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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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1980-08-26 屬性: 政策法規 >政府公報

我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向大會報告本屆人大二次會議以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

加強立法工作,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一項主要任務。一年多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問題的決議。重申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憲法、法律、法令相牴觸的以外,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17年,國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據大略的統計,有1500多件。

其中許多法規現在仍然是適用的或者基本適用的。重申過去法規的效力,鞏固了原有的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的法律陣地,使我們可以運用已有的法律武器,保護人民民主權利,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鞏固安定團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使我們在立法任務十分繁重、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集中力量去制定那些當前最急需、而過去又沒有的法規,特別是經濟方面的法規。這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措施。

過去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於歷史的發展,已經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自然失去了效力。如土地改革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有些已為新的法律所代替,如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已為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制定的相應的法律所代替。二是,現在仍然適用或者基本適用、但需稍加修改、補充的。屬於這種情況的很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等。三是,需要做根本性的修改或廢止的。這種情況是比較少的。哪些法規現在仍然適用,哪些法規要加以修改或補充,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按照當前實際情況來決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所屬各主管部門正在根據這個精神審查整理。

二、通過了關於縣級直接選舉工作問題的決定。

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通過的選舉法規定,縣級實行直接選舉。這是我國政權建設的一個重要的改革。

縣級直接選舉是縣級以上全國各級政權選舉的基礎,也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礎。縣級進行直接選舉,使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直接掌握在人民手裡,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級人大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樣九億人民就可以通過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管理國家大事,掌握自己的命運、民族的命運、國家的命運。

過去我們對選舉工作是有些經驗的,但是中間中斷了十年,沒有進行選舉。現在新的選舉法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進一步發揚民主,規定在選舉中,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人的名額,即實行差額選舉制;

候選人應由參加選舉的選民或者代表反覆醞釀討論,民主協商確定,如果提出的候選人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或者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隨時罷免和撤換自己選出或任命的代表或國家幹部。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利和罷免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重要保證。

現在不少幹部和群眾對這些社會主義民主程序還不熟悉。特別是林彪、江青一夥實行法西斯專政的流毒和濃厚的封建殘餘的影響,使有些幹部、包括一些領導幹部對社會主義民主缺乏認識,缺乏民主習慣,嫌民主麻煩,嫌選舉麻煩,甚至說什麼“選舉選舉,多此一舉”。在進行選舉試點時,有的地方的領導人竟把群眾依法推薦的候選人隨便勾掉、換掉;

甚至因為群眾依法選出的代表不合自己心意,竟違法宣佈選舉無效,等等。為了認真執行選舉法,保證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把縣級直接選舉搞好,需要在幹部和群眾中普遍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包括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和選舉的技術、事務工作的準備。特別要進行試點,使幹部、群眾都取得一些經驗,使領導和群眾從實踐中瞭解普選中會遇到些什麼問題和問題的關鍵在哪裡,應該怎樣解決,怎樣辦。否則是很難領導好縣級選舉工作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今年上半年全國各地繼續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進一步進行試點,下半年分期分批地全面開展,爭取在今冬明春基本完成縣級直接選舉的任務。

三、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問題。

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原定於1980年1月起實施。1979年下半年,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為實施刑事訴訟法,調配幹部,健全司法機構,加緊清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積案等,進行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但是,由於林彪、江青一夥的破壞,公、檢、法被砸爛,機構很不健全,幹部缺額還很多,業務生疏,不少地方還遺留很多積案。

許多地方在今年內很難完全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審理案件。因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決定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尚未判決的刑事案件,仍依照過去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政策、法規和辦案程序辦理;1980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刑事案件,應依照刑事訴訟法辦理,如果案件過多,辦案人員不足,在1980年內,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辦案期限。為了在今年內能夠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創造條件,在明年全面實施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又通過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劃問題的決議,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除極少數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可以適當延長實施期限外,都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今年內分期分批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劃。

建立律師制度,是實施刑事訴訟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但是,只有條例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還需要加強關於律師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訓練培養大批律師。

四、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制定的刑法,是打擊刑事犯罪、保障人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有力法律武器。但是,刑法只能適用於懲處刑事犯罪分子。對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經常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夠判刑的人,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的人,需要有相應的法規作為處理的依據。為此,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重新公佈了1957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由於林彪、“四人幫”煽動、操縱的打砸搶和各種破壞、搗亂、為非作歹行為的毒害影響,不少青少年有較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這些青少年,許多家庭管不了,所在單位也管不了,需要採取勞動教養或工讀學校的辦法,進行強制性或半強制性的教育改造。法制委員會專門召開了有教育部、共青團中央等部門和一些工讀學校的負責人、教師參加的工讀學校座談會,認為工讀學校是教育改造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的一種好形式。工讀學校要堅持耐心教育、挽救的方針,把學員看成“受了病蟲害的花朵”,以高度的耐心治病救人,堅決反對任何粗暴體罰和其他違法亂紀的做法。

整頓治安、維護社會秩序,必須發動群眾,依靠群眾。

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問題的決議,重新公佈了“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依照這些條例和通則,恢復、整頓、加強城市基層組織,把廣大人民群眾組織起來,加強基層政權同人民群眾的聯繫,依靠人民群眾管理社會事務。

這是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的不可缺少的群眾基礎。

五、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加強經濟立法等工作。

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制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後,各方面都希望早日製定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法規。

法制委員會與國務院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計委、財政部、銀行、勞動總局、一機部等有關單位多次進行座談和研究,共同擬定了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幾個問題的規定,作為同外商談判中外合營企業時內部掌握的方針,並據此進一步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

還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草案。

為了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它公害,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這是一個保障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有關子孫後代的重要法令。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還通過了教育部擬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這個條例規定設立博士、碩士、學士三種學位,並且規定,依靠自修達到同等學歷的,也可以考取博士、碩士、學士。

隨著四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經濟立法工作已越來越迫切需要。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頒佈和正在起草的經濟法規,有70多個。由於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經濟體制的改革,情況不斷發生變化,一些重要改革還在實踐檢驗和積累經驗過程中,同時,我們對經濟立法還缺乏經驗。因此,經濟法規的制定,還需要一個過程,只能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制定,成熟一個,制定一個。

今後隨著經濟的調整和體制改革工作的進展,需要進一步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特別是工廠法、合同法等,必須抓緊擬訂。同時,文化、教育、衛生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也要加強。

我國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全民所有制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體,個體經濟是輔助的、補充的、又是必不可少的,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各在其一定範圍內,有它的優越性。這是我們的歷史條件決定的。我們的經濟法規和民法,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切實保護這三種所有制經濟不受侵犯。我們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都要保障和促進在經濟計劃指導下,各個經濟單位之間的協作和競爭,使他們在為人民服務的好壞方面,對社會的貢獻大小方面,互相競爭,這樣更容易使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充分發揮出來。

民法和民事訴訟法是很重要的基本法律,牽涉到國家、集體、個人相互之間的關係,內容很廣泛,問題很複雜。過去我們對民事案件的處理,主要是婚姻家庭糾紛等案件,並且多是根據政策,經過調解協商解決的。許多屬於全民和全民、全民和集體、集體和集體、全民、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糾紛,特別是經濟糾紛,主要是由行政機關處理,很少提到法院判決或仲裁。因此,這方面的經驗很少。現在起草民法,主觀客觀條件比刑法差得多。刑法在1957年就有了22稿,到1963年就有了33稿,總結了大量判例和豐富的審判經驗。民法還需要從頭摸索。法制委員會去年成立了民法、民事訴訟法起草小組,民法擬定了初稿,有501條,“民訴”已經搞了第二稿,有167條。這僅僅是起草工作的開始,準備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有關部門的意見。還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進一步總結30年來的經驗教訓,參考我國曆史的和世界各國的有關法律和經驗,反覆修改,才能逐漸擬訂出較為成熟的草案。

計劃生育法是迫切需要制定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國務院計劃生育辦公室已經擬訂了草案,並已經修改過多次,法制委員會也討論過多次,本來打算和婚姻法一起提交這次大會審議。由於計劃生育是一件新的工作,幾年來的工作有很大成績,有很多經驗,但也有不少問題,各方面的意見還不很一致,現在制定法律的條件還不很成熟,這次大會還提不出來,只在婚姻法修改草案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和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今後將繼續總結經驗,徵求意見,儘快制定。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正在積極協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一年多以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除抓了立法工作外,還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強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的聯繫,改進常務委員會本身的工作。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都已建立常務委員會,經過直接選舉產生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建立了常務委員會。過去,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常務委員會,現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開始建立起經常工作,是我國政權建設中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健全國家制度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密切聯繫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密切聯繫縣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就有了更好地聯繫群眾的紐帶,工作就有了更堅實的群眾基礎。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和第十五次會議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看來是加強聯繫的一種好形式。由於我們的會議作出決議、制定法令時,是經過充分協商、討論,表決前儘可能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實際上即共同參與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大計和各項法案的制定。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還將重要的法律草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草案發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這樣,通過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和人民代表,廣泛聽取全國各地、各民族的意見,使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問題和制定的法令,可以更好地反映、代表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利益和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

二、明確地方人大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任務、工作、機構等,便於地方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的開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是新的工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同志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座談了地方人大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任務、工作以及上下級人大常務委員會之間的關係等問題。大家認為,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工作機關,不是“清談清談”、“建議建議”的機關,是任務很重,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多重大問題要負責決定的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任務、職權,主要是四條:第一,依法制定、頒佈地方性法規。這是一項很重要的職權。

立法的根據是各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但不能與憲法、法律和中央的政策、法令、政令相牴觸。第二,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審議批准本地區“國民經濟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第三,人事任免。這也是一項重要職責,決不是可有可無。對報請任免的人員,主要依靠報請單位的審查。但是,如果發現其中有的人有問題或不適當,委員們不同意,就可以不通過。同時還可以依法行使罷免或撤職的權力,將那些違法亂紀或者不稱職的人員隨時罷免撤換。這樣就可以在防止林彪、“四人幫”一類壞人篡奪權力方面,多一層保障,從國家制度方面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政治純潔和工作勝任,忠誠地代表群眾的利益,為人民服務,做人民的公僕。第四,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監督他們的活動是否違反憲法、法律、法令,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三、聽取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國家重大問題。

這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任務。一年多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聽取了國家經委關於1979年工業交通生產情況和1980年任務的彙報,國家計委關於1979年國民經濟計劃執行情況和1980年國民經濟計劃安排的報告,華國鋒總理訪問法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英國、意大利和日本的情況報告,外交部關於日本內閣總理大平正芳訪問我國情況的彙報,公安部關於整頓城市治安情況和今後工作意見的彙報,民政部關於全國進行縣級直接選舉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年選舉工作佈置的彙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和規劃的報告,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幾個問題的彙報等。委員們在討論中,充分發表意見,既肯定了成績,也對工作中的缺點和問題提出了批評和建議。一些委員對有些地方擅自提價、濫發獎金的現象等提出了批評,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物價管理,切實糾正擅自提價、濫發獎金的現象。委員們對有一段時期,有些地方對現行刑事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的問題提出了尖銳的批評,要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採取有效措施,依法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殺人、強姦、搶劫、放火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權利,保障四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在維護和整頓社會治安方面,過去一個時期,是有很大成績的,但問題還是不少的和嚴重的,這方面的工作還需要繼續抓緊,儘快地恢復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委員們對國務院的工作,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許多批評和改進的建議。對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監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

四、決定國務院增設機構、任免國家工作人員。

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總理華國鋒的提議,決定設立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機械工業委員會、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委員會、第八機械工業部、司法部、地質部等。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總理華國鋒的提議,為了加強國務院的領導,任命趙紫陽、萬里、姬鵬飛為國務院副總理;免去紀登奎、陳錫聯國務院副總理的職務。接受了吳德辭去副委員長職務的請求,請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追認。通過了增加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依法任免了一批國務院部、委的負責工作人員和駐外大使,以及司法機關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

一年多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還開展了外事活動。

鄧穎超副委員長率領我國人大代表團先後訪問了泰國、法國和歐洲議會,並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了訪問這些國家的報告。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還先後接待了來我國訪問的蘇丹、孟加拉、馬耳他、巴巴多斯、加拿大、泰國、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議會代表團、議長或議員以及日本法界代表團。

此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還進行了大量的處理人民來信等工作。

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閉幕以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歷次會議通過的議案和任免案,已經發給各位代表,請各位代表審查。

以上是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以來人大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是否妥當,請各位代表審議。

各位代表: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建議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審議了四個法律草案,現在提請大會審議。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經過認真討論,一致同意中共中央建議,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議將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修改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四個法律草案,另有專題說明,我這裡只把一些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草案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修改的。

關於法定結婚年齡,原婚姻法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修改草案改為,“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比原婚姻法男女各提高兩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絕大多數表示贊成,認為這樣規定兼顧了城鄉的實際情況,比較適當可行。有些農村、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認為婚齡定得高了,執行有困難。為此,修改草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和多數群眾意見,制定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至於對農村早婚習慣的改革,需要隨著農村經濟文化的發展,繼續做工作,逐步在群眾自願基礎上解決。另一方面,城市有些人認為婚齡定得低了,與提倡晚婚、計劃生育等有矛盾。這裡需要說明,法律規定的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應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國家一貫鼓勵青年適當晚婚。結婚與生育雖然有聯帶關係,但實際上又是可以分開的。修改草案增加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和“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只要繼續抓緊把計劃生育工作搞好,就可以收到控制人口增長的效果。否則,結婚再晚,也可以多生孩子。從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來看,法定結婚年齡都比較低,例如西歐幾個國家的法定婚齡,女的是十五歲或十六歲,男的是十六歲、十八歲或二十一歲,但人口並沒有大量增加,而且多年來還有下降的趨勢。

關於離婚。原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時,亦准予離婚”。這次改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時,應准予離婚”。由於我國廢除封建婚姻時間還不太久,經濟、文化水平還較低,有些社會輿論對提出離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問題比較複雜,多年來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掌握大都偏嚴,就反映了這種社會情況。這次修改增加“如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既堅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又給了法院一定的依據和靈活性,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此外,關於軍婚,仍維持原婚姻法的精神,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現在戰士服兵役一般為三至五年,在服役期間多數不到或者剛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因此這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的人數並不太多,直接影響不大,但在社會上和部隊中的影響是較大的。因此,這次修改草案仍維持了原婚姻法保護軍人家庭的精神。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草案的一個主要問題是,不承認雙重國籍。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並在其他條文中作了相應的具體規定。這是我國一貫明確宣佈的政策。

有些原來的僑胞在國外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但仍希望同時保留中國國籍。他們的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為了國外華僑的長遠利益,便於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為了有利於處理我國和有關國家之間的關係,還是以規定不承認雙重國籍為好。

將來如果他們中間的一些人自願回來定居,並要求恢復中國國籍,也是不難解決的,因為國籍法草案有關於恢復中國國籍的規定。

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草案規定,稅率為30%,另按應納稅額徵收10%的地方所得稅,實際負擔稅率共為33%(開發石油、天然氣和其他資源的合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另行規定)。如把利潤匯出國外,再按匯出額交納10%的所得稅。這同世界各國的同類稅率相比,特別是同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稅率相比,是比較低的。

我們允許和鼓勵外國資本和我國合資在我國辦合營企業,主要不是為了增加點稅收,直接增加點財政收入,而是為了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吸取管理企業的先進經驗,促進生產發展,擴展對外貿易,加速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建設,以便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更好更快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國有豐富的資源、廣闊的土地和勤勞勇敢的人民,有充裕的勞動力,有潛力很大的市場。但是,歷史遺留給我們的是科學技術比較落後,生產力很不發達,國家和人民都還比較窮。我們的問題是,要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采取各種辦法,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充分發揮我們雄厚的人力和物力的作用,掌握先進的科學技術,實現四個現代化。

這是經濟落後的社會主義國家所面臨的共同問題。

列寧在蘇聯早就為此提出過採用租讓制的辦法。採用較低的稅率,吸引外資,促使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我國有較快的發展,是符合我國各族人民的利益的。

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草案。

經濟較發達的國家一般都徵收個人所得稅。我國過去因為經濟不發達,國民收入水平較低,實行低工資制,一直沒有徵收個人所得稅。現在有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就不能不實行個人所得稅制了。草案規定,每月工資、薪金收入超過800百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不論中國人和外國人都一樣。我們國內職工的工資現在還沒有這樣高,因而還不必交納工資所得稅。今後凡每月工資薪金所得達到800百元以上的,即應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建議修改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和四個法律草案,已經發給各位代表,是否妥當,請大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