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科学研究工作的体制
正确地建立我国科学研究工作的体制,使全国的科学技术力量能在统一科学研究工作系统中,按照合理的分工合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协调地进行工作,是顺利完成国家的科学技术任务的重要条件。
我国的统一的科学研究工作系统,是由中国科学院、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地方研究机构四个方面组成的。在这个系统中,科学院是学术领导核心,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是两支主要力量,地方研究机构则是不可缺少的助手。
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用最大力量来加强中国科学院,使它成为领导全国提高科学水平,培养新生力量的火车头。”必须使科学院逐步形成为一支坚强的科学核心队伍,使它在科学的若干主要的部门内,真能担当起突破阵地、开拓新的科学领域的任务。
我们也必须大力加强各产业部门的研究试验机构(包括厂矿中心试验室),使它们能够结合生产需要,解决较专门的问题,使科学的新成果引用到生产中去,并根据生产中的新经验,进行科学的总结,来发展和丰富科学的理论。同时,我们必须重视高等学校内的巨大科学力量,鼓励并组织高等学校的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高等学校中,研究领导力量较强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应独立担当重要的科学研究任务,必要时,高等学校中可以成立独立的研究室。我们还必须重视地方的科学研究事业,充分发挥各地方对科学研究事业的积极性。
科学研究工作的绝对分工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但是,适当的分工则是必要的,是研究工作的客观实际所决定的。
在我们的科学研究工作系统中,科学院和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的任务是有区别的。在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中,由于生产迅速发展所发生的问题急待及时解决,一般总是多注意生产上的现实问题,对于科学新领域的开拓和基础科学的研究工作,事实上很难同时兼顾;
至于如何把本部门的新成就加以发展而推广到另一部门去,更不容易顾到了。
科学院的研究所就可以少受眼前生产上比较零星问题的束缚,可以把主力放在发展新的科学技术领域和基础科学的研究上,担负起探索新方向和寻找新道路的任务。
科学院技术科学部的研究所应该注意发展重要的技术基础理论(如无线电技术,自动化技术,机械学中的强度、磨损、润滑,化工中的化工原理,机械设计的系统理论,金属生产中的金属学,电工中的高压电现象,动力中的传热学、热物理、多相热工学、应用光学等),这些基础理论是各产业部门共同需要的,有些还是带有边缘性的科学生长点。这些基础理论的发展和提高,可以促成很多方面的技术进步。当然,产业部门的研究机构,除了满足本部门眼前生产上的迫切需要外,还应该尽可能注意长远的和基础的问题;
而科学院的研究所也必须对当前生产上的重大的关键性问题,给予密切的注意,忽视这一方面也是错误的。
高等学校的研究工作,有它自己的特点。
高等学校应同时注意基础理论和对发展生产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的研究。在研究工作中,教师一般适宜于负担工作量较小、完成期限较宽的工作,并应多采取和产业部门及科学院合作研究的方式。
高等学校应经常接受产业部门和科学院所委托的研究任务。委托应采用合同的方式,在合同中应规定委托部门给高等学校的物质和人力的支持。此外,还应该鼓励产业部门和科学院把规模较小的研究机构附设在高等学校里面。
科学院与高等学校应该重视高级科学干部的培养工作,并不断为各产业部门输送新的高级科学干部。产业部门研究所,也应该培养高级科学干部。
我们的科学技术力量,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很不足的,科学研究的领导力量,更为紧张。为了更有效地使用科学技术力量,在考虑一般分工的基础上,应该考虑科学技术力量尤其是领导力量的结合使用,即要求一个人当几个人用,使现在有限的人力能同时兼顾生产(包括国防——下同)、研究和培养干部三方面的任务。这种结合使用科学家的办法,应当是较长期的方针。
结合使用科学技术力量的方式是很多的。有的可以在发展初期采用“一套班子,几套用法”的办法,待干部成长后,再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逐步铺开工作。也可以采用“联合工作,先合后分”的方式,这就是说,在开始掌握新技术的时期,为了便于培养干部,各方面联合起来,待干部成长后,再根据不同需要,陆续分立。也可以采用“互相配合、交替接力”的方式,即一个任务由几个研究单位配合接力完成,而每一研究单位又可以在同一业务的范围内在不同时期中完成不同单位所交给的任务。也可以采用“高级科学家兼职负担科学研究的指导工作及主要教学工作”的方式,尤其在力量缺乏、急需发展的学科,如果研究所高级科学干部都同时负责高等学校的教学任务,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研究和教学的矛盾。
另一个比较易行的方式是由需要研究工作的部门把研究任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有关的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也可以把干部送到另一机构委托培养,然后回原机构担当起研究任务。
国防方面的科学研究也应该重视与各方面的合作。
根据苏联和英美等科学技术先进国家的经验,国防研究除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工作需要集中人力单独进行外,有许多工作可以在一定的保密制度下,用合同的方式分散给高等学校和一般研究机构分别去进行。
五十七项“任务”的执行应分别根据“任务”的内容,指定主要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单位对于所负责的“任务”一般负担着较大的研究责任,并负担组织分工、检查和督促的责任。在五十七项任务里,计由科学院主要负责的有八项,由各个产业部门主要负责的有十六项,由各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有三项,其他尚有三十项由有关的几个部门联合负责。所有各项“任务”,有关高等学校均分别参加研究工作。基础科学的学科规划中的研究任务,则由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共同负责。(五十七项“任务”和基础科学的学科规划的主要负责单位见附表 )
我们的科学技术任务是繁重而复杂的。为了把全国范围内的工作组织起来,一定要有统一的协调工作。国务院所属各部内部的经济协调工作,应由各部自己负责解决。各个部之间的协调工作,首先由主要负责部门与有关各部协商解决。各工业交通部门之间的问题,由国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问题涉及科学院、高等教育部和国家技术委员会时,则由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