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议员名额之重新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一)
本法附表第九号第一部第一列所载各区域均为国会议员选举市区。其应荐举议员之名额,应照该表对列之规定。该表规定分为若干部者,各部均应为举议员一人。
(二)
本法附表第九号第二部第一列所载各区域均为国会议员选举郡。其应荐举议员之名额,应照该表对列之规定。该表规定分为若干部者,各部均应选举议员一人。
(三)
本法附表第九号第三部所载各大学及各大学之合组均为选举区。各区均应依照该对列所载名额荐举议员。
(四)
本法通过时,在大不列颠境内议员名额之现行分配法应代以本章之规定。
凡国会议员选举令及与此项命令关连之文书或关于国会议员选举之文书或选举人之登记,应依实施本法之必要程序及程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