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
8月1日,香港《家庭暴力(修订)条例》生效。该条例扩大了原来条例的范围,包括已婚夫妇和异性同居者、前任配偶或同居者和直接家庭成员和其他亲属之间的骚扰也纳入其中。修订后的法律更好地保护了18岁以下的受害者,使他们有权在成年人监护者的帮助下申请禁令,免受父母、同胞以及某直接家庭成员和亲属的骚扰。根据新法律规定,法庭有权要求施暴者参与反暴力方案。如果施暴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法庭可在现有禁令上附上逮捕授权书。
新法律规定禁令和逮捕授权书可延长至两年。
政府坚持开展干预并向虐待配偶者提供咨询的方案。8个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殴打配偶的人提供服务。
政府继续进行稳固家庭打击暴力行为的宣传,加强预防家庭暴力的公共教育。
卖淫属合法,但有一些活动是法律禁止的,如公开拉客、导致他人卖淫或给别人拉皮条、以他人卖淫为生或经营卖淫场所等活动。
《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对求职妇女或已在某机构就业的妇女进行性骚扰。截至7月31日,平等机会委员会收到了51起性骚扰投诉。
法律禁止性别歧视。
政府统计处所做的综合住户调查结果显示,6月到9月期间,应聘为职业人员的男女比例为1659比1000。约22%的司法官员和法官为女性。
法律在离婚安排和财产继承问题上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实际上妇女在就业、工资、福利、继承和升职方面仍受歧视。据说,妇女在贫穷工人和得不到劳动法保护的人中占多数。
政府成立妇女委员会作为政策制定的咨询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督《性别歧视条例》的执行。
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提出对妇女的社会态度和歧视问题。
儿童
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充足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保护服务制度,维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今年1月到6月,社会福利署共收到 427起虐待儿童案件报道。其中238件涉及人身虐待(受害者不满14岁),125件涉及性虐待(受害者不满17岁)。《家庭暴力条例》规定,以殴打、侵犯人身、忽视、遗弃、性剥削和以与儿童发生性行为为目的的旅游等形式虐待儿童都将受到严惩,而且政府执行了这一法律。
政府在卫生署的50个母婴健康中心开展了家长教育计划,包括预防虐待儿童的辅导。
政府还开展公众教育项目以提高对儿童虐待问题的认识,警告儿童如何保护自己。
社会福利署为临床心理学单位配备了儿童心理学家,为其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配备社会工作人员。
警方设立虐待儿童案件调查组和开展儿童证人支援项目。《幼儿中心规例》有助于防止不合格的人提供照顾儿童的服务。
社会服务提供者和媒体注意到未成年女孩从事“援助交际”的现象越来越多。大部分案件中,涉案女孩在十几岁左右,在法律规定的最低性交年龄上下,为生计或赚取零用钱提供包括性服务在内的三陪服务。但是,警方9月份击破了一个雇佣未成年和成年女性卖淫的团伙。
有些从事该行业的女性反映遭到客户殴打或虐待。为了遏止这一势头,警方开始监督个人和团伙发布此类服务广告的网上聊天室和网站,派遣警员收集针对这类经营的证据,确定团伙招集女孩提供这种服务的手段。
人口贩运
香港没有统一的反人口贩运法,但执法部门可根据各种法律和条例打击人口贩子。
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阻止此类活动,但是香港依然是少量从中国大陆和东南亚贩运来的卖淫人员的中转地和目的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称很难区分被贩人员和人数更多的非法移民。
几乎所有被贩运人口最初都是自愿来香港卖淫的。大部分来自中国大陆、泰国或菲律宾的农村地区,持有14天的旅游签证,但少数人持伪造证件入境。妇女占了其中绝大多数,但是越来越多的年轻男性也来香港从事同性恋卖淫活动。虽然许多人是自愿来的,也有的人是被犯罪团伙赚钱的花言巧语骗来的,来到香港之后才发现债务缠身。
犯罪团伙有时扣押被害人的护照和旅行证件直到他们还请债务。
《入境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有权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运。保安局执行反人口贩运法,也打击贩运移民,并监督警察、海关和入境部门。为非法入境者安排进入香港的途径、帮助以卖淫为目的的人进出香港以及帮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伪造、虚假或以不法手段获取的政见等行为,都可能被法庭判处高额罚款和14年以下的监禁。执法官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对待和保护受害者和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包括贩运活动的受害人。
今年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参与、促进或宽恕贩运人口罪行的报道,也没有官员因贩运人口被检举、宣判、被判入狱或被开除。
政府对那些对雇主提出法律诉讼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调查和起诉人口贩子的人可免于起诉。
社会福利署和当地非政府组织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政府还通过散发各种语言的宣传册和其他公共宣传活动,宣传工人权利,防止人口贩运。
美国国务院年度《人口贩运报告》可见 。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获得医疗保健或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时歧视有身体和精神残疾的人。今年前7个月,劳工处展能就业科为2091名已注册的残疾求职者中的1512人找到了工作截至3月份,政府雇佣了3225名残疾公务员,而职工总数约为15.5万。
但在就业、教育和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时仍存在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残疾歧视条例》要求改善建筑物出入通道,并对歧视残疾人的人予以制裁。虽然采取了检查措施,有时还关闭违反规定《屋宇条例》的企业,但出入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和使用交通设施对残疾人来说仍是一个严重问题。
平等机会委员会为解决歧视残疾人问题开展了各种活动,包括青年教育方案,向雇主提供指导和有关资源,开展媒体宣传活动,以及共同举办研讨会和开展研究等。
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
虽然95%的人口是汉族人,但香港是一个多民族社会,一些少数民族成员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市民身份或合法永久居住权。法律禁止种族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督今年通过的《种族歧视条例》的执行和实施。种族关系组隶属于政制与内地事物局,是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实施委员会的各项方案。
还开通了一部热线处理有关种族其实的询问和投诉。
新通过的《种族歧视条例》的反对者们认为,该条例没有像《性别歧视条例》和其他类似法律那样明确规定适用于政府部门。政府对此的解释是,该法律如何在某些方面比较宽泛会影响政府的职能(包括在旨在纠正社会不平等现象等方面),可能导致政府遭到起诉。政府还解释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已经为《种族歧视条例》没有涵盖的方面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虽然英语和粤语都是官方语言,不会说和不能流利使用粤语的人在找工作和教育选择方面面临很大的困难。
政制与内地事务局向提供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主办“非华语青年跨文化学习方案”。
其他社会虐待和歧视
没有关于基于性取向的社会暴力或社会歧视的报道。虽然新的《家庭暴力(修订)条例》对未婚同居关系有所规定,但不向同性恋关系提供同样的保护,人权活动分子对此表示担忧。
没有关于针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的社会暴力或社会歧视的报道。
劳工权利
结社权
法律规定了结社权和劳工自行成立并加入组织的权利。职工会必须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必须至少有7名成员登记。截至6月底,共有782个工会注册,包括739个职工工会、19个雇主联合会和24个职工和雇主的混合组织。今年上半年有13个新工会注册,6个工会应要求撤消注册。
2008年国际工会联盟的一次调查显示,香港劳动力约25%加入工会。
1997年的《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禁止工会经费用于政治目的,规定工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工会提供经费之前需获行政长官的批准,并限制任命企业或部门以外人士担任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停工和罢工合法。但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受到某些限制。尽管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人必须签署的雇用合同通常声明,离开工作岗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被立即解雇。另外在不公平的解雇案例中,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复职的法定权利。
组织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组织权,这一权利也得以施行,但法律不保护集体谈判权。1997年的《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没有为工会提供使员工参与集体谈判的法律框架。除少数具体行业外,大多数工会的权力都不足以强制管理层参与集体谈判。政府不与公务员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根据国际工会联盟报道,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只涉及1%的劳动力,而这些协议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劳工处的劳资协商促进组促进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及自愿谈判。9个经济部门的三方委员会都包括来自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
法律不保障因加入工会而被辞退的员工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出口加工区。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没有关于这类做法的报告。
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强迫或强制儿童劳动,但没有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告。
禁止雇用童工与最低就业年龄
《雇用儿童规例》禁止任何工业企业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13岁和14岁的儿童可以受雇于某些非工业企业,条件是需保证受雇儿童至少接受9年教育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劳工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今年上半年,劳工处进行了 74451次检查,发现5起涉嫌违反《雇用儿童规例》的案件。在制造业部门,法规将15至17岁青少年的工作时间限制在早上7时到晚上7时之间,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禁止18岁以下、在有危险的工业企业中工作的人加班。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外籍家庭佣工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最低工资。少数行业有统一的工资结构,但工资标准通常由雇主和雇员达成的个人协议确定,并取决于供求情况。有些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种津贴、免费医疗和交通补贴。
平均工资能让雇员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双职工家庭很常见。还没有关于工作时间、每周带薪休假日、休息时间或强制性加班方面的规定。每周工作60个小时及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
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负责促进安全与健康,执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执行政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以及这些条例的35条附属法例规定了安全和健康条件。今年上半年该部门视察了 58,872处工作场所。共有889次定罪传唤,罚金总额达6596450港币(85万多美元)。虽然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状况不断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今年第一季度,劳工处报道了9438起工伤,其中3359起被划为劳动事故。同期八起劳动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必须报告工作相关事故中雇员受到的任何伤害。
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工人可自行脱离危险工作环境,并且不影响其继续工作。
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约为每月港币3580(约460美元)。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8小时,但许多家庭佣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标准合同法要求雇主除发给最低工资外,还应向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宿、职工赔偿保险、旅行津贴及食品或食品津贴,所有这些足以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准。外籍家庭佣工如被解雇,则被驱逐出境。据劳工团体报道,20万外籍家庭佣工的各种权利仍然容易受到侵犯,合同规定也有可能得不到遵守。今年前6个月,根据《雇用条例》中关于雇佣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共有四名雇主被指控违反劳动法有关虐待的条款。今年前7个月,共有101名外籍家庭佣工因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强奸、强暴猥亵、受伤和严重攻击)提请刑事诉讼,其中47起是针对雇主的。
澳门
澳门人口约54.3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总法《基本法》,澳门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在2004年的特别行政区领导选举中,行政长官何厚铧再次当选,任期五年。2005年,选民通过基本上自由公正的选举,在按地域划分的选区中,直接选举出了立法会29名议员中的12名。
民政当局基本保持对安全力量的有效控制。
澳门政府基本上尊重公民人权,但有些问题仍然存在,最明显的是限制公民改变政府的权利、贩运人口和政府腐败的报告。
尊重人格的完整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失踪
没有关于出于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一般尊重这些权利。今年上半年,共有6则关于警察暴行的报告,但都牵涉严重虐待行为。
监狱和拘留中心条件
监狱和拘留中心条件基本达到国际标准。
虽然政府允许独立人权观察人士查看监狱,但今年没有人提出申请。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一般遵守这些禁令。
警察和安全机构的作用
民政当局保持对治安警察局(总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局(刑事调查)的有效控制,政府已建立有效机制,调查虐待和腐败事件并施以惩罚。今年没有安全部队犯罪而不受罚的报告。
逮捕和拘留
警方只有在证据充分并持主管官员发布的逮捕证的情况下,才能公开逮捕。被关押者可自行选择律师,如果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政府可为他们指派一名律师。他们可与律师接触。被关押者可立即与家人见面。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的在押候审者移交预审法官审理。预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审前询问,有权收集证据、命令或驳回诉讼,可决定是否释放被拘者。法律规定,案件必须在自起诉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庭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拘押必须限制在6个月到3年之间,取决于刑事指控和司法系统处理案件的进展。对于刑期可能超过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绝保释。
拒绝公正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践中基本尊重司法独立。
葡萄牙语和汉语(粤语)是澳门的官方语言。中文的法律和判决需要译为葡文,但由于缺乏本地双语律师和法官,司法体系的发展受到阻碍。澳门的法官严重缺乏。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了公正审理的权利,独立的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维护了这一权利。法院还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责内”的事务或关系“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事务做出裁决。但在做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前,法院必须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相关条款的解释。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澳门法院在应用这些条款时,应以该解释为准。
人大常委会在做出解释之前须征询全国人大下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5人来自中国大陆。来自特别行政区的委员由澳门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提名。
被告可被推定无罪,有权了解政府持有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有权上诉。被告有权出席审讯与证人对质。还有权及时咨询律师;如果被告无力聘请律师或支付诉讼费用,政府将免费为其指派一名律师。除裁判法院一级的审判,其他庭审是公开的,且都采取陪审团制度。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受这些权利。
司法部门为居民提供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但由于法院系统超负荷运转,有时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庭审常常需要长达1年的时间。
政治犯和被关押者
没有关于政治犯或被关押者的报告。
民事诉讼程序
澳门有独立公正的司法部门处理民事问题,公民可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人权或要求赔偿金。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在实践中基本遵守了这些规定。
尊重公民自由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政府基本上切实尊重这些权利。
独立媒体十分活跃可不受限制的表达各种观点,国际媒体可自由开展活动。主要新闻报纸得到了政府的大力资助,因此在台湾等敏感的政治问题上紧跟中国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但报纸自由报道特区政府情况,包括批判政府的报道。
今年4月,香港黄大仙区议会议员、社会民主连线主席陶君行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
有关部门在拒绝陶君行入境时援引了内部治安法。
4月28日,奥运圣火在香港和澳门传递之前,香港政党社会民主连线党员陈昌和麦国风被拒绝进入澳门特区。麦国风称,有关部门以内部治安条例的规定为由拒绝他们入境。
6月12日,有关部门拒绝香港大学学生陈巧文入境。奥运圣火在香港境内传递时,陈巧文曾挥舞西藏的雪山狮子旗示威。政府新闻局发言人声明,有关部门拒绝其入境的做法符合安全法规定,法律允许有关部门拒绝危害社会稳定或扰乱内部治安的人入境。
今年11月,香港民主立法机关成员(包括社会民主连线党员)可参加关于《基本法》第23条的研讨会和公开抗议(即“捍卫国家安全法”),该法令禁止叛国、脱离、骚乱、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等活动。
一名立法机关成员到达时被入境部门监禁10分钟,但最后获准入境。但今年12月,包括9名立法会议员在内的24名香港活动分子在参加第23条立法相关活动时遭到拒绝。
互联网自由
政府不限制上网,也没有关于政府监控电子邮件或网上聊天室的报道。个人和团体可通过互联网,包括使用电子邮件,和平表达观点。澳门上网比较普遍;研究显示,大约64%的澳门人经常上网。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不限制学术自由或文化活动。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有集会和结社自由,政府在实践中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
宗教自由
法律规定了集会自由,政府在实践中基本尊重这项权利。
没有拒绝法轮功修炼者进入特区的报道。
社会虐待和歧视
各个宗教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基本良好。犹太人口仍然非常少,没有反犹太人行为的报道。
详细讨论请登陆 见《2008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迁徙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了境内迁移、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回国的自由,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被拒绝入境者有权联系领事馆或其国家的其他代表帮助进行翻译,也有权咨询律师。
出入境事务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处理难民案件。
法律禁止强行放逐,政府在实践中基本上遵守了该规定。
保护难民
法律依照 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规定授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而且政府已建立了向难民提供庇护的制度。实际上,政府提供保护使难民免遭驱逐或被遣返回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今年共收到两项难民资格申请(涉及5人),截至年底这两项申请仍有待批准。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法律限制公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行政长官经300名成员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出,筹备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委任的60名澳门特区代表和40名大陆代表。29名立法会成员中有12位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还有10位由地方社区利益团体间接选举产生。另外7名由特区行政长官选出。
选举和参与政治
2004年,行政长官何厚铧再次当选,任期5年。2005年,澳门特区举行了立法会选举,共有58%登记选民参加。
直接选举席位的选举基本上被认为是自由与公正的。
立法会议员所引入法律的类型受到限制。法律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律。
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在提交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由10人组成的行政会议发挥非正式内阁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会前核准草案。《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选择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并指派担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没有注册的政党;活跃的政治团体注册为协会或行会。这些团体积极推动各自的政治议程,批判政府的团体并未受到约束。它们参加抗议政府政策活动,也可以不受限制的提出立法。
立法会主席及另外5名成员由女性担任。多个政府高级职位也由女性担任,特区政府第二重要职位司法与行政秘书也由女性担任。特区29位法官中有11位是女性。立法会中包括3名少数民族人士。行政会中也有1名少数族裔人士,警察总局局长也是少数族裔人士。
政府腐败和透明度
法律规定了对官员腐败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官员有时仍有腐败行为。
廉政公署负责调查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有权逮捕并扣押嫌疑人。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廉正公署共收到对各部门官员的 736项投诉。廉政公署将其中369件投诉立案追查,500项投诉属刑事案件,236项属行政案件。廉政公署向澳门检察院移送11起案件。
廉政公署下属的行政申诉局负责调查对廉政公署政府行政失当或虐待的投诉;2007年没有此类投诉的报道。
独立于廉政公署的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和调查对廉政公署人员的投诉。
今年1月,终审法院宣判运输工务司长欧文龙受贿、洗钱、滥用职权等57条罪状,判处有期徒刑27年。
法律要求行政长官及其内阁、法官、立法会和行政会成员以及执行机构长官公布各自财务利益。
法律没有规定公众可以获得政府信息。但是,行政部门在网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有关法律、规章、条例、政府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员履历的信息。
澳门政府还就公众关心的话题发布每日新闻。立法会提供的信息不够广泛。例如,没有公布立法议程或待审议案名单。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许多监督人权状况的本地和国际组织一般不受政府限制地开展工作,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政府官员总体上愿意配合,并对他们的意见积极做出反应。
歧视、社会虐待和人口贩运
法律规定,居民不应受到歧视,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这一规定。此外,尽管没有打击歧视行为的具体法律,但许多地方法律都明文禁止歧视。
妇女
法律将强奸认为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对配偶的强奸行为,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这一法律。今年上半年共有 6起强奸案件上报。强奸不是个普遍的问题,警方和法院对强奸案件能立即采取行动。
政府有效执行了有关禁止对妇女进行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并起诉违法者;
但各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都认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日益严重。今年上半年,警方共收到35起家庭暴力案件,包括15起虐待配偶的事件。
家庭暴力者将被判处1至15年有期徒刑。如果虐待配偶并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违法者将被监禁2至8年,如果虐待导致受害人死亡,将处以5至15年徒刑。
没有已报道的虐待配偶和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案件的数据。
政府向受虐者提供医院治疗,医务社会工作者会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向他们介绍社会福利服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诉得到解决之前,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所,但没有明确为此目的而预留的设施。
一些私营和宗教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项目,政府支持这些组织和项目并协助提供资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辅导办公室,从属于社会工作局家庭及社区服务厅, 帮助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为她们及其子女提供安全的栖身之地,还就如何对施行者提出诉讼提供咨询。
家庭咨询服务部门可向社会中心需要此类服务的人员提供帮助。
两个由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还为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提供康复服务。
卖淫是合法的而且比较常见,但淫媒和经营妓院属非法行为。尽管如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卖淫业(包括妓院)非常庞大。人们认为,大多数受有组织的中国犯罪团伙控制,妇女是卖淫业的主要剥削对象。
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特定法律,但骚扰一般是被禁止的,而且并不普遍。2007年1月到2008年8月,劳工事务局收到一项性骚扰投诉,经调查无确实根据。
平等机会立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观察员估计,男女之间的工资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不需技术的工作。法律允许提起民事诉讼,但将自己的案件递交到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机构的妇女寥寥无几。
法律禁止在雇用职员时因性别或体力歧视应聘者,违反条款的雇主将受到惩罚。今年上半年没有关于性歧视指控的报告。
儿童
政府通过保护所有居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总法律框架,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大部分5岁至15岁儿童必须入学免费接受普通中等教育。
但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统之外。专家认为仅有少数儿童因此受到影响。
法律明文规定,对儿童和学生进行性虐待、法定强奸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卖淫活动将受到刑事处罚。
人口贩运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贩运妇女进行性剥削的中转地和目的地。
尽管绝大多数大陆或外国妇女自愿来到澳门卖淫,但也有证据表明有些是被骗或被强迫参与性交易。
有些外国受害者得到了错误的目的地信息,被带到澳门后卖入性交易行业。
6月12日,立法会一致通过了一项综合打击人口贩运法,扩大贩运人口罪的定义,加大了对已定罪人口贩子的惩罚力度,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该法律于6月24日生效,规定以澳门特区为出发地、目的地或中转地的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都是犯罪行为,对以性剥削和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或贩运人体器官或组织的行为处以3到12年的有期徒刑,贩运未成年人(18岁以下)处以5到15年有期徒刑。对贩运14岁以下儿童的行为的处罚加重了三分之一。如果其他法律未规定更严厉的惩罚,持有、藏匿、损坏或销毁被贩运人口的身份或旅行证件也将被处以有期徒刑1到5年。
尽管卖淫属于合法,但是有关“淫媒”的法律规定教唆、支持或协助他人卖淫,并以此获利润或为生的行为属于犯罪。但对这种轻罪的惩罚较轻,而且“淫媒”法并不指认受害人。
从1月到8月共有7起人口贩运案件上报。根据报道,7月20日司法警察逮捕了两名来自中国的妇女,并将该案件(新法律生效后的首起案件)提交给检察院处理。
两受害者称某深圳雇主表示要为她们在赌场找份工作,但只是强迫她们在路氹卖淫。据说,受害者曾遭到殴打,还说她们要支付5万澳门元(约6250美元)才能重获自由。受害者逃跑后于7月18日向警方求助。2名罪犯都属于非法滞留澳门特区,而且由于一名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被控罪犯将被判处最长达20年的有期徒刑。据报道,有关部门根据新法律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帮助等保护和福利。8月6日,一份本地报纸单独报道,其中一名人贩也与另外两起关于性贩运的报告有关,这两起性贩运的受害者是成年人。截至年底,警方仍在调查上述犯罪行为。
澳门特区当局认为中国、俄罗斯和泰国的犯罪集团涉嫌把妇女贩入澳门卖淫,到达澳门后,受害者又被转给了当地的犯罪集团。没有官员参与人口贩运的确凿报道。受害者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蒙古、俄罗斯、东欧、越南和泰国。
澳门特区按照新法律的要求,成立专门的政府援助方案,包括为被贩运人口提供收容所、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方面的援助。政府还散发传单,使公民了解人口贩运、相关刑罚和政府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在边境和中转地、警察和其他政府机关、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单位以及教育机构都可得到以中文、葡文和英文印刷的传单。
当地没有专门关注人口贩运相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但是有些慈善组织为被贩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和庇护。
美国国务院年度《人口贩运报告》可见 。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获得医疗保健或提供其他公共服务时歧视有身体和精神残疾的人,政府基本上有效执行了这些规定。法律规定建筑物必须方便残疾人进出。
社会工作局主要负责协调和资助面向残疾人的公开援助方案。
其他社会虐待和歧视
没有关于因性取向或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而产生社会暴力或歧视的报道。
劳工权利
结社权
法律规定工人有权自行选择成立或加入工会或“劳工组织”,无须事先获得授权或满足额外条件,政府在实践中一般尊重这一权利。
但廉政公署采用的指南要求公务员在加入工会组织或成为劳工组织领袖前必须获得上司批准。法律还明确规定,公务员、家庭佣工和外来工不受劳动法律保护,包括没有结社权。在年初,已有214个工会劳工组织和227个雇主联合会登记注册。没有加入工会工人所占百分比的数据。
据国际工会联盟称,由于大陆政府对当地工会活动的强大影响,包括直接任命澳门工会联合会 (FTU)的领导人,工会的独立性被破坏,对工会成员权利的保护也受到了影响。
大陆政府的政策强调尽量减少工作场合的混乱;一些工会因效仿地方性的传统邻里协会,主要从事社会和文化活动而受到批评。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与某些地方记者称,澳门工会联合会更关注提供社会和娱乐服务,而不是解决诸如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等劳工问题。
工人有罢工权,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保护工人行使该权利后不受报复。政府认为,劳工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员工,这样就可以保护罢工员工免遭报复,但有报道称政府未能执行这些规定。在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筑附近不得举行罢工、集会和示威等活动。
工人如认为被非法解雇,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向劳工事务局或同时担任申诉专员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办公室投诉。但外来劳工无权享受这种法律援助。
非法劳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组织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效,但是没有对集体谈判权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政府不阻止也不鼓励集体谈判。亲中国的工会从未试图进行集体谈判。公务员和外来工人无权进行集体谈判。
国际工会联盟认为,根据劳工法,比例较高的、没有集体谈判权的外国劳工正在逐渐破坏本地居民在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方面的谈判权。
法律禁止反工会的歧视和雇主对工会职能的干预,但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表示担心地方法律没有禁止歧视工会的明确规定。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童工在内。没有关于这类做法的报告。
禁止雇用童工与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作许可。据说,有些儿童在家庭生意或小企业中工作。
地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孩子工作时间的长短,但可依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
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定点的检查来执行法律,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当地劳工法规定了公平报酬的一般原则,要求遵守工资协议。除政府外包的保安和清洁工外,没有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水平。
工资平均水平可以让工人及其家庭维持体面的生活。
今年4月,雇主、员工和政府代表共同讨论各行业最低工资计划。
最后认为面向所有行业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常复杂且困难,只有在社会达成一致同意后才能设置强制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除2007年预计的9.55万名外来劳工外,非法雇用外来劳工的现象增加。根据地方风俗,通常不签书面劳工合同,但是对外来劳工除外(他们一般会签署短期合同)。劳工组织报道说,雇主越来越倾向于利用临时合同避免向工人提供养老金、病假和带薪假等福利。这种合同的短期性质,使雇主以不再续签合同的方式辞退员工。
劳动立法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享受加班费、年假以及医疗和妇产保健服务。虽然法律规定每周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是工人们往往为贴补过低的工资而同意加班。
劳动部向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帮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事务局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保健的规定。
有关方面如不纠正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起诉。2007年,劳工事务局稽查员进行了8591次检查,发现了5512起违法行为,罚款总额160万澳门元(20多万美元)。2007年共发生4535起工伤事故和14人因工死亡。
虽然法律规定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没有明确条款保护拒绝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继续受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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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调查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