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國的國防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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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來,國際社會出於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目的,已經締結了一些規範各國在空間活動的多邊或雙邊國際法律文書。但是,它們沒有反映當前最先進的航天技術發展情況,因而都未能起到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或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作用。中國認為,在新的世紀防止外空武器化、防止外空軍備競賽,最為直接、有效的辦法是在嚴格遵守現有適用於外空的雙邊和多邊協定的基礎上,談判締結新的國際法律文書。

第五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再次以壓倒多數通過了防止外空軍備競賽決議。決議強調,談判締結一項或多項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國際協定,仍是裁軍談判會議外空特委會的首要任務。

這反映了國際社會對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普遍願望和迫切要求。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應在防止外空軍備競賽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應立即重新設立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特委會,談判締結一項旨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新的國際法律文書。

殺傷人員地雷問題

中國政府十分重視殺傷人員地雷誤傷平民的問題。自1998年批准《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新修訂的"地雷議定書"以來,中國政府和軍隊嚴格遵守並認真履行議定書的有關規定,並已停止出口不符合議定書規定的殺傷人員地雷。1999年10月,中國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了履行該議定書的國家報告。

在限制地雷的同時,中國政府及時清除雷患,在國內和國際掃雷方面作出了積極努力。從1992年初到1999年8月,中國政府先後在中越邊境中國一側進行了兩次大規模掃雷行動,共排除各種地雷和爆炸物220多萬枚,銷燬廢棄彈藥700餘噸,完成掃雷面積300多平方公里,打通邊貿通道和口岸290多個,恢復棄耕地、棄荒牧場和山林6萬公頃,消除了邊境衝突遺留地雷對當地平民的威脅。此外,中國政府還根據議定書有關技術合作與援助的要求,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通過向聯合國掃雷自願信託基金捐款和向雷患嚴重國家贈送掃雷器材等形式,進行國際掃雷援助。1998年,中國向聯合國掃雷自願信託基金捐款10萬美元用於波黑掃雷。1999年10月和2000年5月,中國與聯合國合作舉辦了兩期國際掃雷培訓班,對來自波黑、柬埔寨、納米比亞、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亞、盧旺達7個雷患嚴重國家的40名學員進行了掃雷技術、實施方法和組織作業程序等內容的培訓,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中國政府認為,解決地雷濫傷無辜平民問題,應採取限制地雷和掃雷並舉的辦法。新修訂的"地雷議定書"如能得到廣泛的參加和有效的執行,地雷的濫用和控制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解決。就解決人道主義關切而言,當前最為緊迫的任務和最有實效的措施是掃除遍佈全球的遺留地雷。

常規武器轉讓登記和小武器問題

中國從1992年到1997年參加了聯合國常規武器轉讓登記。然而,自1996年起,個別國家無視聯大有關決議的規定,開始在登記冊中以所謂"腳註"形式登記其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情況。

向臺灣出售武器顯然不是主權國家間的武器轉讓,而是侵犯中國主權、干涉中國內政的行為。

有關國家的上述做法違反了登記冊記錄主權國家之間合法的武器轉讓的特性,導致登記冊的政治化,嚴重損害了登記冊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有鑑於此,中國被迫從1998年起暫停參加登記。中國希望有關方面立即採取切實措施,糾正上述錯誤做法,恢復和維護登記冊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中國積極支持國際社會為解決小武器問題所作的努力,贊成採取必要的措施,打擊小武器領域非法活動,防止小武器的擴散及過量積累,以減緩有關國家的武裝衝突和動盪,遏制恐怖主義和販毒活動的進一步蔓延。同時,中國政府認為,小武器本身並不是造成有關問題的根源,對於大部分國家來說,小武器仍是其保衛國防和維護社會治安必不可少的手段。解決小武器問題,應切實尊重有關國家的主權,兼顧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不應影響各國合法擁有小武器並進行正常貿易的權利。

中國參加了1998年聯合國小武器問題政府專家組的工作,支持於2001年召開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各方面問題的國際會議。中國還參加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特委會關於"打擊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議定書"的談判工作,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非法制造、販運槍支的有組織跨國犯罪。

中國在小武器的生產、轉讓等問題上採取負責任的態度,有嚴格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對槍支和彈藥的生產、運輸、銷售、配備以及進出境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並對有關違法行為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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