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Part 3

Chapter 319,294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工會法具體提出了工會代表工人利益進行集體談判的責任。

法規要求工會在與管理機構磋商前先徵求工人的意見,並將集體合同提交給工人或工人代表大會批准。法律沒有規定僱主談判的義務,有些僱主拒絕談判。

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條款要求僱主就與工人利益直接相關的事項向工會或僱員代表諮詢。雖然中央政府尚未澄清這一條款的意義,但一些地方政府理解為必須進行集體談判,並且在當地有關集體合同談判的法規中反映了這種解釋。2008年,中華全國總工會還呼籲其地方組織更積極主動地履行與僱主進行集體合同談判的義務。

中華全國總工會報告說,至2008年9月,全國共簽訂集體合同110萬份(比2007年增加13.6%),涉及到190萬家企業(上升了11.9%)和1.496億名工人(上升了16.6%)。至2008年9月,全國各地的企業中60.2%的工人有集體合同。

中華全國總工會還針對跨國公司從事一場大規模活動,並且把全國108處沃爾瑪商店成立工會並簽署集體勞動合同的做法樹立為榜樣。

法律規定勞工糾紛通過一個三階段的程序解決:雙方之間調解、政府指定的仲裁員仲裁、訴訟。2008年勞工糾紛調解和仲裁法律改善了工人對該程序的使用,並且精簡了使該程序。如上所述,全國勞工糾紛數目大幅增加,專家認為其主要原因是工人的法律意識增強以及工人使用該程序的成本降低。

工會法針對反工會的歧視規定了具體救濟措施,並明確表示工會代表在任職期間企業管理機構不得調動或解聘。

對集體磋商過程中的僱員代表提供了類似保護。

工人及其代言人遭受官員以及往往由僱主僱傭的犯罪勢力的騷擾和恐嚇。例如,一月,深圳媒體報道說,一位欠了包工頭大量資金的開發商與警察勾結,以暴力攻擊和迫害47名討薪工人,這些工人稱他們有6個月沒有拿到工資。52名流動工在北京抗議僱主,討要欠薪。據新聞媒體報道,這些人遭到毒打,然後被逮捕。2月,四川省一家紡織廠的1000多名工人(主要是女工)集會,向政府請願,要求支付法律規定的報酬。當局出動警察和保安人員驅散抗議者,在對抗中有五名工人受傷,三人被警察拘留,但隨後又被釋放。

沒有關於出口加工區的特殊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出口加工區可免於執行普通勞工法。

c. 禁止強迫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勞動幷包含了有關強迫勞動和販運勞工的條款;但是,有報道說此類行為有所發生。刑法規定,對強迫勞動的處罰範圍為行政罰款至三年以下監禁。

國際勞工組織的標準應用專家委員會認為,此類處罰措施“無力阻止”違法行為。2月,在陝西省一座違法磚窯禁閉和毆打工人(導致一名年齡較大的工人死亡)的兩個人被分別判處18個月和12個月(緩刑兩年)的監禁。

5月,安徽一個有關磚窯強迫勞動的案件被曝光。據當地新聞媒體報道,警察從磚集鎮和光武鎮的磚窯救出32名智障者,這些人作為奴隸被強迫勞動。警察逮捕了十人。

管教機構內的強迫勞動依然是一個嚴重問題。

勞教設施中的許多囚犯和被拘押者常常必須無償工作。另外,據可靠報道,囚犯被迫為與監獄有關的民營生產設施工作。這些設施經常掛兩個不同的牌子,一個是監獄的名稱,還有一個是企業的名稱。

對於防止此類產品的出口並無有效的機制。

司法部與國際組織的官員合作,調查一項出口監獄勞工產品的指控,並允許國際組織官員訪問一處監獄並進行調查。關於監獄的信息——包括與勞教營和工廠相關的信息——受到嚴密控制。

有一些報道說,僱主剋扣工資或要求非技術工人預存幾個月的工資作為防止工人在合同期滿前離開的押金。此類做法經常妨礙工人行使辭職權利,也使他們更容易淪為被強迫的勞工。但據報道,由於新勞工法律的實施以及工人對新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的意識增強,此類做法有所減少。

d.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使用16歲以下的童工,但是童工依然是一個問題。政府沒有發佈關於童工的統計數字。

勞工法規定,對於非法聘用未成年人的企業給予行政審查、罰款以及撤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並規定一旦發現童工,就將其遣返至其父母或原居住地的其他監護人處。但是,立法和實施之間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16歲至18歲的工人被稱為“青少年工人”,禁止從事某些類型的體力勞動,包括礦井中的工作。

為外國採購者工作的社會規範檢查員不斷報告一些製造出口產品的工廠使用童工的事件。一些報告說,學校以職業培訓為藉口向工廠提供非法童工。國際工會聯合會(ITUC)聲稱,強迫兒童作工的項目旨在彌補學校的預算短缺,包括在危險的和勞動強度很大的行業工作,例如煙花工廠和採收棉花。國際工會聯合會進一步聲稱,教師和兒童報告說,他們被迫完成每日指標,否則會受到罰款。據報道,強迫使用童工的其他行業還有磚窯、棉花種植場、電子元件廠以及玩具廠等。

4月6日,來自四川省、17歲的流動工人劉攀在廣東省東莞市耀華文具廠的車間事故中死亡。在一項追蹤調查中,一個當地非政府勞工組織報告說,該工廠發生了數起違反勞工法的事件,包括大量使用童工,在忙碌的季節聘用的童工年齡最小的只有13歲。當地新聞媒體報告說,為了就劉攀的死亡事件達成庭外和解,其家人接受了工廠提出的和解方案。

11月,在桂林附近的一座非法煙火作坊中的爆炸造成一名兒童死亡和11名兒童嚴重受傷。該作坊的兩位所有人被警方拘留,罪名是僱傭童工和無執照生產危險品。這些7歲至15歲的兒童都是當地的學生,放學後在該作坊從事有報酬的製作鞭炮的工作。

6月,一名當地的博客作家公佈了武漢市一些童工的照片,包括兩名學齡兒童在戶外修理車輛。

2008年7月,黑龍江省黨委書記吉炳軒命令當地警察救出了在哈爾濱作工的14歲流動童工杜習廣,並指示當地警察確保該市沒有使用童工的企業。

4月1日,政府宣佈一項獎勵機制,鼓勵公眾舉報使用童工的現象,並繼續對任何被公佈的童工案件作出強烈反應。但是,許多專家認為,如果不對農村教育體制進行改革,增加農村的經濟活動,童工現象可能無法消除。

e.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沒有全國統一的最低工資,但勞工法規定由地方政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標準制定最低工資。

這些標準包括工人及其家人的最低生活費用、經濟發展水平、地方就業狀況、以及社會保障水平和僱員為獲得其他福利自己支付的繳款數額。

勞工管理部門制定這些標準的目的是確保職工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法規規定,縣一級或更高級的勞工管理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法律。它規定,如果中華全國總工會發現僱主違反法規,將有權要求有關勞工管理部門處理該案件。

欠薪依然是一個常見問題。

各級政府繼續採取措施防止拖欠工人工資,並幫助工人索回拖欠的工資和保險繳款。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和政府官員報告說,在勞工糾紛中很大一部分涉及的是不付或少付工資的案件。

中國的許多出口製造商因海外訂單急劇減少而開始大批裁減工人,致使年初時拖欠工資的事件不斷增加。

據估計,中國有2.3億流動工人,他們在工作條件和勞工權利方面面臨著無數的障礙。

許多人無法在其生活和工作的城市中獲得公共服務,例如公共教育或社會保險,因為他們不是合法登記的城市居民。

勞工法規定每週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不包括加班,而且必須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該法律還禁止每天加班超過3小時或每月超過36小時,並規定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加班工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在民營企業以及使用低技術流動工人或季節工人的企業中,法律未能得到有效的執行,標準經常被違反。

關於工資的法規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勞工糾紛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因於沒有支付足夠的加班工資。有一些報道說,公司要求工人簽署假合同,並經常偽造記錄,欺騙政府檢查員和工廠審查員。

其他一些非法做法有效地減少了工人的工資,其中包括僱主聲稱因違反公司規則而作出的任意罰款和減少工資。

雖然許多有關工人安全的勞工法律和法規完全符合國際標準,但實施和強制執行措施通常力度很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報告說,2008年只有23000名全日制專業檢查員,並表示在某些地區一名勞工檢查員需要負責五萬多名工人。

尚不健全並且遠遠未能落實的職業衛生和安全法律法規繼續使工人面臨健康和生命危險。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訂和實施職業衛生和安全法規。工作安全法律規定,在發現威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僱員有權撤離工作場所。

禁止僱主由於僱員採取上述行動而取消勞動合同或削減工資或福利。在實際操作中,此類保護性條款在地方一級遠遠沒有得到落實。

違反職業危害法規的企業和工廠面臨關閉以及最高達30萬元人民幣(約44000美元)的罰款;

企業和工廠還必須通知僱員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並提供職業危害預防培訓。另外,僱主必須為工人提供必要的健康檢查,為從事危險工作的僱員購買防護用品。

違反該條款的企業會受到國家安監局的警告,命令它們在限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在限定時間內未能糾正的企業被罰款。

煤炭行業的事故發生率和死亡率依然很高,但國家安監局報告說,煤礦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降低了62.4%,從2002年高峰期的6995人下降至去年的2630人,每百萬噸煤死亡率比2000年下降了84.4%。獨立勞工團體聲稱,由於許多事故都被隱瞞,實際傷亡數字可能會高出很多。

政府繼續採取措施增進礦井安全,包括一項整合煤礦行業的政策,即把小煤窯併入規模較大、受監管程度較高的礦業公司。12月,政府宣佈在這一年中關閉了大約1000座小煤窯,把全國煤礦總數減少至15000座。(2008年也有類似數目的礦井被關閉)。5月,政府推出了一項新的全國性小煤窯安全檢查項目。這次活動針對年度生產能力不足30萬噸的小煤窯,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安監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實施。

許多工人在爭取工傷賠償方面遇到困難。7月,流動礦工張海超主動通過開胸手術證明他患有塵肺症,這是一種職業肺病。此前他曾多次索取塵肺病工傷補助,均告失敗。在證實患該肺病後,張最終得到了賠償。據官方媒體報道,深圳一百多名流動工人提出的肺塵病索賠要求被地方職業衛生當局拒絕,理由是他們沒有書面勞動合同。

政府向某些對工傷事件有責任的僱主起訴。最知名的案例是國務院對2007年和2008年五項重大事故中的169名責任人作出嚴厲的刑事處罰和紀律處罰的決定。這些案件中的131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五大事故包括:2007年山西省臨汾礦井爆炸,造成105人死亡;2008年火車對撞,造成72人死亡;以及2008年9月在一家無執照的鐵礦石尾礦設施發生的山體滑坡,造成277人喪生,該事故也是發生在臨汾。

另外,登封市一座私人煤礦發生毒氣洩漏事故,七人死亡,5月警方拘留了試圖隱瞞事故的經理和四名負責生產和管理的人員。6月,四名建築公司的官員和一名司機被逮捕,據說他們造成山西省馬家良煤礦11名礦工死亡,在該礦井中有毒氣體濃度超標。8月,在山西警察拘留了11人,據說這些人隱瞞一起煤礦事故,在這次事故中有六人死亡。9月,由於河南省兩起煤礦事故造成至少57人死亡,當局起訴了13名官員和管理人員。12月,河北省一座地方法院對21人作出判決,包括一項死刑,原因是2008年一次礦井爆炸造成26人死亡。

西藏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TAR)以及其他各省的藏族自治州、自治縣和自治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西藏自治區內的藏族人口約為280萬,該自治區之外的藏民人口約為290萬。

政府嚴格控制有關西藏自治區以及其他藏族地區的信息,並限制對這些地區的出入,因此很難確定違反人權事件的準確範圍。在2008年3月藏族地區發生騷亂後,政府強化了這些控制措施,該政策在年內一直繼續執行。

政府在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紀錄依然不良。在2008年3月拉薩騷亂及此後西藏高原各地的騷亂後,政府對言論、宗教、結社和行動自由的嚴厲壓制顯著加強,並且一直持續至年底。當局繼續嚴重違反人權,包括法外殺人、施用酷刑、任意逮捕、法外拘留和軟禁。西藏獨特的宗教、文化、語言遺產的保護和發展依然是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

2008年3月,拉薩一些寺院中的僧尼和其他一些藏族社區舉行和平抗議,紀念1959年西藏起義[49]週年。四天之後,抗議活動以及安全部隊的反應演化成藏民騷亂以及警察在拉薩的暴力鎮壓。有些抗議者訴諸暴力,在某些情況下造成漢人和回民死亡。

警察隨後採取的行動導致數目不明的人死亡、受傷、被捕以及侵權行為。在這一年中,若干藏人——特別是僧人——因參與2008年抗議活動和騷亂而被判處監禁。

在這一年中,大批武警依然駐紮在西藏高原各地的許多社區。

抗議引發的後果繼續影響中國藏族地區的人權狀況。

剝奪生命

許多報道說,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非法殺人;但是,不可能獨立地核實此類報道。

沒有關於政府官員調查或懲罰對殺人負有責任的人的報道。

1月23日,白瑪次巴(Pema Tsepag)因遭受當局毆打造成受傷而死亡,此前他和另外兩名藏族青年曾在昌都地區(Chamdo)左貢縣(Dzogang)抗議,呼籲西藏獨立和抵制慶祝藏族新年。

根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TCHRD)報道,3月25日公安人員殺害了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Kardze)爐霍縣(Drango)爐霍寺27歲的僧人平措熱單(Phuntsok Rabten),原因是他分發呼籲罷工的傳單。

3月,爐霍(Hor Drago)的僧人班覺列德(Panchou Lede)在藏族農民和士兵的一次衝突中被殺害,起因是農民拒絕簽署一份保證書,保證耕種一定比例的土地。據新聞媒體報道,這名僧人曾組織農民拒絕種植農作物。

8月,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32歲的哲蚌寺僧人嘎單(Kalden)在拉薩監獄中遭受酷刑後死亡。嘎單在2008年3月被捕,其親屬未接到有關其拘留地點的通知。

在2008年抗議爆發後,政府報告說拉薩的暴力衝突中有22人死亡,包括18名平民、一名警察和三名暴亂者。但是,藏族流亡海外的團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外部觀察人士認為,在3月10日開始的官方鎮壓過程中藏族地區的死亡人數在100人至218人。

據官方媒體報道,4月洛桑堅贊(Lobsang Gyaltsen) 和洛亞(Loyak)被判處死刑,罪名是參加2008年拉薩的暴亂,並涉及“縱火導致人員死亡”。政府證實此二人於10月23日被處決。

關於另外一名藏民被同時處決的消息無法證實。

失蹤

2008年3月拉薩暴亂後,當局任意逮捕藏民,包括僧尼,許多人依然失蹤。關於被拘押者的官方統計數字不完整,僅覆蓋有限的地區。2月10日,官方媒體報道說在暴亂後拉薩有953人被拘捕或向警察自首。該報道說有76人因參與騷亂被判處監禁,另有116人待審。

據國際支持西藏運動報告說,西北民族大學學生扎西拉布丹(Tashi Rabten)在7月失蹤,此前他發表了著作《血書》(Written in Blood)。扎西拉布丹還曾編輯一組有關2008年3月示威的文章,這些文章被禁止。

紀錄片製片人頓珠旺欽(Dhondup Wangchen)仍被拘押在青海省西寧市附近一座未披露的監獄中。

當局迫使頓珠旺欽解除他原來從北京聘請的辯護律師,告訴他的家人只有在青海省開業的律師能夠代表他。

青海當局拒絕了一些外交官提出的旁聽他的審判的請求。12月28日,青海省一座法院判處頓珠旺欽六年監禁,罪名是拍攝一部批評西藏人權狀況的電影。年底時,沒有關於他在何處服刑的消息。

索南熱傑(Sonam Rabgyal )、扎堆(Damdul) 、熱傑(Rabgyal)等五名僧人在警察於2008年4月的一個深夜突擊搜查拉薩小昭寺(Ramoche)時失蹤,下落不明。西藏傳統畫家班覺諾布(Paljor Norbu)在2008年11月進行的一次秘密審判後被判處七年監禁,到年底時沒有消息說他關押在何處。2007年被拘押的班戈縣普布鎮副鎮長平措堅贊(Phuntsok Gyaltsen)也沒有新消息。

關於班禪喇嘛根敦確吉尼瑪(Gendun Choekyi Nyima)及其家人的下落依然不明。班禪是藏傳佛教中的第二號人物,地位僅次於達賴喇嘛。10月,西藏的政府官員告訴一個來訪的外國代表團,根敦確吉尼瑪“健康成長,熱愛中國文化,喜愛自己的生活。”官員說他被指定為第11世班禪喇嘛的身份屬於“非法”。

酷刑

安全機關對某些被拘押者和囚犯使用酷刑,並給予非人道待遇。據報道,從尼泊爾遣返的藏民遭受酷刑,包括電擊、挨凍和毒打,並被迫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囚犯經常受到“政治調查”,如果被認為對國家不夠忠誠,就會受到處罰。

3月,警察毒打Gema Dra-wok尼姑庵21歲的藏族尼姑洛桑康卓(Lobsang Khandro ),原因是她一個人在甘孜自治州舉行抗議。她當時攜帶傳單和一些祈禱旗,在前往甘孜自治州政府大樓的路上呼喊有關自由和達賴喇嘛的口號。

5月24日,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警察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縣(Tawu)試圖驅散一場關於一個水電項目的抗議活動時造成六人受傷。

據無數消息來源說,2008年3月騷亂之後被拘押的人受到法外懲罰,例如毒打以及長時間剝奪食品、水和睡眠。在某些案例中,武警和公安人員把被拘押者打成骨折或其他重傷。據目擊者說,在騷亂過程中及後續審訊中被殺害的人員的屍體被秘密處置,而沒有送還給他們的家庭。

4月21日,甘孜布絨朗寺(Pangri)和雅孜尼姑寺(Yatseg)的住持普布澤仁仁波切(Phurbu Tsering Rinpoche)的審判開始。他於2008年3月被捕,在審判過程中,他聲稱警察在給他帶手銬時把他的手臂反綁在一根鐵柱上,迫使他站著,連續訊問他四天四夜。他們告訴普布澤仁仁波切說,如果他不交代,他的妻子和兒子也會被拘押。他的審判後來無限期推遲。一些外交官請求旁聽審判,但沒有得到回答。12月底,一座法院判處普布澤仁仁波切八年半監禁,罪名是非法擁有武器和彈藥(見“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一節)。

5月3日,拉卜楞寺(Labrang)藏族僧人久美古利(Jigme Guri)獲釋。他聲稱監獄當局在從2008年3月開始的兩個月拘押過程中多次毆打打他。據久美說,他被打得昏迷六天,兩次住院。

監獄條件

2008年3月騷亂後進行的大規模拘捕使得原本擁擠的監獄狀況更加糟糕。有些監獄強迫囚犯勞動,包括在公安部門勞教系統的設施、看守所和監獄的工作場地。

囚犯可不經法庭審查在勞教設施中關押兩年。法律規定,囚犯最多每天可工作12小時,每兩週休息一天,但有時這些規章沒有得到執行;各監獄的狀況存在差異。

許多來源的消息說,藏族地區的政治犯被關押在衛生條件極差的設施中,經常沒有機會洗臉或洗澡。許多囚犯睡在地板上,沒有毯子和床單。囚犯報告說,一間囚室關押的囚犯可多達20至30名,致使囚犯連續許多天在人擠人的情況下睡眠。

據曾被關押的人員報告,囚犯沒有足夠的食品。消息來源說,除非重病,否則囚犯很少得到醫療服務。

囚犯還抱怨說他們經常收不到家人送來的錢、食品、衣服和書籍,因為獄警經常沒收這些物品。

任意逮捕和關押

在這一年中,在藏民地區任意逮捕和關押的狀況持續。警察可以合法地把人拘留長達37天,而無須正式逮捕或提出指控。在37天之後,警察必須正式逮捕或釋放被拘押者。警察在執行逮捕後24小時內必須通知被捕者的親屬或僱主。在實際操作中,警察經常違反這些規定。

據官方媒體報道,在2008年3月至4月間藏族地區有4434人在押(拉薩1315人)。雖然在2008年11月官方媒體報道說約有1317人被捕,其中1115人後來釋放。

海外組織和西藏流亡政府認為在押總人數超過5600人。

許多囚犯被送往勞教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拘留,這些形式的拘押不需要法院審查。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由於缺少接觸囚犯和監獄的途徑,無法確定西藏政治犯的人數。在2008年春季抗議活動後逮捕或拘留的一些藏民在過去一年中被陸續判刑。許多囚犯被關押在不受法律管轄的、由公安部經管的勞教營裡,從來沒有在公開法庭審判。

據國會暨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提供的信息,在年底時中國政治犯數據庫中有754名藏族政治犯在藏族地區被關押。但是,據信藏族政治犯和被關押者的實際數目要高出許多。在754名目前有記錄的政治犯和被拘押者中,715人是在2008年3月抗議活動之後被拘押。447名政治犯和被拘押者是藏傳佛教僧尼。在年底時,委員會的數據庫僅包含148名藏族政治犯的審判信息。司法系統對148名政治犯判刑,刑期從一年至無期徒刑不等。

數目不明的囚犯繼續被關押在勞教設施中。

2月5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六名藏人由於參加抗議活動被分別判處18個月至三年監禁。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5月21日,甘肅省南部拉卜楞寺僧人楚臣嘉措(Tsultrim Gyatso)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

另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7月3日,甘孜自治州理塘縣(Lithang )縣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藏族僧人蔣揚丹增(Jamyang Tenzin)三年徒刑,罪名是反對一個被派往他所在寺院進行“愛國教育運動”的工作組。蔣揚丹增是理塘縣永盧噶丹惹嘉林寺(Yonru Geyden Rabgayling)寺的僧人。

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還報告說,8月13日,瑪沁縣(Machen)有八名藏人被分別判處一至七年徒刑,此前發生了與扎西桑波(Tashi Sangpo)自殺有關的抗議活動,扎西桑波的自殺據信與他在警察手中遭受的非人待遇有關。

據法新社報道,年初時當局把參加2008年3月叛亂的76人判刑,刑期從三年至無期不等。4月,洛桑堅贊(Lobsang Gyaltsen)和洛亞(Loyak)被判處死刑,罪名是在商店放火,據說導致七人死亡。他們在10月被處決。另外兩人被判死緩。

旺堆(Wangdu)原為一個外國非政府組織進行的艾滋病及艾滋病毒預防項目的僱員,在2008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罪名是代表“達賴集團”從事“間諜活動”,他仍然被關押。

另一位為外國非政府組織工作的僱員米瑪頓珠(Migmar Dhondup)也以同樣的罪名被指控和監禁。

知名佛教人物丹增德勒仁波切(Tenzin Delek Rinpoche)仍然在四川一座監獄中關押,罪名是擁有武器。據藏民提供的消息說,武器是一個譴責狩獵的團體留在他的寺院中的。

在2008年3月抗議前因抵制“愛國教育”運動的幾十名僧尼繼續在監獄中服刑。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3月17日,公安人員在一次夜間突襲中逮捕了安多拉卜楞寺(Amdo Labrang Tashi Kyil)僧人更嘎倉央(Kunga Tseyang),年底時他依然下落不明。據報道更噶倉央的失蹤是2008年3月騷亂後開始的抓捕西藏互聯網作者的行動的一部分。11月12日,他在一次閉門審判中被甘肅省甘南(Kanlho)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五年監禁,罪名是洩露國家機密。

下列人士還在繼續被囚禁: 榮傑阿扎(Rongye Adrak)、阿珠洛布(Adak Lupoe)、晉美丹增(Jigme Tenzin)喇嘛(亦名Bangri Chogtrul)、雅立羅託(Jarib Lothog)、僧人羅卓(Lodroe)、堪布金巴(Khenpo Jinpa)、Jarib Lothog、美術老師兼音樂家更欽(Kunkhyen)、布窮(Buchung)、邊巴(Penpa)、Bangri Chogtrul Rinpoche、 僧人楚英克珠(Choeying Khedrub)、達瓦(Dawa,亦名堅贊南達)、僧人洛桑巴登(Lobsang Palden)、教師卓瑪嘉(Dolma Kyab)、夏饒雲丹(Sherab Yonten)、索南嘉波(Sonam Gyelpo)、退休醫生意希曲珍(Yeshe Choedron)、僧人丹增布瓊(Tenzin Bucheng)、僧人洛桑歐珠(Lobsang Ngodrub)和僧人次仁頓珠(Tsering Dhondup)。

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

從設計和實施兩方面看來,關於被拘押或監禁的藏民的法律保障措施均不健全。

西藏自治區的大多數法官很少經過培訓或沒有經過培訓。據西藏自治區司法局的一位官員說,所有七個市和地區均設立了法律協助中心,提供藏語服務。囚犯可請求與一位政府指定的律師會面,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被告沒有得到律師的代理。

自願代理涉及2008年3月抗議的被拘押者的律師被當局警告不要承接這些案件。當局威脅一些律師說,要給予懲罰或實施警察監視。在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中,審判經常敷衍了事,且不公開。當局拒絕了多名外交官提出的旁聽與2008年3月騷亂相關的審判的請求。根據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分裂國家”之類的罪行每樁罪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總共不超過20年。當局對據說支持西藏獨立的藏民判刑,無論其活動是否涉及暴力。

2008年11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把34歲的尼姑多吉康珠(Dorje Kangzhu)判處七年監禁,罪名是“煽動分裂”。她於2008年5月因分發有關西藏獨立的傳單和呼喊支持西藏的口號而被捕。

12月底,一名資深宗教領袖普布澤仁仁波切被判處八年半監禁,罪名是在西藏騷亂後私藏武器,據說他遭受酷刑,被屈打成招。

檢察官聲稱警察在一次突擊搜查中發現一把手槍和彈藥,但普布澤仁仁波切辯解說他被誣陷。

這名僧人的律師說他在警察連續四天不讓他睡覺(參見“酷刑”一節)後被迫做了不實的供認。

言論和新聞自由

接受外國記者採訪、嘗試把信息轉達給境外的外國人或傳遞有關2008年抗議活動信息的藏人受到騷擾或拘留。

政府嚴格限制外國記者前往藏族地區旅行。在西藏自治區,外國記者前往採訪的唯一途徑是參加政府嚴密組織的採訪團,由於政府人員始終參與,很難進行獨立報道。在西藏自治區之外,雖然政府於2008年10月頒佈了外國記者採訪不再需要地方當局許可的新規則,外國記者仍然經常被驅逐。

3月,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Foreign Correspondents' Club of China)敦促政府停止拘押記者,開放藏族地區的新聞採訪。在接近西藏騷亂一週年之際,至少六家不同媒體的記者因試圖訪問甘肅、四川和青海等省的藏族地區而被拘留或被沒收財產。

例如,2月27日,公安局在甘肅省拘留了《紐約時報》記者Edward Wong和Jonathan Ansfield近24小時,強迫他們搭乘次日的航班返回北京。3月8日,警察在四川省拘留了TVE廣播公司的節目製作人Isabel Hormaeche及她的隨行小組。他們的一些材料被沒收,並被押送出該地區。3月9日,當局拘留了安莎社記者Beniamino Natale及他的兩名同事兩個多小時,此前他們曾訪問青海省一座寺院。大約與此同時,警察多次在青海省從同仁至西寧的路上拘留並跟蹤芬蘭廣播公司記者Katri Makkonen。警察沒有對自己的行為說明理由。

據“無國界記者”組織8月報道說,有四名藏族作家被捕:卓日慈誠(Zhuori Cicheng)、僧人崗尼(Gang Ni)、記者扎西拉布丹 (Tashi Rabten,又名Therang)和康公確(Kang Gongque)。康公確(Kang Gongque )被判處兩年徒刑,送往四川省一座監獄服刑。

政府繼續幹擾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臺的藏語和中文廣播以及設在奧斯陸的西藏之聲。

在甘肅省南部的藏族地區以及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警察沒收或摧毀了被懷疑接收美國之音藏語電視以及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臺衛星廣播的衛星天線。一些藏民報告說,儘管經常干擾,但他們有時能夠收到此類廣播。

一些藏民能夠從互聯網上收聽收看海外的藏語廣播或電視。

在3月敏感的紀念日週年以及新的“農奴解放日”(參見“學術自由和保護文化遺產”一節),西藏自治區以及四川、青海和甘肅的藏族地區的手機服務和互聯網服務有時被削減。

官員還常常拒絕外國媒體代表前往藏族地區採訪,表面上是為了記者的安全。

報道西藏地區壓制做法的國內記者面臨處罰。

互聯網自由

由於政府對互聯網的過濾,在中國國內仍然無法讀取著名藏族詩人和記者茨仁唯色(Tsering Woeser)的互聯網博客。當局繼續拒絕向唯色頒發護照。海外大多數與西藏有關的、批評政府在藏族地區政策的網站被屏蔽,中國的用戶在過去一年中無法訪問此類網站。3月24日,政府檢查人員在網上出現一段據說是警察打藏族僧人的錄像後屏蔽了YouTube網站。

官方的信息審查制度極大地妨礙了藏語互聯網網站的發展。

雖然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旨在改善藏語計算機界面的項目,負責監視互聯網的安全部門常常缺乏必要的語言技能來追蹤藏文內容。因此,藏文的博客和網站受到粗暴的審查,甚至在其內容與敏感題目無關時整個網站也會被關閉。

2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瑪曲縣的警察逮捕了果白倉∙公覺次白(Kunchok Tsephel Gopey Tsang),他擁有西藏文化和文學網站“燈”(The Lamp),該網站被關閉數月。11月,他被判處15年監禁,罪名是洩露國家機密。

據對話基金會報道,貢布徹令(Gonpo Tserang)在雲南省德欽縣被判處三年監禁,罪名是“煽動分裂”,事實是他發送了有關2008年3月抗議活動的電子郵件和短信。判決書說,“貢布徹令利用互聯網故意編造謠言,歪曲實際情況,煽動分裂主義。”

2月,四川省甘孜和阿壩兩個自治州部分地區的互聯網和手機短信被切斷。

學術自由和保護文化遺產

藏族地區的政府要求高等教育機構的教授和學生參加政治教育會議,以便防止校園發生分裂主義政治和宗教活動。

藏族學者經常被鼓勵參加政府的宣傳工作,例如發表支持政府政策的公開講話或接受官方媒體的採訪。

未能在這些方面合作的學者面臨晉升障礙。

發表批評中國共產黨藏族事務政策的中國學者面臨官方報復。政府控制教學大綱、課文及其他教學材料,同時控制在歷史或政治方面敏感的學術著作。

經濟的迅速增長、旅遊行業的擴大、牧民被迫定居、更多現代文化的影響繼續衝擊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習俗。 2002年西藏自治區對1987年《學習、使用和發展藏族語言的規定》的修訂降低了藏語的地位,從主要工作語言降為許多官方文件中的選用語言。 1月,拉薩市公安局開始一場全市範圍的“嚴打”行動。雖然表面上是打擊犯罪活動,但警察搜查私人住宅、賓館、酒店、酒吧和網吧,查找達賴喇嘛的照片和其他被禁止的政治物品。警察檢查拉薩居民的手機,查找來自印度的“反動音樂”和達賴喇嘛的照片。據一家外國媒體報道,有5000多名嫌疑者被調查,至少81人被拘留。人權組織認為,“嚴打”行動背後的動機是騷擾人權人士和西藏獨立的支持者。

中國境內和境外的許多藏人呼籲把藏曆新年(Losar,2月25日)改為紀念和祈禱日,不再慶祝,而用於紀念2008年事件中的死者。為了抗擊這項抵制活動,許多藏族地區的官員命令藏人慶祝該節日。在某些藏族地區,當局向政府部門和工作單位分發煙花,命令職工參加慶祝活動。政府新聞媒體大幅報道藏曆新年活動。青海省貴南縣魯倉寺(Lutsang)一百多名僧人在藏曆新年舉行燭光晚會及和平遊行,遊行至縣政府大樓。他們被逮捕,除六人之外幾星期後均被釋放。4月,其中四名僧人被判處兩年監禁。 3月28日,西藏自治區慶祝一個新設立的節日“農奴解放日”,慶祝1959年中國統治者正式廢除達賴喇嘛的地區政府。

政府主導的慶祝活動包括在布達拉宮廣場舉行的大規模儀式以及一場電視轉播的音樂會。在新節日之前,官方媒體推出了新一輪對達賴喇嘛的抨擊。

一份節前發佈的白皮書聲稱達賴喇嘛的家族曾經擁有6000名農奴,中國解放西藏農奴的做法“完全可以和美國南北戰爭中解放奴隸相比”。

達賴喇嘛及其他觀察人士對發展項目和其他中央政府政策偏重於使非藏人受益表示關切,這些項目和政策還繼續鼓勵漢、回和其他民族大量向西藏自治區移民。11月24日,中國政府報告說,自從2006年投入運營以來進入西藏自治區的鐵路總共運輸了830萬名乘客和6221萬噸貨物。

居民在保護自己的文化遺產(包括環境)方面缺乏權利。2007年,西藏自治區政府修改了《西藏自治區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宣稱政府擁有宗教遺產和寺院。

藏語和普通話是西藏自治區的官方語言,公共和商業標誌同時使用這兩種語言。普通話使用廣泛,被用於大部分官方通訊。據2000年人口統計資料,藏民中的文盲比例(47.6%)是全國平均值(9.1%)的五倍多。在許多農村和游牧地區,兒童僅僅接受一至三年的藏語教育,然後接受普通話教育。據官方數字,青少年和工作年齡人口中的文盲率從2003年的30.9%下降至2008年的2.4%。但是,該年齡組的文盲率在某些地區要高出許多。據新華社2006年的一項報道,在西藏農村地區,對藏民使用的文盲定義比對講漢語的人使用的文盲定義更寬鬆。

講藏語的農民和牧民只要能夠閱讀和寫出藏語字母表的30個字母並且能夠讀寫簡單的字條即不被視作文盲。而說漢語的牧民則需要認1500個漢字才不被視作文盲。

政府制訂了全面的全國性藏語教學大綱,藏族地區的許多小學使用藏語為主要教學語言。藏族學生按規定也要學漢語,漢語一般被用於教授某些科目,例如算術和自然科學。在初中和高中——甚至某些官方指定的藏語學校中——教師常常只使用藏語講授藏族語言、文學和文化課,而用中文講授所有其他課程。

在實際生活中,會講漢語對接受高等教育至關重要。

中國最知名的大學不提供藏語或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排名較低、為少數民族學生設立的大學提供藏語教學,其科目僅限於藏族語言或文化研究。在少數民族大學,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通常漢語學得很好,因為許多課程用漢語講授,例如計算機和商務課程。

一流大學通常在錄取時要求良好的英語能力。但是,藏語學校的大多數畢業生只學過漢語和藏語,因此無法到較好的大學就讀。

這導致藏民中接受科學和工程培訓的人員短缺,因此西藏自治區境內的開發項目幾乎完全依賴來自自治區境外的技術專家。

宗教自由

雖然法律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實際生活中宗教自由程度很低。在這一年中,政府對藏傳佛教的教育和活動保持嚴密控制。

共產黨繼續貶損達賴喇嘛作為宗教領袖的地位,把對達賴喇嘛的崇拜視為反抗政府和共產黨的政治行為。

據新聞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報道,除社會和經濟因素外,政府對藏族地區宗教活動和宗教場所的持續嚴密控制也是導致藏民不滿的主要原因。這種不滿情緒導致了2008年3月開始的廣泛的抗議活動。

雖然政府許可進行許多傳統的宗教活動和公開表達信仰,但是如果政府認為任何宗教活動被用作表達政治異議或倡導西藏獨立——包括公開禮拜達賴喇嘛——就會立刻強力壓制。

政府官員在藏族地區把佛教寺院與主張獨立的活動密切掛鉤。

在這一年中,當局關閉了藏族地區的許多寺院,拘押和虐待數目不明的僧尼,或把他們趕出寺院。到年底,2008年從拉薩的一些寺院中被驅逐至西藏自治區境外的其他藏族地區的500多名僧人尚未獲準返回寺院。在某些藏族地區,當地公安局在寺院內部安裝攝像機,設立派出所,以監視僧侶的行為。

據西藏人權和民主中心報道,7月24日,青海安多夏瓊寺(Jachung)負責紀律管理的僧人洛桑次誠(Lobsang Tsultrim)被從寺院中驅逐,並禁止他加入任何其他寺院,因為政府官員曾命令他召開一次“愛國教育”會議,然而結果是沒有僧侶出席。洛桑竹清被指控為反對“愛國教育”運動。

在2008年3月發生騷亂後,當局迫使許多僧侶參加每週一次——有時是每天一次——的政治學習。此項政策在過去一年中持續執行,不過活動的頻率和強度減弱。在這一年中,在寺院、工作單位、企業和學校持續舉行“愛國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動。在某些地區,這些政治教育活動涉及迫使參加者譴責達賴喇嘛。

政府官員還強迫僧侶從祈禱廳和私人住宅中取下達賴喇嘛的肖像,不過各地區的執行有很大差異。

對宗教言論的限制在一些知名寺院中最嚴厲,例如拉薩的哲蚌寺(Drepung)和色拉寺(Sera)、甘孜的寺院、四川的格爾登寺(Kirti)、甘肅省夏河的拉卜楞寺(Labrang)、以及青海省西寧市附近的塔爾寺(Kumbum)。

在達賴喇嘛的生日、敏感的週年紀念日——如3月的1959年西藏起義50週年——以及節日期間,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的保安措施加強。官方繼續禁止在7月6日慶祝達賴喇嘛的生日。

政府繼續禁止懸掛被達賴喇嘛認定為班禪喇嘛的男孩根敦確吉尼瑪(Gendun Choekyi Nyima)的照片,而“正式”班禪喇嘛堅贊諾布(Gyaltsen Norbu)的照片也僅見於一些政府嚴密控制的知名寺院中,即使在這些寺院中也是經政府領導人堅持要求才有展示。但是,前任班禪喇嘛、他的女兒和噶瑪巴活佛(Karmapa,藏傳佛教噶瑪迦珠派的領袖、藏傳佛教最有影響力的人物之一,於1999年逃往印度)的照片到處有售,並且到處可見。

藏族佛教僧尼擁有和展示達賴喇嘛照片的情況在各地區有很大差異。總體而言,漢族遊客和政府官員很少去的農村寺院得以展示達賴喇嘛的照片。在某些寺院中,僧侶可以在其私人居住的房間展示達賴喇嘛的照片,但這些照片不總是被允許在公共場所展示。

政府限制漢族佛教徒在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的寺院中生活和學習。

西藏自治區之外的僧侶要想在西藏自治區學習必須從其所在省以及西藏自治區或所涉及的藏族地區的宗教事務局獲得官方許可,此類許可並不容易獲得。

雖然藏族僧侶不被許可在藏族地區之外進行大規模傳教活動,但許多僧侶繼續在中國的非藏族地區私自傳授佛教。據報道,藏族地區之外的漢族佛教徒有時被勸阻不要邀請藏族僧侶前來講道。

此類訪問需要僧侶當地宗教事務局以及接收省份宗教事務局的明確許可。然而,藏族僧侶有時穿便裝旅行至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之外佈道。

西藏自治區的寺院以及其他藏族地區的主要寺院不允許與其他寺院建立關係或共同舉辦宗教活動。例如,在四川省阿壩州馬爾康縣(Barkham )政府多次拒絕許可在錯潭寺(Tsodham )舉行一個年度宗教活動。該活動預計在2010年初舉行, 原計劃邀請西藏康巴(Kham)和安多(Amdo)地區的50所寺院的僧侶與會。

作為開發藏區旅遊的一項內容,政府繼續為修復宗教和文化場所提供資金。

許多藏人擔心促進寺院旅遊會干擾僧侶的宗教工作。

更詳細的內容請參見《2009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www.state.gov/g/drl/rls/irf/

行動自由

法律規定行動自由,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嚴格監管藏人的旅行和行動自由。

行動自由——特別是僧尼的行動自由——在拉薩和整個西藏自治區以及青海、甘肅和四川的藏族地區受到嚴厲限制。武警部隊和當地公安局在主要道路、城市以及寺院周圍設立路障和檢查所。

身著宗教服裝的藏民在路邊檢查所受到格外嚴格的檢查。據幾位藏族僧侶報告,他們很難走出自己的寺院,官員也經常不允許外來的僧侶臨時住在某一寺院接受宗教教育。

許多藏人——特別是知名宗教人士、學者和異議人士——以及來自農村地區的藏民繼續報告在申請護照方面遇到困難。2008年3月抗議活動後,藏民申請護照更加困難。藏民申請延長護照也很困難。在某些案例中,藏民需要承諾不去印度旅行才能發給護照。在另一些案例中,在外國大學獲得獎學金的藏族學生由於當局拒絕發給護照而不能前往就學。

藏民前往印度參加宗教、教育和其他活動時仍然面臨很大困難與障礙。

西藏自治區和四川省甘孜自治州的黨政幹部不得把孩子送往國外學習。除護照限制外,邊境檢查的加強也使得旅行——例如前往尼泊爾朝聖或前往印度參拜達賴喇嘛——更加困難。

政府在敏感的週年紀念日和其他重大活動日期限制藏民的行動,並強化邊境地區的控制。一些報道說,官方任意拘留民眾,特別是從印度和尼泊爾返回的僧尼。拘留時間通常為幾個月,在大多數案件中當局沒有向被關押者提出正式起訴。

嚴密的邊界控制嚴格限制了穿越邊界進入尼泊爾和印度的人數。

位於印度達蘭薩拉的西藏接待中心在這一年中接待了838名來訪者。該數字比2008年有所增加,但與前些年相比仍明顯偏低。

達賴喇嘛、噶瑪巴活佛以及所有其他藏傳佛教教派的領導人繼續在流放中。

政府還對外國人前往西藏自治區旅遊實行監管。據1989年頒佈的一項法規,外國遊客必須獲得中國政府頒發的正式確認信函才能進入西藏自治區。

大多數遊客通過正式登記的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獲得此類信函。在2008年3月示威活動後,當局連續數月停止辦理外國人前往拉薩旅遊的許可。3月,在1959年藏民起義50週年時外國遊客再次被禁止入藏。3月後,前往西藏的外國遊客增加,但是當局採用了比以往更嚴格的規則,要求外國遊客必須隨旅遊團活動。

獲得官方許可前往拉薩旅遊的外國人在拉薩及周圍地區的行動受到限制。

中國官員繼續嚴格限制外交人員和新聞記者前往西藏。

外交人員和新聞記者只有在西藏外事辦安排的、嚴格控制的情況下才能前往該地區。

外交人員每一次前往西藏自治區必須事先從自治區外事辦獲得許可;這種許可很難獲得。

前往西藏自治區的正式訪問人員受到密切監視,代表團成員很少有機會與當地居民會面,除非由當局事先批准。除少數幾次受到嚴格控制的旅行外,當局持續拒絕讓國際觀察人士前往藏族地區評估局勢。

少數民族

雖然西藏自治區的人口統計數字顯示在自治區永久居民中藏民佔92%,但官方數字並不包括大批長期、中期和短期居住的漢人,例如干部、技術工人、非技術勞工、軍人和準軍事人員以及此等人員的家屬。據中國社會科學工作者估計,在5月至11月旅遊和外出務工的高峰期,僅拉薩一地的流動人口(包括遊客及短期商務客)就超過20萬人(接近拉薩人口的一半,超過自治區人口的10%)。

前往西藏自治區的移民絕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地區。在這些地區,政府的經濟政策主要是對漢人有利。在藏族地區的各城市,小企業——大多數是餐館和零售店——主要是由漢族和回族移民經營。據官方人口統計,藏民在農村人口中接近98%。

政府繼續採取讓西藏自治區和其他藏族地區的牧民定居的做法。政府官員為牧民提供獎勵,讓他們宰殺或出售牲畜,遷移至新建立的藏民社區。但是,有報道說,在某些情況下發生了強制定居,而政府允諾的補償沒有兌現或不足以支付定居的費用。

2007年1月,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張慶黎說,西藏農牧社區的重建不僅是為了促進經濟發展,也是為了抵制達賴喇嘛的影響。他還說,這樣做對“繼續貫徹開發西部的政策”至關重要。據3月20日新華社的一份關於西藏自治區219,800戶牧民定居進展的報道,到2008年底,有20萬戶人—-包括100萬農牧民遷入了永久性住宅。

為西藏最貧困人口改善住房條件和教育是讓他們定居的目標之一。但是,官方規定必須在兩至三年內嚴格按照官方要求的規格建造房屋,此項政策經常迫使定居的家庭借債彌補施工費用。

雖然一項2008年的官方媒體報道指出藏民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西藏自治區政府僱員中佔69%,但漢人繼續掌控縣級和地區級幾乎所有的最高黨委職務,包括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一職。

在政府中任職的藏人被禁止前往寺院從事禮拜活動或從事宗教活動。

許多行業的藏民參加了2008年的抗議活動,包括企業經營者、工人、學生、大學畢業生、農民和牧民,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藏民在經濟上和社會上受到排擠。一些藏民報告說,他們在就業時受到歧視,西藏自治區的一些聘用廣告指明藏人不要申請。

有些人聲稱在許多工作中漢人被優先聘用,並且從事同樣的工作時漢人待遇較高。一些藏人報告說,與漢人相比,藏人較難獲得開辦企業的許可和貸款。普通話在城鎮地區廣泛使用,許多企業限制聘用不講普通話的藏人。

對於向藏族社區提供援助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新限制導致許多非政府組織項目被撤銷,許多外國非政府組織的人員被從西藏自治區驅逐。

西藏自治區旅遊局繼續拒絕聘用在印度或尼泊爾接受教育的藏族導遊人員。政府官員說,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所有導遊人員必須向旅遊局申請就業並通過執照考試,考試內容包括旅遊知識和政治思想。

政府聲稱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導遊人員都能向遊客介紹政府的立場,即反對西藏獨立和達賴喇嘛的活動。

西藏自治區的一些藏族導遊人員抱怨政府支持的、來自西藏自治區之外的“援藏”導遊人員進行不公平的競爭,這些人僅僅接受了有關西藏的短期培訓後即開始工作。

婦女和兒童

關於婦女參與政治體系並無正式的限制,婦女在政府中擔任許多下層職務。但是,在省和地區一級政府中任職的女性比例較低。據一個官方網站說,西藏自治區的女幹部佔自治區幹部總人數30%以上。

沒有關於強姦或家庭暴力的數字。

賣淫日益成為藏族地區的一個問題,拉薩有數百家妓院半公開地經營。據西藏自治區的國際開發人員報告說,在西藏自治區兩座最大的城市拉薩和日喀則從事商業性性交易的人數沒有可靠的數據。有些賣淫活動發生在黨、政、軍擁有的設施中。西藏自治區的大多數妓女是漢族婦女,主要來自四川省。但是,一些藏民——主要是來自農村或游牧地區的年輕女孩——也從事賣淫。

雖然藏族地區賣淫行業中的艾滋病及病毒感患率不明,但西藏自治區衛生廳在1993年至2009年間報告自治區內有102例艾滋病及病毒感患者,包括去年1至11月新增的28例。由於缺少對艾滋病毒傳染方式的瞭解,外加經濟壓力,從事賣淫的婦女和女孩在性交時沒有采取保護措施。

根據計劃生育政策,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可比漢族家庭多生孩子。一些在城市中居住、擁有正式工作的藏民、身為共產黨員或政府官員的藏民、以及一些生活在藏族地區的漢人限制在兩胎。農村地區的藏民被鼓勵不超過三胎,但並無強制性要求。

根據官方政策,初等教育屬於普及免費義務教育。根據西藏自治區的官方統計數字,6歲至13歲的兒童中96.5%入學,自治區52萬小學生中有90%完成了初中教育(九年)。2003年,聯合國教育權利特別專員報告說,中國官方的教育統計數字並沒有準確地反映入學率,也未經獨立機構核實。

在中國,只有少數地區不存在性比例失調的問題,西藏自治區是其中之一,性比例的失調的原因是選擇性墮胎以及對女嬰提供的健康護理不足。

澳門

澳門的人口約為557400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根據澳門的憲法(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特區享有高度自治。7月26六日,由3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崔世安為特區行政長官。這是一次沒有競爭的選舉,崔於12月20日就任。9月20日,在基本上被認為是自由和公正的選舉中,選民通過分區直選選出了29人立法會中的12名議員;在剩餘的17名立法會議員中,10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特區行政長官任命。

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政府基本上尊重其公民的人權,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關官員腐敗的報告以及人口販運。

澳門的人口約為557400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SAR)。根據澳門的憲法(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外,特區享有高度自治。7月26六日,由3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崔世安為特區行政長官。這是一次沒有競爭的選舉,崔於12月20日就任。9月20日,在基本上被認為是自由和公正的選舉中,選民通過分區直選選出了29人立法會中的12名議員;在剩餘的17名立法會議員中,10人通過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特區行政長官任命。

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政府基本上尊重其公民的人權,但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有關官員腐敗的報告以及人口販運。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殺人或法外殺人的報道。

失蹤

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失蹤的報道。

酷刑和其他殘忍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沒有關於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殺人或法外殺人的報道。沒有關於因政治原因失蹤的報道。

法律禁止此類做法,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上半年,警察調查了八個侵犯“人身安全”的案件和兩個“威脅”非在押人員的案件。另外,澳門保安部門監察委員會接到兩起投訴,其中一起已被證實並移交檢察官辦公室調查。在2008年,有15起關於警察對被關押者施暴的投訴;其中四起受到紀律處罰,六起尚未結案,五起因缺乏證據被駁回。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監獄和看守所的條件基本上符合國際標準,而且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員進行訪查。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此類訪查。2008年,監獄當局邀請了本地和國際新聞媒體參觀監獄,並與囚犯一起參加講習班。

監獄的設計容量為1050人,上半年關押了961人。2008年(最新可得數字)有108名女囚犯和21名少年犯(年齡在16-17歲)。另有31名少年犯被關押在由少年犯管教所管轄的另一處設施中。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關押,政府基本上遵守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文職當局對公安警察(普通執法機構)和司法警察(刑法調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擁有有效的機制,能夠調查和懲罰濫用職權行為和腐敗行為。在過去一年中,沒有關於警察犯罪後逍遙法外的報道。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逮捕系憑足夠證據由適當授權的官員簽發逮捕證後公開執行。被關押者有權自己挑選律師,如果貧困,可由特區政府提供一名律師。被關押者還能夠立即與家人會面。警察必須在執行拘留後48小時之內讓被關押者見一名審查法官。審查法官在刑事案件中主持審前調查,享有廣泛的權力,包括收集證據、下令起訴或撤銷訴案、以及確定是否釋放被關押者。

法律規定案件必須在提出起訴之後六個月之內審理。刑事訴訟程序法規定,根據指控的罪行以及司法工作的進展,審前拘留時間為六個月至三年。根據法院公佈的數字,2008年標準審前拘留期為8.2個月。當刑期可能超過三年時,法官經常拒絕保釋。

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基本上尊重司法獨立的慣例。法院可以裁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責任或中央政府與特區的關係”的事項,但作出最終判決前(最終判決不得上訴),法院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尋求對有關條款的解釋。當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時,法院“要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解釋”來執行這些條款。

葡萄牙文和中文都是官方語言。

將法律和裁決書譯成中文和葡萄牙文的必要以及當地雙語律師和治安官的短缺阻礙了法律體系的建設。此外,法官也嚴重短缺。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獨立的司法系統基本上維護了這項權利。

被告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並可以獲得政府所持有的與其案情相關的證據。被告還有權提起上訴。審判公開進行,除治安法庭外,案件均由陪審團審理。被告有權出席審判,並且與證人對質。他們還有權及時向律師諮詢;

公共律師為無錢請律師或無力支付訴訟費的人提供服務。法律規定所有居民都享有這些權利。

司法系統為公民提供公正而有效的司法程序;但是,由於法院系統工作量過大,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安排庭審常常需要等待一年之久。

政治犯及被關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因政治原因而被關押的報道。

民法程序與賠償

有一個獨立公正的負責處理民事案件的司法系統,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因人權被踐踏或剝奪而遭受的損失。

任意干擾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遵守這些禁令。6月26日通過了《打擊計算機犯罪法》。該法律界定了一系列犯罪行為,授權警察可以憑法院下達的傳票命令互聯網供應商保存和提供多種數據。

針對此項法律授權警察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經法院命令便採取行動,一些議員表示關切。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

6月26日,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一項要求,《維和國家安全法》生效。

它規定凡從事或籌劃從事下列行為者均觸犯刑法:叛變、分裂、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及盜竊國家機密。叛變、分裂和顛覆罪都指明必須涉及使用暴力,政府聲稱該法律不會侵害以和平方式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或新聞自由。

維權人士和一些議員對“籌劃從事活動”的定義模糊表示關切,他們認為該定義有可能使許多活動成為非法。政府官員則堅持認為,以籌劃行動的罪名起訴,必須符合刑法既定條件,即必須既有企圖又有從事暴力行動的實際能力才構成犯罪。

對於使用“竊取”一詞來定義一種非法取得國家機密的行為以及沒有針對新聞記者出版機密信息提供明確的“公共利益免責辯護”,維權人士和一些議員也表示關切。另外還有人擔心,中國對國家機密的廣泛定義以及可以在事後把某些非保密材料定為保密材料的能力都將對該法律的實施產生影響。特區政府聲稱,只有那些擁有按照法律規定只能由政府官員接觸的機密信息的人才會被指控洩露機密。

新聞記者以及收到此類材料的其他人不會被追究責任(假定他們沒有明確索取或購買該信息)。政府還稱,披露沒有標明為機密信息的信息不會獲罪。(早於《維護國家安全法》制定的《出版法》規定了新聞記者沒有權利出版已知屬於國家機密的材料。)截至年底沒有人被依據新法被控犯罪。

獨立媒體活躍,能夠無限制地表達多種觀點,國際媒體可自由運作。主要報紙得到政府的大量資助,往往密切追隨中國政府關於敏感政治問題(如臺灣問題)的政策;但是,他們可以對特區政府進行自由報道,包括批評政府。

據新聞媒體報道,針對崔世安在無人競爭的選舉中當選特區行政長官,一些維權人士試圖刊登廣告批評“大家族把持政府職務”,結果其用於集資的銀行賬戶被關閉。銀行告訴當地新聞媒體說:“銀行如果認為客戶使用或計劃使用其銀行賬戶的方式對銀行造成損害,就有權關閉該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被退回賬戶持有人。

維權人士聲稱關閉該賬戶是出於政治壓力。沒有當地媒體願意刊登該廣告。

互聯網自由

政府對訪互聯網不做限制,沒有關於政府監視電子郵件或互聯網聊天室的報道。個人和團體能夠通過互聯網——包括使用電子郵件——和平地表達觀點。根據國際電信聯盟2008年的統計數字,澳門特區有大約49%的居民使用互聯網。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不限制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集會自由,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項權利。法律要求舉行示威需事先通知,但無須獲得批准。

反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當地人士舉行了多次抗議活動,但來自香港的抗議人士有幾次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見第二節d款)。但是,在3月,一個香港維權人士團體獲准進入澳門特區並在政府大樓前舉行抗議活動。按照法律規定,示威活動不得在政府、法院或警察設施30碼之內進行,亦不得在中央政府派出機構和領事館前示威。

結社自由

《基本法》和《民法》保障結社自由。結社無須獲得授權,唯一的限制是成立的組織不得宣揚暴力、犯罪或妨礙公共秩序。從2008年1月到2009年6月,共有458個團體成立,沒有申請被拒絕。

宗教自由

法律規定宗教自由,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此項權利。

社會虐待與歧視

各宗教團體之間基本上保持友好關係。猶太人口非常少,沒有關於反猶太主義行動的報道。

更詳細的討論請參見《2009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是:www.state.gov/g/drl/rls/irf/

遷徙自由、內部流離失所人員、難民保護以及無國籍人士

法律規定可在國家內部自由遷徙,亦可自由前往外國旅行、移民和返國。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

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的人員有權與其國家的領事館或其他代表聯繫、請求提供翻譯服務以及向律師諮詢。

移民局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合作處理難民事務。

法律禁止強行驅逐,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基本上尊重該項法律。

《內部安全法》授權警察阻止和驅逐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特區居民:按照法律規定為不受歡迎的人、對內部安全和穩定構成威脅的人或被懷疑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人。

警察利用這項法律阻攔了數名尋求參加和平政治活動的人士以及參加學術交流的人士和新聞界人士入境,特別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法》審議期間和該法律剛剛通過的時期。

3月9日,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告訴新聞媒體說,移民案件基於個案處理。他不承認有一個“黑名單”。 3月15日,由35名香港維權人士(包括14名議員)組成的代表團前往澳門特區。30人獲准入境,但兩名議員——梁國雄(“長毛”)和李卓人——以及另外三名維權人士被拒絕入境。

6月2日,天安門時期的活躍人士吾爾開希試圖進入澳門特區向中國當局“自首”,並聲稱其目的是迫使中國政府就天安門屠殺進行對話以及探望其父母。

臺灣護照持有者通常無需簽證即可進入澳門,但是吾爾開希被拒絕入境並於6月3日送回臺灣。

12月19日,兩名記者被拒絕入境。一名記者計劃為香港《明報》報道澳門迴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十週年,她告訴新聞媒體說,她沒有被告知拒絕入境的原因。

負責移民的保安警察後來告訴新聞媒體說,她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譴責了這項決定。

一名為香港《壹週刊》工作的記者在與家人度假時也被拒絕入境。

12月19日,香港議員“長毛”梁再次被拒絕入境,一起被拒絕的還有14名其他維權人士。

他們本打算向正在澳門訪問的中國家主席胡錦濤就香港普選遞交請願書。

12月20日——澳門迴歸日以及崔世安新政府就職日——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的兩名活躍人士被拒絕進入澳門。他們原打算舉行示威,要求釋放大陸《08憲章》起草人劉曉波。聯合會活躍人士徐百弟告訴新聞媒體說,他受到移民官員的人身虐待,而且不准他和同伴蔡耀昌投訴。

聯合會的其他三名活躍人士獲准進入澳門特區,但他們選擇與同伴一道離開。

2008年12月,包括9名議員在內的一個由24名香港維權人士組成的團體,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

該團體系前往參加與當時尚未通過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國家安全法規有關的活動(見第二節a款)。

保護難民

法律規定,按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給予政治避護或難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個保護難民的體系。在實際運作中,政府為難民提供保護,防止驅逐或把他們遣返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種族、宗教、國籍、社團成員身份或政治意見遭受威脅的國家。在過去一年中,有五人申請難民身份。

第三節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改變其政府的權利

法律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能力。

選舉和政治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