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澳门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行政长官经200名成员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出,筹备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任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中国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选举产生由27名议员组成的立法会,其中10名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当地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例如雇主利益选举组别,劳工利益选举组别,专业利益选举组别,慈善、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选举组别。另外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2001年进行选举之前,立法会有8名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2名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另7名被委任。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议员人数将在今后的选举中逐渐增加。2005年,直接选举的席位将增加到12个(10个席位由间接选举产生,7个席位被委任)。2009年以后,关于立法会组成的规定如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得到拥有否决权的行政长官的批准,则可能发生变更。《基本法》没有规定进行普选或直接选举立法机构或行政长官。
对于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哪一类立法有一些限制。《基本法》第75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收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
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由10人组成的行政会发挥非正式内阁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会讨论前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
2002年颁布法律规定两个临时市政局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共机构。根据以往的安排,这两个市政局共有直接选举产生的8名委员,负责文化、娱乐和公共卫生事务。按照新的体制,这两个市政局合并为单一的公共机构,即民政总署。民政总署的全体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基本法》规定,"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
立法会的27名议员中有5名为女性(3人通过直选产生,1人通过间接选举产生,1人被委任),其中包括立法会主席。妇女在政府各部门担任一些高级职务。行政法务司司长为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