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約有13億人口,是一個專制國家,按照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警察和軍隊高層的幾乎所有職位都由共產黨員擔任。最高權力由25人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由9名成員組成的常務委員會掌握。胡錦濤身居三個最高權力的職位:中國共產黨總書記、國家主席和中央軍委主席。
文官政府基本上保持對安全部隊的有效控制。
政府的人權紀錄仍然較差,而且在一些方面有所惡化。在一年當中,政府加強了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少數民族的嚴厲的文化壓制和宗教壓制。西藏地區仍然在政府的嚴格控制之下。對人權活動人士的拘押和騷擾增加,公益維權律師和承接政府認為敏感案件的法律事務所受到騷擾、被取消律師執照或被關閉。政府限制言論自由,控制互聯網和對互聯網的使用。
這些權力的濫用在重大事件前後達到高峰,例如天安門事件20週年、西藏起義50週年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週年紀念日期間。
與以前一樣,公民沒有權利改變他們的政府。其他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包括法外殺人、未經正當程序而處以死刑、對囚犯施酷刑和逼供以及使用強制勞動力,包括監獄勞動力。政府繼續監視、騷擾、拘押、逮捕和監禁新聞記者、作家、不同政見人士、社會活動人士、上訪請願人員以及辯護律師和他們的家人,其中許多人只是尋求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缺乏正當程序以及對律師施加限制,特別是人權律師和公益律師,對被監禁或沒有按國際標準審判而處以死刑的被告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黨和國家對法院和法官施行嚴格的政治控制,進行不公開審判,並繼續實行行政拘留。
在被稱為黑獄的非正式關押設施中長期非法拘押是常見的現象。
個人和團體,特別是政府認為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個人和團體的結社、宗教活動和旅行自由繼續受到嚴格限制。
政府未能適當地保護難民和尋求政治庇護者,對北韓人的關押和強行遣返還在繼續。政府增加了對其他國家的壓力,要求將其公民引渡回中國,包括被聯合國難民署作為政治難民對待的公民。
當地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均繼續面臨嚴密的審查和限制。
政府未能著手解決影響人權的嚴重社會問題,包括地方上猖獗的腐敗、人口販運以及對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的歧視。政府繼續推行強制性限制生育政策,在一些情況下造成了強迫墮胎或強迫絕育。
勞動者不能在工作場合選擇一個獨立的工會來代表自己,而且法律也不保護勞動者罷工的權利。
4月,政府公佈了它的第一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這份54頁的文件概述了兩年內要達到的人權目標,並論及犯人的權利和宗教在社會中的作用等問題。但該計劃還沒有實行。 7月5日,在警察動用武力衝散一處示威人群后,新疆首府烏魯木齊爆發動亂。據報道,示威者主要由維吾爾族大學生組成,他們抗議維吾爾族民工在廣東省被漢族工友殺害。暴力事件造成約200人死亡以及1700人受傷。據官方消息來源,大多數死者是漢族人。7月7日和9月4日,漢族群體發起了報復性的暴力活動,造成更多的人死亡。直至年底,烏魯木齊仍在強大的警力控制之下,而且大部分互聯網和國際電話通訊一直被切斷。
對人權的尊重
第一節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在這一年中,據報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殺人。但沒有拘押期間死亡人數的官方統計。
1月,林國強在福建省福清看守所被拘押期間突然死亡。他的家人稱他的遺體有腫脹和青紫。到年底仍然沒有對此案的官方調查。
2月8日,李蕎明據報在雲南省晉寧縣看守所被打死。看守所負責人起初稱他是在玩“躲貓貓”時不慎撞牆致死的。但是李的父親看過屍體,他認為李的頭部有腫脹而且他的身上佈滿青紫色擦傷。李死後,公安機關發起了一個運動來杜絕監獄中的“非正常死亡”。
調查確定三名同監室在押人員應對李的死亡負責。
這三名在押人員和兩名看管人員一起被判刑。
3月,李文彥在江西省九江被關押期間死亡。
官方通訊社新華社援引一位監獄高管稱李在“噩夢”中死去。
官方新聞報道還說江西省公安廳在五月進行的屍檢表明李死於多種疾病,包括潰瘍、膿腫和心臟病。而在他死亡之前這些病都沒有被發現。
同一條報道還指出李身上的一處傷痕是搶救時心臟起搏器的電擊造成的。
3月,自由亞洲電臺還報道一位西藏僧人平措熱單(Phuntsok Rabten)在四川省呼籲以罷耕抗議大規模壓制措施後被警方毆打致死。
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露年內至少有15名犯人在非正常情況下“非自然死亡”。根據一份中國的新聞報道,這些犯人中的七人被打死,三人屬於自殺,兩人據說是事故致死,其餘三人的死因仍然在調查中。
據官方媒體報道,在7月5日烏魯木齊暴亂中有197人死亡,1700人受傷。7月7日,第二波規模較小的暴亂髮生。9月25日,在200多名因參與暴亂而受審的人當中,有21人被判刑。11月9日,八名維吾爾族人和一名漢族人被處死,但沒有經過對7月暴亂中有關罪行的正當審訊。到年底,有22人被判死刑;另外據報有5人被判死緩。其中一人據報是漢族人,其餘的都是維吾爾族人。
根據自由亞洲電臺報道,警方於7月5日暴亂期間在烏魯木齊關押了維族人Shohret Tursun。
九月份警察把他已變形的遺體交還給家屬,並命令他們掩埋。
但家人在沒有得到警方對死因的說明的情況下拒絕掩埋。9月20日,警察包圍了這家人的住處,強迫他們將未經屍檢的遺體掩埋。
在本報告期內,沒有以下死亡事件的新消息:法輪功學員於宙2008年1月被捕,2008年2月死亡;西藏抗議者Paltsal Kyab 2008年4月在四川省被拘留,2008年5月在警方關押中死亡;一位複姓歐陽的摩托車手於2008年7月死亡,據說是在廣東省被保安殺害。
在這一年中,沒有任何關於一個2007年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生的事件的新消息。
這個事件發生的地點被官方認為是一個恐怖分子訓練營地,在這次突襲中有18人死亡,17人被捕。
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在判決之後即被處死,而這有時發生在嚴重缺乏正當程序和適當上訴渠道的情況下。
b. 失蹤
2月4日,當局逮捕了人權律師高智晟。
他曾擔任中國的基督徒和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到年底他的下落仍然沒有得到證實,雖然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8月有人見到他在大批警察的押送下出現在他的家鄉。在被捕前高發表過一封信,詳細記錄了他在上一次被拘押時所受的酷刑。
3月30日,河北正定地下天主教牧師賈治國被捕;直至年底仍下落不明。
其他幾位地下天主教牧師的下落也仍舊不明,包括2008年5月被捕的河北張家口附近的牧師張力和張建林,以及2007年被捕的陝西省周至縣的主教吳欽敬。
在10月份的一個報告中,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記錄了數百名維吾爾族男人和男孩在7月烏魯木齊抗議活動後失蹤的情況。
直至年底,政府尚未就與武力鎮壓1989年天安門抗議活動有關的全部死亡、失蹤和遭拘押人數提供一份全面、可信的統計數字。10月份對話基金會估計大約有20人繼續因為在那次抗議活動中獲罪而服刑。
c. 酷刑和其他殘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從身體上殘害囚犯,不允許監獄看守通過酷刑逼迫犯人坦白,侮辱犯人的尊嚴,毆打犯人或慫恿其他人毆打犯人。但是在本年度中有官方使用電擊、毆打、手銬腳鐐及其他形式的迫害的報告。
根據11月份的人權觀察報告,3月6日安偉峰由河南省承德市板城監獄保外就醫。
他父親稱安偉峰的身體有毆打和電擊造成的腫脹與傷痕。
2007年,30名四川成都的農民為土地糾紛前往北京上訪。他們被強行帶到一個軍營,在那裡遭到酷刑、威脅和飢餓折磨。其中一人據悉試圖自殺,“因為(看守)不准我睡覺或吃飯,以強迫我寫檢查。”據同一份報告,一名到北京為她的殘疾父親尋求幫助的15歲女孩被劫持遣返到甘肅省。
她在那裡受到毆打併被單獨關押近兩個月。該案件在本年度中沒有新的進展。
2008年11月,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聲明深切關注在大範圍內經常發生的對警方所關押嫌犯施以酷刑和虐待的做法,特別是以此獲取供詞或信息用於刑事審判。
但是該委員會承認政府作出了努力來解決酷刑和刑事司法系統中的其他問題。
許多報道的酷刑行為都發生在審前刑事拘留中心或勞教中心。
在一些拘留中心出現了性虐待和身體虐待以及敲詐勒索的情況。
據《中國新聞週刊》報道,中國有22家直接由公安部負責管理的“安康”醫院(為有精神問題的罪犯所設的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政治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反覆上訪者、被禁的中國民主黨黨員及法輪功學員都和精神病人一起被關在這些醫院裡。將個人關進安康醫院的規定模糊不清,被關押者沒有一個機制來反駁公安人員對他們做的精神病診斷。
據報這些醫院裡的病人被違反意願強行用藥,還被強制接受電擊療法。
被行政拘留的活動人士還被綁在床上或其他器物上長達數日,被毆打、強行注射或喂藥,並不準進食和上廁所。
監獄和看守所條件 關押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刑罰機構通常條件惡劣且不斷惡化。
囚犯和被拘留的人員通常被關押在擁擠和不衛生的條件下。部分地區一直存在監獄設施不足的問題。食物經常缺乏而且質量差,許多被關押者依靠親戚提供的補充食品和藥品。
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被禁止接受此類物品。
3月2日,一名犯人在海南儋州第一看守所被同監犯人毆打致死,而值班民警坐視不管。
強制勞動仍然是刑罰機構中的一個嚴重問題。
許多在刑罰機構和勞教設施中的囚犯和被拘留人員必須勞動,而且經常是沒有報酬。有關監獄的情況,包括所屬的勞教營和工廠的情況被認為是國家機密而受到嚴密控制。
8月,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指出犯人不是器官移植的恰當來源,要取得囚犯的器官必須要有他們的書面同意,他們的權利是受保護的。在2007年的一次採訪中,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指出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是死刑犯。
為犯人提供適當、及時的醫療仍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官方保證犯人有得到迅速醫治的權利。監獄負責人經常剝奪以下權利:從獄外購買食物、打電話以及允許拒絕認罪的犯人接受家屬探視。
勞教所等行政拘留設施的條件與監獄類似。
在行政拘留和勞教所中都曾發生過毆打致死的事件。根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這些設施中的條件和監獄相似,被關押者稱遭受毆打和性侵犯,缺乏營養食物以及不能得到醫療。
法律規定,除非監獄設施不足,否則少年犯應與成年犯分別關押。但實際上,兒童有時與成年犯人關在一塊,並被迫進行勞動。政治犯彼此隔離關押,並且和普通罪犯共處一室,普通罪犯有時在看守的教唆下毆打政治犯。
新入獄的犯人和拒絕認罪的犯人特別容易受到毆打。
政府一般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而且犯人仍然無法接觸到地方和國際人權組織、新聞媒體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任意逮捕和關押仍然是嚴重的問題。
法律允許警察或安全部門不經逮捕或指控就對個人實行關押。由於政府嚴格控制信息,所以不可能對遭到任意逮捕或關押的總人數進行準確統計。
警察和安全部門的職能
安全部門由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司法、檢察和刑罰系統組成。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裝警察負責內部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員承認法院和檢察院經常在政策問題上和個別案件上聽從安全部門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調查腐敗和職務犯罪(由政府官員和國家職員犯下的罪行,包括腐敗、失職以及有關違反公民個人權利的罪行)。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但也承擔部分國內安全職責。
公安部協調國家的執法,在行政上劃分成地方、縣、省以及專門的警察機構。
歷史上對執法機構的控制和管理一直比較薄弱,現有所加強;但司法監督還存在侷限,而且政府機關彼此之間缺乏相互制衡。地方腐敗現象廣泛存在。據報“城管”等治安人員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關押個人,向被指控犯罪的個人收取罰金,並對受害人和犯罪人實施精神和肉體迫害。
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執法中持續普遍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國內新聞媒體報道,將其監管下的嫌犯或囚犯毆打致死的公安人員被判有罪。8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警察鄧鴻飛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他的警察同事夏向東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他們在2006年的一次審訊中打死了嫌犯萬建國。
逮捕程序和關押期間的待遇
公安機關擁有行政拘留權,因而無需法院批准的逮捕證就可以拘留嫌疑人。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檢察機關無需法院批准便可正式逮捕嫌疑犯。法律規定,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警察可自行決定把嫌疑人關押不超過37天,之後釋放或者正式逮捕。在嫌疑人被捕後,法律允許警察和檢察官將其關押七個月,同時由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案件。如果公安機關將案件提交檢察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出指控,那麼法律還允許將嫌疑犯再關押45天。如果決定提出指控,當局可在指控與審判間隔期間,再拘留嫌犯45天。但實際上,警方有時長期拘留嫌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在有些案件中,偵辦的公安人員或檢察官反覆延長拘押時間,導致審前關押達一年之久甚至更長。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正式提出指控之前,犯人有權約見律師,但警方經常限制這種權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律師的,法院都應為其指定一名律師。這項法律規定適用於任何人,不論被告是否有經濟困難。
法院還可以為其他無力承擔費用的刑事被告指定律師,但法院往往不為這樣的被告指定辯護律師。
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他們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近親有權申請保釋;但是,實際上很少有嫌疑犯被保釋候審。
政府使用了單獨關押。法律要求拘留後24小時之內通知其家人,但是常常有人被關押很長時間而未通知其家人,特別是政治敏感的案件。根據一項籠統的特例規定,如果會“阻礙案件調查”,有關官員可以不必發出通知。在有些案件中,警察對待沒有直系親屬的人更加嚴厲。
有大量的報道說公民被拘留而沒有通知家屬或事隔很久才通知家屬。7月27日,一位維吾爾族少年Noor-Ul-Islam Sherbaz被拘留並被控參加了7月5日的暴亂。與有關拘留未成年人的法律相悖的是,Sherbaz的父母在他被捕之後未能與他聯繫,而且未獲準在警方審訊時到場。
在美國總統奧巴馬11月訪華期間和之前幾天,當局告誡上海和北京的許多維權人士留在家中。
一些在這兩個城市之外的省份中的維權人士被告知不要出省旅行。
到北京中央政府上訪申冤的公民經常受到任意拘留,往往是被他們家鄉的警察拘留。
有些省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點開設拘留所以收押這些上訪者,而不經過正式程序,也不給予上訴的權利,而法律規定為解決冤案上訪是受保護的。
在8月份,一位看守在河南省桐柏縣官員設在北京旅店中的拘留所裡強姦了一位20歲的上訪者。11月,這位看守承認強姦了這名婦女,12月他被定罪並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上訪者經常在拘留設施中被扣押幾天到幾個星期後強行遣返。據《國際先驅論壇報》的一篇報道,來自貴州省的婦女黃柳紅被扣押在北京的一個拘留設施中長達近一年。
法律允許不合司法制度的委員會,即勞教委員會,未經審判判處在押犯三年勞教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勞教委員會有權將刑期延長一年。
被告有權按照行政訴訟法起訴勞動教養的決定,提請減刑或緩期執行。但是,上訴很少有成功的。其他許多人被以類似形式拘留關押,即“拘留教養”(針對妓女和拉客者)和“拘留管教”(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被用來威脅政治活動人士,防止公眾示威遊行。
2月1日,朱麗金因散發法輪功小冊子被逮捕。她未經庭審便被判處勞教15個月。
當局利用專門的勞教中心來延長對勞教期滿的法輪功學員的拘押。
當局以洩露國家機密罪、顛覆罪和其他罪名進行逮捕,以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社會主張。
根據內容廣泛且含糊的國家機密法的規定,公民還由於洩漏刑事審判、會議以及政府活動的消息等行為而被拘留。
人權活動人士、新聞記者、未登記的宗教人士、刑滿釋放的政治犯和他們的家人易成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
政府繼續把軟禁作為一種非司法性處罰和控制手段來對付持不同政見者、刑滿釋放的政治犯、政治犯的家屬、上訪者、地下宗教人士和其他被認為政治敏感的人士。許多持不同政見者、社會活動人士和上訪者在10月1日國慶節期間被軟禁。軟禁有不同的嚴厲程度,但有時包括被完全隔離在家中或其他地點,門被上鎖並有保安看守。在有些案件中,軟禁涉及不間斷的監視,但被軟禁的人偶爾被准許離開家去工作或辦事。
當這些人要外出時有時會被要求乘坐監視他們的警察的車輛。在離開家後,被軟禁的對象一般會受到監視,但並非總是如此。在有些情況下,安全官員會入戶侵擾,而不是從住宅外面監視。
5月31日,警察在貴陽機場拘捕了準備飛往北京參加天安門事件紀念活動的人權活動人士陳西。
他被扣留了九個小時而沒有得到任何解釋,然後他被送回家中軟禁。他於12月7日再次被拘留,估計是阻止他參加貴州人權研討會,他是這個研討會的組織者之一。2月,上海維權人士戴學忠在大約一週時間內被警察禁止離開其住所,以防止他與另一位維權人士鄧永亮進行一次約好的會面。8月,當局把作家趙暉軟禁數天,他以筆名莫之許發表博客。
到年底,被監禁的計劃生育案維權律師陳光誠的妻子袁偉靜實際上一直在被軟禁。據無國界記者報道,當新聞學系教授王克勤和一名學生於3月試圖在山東省臨沂縣訪問袁偉靜時,兩人都受到了五六個便衣的人身和言語攻擊。據報王克勤稱這些便衣受僱於當地政府,其任務是阻止人們到陳家探訪。
警察繼續採取在政治敏感事件前後監控、騷擾和拘押公民的做法,這包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期間,國慶60週年和天安門學生運動20週年期間。6月初,當局在杭州對幾名異議人士實行了數日的軟禁,其中包括08憲章的簽名人溫克堅和鄒巍以及中國民主黨人士朱虞夫。2008年12月發表的08憲章提倡自由選舉和擴大言論自由。
這份文件由後來被監禁的劉曉波等共同起草,起初有300多位中國社會活動人士和知識分子簽署,後來收到了七千多人的網上簽名。許多北京的異議人士報告說,警察阻止他們在天安門屠殺紀念日6月4日離開住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當局對被控支持宗教極端主義、分裂主義和恐怖主義等“三種邪惡勢力”的人士實行軟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拘押。對突襲、關押、逮捕和司法懲罰等手段的不加區分的使用不僅涉及到被懷疑支持恐怖主義的人,也侵犯了以和平方式尋求政治目標或從事宗教活動的人。
e. 拒絕公正的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法院應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司法並不獨立。
它同時受到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指導。
政府和黨的領導人使用不同的方法指示法院如何判罪和量刑,特別是對政治敏感的案件。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和黨都經常干涉司法系統的運作並責成法院作出判決。
主審法官在各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個案審判。此外,中國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包括警察、安全部門、檢察院和法院的代表,有權審查並影響各級法院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力左右法院的判決,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腐敗經常影響到司法裁決,而杜絕腐敗的保障機制不明確且執法不力。地方政府有權任命相應級別的法官。法官的經費和工資由政府部門提供,任免也由其決定。
地方當局經常對自己任命和負擔經費的法官施加不正當的影響。
幾起高度曝光的腐敗案件就涉及檢察部門的官員。
法院缺乏裁決法律是否合憲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對其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規定提出質疑,但涉及《憲法》的質疑首先要同被質疑規章的起草部門進行討論,並且只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上訴。因此,律師很少有或根本沒有機會在訴訟中援引《憲法》。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依次是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這些法院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包括對警察和安全官員利用勞教以及其他行政拘留等形式的決定的上訴。有專門的法院處理軍事、海事和鐵路運輸案件。
中國共產黨使用一種被稱作“雙規”的形式對違反黨紀的行為進行懲戒,但也有以此處分非黨員的報告。“雙規”類似於軟禁,可以未經司法介入或監督而加以實行。“雙規”要求接受調查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回答問訊。
據負責管理雙規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規定,不得對被調查人員進行體罰,必須尊重黨員的人格,在違紀行為被證實之前,他或她仍被視為一名同志。由於缺乏任何法律監督,實際執行中是否遵守了這些規定不得而知。
8月12日,當局在成都對譚作人進行不公開庭審,罪名為汙衊中國共產黨(見政治犯一節)。譚試圖收集在2008年5月四川地震中死亡的學生名單。警察阻擋了試圖到法庭參加庭審的人群。
當代藝術家和民權社會活動家艾未未前往成都,希望參加審判併為譚作證,他遭到公安人員的毆打,並被禁止在休庭前離開賓館。
11月6日,70歲的林大剛因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據一份非政府組織的報告,他的妻子和兒子未獲準參加對他的兩小時庭審。
12月25日,著名異議人士及08憲章起草人之一劉曉波被控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並因此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兩年。08憲章號召在中國增進政治自由和人權。
據信對他的審判有嚴重違反正當程序之處。至年底劉的案件正在上訴中。
審判程序
審理在判決之前進行,由一名法官主持,通常還有“人民陪審員”出席,即法院請來協助裁決的非專業人士。根據法律,人民陪審員擁有和法官類似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他們服從於法官,並且沒有獨立行使類似陪審團一樣的職責。
沒有無罪推定,刑事司法系統傾向於有罪推定,對高度曝光或政治敏感的案件尤其如此。在2008年中,一審或二審定罪的刑事案件高於99%;1,008,677名被告經歷庭審,1,373人被判無罪。在許多政治敏感案件中,法庭在審理程序結束後立即下達有罪判決,而這些判決過程很少超過幾個小時。法庭經常嚴懲拒絕認罪的被告人,對他們的量刑超過坦白交待者。上訴程序是存在的,但很少能通過上訴推翻判決。上訴程序沒有提供充分的複審途徑,而且也沒有對被告權利遭到的侵犯作出充分補救。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所有審判應向公眾公開,除非特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
當局利用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規定向公眾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訴訟程序,有時甚至連家屬也被封鎖在外,並且不準犯人尋求辯護律師。根據規定,持有效證明的外國人擁有同中國公民一樣參加審判的權利,但實際上外國人只有獲得邀請才能參加庭審。同過去幾年的情況一樣,外國外交官和記者希望獲准參加許多審判,但結果僅導致法院官員將這些案件重新定性為“國家機密”案件,在所有席位上都安排安全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對公眾封鎖。例如,一些外交官員申請參加2月對人權倡導者黃琦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的審判,但遭到拒絕。黃的庭審延期,沒有作出裁決。有一些審判進行了轉播,法庭審判成了定期電視節目。一些法院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判決書。
法律規定大多數嫌疑犯有權在被拘留和審問的初期尋求法律幫助,但警察經常阻撓嫌疑犯行使該權利。面臨行政拘留的個人無權尋找辯護律師。人權律師報告說,他們為某些委託人辯護的能力被剝奪,堅持提供辯護的律師受到被懲處的威脅。
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得到法律援助,但70%甚至7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接受審判時都沒有律師。根據司法部報告,2008年得到司法援助的案件達到了546,859件。全國有12,778名全職的法律援助人員,但法律援助人員的人數還是不能滿足需要。在許多地方,唯一的法律援助是提供沒有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
律師往往拒絕在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而被告則常常發現很難找到律師。
政府採取了一些手段阻礙律師接手敏感的案件。例如,7月新疆騷亂之後,北京市司法局在它的網站發佈了一個通知,要求各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及北京的律師事務所在代理有關此次騷亂的案件時應當審慎。對於藏族被告也採取了相似的措施。在有些案件中,住在北京的律師被告知他們不得代表被監禁的藏人。
新疆和西藏地區的政府強制實行專斷規定,只允許本地註冊的律師代表被告。
如果政治敏感事件的被告能夠找到辯護律師,政府官員有時會阻礙律師進行有效的辯護。
官方採取大量不同的伎倆來阻礙代理敏感委託人的律師的工作,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師執照、恐嚇、拒絕開庭審理案件以及人身虐待。例如,去年四月,代理成都一名法輪功學員的北京律師程海在與委託人見面的途中遭到襲擊和毆打,程海說,成都武侯區晉陽街道綜治辦的官員要對這起襲擊事件負責。去年五月,張凱和李春富律師在與據稱在拘押期間死亡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面談時,被重慶警方逮捕並毆打。
在對北京律師的年度職業評審程序中,北京律師協會沒有更新一批人權律師的執業執照,導致他們無法從事法律工作。這些律師包括:李和平、程海、江天勇、黎雄兵、李春富、王雅軍、唐吉田、楊慧文、謝燕益、李敦勇、溫海波、劉巍、張立輝、彭劍、李靜林、蘭志學、張凱和劉曉原。
兩位在北京之外執業的律師韋良玥和楊在新稱當局警告說他們的執照有被吊銷的危險。上海律師鄭恩寵和郭國汀在2008年一個類似的決定中失掉了他們的執照,因而被禁止從事律師工作。
根據法律,辯護律師要為他們的委託人所作的偽證負責,檢察官和法官對什麼是偽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師不能在開庭前接觸他們的委託人,而且被告人和律師在審判中不準說話。在現實中,直到刑事案件轉到法院後被告人才得到指定的律師。據報道,即使在非敏感的刑事案件中,也只有七分之一的被告有法律代理。
允許被告與原告對質的機制不充分;為刑事案件出庭作證的證人比例低於10%,有些法院甚至低至1%。據一位專家說,只有1%到5%的審判有證人出庭。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只有檢察官宣讀證人陳述,被告及其律師根本沒有機會質疑。在刑事案件中,大約有95%的證人不會出庭作證,部分原因是因為生活艱難或害怕報復。
儘管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證人陳述不能作為指控的唯一根據,但政府官員為求得勝訴而過分依賴此類陳述。辯護律師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取證,儘管他們可以申請查閱政府持有的與本案相關的證據。然而實際上能夠在審前獲取的信息極少,而且辯方往往缺乏足夠的機會來為庭審做準備。
警察和檢察官經常不顧法律有關正當程序的條文,在死刑案件中導致了尤其惡劣的後果。根據法律,死刑罪名至少有68種,其中包括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例如偽造貨幣、貪汙和賄賂。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重新開始對宣佈立即執行死刑(而非緩期兩年執行的死刑)的案件進行最後審查。在多數情況下,如果最高法院發現原判有誤,它也沒有權力發佈新的判決或宣佈被告無罪;它只能批准或不批准下一級法院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發言人倪壽明稱,自2007年重新審查死刑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所審查的案件中有15%因事實不明、證據不足、某些案件判處死刑不當和審判程序不充分而被駁回。
最高法院將這些案件送回下一級法院進一步審理,但沒有公佈基本統計數據或數字。由於官方統計一直屬於國家機密,不可能對這些程序的實施和效果進行獨立評估。
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行使死刑判決複核權後,死刑犯不得在判決當日被處決,而只能在最高法院核准後執行。政府繼續對許多不同的案件使用死刑,包括經濟犯罪。4月,北京的一所法院維持了對楊彥明的死刑判決,他被以挪用公款定罪。楊於12月8日被處死。8月7日,前北京國際機場董事長李培英因受賄罪被執行死刑。12月29日,英國公民Akmal Shaikh因販毒罪被處死。
據設在海外的對話基金會估計,大約有五千人在年內被處死。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政府官員繼續否認關押了任何政治犯,堅持說當局關押這些人不是由於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而是由於他們觸犯了法律;然而,當局一直出於政治和宗教原因關押公民。數萬名政治犯還在被監禁,有的在監獄,其他的在勞教所或行政拘留所。政府不準國際人道組織接觸政治犯。
外國非政府組織估計有數百人仍因於1997年廢除的“反革命”罪在監獄中服刑。還有數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判刑,當局所稱的國家安全法涉及類似於反革命的罪名。外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審查1997年前被控犯有反革命罪的案件,釋放因刑法修訂後已廢除的有關非暴力犯罪的條文而被監禁的人。至年底,沒有進行任何有系統的重審。
政府堅稱因反革命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服刑的囚犯有獲得減刑和假釋的平等機會,政治犯提前獲釋的的比例低於其他囚犯。據信有數十人仍由於涉及1989年天安門民主運動而被監禁。國際組織估計有10名至200名天安門抗議人士仍在獄中。確切數字不詳,因為官方統計從來沒有被公開。
3月4日,工運活動人士及律師袁顯臣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袁在紐約的人權雜誌《北京之春》上發表了一篇文章之後於2008年5月被拘留。他於2008年6月被正式逮捕。
維權人士黃琦是一位長期為天安門受害者公開正名而呼籲的人士,他於2008年6月以持有國家機密的罪名被捕。8月5日,黃在四川以“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被審判。11月24日,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樣在8月,社會活動家譚作人以詆譭中國共產黨的罪名被審判,這個罪名據說是因為政府認為他在社會問題方面從事了敏感的工作。至年底,他的案件尚未判決。
前天安門廣場學生領袖、外國居民周永軍於2008年9月在香港被拘留。
當時他正試圖用一份假造的馬來西亞護照入境以探望生病的父親。
儘管香港當局已經認定他沒有涉及銀行詐騙,但他被轉交大陸當局後被以同樣的經濟罪名扣押在深圳,然後被轉到他的家鄉四川省。周案的審理已在11月19日舉行,到年底,此案仍然在等候判決。
許多政治犯至年底仍然被關在獄中或遭受其他形式的監禁,包括維權活動人士胡佳和王炳章;維吾爾活動人士熱比亞∙卡迪爾(Rebiya Kadeer)的兩個兒子阿里木(Alim)和阿不力克木∙阿不都熱依木(Ablikim Abdureyim);記者師濤;持不同政見者王小寧;律師及活動家楊茂東(又名郭飛雄);土地維權活動人士楊春林;互聯網作家徐偉;工運人士胡明軍、黃相微、孔佑平、寧先華、李建峰、李信濤、林順安、李旺陽和佘萬寶;中國民主黨創始人之一秦永敏;計劃生育問題揭發者陳光誠;天主教主教蘇志明;基督教人士張榮亮;內蒙活動人士哈達;維吾爾活動人士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Dilkex Tilivaldi);以及西藏人丹增德勒(Tenzin Deleg)。
政治犯得到假釋和減刑的次數遠遠少於普通囚犯。1月,工運活動人士嶽天祥獲釋出獄,他在1999年被定罪並被判刑10年。2月10日,維吾爾人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在服刑11年後獲釋出獄。互聯網作家楊自立和工運人士姚福信於3月獲釋出獄,兩人都已服滿刑期。3月16日,工運人士姚福信因“顛覆國家政權”罪在監獄服刑七年後被釋放。據中國人權報道,至年底姚還處在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年期間,這些權利包括言論、集會和結社的自由。4月22日,西藏人久美嘉措(Jigme Gyatso)被從拘押中釋放。
刑罰繼續包括在獲釋後固定的時期內“剝奪政治權利”,其間個人被剝奪言論和結社自由。被釋放的犯人經常發現他們在社會地位、就業能力、旅行自由、獲得居住許可和社會服務方面受到嚴重限制。
被釋放的政治犯和他們的家人會經常受到警察監視、電話竊聽、搜查等騷擾,有些人還在求職、保住工作、教育和住房方面遇到困難。
民事法律程序和救濟
對民事案件有決斷權的法院,其司法獨立性常常受到內、外部的限制。《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針對剝奪刑事權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濟,如誤捕或誤判、刑訊逼供,或非法使用武力導致身體傷害等。在民事案件中,勝訴方經常發現很難執行法庭裁決,對強制執行的抵抗有時會演化成與法警的暴力對峙。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但實際上當局經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
儘管法律要求執法官員在搜查之前得到搜查證,但這個規定經常被忽視。此外,公安局和檢察院可以不必得到法院同意、審查或考慮而自行發出搜查令。不斷有關於警察強行闖入的案件報告。
當局監控了電話談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和互聯網通訊。當局還拆看、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安全部門例行監視並進入住宅和辦公室,查看電腦、電話和傳真機。
所有主要賓館都布有可觀的內部安全警力。賓館客房內有時會裝有隱藏的竊聽設備,有時會被搜查以尋找敏感的或私人的材料。
一些公民遭到嚴密監視,其電話被定期監聽或干擾,特別是在新疆和西藏地區。當局經常警告持不同政見者和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人士、獲釋的政治犯以及其他政府認為製造麻煩的個人,不要同外國記者或外交官見面,特別是在重大紀念日的前夕、政府或共產黨重大會議以及外國高層官員訪華期間。安全人員還騷擾並拘留政治犯的家屬,其中包括跟蹤他們與外國記者和外交官的會面,敦促他們對其親屬的案件保持沉默。
社會活動人士、異議人士、法輪功學員、新聞記者、未登記的宗教人士以及或釋政治犯的家屬成為任意逮捕、拘押和騷擾的對象(見第一節d款)。
因為城市發展而被迫拆遷的情況繼續存在,而在有些地區本年度有所增加。
對拆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進行抗議的現象非常普遍,一些組織抗議的領導人被起訴。
農村地區的基礎建設和商業發展計劃導致數百萬人被迫拆遷。
法律禁止使用強力脅迫人們接受流產或絕育。但是,達到由政府設定的計劃生育指標的巨大壓力造成地方計生官員用強力脅迫達到政府指標的事件。這類做法要求採取節育措施(特別是宮內節育器和女性結紮,據政府統計,這兩項佔節育方法的80%以上)和要求某些孕婦流產。
據國際媒體報道,2月三位代人受孕的婦女在廣州的一所醫院中被強迫做流產手術。
在已經有兩個孩子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常常被強制進行絕育。懲罰有時致使婦女別無其他可行的選擇,只能接受流產或絕育。
法律法規禁止因為胎兒的性別而終止妊娠,但是因為計劃生育和偏愛男孩傳統的交叉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許多家庭利用超聲波技術鑑別女性胎兒並因此終止妊娠。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禁止無醫學必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及有性別選擇性的墮胎。
但有些專家認為對違反規定的處罰不夠嚴厲,不足以對此類非法行徑發揮威懾作用。根據政府於2008年2月公佈的估測數據,至2007年底,男女出生率比例為120:100(其他地方通常在103到107:100之間)。
有幾個省規定,如果懷孕違反了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就要“終止妊娠”,這些省份包括安徽、河北、黑龍江、湖北、湖南、吉林、遼寧和寧夏。
另外還有十個省份針對計劃外懷孕規定了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它們是福建、貴州、廣東、甘肅、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陝西和雲南。
7月,上海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佈方案,鼓勵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夫婦生育第二胎。
第二節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論和新聞自由
法律規定了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是政府在實踐中一般並不尊重這些權利。政府解釋了《憲法》中規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認為中國共產黨有權限制這些權利。政府繼續嚴密控制印刷、廣播和電子媒體,並利用它們宣傳政府的觀點和黨的意識形態。這一年中,政府在敏感的週年紀念日期間增加了對新聞和互聯網的審查和控制。
外國記者基本上被禁止獲得去西藏旅行的許可,只有在嚴格控制下的新聞採訪是例外。外國記者在7月騷亂期間和之後雖被准許進入烏魯木齊,但當局強迫外國記者離開新疆的其他城市。
媒體機構受到中宣部的定期指示,中宣部列出了不得報道的話題,其中包括敏感的政治問題。在類似7月騷亂和四川地震的事件發生之後,媒體機構被告知在報道這些事件時應使用由政府控制的新華社和中央電視臺的報道內容。在10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週年之前的一段時間,當局命令報紙、雜誌和其他媒體機構將負面新聞減至最少。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宣部仍然大量發佈限制性的規章和決定,以約束廣播電視媒體的內容。
只要發表的觀點與共產黨觀點沒有衝突或不向海外傳播此類觀點,私人言論的許可範圍繼續擴大。
私下或小範圍討論政治話題不會遭受懲罰,對政府的批評在日常言論中也隨處可見。但公開演講、學術討論、有媒體報道的會議或公共論壇上的發言以及涉及敏感社會問題的言論仍受到限制。5月10日,19位學者在北京舉辦了一次未被批准的學術會議討論1989年天安門事件。
部分學者事後收到了他們所在單位的警告,讓他們停止參加類似活動。
當局還經常介入並打斷涉及敏感政治問題的公開演講和講座。
3月,警方拘留了張世軍。張曾是一名軍人,並公開對自己在天安門事件中的行為表示遺憾。
他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寫信要求中共重新考慮對天安門事件的譴責結論。到年底,他仍下落不明。
在3月和5月,警方訊問了中國獨立筆會副主席江其聲並搜查了他家。
江是被廣泛引用的一份關於天安門事件的報告的作者,並且是《零八憲章》最初的一位簽名者。
政府還經常監視討論政治或敏感問題的知識分子,學者和持不同政見者的集會。
那些對有爭議話題公開發表與政府立場不同觀點,或向海內外觀眾傳播這種觀點的人士可能受到政府工作單位的紀律處分、警察審訊,甚至是拘押等處罰。2008年12月,為紀念世界人權日,303名知識分子和社會活動人士發表了一份題為《零八憲章》的請願書,提倡人權和民主。一個月之內,7300人在這份請願書上簽名。警察至少審問了其中的100人。許多《零八憲章》的簽名者報告在年內受到騷擾,特別是在敏感的週年紀念日、法庭審判或官方訪問期間。
中央宣傳部繼續列出一些禁止國內媒體報道的領域,而且政府仍然對所有的節目安排掌握批准權力。幾乎所有印刷媒體、廣播媒體和書刊出版社都由中國共產黨或政府機構所有或所屬。有很小數量的私營出版物,但沒有私有的電視臺或廣播電臺。
國際媒體被禁止自由運作並受到嚴格限制。2月,兩位《紐約時報》記者在警察於甘肅省一個藏族聚居區截住他們的車之後被拘留20小時。
當局讓這兩人在甘肅首府蘭州停留了一晚,然後強制他們返回北京。4月份,幾名美國之音的記者在四川省被扣留兩小時,然後他們被告知不可以繼續前行。
地方當局起初告訴他們遊客進入這個地區是非法的,但後來又告訴他們不可以前行的原因是由於“危險的路況”。
5月,在綿竹報道在四川地震中失去子女的家庭的一位《金融時報》記者在採訪時被跟蹤,並被身份不明的攻擊者襲擊,他們試圖搶奪他的相機。當警察到達時,他們還試圖強行奪取他的攝像機。同樣是在5月,分別發生了三起在四川攝影的外國記者被襲擊的事件。
當局禁止外國記者在鎮壓民主抗議活動20週年紀念日進入天安門廣場或在天安門廣場攝像。7月10日,警方拘留並驅逐了一名美聯社的攝影記者,理由是他在喀什葛爾拍照片。9月,警方闖入正在報道國慶節遊行演練的三名共同社記者的賓館房間,毆打了他們並損壞了他們的電腦。9月4日,防暴警察在烏魯木齊毆打了三名香港記者。同一天,在烏魯木齊的其他五名香港記者被短期扣押,以防止他們拍攝示威人群。
7月,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就2008年奧運會後的報道條件對俱樂部成員進行了調查。俱樂部成員報告了23起以新聞記者、消息提供者或工作助手為對象的暴力事件,以及底片或報道材料被銷燬、受到恐嚇和被當局傳喚審問的多起事件。他們還報告了100次被當局阻止進入公共場所的事件。
政府拒絕為一名計劃出任某報紙駐北京分社主任的外國記者簽發簽證。
當局加緊對協助外國新聞機構工作的公民施加限制。2月,政府針對外國記者的中國籍新聞助理頒佈了一部行為規範。
行為規範以開除和取消資格等處分威脅從事“獨立報道”的助理,並指示他們向外國記者提供反映國家良好形象的素材。
駐華外國記者俱樂部譴責這部行為準則是政府脅迫新聞助理的一種做法。
官員們可因未經許可與新聞記者接觸而受到懲處。編輯和記者仍需自我審查,這是黨日常限制新聞自由的主要手段。
官方對允許發表的言論的指導通常含糊不清,可由宣傳官員隨意改變和行使事後強制。
宣傳部門可迫使報社辭退刊登違背官方觀點的編輯和記者,並可以停辦或關閉出版物。
事後懲罰制度導致編輯們採取一個保守的措施,因為如果不小心刊登違禁內容而被停刊,出版物就可能遭受巨大的商業損失。
政府官員通過刑事起訴、民事訴訟和其他懲罰措施,包括暴力、拘留和其他形式的騷擾,威脅作者和國內記者,並封鎖有爭議的作品。6月,警方逮捕了作家、曾因天安門事件入獄的異議人士吳高興,因為他發表了一封信,堅稱曾因天安門事件入獄的人獲釋後由於過去的政治問題而面臨經濟困難。
國內記者可能因發表質疑政府的觀點而被降職或辭退。
仍在獄中的記者包括呂耿松、陸建華、黃金秋、程益中和師濤。2月10日,喻華鋒獲釋出獄。
曝光腐敗醜聞的記者和編輯往往受到當局的刁難。5月份,湖北的官員對兩名記者進行了身體攻擊,他們是《新京報》的孔璞和《南方人物週刊》的衛毅。
他們調查了一位女服務員殺死一位試圖強暴她的共產黨官員的事件。
根據一份官方報告,本年度當局沒收了超過6500萬份黃色、盜版和未獲批准的出版物。官員繼續審查、禁止和制裁對勞工、健康衛生、環境危機和工業事故的報道。當局對諸如三聚氰胺奶製品醜聞、四川地震中學校倒塌和7月烏魯木齊騷亂等事件的報道進行限制。
當局還繼續取締他們認為內容有爭議的書籍。
法律只允許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書籍。
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控制所有的出版許可證。
印刷商和發行商必須得到國家新聞出版署以及相關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的批准,否則任何報紙、雜誌、書籍、音像和電子出版物都不得出版或發行。
沒有政府批准而試圖出版的人將面臨監禁、罰款、沒收圖書和其他形式的處罰。
中國共產黨通過事先將某些議題劃為禁區的方式對出版業加以控制。
許多知識分子和學者進行自我審查,他們知道關於政治問題的書籍或文章會被視為過於敏感而被禁止發表。
對私有和官方媒體的審查程序越來越多地依賴於自我審查,在某些情況下還依賴於事後制裁。
據獨立中文筆會報告,維吾爾文刊物《喀什葛爾文學》的前編輯卡拉什·侯賽因(Korash Huseyin)在2008年被釋放,但他的下落不明。卡拉什·侯賽因由於刊發了一篇當局認為是批評中共在新疆的統治的短篇小說而在2004年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這篇小說的作者仍在監獄裡服十年的刑期。
當局繼續幹擾美國之音、自由亞洲電臺和英國廣播公司的漢語、維吾爾語和藏語廣播,並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美國之音的英語節目一般不受干擾。
政府對自由亞洲電臺和英國廣播公司的干擾更加頻繁、有效。這些媒體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流媒體廣播”和“播客廣播”也被封鎖。儘管海外廣播受到干擾,但美國之音、英國廣播公司、自由亞洲電臺、德國之聲和法國國際廣播仍然擁有大量聽眾,其中包括維權人士、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員。
外國電視新聞一般只能在賓館和外國人聚居區播放,偶爾也會受到審查。這類審查也發生在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週年紀念日前後。
如果某期外國報紙和雜誌刊登了含有被認為過於敏感的內容的文章,該期發行有時會被禁止。
與其他語言相比,中文報道政治敏感事件受到的審查最為嚴厲,英文次之。
政府禁止被認為過分敏感的國內外電影上映。
互聯網自由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報告本年度中互聯網用戶增加至3.38億,其中94%利用寬帶上網。
政府增加了對互聯網使用進行監管的努力,包括控制內容、限定信息、封鎖國內外的網站、鼓勵自我審查和懲戒違反規定的人們。但這些措施並不是普遍有效。
公安部在中央宣傳部的指導下對互聯網實行監控,並在國家、省和地級部門中僱用了數千人監控電子通訊。新華社報道,2008年當局關閉了14000個非法網站並從互聯網上刪除了超過49萬條“有害”內容。1月,政府開始了一次“掃黃”運動旨在打擊互聯網上“不健康”的信息。在這個月,官方媒體稱“掃黃”運動關閉了1250個網站並刪除了320萬條信息。許多網站包括有卡通形象的警官,警告用戶不要刊登被禁內容。網站門戶經營者、博客主機服務商和其他內容提供者都從事自我審查以確保他們的服務器中沒有政治敏感的內容。
拒絕進行對政治敏感內容的自我審查的國內網站被關閉,許多外國網站被封鎖。
本年度中主要的新聞門戶網站據說在政府的秘密指令下開始要求使用者以他們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註冊發表對新聞文章的評論。在公共圖書館上網必須以身份證登記。據報,在公共圖書館的所有終端上使用互聯網都會受到監控。
網吧必須安裝軟件以便政府官員監控用戶上網。在網吧上網的人常常受到監視。
許多網吧偶爾會強行要求上網者在使用網吧時提供證明身份的證件。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通知,要求網吧和學校安裝“綠壩”軟件。該軟件和一個可更新的中央數據庫相連,用來過濾有問題的網上內容。
這個軟件曾被要求安裝在所有在國內銷售的電腦中;但是行業群體、互聯網用戶和外國政府的反對看來使這個指令的執行被無限期延遲。
政府經常封鎖它認為有爭議的網站,特別是那些討論臺灣和西藏獨立、地下宗教和精神組織、民主活動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的網站。
政府有時還有選擇地封鎖由國外主要新聞機構、衛生組織、外國政府、教育機構和社交網絡運營的網站,以及可以讓使用者迅速聯絡並組織起來的搜索引擎。
本年度中,特別是在敏感事件期間,當局保持了對互聯網新聞和信息的嚴密控制。天安門鎮壓事件20週年前後和新疆7月的騷亂剛剛發生之後,登錄國內外社交網站被限制,在其他幾個重要事件期間許多網站都被封鎖。烏魯木齊7月嚴重騷亂之後,政府立即斷言互聯網上散佈的信息是助長暴力的因素,因而全面關閉了該地區的所有互聯網、短信和國際電話線路。直到年底,國際電話、全面上網和短信服務仍然有限。
有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技術措施,阻止外國敏感網站。
不同城市的用戶訪問外國敏感網站的受限程度不同。
政府還根據一個不斷變動的敏感關鍵詞清單,自動審查電子郵件和網上聊天內容,例如“法輪功”和“西藏獨立”。
雖然這種審查制度能有效阻止普通用戶接觸敏感內容,但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很容易就能躲過審查。
打破官方審查的軟件在國內隨時可以找到。儘管官方進行監視和審查,本年度中異議人士和政治活動人士繼續使用互聯網提倡和宣揚政治主張,例如維護犯人權益、實行政治改革、消除民族歧視、反腐敗以及外交政策方面的問題等。
政治觀點各異的互聯網用戶都對審查怨聲載道。許多知名的活動人士、藝術家、學者和大學教授的博客在本年度曾不時遭到封鎖。
由於技術審查的侷限性,網絡公司自我審查仍然是有關部門控制網上言論的主要手段。
所有網站都必須經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得到執照和註冊。
國內所有網絡內容提供者如果沒有充分監查用戶的電子郵件、聊天室和即時通訊服務,都可能被吊銷執照。由私營和國有網絡公司、政府部門和學術機構組成的中國互聯網協會開辦了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網站。該網站邀請公眾舉報非法的網上活動。用戶可通過該網站舉報色情、欺詐和賭博等犯罪活動,也可以舉報”攻擊黨和政府”的行為。
博客服務提供商的自我審查在敏感事件臨近時有所加強。
當局繼續關押大批和平表達政治觀點的網絡作家。7月,吳寶全由於張貼批評內蒙北部的地方政府的文章而被判18個月有期徒刑。9月,法院判定吳犯有誹謗罪,因為他公開評論農民反抗地方官員徵地的事件。
同樣是在7月,三名博客寫手——範燕瓊、吳華英和遊精佑——因報道一名年輕婦女遭一群男子姦殺的事件被控“誣告陷害罪”,而這一群男子中包括地方官員。
11月12日,當局判處文學網站編輯和Chodme(tibetcm.com)的創辦者貢卻才培(Kunchok Tsephel)15年有期徒刑,指控他網站中的一些內容“洩露國家機密”。11月14日,甘肅省的一所法院判處更嘎倉央(Kunga Tseyang)5年有期徒刑。3月17日,更嘎倉央(筆名雪太陽)因在一個西藏網站上張貼文章被警方逮捕。
2008年11月,互聯網作家和環保活動人士陳道君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陳在參加一次環境抗議活動並在網上貼文章支持西藏示威者之後被捕。據陳的律師說,他的三篇文章被作為他攻擊中共的證據。
1月,博客寫手Jia Xiaoyin在被拘留六個月後獲釋。4月18日,當局將網絡作家朱虞夫從監獄中釋放。8月,網名為Amoiist的博客寫手郭寶峰被從監獄釋放,他在社交網站Twitter上公佈了他被捕的消息,從而引發了一場呼籲將他釋放的寫信運動。
根據無國界記者報告,年底時有30名新聞記者和68名網絡異議人士被關在監獄。
法規禁止開展有關部門認為涉嫌顛覆或誹謗國家的各種活動。
互聯網服務提供商被規定只能使用國內媒體公佈的新聞,記錄有利於跟蹤使用者及其瀏覽習慣的信息,安裝可以複製電子郵件的軟件,並在遇到所謂的顛覆性材料時立即切斷傳輸。
學術自由和文化活動
政府繼續它對學術或藝術自由的限制以及對大學和研究所中有關政治和社會問題的話語的限制。
如果當局認為某些議題過於敏感,或時間太接近敏感日期,會突然取消大學裡有國內外學者參加的會議和演講活動。外國政府組織的信息發佈、教育交流和其他文化和公共外交活動有時也會受到政府的干預。
被邀請來參加外國政府主辦的某些項目的外國專家的簽證申請被拒。5月,中央和省級政府處分了放映陳為軍的影片《請投我一票》的大學的領導,這是一部關於武漢一所小學的三年級學生選舉班幹部的影片。
9月,政府拒絕了兩位外國電影製作人的簽證申請,阻止他們參加北京獨立電影節評委會及參加他們關於四川地震的紀錄片的放映儀式。
電影節組織者邀請了這兩人作為活動的主要嘉賓,但遲遲沒有宣佈具體放映地點,直到活動前幾小時才公開。
這樣做是為了儘量減小安全官員干涉的可能性。
政府今年對文化表達施加了新限制,並封殺其認為有爭議的藝術家。
政府繼續以政治態度和所屬關係作為參加為數不多的公費出國留學項目的選拔標準,但對自費出國的學生沒有實行這種限制。
政府和共產黨控制了大學高層官員的任命權。
儘管黨員身份並不總是獲取終身教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黨員的學者得到提升的機會較少。
住在國外的研究人員的工作如果沒有得到官方批准,也會受到有關部門的制裁,如拒發籤證。
b. 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集會自由
法律規定有和平集會的自由,但實際上政府嚴格限制此項權利。法律規定此類活動不得反對“黨的領導”或侵犯“國家利益”。
針對政治制度或國家領導人的抗議是被禁止的。
當局對錶達不同政治觀點的示威不予批准並迅速鎮壓。
5月,四川地震遇難者的父母被告知不要在坍塌學校的現場集會舉行悼念儀式。據報,計劃紀念地震一週年的人或被拘留,或受到拘留的威脅。6月,當局阻止包括丁子霖在內的數名天安門母親參加紀念儀式或以其他形式紀念他們子女的忌日。據報,便衣警察跟蹤了丁和她的丈夫以確保他們服從。9月,有幾起關於父母被拘留或被阻止參加集會紀念三聚氰胺奶粉醜聞一週年的報道。
所有的音樂會、體育活動、健身班或其他超過200人參加的集會都需得到公安部門的批准。雖然和平遊行活動是合法的,但實際上很少能獲得警方批准。儘管有諸多限制,還是有許多示威活動。
但有關政治或社會議題的示威活動被迅速衝散,有時還有過度的武力介入。反對地方政府的“群體事件”或暴力抗議的次數在本年度有所增加。在過去一年中,絕大部分示威涉及土地糾紛、住房問題、工業、環境、勞工問題、政府腐敗、稅收,以及其他經濟和社會問題。還有一些示威活動則是事故或個人請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所引發的。
個人向政府請願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但向政府請願人士的集會權和申訴權仍受到限制。多數請願內容涉及土地、住房、權利、環境或腐敗。大部分請願者都向國家和省級“信訪”辦公室投訴。9月份,據報有30多名確信孩子因不安全疫苗而產生不良反應的父母聚集在北京以引起人們的關注。地方官員以強制手段將他們遣返回鄉。
雖然條例禁止打擊報復上訪者,但這方面的報告仍然繼續出現。
部分原因是由於中央政府鼓勵地方官員阻止本地上訪者向上級投訴。
這些鼓勵措施包括對省級幹部的評估與該省的上訪數量部分掛鉤。
這項措施的目的是鼓勵地方和各省官員解決應由他們解決的上訪問題,但卻導致地方官員派出安全人員到北京強迫遣返上訪者回省。這種拘押在新條例生效前後都存在,但是常常沒有記錄。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接待信訪人員的新條例。根據這些新條例,有關官員將從北京被派往各省,在地方解決上訪者的問題,以此減少進京上訪的人數。新條例的其他內容包括限定在60天內對信訪作出答覆,以及規定每件信訪案可有一次上訴機會。
結社自由
法律規定結社自由,但實際上政府限制這一權利。黨的政策和政府規章要求所有的專業、社會和經濟組織都要向政府正式登記並獲得批准。事實上,這些規章阻礙了形成真正自治的政治、人權、宗教、精神、勞工和其他可能挑戰政府權威的組織。
政府保持了對公民社會組織的嚴密控制。
旨在控制他們的法律和監管措施有所增加。有報告說,政府一直在通過一個特別工作組阻止涉及社會、政治和慈善活動的非政府組織以及致力於消除對婦女、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的歧視的團體所提倡的政治改革。
非政府組織必須掛靠政府機構,擁有已註冊的辦公場所,並滿足最低資金額才能註冊。據報道,今年,一些以前登記為私營和營利性的社會或教育組織被要求掛靠一個政府機構並重新註冊為非政府組織。
雖然所有註冊的組織都在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之下,但有些非政府組織能夠有一定程度的獨立運作。
雖然政府施加了嚴格限制和監管,非政府組織的數量仍在增加。據世界銀行統計,截至年底有41萬5千個正式註冊的公民社會組織。
非政府組織以各種不同的正式或非正式名義存在,包括中共發起和資助的全國性群眾組織。
由於沒有合法註冊,非政府組織面臨種種事務性困難,包括難以在銀行開戶、聘任員工和租用辦公場所。
選擇不掛靠政府機構的非政府組織可以商業諮詢公司的名義註冊,這使他們能夠以放棄免稅地位的代價得到法律的承認。安全當局常常警告國內非政府組織,不論他們的註冊類別是什麼,都不得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和其他被政府認為是敏感的國際組織的資助。
有關部門支持關注減貧賑災等社會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但仍擔心這些組織可能成為政治對立的源頭。
許多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非政府組織被強制離開,因為2008年3月拉薩和其他藏族地區發生騷亂之後,他們在當地的掛靠單位沒有同他們續簽項目協定。
7月29日,官方以逃稅的指控逮捕了公盟的創辦人之一許志永。
公盟是一個公民社會組織和法律研究中心。
媒體報道認為他被捕的原因是他為代理三聚氰胺汙染奶粉醜聞的受害家庭所進行的法律工作。官方還搜查了公盟的辦公室、沒收了設備並命令公盟關閉。8月23日,在公眾呼籲之下,許和一位公盟辦公室助理人員被交保釋放。
中國沒有關於組建政黨的專門法律和法規。但是中國民主黨仍遭取締,政府繼續監視、拘押並監禁該黨以前和現在的成員。
c. 宗教自由
《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憲法》只保護那些被政府認為“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規定,宗教團體和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而且行使權利的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利益”。
政府繼續嚴格控制宗教事業並對未經政府批准的組織和已登記的禮拜場所之外的宗教活動進行壓制。
政府控制已登記和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的發展和活動範圍,包括家庭教會。政府當局限制傳教,特別是外國人和未登記的宗教團體的傳教活動,但允許在國家批准的宗教場所和私人場合傳教。在全國各地,外國公民參加宗教活動都被政府視為非常可疑,而且在一些情況下導致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都要承擔後果。
宗教團體受2005年《宗教事務條例》管制。
條例規定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地方宗教事務局監督所有宗教活動。宗教團體必須在愛國宗教協會登記,才能被視作合法。
愛國宗教協會包括五種得到官方承認的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新教和天主教。宗教組織必須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這個條例規定,宗教組織必須得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以提出申請。
根據條例註冊的宗教組織需要得到國家或地方宗教事務局的批准。
愛國宗教協會負責監督每個宗教團體的活動,並與負責監控宗教活動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聯繫。政府繼續試圖控制和監管宗教團體,特別是未註冊的團體。儘管如此,在許多地方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仍然在增加。不僅五大宗教的活動有所增加,而且東正教和民間宗教活動也有所增加。因為《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如果在同一地區已有業務範圍相同的團體,沒有必要成立其他團體。因此,除了五個愛國宗教協會之外,沒有其他全國性宗教團體登記註冊。未註冊的團體報告,地方宗教事務局不批准沒有相關愛國宗教協會支持的團體申請註冊。
一些大規模家庭教會報告,政府在敏感週年紀念日到來之前增加了對他們活動的干涉。在北京,政府據報對房東施壓讓他們停止對家庭教會團體出租場所。在一次戶外宗教儀式上,當局據報實施了監控,使用高音喇叭對未經許可的公開集會發出警告、羈押了教會領袖以阻止他們參加儀式,並將公園關閉以阻攔這些團體集會。
9月,山西臨汾家庭教會的成員與警察就拆除一座教會建築的問題發生了衝突。五位教會領袖被判犯有“破壞公共秩序”罪,並分別被判處兩到三年勞教。
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我們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在2008年5月四川地震之中和之後,信仰團體所作的工作有目共睹。但這些團體的負責人報告說,由於仍然不能正式登記註冊,他們無法公開募捐、無法招聘僱員、無法在銀行開戶。
政府對宗教自由的壓制在藏族地區繼續存在,並在新疆地區有所加劇。與中國其他地方的佛教徒相比,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和大部分西藏地區的藏傳佛教徒的宗教活動和組織能力受到更多的限制。
西藏以外的佛教社區也繼續受到政府的控制,未註冊的佛教寺廟仍然可能被關閉或拆除。2008年,甘肅的藏傳佛教拉不楞寺院及其周邊地區發生騷亂,此後對外國訪問者關閉數月。
在這所寺院和其他藏傳佛教寺院周圍仍然布有大批安全部隊。
在新疆地區,政府經常把和平的宗教與政治表達與“三種邪惡勢力”——宗教極端分子、恐怖分子和分離主義——混為一談。
政府壓制宗教活動的政策包括在清真寺中進行監視、對佈道施加規章以及公開警告和懲罰從事“非法宗教活動”的個人。
2008年8月,喀什葛爾當局據報對負責密切監視宗教活動的地方官員發佈了問責措施。同樣是2008年8月在喀什葛爾地區,當局號召對包括有宗教人士的團體“加強管理”,作為廣泛的“預防”和“打擊”手段的一部分。12月29日,新疆政府官方網站宣佈一項新的有關“新疆民族團結教育”的條例已在當地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獲得通過。
該法律據報禁止個人和團體散佈不利於國家統一的觀點,同時禁止收集、製造和散佈這類言論。
在中國,新疆省有關部門對兒童信奉宗教權利的法律限制是最嚴厲的。
有些地區的相關部門仍然禁止在家庭以外向小學和初中學齡兒童傳授伊斯蘭教,18歲以下兒童不得進入清真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