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2003年度各國人權報告》 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發佈 2004年2月25日
中國部分(含西藏附錄、香港和澳門)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專制國家,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為最高權力核心。共產黨員擔任政府、警方和軍方機構的幾乎所有最高職務。最高權力屬於由24名成員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9名成員組成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
中國領導人把維護安定和社會秩序作為首要任務,並且致力於永久維持中國共產黨的統治及其等級結構。
中國公民既缺少對共產黨領導的政治體制和平表達反對意見的自由,也沒有更換國家領導人或改變政府體制的權利。社會主義繼續是國家政治的理論基礎,但馬克思主義計劃經濟已經被實用主義所取代,經濟權力的下放也增加了地方官員的權力。
共產黨的權威主要依賴於政府維持社會安定的能力;激發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由共產黨控制人事、媒體和治安機構;以及不斷提高中國13億公民中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但實際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和共產黨經常干預司法程序,並對很多引人注目的案件下達裁決指示。
治安機構由國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國家的司法、檢察和刑罰系統組成。
文職權力機構一般能保持對治安武裝的有效控制。
治安政策和治安人員侵犯人權的事件屢見不鮮。
中國繼續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
雖然國有產業在關鍵領域仍然佔主導地位,但政府已成立一個委員會,幫助大型國有企業進行改革,使很多中小型國有企業私有化,並允許民間企業家擴大經濟活動範圍。城市生活水平提高、企業家享有更大的獨立性、國有企業改革(包括政府努力改進並加速出售國有資產以及改善留存的政府壟斷產業的管理狀況)以及非國有產業的擴展增加了勞動者的就業選擇,顯著削弱了國家對公民日常生活的控制。
中國在經濟方面面臨很多挑戰,包括國有企業和銀行系統的改革、日益嚴重的失業和就業不足問題、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系統以及日益擴大的地區經濟差異。近幾年,大約有1至1.5億人自願離開農村去城市尋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但他們常常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經濟和社會福利,包括教育和醫療福利。本年度,政府發佈條例放鬆了對這類人口遷移的管制,並擴大了流動人口享受基本社會服務的權利。在工業部門,國有企業繼續精簡造成了城市失業率上升,人們普遍認為該比率遠遠超過了官方估計的4%,很多信息來源估計實際數字最高可達20%。
沿海地區和內地的收入差距以及城鄉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根據政府報告,2002年城市人均收入為933美元,比前一年增長了12%;農村人均收入為300美元,比前一年增長了5%。
官方統計的生活在絕對貧困狀態下的人口總數與前一年相比基本沒有變化,政府估計有3000萬人生活在貧困中;而世界銀行採納不同的標準,估算出貧困人口約為1至1.5億。
中國政府的人權記錄仍然不佳,政府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仍很普遍。雖然司法改革繼續進行,但本年度在一些關鍵的人權領域出現了倒退,包括逮捕在因特網上討論敏感問題的人士、醫療衛生領域的活動人士、工運人士、辯護律師、新聞工作者、家庭教會成員以及其他希望利用改革所創造的空間的人士。
中國公民沒有通過和平方式改變政府的權利,很多公開表達不同政見的人士遭到騷擾、拘留或監禁。
有關當局迅速鎮壓他們認為對政府權威或國家穩定構成威脅的宗教、政治或社會團體。
侵犯人權的事件包括未經司法程序處決、對囚犯施以酷刑和虐待、逼供、任意逮捕和拘留、長時間的單獨監禁以及拒絕履行正當法律程序。藏人洛讓鄧珠(洛桑東珠)於2003年1月被處決,他提出的上訴於此前一天被駁回,而有關方面曾向觀察事態發展的外交官員保證最高人民法院將複審此案。2003年4月,中國政府正式結束了全國性的"嚴打"運動。這一運動在新疆地區開展得尤為猛烈,包括速審和當眾處決。
有一些地區仍在本年度發動了打擊具體犯罪行為的短期運動。據報告,在全國性的"嚴打"運動於4月正式結束後,新疆的維吾爾族分離主義嫌疑者繼續受到極其嚴厲的懲處。據大赦國際(Amnesty International, 簡稱AI)報告,中國處決的人數超過任何其他國家。
中國的司法系統並不獨立,不執行法定訴訟程序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
政府壓力使中國律師很難為刑事被告辯護。
許多律師因積極為當事人辯護而遭到拘留。在這一年內,北京辯護律師張建中和上海拆遷戶辯護律師鄭恩寵均由於為有爭議的當事人辯護而被判處多年刑期。對待持不同政見者和宗教人士,當局經常剝奪法律賦予他們的保護。通常,當局把壓制政治反對力量和維護公共秩序放在首要地位,而把實施法律準則或保護個人權益放在次要地位。
在整個年度內,中國政府以顛覆罪和洩漏國家機密罪起訴個人,以此作為騷擾和威嚇手段。去年7月,趙常青律師被以顛覆罪判五年監禁,罪狀是起草了一封致2002年11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16屆代表大會的公開信,要求實行民主。
至少有其他五位人士因在該公開信上簽字也以同樣的罪名遭到迫害。2003年10月,鄭恩寵律師被判刑三年,罪名為"洩露國家機密",據說原因是他在此之前曾向一個外國人權組織提供有關勞工和拆遷戶舉行示威活動的情況。同月,家庭教會成員劉鳳剛以洩露國家機密罪遭到拘留,據說原因是向海外非政府組織提供他在浙江省調查家庭教會遭受破壞的情況。因洩露國家機密罪名遭拘留、起訴或判刑的人士還有政治異議者楊建利和一些網絡作家。
25萬多人沒有經過司法審查在"勞教"所裡服刑。4月,犯人張斌在勞教所被打死,引發了公眾關於勞教所的辯論和廢止該制度的呼籲。
因反革命罪(現已廢止)服刑的人數估計有500至600人,其中許多人遭到監禁的原因是以非暴力方式表達其政治觀點。據可靠來源估計,截止於去年年底,因1989年6月天安門廣場示威活動而繼續被監禁者仍達2000人之多。
中國政府在一月份釋放了政治活動人士方覺。
許多人繼續被關在獄中或以某種其他形式遭到羈押,包括:中國民主黨共同創始人王友才和秦永敏;互聯網活動人士徐偉、楊子立和黃琦;維吾爾族女企業家熱比婭·卡德爾;記者姜維平;勞工活動人士姚福信、肖雲良和劉京生;天主教的蘇志民主教;家庭教會領袖張義南,劉鳳剛和徐永海;藏族尼姑平措尼珠;維吾爾族歷史學家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以及政治異議者楊建利等。
中國政府以國際反恐怖戰爭為理由嚴厲鎮壓以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分裂主義嫌疑者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在西藏自治區(TAR)和西藏自治區以外的某些藏族地區,人權狀況仍然很差(見西藏附錄)。
政府繼續嚴格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政府控制出版物的創刊和管理,控制廣播新聞媒體,有時審查外國電視節目,有時干擾來自國外的無線電廣播信號。在本年度,一些刊物因刊登被政府視作不能許可的內容而遭到查封或受到處罰;新聞記者、作家、學者及研究人員遭到當局的騷擾、拘留和逮捕。五月,四川的一名因特網網站主持人黃琦和屬於新青年學會的學生因在因特網上發表倡導民主的文章而被判處長期徒刑。
其他因參與因特網活動而被拘留或被定罪的人員包括陶海東、羅永忠、杜導斌、顏均、李志、姜力鈞。十一月,北京師範大學學生劉荻及另外兩人因在因特網上發表文章而遭到審前拘留一年後獲得保釋。政府繼續並加強了對因特網以及手機、呼機和短信機之類的無線通信技術的監控,但因特網在中國的使用範圍仍在不斷擴大。在本年度,政府封堵了許多網站,加強了對網吧的監管,並對因特網公司施加壓力,要求它們保證對政府視作不能許可的內容進行審查。據非政府組織報導說,年終時有39名新聞記者被監禁,在中國使用因特網的短短時間內,有48人因在網上發表文章而被政府監禁。
在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爆發初期,有關新聞受到嚴格審查,一些刊物因披露有關SARS的消息而被查封。四月,政府公開承認SARS疫情比此前公佈的情況嚴重。被指控干擾SARS防治工作的人員受到拘留。
數百名法輪功修練者因這類指控而被拘留。在一些省份,有關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擴散的消息繼續受到嚴格控制。六月,數百名警察暴力鎮壓了河南省熊橋村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抗議活動。本年度,河南衛生官員馬世文以洩露國家機密罪被拘留,此前他曾向一些網站製作者提供有關河南省艾滋病病毒擴散範圍的信息。
政府嚴厲限制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並侵犯個人的隱私權。
雖然中國宗教信仰人數在增加,但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做法欠佳。未註冊的新教徒成員和天主教教民、維吾爾族穆斯林、藏族佛教徒(尤其是那些居住在西藏自治區的佛教徒,見《西藏附錄》)以及民間宗教的成員不斷遭到官方的干擾、騷擾乃至壓制,在一些情況下此類事件有增無減。
被拘留或被判刑的人員包括新教活動人士張義南、徐永海、劉鳳剛、張勝其。然而,一些地區的宗教組織指出,它們比過去擁有更多的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政府繼續執行監管條例,要求所有宗教活動場所向政府登記或歸屬於官方"愛國"宗教組織。在一些地區,宗教禮拜活動被中斷,教會主持人和信徒受到騷擾、拘留或毆打。在年終,許多宗教信徒因參加宗教活動仍被囚禁。
雖然中國政府與梵蒂岡均聲稱準備恢復談判以建立外交關係,但雙方關係尚未出現明顯的改善。政府繼續鎮壓法輪功精神運動,數千名學員仍被關押在監獄、違反司法程序的勞教所以及精神病院。有報導說,自從法輪功1999年遭到鎮壓以來,幾百名法輪功學員因在拘留期間受到酷刑、虐待和生活條件惡劣而死亡。
遷移自由繼續受到限制。
政府拒絕許可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官員公署(UNHCR)在中國和北韓接壤的地區開展工作,並將數以千計的北韓人驅逐出境,其中很多人回國後面臨迫害。
另外也有有關北韓人在中國受到虐待和被扣押的報導。但是,政府繼續放寬對個人居住地點進行戶籍登記的要求,並取消了某些個人決定──如結婚──必須經過單位批准的規定。
政府不允許境內獨立的非政府組織對人權狀況進行監督。九月,聯合國教育權利特別報告員訪問北京。雖然政府向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聯合國宗教寬容特別報告員、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以及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發出"無條件"的訪問邀請,但到年底時預期中的訪問尚未發生。
政府附加的條件導致中國與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的談判中斷,亦使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兩次推遲訪問計劃。
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包括實行強制性的限制生育政策,有時導致強制墮胎和強制絕育)、賣淫、歧視婦女以及歧視殘疾人和少數民族都是繼續存在的問題。
勞工抗議活動──特別是對拖欠工資的抗議──仍繼續發生,但規模不如2002年那麼大,範圍也不那麼普遍。五月,領導2002年最大規模勞工抗議活動的姚福信和肖雲良被以顛覆罪判處徒刑。工作場所安全仍然是個嚴重問題,採礦業尤為如此。政府繼續拒絕接受國際公認的勞工權利,監獄內的強制性勞動仍然是一個嚴重問題。人口販運也繼續是一個嚴重問題。
然而,重大法律改革措施在2003年繼續進行。六月,政府廢除了民工"收容遣送"的行政拘留制度。
改革措施還包括擴大法律援助和限制非法延期拘留。十月,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正式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該修正案如果能在2004年3月舉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獲得批准,將有始以來第一次在憲法中加入保護個人權利的內容。年底時,關於如何實施這些改革措施以及這些措施會產生何種效果仍不明確。
對人權的尊重
對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侵犯:
任意或非法剝奪生存權
本年度發生了出於政治動機殺人的事件和其他任意、非法殺人的事件。
官方媒體報導了不經司法程序處決的案件,但是沒有這方面的全國性統計數字。
警察對在押刑事嫌疑人刑訊逼供導致在押人員死亡的事件仍有發生。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員被毆打致死的事件也有發生,並引發了公眾的改革呼聲[參見第一節(3)和(4)]。
自1999年法輪功開始遭到鎮壓以來,據報有數百名法輪功成員在關押期間因遭受酷刑、虐待和得不到醫療照顧而死亡。例如,據法輪功團體稱,從六月到八月有50多名在押人員死亡,其中很多人在拘留所被酷刑折磨致死。
死刑案件的審理有時缺乏正當程序或有效上訴,近乎於不經司法程序處決。據非政府組織報告,本年度有1000多人被處決,其中包括在6月26日國際禁毒日被處決的幾十人。據大赦國際說,中國處決的人比其他任何國家都多。在2002年,據報政府官員在全國範圍的"嚴打"刑事犯罪運動中,經即決審判處決了4000多人。
以此類方式處決的實際人數很可能遠遠高於已知案件的數目。中國政府視被處決的人數為國家機密,但聲稱本年度被處決的人數有所減少。據一些外國學者估計,每年有多達10000到20000人被處決。
失蹤
在一些地區,警方以沒有親屬的異議人士為打擊目標,將他們拘留或關進精神病院。由於沒有親屬可以通知,這類事件實際上構成了失蹤事件。
中國政府採用了單獨關押的手段。例如,中國政府於2002年12月承認王炳章和其他兩名於2002年6月26日在越南失蹤的人士受到關押。在遭到數月的單獨監禁後,張琦和嶽武被釋放,但王炳章於一月被判犯有間諜罪和恐怖活動罪,並被處以無期徒刑。他提出的上訴於二月被駁回。七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認為王炳章的失蹤、被捕和被囚違反了有關國際標準,並於九月要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審此案。王炳章不願被強迫參加政治學習班,並在獄中絕食以示抗議。有關法院到年底尚未複審此案。
到年底,中國政府仍未提供全面、可靠的信息說明在1989年鎮壓天安門示威過程中的全部失蹤者或被關押者的下落。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法律禁止施酷刑,但警方和其他治安部門對一些在押者和囚犯施以酷刑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監獄法》禁止監獄看守刑訊逼供、侮辱囚犯人格、毆打或縱容他人毆打囚犯。
中國高層官員雖承認酷刑和強行逼供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但尚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這些做法。據曾被關押的人士提供的可靠報告,官員採用的虐待手段包括電擊、長期單獨監禁、單獨關押、毆打、加鐐銬等等。
到年底,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U.N.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在2000年5月的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尚未得到全面落實。
這些建議包括把對酷刑的釋義納入國內法、取締一切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勞動教養)、及時調查所有酷刑指控以及為警察開設有關國際人權標準的培訓課程。
在這一年中,警察對刑事嫌疑人刑訊逼供的問題仍然存在。重慶市的曾凌雲(音譯)2002年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案仍未結案。2002年7月26日,公安人員以偷竊指控逮捕了曾凌雲。7月28日,曾凌雲的家屬收到他已死亡的通知。
地方官員最初告訴曾凌雲的家屬他中了警察的槍彈,但曾的家屬在驗屍時發現屍體上遍佈傷痕,還有一處槍傷。
自法輪功於1999年開始遭到鎮壓以來,據報有數百名法輪功成員在被關押期間因酷刑、虐待和得不到適當照顧而死亡[參見第二節(3)]。
中國政府在本年度為解決酷刑問題做出了一些努力。一些省政府頒佈的條例規定,對嫌疑人刑訊逼供的法官和警察將被開除。中國政府宣佈,在某些行政案件(包括類似於某些輕微刑事犯罪的行為以及破壞社會秩序這類可受到行政拘留懲處的行為)的審理中,刑訊逼供取證無效。在一些案例中,用酷刑折磨嫌疑人的警官受到開除處份或刑事起訴。例如,遼寧省丹東市兩名警察因在2001年把兩名嫌疑人折磨致死而於十二月被分別判處一年和兩年有期徒刑。
在這一年中,據報有些人──特別是法輪功成員──因表達他們的政治或宗教信仰而被關進精神病院[參見第一節(4)]。
總體而言,政治犯和一般刑事犯的服刑設施條件惡劣,而且經常有辱人格。
囚犯和在押人員常常被關押在衛生條件惡劣、擁擠不堪的設施中,他們的食物常常不足而且質量差。
很多在押人員依賴親屬提供的補充食品和藥品,但據說一些知名異議人士被禁止接受親屬送來的補充食品或藥品。據獲釋的政治犯說,很多省份的例行做法是把政治犯相互隔離,並把他們同普通罪犯關在一起。據出獄的人說,普通罪犯在看守人員的慫恿下毆打政治犯。
但一些知名政治犯得到的待遇好於一般情況。
制定1994年《監獄法》的目的之一是改善在押人員的待遇並加強對他們的合法權利的尊重;但《監獄法》中的很多規定尚未得到有效執行。有些犯人能利用《監獄法》規定的行政程序就監獄條件提出申訴。政府還建立了一些"模範"監獄,關押在這些監獄中的人得到的待遇比在其他監獄中的要好。
中國監獄管理機構既把讓犯人勞動作為懲罰手段,又依靠他們的勞動為監獄提供經費[參見第六節(3)]。
中國政府於本年度在一些地方設立了試點項目,實行監企分開,把監獄的生產勞動同監獄的改造和懲治功能分開。
儘管官方保證囚犯在生病時有權立即得到治療,但為囚犯提供應有、及時的治療仍是一個嚴重問題。
儘管政治犯的家屬以及國際社會一再提出要求,但他們仍然難以得到醫治。
有健康問題的政治犯包括中國民主黨共同創建人秦永敏和王有才、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的羅永忠、民主活動人士華棣和何德普、工運人士肖雲良、姚福信、胡石根、劉京生和張善光、藏族尼姑平措尼珠、宗教犯劉鳳剛和蘇志民主教、異議人士王炳章以及維吾爾族女企業家熱比婭·卡德爾。在本年度,據說反腐敗人士安均、在互聯網上發表不同政見的徐偉以及異議人士王炳章曾在獄中絕食。
勞教所等行政關押設施的狀況同監獄的狀況不相上下。
兩起引起廣泛關注的行政關押死亡案引發了徹底改變該制度的呼籲。三月,湖北省一名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因被警方懷疑為非法民工而遭到逮捕,在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被毆打致死。孫志剛沒有廣州市暫住證,據報導,警察因為他有外地口音而將他收容。在收容救治站,其他被收容人員將他毆打致死,據說救治站的一些護工瞭解並唆使該毆打行為。此後,有18人受到刑事指控。收容人員救治站的一名護工被處決,幾名被控毆打孫志剛的收容人員被判處長期監禁或死刑緩期執行。涉案的警方人員大都受到行政處罰。
孫志剛被毆打致死案在公眾中間引發了空前強烈的呼聲,要求廢止對非法流動人員予以行政拘留的收容遣送制度,法律學者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提交了有關建議。6月22日,國務院廢止收容遣送辦法,並要求把行政拘留所變成人道救助站,救助流動人員、流浪者和無家可歸者。到本年度末,這些改革措施的影響尚不明朗。
四月,犯人張斌在遼寧省葫蘆島市勞動教養院被酷刑毆打致死,據報導他因盜竊罪被判處了18個月勞教。根據有關報導,九名勞教人員和該教養院大組長連續30天對張斌進行毆打,剝光他的衣服,用塑料管子和錘子殘害他,把辣椒和鹽抹在他的傷口上,並用涼水澆他。當張斌於4月16日死在去往醫院的救護車上後,該院兩名管教人員受到翫忽職守罪的刑事指控。十二月,被控參與毆打事件的幾名勞教人員被判處長期監禁,帶頭毆打張斌的人被判處死刑。張斌命案引發了改革勞教制度的呼籲,六名廣東省籍的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改革提案,但到年底仍未進行這種改革。
孫志剛和張斌在被關押期間遇害的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的官員承認這類毆打致死案並非偶然。據報在一些關押設施發生過性虐待、體罰和逼供事件。
監獄中和勞教所中普遍存在強迫勞動的現象。據可靠報告,在四川省的新華勞教所,勞教人員每天被強迫勞動長達16小時,從事打石或制磚工作。
中國政府通常不允許對監獄或勞教所進行獨立監督,國際人權組織仍無法同囚犯接觸。
雖然中國政府同意邀請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U.N. Special Rapporteur for Torture)訪華,但這次訪問遲遲未能成行,原因之一是中國拒絕讓這位報告員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察看監獄設施[參見第四節]。
中國政府同國際紅十字會為達成察看監獄狀況的協議進行了談判,但截至年底中方沒有宣佈任何進展。不過,雙方討論了國際紅十字會在北京開設辦事處的問題。本年度為恢復根據《美中監獄勞工問題諒解備忘錄》(U.S.-China Prison Labor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展開的合作而繼續舉行半個月一次的工作會議[參見第六節(3)]。
美國官員前往中國商討監獄勞工問題的計劃因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的爆發而推遲。
任意逮捕、關押或放逐
任意逮捕和關押仍是嚴重問題。
法律允許當局在某些情況下不出示逮捕令或提出指控就執行拘押,可以不經庭審而以行政審判將人關進勞教所或其他類似設施,最長可達三年。由於政府嚴格控制信息,外界無法確知有多少人新遭任意逮捕拘押或繼續受到任意逮捕拘押。官方統計說共有23萬人被關押在勞教所中,而非政府組織稱本年度有31萬多人被關押在勞教所中。據官方新聞社2001年發表的一篇報導,自1957年以來,300個勞教所關押的犯人總共有350萬人以上。此外,在收容遣送制度於六月因孫志剛毆打致死案被廢止以前[參見第一節(3)],據估計每年約有200萬人受到這種形式的行政關押。政府還把一些法輪功成員、工運人士以及其他人士關進精神病院。大約有500到600人繼續因廢止不久的反革命罪而服刑。
其中很多人是因為以非暴力方式表達政治觀點而被監禁的[參見第一節(5)]。
公安部主管全國的執法工作,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和專門治安機構分管有關工作。
最近為加強歷來薄弱的執法機構的規章和管理做出了努力,但司法監督有限,而且缺乏制衡手段。
中國很多警察和執法人員仍未得到良好的培訓並缺乏基本的調查技巧。地方性的腐敗問題普遍存在。據報警方官員對受害者採取強制措施,無正當理由隨意拘押人,任意向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收費,並在精神上和肉體上殘害受害者和犯罪者。據國家媒體報導,政府在本年度開除了44700名從事腐敗活動、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的公安人員。
治安官員超期、違法羈押的行為仍是一個嚴重問題。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從1998年到2002年,有308,182人遭關押的時間超過法律允許的時間。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次全體會議上,政府承認超期羈押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在各地的嚴重程度不同。
遭受違法超期羈押的持不同政見者特別多。異議人士楊建利在8月4日出庭受審前,已被關押了一年多而沒有受到任何指控。到年底他仍在獄中,既沒有被定罪也沒有人說明他受到超期羈押的法律理由。六月,聯合國任意拘禁問題工作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認為中國在庭審前關押楊建利的行為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由於公眾關注違法超期羈押問題,政府就此採取了措施,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的劉荻在審前拘留一年後獲得保釋,民主活動人士姜力鈞在審前拘留一年後被定罪,張建中律師在庭審前後被關押19個月以上,隨後也被定罪。
七月,最高人民法院發起瞭解決審判前後超期羈押問題的行動,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隨後也指示各級法院和公安機關清理積案並上報違法超期羈押案件的數目。公安部聲明,造成違法超期羈押的公安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本年度有一些公安人員因受到這類指控而被審判和監禁。到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宣佈中國各級法院已清理了所有公安部門和法院的違法超期羈押案。據國家媒體報導,各級法院審結的違法超期羈押案件為4100件,7658名在押人員獲釋;只有91件案件尚未結案,需進一步查證。
根據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警方有權在釋放或正式逮捕之前單獨決定執行拘押,拘押期最長可達37天。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法律允許警察和檢察人員在開庭前對案情進行"進一步調查"期間將嫌疑人關押數月。《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機構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被扣押者的家屬或工作單位。但實際上,不及時通知仍是一個嚴重問題,特別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中。根據一個通用的例外規定,如果通知將妨礙案件調查,有關官員則無須發出通知。在一些案例中,警方對待那些沒有直系親屬的人的方式更加惡劣。警察繼續關押人員,不讓他們同家人或律師見面,而且審判仍然秘密進行。
被關押的刑事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們的法律代表和直系親屬有權申請保釋,但實際上被保釋候審的嫌疑人很少。
《刑事訴訟法》沒有涉及勞教體制,在該體制下,由公安和地方當局組成的非司法性的勞教委員會可將人關入類似於監獄的設施,最長可達三年。
這些委員會還有權把犯人的刑期再延長一年。根據《行政訴訟法》,被告享有對勞教判決提出異議的合法權利。他們可以上訴要求減刑或緩期執行,但上訴通常不會成功。其他很多人也受到類似的行政關押,這被稱為"收容教育"(對賣淫和嫖娼者而言)和"收容教養"(對少年犯而言)。根據這些條款,有些人可以受到長期關押,特別是那些交不出罰金或有關費用的人。
據國外研究人員說,中國有20所直接由公安部管理的"安康院"(關押犯罪的精神病人的保安嚴密的精神病院)。
一些異議人士和其他一些成為打擊對象的人同精神病人一起被關在這些設施中。有關將人送進"安康院"的規定不明確。根據可靠報告,在本年度有一些持不同政見者、工會人士、"地下"教徒、多次要求政府平反冤情的人、被取締的中國民主黨成員和數百名法輪功成員被關在這種設施中。
其中包括被關在上海公安局管理的安康院中的王妙根、王潺浩(音譯)、潘志銘(音譯)和李達。根據非政府組織的報告,2002年有30多人被強行送進哈爾濱精神病院,因為他們要求有關當局平反他們個人的種種冤情。
本年度一些地區頒佈了管制警察侵權行為的新規定,要求對精神病的鑑定一律由省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這些規定就算能產生實際影響,具體為何種影響尚不清楚。
有人曾因中國利用精神病院關押政治犯而向世界精神病學會(WPA)建議把中國驅逐出該組織,該動議在本年度仍在審議之中。
當局在這一年以洩露國家機密、顛覆國家和普通刑事犯罪等罪名逮捕持不同政見者和社會活動人士。例如,在上海維護拆遷戶權益的鄭恩寵於6月6日被捕,他在此前代理了數百名因一項城市改建規劃而被迫搬遷的市民。
河南衛生部門官員馬士文據報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名被關押,據稱他向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數千名村民在賣血過程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況。警方有時騷擾並拘押異議人士的親屬[參見第二節(1)]。這一年還有新聞記者被拘押或遭受恐嚇,原因常常是報導政府或地方當局不同意報導的問題[參見第二節(1)]。
數十名中國公民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或在網上聊天室對政治問題發表意見而在本年度被關押[參見第二節(1)]。
對官員的腐敗或瀆職行為提出批評的人也常常受到威脅、關押或監禁。十二月,四川省地方官員李志在網上發表文章揭露官員的腐敗行為後,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八年徒刑。2002年1月,姜維平因發表一系列文章揭露官員的腐敗行為而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八年徒刑。
地方當局利用政府反邪教的運動拘留和逮捕了大批宗教信徒和信仰團體的成員[參見第二節(3)]。
於1998年開始的對反對黨中國民主黨的鎮壓在這一年繼續進行。鎮壓運動導致數十名中國民主黨領導人、活動人士和成員被逮捕、拘留或監禁。自1998年12月以來,至少有38位中國民主黨的核心領導人因被控犯有顛覆罪而受到嚴厲懲罰。徐文立、王有才和秦永敏於1998年分別被判處13年、12年和11年徒刑。2002年12月,徐文立獲准到美國保外就醫,但王有才和秦永敏仍在獄中服刑。三月,上海的中國民主黨領導人韓立法據說以"招妓"罪名被拘留,這種指控過去曾被用來損害異議人士的信譽。韓立法被判處三年勞教。在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前後,有關當局逮捕了在一封公開信上簽名的17個省份的192名活動人士中的一部份人,他們在公開信中呼籲進行政治改革並重新評價官方對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結論。
本年度由於在公開信上簽名而受到顛覆罪指控並被關押或判刑的人包括趙常青律師、何德普、桑建成、歐陽懿、戴學忠和姜力均。
全國"嚴打"刑事犯罪運動於2001年4月開始,持續進行到本年度前幾個月,並於四月正式結束。"嚴打"運動的特點是舉行大規模的審判大會,讓被判刑的囚犯在主要城市中游街示眾,隨後當眾處決。這一運動在新疆地區開展得尤為猛烈。據報告,在"嚴打"運動於四月正式結束後,新疆的維吾爾族分離主義嫌疑者繼續受到極其嚴厲的懲處。據官方報導,在為期兩年的"嚴打"期間,僅北京就有12976人被判處死刑或兩年以上徒刑。有關官員在夏天宣佈了各地區"嚴打"工作的成績,但沒有全國性的統計數字。北京一家博物館舉辦了"嚴打"成果展,但禁止外交官員參觀展覽。
有一些地區在本年度發動了打擊具體犯罪行為的短期運動。
新疆"嚴打"運動的重點是"三害",即極端主義、分離主義和恐怖主義,它們被視為新疆社會安定所面臨的主要威脅。由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經常把參與"民族分離主義、非法宗教活動和恐怖主義暴力活動"的人相提並論,因此往往難以辨明具體的搜查、拘留或司法懲處針對的是那些以和平手段爭取實現政治目標的人,還是那些使用暴力的人。
很多觀察人士懷疑中國政府以反恐怖戰爭為理由嚴厲鎮壓以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政見的維吾爾分裂主義嫌疑者和獨立的穆斯林宗教領袖[參見第五節]。
中國法律既沒有規定公民歸國的權利,也沒有涉及放逐問題。政府繼續拒絕很多被視為異議人士、法輪功活動人士或麻煩製造者的公民再次入境。
儘管政府允許一些生活在國外的異議人士回國,但獲准保外就醫及獲准離開中國的異議人士實際上已遭到放逐。
政府不允許一些曾被關押在勞教所的人返鄉,這一做法構成了一種國內流放。
不給予公正的公開審判
《憲法》規定,各級法院應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行政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但實際情況是,司法部門受到政府和共產黨的政策指導,黨和政府領導人利用種種手段指示各級法庭如何裁定和判決,特別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件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對司法體制進行干預並就法庭裁決發號施令。
審案法官根據各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示對個案做出裁決。此外,由警方、治安部門、檢察院和法院代表組成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有權審查法院工作並對其施加影響;該委員會還更改了對一些案件的裁決。人大也有權更改法院裁決,但這種情況極少發生。腐敗和利害衝突也影響著司法裁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任命同級司法機構中的法官,法院的經費和法官的工資都由這些政府機構撥款,從而可能導致地方領導對由他們任命的、從他們那裡領取工資的法官施加不正當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是法院體系中的最高機構,下面依次是高級、中級和初級人民法院。這些法院處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包括對警方和治安官員做出的勞教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的決定提出的上訴。此外還有處理軍事、海事和鐵路運輸案件的專門法庭。
像在其他領域一樣,腐敗和低效率也是司法體制中的嚴重問題[參見第三節]。防止腐敗的措施含糊不清,而且執行不力。
近幾年來,政府採取措施糾正司法體制上的薄弱環節,以求更透明、更經得起公眾的監督。據國家媒體報導,從2002年1月到2003年10月,檢察機關在全國共立案查處司法官員犯罪案件7402件(8442人)。其中涉嫌瀆職和侵權的案件佔80%,涉嫌貪汙賄賂的佔20%。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頒佈條例,要求所有審判都要公開進行,只有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例外。
視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為例外情況的法律使敏感政治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僅可以不對公眾公開,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對家庭成員公開。根據這項條例,"持有有效證件的外國人"同公民享有相同的旁聽權利。像過去幾年一樣,外國外交人員和新聞記者曾數次申請旁聽庭審,但法院官員隨即把這些案件重新定為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從而把它們列入不公開審理之列。自1998年以來,一些審判過程得到轉播,法庭訴訟也成為一個定期播放的電視節目。
為數不多的幾個法院還在互聯網上公佈判決結果。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通過法院系統將政府的瀆職行為訴諸於法律,起訴政府的案件繼續增加。據政府統計,行政訴訟案有所增加,2001年立案的行政案件超過了10萬件。原告敗訴的比例從1992年的35.9%降低到2001年的28.6%。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制定規定,給予訴訟當事人查閱政府檔案的權利,以便他們對政府機構提出訴訟。
但是任何對異議人士有利的裁決仍然罕見。
法院官員通過減、緩、免訴訟費繼續努力讓窮人有能力上訴。自9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國性條例擴大了可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事項的類別,並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在刑事案件審理第一次訊問後就申請法律援助。
尋求政府官員賠償的人獲得了申請法律援助服務的資格。從2000年到2002年,各級法院減免的訴訟費超過了3.87億美元(相當於32億元人民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三月向全國人大提交的報告,從1998年到2002年共審理了283萬件刑事案件,被判刑的罪犯達322萬人,比上一個五年分別增加了16%和18%。2001年,中國各級法院審結各類案件5,927,660件,其中73萬件是刑事案件,比上一年增加了33%,此外還有10萬多件對行政裁決提出的申訴。在這五年期間,約81.9萬名刑事被告被判處至少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在所有被判刑的刑事被告中約佔25%。
警察和檢察人員經常忽視《憲法》和法律中關於合法程序的規定。例如,警察和檢察人員對很多犯人施以酷刑和巨大的心理壓力讓他們招供,而且通過強行逼供得到的證詞常常被用作證據。《刑事訴訟法》禁止刑訊逼供,但沒有明確禁止把逼供證詞作為證據。
八月頒佈的新的公共安全條例禁止刑訊逼供,並規定在某些行政案件中刑訊逼供取證無效。
但新條例沒有為被告建立確保行政案件中逼供取證無效的相應機制。部份省份頒佈了實施細則,根據此類細則,對被告進行逼供的警察可能被開除。但是,沒有"正確"認罪態度的被告常常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本年度刑事案的定罪率仍維持在90%左右,一般而言,案件審理幾乎是判決會。實際上,往往在案件送交法庭後才給刑事被告指派律師。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律師通常能為其當事人做的事莫過於爭取減刑。在很多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審判中,法院的審理程序很少超過幾個小時,結束後立即做出有罪判決。雖有上訴程序,但沒有有關上訴結果的統計數字。實際上上訴極少能推翻原判。
缺乏合法程序在死刑案中尤為嚴重。死刑罪共有65項,其中包括偽造貨幣、貪汙和腐敗之類的金融犯罪,還有其他一些侵犯財產罪。
所有死刑判決名義上都要經高一級法院複審,但從逮捕到處決常常只有幾天甚至更短的時間,而複審的結果也一貫是支持原判。根據明文規定,未成年人和孕婦免於死刑。藏人洛讓鄧珠(亦譯"洛桑東珠")被控參與四川省的一系列爆炸案,未經合法程序就被定罪,並在上訴被駁回的第二天即被處決;
儘管外交官員曾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將複審此案的保證,但此案從未得到複審[參見西藏附錄]。中國政府將被處決的人數視為國家機密,但有關官員稱本年度處決的人數有所下降,與邊遠地區相比,北京的下降幅度較大。
經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1997年開始施行,它在很多方面都沒有達到國際標準。例如,它沒有采取足夠的防範措施禁止使用以刑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也不能防止庭審前後的超期羈押[參見第一節(3)和(4)]。上訴程序未能提供完備的複審途徑,對侵犯被告權利的行為也沒有有效的糾正措施。此外,法律沒有規定保持沉默的權利,沒有規定一罪不二審的權利,也沒有規定哪類證據可作為有效證據的法律條文。
允許被告同指控他們的人對質的機制不健全;據一位專家說,只有1%到5%的審判中有證人出庭。因此,大多數刑事"審判"都是由檢察官宣讀證詞,被告人及其律師根本沒有機會質證。
辯護律師沒有權力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有零散的證據顯示,《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程度不一,而且也很不徹底,特別是在敏感的政治案件中。
《刑事訴訟法》給予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初被拘留和第一次受到訊問後即委託律師的權利;
但警方常常鑽法律的空子不讓被告享受委託律師的權利。
敏感的政治案中的被告常常發現難以找到律師。在某些敏感案件中,法庭禁止被告及其律師在審判過程中交談。即使是在不具敏感性的審判中,刑事被告的律師也常常見不到他們的當事人或看不到將在審判過程中出示的證據。根據援引政府內部統計數字的可靠報告,每7個刑事案中只有1個案子的被告有辯護律師。
在政府機關工作的律師仍依賴官方工作單位安排工作、住房和其他待遇,因此很多人可能不願為敏感的政治案件中的被告人辯護。據報告,有資格進行刑事辯護的律師比例從1997年的3%下降到2001年的1%。
一些試圖積極為當事人辯護的律師繼續受到警察和檢察人員的嚴重恐嚇和騷擾。例如,《刑法》第306條規定,被告律師可能會為其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受到懲處,而檢察官和法官在這類案件中對什麼情況構成偽證罪有很大的決定權。十二月,北京知名辯護律師張建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罪名是在重大腐敗案中幫助偽造證據。
張建中在案件審理初期被剝奪了聘請律師權,他自2002年5月3日以來一直受到羈押。他應於2004年5月獲釋,因為他在被定罪前已被關押了19個月。
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張建中成為打擊目標是因為他對刑事被告的辯護太有力,大約600名律師聯名上書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張建中無罪。根據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得到的消息,自1997年以來,有400多名辯護律師因受到類似的指控而被羈押。九月,法律顧問馬文林要求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推翻對他的原判。1999年,他因代表農民在法律訴訟中要求減少稅收而被判處"擾亂社會秩序"罪。馬文林在被監禁了四年後,於五月初獲釋。八月,律師協會就刑事辯護法規舉行了一次重要會議,繼續要求更好地保護律師權益和他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作用。
近幾年,司法部起草了規章,將職業表現、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以及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規範化。
這些規章規定了對法律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鼓勵為公眾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正式准許律師成立律師事務所,並對懲處律師作出規定。
組建自我管理的私人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越來越多,其人員和預算都不由國家直接決定。全國各地成立了60多個法律援助機構,其中很多既處理刑事案件也處理民事案件,司法部還設立了全國性的法律服務熱線電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已頒佈規章,對法官或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做出規定,其中包括通過一項考試的要求。但這些規章沒有得到統一執行。
近幾年頒佈的規章還要求被任命為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必須是法學院畢業生且從事法律工作已滿最低年限。但是,仍有很多幾乎或根本沒有受過法律專業培訓的在職法官和檢察官繼續任職。
在這一年中,中外律師、法學教授和法學專家以及一些法律雜誌繼續公開敦促進行更快的、更有系統性的法律改革。
他們建議進行的改革包括建立更透明的取證制度,廢除逼供和一切形式的行政羈押,採取法律上的無罪假定,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改進行政法並採用辯訴交易制度。
政府官員否認關押任何政治犯,堅稱當局關押人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或宗教觀點,而是因為他們違反了法律;但當局繼續因政治和宗教原因關押公民。仍有數以千計的政治犯受到關押,一些被關在監獄中,另一些被關在勞教所中。據人權組織說,本年度因政治罪行而受到關押的公民是1992年以來最多的。政府不允許國際人道組織探視政治犯。
儘管1997年《刑法》刪除了"反革命"罪,但西方非政府組織估計大約有500到600人仍因這項罪行在獄中服刑。另有成百上千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而被判刑。《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同被廢止的反革命罪類似的罪行。
因反革命罪遭到關押的有工運人士胡石根和劉京生;作家陳宴彬;內蒙古活動人士哈達;以及異議人士韓春生、梁強、餘志堅、張京生和孫雄英。這些囚犯中極少有人能得到減刑或假釋。外國政府敦促中國政府複審那些在1997年以前以反革命罪定罪的案件,並敦促釋放那些根據已被廢止的法律因非暴力行為而被監禁的人。本年度,中國政府同外國官員就進行復審的問題進行了專家級磋商。
"大赦國際"組織查明有211人因參與1989年天安門事件繼續受到關押或被保外就醫;而其他非政府組織估計有多達2000人因在天安門事件中的活動仍被關押在獄中。
中國政府在一月准許持不同政見者方覺提前出獄,並於三月允許西藏尼姑阿旺桑珠離開中國。
中國政府還在給其他幾位政治犯減刑後將他們釋放,其中包括互聯網活動人士綦彥臣和工運人士康玉春。
但本年度有許多政治犯繼續遭到監禁和其他形式的關押,包括中國民主黨共同創始人王有才和秦永敏;互聯網活動人士徐偉、楊子立和黃琦;維吾爾族女企業家熱比婭·卡德爾;記者姜維平;勞工活動人士姚福信、肖雲良和劉京生;天主教主教蘇志民;家庭教會領袖張義南,劉鳳剛和徐永海;藏族尼姑平措尼珠;維吾爾族歷史學家拖乎提·吐尼雅孜(Tohti Tunyaz)以及持不同政見者楊建利等。
得到假釋和減刑的政治犯的比例通常比普通犯人要低得多。
刑事懲處可包括在出獄後的一定時間內"剝奪政治權利",即此人在這段時間沒有其他公民享有的有限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出獄人員有時還發現他們的社會地位、求職能力、旅行自由以及獲得居住許可和社會服務的機會受到極大限制。近幾年,經濟改革和社會變化使非政治犯面臨的這些問題有所減輕。
但獲釋的政治犯和他們的家人仍常常受到警察的監督、電話監聽、搜查和其他形式的騷擾,一些人難以得到或保住工作和住房。
有關官員證實了被處決的犯人是移植器官的來源之一,但堅稱事先必須得到犯人或犯人家屬的同意。中國沒有管理器官捐獻的全國性法律,但衛生部的指示明確禁止購買和出售人體器官和組織。8月22日,深圳通過了第一部地方性器官捐獻移植條例。
該條例要求所有器官捐獻都必須是自願的,禁止出售或買賣人體器官,對於違反規定者處以6萬美元(相當於50萬元人民幣)罰款,並讓深圳市紅十字會全權決定由誰接受器官移植。但由於該條例所管轄的區域有限,僅適用於深圳特別經濟區,因此預計其影響也將有限。
沒有可靠的數據顯示每年有多少器官移植用的是被處決的犯人的器官,但零散的證據、曾做過官員和醫生的人的證詞以及西方國家接受器官移植後尋求跟蹤護理的患者的人數都說明這個數字很大。
任意干涉隱私、家庭、住所和通信
《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際上當局常常不尊重公民的隱私。
儘管法律要求執法人員要有搜查令才能夠對一個場所進行搜查,但這一規定常常被忽視;
公安局和檢察院甚至還有權自行發出搜查令。在這一年中,當局監聽電話交談,監督傳真、電子郵件、文字短信和互聯網通訊。當局還拆閱和審查國內和國際信件。
治安機構時常監督並且進入民宅和辦公室,檢查電腦、電話和傳真機。
所有大型賓館都設有相當規模的內部保安,客房有時會被搜查,目的是查找敏感材料。
在城市地區,很多人依靠政府所屬的工作單位滿足住房、醫療和其他日常生活需求。不過在控制社會和政治事務方面,原本負責監督人們的活動和態度的工作單位和居委會之重要性越來越低,對大多數公民而言,政府對日常個人和家庭生活的干涉繼續減少。在很多地區,公民仍必須在生育前申請得到政府的許可,而政府繼續對生育次數加以限制。本年度,政府修訂了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徵得各自工作單位的同意。
繼續出現有關警察強行進入民宅的報告。不過,在全國媒體廣泛報導陝西某地民警突襲檢查一對觀看合法成人錄像的夫婦的住所後,公安當局聲稱未被法律禁止的個人私下行為將不再受到警方干涉。出於這個原因和其他一些原因,包括公安部長周永康在內的政府官員在多次公開講話中強調公安人員必須改進尊重公民人權的工作。
於十月舉行的中共十六大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如果這項修正案在定於2004年3月召開的人大會議上獲得通過,中國憲法中將首次出現保護個人權利的條款。
一些異議人士受到嚴密監視,他們的電話交談通常受到監聽,電話線路常常被掐斷。
當局阻止一些異議人士在政治敏感期同外國人見面。
北京警方命令一些異議人士在外國高級官員訪問期間不得同西方記者或外國外交官見面。
當局還沒收了從海外寄來幫助異議人士及其家屬的錢。
重要政治事件和外國高級官員來訪常常引發搜捕異議人士的事件。例如,在十六大於2002年11月召開前後,有關當局拘捕了數名活動人士,因為他們簽署了一封公開信,呼籲進行政治改革及重新審查官方對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結論[參見第一節(4)]。此外,據異議人士說,在三月的人大會議期間、六四天安門鎮壓事件紀念日前夕和十一國慶節前夕,公安人員加緊了對他們的監視和騷擾。
當局還騷擾異議人士的家屬並監督他們的活動。公安人員密切監視知名異議人士的親屬,特別是在敏感時期。例如,公安人員在政治犯的家屬同西方記者和外交人員見面時對他們進行跟蹤。
異議人士及其家庭成員常常受到不得同外國媒體交談的警告。警方有時還拘捕異議人士的親屬[參見第二節(1)]。
在官方的扶貧項目和國家重大工程中,有強行將人口遷移至新定居點的做法。據政府估計,為完成長江三峽工程,至少有120萬人被重新安置。
為進行舊城改建而強迫居民搬遷的現象普遍存在,不時導致搬遷戶對搬遷條件或補償費提出抗議。
上海搬遷戶律師鄭恩寵案引發了大批居民就城市拆遷問題舉行公開抗議活動。十月,鄭恩寵因代理在上海一個引起爭議的舊城改建工程中搬遷的數百名居民並維護他們的權益而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鄭恩寵案的法律程序引發了多起抗議活動,包括於國慶節在天安門廣場舉行數百人抗議活動的計劃。但警方阻止了這次活動。
很多參加抗議的人在北京和上海遭到短期關押。部份領導抗議活動的人士受到起訴,並被判處勞教[參見第二節(2)和第三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就這個問題第一次正式立法。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在計劃生育協會的協助下制定並推行有關政策。計劃生育協會在全國有100萬個分支機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旨在規範政府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工作,但各地的執行情況仍各不相同。法律規定已婚夫妻有權生育一個子女,並允許符合各地和各省所規定的條件的夫妻提出生第二胎的申請。
很多省級法規要求婦女在生第一胎後等待四年或四年以上再提出生第二胎的申請。
法律要求各縣必須根據具體指標限制本縣的生育總數,還要求夫妻採取避孕措施。根據聯合國於2002年9月進行的一項調查,自己選擇避孕方法的婦女從1998年的53%增加到了2000年的83%。法律要求超生夫妻繳納"社會撫養費",並對遵守計劃生育規定的夫妻給予獎勵。
儘管法律規定有關官員不得侵犯公民權利,但沒有對這些權利和侵犯這些權利應受的懲處做出說明。而對協助逃避生育管制的官員,法律卻規定了嚴厲、具體的懲處辦法。
法律責成各省起草執行條例,包括制定一個計算社會撫養費的標準,但國務院第357號令提供了指導地方政府的基本原則。
該法令還要求負責計劃生育的官員在得到法院批准後方可採取"強制"行動,如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家庭沒收其財產。
城市實行嚴格的獨生子女政策,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夫妻(如夫妻兩人都是獨生子女)可獲准生第二胎。
而在近三分之二的中國人口生活的農村地區(包括人口少於20萬人的城鎮),計劃生育政策比較寬鬆,通常允許在第一胎是女孩或第一胎有殘疾的情況下生第二胎。維吾爾族穆斯林、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受到的生育管制更加寬鬆[參見西藏附錄]。邊遠地區通常不實行管制政策,但政府工作人員和黨員例外。
由於上級官員要求看到出生率下降,而地方民眾又要求允許他們生育一胎以上,左右為難的地方官員常常假報虛報。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估計,婦女人均生育率為1.8,這個數字在2000年的人口普查中大體得到了證實。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還說人口年增長率已降到了1%以下。
有關當局繼續減少指標和配額的使用,但在全國2800個縣中,仍有大約1900個縣繼續使用這類手段。有關當局利用指標和配額制度,要求每對符合條件的已婚夫妻在女方懷孕前得到政府批准。在很多縣,每年下發的這類許可證數量有限,因此,沒有得到批准的夫妻至少須等候一年才能獲得批准。不實行指標和配額制度的縣,允許已達法定生育年齡的已婚婦女不用事先申請就可以生第一胎。
中國的控制人口政策依賴於教育、宣傳和物質獎勵,也依賴於包括以開除或降職相威脅和徵收社會撫養費在內的更具強制性的措施。施加精神和經濟壓力的現象非常普遍;
計劃生育工作者有時會找到未經批准而懷孕的婦女,以繳納社會撫養費相威脅,逼迫這些孕婦做人工流產。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差異很大,但一般都極高。據可靠的消息來源說,社會撫養費相當於一個普通工人可支配年收入的一半到八倍不等。地方官員有權下調社會撫養費,而且他們在許多情況下采取過這種措施。對那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經允許生育或幫助別人這樣做的人,還有其他處理措施,其中包括停止向他們提供社會服務,在超生兒童上學時收取更高的學費,開除或降職,喪失提升機會,被開除黨籍(根據不成文的規定某些職務僅限黨員擔任),以及其他行政處罰,包括一些毀壞房產的事例。這些處罰措施有時讓孕婦別無選擇,只能去做人工流產或絕育手術。
對遵守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夫妻的獎勵包括月補助費以及醫療和教育優惠。在已有兩個孩子的家庭,夫妻一方常常會受到接受絕育手術的壓力。
根據至少一個省過去頒佈的地方法規,沒有資格獲得可生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證"的婦女,必須使用宮內節育器或植入法避孕。有關法規還進一步規定,使用宮內節育器的婦女每個季度要做一次檢查,確保它沒有脫落。另一個省份的規定還要求"計劃外懷孕必須立即中止妊娠"。
在一些地區,育齡婦女被要求定期接受孕檢。
與此同時,政府表示,由於受經濟發展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如住房狹小、夫妻兩人都有全職工作和教育費用昂貴等──生活在大城市的夫婦常常自願只生一個孩子。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為執行該法而實施相應法規的責任下放給各省。到本年度結束時,除西藏自治區外,所有省級政府都修改了本地的法規。例如,安徽省通過了一項法規,允許13類夫妻生第二胎,其中包括煤礦工人、部份離婚後再婚的人和部份農民。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沒有要求進行這種修改,除非現行法規同該法相悖。
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接受絕育手術或強制性流產的現行規定沒有被新頒佈的法律否定,因為這項法律只籠統地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中央政府的政策明文禁止使用強制手段迫使個人接受流產或絕育手術。由於使用人身強制手段是違法的,因此很少記錄。本年度據報有幾起事件發生,不過大多數觀察人士相信這類事件正在減少。五月,安徽省有關官員受到批評,因為他們試圖強制一名婦女接受絕育手術,而這名婦女向國家計劃生育官員反映了情況,表示她知道法律賦予她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
高級官員反覆重申,政府"堅決禁止各級人員的強制行為"。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全國範圍內發佈通知,禁止計劃生育官員違背婦女意願,強制她們接受流產或絕育手術。
但政府不認為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行政處罰是強制性的。根據《國家賠償法》,公民可以起訴那些在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時有越權行為的官員。在少數幾個事例中,個人行使了這一權利。
2002年國務院頒佈第357號令,規定社會撫養費必須直接上繳國庫,地方計劃生育部門不得截留。據報導,同社會撫養費有關的腐敗行為此後有所減少。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官員說,他們在2002年答覆了一萬多件對地方官員的申訴。
三月,聯合國人口基金(UNFPA)結束了在32個縣發起的為期四年的試點項目。根據這個項目的要求,地方計劃生育官員強調教育、改善生殖健康服務以及發展經濟,並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指標和配額制度。但這些縣保留了限制生育的政策,包括要求夫妻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並通過社會撫養費等其他手段執行這一政策。其他800個縣隨後也取消了指標和配額制度,並努力效仿聯合國人口基金的試點項目,強調優質保健工作和知情選擇避孕方法。四月,聯合國人口基金在30個縣啟動了一個新項目。根據新項目的要求,有關官員列出了"法律規定的合法生育權",包括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和尋求法律救助的權利等。
為推遲生育,《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年齡,女方不得早於20歲,男方不得早於22歲。
幾乎所有省份都繼續把單身婦女生育定為非法,並向未婚媽媽徵收社會撫養費。政府稱本年度有一部份縣試行了新規定,取消了對"未婚"先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做法。吉林省於2002年通過了一項法規,在計劃生育法規定的限度內,允許"決定終身保持單身"的未婚婦女生育一個孩子。
法律法規禁止因胎兒的性別而中止妊娠,但由於計劃生育政策和重男輕女的傳統,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很多家庭用超聲波來確定女性胎兒,而後中止妊娠[參見第五節]。《人口法》和《母嬰保健法》明文禁止將超聲波用於這一目的,這兩項法律都要求對違反這一規定的醫務人員予以處罰。
本年度頒佈的一些新法規明文禁止性別選擇性墮胎。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說,很少有醫生受到違反這些法規的指控。根據最新的2000年11月的官方數字,男女出生比例為116.9比100(正常的比例應為106比100)。在全國範圍內,第二胎的男女出生比例為151.9比100。
《母嬰保健法》要求進行婚前和產前檢查,以確定夫妻是否有急性傳染病或某些精神疾病,或是否患有可能傳給下一代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有關法律建議在某些情況下施行流產或絕育手術。但實際上,大部份地區的醫療條件仍不足以準確判斷嚴重遺傳病的遺傳機率。
做不到知情同意是中國醫療領域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
中華精神科學會自2001年起不再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精神疾病。
很多男女同性戀者視此為寬容度增加的積極表現。在大城市,男女同性戀者有時能公開舉行社交聚會,但社會歧視導致大部份社交聚會仍是不公開的。
尊重公民自由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言論和出版自由
《憲法》規定,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所有公民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然而,政府在實踐中嚴格限制這些權利。政府把《憲法》序言中規定的黨的"領導作用"解釋為對這些權利加以限制。政府嚴格控制出版物的創立和管理,不允許公民出版或廣播對高級領導人的批評或對共產黨執政提出直接挑戰的觀點。黨和政府繼續嚴格控制很多──有時是全部──文字媒體和廣播媒體,並使之成為宣傳當前思想路線的工具。所有新聞工作者都得到明確、公開的指令,要遵循中國共產黨的指示,按政治當局的指示"引導輿論"。
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導方針都繼續要求新聞記者避免報導很多敏感的政治議題。這些公開的指令、指導方針和法令法規大大限制了廣播和報刊新聞工作者報導新聞的自由,導致高度的新聞自我審查。政府繼續大張旗鼓地從事反法輪功宣傳。
政府繼續威脅、逮捕和監禁行使言論自由權的人士,特別是將在互聯網上發表議論文章的作者當作打擊對象。
在本年度內,很多人因在網上發表文章而被監禁。一月,陶海東因在互聯網上發表主張民主的文章在新疆烏魯木齊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五月,四川省一個以尋找1989年天安門鎮壓事件失蹤者為宗旨的網站的經營者黃琦被判處五年徒刑。在同一個月,四名學生──"新青年學會"的成員楊子立、徐偉、靳海科和張宏海──因在網上散發有關政治與社會問題的文章,被以顛覆罪判處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十一月,他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在審判時向法庭提供不利於他們證詞的四名證人中有三人撤回原先的說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訴審理時拒絕聽取這些證人的證詞。十月,吉林省網上議政文章作者羅永忠因在海外網站發表呼籲民主和人權的文章被判處三年徒刑。10月29日,湖北省互聯網作者杜導斌被拘留,後被控散發"顛覆國家政權"的文章。到年底時,他仍在候審。
杜導斌的律師因答應為之辯護而被吊銷律師執照。十一月,已被拘押一年的北京師範大學學生劉荻、網刊出版者李毅斌及吳依然被交保釋放。
法院因證據不足將他們的案卷退回公訴人,但以顛覆罪將被稱與他們同罪的姜力鈞判處四年徒刑。12月8日,西安的一名教員顏均被以其網絡文章煽動顛覆的罪名判處兩年徒刑。12月10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官員李志因在網上發表有關官員腐敗與民主問題的文章,被以顛覆罪判處八年徒刑。四川網絡作者歐陽懿自2002年12月以來一直被關押,其被控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他曾在10月15日受審,此案到年底時尚無結論。十二月,工廠工人孔佑平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政論文章和詩歌而被拘押。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報告說,僅從11月1日到12月15日,就有九人因在網上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被定罪,並被判處二至十年的徒刑。這個組織稱中國為"世界上網絡異議人士的最大監獄",指出中國近年來已監禁了48名發表網絡文章的人士。
報導敏感問題的新聞記者也繼續遭到騷擾、拘押和監禁。
例如,韓國攝影記者石宰賢(Seok Jae Hyun)在拍攝北韓難民欲上船前往韓國與日本的鏡頭時被抓進監獄[參見第二節(4)]。五月,他被判處兩年徒刑。
撰寫一系列文章揭露遼寧省官員腐敗情況的記者姜維平仍被關在監獄裡,只不過他的刑期已由八年減為六年。保護記者委員會再次把中國評估為"世界上關押新聞記者的主要國家",到年底時,有39名記者被關在監獄裡。
儘管中國政府限制言論自由,有些中國人依然很活躍,繼續公開發表自己的意見。例如,四月份,蔣彥永醫生揭露說,非典在北京的蔓延遠比報導的情況嚴重,尤其是在部隊醫院裡。
他的揭露最終導致對非典疫情的較為坦率的承認。六月,學者曹思源發起了一次修改憲法的研討會,建議成立憲法法院、補充有關人權的條款、規定"言論、出版和無須獲得預先批准的結社自由",並允許進行直接選舉。此二人並未被正式拘捕,但他們都被公安人員跟蹤,有時被禁止與外國人或媒體接觸。
中國有少量私有的印刷出版物,但在出版前與出版後都會受到審查。沒有私有電視臺和廣播電臺,所有廣播電視節目都必須得到政府批准。
共產黨繼續嚴格控制媒體和學術界對很多政治問題的討論。三月份召開全國人大期間,有關會議的報導受到嚴格控制,北京報紙《21世紀世界先驅報》因發表被認為太具爭議性的政治改革文章而被關閉。六月,週報《北京信報》因發表了一篇譏諷黨的官員的文章而被關閉,有關編輯也遭撤職。七月,政府發出"三禁"指示。據西方媒體報導,這項指示禁止公開討論憲政改革、政治改革和重新評價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在更大範圍內,中宣部在6月舉行的一次會議上,通知所有媒體避免報導如下敏感議題:蔣彥永醫生就非典與外國人的通訊聯繫、孫志剛事件[參見第一節(3)]、上海商人周正毅和荷蘭籍華人楊斌腐敗案、導致全部70名水兵死亡的4月潛艇事故和北韓核武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