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各國人權報告中國部分

第1部分: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為的侵犯:

Chapter 112,951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a.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命

雖然沒有關於監禁中死亡的官方統計,本年度仍發生過出於政治目的以及任意、非法的殺人事件。

9月30日,朗喀巴山口的人民武裝警察向試圖穿越中尼(尼泊爾)邊境的70名西藏人開槍,打死一名17歲的尼姑克桑楠措,並打傷多人 (見西藏附錄)。

2005年12月,警察打死了至少3名廣東省東州村的抗議者。

村民聲稱,有多達20人被準軍事防暴警察槍殺,另有大約40人失蹤。

政府稱警察是在抗議者向其投擲爆炸物之後開槍的,並宣稱只有3名抗議者死亡。 5月24日,13名東州村村民被指控在抗議活動中犯下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3到7年。

有4名官員被處以內部警告,但只有一名當地檢察院副檢察長被撤職。

涉及死罪的案件審判有時嚴重缺乏正當的程序,而上訴也是名存實亡。

有些處決在宣判有罪或上訴失敗的當天就執行了。

過去幾年,據報道,一些維吾爾族人被當局指控為分裂主義分子並被處決,但有些觀察家指出,這是出於政治動機(見第1.e.和第5部分)。

政府認為其執行的死刑判決數量是國家秘密。

但是,2004年3月,一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聲稱,每年有接近10,000起死刑是“立即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官員認為這一數字有所誇大。

國外專家估計中國每年被人執行死刑人數為5,000至12,000。

媒體報道稱,死刑處決中大約10%的犯人是因為經濟犯罪,特別是貪汙腐敗。

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新的上訴受理程序,要求對所有的死刑案件進行復查,從而強化了死刑判決複核權,並收回了省級法院的死刑判決複核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聯合解釋,制定了地方法院和檢察院審理死刑上訴的具體指南。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增三個法庭,僱用了數百名人員專門審理死刑判決,但到年底,尚未開始行使其收回的複核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尚未發佈司法解釋,來解決死刑複核流程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並說明其最終審查的程序(見第1.e.部分)。

b. 失蹤

非政府組織稱,雪域藏人網站的管理員次旺羅布(Tsewangnorbu)音信全無,此前甘肅省安全部門關閉了該網站。

他至今下落不明。 10月,據稱施曉渝在浙江省被拘押,此前他在網上曾發表過關於勞動糾紛的文章,他至今下落不明。 2月,來自上海的請願者陳小明被警方拘留,他至今下落不明。

到年末,政府沒有對在1989年天安門暴力鎮壓示威過程中造成的死亡、失蹤和監禁提供全面可信的統計。

c.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

法律禁止監獄看守為獲得供詞而刑訊逼供、侮辱被關押人人格,以及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被關押人;

但是,警察和其他安全機構部門在對待一些被關押人和犯人時,仍然採取了酷刑和有辱人格的方式。

聯合國酷刑問題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3月報告稱,酷刑的廣泛使用是因為系統中存在制度缺陷,缺乏司法獨立性,向警察施壓破案,給了他們在逮捕和拘留問題上廣泛的酌處權。

曾經有被關押者提供了可信的報告稱,官員們採用了電擊、毆打、腳鐐以及其他虐待形式。 1月,來自安徽省的4名在押青少年被釋放。

有媒體報道,當局正在調查涉嫌刑訊逼供這些青少年而使其屈打成招的三名警察。

警察官員承認,對這一青少年案件處理不當。 6月,當局指控維吾爾族女商人熱比婭·卡德爾的三個兒子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和卡納爾·阿不都熱依木犯有國家安全和經濟罪。

當局毆打了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在報道稱其遭到酷刑折磨後,阿里木承認了對他的指控。

據報告2005年10月,吉林省長春市法輪功信徒劉博揚和王守慧在關押期間死於警方的酷刑。

據稱,北京籍請願領導者葉國柱在獄中遭到酷刑和虐待,包括遭到電棍毆打,懸吊在天花板上,鎖銬,長期被關押在極端惡劣條件下。

據稱,內蒙古文化活動人士哈達也遭受了酷刑。

在所有的酷刑審訊報道中,大約有一半發生在審判前刑事拘留中心或勞動教養中心。

2月,司法部制定了對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囚犯的獄警和勞教警察的懲罰措施。

3月,聯合國酷刑問題報告員諾瓦克重申了他先前的發現,酷刑在中國仍廣泛存在。

諾瓦克在報告中指出,最普遍的酷刑是拳擊,用棍棒以及電棍毆打等。

他還發現,囚犯仍會遭受菸頭燙傷、長期單獨關押、浸沒在水或汙水中,而且他們還會長期被關押在極端惡劣條件下,不得接受治療,被迫從事重體力勞動。

死囚區內的犯人每天24小時都帶著腳鐐或手銬,遭到系統虐待,以摧毀被關押者的意志,直到他們招供。

據諾瓦克稱,官員們針對的特定目標包括一些家庭教會團體的成員、法輪功信徒、西藏人以及維吾爾族囚犯。

諾瓦克發現,預防酷刑的程序性措施和實質性措施不足。

自1999年開始鎮壓法輪功以來,估計有幾百名至幾千名法輪功信徒在關押過程中死於酷刑、虐待和疏忽(見第2.c部分)。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曼弗雷德·諾瓦克於3月報道,法輪功修練者佔政府在押人員中遭受酷刑者的66%.

公安部(MPS)開始對警察審訊殺人和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過程實施聲頻與視頻監控,防止刑訊逼供情況的發生。 5月,政府打擊刑訊逼供的活動結束。

此次活動曝光了3,700多起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的案件,有1,924名政府官員被起訴,1,450人被宣判有罪。

1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在一次“公開羞辱”活動中,懲治了受到指控的妓女和老鴇。

官員將這些婦女押到冷嘲熱諷的人群面前當街示眾,用揚聲器公佈了她們的名字和所犯的罪行,然後未經審判直接判處她們行政拘留。

據報道,此次運動的目的是為了勸阻這些婦女不再賣淫,並脅迫資助妓院的人員。

據報告,在一些拘留中心出現了性虐待和身體虐待以及敲詐勒索的情況。

法輪功活動人士報告,警察強姦女性修煉者,其中包括2005年11月份在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派出所發生的兩名婦女在拘留期間被強姦的事件。

據國外的研究人員稱,中國設立了20個安康機構(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用來關押犯罪的精神病人),直接由公安部負責管理。

被送到這些機構的人員沒有任何途徑反對公安官員做出的精神病結論。

一些持不同政見者、長期上訪者和其他人與精神病人一起被關押在其中, 據報道,這些醫院違背病人的意願用藥,並強迫使用電擊治療。

關於將個人關進安康精神病機構的規定模糊不清。

有可信報告指出,本年度許多政治犯和工會活動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反覆上訪者、被取締的中國民主黨黨員和法輪功分子都被關進此類機構中。

其中包括王妙根、Wang Chanhao、Pan Zhiming和Li Da,據稱,他們被關押在上海市公安局的安康機構中。

據報道,被判處行政拘留的活動分子被綁在床上或其他器物上數日,遭受毆打,被強迫注射或喂藥物,沒有食物,不得使用衛生設施。

監獄和拘留中心條件

根據2005年的官方統計,司法部管理著700多座監獄,收押著180多萬名犯人。

另外還有大約30座青少年監獄關押了大約22,000名青少年犯人。

中國還有幾百座行政性的拘留中心,由各個負責治安的部門管理,與正式的法院系統沒有關係(見第2.d.部分)。

關押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刑罰機構條件惡劣且不斷惡化。

關押犯人和被關押者的地方非常擁擠,衛生設施簡陋。

一些地區監獄容量矛盾日益尖銳。

食物不夠且質量低劣,許多被關押者只能依賴於親屬提供的額外食物和藥物;

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見者還被禁止接受此類物品。

本年度,海外醫療和法律專家的新報告宣稱,政府未經同意便切除已處決犯人的器官。

政府至少收到一個家庭的正式投訴,宣稱他們的兒子被處決後,屍體送回親屬埋葬之前,其器官已經被切除。 2005年7月,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承認,中國用於移植的絕大多數器官來自被處決的犯人。

衛生部明令禁止買賣人體器官和組織,要求對死者器官捐獻的處理必須“符合社會倫理道德規範”。但7月開始實施的新法規關注的重點是器官交易(指個人自願出賣自己的器官,這在中國還不多見),對舊法規未做修改(舊法規規定,如果不能認領屍體掩埋,切除該屍體器官是合法的)。

批評家指出,該法規適用隸屬於衛生部的醫院,而非軍隊下屬醫院。據稱,軍隊醫院可為外國人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為犯人提供充分、及時的醫療保健,仍然存在嚴重的問題,儘管官方保證犯人有權得到及時的治療。

勞工活動人士肖雲良身體狀況非常不好,但仍被關押在監獄裡。

其他存在健康問題的犯人,包括民主人士秦永敏、華棣、王森和何德普;互聯網作家楊子立和羅永章;勞工活動人士胡石根和張善光;內蒙古活動人士哈達;外國居民楊建利和王炳章;以及宗教囚犯張榮亮、劉鳳剛、徐永海、龔勝亮。

承認有罪是獲得一些監獄特權的前提,其中包括購買監獄外的食品、打電話,以及得到家人探訪。

監獄官員常常剝奪一些拒絕認罪犯人的特權,其中包括政治犯。

例如勞教所之類的行政拘留單位,其條件和監獄條件類似。

在行政拘留和勞教所中都曾發生毆打致死的事件。

法律規定,除非監獄設施不足,否則少年犯應與成年犯人分別關押。

但實際上,兒童有時與成年犯人關在一塊,並被迫進行工作(見第1.d. 和6.c.部分)。

政治犯彼此隔離關押,並且和普通罪犯共處一室,普通罪犯有時在看守的教唆下毆打政治犯。

新來的犯人或拒絕認罪的被關押者特別容易受到毆打。

政府一般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而且大多數國際人權組織無法接觸到犯人。 2005年7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獲准在北京設立地區代表處,但政府並不允許紅十字委員會探訪監獄。

d. 任意逮捕或關押

任意逮捕或關押的問題仍然很嚴重。

法律允許警察或安全部門不經逮捕或指控對個人進行拘禁。

由於政府嚴格控制信息,所以不可能對遭到任意逮捕或關押的總人數進行準確判斷。

據2005年的官方統計,共有50萬人關押在310所勞教所中。 2004年,專門的行政拘留設施中關押了35萬多名犯人。

政府還把一些法輪功分子、請願者、勞工活動人士以及其他人士關押在精神病院。

警察和安全機構的作用

安全機構包括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法院、檢察院和刑罰系統。

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負責內部安全。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員承認,法院和檢察官經常在政策問題上以及有些個案中受制於安全部門。

人民解放軍負責外部安全,但也承擔部分國內安全職責。

公安部協調國家的執法,其行政組織劃分成地方、縣、省以及專門的警察機構。

最近加強了對歷史上一直比較薄弱的執法機構的規制和管理;但是,司法監督還存在侷限,而且缺乏制衡。

地方級別的腐敗廣泛存在。

據報告,有警察威脅受害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個人實行關押,向被指控犯罪的個人隨意收費,以及對受害人和犯罪人實施精神和肉體迫害。

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執法過程中的虐待現象仍然普遍存在。 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了起訴濫用權利官員的新標準。

據國內媒體報道,有多位公安官員被指控將其監管下的在押犯人毆打致死。

但是,對行為不端不調查通常只會在事件被公開、受到公眾壓力和受害者親屬不斷向政府請願的情況下才會展開。 7月,一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說,存有許多檢察院不敢插手的濫用職權案例。

逮捕和拘留

公安機關擁有行政拘留權,因而無需法院批准的逮捕證就可以拘留嫌疑人。

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檢察機關無需法院批准便可正式逮捕嫌疑犯。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只允許極少數犯人保釋出獄。

在正式提出指控之前,犯人約見律師的權利受到限制,而且律師在正式指控提出之前不能與關押者談論案件的實質性問題。

政府經常用行政拘留來恐嚇政治活動分子,防止公眾示威遊行(見第2.b.部分)。

政府正在改革行政處罰系統,但改革的目的是將其法律化,而不是廢除。 3月份,新的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開始實施。

該法規定,必須對拘留決定做行政審查,禁止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以及哺乳的婦女實行行政拘留,規定了最長審訊時間,並將此類拘留的最長期限修改為20天。

但該法還制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並添加了165項適用於行政處罰的新罪行,其中包括非法集會、以宗教的名義擾亂社會秩序、侵犯隱私和引發種族或國家對立或歧視的出版物。

警察繼續在不允許接觸家人或律師的情況下關押個人,而且一些審判仍在秘密進行。

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他們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近親屬有權提請保釋;但是,實際上很少有嫌疑犯被保釋候審。

超期非法羈押仍然是一個問題。 1月份,政府向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諾瓦克報告說,目前沒有超期羈押超過三年的重大案例,羈押犯人超過法定期限的案例達到歷史最低點。 5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認,超期非法羈押仍然是一個問題,而且當局濫用法律條款來掩蓋這一問題。

執法官員繼續在沒有提出正式指控或進行正式審判的情況下,長時間拘留公民。

一些政治敏感人士被關押的時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關押期限,具體被關押時間視案件的不同階段而定。

一些案件中,負責調查的安全特工或檢察官反覆延長羈押時間,導致審前關押達一年之久甚至更長。

政府實施了禁止與外界接觸的監禁。

法律要求拘留後24小時之內通知其家人,但是個人常常被關押很長時間而未通知其家人,特別是政治敏感的案件。

根據一項籠統的除外規定,如果會“阻礙案件調查”,警官可以不必進行通知。

在某些案件中,警察對沒有直系親屬的犯人更加粗暴。

據報道,被關押而未進行通知或嚴重拖延通知的公民包括艾滋病活動者胡佳、盲人法律活動者陳光誠、律師朱久虎、請願推動者侯文卓、作家郭飛雄(又名楊茂東)。 2月16日,胡佳被拘留並被禁止與外界聯繫長達41天,直到3月28日(見第1.d. 和 4部分)。

在胡被關押期間,警方審問了他與維權律師高智晟的聯繫情況。 8月15日,高也被拘留,政府當局禁止他與外界接觸。

法律允許不合司法制度的委員會,即勞教委員會,未經審判判處在押犯三年勞教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

勞教委員會有權將刑期延長一年。

被告有權按照《行政訴訟法》起訴勞動教養的決定,提請減刑,或緩期執行(見第1.e.部分)。

但是上訴很少成功。

其他許多人被以類似形式拘留關押,即“拘留教養”(針對妓女和皮條客)和“拘留管教”(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

政府經常用行政拘留來恐嚇政治活動分子,防止公眾示威遊行(見第2.b.部分)。

一種特殊形式的改造中心被用來拘留那些已經完成勞動教養刑期,但當局決定繼續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

當局以洩漏國家秘密罪、顛覆罪和普通犯罪為名進行逮捕,以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壓制社會主張。

也有根據內容廣泛且含糊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法律而關押起訴公民的情況,如洩漏刑事審判、會議以及政府活動的消息。

相關信息可以被政府倒推為國家秘密。

本年度,許多互聯網上寫作的公民因被指控涉及國家秘密和顛覆而遭關押(見第2.a.部分)。

本年度,特別容易受到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對象包括現任和前任中國民主黨活動人士、法輪功練習者、國內外記者、未登記的宗教人士以及前政治犯及其家人。

本年度,高智晟曾多次被拘留和訊問。

據報道,當局於8月15日將高智晟從山東省他姐姐的家中誘騙出來,並一直將其關押。

他的妻子和孩子也被軟禁在北京的家中。 11月24日,高智晟的妻子耿和在北京購物時遭到當地官員的襲擊。 2月份,活動分子胡佳在發動絕食抗議政府濫用職權後失蹤。

政府官員將胡佳關押在一處秘密地點。官員們將胡關押長達41天,既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也沒有通知他的家人(見第1.b.部分)。

針對持不同政見者、獲釋的政治犯、政治犯家屬、上訪者、地下宗教人士以及其他被認為是政治敏感人士,政府將軟禁作為非司法性的處罰和控制手段。

在一些案件中,軟禁還涉及不間斷監視,但是被軟禁的目標可以偶爾獲准離家工作或辦事。

在離開家時,被軟禁的對象一般會受到監視,但並不總這樣。

軟禁嚴厲程度不同,但有時包括完全隔離在家中,或鎖在有門衛站崗的某處寓所。

在某些情況下,安全官員會完全擾亂軟禁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不僅僅是從外圍實行監控。

前高級領導人趙紫陽2005年1月在北京逝世,他因在1989年天安門事件中支持學生而被軟禁超過15年。

趙的前助手鮑彤還在家中處在類似的監視之下。 2005年9月,雙目失明的法律顧問、計劃生育問題的揭發者陳光誠未被指控或審判,卻被軟禁在家中長達9個月。

地方當局直到6月10日才正式通知陳光誠他被判處刑事拘留 (見第1.e.部分)。 6月5日,活動分子兼律師鄭恩寵被監獄釋放,但依然被軟禁。

本年度幾名地下天主教的牧師和主教被施以不同期限的軟禁。

其中期限最長的是蘇志民主教,據報稱,自1997年起他就被以軟禁的形式關押在河北省保定市。 6月,有媒體報道,蘇志民主教已在關押期間死亡,但消息尚未得到證實。

政府沒有對該報道做出回應。

警方繼續在政治事件敏感期進行監控、騷擾,並拘留公民,其中包括趙紫陽的一週年忌日(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週年紀念(10月)。

新疆當局利用軟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留來打擊被稱為“三股惡勢力”的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

因為當局沒有認真甄別支持獨立的和平活動、“非法”的宗教活動和暴力的恐怖主義,所以很難確定搜捕、拘留、逮捕或司法處罰是否針對了和平追求政治目標、追求崇拜,或是從事暴力活動的人士(見第5部分)。

本年度在不同時間被軟禁的其他人士包括天安門活動分子Qi Zhiyou、互聯網作家Liu Di、地下天主教的Jia Zhiguo主教和Wei Jingyi主教、“天安門母親”組織的成員和“自由獨立寫作筆友中心”的成員。

一些在押政治犯的親屬據報也遭到軟禁,或以其他形式被監視。

政府官員採取多種多樣的策略來阻撓代表敏感客戶的律師工作,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師資格、恐嚇、禁止對案件進行公開審判和身體虐待。

根據法規規定,如果委託人作偽證,可以由辯護律師為此承擔責任,檢察官和法官對什麼是偽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據全國律師協會稱,自1997年起,有500多名辯護律師被拘留, 雖然80%以上都被無罪釋放,但這種起訴極大地打擊了律師為有爭議案件辯護的意願。 1990年,北京律師每年平均接手刑事案件2.64起;到2000年,這一數字下降到0.78起。 2004年,全國律師平均僅處理刑事案件0.72起。

6月10日,因為揭發地方官員在計劃生育方面的虐待行為而被軟禁9個月之後,盲人法律活動人士陳光誠被正式逮捕。

在陳光誠試圖起訴以虐待罪指控當地官員後,當地官員又多次對其施虐。

官員還恐嚇聯合為陳辯護的律師和法律專家。 6月和7月,地方當局阻撓律師收集證據為陳光誠辯護。

在8月18日對陳光誠進行審判的前一天晚上,地方當局以莫須有的罪名拘留了陳的律師,後來該指控被撤銷。

第二天,法院指定給陳光誠的律師表示認罪。 8月24日,法院以妨礙交通、唆使他人毀壞公共財產等可疑罪名,判處陳光誠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

陳光誠的案子後來被髮還重審。重新開庭後,由其自己的律師為其辯護。

但法院在複審以及後來的上訴中都維持了原判。

2月,律師唐荊陵在看望了郭飛雄後,遭到暴徒毆打。

郭飛雄因為幫助村民召回民選的廣東省太石村領導,而遭到軟禁。

警方拒絕調查此事。 4月,已經在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唐被吊銷了律師執照,遭到事務所開除。

根據法律,警察最長可以單方面關押個人37天,之後決定釋放或者正式逮捕。

在嫌疑犯被逮捕後,法律允許警察和檢察官將其關押7個月,同時由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如果公安機關將案件提交檢察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出指控,那麼法律還允許將嫌疑犯再關押1個半月。

如果決定提出指控,當局還可以在指控與審判間隔期間,再拘留疑犯1個半月。

但實際上,警察拘留疑犯的時間大大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些案件中,負責調查的安全特工或檢察官反覆延長羈押時間,導致審前關押達一年之久甚至更長。

還不能確定有多少其他的犯人也受到類似的關押。

北京當局從2004年9月17日開始關押《紐約時報》研究員趙巖,直到6月16日才開始正式審訊。

當局宣稱,審前超期關押符合特別期限的規定,但趙巖及其律師均表示超期審前拘留是非法的。

e. 拒絕公正公開審判

法律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但是,實踐中司法並不獨立。

司法要受到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政策指導,其領導人利用各種方式指示法院進行裁判,特別是在政治敏感的案件中。

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經常干預司法系統,指揮法院的決定。

審判法官在各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個案審判。

此外,中國共產黨的政法委員會包括警察、安全、檢察院和法院的代表,有權審查並影響各級司法的法院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有權更改法院的判決。

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改變法院判決,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腐敗經常影響到司法判決,對腐敗的抵制非常不明確且執行不力(見第3部分) 2005年,有378名法官因受賄受到調查,其中66名被證實有罪。

地方政府有權在相應司法結構級別任命法官。

法官由政府機構提供法院經費和工資,而且任免也由其決定地方當局經常對自己任命和負擔經費的法官施加不正當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下面按順序依次是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這些法院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包括對警察和安全官員利用勞動教養以及其他行政拘留等形式的決定的上訴。

處理軍事、海事和鐵路運輸的案件有專門的法院。

中國共產黨利用一種稱為“雙規”的約束形式對待違反黨紀者,但是有報告稱對非黨員也採用了這種做法。 “雙規”類似於軟禁,可以未經司法介入或監督而加以實行。 “雙規”要求接受調查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在指定的地點接受一段時間的訊問。

根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有關“雙規”的法規,不得對被調查人員進行體罰,必須尊重黨員的人格,在違法行為被證實之前他/她仍應視為黨的同志。

由於缺乏任何法律監督,實際操作中是否遵守了這些法規還不得而知。

審判程序

審判由一名法官主持,通常還伴有“人民陪審員”,即法院請來協助決策的普通人。

根據本年度公佈的統計數據,共計有48,211名人民陪審員。

根據法律,人民陪審員擁有和法官類似的權力,但是實踐中他們服從於法官,並且沒有獨立行使類似陪審團一樣的職責。

法律規定大多數嫌疑犯有權在被拘留和審問的初期尋求法律幫助,儘管警察經常規避了被告尋求律師的權利。

面臨行政拘留的個人無權尋求法律幫助。

政府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要求當局告知刑事被告他們尋求法律援助的權利。

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有權獲得法律援助,但是70%甚至更多被告還是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了審判。

根據司法部的統計,今年上半年共有124,800個案件獲得了法律援助。

但提供司法援助的律師人數仍然遠遠不能滿足需要。

在許多地方,法律援助的唯一選擇是沒有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和政府工作人員。

根據政府統計,在3,155個法律援助機構中,有10,000多人提供法律援助。

新的規定要求律師事務所和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法院共免除了超過1.58億美元(12.7億人民幣)的訴訟費。

政府僱用的律師往往不願意在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而被告則常常發現很難找到律師。

在政治敏感事件的被告能夠找到律師的情況下,政府官員有時會阻礙律師的有效代表權。 6月至8月,地方當局阻礙律師為陳光誠辯護,並在審判前拘留了陳光誠的律師。

在審判期間,法庭指派的辯護律師承認了大多數對陳光誠的指控(見1.d.部分)。

初審後,一些官員阻礙陳光誠的律師進行調查。

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師不能在審前見到他們的委託人,而且被告和律師不許在審判中發言。

在實踐中,常常是直到案件轉到法院時才為刑事被告指定律師。

例如,政府官員於8月15日以“涉嫌犯罪”為由拘留了著名的維權律師高智晟,隨後剝奪了他尋求律師的權利,從而使他的律師代理權流於形式。

後來,官員宣稱高智晟拒絕了律師代理權。

據可靠報告,即使是不敏感的刑事案件,每七個被告中也只有一個人獲得法律代理。

允許被告和原告對質的機制是不恰當的;據專家介紹,只有百分之一到五的審判有證人出庭。

在大部分刑事審判中,只有檢察官宣讀證人陳述,被告及其律師根本沒有機會質疑。

在刑事案件中,大約有95%的證人不會出庭出證,部分原因是因為害怕報復。

儘管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證人陳述不能作為指控的唯一基礎,但政府官員在執法過程中卻過分依賴這些陳述。

辯護律師無權強迫證人作證或要求公佈發現的內容,儘管他們可以申請獲得政府持有的與本案相關的證據。

在實踐中,審前獲得的信息嚴重不足,被告常常缺少足夠的機會來應對審判。

刑事司法系統傾向於推定犯人有罪,特別是在高層案件或政治敏感案件中。

一審刑事案件中的有罪判決比例有小幅增長,2005年依然保持在99%以上。

在許多政治敏感的審判中,審判時間很少持續幾個小時,法庭在庭審後馬上發放有罪判決書。

拒絕認罪的被告常常受到比坦白者更嚴厲的判決。

上訴程序是存在的,但是上訴很少能夠推翻判決。

上訴程序沒有提供充分的複核途徑,而且也沒有足夠措施保證被告權利不受侵犯。

在全國範圍內,上訴改變原審判決的比例僅佔所有案件的0.36%,包括被判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所有審判應向公眾公開,除非特定的例外情況,例如涉及國家秘密、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

當局利用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規定向公眾封鎖政治敏感案件的進展情況,有時甚至連家屬也被封鎖在外,並且非正當地剝奪了犯人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

根據規定,持有效證明的外國人擁有同中國公民一樣參加審判的權利,但是實踐中,外國人只有獲得邀請才能參加庭審。

同過去幾年的情況一樣,外國外交官和記者希望獲准參加許多審判,但結果僅導致法院官員將這些案件重新定性為“國家秘密”,在所有席位上都安排上安全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對公眾封鎖。

有一些審判進行了轉播,法庭審判成了定期電視節目。

個別法院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判決書。

沒有對抗性訟訴制度,沒有無罪推定,並且法官和檢察官非常典型地使用了糾問式的提問方式審訊往往作為唯一證人的被告。

法律沒有規定沉默權,沒有一罪不再審的規定,沒有可以引用的規定證據類型的法規。

警察和檢察官經常無視法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正當程序的情況尤其惡劣。

死刑罪名至少有68種,其中包括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例如偽造貨幣、貪汙和賄賂。

執行死刑和宣判往往在同一天。 2月,廣東省高級法院宣佈,搶劫箱包案件也可判處死刑。

在此之前,最高刑期只是三年。

2005年報道了許多涉及兇殺案的冤假錯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判決複核流程改革作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實施新的受理死刑案件的上訴程序,以期收回省級法院的死刑判決複核權。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三個法庭處來處理死刑複核事宜,一些省級高等法院開始在死刑案件中實行聽證制度。

政府還加強了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在內的機構建設,幫助公民實現其合法要求。

政府認為執行死刑的數量屬於國家秘密。

雖然過去政府處決了少數犯罪時不滿18歲的罪犯,但已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和孕婦應免除死刑判決。

法院缺乏獨立性,也沒有判斷法律是否合憲的權力。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對其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規定提出質疑,但涉及《憲法》的質疑首先要同被質疑規章的起草部門進行討論,並且只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起申請。

相應地,律師沒有遇到多少在訴訟中援引《憲法》的機會。

政治犯和被關押者

政府官員繼續否認關押了任何政治犯,聲稱當局沒有因為政治或宗教觀點拘留任何人,關押只是因為他們違反了法律;但是,當局卻在繼續因為政治和宗教原因囚禁公民。

數萬名政治犯仍被關押,一些被關在監獄中,其他被關在勞教所,或被行政拘留。

政府不允許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探訪政治犯。

據西方非政府組織估計,大約有500人因為已廢除的“反革命罪”而被繼續關在監獄中,還有數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判刑,中國政府所稱的國家安全法所涉及的罪名類似於反革命。

因為反革命罪而被拘留的人士包括勞工活動人士胡石根;內蒙古活動人士哈達;持不同政見者俞東嶽、張京生和孫雄鷹。

外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審查那些1997年前被控犯有反革命罪的案件,釋放那些根據修訂後已廢除的舊刑法條款而因非暴力違法行為被監禁的人。

到目前為止,尚未開展上述審查。

政府稱反革命犯與其他囚犯一樣有權獲得假釋和提前釋放,但是沒有提供任何證明此說法的證據。

“大赦國際”確定了80多人的姓名,他們都因為參與了1989年天安門示威而現在仍被監禁,或保外就醫;

其他的非政府組織估計有多達200人因為與此有關的政治活動仍被監禁。

本年度仍有許多政治犯關押在監獄中,或以其他形式遭到拘留,其中包括記者趙巖、師濤和姜維平;

互聯網作家楊子立和徐偉;

勞工活動人士姚福信;中國民主黨創辦人之一秦永敏;持不同政見者楊建利;計劃生育揭發人陳光誠;蘇志民和其他地下天主教的主教;家庭基督教活動人士張榮亮、蔡卓華和劉鳳剛;維吾爾族人拖乎提·吐尼雅孜和迪力克斯·鐵力瓦爾地;西藏人晉美嘉措、丹增德勒和根敦確吉尼瑪;以及內蒙古文化活動家哈達。

政治犯獲得假釋和減刑的比率一般比普通犯人少得多。

刑罰包括從獄中獲釋後的一段固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其間個人被剝奪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已經非常有限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權。

曾經被監禁的人有時還發覺自己的社會地位、就業能力、旅行自由和獲得居住許可以及社會服務的機會受到嚴重限制。

前政治犯和他們的家屬常常受到警察的監視、電話竊聽、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騷擾,一些人在就業和住房方面受到刁難(見第1.f.部分)。

民事訴訟程序和救濟

對民事案件有決斷權的法院,其司法獨立性常常受到內、外部的限制。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針對剝奪刑事權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濟,例如錯誤逮捕或指控、刑訊逼供,或非法使用武力導致身體受傷。

在民事案件中,主導方經常發現很難執行法庭庭諭,阻礙執法有時甚至嚴重到武力抵抗法院警察。

f. 任意侵犯隱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在實踐中當局經常毫不尊重公民的隱私。

儘管法律要求執法人員在搜查房屋之前應獲得搜查令,但是這一條款經常被置之不理;

而且公安局和檢察院可以不必得到法院同意、審查或考慮而自行發出搜查令。

不斷有關於警察強行闖入的案件報告。

本年度,當局監控了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文本消息和互聯網通信。

當局還拆開、審查國內和國際郵件。

安全部門定期監視並進入住宅和辦公室以接觸計算機、電話和傳真機。

內部安保在所有主要賓館都有相當強的影響,賓館客房有時會被安上竊聽器和遭到搜查,以尋找敏感或私人的材料。

一些公民遭到嚴密監視,其電話被定期監聽或干擾。

當局經常警告持不同政見者和活躍人士、地下宗教人士、前政治犯以及其他政府認為不安定的個人,不要同外國人見面。

本年度警察命令許多此類公民不許會見外國記者或外交官,特別是在重大紀念日的前夕、政府或共產黨重大會議以及外國高層官員訪華期間。

安全人員還騷擾並拘留政治犯的家屬,其中包括跟蹤他們與外國記者和外交官的會面,敦促他們對其親屬的案件保持沉默。 2005年,犯人家屬被阻止或禁止與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見面。

因為城市發展而強迫搬遷的情況繼續存在,本年度一些地方的情況進一步惡化。

對搬遷條件或補償不滿而進行抗議的現象非常普遍,有時甚至有上千人參加,一些組織抗議的領導人在本年度遭到起訴 (見第2.b.和3部分)。

北京的許多搬遷與2008年奧運會的建設有關。

農村地區的搬遷則與一些大型國家工程的要求有關,例如水壩,或者為了商業發展,這些情況導致了數百萬人被迫搬遷。

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法律和實踐中仍然存在嚴厲強迫的成分。

法律限制家庭選擇子女數量的權利和每次生育間隔的時間。

對違法者的處罰非常嚴厲,致使一些婦女別無選擇只能流產。

另外,地方官員在執行此政策時存在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

有報告稱,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絕育和流產仍然在農村地區存在。

據報道,本年度,重慶市和福建省的官員強迫婦女絕育。 6月,西方媒體報道,一名懷有一對雙胞胎的婦女為躲避安徽省當局的強制墮胎,在逃跑途中摔倒身亡。

法律對政府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規範;但是,實際執行情況各地都存在差異。

法律規定已婚夫婦有權生育一個子女,並且允許符合當地和各省規定條件的夫婦申請生育第二胎。

許多省規定婦女在生育第一個孩子後四年甚至更長時間才可以提出申請。

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統計,參加人口基金“第5國別計劃” 的30個省的30個縣中,有8個縣廢除了間隔規定,10個縣放鬆了這一規定。

法律要求未獲批准生育孩子的夫婦繳納“社會補償金”,其數額有時高達個人年收入的10倍,法律還優待遵守計劃生育的夫婦。

雖然法律規定官員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但是對於不能侵犯哪些權利,以及對侵權的處罰都沒有明確規定。

法律對幫助個人逃避計劃生育的官員規定了嚴厲而具體的處罰措施。

地方一級負責設立並估定社會補償金。

法律要求計劃生育官員在對拒絕繳納社會補償金的家庭採取例如拘留家庭成員,或沒收和破壞家庭財產之類“強制性”措施前應獲得法院批准, 但是,實踐中這一要求並沒有被堅決貫徹。

城市中對計劃生育的監控更加嚴格,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夫婦才可以生育第二胎(例如父母都是獨生子女)。

在佔全國大約60%人口的大多數農村地區(包括居民不滿20萬的城鎮),這一政策較為寬鬆,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或有殘疾,一般允許夫妻生育第二胎。

中央政府的政策禁止使用人身威脅強迫個人墮胎或絕育,但是為達到計劃生育指標而進行人身威脅的報告依然存在。

各省負責執行政府法規。

除西藏自治區(西藏)外,所有省級政府都修改了各自的條例以適應新法律。

例如,安徽省通過法律允許13類夫婦可以生育第二胎,其中包括煤礦工人、一些再婚者以及一些農民夫婦, 像維吾爾族和藏族之類的少數民族也可以生育一個以上的子女。

有七個省規定,如果懷孕違反了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就要“終止懷孕”,這些省包括安徽、河北、黑龍江、湖北、湖南、吉林和寧夏。

另外還有十個省針對計劃外懷孕規定了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它們是福建、貴州、廣東、甘肅、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陝西和雲南。

為了推遲生育,法律設定了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是20週歲,男性是22週歲。

在大多數省份,單身女性生育還是非法的。

對未婚媽媽要徵收社會補償金。

中國的人口控制政策依賴於教育、宣傳和經濟鼓勵,以及各種威脅性的手段,例如威脅失去工作、降級或繳納社會補償金等。

心理和經濟壓力非常普遍。

根據各省的規定,補償金的數目相當於普通工人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5到10倍。

違反生育限制政策的計劃外生育或幫助他人計劃外生育會受到紀律懲戒,例如開除或降級,失去晉升機會,開除黨籍(黨員資格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毀壞財產之類的其他行政處罰。

對已經有兩個孩子的家庭,父母中的一方常常受到進行絕育的壓力。

這些處罰有時讓婦女實際上沒有什麼選擇,只能進行流產或絕育。

對於遵守計劃生育法律和政策的夫婦有幾種獎勵,其中包括每月津貼和優惠醫療教育福利。

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擴大了許多項目,以鼓勵人們減小家庭規模。

例如,在全國範圍內對遵守計劃生育法律的個人提供新的津貼。

法律規定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利用不明確的“後續”服務對已婚婦女進行懷孕測試。

一些省份還對未定期進行懷孕測試的婦女罰款。

例如,河北省的罰款金額從25美元到62.50美元不等(人民幣200到500元),而河南省罰款金額則從6美元到62.50美元不等(人民幣50到500元)。

各級官員還因為其實現各自行政區域所設人口目標的情況,而受到獎勵或處罰。

但是,地方官員的晉升仍然部分地依賴於是否達到的人口控制目標。

仍然有零星報告稱,地方官員為了減少本地新生人口數量而侵犯公民的權利。

最令人髮指的報告來自2005年的山東省臨沂市。

國際媒體宣稱當地官員拘留了13萬人,強迫他們接受流產或絕育。

至少有7,000人被強迫絕育。

媒體報道地方官員利用這項非法制度進行收費,並從中獲利。

地方人權活動人士記錄了幾起強行對晚期孕婦進行墮胎的案件。

根據法律,公民可以起訴越權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官員。

但地方官員對臨沂濫用計劃生育政策的揭發者陳光誠實行了打擊報復,卻未受任何懲罰。 8月,陳光誠因妨礙交通和破壞公共財產等可疑罪名被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監禁 (見第 1.e.部分)。

法律法規禁止因為胎兒的性別而終止懷孕,但是因為計劃生育和偏愛男孩傳統的交叉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許多家庭利用超聲波技術鑑別女性胎兒並且終止此類懷孕(見第5部分)。

第一胎男孩和女孩的出生比例為118.58:100(平均為103和107:100),在一些地區,這一比例更是嚴重失衡。

在全國範圍內,第二胎的男女比率是152比100。

儘管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仍然否認計劃生育與男女出生比例失衡之間存在任何直接聯繫,卻在推廣相關項目,以提高對性別比例失衡問題的認識,並增強對女孩權利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