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中国部分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Chapter 13,252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本年度上半年发生三起监狱囚犯死亡案,经查属自杀。对2001年一名被警方关押人员死亡案进行的调查以死因不明结案。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动机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警察使用酷刑,也禁止警察采取其他侵权行为。

本年度出现指控警察采取袭击行为的事例。法律规定对违反有关禁令的人予以惩处。惩戒可采取从警告到开除等方式。刑事诉讼可能与惩戒程序分开进行。

对过度使用武力提出的指控需由投诉警察科(CAPO)进行调查。

投诉警察科的工作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和复检,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组成。

本年度共有42,051人次被拘捕,投诉警察科收到427宗有关警察侵犯在押人员的投诉和267宗有关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员的投诉。对427宗警察侵犯在押人员的投诉,196宗已调查完毕并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通过,但没有一宗可证明属实。其中126宗撤回投诉,54宗被定为"无法追查",13宗被定为虚假不确,3宗被定为"无法证实"。到本年度底,其余231宗尚未得出调查结果。对267宗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员的投诉,141宗已调查完毕并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通过,但没有一宗可证明属实。其中86宗撤回投诉,33宗被定为"无法追查",1宗被定为"并无过错",8宗被定为虚假不确,13宗被定为"无法证实"。到本年度底,其余126宗尚未得出调查结果。本年度底,针对人们对警方负责调查警察不法行为表示的关注,香港政府着手起草一项立法,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供法定基础,使该委员会能建立自己的秘书处,获得经费雇用正式工作人员并发起调查。

2001年,6名被控在审讯期间侮辱一名电视摄影师的警员在区域法院被判无罪。

对此案进行的警方内部纪律查究已于本年度完成。所有涉案警员都受到书面训戒,有关资料列入各自的服务记录;

其中一名高级督察被裁定有违纪行为并接受警训。

监狱条件总的说来达到国际标准。男性和女性被分别监禁,少年犯和成年囚犯被分别监禁,在押候审人员和已被判罪的犯人被分别监禁。本年度上半年,香港24所惩教院所的平均收容率为107%。挤迫现象在高度戒备的监狱最为严重,平均收容率达126%。香港政府通过改建现有设施增收犯人,重新调整在押人员的分布,继续努力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此外,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区兴建的羁留中心将于2005年完工,预期将新增400个宿位,可不再为关押违反移民法规的人占用惩教署管理的监狱或拘留设施。

香港政府允许人权观察人士查看监狱。当地的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监狱,大多数巡视不事先通知。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为防范任意逮捕或关押提供了实质、有效的法律保护,香港政府在总体上遵守这些规定。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被释放。2002年,在定罪前被监禁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0天。

香港警察部门管理良好,腐败不构成严重问题,警员若受到违纪指控将接受投诉警察科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纪律研讯。

法律不允许强行放逐,政府也不采用强行放逐。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基本法》规定司法独立,香港政府实际上一般尊重这一规定。基于《基本法》有关保留香港普通法惯例的规定,司法部门总体上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规定,各法院可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法院还可对《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责任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但在就这些问题做出不可上诉的最后裁决前,必须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基本法》规定,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法院在援引这些条款时"应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做出的裁决不受影响。人大解释条款的工作机构是《基本法》委员会,由6名中国大陆委员和6名香港委员组成。香港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

人权团体和律师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担心这个限制终审法院终审权的程序可能被用于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

在引起争议的1999年居留权案中(有关特定群体在香港居留的权利),香港政府在终审法院败诉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涉及的有关《基本法》条款重新进行解释。

这使人们对香港司法的独立性和最高权威产生了疑问。在这个有争议的事件平息后,香港政府表示只打算在罕见的、特殊的情况下采取求助于人大解释机制的做法。自1999年这个事件发生以来,一直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

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司法机关。各级法官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负责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任命,但须征得立法会同意。

推荐程序要求由民间法律界人士提名的委员会成员对推荐人选有实际否决权。根据《基本法》,外国人可以在香港法院任职,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居留权。2002年,香港法官中有大约40%来自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有居留权的人士。法官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享有终身制(根据任命日期而定,退休年龄为60或65岁)。

终审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再下一级的司法机关包括区域法院(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裁判法院(审理多种刑事犯罪案)、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法律规定了公正、公开审理的权利,独立的司法体制总体上维护了这一权利。除裁判法院一级的审判,其他庭审都采取陪审团制度,司法体制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

根据起诉腐败行为的规定,有关方面对官员腐败案实行有罪推定原则。《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维持高于与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其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钱财,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法庭一直维持这种做法。

《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使用英文为正式语言。

由于历史原因和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几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审理。近几年香港政府建立了双语司法体制。

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局精通中文的职员人数,并扩大使用双语检控文件和公诉书。所有法律都采用双语,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使用何种语言,由法官、证人、当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各自决定。

一些人权组织指责香港政府没有积极保护在中国大陆被逮捕和监禁的香港居民的权益。香港有关当局声明,没有任何协议允许他们与在中国大陆被逮捕或被扣押的香港居民接触,甚至无法与已被定罪者接触。根据于2000年签定并自2001年起生效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安机构须相互通报有关对方居民受到某些类型的关押的情况。据某人权组织说,香港政府并未设法了解在2001年以前被定罪且仍在大陆服刑的香港居民的情况。到本年度底,估计有500到1,000名香港居民被关押在中国大陆,其中包括徐泽荣这样的政治犯。徐泽荣是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南方的高等院校任教,于2002年因"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

他被指控向香港某人提供有关朝鲜战争的机密参考资料。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有关机构根据《电讯条例》和《邮政署条例》采取截取通讯的措施。

搭线窃听必须得到政府高层对截取行动的授权,但不需要法院签发的授权令。

香港政府没有透露行政长官为授权窃听电话和截取私人邮件行使职权的频繁程度。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成立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O)承担防止滥用和披露医疗和信用记录等资料的责任。《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还规定,未经当事人或专员同意不得对个人资料进行核查,但为打击社会福利舞弊行为和偷税漏税,有些政府机构得到豁免。有些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在其他情况下,蒙受损失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认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则可发出执行通知,责成采取纠正措施。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1,111宗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对1,016宗投诉的调查已完成。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明其中34宗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没有提出检控。153宗投诉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有违私隐条例的情况。557宗在接受初步查询后得到解决或被驳回。其余272宗因在调查期间无法与投诉人联络或投诉人撤回投诉,已中止调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不适用于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到本年度底,香港政府仍在考虑该条例是否应适用于中国政府机构。考虑到涉及香港安全、防卫及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以及为防止犯罪事件和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的需要,香港政府得到某种豁免,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提供个人资料。2002年,香港政府发出私隐实务守则的草拟本,要求限制雇主在工作场所秘密安装摄像机和对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监察的活动。到本年度底,这个草拟本尚未得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