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7
○禁自宫 《实录》:“成化元年七月丁巳,直隶魏县民李堂等十一名,自宫以求进, 命执送锦衣卫狱罪之,发南海子种菜。祖宗以来,凡阉割火者,必俘获之奴,或 罪极当死者。出其死而生之,盖重绝人之世,不忍以无罪之民受古肉刑也。景泰 以来,乃有自宫以求进者,朝廷虽暂罪之,而终收以为用。故近畿之民畏避徭役, 希凯富贵者,仿效成风,往往自戕其身及其子孙,日赴礼部投进。自是以后,日 积月累,千百成群,其为国之蠹害甚矣。” 《余冬序录》曰:“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差 别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处死,家发边 远充军。正统十二年,天顺二年,成化九年,节经申明。宏治五年,自净身者本 身并下手人俱处死,全家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其禁止乎未残者,法甚严也。永乐二十三年。兴州左屯卫军徐翼,有子自宫,入 为内竖。翼奏乞除军籍,上曰:“为父当教子,为子当养亲。尔有子不能教,自 残其体,背亲恩,绝人道,败坏风化,皆原于尔,尚敢希除军籍邪?”出其子使 代军役。宣德二年,令自净身人军民,各还元伍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势家藏隐, 躲避差役。若犯,本身及匿藏家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佑一体治罪。正统元 年闰六月,时军民多自宫希进,间有以赦而获免罪者。刑部请依旧制,不论赦前 赦后,俱论以不孝重罪,从之。成化十一年二月,顺天府永清县民徐义自宫其幼 子以求进,诏发充广西南丹卫军,妻及幼子皆随往。十五年,净身人,令巡城御 史、锦衣卫督逐回籍。宏治元年,令锦衣卫拘送顺天府,递发元管官司点闸知在, 不许容纵。十三年,令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不候收取,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问发边远充军。其戒约于已残者,法亦非不至也。而貂满朝,金玉塞涂,至今 日而益盛,然则法果行乎?
宋仁宗未有继嗣,太常博士吴及上言:“古之明王,重绝人之世。今宦官之 家,竞求他子,剿绝人理,以希爵命。童幼何罪?陷于刀锯,有因而夭死者。夫 有疾而夭,治世所矜,况无疾乎?有罪而宫,前王不忍,况无罪乎?臣闻汉永平 之际,中常侍四员,小黄门十人尔。唐太宗定制,无得逾百员。今以祖宗时较之, 当日宦官几何人?今几何人?臣愚以为胎卵刳伤,凤凰不至;继嗣未育,殆由于 此。伏愿浚发德音,详为条禁,权罢宦官进献。有擅宫童幼,置以重法。若然, 则天心必应,继嗣必广。召福祥、安宗庙之策,无先此者。”帝异其言,权罢内 臣进养子。 ●卷十 ○治地 古先王之治地也,无弃也,而亦不尽地。田间之涂九轨,有余道矣。遗山泽 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作法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难坏,年计不足而世计有 余。后之人一以急迫之心为之,商鞅决袭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荡然。宋政和以后, 围湖占江,而东南之水利亦塞。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较其所得反不及于前 人。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夫欲行井地之法,则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 古帝王之于权量,其于天下,则五岁巡狩而一正之,《虞书》“同律度量衡” 是也。其于国中,则每岁而再正之,《礼记•月令》”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 石,角斗甬,正权概”是也。故关石和钧,大禹以之兴夏;谨权量,审法度,而 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乡异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为一斗者,一哄之市, 两斗并行。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者,有以三百六十步为亩者,有以七 百二十步为亩者。其步弓有以五尺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为步。此之谓工 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则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权量而正经界,其先务矣。《后 汉书》: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及诸郡 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而《隋书》赵为冀州刺史,为铜斗铁尺,置 之于肆,百姓便之。上闻,令颁之天下,以为常法。傥亦可行于今日者乎? ○地亩大小 以近郭为上地,远之为中地、下地。平面自金、元之末,城邑丘,人民稀少。
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册田也;后垦者远郊,远郊,继代之新科也。故重轻 殊也。 《广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自古以来未之有 改也。由国初有奉旨开垦,永不起科者,有因ㄜ下碱薄而无粮者,今一概量出作 数,是以元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亩数增多,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 乃以大亩该小亩,取合元额之数。自是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征 派,则用小亩,以取均平。是以各县大地,有以小地一亩八分折一亩,递增之至 八亩以上折一亩。既因其地之高下而为之差等,又皆合一县之丈地,投一县之元 额,以敷一县之粮科,而赋役由之以出,此后人一时之权宜尔。”考之他郡,如 河南八府,而怀庆地独小,粮独重。开封三十四州县,而札地独小,粮独重。盖 由元末未甚残破,故独重于他郡邑。天下初定,日不暇给,度田之令、均丈之法 有所不及详,而中原之地,弥望荆榛,亦无从按亩科之也。唐时陆贽有言:“创 制之始,不务齐平。供应有烦简之殊,牧守有能否之异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所 遣使臣,意见各异。计奏一定,有加无除。”此则致敝之端,古今一辙。而井地 不均,赋税不平,固三百年于此矣。故《东昌府志》言:“三州十五县,步尺参 差,大小亩规画不一,人得以意长短广狭其间。”而《大名府志》谓:“田赋必 均而后可久,除沙茅之地别籍外,请檄诸州县长吏,画一而度之,以钞准尺,以 尺准步,以步准亩,以亩准赋,仿江南鱼鳞册式而编次之。旧所籍不齐之额悉罢 去,而括其见存者,均摊于诸州县之间,一切粮税、马草、驿传、均徭、里甲之 类,率例视之以差。数百里之间,风土人烟同条共贯矣。”则知均丈之议,前人 已尝着之,而今可通于天下者也。 《宋名》言:“宋时田制不立,川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 按。”又言:“宣和中,李彦置局汝州。凡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指为天 荒。鲁山阖县尽括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诉者辄加威刑。公田既无二 税,转运使亦不为奏除,悉均诸他州。”是则经界之不正,赋税之不均,有自宋 已然者,又不独金、元之季矣。 ○州县界域 自古以来,画疆分邑必相比附,天下皆然。乃今则州县所属乡村,有去治三 四百里者,有城门之外为邻属者,则幅员不可不更也。下わ在渭北而并于渭南, 美原在北山而并于富平,若此之类,俱宜复设。而大名县距府七里,可以省入元 城,则大小不可不均也。管辖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宫、威县之间,有新河县。地;
清河、威县之间,有冠县。地;郓城、范县之间,有邹县,地;清州之益都等县 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迁县有开封之祥符县地;大同之灵丘、广昌二县中间有顺 天之宛平县地。或距县一二百里,或隔三四州里,薮奸诲逋,恒必由之。而甚则 有如沈丘之县署,地粮乃隶于汝阳者,则错互不可不正也。卫所之屯,有在三四 百里之外,与民地相错,浸久而迷其版籍,则军民不可不清也。水滨之地消长不 常,如蒲州之西门外三里,即以补朝邑之坍,使陕西之人越河而佃,至于争斗杀 伤,则事变不可不通也。《周礼•形方氏》:“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 无有华离之地。”有王者作,谓宜遣使分按郡邑,图写地形,奠以山川,正以经 界,地邑民居必参相得,庶乎狱讼衰而风俗淳矣。 ○后魏田制 后魏虽起朔漠,据有中原,然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景穆太子 监国,令曰:“《周书》言:‘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 工以余材,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 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材;任虞以泽事,贡其物。’乃令有司课畿内之民,使 无牛者借人牛以耕种,而为之芸田偿之。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七亩,大略以是 为率。使民各标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禁饮酒游戏者。”于是垦田大增。高 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诏曰:“朕承干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 储蓄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 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躯,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 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劝课农桑,兴 富民之本。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民年及课则受田, 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男夫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 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 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 而创百世之规,其亦运之掌上也已。宋林勋作《本政》之书,而陈同父以为必有 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岂非知言之士哉。 ○开垦荒地 明初,承元末大乱之后,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洪武中,诏有能开垦者, 即为己业,永不起科。至正统中,流民聚居,诏令占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户 部尚书张凤等奏:“山东、河南、北直隶并顺天府无额田地,甲方开荒耕种,乙 即告其不纳税粮。若不起科,争竞之涂终难杜塞。今后但告争者,宜依本部所奏, 减轻起科,则例每亩科米三升三合,每粮一石科草二束,不惟永绝争竞之端,抑 且少助仓禀之积。”从之。户科都给事中成章等劾凤等不守祖制,不恤民怨,帝 不听。然自古无永不起科之地。国初但以招徕垦民,立法之过,反以启后日之争 端,而彼此告讦,投献王府、勋戚及西天佛子,无怪乎经界之不正,赋税之不均 也。 ○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丘浚《大学衍义补》曰:“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 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渐十九也。考洪武中,天 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 余,苏州府二百八十九千余,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余,常州府五十五万二千余。
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天下为多。今国家都燕,岁漕 江南米四百余万石,以实京师。而此五府者,几居江西、湖广、南直隶之半。臣 窃以苏州一府计之,以准其余。苏州一府七县,其垦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居天 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余顷田数之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下二千九 百四十余万石岁额之内。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曰:“五季钱氏税两浙之田,每亩三斗。宋时 均两浙田,每亩一斗。元入中国,定天下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中田二升半, 下田二升,水田五升。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税亦不过三升、五升, 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于是天下之民咸得其所,独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 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请言其故。国初籍 没土豪田租,有因为张氏义兵而籍没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没者。有司不体圣心, 将没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
何也?田未没入之时,小民于土豪处还租,朝往暮回而已。后变私租为官粮,乃 于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 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愚按宋华亭一县,即公江一府。当绍熙时, 秋苗止十一万二千三百余石;景定中,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田,益粮一十五万八 千二百余石。宋末,官民田地税粮共四十二万二千八百余石,量加圆斛。元初田 税比宋尤轻,然至大德间,没入朱清、张田后,至元间又没入朱国珍、管明等 田,一府税粮至有八十万石。迨至季年,张士诚又并诸拨属财赋府,与夫营围、 沙职、僧道、站役等田。至洪武以来,一府税粮共一百二十余万石,租既太重, 民不能堪。于是皇上怜民重困,屡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粮额递减三分、二分 外,松江一府税粮尚不下一百二万九千余石。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 若是之重者也。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 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向蒙恩赦,自永乐十三年至十 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 欠折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 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 征至不可算。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愿阁下转达皇上,稽古 税法,斟酌取舍,以宜于今者而税之,轻其重额,使民如期输纳。此则国家有轻 税之名,又有征税之实矣。” 今按《宣庙实录》:洪熙元年闰七月,广西右布政使周干,自苏、常、嘉、 湖等府巡视。还言:“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 民所致。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 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 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 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乞命所司,将没官 之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照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则田地无抛荒之患,而小 民得以安生。”下部议。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诏各处旧额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 重,农民弗胜。自今年为始,每田一亩,旧额纳粮自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 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永为定例。六年三月,巡抚侍郎 周忱言:“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旧有官田,税粮二万七千九百余石,俱是古 额。科粮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征收易完。”上命行在户部会官议,劾忱变乱 成法,沽名要誉,请罪之。上不七年三月庚申朔,诏但系官田地税粮,不分古额、 近额,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诏书减免,不许故违。辛酉,上退朝,御左顺门,谓尚 书胡氵荧曰:’朕昨以官田赋重,百姓苦之,诏减什之三,以苏民力。尝闻外间 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 为辞’之语。若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泽,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减租之 令务在必行。《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有子曰:‘百姓不足,尹孰 与足?’卿等皆士人,岂不知此?朕昨有诗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 氵荧等皆顿首谢。其诗曰:“官租颇繁重,在昔盖有因。而此服田者,本皆贫下 民。耕作既劳,输纳亦苦辛。遂令衣食微,曷以赡其身?殷念恻予怀,故迹安 得循?下诏减什三,行之四方均。先王视万姓,有右父子亲。兹惟重邦本,岂曰 矜吾仁!”《英庙实录》:正统元年闰六月丁卯,行在户部奏:“浙江、直隶、 苏、松等处减除税粮,请命名处巡抚侍郎并同府县官,用心核实。其官田每亩秋 粮四斗一升至三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
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明白具数,送部磨勘。”从之。
官田自汉以来有之。《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开 禧三年,诛韩佗胄,明年,置安边所,凡佗胄与其他权幸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 之在官者皆隶焉,输米七十二万一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而 已。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虞虑、张颜等言: “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得 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入。丞相贾似道主其议行之,始于浙西六郡, 凡田亩起租满石者,予二百贯,以次递减。有司以买田多为功,皆谬以七八斗为 石。其后田少,与硗瘠亏租,与佃人负租而逃者,率取偿田主,六之民多破家矣。” 而平江之田独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别领于官。《松江府志》言:“元时苗 税,公田外,复有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领故宋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财赋府领籍没 朱、张田,以供中宫;稻田提领所领籍没朱、管田,以赐丞相脱脱;拨赐庄领宋 亲王及新籍明庆、妙行二寺等田,以赐影堂寺院、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云宗僧 田,皆不系州县元额。而《元史》所记赐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儿等,诸王如 鲁王周阿不刺、郯王彻彻秃等,公主如鲁国大长公主,寺院如集庆、万寿二寺, 无不以平江田。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张士诚据吴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 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而一入版图,亦 按其租簿没入之。已而富民沈万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苏州,而苏州 之官田多而益多。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况钟所奏之数,长洲等七县秋粮二 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其中民粮止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余石,官粮二百六十二 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是一府之地土无虑皆官田,而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也。且 夫民田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诏减其什之三,而犹为七斗,是则民 间之田一入于官,而一亩之粮化而为十四亩矣。此固其极重难返之势,始于景定 讫于洪武,而征科之额十倍于绍、熙以前者也。于是巡抚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 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宽官田,而租额之重则一定而不可改。若夫官田之农具、车 牛,其始皆给于官,而岁输其税,浸久不可问,而其税复派之于田。然而官田, 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 一册而征之,犹夫《宋史》所谓“一曰官田之赋,二曰民用之赋”,《金史》所 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者,而未尝并也。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 村鄙之氓未尝见册,买卖过割之际,往往以官作民。而里胥之飞洒移换者,又百 出而不可究。所谓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乃至讼端无穷,而赋不理。于是景泰 二年,从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杨瓒之言,将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轻租之家承 纳,及归并则例。四年,诏巡抚直隶侍郎李敏,均定应天等府州县官民田。嘉靖 二十六年,嘉兴知府赵瀛创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 苏、松、常三府从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
而州县之额,各视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轻重为准,多者长洲至亩科三斗七升,少者 太仓亩科二斗九升矣。国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事之 不平,莫甚于此。然而为此说者,亦穷于势之无可奈何,而当日之士大夫亦皆帖 然而无异论,亦以治如乱丝,不得守二三百年纸上之虚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 深,而不可救也。抑尝论之,自三代以下,田待买卖,而所谓业主者即连陌跨阡, 不过本其锱铢之直,而直之高下则又以时为之。地力之盈虚,人事之嬴绌,率数 十年而一变。柰之何一入于官,而遂如山河界域这不杏劝也?且景定之君臣,其 买此田者,不过予以告牒、会子虚名,不售之物,逼而夺之,以至彗出民愁,而 自亡其国。四百余年之后,推本重赋之由,则犹其遗祸也。而况于没入之田本无 其直者乎!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则夫官田者,亦将与 册籍而俱销,共车牛而皆尽矣。犹执官租之说以求之,因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 从民田,以复五升之额,即又骇于众而损于国。有王者作,咸则三壤,谓宜遣使 案行吴中,逐县清丈,定其肥瘠高下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 一斗,山塘涂荡以升以合计者,附于册后,而概谓之曰民田,惟学田、屯田乃谓 之官田,则民乐业而赋易完,视之绍、熙以前,犹五六倍也。岂非去累代之横征, 而立万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 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梁太祖击淮南,掠得牛 以千万计,给东南诸州农民,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
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张凝、李之言,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 农器并赐见佃者,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三万余户。或言营田有肥饶 者,不若鬻之,可得钱数十万缗,以资国。帝曰“利在于民,犹在国也。朕用此 钱何为!”呜呼,以五代之君犹知此义,而况他日大有为主?必有朝闻而夕行之 者矣。今存者,惟卫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南京各衙门所 管草场田地佃户转相典卖,不异民田。苏州一府,惟吴县山不曾均匀一则,至今 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亩科五升,私山亩科升五勺。今高淳县之西有永丰乡 者,宋时之湖田,所谓永丰圩者也。《文献通考》:“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湖 成田,初令百姓请佃,后以赐蔡京,又以赐韩世忠,又以赐秦桧,继拨隶行宫, 今隶总所。王弼《永丰谣》曰:“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田八斗粮,人家种田 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前年大水平斗门,圩底禾苗没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 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纳租,年年旧 租结新债。旧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卖黄犊,一犊千文任时估,债家算息不算 母。呜呼!有犊可卖君莫悲,东邻卖犊兼卖儿,但愿有儿在我边,明年还得种官 田。”读此诗,知当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状》:“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 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 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廨 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是则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 于宋、元也。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屡下诏书,令民间有抛荒官田,召人开耕, 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独苏、松、常三府为然。
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 税于田之中。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 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 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故既减粮额,即当 禁限私租,上田不得过八斗,如此则贫者渐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贫。《元史•成 宗纪》:“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 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 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贫民也。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 如所蠲之数。’从之。”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 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前一事为特恩之蠲,后一事为永额之减,而皆所以宽 其佃户也。是则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德宗时,陆贽言: “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 税也。降及中第,租犹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 之徒,居然受利。望今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仲舒所言 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 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 ○豫借 唐玄宗天宝三载,制曰:“每载庸调,八月征收,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 今已后,延至九月二十日为限。”至代宗广德二年七月庚子,税天下地亩青苗钱, 以给百官俸。所谓青苗钱者,以国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征之,故号青苗钱。
主其任者为青苗使。遂为后代豫借之始。陆宣公言:“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 功未艾,遽敛谷租。上司之绳责既严,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 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宪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陈未接,营办尤艰。凡有给 用,委观察使以供军钱,方员借便,不得量抽百姓。故韩文公有《游城南诗》云: “白布长衫紫领巾,差科未动是闲身。麦苗含穗桑生葚,共向田头乐社神。”是 三四月之间尚未动差科也。至后唐庄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军食不足,敕河南 尹豫借夏秋税。其时外内离叛,未及一月,国亡主灭。明宗即位,颇知爱民。见 于《文献通考》所载:长兴四年,起征条流,其节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征,八月一 日纳足。递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征,九月纳足。周世宗显德三年十月 丙子,上谓侍臣曰:“近朝征敛谷帛,多不俟收获纺绩之毕。”乃诏三司,自今 夏税以六月,秋税以十月起征。是庄宗虽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实未尝行也。乃后 代国势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开征,其病民又甚矣。《诗》云:“硕鼠 硕鼠,无食我苗。”谢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贪之甚也。”今之为豫借者, 食苗之政也。有不殴民而适乐郊者乎!
虞谦,洪武末为杭州府知府,尝建议:“僧道,民之蠹。今江南寺院田多或 数百顷,而徭役未尝及之。贫民无田,往往为徭役所困。请为定制,僧道每人田 无过十亩,余田以均平民。”初是之,已而谓非旧制,遂废。 ○纺织之利 今边郡之民,既不知耕,又不知识,虽有材力而安于游惰。华阴王宏撰着议, 以为延安一府,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既不获纺织之利,而又岁有买布之费, 生计日蹙,国税日逋。非尽其民之惰,以无教之者耳。今当每州县发纺织之具一 副,令有司依式造成,散给里下,募外郡能织者为师。即以民之勤惰工拙,为有 司之殿最。一二年间,民享其利,将自为之,而为烦程督矣。计延安一府四万五 千余户,户不下三女子,固已十三万余人,其为利益岂不甚多?按《盐铁论》曰: “边民无桑麻之利,仰中国丝絮而后衣之。夏不释复,冬不离窟,父子夫妇内藏 于专室土圜之中。”崔《政论》曰:“仆前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缉绩,冬积 草,伏卧其中。若见吏,以草缠身,令人酸鼻。吾乃卖储峙,得二十余万,诣雁 门、广武迎织师,使巧手作机,乃纺以教民识。”是则古人有行之者矣。《汉志》 有云:“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八月载绩, 为公子裳。”豳之旧俗也。率而行之,富强之效,庞之化,岂难致哉!
吴华核上书,欲禁绫绮锦绣,以一生民之原,丰谷帛之业。谓今吏士之家, 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户有一女,十万家则十万人。人人织绩, 一岁一束,则十万束矣。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数年之间,布帛必积。恣民五 色,惟所服用,但禁绮绣无益之饰。且美貌者不待华采以崇好,艳姿者不待文绮 以致爱,有之无益,废之无损,何爱而不暂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务, 富国之本业。使管、晏复生,无以易此方。今纂组日新,侈薄弥甚,斫雕为朴, 意亦可行之会乎? ○马政 “析因夷奥”,先王之所以处人民也。“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先王之 所以处厩马也。
汉晁错言:“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文帝从之。故文、景之富, 众庶街巷有马,仟伯之间成群。乘牝者,摈而不得会聚。若乃塞之斥也,桥桃 致马千匹。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则民间之马其盛可知。武帝轮台之悔,乃修 马复令。唐玄宗开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 复缘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故骑射之士减曩时。自今诸州民,勿限有 无荫,能家畜十马以下,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赀。”古之人君,其欲 民之有马如此。惟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元世祖至元二十 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实录》言:永乐元年七 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禁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 时,闾里有马成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畜马勿禁。”又曰: “三五年后,庶几马渐蕃息。”此承元人禁马之后,故有此谕。而洪熙元年正月 辛巳,上申谕兵部,令民间畜官马者,二岁纳驹一匹,俾得以余力养私马。至宣 德六年,有陕西安定卫土民王从义,畜马蕃息,数以来献。此则小为之而小效者 也,然未及修汉唐复马之令也。 ○驿传 《续汉•舆服志》曰:“驿马三十里一置。”《史记》:“田横乘传诣洛阳, 未至三十里,至尸乡厩置”是也。唐制亦然,白居易诗:“从陕至东京,山低路 渐平。风光四百里,车马十三程”是也。其行或一日而驰十驿,岑参诗:“一驿 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时发咸阳,暮及陇山头。”韩愈诗:“衔命山东抚乱师, 日驰三百自嫌迟”是也。又如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丙寅,安禄山反于范阳。壬申, 闻于行在所,时上在华清宫,六日而达。至德二载九月癸卯,广平王收西京。甲 辰,捷书至行在,时上在凤翔府,一日而达。而唐制,赦书日行五百里,则又不 止于十驿也。古人以置驿之多,故行速而马不弊。后人以节费之说,历次裁并, 至有七八十里而一驿者,马倒官逃。职此之故,盍一考之前史乎?
古人以三十里为一舍。《左传》:“楚子入郑,退三十里而许之平。注以为 “退一舍”。而《诗》言:“我服既成,于三十里”《周礼•遗人》:“三十里 有宿,宿有路室。”然则汉人之驿马三十里一置,有自来矣。
国初,凡驿皆有仓。洪熙元年六月丙辰,河南新安知县陶奏:“县在山谷, 土瘠民贫,遇岁不登,公私无措。惟南关驿有储此一事,而当时储畜之裕,法令 之宽,贤尹益下之权,明主居高之听,皆非后世之所能及矣。然则驿之有仓,不 但以供宾客使臣,而亦所以待凶荒艰厄,实《周礼•遗人》之掌也。帖括后生, 何足以知先王之政哉。
今时十里一铺,设卒以递公文。 《孟子》所云“置邮而传命”,盖古已有之。《史记》:“白起既行,出咸 阳西门十里,至杜邮。”《汉书•黄霸传》注:“师古曰:邮亭书舍,谓传送文 书所止处。” ○漕程 《山堂考索》载:“唐漕制,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车 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 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 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节其迟速,其三峡、砥柱之类不拘 此限。此法可以不尽人马之力,而亦无逗留之患。今之过淮、过洪及回空之限, 犹有此意,而其用车驴则必穷日之力而后止,以至于人畜两弊,岂非后人之急迫 日甚于前人也与,然其效可睹矣。” ○行盐 松江李雯论“盐之产于场,犹五谷之生于地,宜就场定额,一税之后,不问 其所之,则国与民两利。”又曰:“天下皆私盐,则天下皆官盐也。”此论凿凿 可行。丘仲深《大学衍义补》言复海运,而引杜子美诗:“云帆转辽海。更稻 来东吴”为证。余于盐法亦引子美诗云:“蜀麻吴盐自古通。”又曰:“风烟渺 吴蜀,舟楫通盐麻。”又曰:“蜀麻久不来,吴盐拥荆门。”若如今日之法,各 有行盐地界,吴盐安得至蜀哉!人人诵杜诗,而不知此故事。所云“诵诗三百, 授之以政”,不达者也。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 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俱准盐一引,引 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自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 充矣。”从之。此中盐之法所自始。
唐刘晏为转运使,专用榷盐法充军国之用。时自许、汝、郑、邓之西皆食河 东池盐,度支主之。汴、滑、唐、蔡之东皆食海盐,晏主之。晏以为盐吏多则州 县扰,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 州县不复置官。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 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始江淮盐利不过四上万缗,季年乃六 百万缗。由是国用充足,而民不困弊。今日盐利之不可兴,正以盐吏之不可罢, 读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
行盐地分有远近之不同,远于官而近于私,则民不得不买私盐。既买私盐, 则兴贩之徒必兴,于是乎盗贼多而刑狱滋矣。《宋史》言江西之虔州地连广南, 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
每岁秋冬,田事才毕,恒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 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或至杀伤, 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元末之张士诚,以盐徒而盗据 吴会。其小小兴贩,虽太平之世,未尝绝也。余少居昆山、常熟之间,为两浙行 盐地,而民间多贩淮盐,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视官盐为善。及游大同,所食 皆蕃盐,坚致精好。此地利之便,非国法之所能禁也。明知其不能禁,而设为巡 捕之格,课以私盐之获,每季若干,为一定之额,此掩耳盗钟之政也。
宋嘉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职王嘉麟上书,请罢茶本钱,纵园户贸易, 而官收租钱,与所在征算,归榷货务,以偿边籴之费,可以疏利源而宽民力。仁 宗从之。其诏书曰:“历世之敝,一旦以除,着为经常,弗复更制。”以是虽当 王安石之时,而于茶法未有所变,其说可通之于盐课者也。 ●卷十一 ○权量 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当今 一升,称三两当今一两,尺一尺二寸当今一尺。”《左传•定公八年》正义曰: “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言: “梁、陈依古斗,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当官斗一升三合四勺,开 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依复古斗。梁、陈依古称,齐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 斤,周玉称四两当古称四两半,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大业初依复古称。”令 考之传记,如《孟子》以举百钧为有力人;三十斤为钧,百钧则三千斤。《晋书 •成帝纪》:“令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记•秦始皇纪》。 “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百二十斤为石,千石则十二万斤。《汉旧 仪•祭天》:“养牛五岁,至二千斤。”《晋书•南阳王保传》:“自称重八百 斤。”不应若此之重!《考工记》曰:“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 献而三酬,则一豆矣。”《礼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 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С。”注:“凡觞一升曰 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壶大一石,五升曰散,瓦С五斗。《诗》 曰:“无姑酌彼金。”毛说:“人君以黄金饰尊,大一硕,每食四簋。”正义: “簋,瓦器,容斗二升。”不应若此之巨!《周礼•舍人》:“丧纪共饭米。” 注:“饭,所以实口。君用梁,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 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婴儿二升少半。”《史记•廉颇 传》:“一饭斗米。”《汉书•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赵充国传》: “以一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斛四斗,麦八斛。”《匈奴传》:“计一人 三百日食,用备十八斛。”不应若此之多!《史记•河渠书》:“可令亩十石。” 嵇康《养生论》:“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晋书•傅玄传》: “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至数十斛。”今之收获最多亦不及此数。《灵枢经》: “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礼》:“朝一溢米,莫一溢米。”注:“二十两曰 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晋书•宣帝纪》:“问诸葛公:‘食可几何?’ 对曰:‘三四升。’”《会稽王道子传》:“国用虚谒,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 本皆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权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当一也。《史记•孔 子世家》:“孔子居鲁,奉粟六万。”索隐曰:“当是六万斗。”正义曰:“六 万小斗,当今二千石也。”此唐人所言三而当一之验。盖自三代以后,取民无制, 权量之属,每代递增。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依周礼制度,班 之天下。隋炀帝大业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权衡并依两、小两之名,而后代则不 复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十斗,盖古 用之斗小。” 欧阳公《集古录》有谷口铜甬,始元四年左冯翊造,其铭曰:“谷口铜甬容 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权量校之,容三斗,重十五斤。斗则三而有余,斤则三 而不足。吕氏《考古图》汉好官厨鼎刻曰:“重九斤一两。”今重三斤六两, 今六两当汉之一斤。又曰:“轵家釜三斗弱,轵家甑三斗一升。”当汉之一石, 大抵是三而当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为两。五铢钱十枚,计重二两二铢。今称得十枚,当今之一两 弱。又《汉书•王莽传》言:“天凤元年,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 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 左曰‘布’,重二十五铢。”顷富平民掊地,得货布一罂。所谓长二寸五分者, 今钞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广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 五铢者,今称得百分两之四十二。是则今代之大于古者,量为最,权次之,度又 次之矣。 《晋书•挚虞传》:“将作大匠陈勰,掘地得古尺。尚书奏:‘今尺长于古 尺,宜以古为正。’潘岳以为习用已久,不宜复改。虞驳曰:‘昔圣人有以见天 下之赜,而拟其形容,象物制器,以存时用。故参天两地,以正算数之纪;依律 计分,以定长短之度。其作之也有则,故用之也有征。考步两仪,则天地无所隐 其情;准正三辰,是悬象无所容其谬。施步两仪,则天地无所隐其情;准正三辰, 则悬象无所容其谬。施之金石,则音韵和谐;措之规矩,则器用合宜。一本不差, 而万物皆正。及其差也,事皆反是。今尺长于古尺几于半寸,乐府用之,律吕不 合。史官用之,历象失占。医署用之,孔穴乖错。此三者,度量之所由生,得失 之所取征,皆纟圭阂而不得通,故宜改今而从古也。唐虞之制,同律度量衡;仲 尼之训,谨权审度。今两尺并用,不可谓之同;知失而行,不可谓之谨。不同不 谨,是谓谬法,非所以轨物垂则,示人之极。凡物有多而易改,亦有少而难变。
有改而致烦,亦有变而之简。度量是人所常用,而长短非人所恋惜,是多而易改 者也。正失于得,反邪于正,一时之变,永世无二,是变而之简者也。宪章成式, 不失其旧物。季末苟合之制,异端杂乱之用,宜以时厘改,贞夫一者也。臣以为 宜如所奏。’” ○大斗大两 《汉书•贷殖传》:“黍千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 是汉时己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 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 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 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 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时权量,是古今、 小大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 矣。
宋沈括《笔谈》曰:“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计六斗当 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称三斤当今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 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 ○汉禄言石 古时制禄之数,皆用斗斛。《左传》言:“豆、区、釜、钟,各自其四,以 登于釜。”《论语》:“与之釜,与之庾。”《孟子》:“养弟子以万钟。”皆 量也。汉承秦制,始以石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 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 百石,百石,而三公号万石。百二十斤为石,是以权代量。然考《续汉•百官志》 所载月奉之数,则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尝 不用斛。所谓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为品级之差而已。今人以十斗为石,本于 此。不知秦时所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万石之钟”,“县石铸钟ね”, “衡石程书”之类,皆权也,非量也。惟《白圭传》“谷长石斗”,《淳于髡传》 “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对斗言之,是移权之名于量尔。
叶梦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实,凡物皆然。以斛为石,不知起何时,自 汉以来始见之。石本五权之名,汉制重百二十斤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名赋禄, 如二千石之类,以谷百二十斤为斛,犹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数, 从其取之醇ㄤ。以今准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斗或六斗;而ㄤ者,多至于十五 六斗。若以谷百二十斤为斛,酒从其权名,则当为酒十五六斗;从其量名,则斛 当谷百八九十斤,进退两无所合。是汉酒言石者,未尝有定数也。至于面言斛石, 面亦未必正为麦百二十斤,而麦之实又有大小虚实。然沿袭至今,莫知为非。及 弓弩较力,言斗言石,此乃古法。打锤以斤为别,而世反疑之。乃知名实何常之 有。 《史记•货殖传》:“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变“皮”言“石”,亦 互文也。凡细而轻者则以皮计,粗而重者则以石计。 ○以钱代铢 古算法,二十四铢为两。汉轵家釜铭:“重十斤九铢”,轵家甑铭:“重四 斤廿铢”是也。近代算家不便,乃十分其两,而有“钱”之名。此字本是借用 “钱币”之钱,非数家之正名,簿领用之可耳,今人以入文字,可笑。《唐书》: “武德四年,铸开通元宝,径八分,重二铢四萦。”积十钱重一两,得轻重大小 之中。所谓二铢四萦者,今一钱之重也。后人以其繁而难晓,故代以钱字。
度量皆以十起数,惟权则以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十六两 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今人改铢为钱,而自两以上则萦百、萦千以至于 万,而权之数亦以十起矣。汉制,钱言铢,金言斤,其名近古。 《宋史•律历志》:大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 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义,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司, 系权衡之定式。如闻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 着为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蒙、刘承:“太府寺旧铜式,自一 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藏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或自钱始,则 伤于重。”遂寻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
其法盖取《汉志》子谷为则,广十黍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就成二术。因度尺 而求牦,自积黍而取萦以牦、萦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之。等 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
初毫星准半钱,至梢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中毫至梢一钱,析成十 分,分列十牦;末毫至梢半钱,析成五分,分列十牦。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 其衡合乐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 下别出一星,星等五萦中毫至梢五钱,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萦。末毫至 梢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萦。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 四萦,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初以绩黍为准,然 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忽、丝、毫、厘、黍、萦、铢,各定一钱之则。
毫则百,牦则十。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黍以二千四百杖为一两,萦以二百 四十,铢以二十四,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列 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牦,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之四,每 四毫一线六忽有差为一黍,则牦、萦之数极矣。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 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二百四十黍为二铢四萦,二铢四萦为钱,二萦四黍为分, 一萦二黍重五牦,六黍重二牦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五丝,则黍萦之数成矣。先 是,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 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 所措,中外以为便。是则今日以十分为钱,十钱为两,皆始于宋初所谓新制者也。 ○十分为钱 古时分乃度之名,非权之名。《说文》:“寸,十分也。”《隋书•律历志》 引《易纬通卦验》:“十马尾为一分。”《说苑》:“度、量、权、衡以粟生。
十粟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孙子算术》:“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 为毫,十毫为牦为分,十分为寸。”《汉书•律历志》:“本起黄钟之长,以子 谷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黍为黄钟之长,一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此 皆度之名。《淮南子》:“十二{艹票}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 铢,十二铢而当半两,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 石。”此则权之名。然以十二分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则小于今之为分者多 矣。
陶隐居《名医别录》曰:“古称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 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李杲曰:“六铢为一分,即今之二 钱半也。”此又以二钱半为分,则随人所命而无定名也。 ○黄金 汉时黄金上下通行。故文帝赐周勃至五千斤;宣帝赐霍光至七千斤;而武帝 以公主妻栾大,至赍金万斤;卫青出塞,斩捕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
梁孝王薨,藏府余黄金四十余万斤;馆陶公主近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发, 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区,乃白之。”王莽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 输御府受直。至其将败,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 尚方处,处各有数匮。而《后汉•光武纪》言:“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 易粟一斛。”是民间亦未尝无黄金也。董卓死,坞中有金二三万斤,银八九万斤。
昭烈得益州,赐诸葛亮、法正、关羽、张飞金各五百斤,银千斤。《南齐书•萧 颖胄传》:“长沙寺僧业富沃,铸黄金为龙数千两,埋土中,历相传付,称为下 方黄铁,莫有见者。颍胄起兵,乃取此龙以充军实。”《梁书•武陵王纪传》: “黄金一斤为饼,百饼为,至有百。银五倍之。”自此以后,则罕见于史。 《尚书》疏:“汉魏赎罪,皆用黄金。后魏以金难得,令金一两收绢十匹。今律 乃赎铜。” 宋太宗问学士杜镐曰:“两汉赐予多用黄金,而后代遂为难得之货,何也?” 对曰:“当时佛事未兴,故金价甚贱。”今以目所睹记及《会典》所载国初金价 推之,亦大略可考。《会典•钞法卷》内云:“洪武八年,造大明宝钞,每钞一 贯,折银一两;每钞四贯,易赤金一两。”是金一两当银四两也。《征收卷》内 云:“洪武贯,易赤金一两。”是金一两当银四两也。《征收卷》内云:“洪武 十八年,令凡折收税粮,金每两准米十石,银每两准米二石。”是金一两当银五 两也。三十年,上曰:“折收逋赋,欲以苏民困也。今如此其重,将愈困民。” 更令金每两准米二十石,银每两准米四石。然亦是金一两当银五两也。永乐十一 年,令金每两准米三十石,则当银七两五钱矣。又令交址召商中盐,金一两,给 盐三十引,则当银十两矣。岂非承平以后,日事侈靡,上自宫掖,下逮勋贵,用 过乎物之故与?幼时见万历中赤金止七八换,崇祯中十换,江左至十三换矣。投 珠抵璧之风,将何时而见与? 《汉书•食货志》:“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 五百八十。他银一流,直千。”是金价亦四五倍于银也。《元史》:“至大银钞 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是金价十倍于银也。 《史记•平准书》:“一黄金一斤。”臣瓒曰:“秦以一镒为一金,汉以一 斤为一金。”是汉之金已减于秦矣。《汉书•食货志》:“黄金重一斤,直钱万。” 《惠帝纪》注:“师古曰:“诸赐金不言黄者,一斤与万钱。” 古来用金之费,如《吴志•刘繇传》:“笮融大起浮图祠,以铜为人,黄金 涂身,衣以锦采,垂铜盘九重。”《何姬传》注引《江表传》:“孙皓使尚方以 金作华燧、步摇、假髻以千数,令宫人着以相扑,朝成夕败,辄出更作。”《魏 书•释老志》:“兴光元年,敕有司,于五缎大寺内为大祖已下五帝,铸释迦立 像五,各长一丈六尺,都用赤金二万五千斤。天安中,于天宫寺造释迦立像,高 四十三尺,用赤金十万斤,黄金六百斤。”《齐书•东昏侯本纪》:“后宫服御, 极选珍奇,府库旧物不复周用,贵市民间金银宝物,价皆数倍京邑。酒租皆折使 输金,以为金涂,犹不能足。”《唐书•敬宗纪》:“诏度支进铜三千斤,金薄 十万,翻修清思院新殿及升阳殿图障。”《五代史•闽世家》:“王昶起三清台 三层,以黄金数千斤铸宝皇及元始天尊、大上老君像。”宋真宗作玉清昭应宫, 甍ㄆ栾楹,全以金饰,所费钜亿万,虽用金之数亦不能全计。《金史•海陵本纪》: “宫殿之饰遍傅黄金,而后间以五采。金屑飞空,如落雪。”《元史•世祖本纪》: “建大圣寿万安寺,佛像及窗壁皆金饰之,凡费金五百四十两有奇,水银二百四 十斤。”又言:“缮写金字藏经,凡糜金三千二百四十四两。”此皆耗金之由也。
杜镐之言,颇为不妄。草木子云:“金一为箔,无复再还元矣。”故《南齐书• 武帝纪》:“禁不得以金银为箔。”而《太祖实录》言:“上出黄金一锭,示近 臣曰:‘此表笺袱盘龙金也。令宫人洗涤销熔得之。’”呜呼,俭德之风远矣! ○银 唐宋以前,上下能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 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孝武始造 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 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 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 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 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已南,以金银为货币。自巴已外,以盐帛为 交易。黔巫溪峡用水银、朱砂、缯彩、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 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 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 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 私同见钱用。”又:“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 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 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
今民间输官之物皆用银,而犹谓之钱粮。盖承宋代之名,当时上下皆用钱也。
国初所收天下田赋,未尝用银,惟坑冶之课有银。《实录》于每年之终记所 入之数,而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银二万四千七百四十两;至宣德五年,则三十二 万二百九十七两。岁办视此为率,当日国家固不恃银以为用也。至正统三年,以 采办扰民,始罢银课,封闭坑穴,而岁入之数不过五千有余。九年闰七月戊寅朔, 复开福建、浙江银场,乃仓米折输变卖,无不以银。后遂以为常货,盖市舶之来 多矣。 《太祖实录》:“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 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 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 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 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 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正统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税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 奏:‘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但差来者,将各官 俸米贸易物货,贵买贱酬,十不及一,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令该部 会议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 白金,赴京充俸。’巡抚江西侍郎赵新亦言:‘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 者,岁赍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今行在官员俸 禄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请令江西属县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 运赴京师,以准官员俸禄。’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至是行在户部复申 前议,上曰:‘祖宗尝行之否?’尚书胡氵荧等对曰:‘太祖皇帝尝行于陕西, 每钞二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二十石,白金一两折四石,绢一匹折一石 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随所产,民以为便。后又行于浙江,民亦便之。’上遂 从所请,远近称便。然自是仓廪之积少矣。” 二年二月甲戌,命两广、福建当输南京税粮,悉纳白金,有愿纳布绢者听。
于是巡抚南直隶、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仓储积有余。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 能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苏、常、松三府,将存留仓粮七十二万九千三百石有奇, 卖银准折官军俸粮。三年四月甲寅,命粜广西、云南、四川、浙江陈积仓粮。遂 令军民无挽运之劳,而庾免陈红之患,诚一时之便计也。
自折银之后,不二三年,频有水旱之灾,而设法劝借至千石以上以赈凶荒者 谓之“义民”,诏复其家。至景泰间,纳粟之例纷纷四出,相传至今,而国家所 收之银不复知其为米矣。 《唐书》言:“天宝中,海内丰炽,州县粟帛举巨万。杨国忠判度支,因言: 古者二十七年耕,余九年食。今天下太平,请在所出滞积,变轻赍,内富京师。
又悉天下义仓及丁租地课,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当日诸臣之议,有类于此, 踵事而行,不免太过。相沿日久,内实外虚。至祟祯十三年,郡国大,仓无见 粟,民思从乱,遂以亡国。
宣德中,以边储不给,而定为纳米赎罪之令,其例不一。正统三年八月,从 陕西按察使陈正伦之请,改于本处纳银,解边易米。杂犯死罪者,纳银三十六两, 三流二十四两,徒五等视流递减三两,杖五等一百者六两,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 递减五钱。此今日赎锾之例所由始也。
正统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抚直隶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处被灾,恐预备仓 储赈济不敷,请以折银粮税悉征本色,于各仓收贮。俟青黄不接之际,出粜于民。
以所得银上纳京库,则官既不损,民亦得济。”从之。此文襄权宜变通之法,所 以为一代能臣也。 ○以钱为赋 《周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注:“财,泉谷也。”又曰:“赋口 率出泉也。”《荀子》言:“厚刀布之敛,以夺之财。”而汉律有口算。此则以 钱为赋,自古有之,而不出于田亩也。唐初,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布,未用 钱。自两税法行,遂以钱为惟正之供矣。 《孟子》有言:“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 者乎?”由今之道,无变今之俗,虽使余粮栖亩,斗米三钱,而输将不办,妇子 不宁,民财终不可得,而阜民德终不可得而正,何者?国家之赋不用粟而用银, 舍所有鸸赠所无故也。夫田野之氓,不为商贾,不为官,不为盗贼,银奚自而来 哉!此唐宋诸臣每致叹于钱荒之害,而今又甚焉。非任土以成赋,重穑以帅民, 而欲望教化之行,风俗之美,无是理矣。 《白氏长庆集》策曰:“夫赋敛之本者,量桑地以出租,计夫家以出庸。租 庸者,谷帛而已。今则谷帛之外,又责之以钱。钱者,桑地不生铜,私家不敢铸, 业于农者何从得之?至乃吏胥追征,官限迫蹙,则易其所有以赴公程。当丰岁则 贱粜半价,不足以充缗钱。遇凶年则息利倍称,不足以偿逋债。丰凶既若此,为 农者何所望焉?是以商贾大族乘时射利者,日以富豪;田垄罢人望岁勤力者,日 以贫困。劳逸既悬,利病相诱,则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 而刺文。至使田卒污莱,室如悬罄。人力罕施,而地利多郁;天时虚运,而岁功 不成。臣尝反复思之,实由谷帛轻而钱刀重也。夫籴甚贵,钱甚轻,则伤人;籴 甚贱,钱甚重,则伤农。农伤则生业不专,人伤则财用不足。故王者平均其贵贱, 调节其重轻,使百货通流,四人交利,然后上无乏用,而下亦阜安。方今天下之 钱日以减耗,或积于国或滞于私家。若复日月征取,岁时输纳,臣恐谷帛之价转 贱,农桑之业转伤,十年以后,其弊必更甚于今日矣。今若量夫家之桑地,计谷 帛为租庸,以石斗登降为差,以匹丈多少为等,但书估致力,利兴则趋末者回心。
游手于道涂市肆者,可易业于西成;托迹于军籍、释流者,可返躬于东作。所谓 下令如流水之原,系人于包桑之本者矣。” 《赠友诗》曰:“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钱 力日已重,农力日已殚。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绵,岁暮衣食尽,焉得无饥寒?
吾闻国之初,有制垂不刊:庸必算丁口,租必计桑田。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 量入以为出,上足下亦安。兵兴一变法,兵息遂不还。使我农桑人,憔悴畎亩间。
谁能革此弊,待君秉利权。复彼租庸法,令如贞观年。” 《李翱集》有《疏改税法》一篇,言:“钱者,官司所铸;粟帛者,农之所 出。今乃使农人贱卖帛,易钱入官,是岂非颠倒而取其无者邪?由是豪家大商皆 多积钱,以逐轻重,故农人日困,末业日增。请一切不督见钱,皆纳布帛。” 宋时岁赋亦止是谷帛,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需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 当,谓之折变。熙宁中,张方平上疏言:“比年公私上下,并苦乏钱。又缘青苗、 助役之法,农民皆变转谷帛,输纳见钱。钱既难得,谷帛益贱。人情窘迫,谓之 钱荒。”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 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难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 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罚。民有粜不售 者,令常平就籴,异时岁歉,平价以粜。庶于民无伤,于国有补。”从之。而真 宗时,知袁州何蒙请以金折本州二税,上曰:“若是将尽废耕农矣。”不许。是 宋时之弊亦与唐同,而折银之见于史者,自南渡后始也。
解缙《太平十策》言:“及今丰岁,宜于天下要害之处,每岁积粮若干。民 乐近输,而国受长久之利,计之善者也。”愚以为天下税粮,当一切尽征本色。
除漕运京仓之外,其余则储之于通都大邑。而使司计之臣略仿刘晏之遗意,量其 岁之丰凶,稽其价之高下,粜银解京,以资国用。一年计之不足,十年计之有余。
小民免称贷之苦,官府省敲扑之烦,郡国有凶荒之备,一举而三善随之矣。
先生《钱粮论》略曰:古天下之所为富者,菽粟而已。为其交易也,不得已 而以钱权之。然自三代以至于唐,所取于民者,粟帛而已。自杨炎两税之法行, 始改而征钱,而未有银也。《汉志》言秦币二等,而银锡之属施于器饰,不为币。
自梁时始有交广以金银为货之说。宋仁宗景二年,始诏诸路岁收缗钱,福建、 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所以取之福建、二广者,以坑冶多,而海舶利也。至金 章宗,始铸银,名之曰承安宝货,公私同见钱用。哀宗正大间,民但以银市易, 而不用铸。至于今日,上下通行,而忘其所自。然而考之《元史》,岁课之数为 银至少。然则国赋之用银,盖不过二三百年间耳。今之言赋,必曰钱粮。夫钱, 钱也;粮,粮也。亦乌有所谓银哉?且天地间银不益增,而赋则加倍,此必不供 之数也。昔者唐穆宗时,物轻钱重,用户部尚书杨于陵之议,令两税等钱皆易以 布帛丝纩,而民便之。吴徐知诰从宋齐邱言,以为钱非耕桑所得,使民输钱,是 教之弃本逐末也,于是是诸税悉收、帛、细绢。是则昔人之论取民者,且以钱 为难得也,以民之求钱为不务本也,而况于银乎?右度土地之宜,权岁入之数, 酌转般之法,而通融乎其间,凡州县之不通商者,令尽纳本色,不得已以其什之 三征钱。钱自下而上,则监恶无所容,而钱价贵,是一举而两利焉。无蠲赋之亏, 而有活民之实;无督责之难,而有完逋之渐。今日之计莫便乎此。夫树谷而征银, 是畜羊而求马也;倚银而富国,吴倚酒而充饥也。以此自愚,而其敝至于国与民 交尽,是其计出唐、宋之季诸臣之下也。
又曰:自古以来,有国者之取于民为已悉矣,然不闻有火耗之说。火耗之所 由名,其起于征银之代乎?原夫耗之所生,以一州县之赋繁矣,户户而收之,铢 铢而纳之,不可以琐细而上诸司府,是不得不资于火。有火则必有耗,所谓耗者, 特百之一二而已。有贱丈夫焉,以为额外之征,不免干于吏议。择人而食,未足 厌其贪忄林,于是藉火耗之名,为巧取之术。盖不知起于何年,而此法相传,代 增一代,官重一官,以至于今。于是官取其赢十二三,而民以十三输国之十;里 胥又取其赢十一二,而民以十五输国之十。其取则薄于两而厚于铢,其征收这数, 者,必其地多而豪有力可以持吾之短长者也;铢者,必其穷下户也。虽多取之, 不敢言也。于是两之加焉十二三,而铢之加焉十五六矣。薄于正赋而厚于杂赋, 正赋耳目之所先也,杂赋其所后也。于是正赋之加焉十二三,而杂赋之加焉十七 八矣。解之藩司,谓之羡余;贡诸节使,谓之常例。责之以不得不为,护之以不 可破,而生民之困未有甚于此时者矣。愚尝久于山东,山东之民无不疾首蹙额, 而诉火耗之为虐者。独德州则不然,问其故,则曰:州之赋二万九千,二为银, 八为钱也。钱则无火耗之加,故民力纾于他邑也。非德州之官皆贤,里胥皆善人 也,势使之然也。又闻长者言:近代之贪吏倍甚于唐宋之时,所以然者,钱重而 难运,银轻而易赍,难运则少取之而以为多,易赍则多取之而犹以为少。非唐宋 之吏多廉而今之吏贪也,势使之然也。然则银之通,钱之滞;吏之宝,民之贼也!
在有明之初,尝禁民不得行使金银,犯者准奸恶论。夫用金银,何奸之有?有重 为之禁者,盖逆知其弊之必至此也。当时市肆所用皆唐宋钱,而制钱则偶一铸造, 以助其不足耳。今也泉货弱而害金兴,市道穷而伪物作,国币夺于上,民力殚于 下。使陆贽、白居易、李翱之流而生今日,其咨嗟太息必有甚于唐之中叶者矣。
曰:子以火耗为病于民也,使改而征粟米,其无淋尖、踢斛,巧取于民之术乎?
曰:吾未见罢任之仓官,宁家这斗级,负米而行者也,必鬻银而后去。有两车行 于道,前为钱,后为银,则大盗之所睨常在其后车焉。然则岂独今之贪吏倍甚于 唐宋之时;河朔这间所名为响马者,亦当倍甚于唐宋之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