受到控制。据警方报告,暴力犯罪明显下降。中国人民解放军(PLA)驻澳门部队由800名军人组成,不介入澳门境内的治安。
澳门属市场经济,除旅游和赌博业外,还依靠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本年度,澳门经济约增长13.4%。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人均产值约为15,355美元。 2002年澳门人口为44.16万。
总体而言,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权,然而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立法会提出立法的能力受到限制,对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以及对劳工和集体谈判权利缺乏保护。
对人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