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但受到《工会法》高度管制。
有些公家机关职工仅有受限制的组织工会权。教师和公务员获准成立职业团体,可与当局谈判,但禁止罢工。
这些限制导致当局与代表教师和公务员的团体长期争执不下。外籍劳工不得组织自己的工会,也不得担任现有工会的领导职位。
有若干法律和规定限制结社权。工会虽可自订规则和章程,但必须提交县市当局及劳委会审查。
工会若不符合劳委会的认证规定或其活动妨碍公共秩序,有可能被驳回或解散。
至六月止,在全台1,090万劳动人口中,约29%分属4,721个注册工会。
其中许多也是全台八个劳工联合组织之一的会员。
法律规定有罢工权,劳工实际上行使这一权利。不过法定的限制造成罢工困难,削弱了集体谈判的效用。劳工可以因待遇和工作时程问题罢工,但是不能因生活或工作条件罢工。教师与国防工业职员没有罢工权。法律规定,在当局认为劳资争议严重到一定程度,或涉及不公正做法时,必须进行调解。法律禁止劳资双方,在进行调解或仲裁期间影响「工作秩序」。批评人士主张,此法未明确指出禁止哪种行为,因此对罢工权有寒蝉效应。
法律对违反不得罢工和不得报复条款的行为,订有严格罚则。
(2) 集体组织与谈判的权利
法律赋予劳工集体组织、谈判和行动的权利,但有些职位被排除在此项权利之外。
至九月止共有49项有效的团体协约;但这仅涵盖全体劳工的一小部份,主要在大公司;95%的产业工会没有团体协约。
没有适用于高雄与台中加工出口区的特别劳动法或劳动法免除条款。
《工会法》禁止因工会相关的活动,而对员工加以歧视、解雇或其他不公平待遇。工会指控,在裁员时,工会领袖有时会首当其冲,或无正当理由就被解雇。据全国产业总工会与台湾劳工阵线,对不当解雇工会领袖没有具体罚则。
(3)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不过有报告指出,此种作法仍然发生。
有贩运人口到家庭看护、农业、制造业和营建业等产业的证据(参(参见第七节第(5)项))。
防制人口贩运的法律将强迫劳动定为罪行;公众宣导活动包括了劳工教育手册、外籍劳工热线和做为教育部人权课程一部分的人口贩运教育。
(4) 禁止童工与最低就业年龄
《劳动基准法》规定15岁,即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
县市劳工局有效执行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
(5)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动条件和卫生与安全预防措施的标准。到五月为止,《劳动基准法》涵盖台湾790万受薪职工中的约650万人。未涵盖在内的有养护工、园丁、保全人员、教师、医生、会计师、律师、公务员和家庭佣工。
外籍家庭看护工和家庭佣工适用于《就业服务法》,此法不保障最低工资或加班费,未对每日或每周工时设限,也未规定最低的休息次数或休假时间。至六月底止,34万1千外籍家庭看护工和家庭佣工当中,有17万2千人申请受《就业服务法》保障。
目前没有调高2007年所建立的每月最低工资17,280元新台币(约532美元),或最低时薪104元新台币(3.20美元)的计划。
这一最低工资虽可满足物价较低地区的生活需要,但无法为单薪家庭,在像台北这类都会区提供像样的生活水准。争取劳工权益人士指称,对于外籍劳工而言,之前因每月最低工资提高而得到的任何好处都被抵销,因为劳委会允许雇主将每月食宿扣缴费用上限提高至5,000元新台币(154美元)。
制造业平均工资是法定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服务业员工的平均待遇比制造业还高。然而,上半年实际平均月薪为42,909元新台币(1321美元),为十三年来最低。许多劳工在上半年不是失业,就是放无薪假。为了协助失业劳工,当局在五月修正了《就业保险法》,将失业救济金支付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九个月。
法定工时是每八周期间工作336小时(平均每一工作周42小时)。公务部门每周规定工作五天,但是据劳委会调查,一半以上的民间企业每周的正常工作日也是五天。
法律规定劳动条件和卫生与安全预防措施的标准,并赋予职工避开危险工作环境而不致中断就业的权利。仍有广泛的批评,指劳委会未能有效执行关于工作场所的法律和规定。劳委会的318个劳动检查员在上半年共完成80,354次检查,比2008年同期增加38%。这318个劳动检查员负责检查大约30万家《劳工安全卫生法》所涵盖的企业。劳工非政府组织及学者指称,劳动检查率实在太低,不足以有效吓阻违反劳动法行为和不安全的工作环境。
政府的规定要求加强检查和监督外劳仲介公司。非政府组织报告说,仲介公司与雇主固定向外籍劳工收取高额费用或贷款款项,以债务做为交换自愿劳役的工具;
外劳则为担心雇主终止合约并强迫遣返他们,以致无法偿还欠下仲介公司或其他人的债务,所以不愿举报雇主的虐待行为。雇主只能从外劳工资中,扣除劳工保险费、健康保险费、所得税和食宿费。违者面临6万至30万元新台币(约1,850至9,240美元)罚锾,并丧失雇用外劳特权。但批评人士抱怨这些做法依然存在,且劳委会并未有效执行这些法令与规定,以保护外籍劳工不受不道德仲介与雇主利用。
劳委会在2008年开办外籍劳工直接聘雇联合服务中心。这个中心允许本地雇主不必透过仲介,再次雇用原来的外劳,特别是看护。不过非政府组织主张,透过这个中心再次雇用外劳的资格有许多限制,因此无法得到普及,并鼓吹应该移除对雇主转移的限制。本年劳委会扩大了此计划的范围,允许制造业、渔业、营造业和其他产业外劳的再次雇用。四月,立法院毫无保留地批准了两个联合国人权公约,包括《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并通过了一实施办法,强制要求法律必须符合公约中明列的义务。
民间团体与劳工权利鼓吹人士肯定这些行动,但指出仍有改善的空间。
非政府组织与学者敦促劳委会提供基本的劳工保护,像是最低工资、加班费,以及让家庭看护与家庭佣工享有一天的法定休假日。
入出国及移民署负责所有与外籍劳工、外籍配偶、移民服务、及遣返非法移民的移民相关政策和程序。
凡是非贩运或雇主虐待受害者而被认定为非法工作的外劳,面临高额罚锾、强制遣返、及永远禁止再进入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