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Chapter 4775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范围广泛的各种香港和国际人权团体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有关活动一般不受政府限制。

这些团体与地方社区和海外团体的联系不受限制。

政府官员总体上愿意接受并尊重他们的意见。

对大陆持批评意见的知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自由活动,并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权。但海外异议人士进入香港有时遇到困难。此外,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原定8月访问香港和中国大陆,后因中国政府对该委员会表示这次访问香港的时间过于敏感,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推迟了这次访问。12月,中国政府对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为访问香港和中国大陆进行的另一次安排表示,该委员会不可在香港举行正式会见。这次访问也被推迟。

《基本法》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

香港根据这些公约提交的报告由中国政府在不加修改的情况下转交联合国。

香港政府和当地一些非政府组织曾在几个联合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作证,其中包括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有关的听证会及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都得到新闻媒体广泛公正的报导。

申诉专员公署拥有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的广泛权力,处理公众对行政部门和其他受委任的公共机构采取的行政措施提出的投诉。申诉专员可发布调查报告,报告不透露投诉人的身份。除对公众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外,申诉专员还可以自行发起调查。

申诉专员若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未就其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或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可向行政长官报告。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向立法会提交这样的报告。2001年12月通过的 《申诉专员(修正)条例》规定申诉专员公署与政府系统和程序分开,有助于加强该署的独立性。

该条例授权申诉专员公署自行制定任命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条件,并全权处理自己的财政和行政事务。

申诉专员无权监督警务处、廉政公署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但可以进行调查,处理对警务处和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就不遵守公开信息的法规一事提出的投诉。至于与选举有关的投诉,申诉专员只有权调查对选举事务处提出的投诉,无权调查对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