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Part 4

Chapter 45,157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只有少數公民在特區行政長官選舉中發揮了作用。3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中有254人選自四個主要的社會界別(其選舉權有限),46人選自澳門特區的議員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代表。

負責挑選選舉委員會的各界別及其從屬單位通過討論提名整好254名候選人,從而組成了未經選舉的委員會。前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獲得了300張提名票中的286張,排除了任何其他候選人通過獲得50票提名參加競選的可能,從而未受到挑戰即當選為特區行政長官。他於7月26日獲得選舉委員會中的282票,被中國國務院正式任命為第三任特區行政長官。崔於12月20日就職。

9月25日,澳門特區選舉了部分立法委員會議員。其中七席由特區行政長官任命;10名間接選出的議員在負責選舉這些席位的四個社會界別內部協商後未經競選即重新當選。共有16個“選舉組”的123名候選人競爭12個直選議席(澳門特區沒有正式的政黨參選,候選人組成特別名冊進行競選)。

議員能夠提出的法案類型有限。法律規定議員不得提出與公共開支、特區政治結構或政府運作有關的法案。

與政府政策有關的法案必須獲得特區行政長官的書面批准方可提出。立法會無權批准行政官員或法官的任命。

在送交立法會之前,法律草案要經一個由10人組成的、作為非正式內閣的執行委員會批准。《基本法》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任命特區執行委員會成員,成員來自行政當局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以及公眾人物。

澳門沒有註冊的政黨,政治上活躍的團體作為社團或公司登記。這些團體在推動政治議程方面很活躍,批評政府的社團並不受到限制。

此類社團可不受限制地參加對政府政策或法律草案的抗議。

立法會中有四名婦女。在政府內部還有婦女擔任一些高級職務,其中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這是特區政府中位居第二的官職。特區29名法官中有11名女性。女性在行政當局幾乎佔40%,在司法系統佔45%以上,在立法會工作人員中也佔45%以上。立法會中有三名少數民族議員。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也來自少數族裔,警察局長也是少數族裔。

第四節 官員腐敗與政府透明度

法律規定對官員腐敗進行刑事處罰,但是,官員有時從事腐敗活動。

廉政公署(CCAC)調查政府部門的腐敗行為,有權逮捕和拘押嫌犯。

最近的數字顯示,在上半年廉政公署收到417起對各部門政府官員的投訴;其中336起屬於刑事犯罪,81起屬於行政案件。廉政公署調查了其中138起投訴,包括57起刑事案件和81起行政案件,11起案件被移交至檢察院。

廉政公署內部的行政申訴局負責審查廉政公署內部管理不當和濫用職權的投訴。在過去一年中沒有關於此類投訴的報道。在廉政公署之外還有一個獨立的委員會,稱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和審查對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

根據法律,特區行政長官、其內閣成員、法官、立法會議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各行政部門的領導人必須披露其財產。

法律不允許公眾獲取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門在網上用葡萄牙文和中文公佈大量信息,包括法律、規章、命令、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員簡歷。

政府還發布與公眾關心的題目有關的每日新聞。立法會提供的信息較少。

第五節 對於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政府所持的態度

一批國內與國際團體通常可不受政府限制地監督人權狀況,調查有關人權案例併發布調查結果。政府官員常常提供合作,並對這些團體的意見作出反應。

過去一年中,特區政府派出代表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往聯合國人權論壇的代表團。

特區政府還與外交使團協作調查人權問題。

第六節 歧視、社會侵權以及人口販運

法律規定,居民不受歧視,許多地方法律有防止歧視的具體禁令。政府有效地執行該法律。

婦女

法律規定包括配偶強姦在內的強姦為犯罪行為。政府有效地執行該法律。在上半年,有關於六起強姦案的報告。警察和法院對強姦案件迅速採取了行動。

政府有效執行禁止對婦女施行家庭暴力的刑法條款,並起訴違法者。但是,一些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官員認為,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一個日益增長的問題。家庭暴力可處以1至15年監禁;

同時有虐待配偶和對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行為,可處以2至8年監禁;如果虐待導致受害人死亡,處罰為5至15年監禁。在上半年,警察接到221起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報告。

政府向被虐待的受害者提供醫院治療,醫學社會工作者為受害者提供心理諮詢以及社會福利服務信息。

政府會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公共住房直至其投訴獲得解決,但並沒有為此目的而設的設施。政府還支持兩條24小時熱線,一條用於心理諮詢,另一條用於舉報家庭暴力案件。

非政府組織和宗教團體主辦了一些為家庭暴力受害者設立的項目,政府支持這些團體和項目並幫助提供資金。

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下屬的政府機構家庭輔導辦公室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和她們的孩子提供安全的住所,並就對施暴者採取法律行動提供諮詢。

一個家庭諮詢服務機構向在社區中心請求此類服務的人提供諮詢。

兩個政府支持的宗教團體也為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女性提供康復項目。

賣淫合法並且常見;但是,幫助拉客和經營妓院屬於非法行為。然而,澳門特區的色情業規模很大,其中包括妓院,據說大部分妓院受中國犯罪團伙的控制,賣淫行業中許多受剝削者都是婦女。

沒有具體涉及性騷擾的法律,但總體而言,關於同等機會、就業和勞工權利以及勞工關係的法律禁止騷擾行為。在1月至6月,勞工事務局或社會工作局均未收到有關性別歧視或性騷擾的投訴。

夫婦和個人有權決定生育子女的數目、間隔和時機,並掌握必要的信息和手段,不受歧視。

有關避孕的信息以及分娩和產後的技術護理人員隨時都可以得到。

婦女和男性就性病享有同等的診斷服務和治療。

平等機會法律規定男女同工同酬;但是,觀察人士估計男性和女性的工資有顯著差別,特別是非技術性工種。法律允許民事訴訟,但很少有婦女向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機構投訴。

基於性別或身體能力的就業歧視被法律禁止,對違反此類指南的僱主進行處罰。在上半年,沒有關於性別歧視的報道。

兒童

根據《基本法》,在澳門居住的中國公民的子女(無論是否在澳門出生)以及在澳門特區出生的非中國籍永久居民的子女均被視作澳門永久居民。出生登記不區別對待這些類別。

政府通過保護所有公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法律框架保護兒童的權益和福利。

特區實行強制教育,大多數5-15歲的兒童通過普通中等教育計劃享受免費教育。但是,非法移民的子女不允許上學。

專家認為這一排除條款僅影響到很少的兒童。

法律具體規定對兒童和學生的性侵犯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強姦和涉及未成年人的賣淫活動給予刑事處罰。刑法規定14歲為同意性行為的年齡,16歲為參加合法性交易的年齡。法律禁止以兒童為內容的淫穢書刊錄像。

人口販運

澳門特區是為商業性剝削販運婦女和女童的中轉地和目的地。

大部分受害者是從中國內陸省份前往邊界省份廣東尋求就業的人員。她們受到假工作廣告的吸引,受騙前來澳門。

其他外國婦女和中國大陸婦女及女童被欺騙而自願移民,以為可在夜總會工作、當舞女或從事其他工作。到達澳門以後,有些受害者被交給當地的有組織犯罪團伙,限制人身自由,被迫遭受性奴役。

一些外國受害者誤認為是前往其他目的地,但被轉運至澳門,在這裡被賣入色情業。

一項2008年頒佈的全面的反人口販運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人口販運,並規定了3年至12年監禁的處罰。如果受害者不滿14歲,則加重三分之一的刑期。扣留、隱藏、損壞或銷燬人口販運受害者的身份或旅行文件可判處1年至5年的監禁,其他法律還可能有更嚴格的懲罰。11月,根據2008年法律被定罪的第一個人被判處7.5年監禁,其他幾個案件正在等候審理。

雖然賣淫合法,但一項涉及“拉客”的法律規定,唆使、鼓勵或協助他人賣淫以便從中牟利或謀生系犯罪行為,不過對此項犯罪行為的懲罰不太嚴厲,“拉客”罪案件中的賣淫者也不被視作受害者。

1月至12月報道了四起人口販運案件。5月16日,司法警察逮捕了四名男人和兩名婦女,罪名是人口販運、控制妓女以及非法扣留身份文件。有19名受害者從6處公寓中獲得營救,據報道她們在這些公寓中被強迫提供性服務。一位受害者告訴警察說,她曾被迫提供性服務60到70次,她所有的收入都被販運者拿走。

當局認為,中國、俄羅斯和(在某些情況下)泰國的犯罪集團參與向澳門特區販運被迫賣淫的婦女,到達之後受害者被移交給當地犯罪團伙。受害者來自中國大陸、蒙古、俄羅斯、菲律賓、中亞、越南和泰國。沒有官員參與人口販運的確切報道。2007年曾有一名警官被捕,據說他恐嚇兩名妓女,索要“保護”費。這名警官被開除,正在等候審理。

社會工作局為人口販運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心理諮詢以及經濟和醫療幫助。

政府還印刷了就人口販運進行公民教育的小冊子,其信息包括相關處罰以及政府為受害者提供的保護措施。這些小冊子有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版,在邊境和中轉地點分發。另外,警察和其他政府辦公室、健康護理機構、社會福利設施、教育機構也協助分發。政府通過電視、報紙和廣播發出通知,進一步向公眾進行反人口販運教育。反人口販運委員會設立了一個網站,網站內容採用中文、葡萄牙文和英文,提供反販運信息來源和信息,包括兩條專門用於舉報人口販運罪行的熱線。

美國國務院發佈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載於:www.state.gov/g/tip 殘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業、醫療服務或其他公共服務方面歧視身體和智力殘障者,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執行此類條款。法律規定建築物必須設有殘疾人通道。

社會工作局的主要責任是協調殘疾人的公共協助項目併為之提供資金。政府公務員中有79名殘疾人。

社會上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侵權、歧視和暴力行為

法律沒有把任何性取向定罪,不禁止同性戀、雙性戀或變性人(LGBT)成立組織或團體。在過去一年中,沒有活躍的此類組織。這一年中也沒有發生LGBT遊行或其他事件。沒有基於性取向而施加暴力的報道。

其他社會暴力或歧視 法律禁止歧視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攜帶者,限制對個人感染艾滋病毒的狀況進行披露的次數。

醫療界之外的員工無須向僱主披露其是否攜帶艾滋病毒。

有些零星報告說其狀況被公開的個人以及支持他們的組織面臨某種形式的歧視。

沒有關於對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攜帶者施暴的事件。

第七節 工人的權利

結社權利

法律規定工人有權成立工會和參加自己選擇的工會或“勞工團體”,無須事先獲得授權或辦理繁雜的手續。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項權利。從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政府登記了31個新的勞工團體、8個新的專業團體以及29個新的私營企業協會;沒有一個組織被取消登記。

沒有參加工會的工人在全體工人中所佔比例的數字。4月,立法會拒絕了一項關於工會法的議案,原因是一些關鍵問題沒有足夠的清晰度。

據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說,由於中國政府對當地工會活動——包括直接選舉工會聯合會(FTU)領導人——的強大影響,工會的獨立性以及對工會會員權利的保護被削弱。

中國政府的政策強調儘量減少對工作場所的干擾,一些工會受到批評,說他們類似當地傳統的社區團體,侷限於舉辦社交和文化活動。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UDDM)和當地記者稱,工會聯合會感興趣的是提供社交和娛樂活動,而不願涉及工資、福利、工作條件等勞工問題。

工人享有罷工權利,但是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保護罷工工人不受報復。

政府認為罷工的員工受勞工法有關禁止報復條款的保護,這些條款要求僱主在解聘員工時必須有“正當理由”;但是,據報道政府未能執行這些條款。罷工、集會和示威都不得在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和其他重要的政府建築物附近舉行。

認為自己被非法解聘的工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或向勞工事務局或反腐敗和非法行政活動高級專員辦公室投訴,後者也具有巡查官的職能。但是,移民工不享有這些權利。

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利

法律規定僱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具備效力,但沒有保護集體談判權利的具體法規;不過,政府並不阻攔或故意妨礙集體談判。親中國的工會沒有嘗試過舉行集體談判。移民工和公務員不享有集體談判的權利。

國際工會聯合會聲稱,根據法律不享有集體談判權利的大批外籍勞工削弱了當地居民為改善工作條件和增加工資而進行談判的力量。

法律禁止反工會的歧視行動以及僱主對工會活動的干涉;但是,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對當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歧視工會表示關切。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禁止強迫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勞動,沒有關於強迫勞動的報道。

禁止童工和最低工作年齡

法律禁止未滿16歲的兒童工作,但14歲到16歲的兒童可在“特殊情況下”獲得工作許可。

據報道有些兒童在家庭經營的企業或小企業中工作。

當地法律沒有就兒童的工作時數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應用國際勞工組織的慣例。

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有針對性的檢查來執行法律,違法者受到起訴。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當地勞工法律規定了公平工資的總原則,並要求執行工資協議。特區沒有法定的最低工資,但政府中聘用的外部保安人員和清潔工例外。

平均工資能夠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較好的生活水平。

2008年,僱主、僱員和政府的代表討論了各行業的最低工資方案。

其結論是對所有行業都適用的最低工資規定過於複雜和困難,只有在全社區達成共識之後才能實施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回應一項立法查詢時,勞工事務局在4月再次聲明社會尚未就最低工資達成共識。

當地的習慣做法是在就業時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除非是移民工,他們簽訂短期合同。據勞工團體報告說,僱主越來越多地採用臨時合同,以逃避支付工人福利(如退休金、病假和帶薪年假)的義務。由於合同期限短,也使得僱主更容易通過不延續合同的方式來解僱工人。8月25日,在就中國(包括澳門和香港)發佈的報告所做的“結論性觀察”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呼籲澳門特區政府把社會福利擴大至所有工人,包括移民工。

勞工法律規定每週工作48小時,每天8小時,超時支付加班工資,提供年度休假以及醫療和母嬰護理。雖然法律規定每週必須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工人經常會同意超時工作,以彌補低工資的不足。

勞工事務局向提出請求的工人提供協助和法律諮詢。

勞工事務局執行職業安全與衛生規章,未能糾正違章行為者可能被起訴。在上半年,勞工事務局檢查辦公室進行了2830次檢查,發現55起違章行為,總共罰款約162,300澳元(摺合20330美元)。在上半年,發生了1728起工傷事件及3起工作中死亡事件。

法律雖然包括一項僱主需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要求,但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解聘拒絕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的工人。

分類:調查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