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范围广泛的各类观点和话题见诸报端,其中有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文论。香港记者协会(HKJA)于6月发布的年度报告明确表示,某些记者和新闻媒体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审查,主要见诸于涉及大陆的有关报导。总的说来,新闻媒体为捍卫公众自由始终敢于直言。《电讯条例》赋予政府范围广泛的权力,在"为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的任何时候禁止发布讯息,从而可能对某些方面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施加限制。
但实际上政府从未援引这项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政府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2002年,香港政府发表谘询文件,就有关立法的指导原则提出建议。这项引起争议的立法草案于2月被提交到立法会后,香港政府建议进行一系列修正,以解除新闻媒体和法律团体等社会各界对这项立法可能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表示的疑虑。特别令人们关注的是,有关叛国、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和颠覆罪可不分国籍和合法居住地一概适用于永久居民的建议;
有关对从属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取缔的大陆政治组织的社团实行禁制的建议;有关扩大紧急情况下警察权力的建议;"非法泄露"国家机密条款涵盖范围新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被视为可能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建议。
反对这项立法草案的人士举行了一系列示威活动,包括大约50万人在7月1日举行游行,对香港政府处理有关立法建议的方式表示抗议。
由于爆发了抗议活动,香港政府于7月无限期延迟对这项立法草案的二读程序。9月,香港政府从立法会撤回这项立法草案,至本年度底仍未宣布重新向立法会提交立法草案的时间表。
3月,在2002年一次游行活动中焚烧国旗的一名政治活动人士被判处3个月监禁,缓期执行。
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次以焚烧国旗为由处罚香港居民。自主权转移以来,其他人也曾因涂污或毁坏国旗区旗被判有罪,但没有人被判处监禁或缓刑。
个人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地批评政府,不受到报复。不少人自由地与新闻媒体交谈,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人们对政治话题进行的辩论气氛活跃,大众媒体、公众论坛和政治团体发表大量不同意见,其中包括批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国政府的报导和观点,以及知名中国异议人士和主张独立的台湾活动人士的言论。
但政制事务局局长曾对两名立法会议员到台湾参加主张台湾独立的研讨会一事发表评论,认为立法会成员在海外的言论应反映香港的主流意见。
本年度,各类报刊登载范围广泛的各种观点,包括对台湾、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层变动、共产党的腐败和人权问题的看法。香港有大约15种报纸每日发行,名义上全部归私人所有,但其中4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财务支持和编辑指导(文汇报、大公报、香港商报、中国日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控的各类报纸、数百种期刊、4家商业电视台(无线和有线)及2家商业广播电台的运作基本不受政府控制。
一家商业广播电台顺利办理了广播牌照续期,尽管此前不久这家电台曾收到广播事务管理局就该台的一个节目内容正式发出的警告,因为有些听众认为这个节目对政府官员处理SARS危机一事的斥责过于偏激。这家电台没有对这个警告提出申诉。国际新闻机构能自由运作。
外国新闻记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签证或政府签发的记者证。
中国仍要求一些前往大陆采访的新闻记者申请记者签证,但2002年中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放宽要求,宣布政府将简化签证申请程序。对于来自香港的外国记者,如果他们所属的机构在北京、上海或广东省有办事处的话,则取消必须有接待方的要求。
所有来自香港本地的记者都可以报导大陆新闻,但必须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有几种香港刊物在大陆被禁。销量广泛的"壹传媒"集团属报导通俗新闻的民主派新闻媒体,但不得派记者前往大陆采访。8月,自由亚洲电台的一名记者申请记者签证前往北京采访多边会谈被拒。
尽管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经常报导敏感问题,但专业记者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强调指出,新闻媒体自我审查的问题继续存在。例如,香港记者协会于5月发布报告,指出新城财经台的自我审查问题,因为新城财经台的一位采访主任于2002年被辞退,此前他曾接到指令低调处理有关香港特首、法轮功、民主派活动人士以及拥有新城电台的大企业主李嘉诚的报导。电台负责人说辞退是出于财务原因,并不涉及编辑方针。香港记协发表的报告说,无法确定自我审查是否是辞退的因素之一,但不排除有此可能。
属政府所有的香港电台(RTHK)继续按政府与电台广播处长达成的框架协议拥有编辑自主权。
当地亲大陆的人士要求电台更积极地支持中国和香港政府,希望香港电台使用的政治用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一致,例如不称台湾领导人陈水扁为"总统",理由是台湾不是一个国家。
对因特网的使用没有限制。
法轮功可以在香港印刷传单和其他小型出版物,但大部份印刷工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进行。
一家由法轮功学员经营的书店提供法轮功出版物。
《基本法》保障学术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学术自由。各校开展独立的研究,发表范围广泛的意见,进行活跃的辩论。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集会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项权利。
香港政府循例发出举行公众集会和游行必须得到的许可通知书。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30人以上的游行和50人以上的集会,游行组织者必须提前一周向警方发出游行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若合理地信纳该通知不能提早发出,可接受较短时间的通知)。警方若反对,必须在48小时内发出明确的反对通知,不通知则说明不反对。主权转移后修订的《公安条例》规定警方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反对游行,但援引国家安全条款的情况从未发生。
收到反对游行通知的人士可向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委员会聆讯和警察行使权力的情况都要服从司法复查。
自主权转移以来,共举行13,600多次公开集会和公众游行,其中约半数需要提前通知。自主权转移以来,警方对21次游行表示反对,其中9次在游行组织者修改计划后得以进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对1次游行表示反对,但在组织者改变游行路线后,这次游行得以举行。参加游行的人士表示,游行常常被限制在"指定地区"内,使他们很难受到公众注意,而且有时警察比游行的人还多。他们为此表示不满。
7月1日,约50万人在香港市中心游行示威,抗议香港政府提出第23条国家安全立法。7月9日,50,000人参加了在立法会外举行的集会,反对国家安全立法并要求实行普选。7月13日,20,000人集会要求实行普选,扩大民主。这些均属合法的和平集会和游行。
各团体除了围绕与香港有关的问题举行集会和游行外,还继续自由地针对中国大陆的敏感问题举行有关活动。6月4日,约50,000人参加了一年一度的烛光守夜活动,纪念1989年北京天安门广场屠杀事件。
法轮功学员经常举行公开请愿活动,反对中国大陆镇压法轮功学员。
他们每天都在中央政府驻香港办事处前举行有关活动。9月,对一组法轮功学员上诉案的聆讯进行完毕,这些学员于2002年拒绝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请愿,被控阻街并课以罚款。本年度底,这些学员仍在等待法官的裁决。2月,法轮功学员在香港举行了国际年会。
《基本法》规定了结社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项权利。自主权转移以来,没有任何注册申请被拒。1月至8月,警务处牌照科社团事务处注册了1,119个新组织,使1997年主权转移以来新注册的组织总数达8,402个。
亲台湾的组织对修正后的《社团条例》可能被用来限制政治活动表示关注。《社团条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必须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政府若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的考虑,认为需要拒绝注册申请,则可拒绝给予注册。
政府还可拒绝注册受到外国政治组织或设在台湾的政治组织支持的政治团体。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宗教自由,《人权法案条例》禁止宗教歧视。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
香港政府不承认官方宗教,但传统中国节日、基督教节日和释迦牟尼的诞辰等诸多的特殊日子被定为公休日。
宗教团体不需向政府申请注册。《社团条例》要求非政府组织进行注册,但给予宗教团体特别豁免。法轮功和其他各种中国传统的修炼团体(统称为"气功"组织)不认为自己是宗教组织,这些组织已根据《社团条例》进行注册。天主教徒自由、公开地承认教皇为天主教会的领袖。梵蒂冈设有香港教区,受一名当地主教管辖。
《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香港的宗教活动。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和香港2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报纸对香港的一些宗教组织和其他信仰团体及个人提出过批评。香港宗教领导人也曾指出,《基本法》有关条款规定香港宗教组织和大陆宗教组织的关系建立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可能被用来限制双方的关系。此外,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继续对《基本法》第23条可能会对宗教团体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信仰团体法轮功已明确表示自己"不是一种宗教"。本年度,法轮功自由开展练功活动,还经常举行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的请愿。但80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前往香港参加2月举行的一次会议被拒绝入境,这些学员主要来自台湾[见第二节(4)]。其中4名学员要求对入境事务处拒绝他们入境的决定进行司法覆核。5月,法官接受他们的要求,随后进行审理。至本年度底,这几名学员仍在等待法院的进一步指令。2002年6月,90多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在到达香港国际机场时也被拒绝入境[见第二节(4)]。据报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年中开始在大陆镇压法轮功以来,香港的法轮功学员人数从1,000人左右减少到约500人。
香功和严新气功等其他气功组织也在香港作为社团进行注册并自由活动。
详情参见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显着的例外情况以外,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大多数居民能自由、方便地得到香港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往大陆施加了一些限制。
与主权转移前一样,台湾护照不能作为申请签证的有效证件。
自主权转移以来,一些海外知名异议人士不是在抵达香港时被拒绝入境,就是入境香港的签证申请被拒。2月,80名境外法轮功学员被拒绝入境。2002年4月,流亡海外并拥有外国国籍的大陆异议人士吴弘达抵达香港时被拒绝入境,理由是需保护香港的安全。香港政府称,拒绝吴弘达入境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6月,吴弘达受邀前往香港一研讨会发表讲话,但他的签证申请再次被拒。同年同月,准备在主权转移五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参加请愿活动的90多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在抵达香港国际机场时被拒绝入境。
2002年8月,终审法院维持非永久居民在离港后返回香港的权利。按照过去的做法,对这项权利须根据个案酌情处理。
中国当局不允许一些香港人权活动人士和民主派议员访问大陆。
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8年废除了临时性保护政策(只适用于越南人)。
入境事务处主任有权酌情处理急需人道关怀的特殊案例,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以难民或避难地位,但《入境条例》不承认外国人有任何申请避难的权利。
一般做法是要求寻求避难者求助于律师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
得到难民身份的人和等待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对他们的身份进行评估的人,可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领取生活补贴,但不能找工作,他们的子女也不能在当地学校入学。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与可能接纳难民的国家驻香港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为数不多被确定为难民的人。
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尽快遣返所有非法移民,包括那些来自大陆的非法移民。本年度共有4,052名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