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
合理的设置科学研究机构是保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力量,有效地进行研究工作,并迅速培植新生力量,以实现国家科学研究任务的重要措施。
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注意下列五项原则:
(一)必须有明确的任务。研究机构是从事研究工作的基地,必须按照国家重要科学技术任务的需要和学科发展的要求,积极设置各种研究机构。
对于少数重要的空白和薄弱学科的研究机构,如原子能、无线电电子学、计算技术、喷气和火箭、自动化、半导体等,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优先给予各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二)必须注意各方面的配合,避免重复,防止过多铺摊子浪费人力物力。这里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综合性和专业性问题。一般新建科学研究机构。应以综合性而规模不大的为宜。
这样比较容易解决研究工作所必须的领导力量,容易通过一个研究机构内多种研究工作的相互影响来较快地推动研究水平的提高,在一般的人力物力方面,也可以比较节省。在力量生长壮大以后,如有必要,再分设专业研究所。(某些重点专业,如开始时就需要相当多的研究人员,也可以早日成立研究所)。(2)全国性和地区性问题。每一重要专业的专业研究所,一般全国只设立一个,并尽可能设在靠近该专业的主要生产基地,如果有必要在其它地区设立同一专业的地区性研究机构,应尽可能考虑在该地区有关的综合研究所内设立相当的专业研究室,或成立独立的地区性专业研究室和试验站。(3)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分工问题。一般应首先建立生产部门的研究机构,但是当产品使用中有较大较多问题时,使用部门也可以成立必要的研究机构。如问题不多,则可以用向生产部门提出要求的办法,委托生产部门的有关研究机构进行研究。(4)重视厂矿中心试验室的工作。厂矿和设计单位的试验室,其工作直接影响着生产,是非常重要的。产业部门必须注意充实这些机构。这些试验室,应注意接受附近的研究所的指导。(5)各部门对共同需要研究的问题,应该尽量考虑合作的可能性,采用联合成立研究机构,或互相委托等办法。
(三)必须有周密的准备和必要的人力物力条件。
每一个研究机构的设置都需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必须事先经过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重要机构的设置,应列入各部门的五年计划及年度计划中。为了保证质量,研究机构的设置应具有相当的条件:第一,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人员,特别是能领导研究工作的相当于硕士水平以上的人员 。在近期内,研究机构中相当于硕士水平以上的人员一般应达到大学毕业以上全部科学研究人员的14%左右。这个数字以后应逐渐提高。第二,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四)研究机构的规模应该适应科学研究工作的特点,一般规模不宜过大,层次不宜过多。科学研究的基层单位是研究室,它包括几个性质相接近的研究题目小组,由室主任负责学术领导。研究室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工作。由几个性质相近的研究室组成的研究所,是进行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科学研究的独立工作单位,由所长负学术领导责任。
为了使室主任和所长对研究工作能进行深入的学术领导,研究室和研究所的规模都不宜过分庞大。有几个研究所的产业部门,可组织学术委员会以担负部的学术领导工作。
(五)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地点应该接近研究对象和生产基地,并尽可能和高等学校的设置相配合,应有合理的分布,不宜过分集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应加以适当照顾。
研究机构设置在主要的生产基地或接近研究的对象,可以丰富研究的内容,使研究的成果容易推广,因而也就保证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联系。
机构设置接近高等学校便于结合使用科学力量和设备。
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科学研究机构设置程序规程。这个规程应规定: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明确的任务和详细的事业设计书。
这个设计书至少包括所研究的中心问题及其简明计划,人员编制计划和基层组织,研究所和研究室的负责人及其主要履历,设备计划,建筑计划,图书计划,预算计划和发展的步骤等。独立研究室和研究室的设置,由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备案。
研究所的设置则须由各主管部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始得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