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政府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了居民更换政府的权利。《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或被委任)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只有26名议员(2004年将为30名)经直接选举产生。除经选举产生的区议会议员外,还有一些属被委任的议员。
由香港提出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基本法》修正案须经行政长官、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和全国人大香港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完全由全国人大掌握。
由大陆提出的修改或解释的程序不甚明确。
香港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由立法会和18个区议会组成两级立法系统,并配备专业化的、独立的公务员队伍。《基本法》规定,2002年和2007年,行政长官由800名当地居民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该委员会包括60名立法会议员,36名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41名香港的全国政协代表,40名宗教团体的代表和623名由大约18万选民(部份系团体投票人,其他为个人投票人)选出的人士。
立法会功能团体的代表也由这部份选民选出。2002年,董建华在没有竞选对手的情况下赢得第二个5年任期。
本年度,许多香港居民敦促香港政府为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议员选举实现普选进行必要的程序改革。面对这种要求,香港政府宣布将在年底前提出公开谘询的时间表。政府计划尽早在2004年和2005年开始谘询,并在2006年颁行必要的立法。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磋商后,到年底仍未公布公开谘询的时间表。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在12月下旬与有关利益团体会晤,发布公开声明并建立一个供公众发表意见的网站,开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公开谘询。
《基本法》允许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但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获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第45条声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此外,《基本法》第68条阐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0年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任期为四年,其中24名议员经分区直接普选产生,30名议员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6名议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民主派候选人赢得分区选举24个席位中的17席(包括在2000年12月补选中赢得的1席),总共赢得22个席位。在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功能组别的覆盖面比1995年立法局中的九大功能组别要窄,使功能组别有投票资格的总人数从1995年的115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18万人。
立法部门影响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很大限制。这些规定要求,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须分别经分区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以多数同意才能最后通过。根据《基本法》的一项条款,立法会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
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方可提出。政府有关"政府政策"的定义非常广泛,以阻止议员个人提出议案,且立法会主席始终维护政府的立场。但立法会代表民意的程度及其敢于直言,使立法会对政府的政策立场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会议(Exco)是行政长官的决策顾问机构。行政会议有11名政治任命的官员,负责11个决策局的工作。行政会议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也属政治任命的官员。这14名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会议还包括两个政党的代表、一名劳工领袖和另外两名民间人士,也由行政长官委任。7月,参加行政会议的自由党代表因在第23条立法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辞去行政会议的职务。自由党的另一名代表于9月加入行政会议。
11月,香港举行了主权转移后的第二次区议会选举,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100万,创参选人数的最高记录。民主派候选人取得重大胜利。香港最大的政党,亲北京的民主建港联盟(DAB)损失惨重,导致民建联主席辞职。选举结束后,要求行政长官不要像过去那样行使职权委任更多的区议员(最多可达102名,区议员总数为529名)的呼声日益高涨。但行政长官仍行使职权委任了102名区议员,达到《区议会条例》所规定的委任数额的上限。根据《区议会条例》,区议会的职能是就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向政府提出意见:(1)地方行政区内居民福利事宜;(2)地方行政区内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3)为进行地区公共工程和举办社区活动而拨给地方行政区的公帑的运用。
《村代表选举条例》于2月通过,要求乡村选出两类村代表。该条例规定,一名原居民(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原住家庭成员)的代表负责处理墓地等与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另一名居民代表则处理一般性事务。7月和8月,香港政府努力平息了原居民对这个条例允许非原住居民参选的不满情绪后,一系列乡村选举顺利举行,72%已登记的乡村选民参加投票。
香港有36名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全国人大任命的一个由955名居民组成的委员会推选产生了香港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
政界人士和人权活动人士批评推选过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尽管争取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但在政府内和参加政界活动的妇女比例与她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相称。女性在60个立法会席位中占11席,各主要政党女性成员的比例为17%至23%不等。立法会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几个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也是女性。女性在全体公务员中占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个高级职位中有2个由女性担任。平等机会委员会指出,各政府谘询机构中只有少数女性。
少数民族人士也担任高级公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