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
8月1日,香港《家庭暴力(修訂)條例》生效。該條例擴大了原來條例的範圍,包括已婚夫婦和異性同居者、前任配偶或同居者和直接家庭成員和其他親屬之間的騷擾也納入其中。修訂後的法律更好地保護了18歲以下的受害者,使他們有權在成年人監護者的幫助下申請禁令,免受父母、同胞以及某直接家庭成員和親屬的騷擾。根據新法律規定,法庭有權要求施暴者參與反暴力方案。如果施暴者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法庭可在現有禁令上附上逮捕授權書。
新法律規定禁令和逮捕授權書可延長至兩年。
政府堅持開展干預並向虐待配偶者提供諮詢的方案。8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和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毆打配偶的人提供服務。
政府繼續進行穩固家庭打擊暴力行為的宣傳,加強預防家庭暴力的公共教育。
賣淫屬合法,但有一些活動是法律禁止的,如公開拉客、導致他人賣淫或給別人拉皮條、以他人賣淫為生或經營賣淫場所等活動。
《性別歧視條例》禁止對求職婦女或已在某機構就業的婦女進行性騷擾。截至7月31日,平等機會委員會收到了51起性騷擾投訴。
法律禁止性別歧視。
政府統計處所做的綜合住戶調查結果顯示,6月到9月期間,應聘為職業人員的男女比例為1659比1000。約22%的司法官員和法官為女性。
法律在離婚安排和財產繼承問題上對男女一視同仁,但實際上婦女在就業、工資、福利、繼承和升職方面仍受歧視。據說,婦女在貧窮工人和得不到勞動法保護的人中佔多數。
政府成立婦女委員會作為政策制定的諮詢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監督《性別歧視條例》的執行。
一些非政府組織也積極提出對婦女的社會態度和歧視問題。
兒童
政府通過提供經費充足的公共教育、醫療保健和保護服務制度,維護兒童的權利和福利。
今年1月到6月,社會福利署共收到 427起虐待兒童案件報道。其中238件涉及人身虐待(受害者不滿14歲),125件涉及性虐待(受害者不滿17歲)。《家庭暴力條例》規定,以毆打、侵犯人身、忽視、遺棄、性剝削和以與兒童發生性行為為目的的旅遊等形式虐待兒童都將受到嚴懲,而且政府執行了這一法律。
政府在衛生署的50個母嬰健康中心開展了家長教育計劃,包括預防虐待兒童的輔導。
政府還開展公眾教育項目以提高對兒童虐待問題的認識,警告兒童如何保護自己。
社會福利署為臨床心理學單位配備了兒童心理學家,為其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配備社會工作人員。
警方設立虐待兒童案件調查組和開展兒童證人支援項目。《幼兒中心規例》有助於防止不合格的人提供照顧兒童的服務。
社會服務提供者和媒體注意到未成年女孩從事“援助交際”的現象越來越多。大部分案件中,涉案女孩在十幾歲左右,在法律規定的最低性交年齡上下,為生計或賺取零用錢提供包括性服務在內的三陪服務。但是,警方9月份擊破了一個僱傭未成年和成年女性賣淫的團伙。
有些從事該行業的女性反映遭到客戶毆打或虐待。為了遏止這一勢頭,警方開始監督個人和團伙發佈此類服務廣告的網上聊天室和網站,派遣警員收集針對這類經營的證據,確定團伙招集女孩提供這種服務的手段。
人口販運
香港沒有統一的反人口販運法,但執法部門可根據各種法律和條例打擊人口販子。
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了有力措施阻止此類活動,但是香港依然是少量從中國大陸和東南亞販運來的賣淫人員的中轉地和目的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稱很難區分被販人員和人數更多的非法移民。
幾乎所有被販運人口最初都是自願來香港賣淫的。大部分來自中國大陸、泰國或菲律賓的農村地區,持有14天的旅遊簽證,但少數人持偽造證件入境。婦女佔了其中絕大多數,但是越來越多的年輕男性也來香港從事同性戀賣淫活動。雖然許多人是自願來的,也有的人是被犯罪團伙賺錢的花言巧語騙來的,來到香港之後才發現債務纏身。
犯罪團伙有時扣押被害人的護照和旅行證件直到他們還請債務。
《入境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執法部門有權採取行動打擊人口販運。保安局執行反人口販運法,也打擊販運移民,並監督警察、海關和入境部門。為非法入境者安排進入香港的途徑、幫助以賣淫為目的的人進出香港以及幫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偽造、虛假或以不法手段獲取的政見等行為,都可能被法庭判處高額罰款和14年以下的監禁。執法官員接受專門培訓,學習如何對待和保護受害者和容易受到傷害的證人,包括販運活動的受害人。
今年沒有關於政府官員參與、促進或寬恕販運人口罪行的報道,也沒有官員因販運人口被檢舉、宣判、被判入獄或被開除。
政府對那些對僱主提出法律訴訟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幫助調查和起訴人口販子的人可免於起訴。
社會福利署和當地非政府組織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提供各種社會服務。
政府還通過散發各種語言的宣傳冊和其他公共宣傳活動,宣傳工人權利,防止人口販運。
美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可見 。
殘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業、獲得醫療保健或提供其他公共服務時歧視有身體和精神殘疾的人。今年前7個月,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為2091名已註冊的殘疾求職者中的1512人找到了工作截至3月份,政府僱傭了3225名殘疾公務員,而職工總數約為15.5萬。
但在就業、教育和提供某些公共服務時仍存在歧視殘疾人的現象。《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改善建築物出入通道,並對歧視殘疾人的人予以制裁。雖然採取了檢查措施,有時還關閉違反規定《屋宇條例》的企業,但出入公共建築(包括公立學校)和使用交通設施對殘疾人來說仍是一個嚴重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為解決歧視殘疾人問題開展了各種活動,包括青年教育方案,向僱主提供指導和有關資源,開展媒體宣傳活動,以及共同舉辦研討會和開展研究等。
少數民族和少數種族
雖然95%的人口是漢族人,但香港是一個多民族社會,一些少數民族成員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市民身份或合法永久居住權。法律禁止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監督今年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的執行和實施。種族關係組隸屬於政制與內地事物局,是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實施委員會的各項方案。
還開通了一部熱線處理有關種族其實的詢問和投訴。
新通過的《種族歧視條例》的反對者們認為,該條例沒有像《性別歧視條例》和其他類似法律那樣明確規定適用於政府部門。政府對此的解釋是,該法律如何在某些方面比較寬泛會影響政府的職能(包括在旨在糾正社會不平等現象等方面),可能導致政府遭到起訴。政府還解釋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已經為《種族歧視條例》沒有涵蓋的方面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雖然英語和粵語都是官方語言,不會說和不能流利使用粵語的人在找工作和教育選擇方面面臨很大的困難。
政制與內地事務局向提供服務的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主辦“非華語青年跨文化學習方案”。
其他社會虐待和歧視
沒有關於基於性取向的社會暴力或社會歧視的報道。雖然新的《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對未婚同居關係有所規定,但不向同性戀關係提供同樣的保護,人權活動分子對此表示擔憂。
沒有關於針對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社會暴力或社會歧視的報道。
勞工權利
結社權
法律規定了結社權和勞工自行成立並加入組織的權利。職工會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必須至少有7名成員登記。截至6月底,共有782個工會註冊,包括739個職工工會、19個僱主聯合會和24個職工和僱主的混合組織。今年上半年有13個新工會註冊,6個工會應要求撤消註冊。
2008年國際工會聯盟的一次調查顯示,香港勞動力約25%加入工會。
1997年的《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禁止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規定工會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工會提供經費之前需獲行政長官的批准,並限制任命企業或部門以外人士擔任工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停工和罷工合法。但公務員的這種權利受到某些限制。儘管沒有禁止罷工的法律,但實際上大多數工人必須簽署的僱用合同通常聲明,離開工作崗位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可能導致被立即解僱。另外在不公平的解僱案例中,法律沒有規定有關復職的法定權利。
組織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規定了組織權,這一權利也得以施行,但法律不保護集體談判權。1997年的《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沒有為工會提供使員工參與集體談判的法律框架。除少數具體行業外,大多數工會的權力都不足以強制管理層參與集體談判。政府不與公務員工會進行集體談判。根據國際工會聯盟報道,工會代表工人與資方代表達成的協議只涉及1%的勞動力,而這些協議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
勞工處的勞資協商促進組促進了勞資雙方的溝通、協商及自願談判。9個經濟部門的三方委員會都包括來自工會、僱主和勞工處的代表。
法律不保障因加入工會而被辭退的員工復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出口加工區。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沒有關於這類做法的報告。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強迫或強制兒童勞動,但沒有發生類似情況的報告。
禁止僱用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僱用兒童規例》禁止任何工業企業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13歲和14歲的兒童可以受僱於某些非工業企業,條件是需保證受僱兒童至少接受9年教育並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勞工處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查,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遵守。今年上半年,勞工處進行了 74451次檢查,發現5起涉嫌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案件。在製造業部門,法規將15至17歲青少年的工作時間限制在早上7時到晚上7時之間,每天8小時,每週48小時,禁止18歲以下、在有危險的工業企業中工作的人加班。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外籍家庭傭工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最低工資。少數行業有統一的工資結構,但工資標準通常由僱主和僱員達成的個人協議確定,並取決於供求情況。有些僱主為僱員提供各種津貼、免費醫療和交通補貼。
平均工資能讓僱員及其家人過上體面的生活。雙職工家庭很常見。還沒有關於工作時間、每週帶薪休假日、休息時間或強制性加班方面的規定。每週工作60個小時及以上的情況並不少見。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部負責促進安全與健康,執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執行政策。《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以及這些條例的35條附屬法例規定了安全和健康條件。今年上半年該部門視察了 58,872處工作場所。共有889次定罪傳喚,罰金總額達6596450港幣(85萬多美元)。雖然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狀況不斷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嚴重的問題,特別是在建築行業。今年第一季度,勞工處報道了9438起工傷,其中3359起被劃為勞動事故。同期八起勞動事故中發生人員死亡。《僱員賠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報告工作相關事故中僱員受到的任何傷害。
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工人可自行脫離危險工作環境,並且不影響其繼續工作。
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約為每月港幣3580(約460美元)。每週標準工作時間為48小時,但許多家庭傭工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標準。標準合同法要求僱主除發給最低工資外,還應向外籍家庭傭工提供住宿、職工賠償保險、旅行津貼及食品或食品津貼,所有這些足以達到體面的生活水準。外籍家庭傭工如被解僱,則被驅逐出境。據勞工團體報道,20萬外籍家庭傭工的各種權利仍然容易受到侵犯,合同規定也有可能得不到遵守。今年前6個月,根據《僱用條例》中關於僱傭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共有四名僱主被指控違反勞動法有關虐待的條款。今年前7個月,共有101名外籍家庭傭工因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強姦、強暴猥褻、受傷和嚴重攻擊)提請刑事訴訟,其中47起是針對僱主的。
澳門
澳門人口約54.3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特別行政區的總法《基本法》,澳門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享有高度自治。在2004年的特別行政區領導選舉中,行政長官何厚鏵再次當選,任期五年。2005年,選民通過基本上自由公正的選舉,在按地域劃分的選區中,直接選舉出了立法會29名議員中的12名。
民政當局基本保持對安全力量的有效控制。
澳門政府基本上尊重公民人權,但有些問題仍然存在,最明顯的是限制公民改變政府的權利、販運人口和政府腐敗的報告。
尊重人格的完整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沒有關於政府或政府人員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的報告。
失蹤
沒有關於出於政治目的造成人員失蹤的報告。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政府一般尊重這些權利。今年上半年,共有6則關於警察暴行的報告,但都牽涉嚴重虐待行為。
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
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基本達到國際標準。
雖然政府允許獨立人權觀察人士查看監獄,但今年沒有人提出申請。
任意逮捕或關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一般遵守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機構的作用
民政當局保持對治安警察局(總執法機關)和司法警察局(刑事調查)的有效控制,政府已建立有效機制,調查虐待和腐敗事件並施以懲罰。今年沒有安全部隊犯罪而不受罰的報告。
逮捕和拘留
警方只有在證據充分並持主管官員發佈的逮捕證的情況下,才能公開逮捕。被關押者可自行選擇律師,如果沒有經濟能力,特別政府可為他們指派一名律師。他們可與律師接觸。被關押者可立即與家人見面。警方必須在48小時內將被拘留的在押候審者移交預審法官審理。預審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負責審前詢問,有權收集證據、命令或駁回訴訟,可決定是否釋放被拘者。法律規定,案件必須在自起訴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庭審。《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拘押必須限制在6個月到3年之間,取決於刑事指控和司法系統處理案件的進展。對於刑期可能超過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絕保釋。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司法獨立,政府在實踐中基本尊重司法獨立。
葡萄牙語和漢語(粵語)是澳門的官方語言。中文的法律和判決需要譯為葡文,但由於缺乏本地雙語律師和法官,司法體系的發展受到阻礙。澳門的法官嚴重缺乏。
審判程序
法律規定了公正審理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基本維護了這一權利。法院還可以對“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責內”的事務或關係“中央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事務做出裁決。但在做出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前,法院必須瞭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對相關條款的解釋。
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做出解釋,澳門法院在應用這些條款時,應以該解釋為準。
人大常委會在做出解釋之前須徵詢全國人大下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其中5人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5人來自中國大陸。來自特別行政區的委員由澳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提名。
被告可被推定無罪,有權瞭解政府持有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並有權上訴。被告有權出席審訊與證人對質。還有權及時諮詢律師;如果被告無力聘請律師或支付訴訟費用,政府將免費為其指派一名律師。除裁判法院一級的審判,其他庭審是公開的,且都採取陪審團制度。法律規定所有公民都享受這些權利。
司法部門為居民提供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但由於法院系統超負荷運轉,有時從提出民事訴訟到庭審常常需要長達1年的時間。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沒有關於政治犯或被關押者的報告。
民事訴訟程序
澳門有獨立公正的司法部門處理民事問題,公民可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人權或要求賠償金。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類行為,政府在實踐中基本遵守了這些規定。
尊重公民自由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政府基本上切實尊重這些權利。
獨立媒體十分活躍可不受限制的表達各種觀點,國際媒體可自由開展活動。主要新聞報紙得到了政府的大力資助,因此在臺灣等敏感的政治問題上緊跟中國中央政府的方針政策;但報紙自由報道特區政府情況,包括批判政府的報道。
今年4月,香港黃大仙區議會議員、社會民主連線主席陶君行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
有關部門在拒絕陶君行入境時援引了內部治安法。
4月28日,奧運聖火在香港和澳門傳遞之前,香港政黨社會民主連線黨員陳昌和麥國風被拒絕進入澳門特區。麥國風稱,有關部門以內部治安條例的規定為由拒絕他們入境。
6月12日,有關部門拒絕香港大學學生陳巧文入境。奧運聖火在香港境內傳遞時,陳巧文曾揮舞西藏的雪山獅子旗示威。政府新聞局發言人聲明,有關部門拒絕其入境的做法符合安全法規定,法律允許有關部門拒絕危害社會穩定或擾亂內部治安的人入境。
今年11月,香港民主立法機關成員(包括社會民主連線黨員)可參加關於《基本法》第23條的研討會和公開抗議(即“捍衛國家安全法”),該法令禁止叛國、脫離、騷亂、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竊取國家機密等活動。
一名立法機關成員到達時被入境部門監禁10分鐘,但最後獲准入境。但今年12月,包括9名立法會議員在內的24名香港活動分子在參加第23條立法相關活動時遭到拒絕。
互聯網自由
政府不限制上網,也沒有關於政府監控電子郵件或網上聊天室的報道。個人和團體可通過互聯網,包括使用電子郵件,和平表達觀點。澳門上網比較普遍;研究顯示,大約64%的澳門人經常上網。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不限制學術自由或文化活動。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法律規定有集會和結社自由,政府在實踐中基本上尊重這些權利。
宗教自由
法律規定了集會自由,政府在實踐中基本尊重這項權利。
沒有拒絕法輪功修煉者進入特區的報道。
社會虐待和歧視
各個宗教團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基本良好。猶太人口仍然非常少,沒有反猶太人行為的報道。
詳細討論請登陸 見《2008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遷徙自由、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難民和無國籍者
法律規定了境內遷移、出國旅行、移居國外和回國的自由,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被拒絕入境者有權聯繫領事館或其國家的其他代表幫助進行翻譯,也有權諮詢律師。
出入境事務廳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合作處理難民案件。
法律禁止強行放逐,政府在實踐中基本上遵守了該規定。
保護難民
法律依照 1951年《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和1967年《議定書》,規定授予難民地位或提供庇護,而且政府已建立了向難民提供庇護的制度。實際上,政府提供保護使難民免遭驅逐或被遣返回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脅的國家。今年共收到兩項難民資格申請(涉及5人),截至年底這兩項申請仍有待批准。
尊重政治權利:公民更換其政府的權利
法律限制公民更換政府的能力。政府以行政長官為首。行政長官經300名成員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由100名成員組成的籌備委員會選出,籌備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委任的60名澳門特區代表和40名大陸代表。29名立法會成員中有12位經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還有10位由地方社區利益團體間接選舉產生。另外7名由特區行政長官選出。
選舉和參與政治
2004年,行政長官何厚鏵再次當選,任期5年。2005年,澳門特區舉行了立法會選舉,共有58%登記選民參加。
直接選舉席位的選舉基本上被認為是自由與公正的。
立法會議員所引入法律的類型受到限制。法律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律。
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在提交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由10人組成的行政會議發揮非正式內閣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會前核準草案。《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選擇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並指派擔任行政會議的成員。
沒有註冊的政黨;活躍的政治團體註冊為協會或行會。這些團體積極推動各自的政治議程,批判政府的團體並未受到約束。它們參加抗議政府政策活動,也可以不受限制的提出立法。
立法會主席及另外5名成員由女性擔任。多個政府高級職位也由女性擔任,特區政府第二重要職位司法與行政秘書也由女性擔任。特區29位法官中有11位是女性。立法會中包括3名少數民族人士。行政會中也有1名少數族裔人士,警察總局局長也是少數族裔人士。
政府腐敗和透明度
法律規定了對官員腐敗的刑事處罰措施,但官員有時仍有腐敗行為。
廉政公署負責調查公共部門的腐敗行為,有權逮捕並扣押嫌疑人。最新數據顯示,2007年廉正公署共收到對各部門官員的 736項投訴。廉政公署將其中369件投訴立案追查,500項投訴屬刑事案件,236項屬行政案件。廉政公署向澳門檢察院移送11起案件。
廉政公署下屬的行政申訴局負責調查對廉政公署政府行政失當或虐待的投訴;2007年沒有此類投訴的報道。
獨立於廉政公署的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和調查對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
今年1月,終審法院宣判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受賄、洗錢、濫用職權等57條罪狀,判處有期徒刑27年。
法律要求行政長官及其內閣、法官、立法會和行政會成員以及執行機構長官公佈各自財務利益。
法律沒有規定公眾可以獲得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門在網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佈大量有關法律、規章、條例、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員履歷的信息。
澳門政府還就公眾關心的話題發佈每日新聞。立法會提供的信息不夠廣泛。例如,沒有公佈立法議程或待審議案名單。
政府對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態度
許多監督人權狀況的本地和國際組織一般不受政府限制地開展工作,對人權案件進行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政府官員總體上願意配合,並對他們的意見積極做出反應。
歧視、社會虐待和人口販運
法律規定,居民不應受到歧視,政府有效地執行了這一規定。此外,儘管沒有打擊歧視行為的具體法律,但許多地方法律都明文禁止歧視。
婦女
法律將強姦認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對配偶的強姦行為,政府有效地執行了這一法律。今年上半年共有 6起強姦案件上報。強姦不是個普遍的問題,警方和法院對強姦案件能立即採取行動。
政府有效執行了有關禁止對婦女進行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並起訴違法者;
但各個非政府組織和政府官員都認為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日益嚴重。今年上半年,警方共收到35起家庭暴力案件,包括15起虐待配偶的事件。
家庭暴力者將被判處1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虐待配偶並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違法者將被監禁2至8年,如果虐待導致受害人死亡,將處以5至15年徒刑。
沒有已報道的虐待配偶和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案件的數據。
政府向受虐者提供醫院治療,醫務社會工作者會為受害者提供諮詢服務,向他們介紹社會福利服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訴得到解決之前,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所,但沒有明確為此目的而預留的設施。
一些私營和宗教組織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項目,政府支持這些組織和項目並協助提供資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輔導辦公室,從屬於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 幫助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為她們及其子女提供安全的棲身之地,還就如何對施行者提出訴訟提供諮詢。
家庭諮詢服務部門可向社會中心需要此類服務的人員提供幫助。
兩個由政府支持的宗教項目還為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提供康復服務。
賣淫是合法的而且比較常見,但淫媒和經營妓院屬非法行為。儘管如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賣淫業(包括妓院)非常龐大。人們認為,大多數受有組織的中國犯罪團伙控制,婦女是賣淫業的主要剝削對象。
沒有針對性騷擾的特定法律,但騷擾一般是被禁止的,而且並不普遍。2007年1月到2008年8月,勞工事務局收到一項性騷擾投訴,經調查無確實根據。
平等機會立法規定,男女同工同酬;但觀察員估計,男女之間的工資存在較大差距,特別是不需技術的工作。法律允許提起民事訴訟,但將自己的案件遞交到勞工事務局或其他機構的婦女寥寥無幾。
法律禁止在僱用職員時因性別或體力歧視應聘者,違反條款的僱主將受到懲罰。今年上半年沒有關於性歧視指控的報告。
兒童
政府通過保護所有居民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的總法律框架,保護兒童的權利和福利。
大部分5歲至15歲兒童必須入學免費接受普通中等教育。
但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統之外。專家認為僅有少數兒童因此受到影響。
法律明文規定,對兒童和學生進行性虐待、法定強姦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賣淫活動將受到刑事處罰。
人口販運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販運婦女進行性剝削的中轉地和目的地。
儘管絕大多數大陸或外國婦女自願來到澳門賣淫,但也有證據表明有些是被騙或被強迫參與性交易。
有些外國受害者得到了錯誤的目的地信息,被帶到澳門後賣入性交易行業。
6月12日,立法會一致通過了一項綜合打擊人口販運法,擴大販運人口罪的定義,加大了對已定罪人口販子的懲罰力度,加強了對受害者的保護。該法律於6月24日生效,規定以澳門特區為出發地、目的地或中轉地的各種形式的人口販運都是犯罪行為,對以性剝削和勞動為目的的人口販運或販運人體器官或組織的行為處以3到12年的有期徒刑,販運未成年人(18歲以下)處以5到15年有期徒刑。對販運14歲以下兒童的行為的處罰加重了三分之一。如果其他法律未規定更嚴厲的懲罰,持有、藏匿、損壞或銷燬被販運人口的身份或旅行證件也將被處以有期徒刑1到5年。
儘管賣淫屬於合法,但是有關“淫媒”的法律規定教唆、支持或協助他人賣淫,並以此獲利潤或為生的行為屬於犯罪。但對這種輕罪的懲罰較輕,而且“淫媒”法並不指認受害人。
從1月到8月共有7起人口販運案件上報。根據報道,7月20日司法警察逮捕了兩名來自中國的婦女,並將該案件(新法律生效後的首起案件)提交給檢察院處理。
兩受害者稱某深圳僱主表示要為她們在賭場找份工作,但只是強迫她們在路氹賣淫。據說,受害者曾遭到毆打,還說她們要支付5萬澳門元(約6250美元)才能重獲自由。受害者逃跑後於7月18日向警方求助。2名罪犯都屬於非法滯留澳門特區,而且由於一名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被控罪犯將被判處最長達20年的有期徒刑。據報道,有關部門根據新法律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幫助等保護和福利。8月6日,一份本地報紙單獨報道,其中一名人販也與另外兩起關於性販運的報告有關,這兩起性販運的受害者是成年人。截至年底,警方仍在調查上述犯罪行為。
澳門特區當局認為中國、俄羅斯和泰國的犯罪集團涉嫌把婦女販入澳門賣淫,到達澳門後,受害者又被轉給了當地的犯罪集團。沒有官員參與人口販運的確鑿報道。受害者主要來自中國大陸、蒙古、俄羅斯、東歐、越南和泰國。
澳門特區按照新法律的要求,成立專門的政府援助方案,包括為被販運人口提供收容所、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方面的援助。政府還散發傳單,使公民瞭解人口販運、相關刑罰和政府對受害者的保護措施。在邊境和中轉地、警察和其他政府機關、醫療保健和社會福利單位以及教育機構都可得到以中文、葡文和英文印刷的傳單。
當地沒有專門關注人口販運相關問題的非政府組織,但是有些慈善組織為被販婦女和兒童提供援助和庇護。
美國國務院年度《人口販運報告》可見 。
殘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業、獲得醫療保健或提供其他公共服務時歧視有身體和精神殘疾的人,政府基本上有效執行了這些規定。法律規定建築物必須方便殘疾人進出。
社會工作局主要負責協調和資助面向殘疾人的公開援助方案。
其他社會虐待和歧視
沒有關於因性取向或針對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而產生社會暴力或歧視的報道。
勞工權利
結社權
法律規定工人有權自行選擇成立或加入工會或“勞工組織”,無須事先獲得授權或滿足額外條件,政府在實踐中一般尊重這一權利。
但廉政公署採用的指南要求公務員在加入工會組織或成為勞工組織領袖前必須獲得上司批准。法律還明確規定,公務員、家庭傭工和外來工不受勞動法律保護,包括沒有結社權。在年初,已有214個工會勞工組織和227個僱主聯合會登記註冊。沒有加入工會工人所佔百分比的數據。
據國際工會聯盟稱,由於大陸政府對當地工會活動的強大影響,包括直接任命澳門工會聯合會 (FTU)的領導人,工會的獨立性被破壞,對工會成員權利的保護也受到了影響。
大陸政府的政策強調儘量減少工作場合的混亂;一些工會因效仿地方性的傳統鄰里協會,主要從事社會和文化活動而受到批評。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與某些地方記者稱,澳門工會聯合會更關注提供社會和娛樂服務,而不是解決諸如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等勞工問題。
工人有罷工權,但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保護工人行使該權利後不受報復。政府認為,勞工法律規定僱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解僱員工,這樣就可以保護罷工員工免遭報復,但有報道稱政府未能執行這些規定。在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築附近不得舉行罷工、集會和示威等活動。
工人如認為被非法解僱,可向法院提出訴訟,向勞工事務局或同時擔任申訴專員的反貪汙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辦公室投訴。但外來勞工無權享受這種法律援助。
非法勞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組織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規定僱主和僱員之間達成的協議有效,但是沒有對集體談判權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政府不阻止也不鼓勵集體談判。親中國的工會從未試圖進行集體談判。公務員和外來工人無權進行集體談判。
國際工會聯盟認為,根據勞工法,比例較高的、沒有集體談判權的外國勞工正在逐漸破壞本地居民在改善工作條件和增加工資方面的談判權。
法律禁止反工會的歧視和僱主對工會職能的干預,但民主發展澳門聯合會表示擔心地方法律沒有禁止歧視工會的明確規定。
澳門沒有出口加工區。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包括童工在內。沒有關於這類做法的報告。
禁止僱用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歲至16歲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得到工作許可。據說,有些兒童在家庭生意或小企業中工作。
地方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些孩子工作時間的長短,但可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的有關公約。
勞工事務局通過定期和定點的檢查來執行法律,違法者將受到法律制裁。
可以接受的工作條件
當地勞工法規定了公平報酬的一般原則,要求遵守工資協議。除政府外包的保安和清潔工外,沒有強制性的最低工資水平。
工資平均水平可以讓工人及其家庭維持體面的生活。
今年4月,僱主、員工和政府代表共同討論各行業最低工資計劃。
最後認為面向所有行業設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常複雜且困難,只有在社會達成一致同意後才能設置強制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
除2007年預計的9.55萬名外來勞工外,非法僱用外來勞工的現象增加。根據地方風俗,通常不籤書面勞工合同,但是對外來勞工除外(他們一般會簽署短期合同)。勞工組織報道說,僱主越來越傾向於利用臨時合同避免向工人提供養老金、病假和帶薪假等福利。這種合同的短期性質,使僱主以不再續簽合同的方式辭退員工。
勞動立法規定每週工作48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享受加班費、年假以及醫療和婦產保健服務。雖然法律規定每週有2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是工人們往往為貼補過低的工資而同意加班。
勞動部向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幫助和法律諮詢。
勞工事務局執行有關職業安全和衛生保健的規定。
有關方面如不糾正違法行為可能會被起訴。2007年,勞工事務局稽查員進行了8591次檢查,發現了5512起違法行為,罰款總額160萬澳門元(20多萬美元)。2007年共發生4535起工傷事故和14人因工死亡。
雖然法律規定僱主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但沒有明確條款保護拒絕在危險條件下工作的僱員繼續受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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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調查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