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4
○主人 “主人爵弁,裳,缁施。”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 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 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 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 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 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 “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告 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 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 《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 “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 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 ○辩 《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 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 文‘辩’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然后辩ゾ。”《内则》: “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饮而俟。” 《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 庙而出。”《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 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 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 “越在外服,侯甸男卫帮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 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 ○飧不致 《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 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 ○三年之丧 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 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王肃云:“是祥 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
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 ‘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 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字国《书传•太 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 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 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 ‘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 ‘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 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仪礼•丧服篇》曰:“疏衰掌,齐牡麻,冠布缨, 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 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 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 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 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 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 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 “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 “南宫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 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 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
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 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 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
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礻覃县 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礻覃而后,乃谓之终丧。
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 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礻覃”之文,谓为二十七月。 《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 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 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 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 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 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 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 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 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 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山阴陆氏曰:“在 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礻覃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 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 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 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
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 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 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 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 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 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 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 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 亲王、附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 不昏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 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 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服者,其文也;
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
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 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 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 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期母开,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 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 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子曰之所天 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听者,不贰天也。
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后夫未除服,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 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 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
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 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 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 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邻丧 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 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 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 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 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 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 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 继母如线,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民。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 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 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 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 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
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 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 者非。 ○女子子在室为父 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巳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 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 孔子曰“女有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 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 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 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 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 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 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 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 母。”丧慈母,自鲁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 《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 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 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子,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 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 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 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 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 服张。《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 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 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
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 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 《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 “出妻之子为线”,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 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 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
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 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 “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 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 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 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 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 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 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 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 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 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 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
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 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 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
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 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 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 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 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 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 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张。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 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 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 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 之。”是以’舅殁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 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 “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 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 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 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 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 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 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 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 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 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 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 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
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 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 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 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无帝诏曰:“礼事宗庙,自 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 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 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敬六世 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 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无服 “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 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 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 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又 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
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奔丧》。子思之哭嫂 也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 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 ○先君余尊之所厌 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 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 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
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 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
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 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A170]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 期,[A170]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 ○贵臣贵妾 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 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 “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 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 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 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 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 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 比也。 ○外亲之服皆缌 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唐玄宗开 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纟舀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 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教 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 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 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 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 弘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命再侈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 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拿,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 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 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 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 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 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 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 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虽之恩不殊,而独杀于 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 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 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 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 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 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
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
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
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 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 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这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 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 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 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郑文贞 公、魏征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 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征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 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 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 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 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 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 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 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防僭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由 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乱。
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
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 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 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 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 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 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 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 孝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征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 《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 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 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者哉。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 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礼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 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 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见,则闻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 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七庙,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 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 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不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 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 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 《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
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 也。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后者,谓所后之亲;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 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 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察,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 之父母可知。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斡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
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 《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 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噫歆 《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 “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 予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 《既夕礼》“声三”注:“旧说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
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卷六 ○毋不敬 “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
俨若思,安定辞,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 也。”《诗》云:“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 民所望。” ○女子子 “女子子”,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古人谓其 女亦曰子,《诗》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曰“以其子妻之”是也。
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下乃专言兄弟者,兄弟至 亲,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同器,而况于姑乎?况于女子子乎?不言从子、 不言父,据兄弟可知也。《丧服小记》言:“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杖。”然则女 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 《内则》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则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 姓之为言生也。《诗》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专则不生,两则生, 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而子产之告叔向云:“内官不及同姓,美 先尽矣,则相生疾。”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异德合姓。”郑史伯之对桓公 曰:“先王聘后于异姓,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是知礼不娶同姓者, 非但防嫌,亦以戒独也。故《典礼》:“纳女子天子,曰备百姓。”而《郊特牲》 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 也。”是以王御不参一族,其所以合阴阳之化,而助嗣续之功者,微矣。
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大戴礼》:“南宫纟妥,夫子信其仁,以为异姓。” 谓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礼•司仪》:“时揖异姓。”郑氏注引此。
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则有相配相生之理。故《传》 言:“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又曰:“姬、结耦,其生必蕃。”而后世五音族 姓之说自此始矣。晋嵇康论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春秋时最重族姓,至七国时则绝无一语及之者;正犹唐人最重谱谍,而五代 以后则荡然无存,人亦不复问此。百余年间,世变风移,可为长叹也已。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当,而以尊临卑,则死者之神亦 必不安,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此别是一条,说者乃蒙上“余不祭”之文而 为之解,殆似山东人作“不彻姜食,不多食”义,即谓“不多食姜”同一谬也。 ○檀弓 读《檀弓》二篇及《曾子问》,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汉 书》言夏侯胜善说礼服,萧望之从夏侯胜问《论语》礼服。唐开元《四部书目》, 《丧服传义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其去邹鲁之风未远也。
故萧望之为太传,以《论语》礼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征隐士雷次宗诣京邑, 筑室于钟山西岩下,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齐初,何佟之为国子助教,为诸王 讲丧服。陈后主在东宫,引王元规为学士,亲授《礼记》、《左传》丧服等义。
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服于清徽堂。而《梁书》言始兴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诸 臣共议,从明山宾、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 丧礼,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国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执丧,宁宗嗣服,已服期年丧,欲大祥毕更服两月。监 察御史胡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礻覃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 曰嫡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 是丧有二孤也。”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时朱熹上议,以言为非,而未有 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 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传云: “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卒, 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 “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 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 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 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 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 文诚有阙略,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不可直谓古 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呜呼!若曾子、子游之伦,亲受学于圣人,其于节文 之变,辨之如此其详也。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当礼坏乐崩之后,于古人之遗 文一切不为之讨究,而曰:“礼吾知其敬而已,丧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学而议 朝章,以清谈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窥汉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 《论语》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 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 有九。语音轻重之间,而世代之别从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 太公,汲人也。闻文王作,然后归周。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齐矣,其复入为太 师,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记》 以首丘喻之,亦已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 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触冒寒暑,自东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为 不仁。古之葬者祖于庭,崩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 也。”使齐之孤重趼送葬,旷月淹时,不获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为不 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见天子则不度;离其丧次,而以衰见则不详;若其孤 不行,而使卿摄之则不恭;劳民伤则不惠。此数者无一而可。禹葬会稽,其后王 不从,而ゾ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岂古人不达礼乐之义哉。体魄则降,知气在上, 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庙,而不于墓。圣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则太公无五世反葬 之事明矣。 ○扶君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此所谓男子不死于妇人 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仆从罔非正人,缀衣、虎贲皆惟吉士,与汉高之独枕 一宦者卧异矣。《春秋传》曰:“公薨于小寝,即安也。”魏中山王哀疾病,令 官属以时营东堂,堂成,舆疾往居之。其得礼之意者与? ○二夫人相为服 “人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从母之夫与谓吾从母之夫者相为服 也,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语 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闻一知二,吾于《孟子》以纣为兄之子言之。 ○同母异父之昆弟 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此是正说。而又曰: “鲁人则为之齐衰。”则多此一言矣。狄仪从而行之,后人踵而效之。今之齐衰, 狄仪之问也,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无 轻议礼。
广安游氏曰:“后世所承传之礼,有出二代之末,沿礼之失而为之者。不丧 出母,古礼之正也。孔氏丧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今礼家为出母服齐 衰杖期,此后世之为,非礼之正也。同母异父之昆弟,子游曰:‘为之大功。’ 鲁人为之齐衰,亦非礼之正也。昔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之父子有亲,男女有 别,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则虽异父之子,以母 之故,亦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不别同姓、异姓之亲 而致然也。及后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异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类亦 相缘而升。夫礼者,以情义言也。情义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给也。母统于父,严 于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 夫尊而妇卑,君尊而臣卑,皆顺是而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为之大功,此皆承世 俗之失。失之之原,其来浸远,后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
○子卯不乐 古先王之为后世戒也至矣。欲其出而见之也,故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欲其居 而思之也,故子卯不乐,稷食菜羹,而太史奉之,以为讳恶。此君子安而不忘危, 存而不忘亡之义也。汉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后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 “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为敬。是以在上不骄,外满不 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义安。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 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礼》云不乐。苌宏表昆吾之稔,杜 蒉有扬觯之文。自世道丧乱,礼仪紊毁,此典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 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
庶知为君之难,为臣不易。贻之后昆,殷鉴斯在。
子,甲子也;卯,乙卯也。古人省文,但言“子卯”。翼奉乃谓:“子为贪 狼,卯为阴贼,是王者忌子卯,《礼经》避之,《春秋》讳焉。”此术家之说, 非经义也。 ○君有馈焉曰献 “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示不纯臣之道也。故哀公 执挚以见周丰,而老菜子之于楚,王自称曰“仆”,盖古之人君有所不臣,故 《九经》之序,先尊贤而后敬大臣。尊贤,其所不臣者也。至若武王之访于箕子, 变“年”称“祀”,不敢以维新之号临之,恪旧之心,师臣之礼,又不可以寻常 论矣。 ○邾娄考公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注:“考公,隐公益之曾孙。‘考’ 或为‘定’。”按隐公当鲁哀公之时,传至曾孙考公,其去春秋已远。而鲁昭公 三十年,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戍帅师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之处之。
是已失国而为寓公,其尚能行王礼于邻国乎?定公在鲁文、宣之时,作“定”为 是。 ○因国 有胜国,有因国。《周礼•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 《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书 序》言汤既胜夏,欲迁其社;又言武王胜殷。《左传》凡胜国曰“灭之”是也。 《王制》:“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左传》:“子产对叔向 曰:‘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 齐晏子对景公曰:“昔爽鸠氏始居此地,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 而后太公因之”是也。” ○文王世子 “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不独文 王之孝,亦可以见王季之其勤也。为父者未明而衣,则为子者鸡鸣而起矣;苟宴 安自逸,又何怪乎其子之惰四支而不养也。是以《小宛》之诗必曰“夙兴夜寐”;
而管宁三日晏起,自论其愆。古人之以身行道者如此。 ○武王帅而行之 文王之孝可谓至矣。“武王帅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如三朝食上,色忧复 膳之节皆不敢有过于文王。此中庸之行,而凡后人之立意欲以过于前人者,皆有 所为而为之也。故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 吾情,吾恶乎用吾情!” ○用日干支 三代以前,择日皆用干。《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诗》: “吉日惟戊,既伯既祷。”《梁传》:“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 牲。”《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仲丁,命乐正入学习乐。季秋 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春秋》焉:“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易•蛊卦》:“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 日”之类是也。秦汉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腊、三月上巳祓除。及正月刚 卯之类是也。《月令》:“择元辰,躬耕帝藉。”卢植说曰:“日,甲至癸也;
辰,子至亥也。郊天,阳也,故以日;藉田,阴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 云:“日,干也;辰,支也。有事于天用日,有事于地用辰。”此汉儒之说。考 之经文,无用支之证。 ○社日用甲 《月令》:“择元日,命民社。”注:“祀社日用甲。”据《郊特性》文,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义曰:“《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公 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
汉用午,魏用未,晋用酉,各因其行运。潘尼《皇太子社诗》:“孟月涉初旬, 吉日惟上酉。”则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长寿元年制,更以九月为社;玄 宗开元十八年诏,移社日就千秋节,皆失古人用甲之义矣。 ○不齿之服 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则入乎凶。惰游之士缟冠垂,不齿之人玄 冠缟武。以其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纯吉,而阿乎凶之服。 ○为父母妻长子礻覃 礻覃者,终丧之祭。父母之丧,中月而礻覃固已,妻与长子何居?夫不有祖 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为妻父为长子,丧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 非父,其谁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则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
父在为母,则从乎父而礻覃。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后者,此礼之变也。
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 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 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 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 《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为殇后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 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 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矣。《杂记》曰:“为长 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 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 明无二杖也。
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三者皆无主之丧, 故妇人杖。 ○庶姓别于上 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馈食礼》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孙。
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丧大记》并言“子姓”,注曰:“子姓, 谓众子孙也。”故《诗》言“公姓以继公子”,而“同父”之变文则云“同姓”。
此所云“庶姓别于上”者,亦“子姓”之姓,与《周礼•司仪》之云“土揖庶姓” 者,文同而所指异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 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 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 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然则人君之 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 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 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 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 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 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 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 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万民……三曰联兄 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 者皆有所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ぱ》之刺兴,《角 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交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 立,其所以养人之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术有序 《学记》“术有序”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周礼》:‘万 二千五百家为遂。’”按《水经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礼》遂人之职,五 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 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审端经术。”注:“‘术’,《周礼》作 ‘遂’。夫间有遂,遂上有经。经,小沟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 使术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管子•度地篇》: “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术音遂。此古术、遂二字通用之证。陈可 大《集说》改“术”为“州”,非也。 《周礼•州长》:“会民射于州序。”陈氏《礼书》曰:“州曰序。《记》 言遂有序何也?《周礼》遂官各降乡官一等,则遂之学亦降乡一等矣。降乡一等 而谓之州长,其爵与遂大夫同,则遂之学其名与州序同可也。” ○师也者所以学为君 三代之世,凡民之后秀皆入大学,而教之以治国平天下之事。孔子之于弟子 也,四代之礼乐以告颜渊,五至三元以告子夏,而又曰:“雍也,可使南面。 “然则内而圣,外而王,无异道矣。其系《易》也曰:“九二曰,‘见龙在田, 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龙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 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 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 人”,君德也,故曰:“师也者,所以学为君也。” ○肃肃敬也 肃肃,敬也;雍雍,和也。《诗》本“肃”一字,而引之二字者,长言之也。 《诗》云“有有溃,”毛公传之曰:“,武也;溃溃,怒也。”即其例也。 ○以其绥复 男子以车为居,以弓矢为器。故其生也,桑弧蓬矢,以射天地四方;其死也, 设决,丽于,比葬则弓矢之新沽功,有弭饰焉,亦张可也。以射者,男子之事 也。如死于道,则升其乘车之左毂,以其绥复。以车者,男子之居也。
升车必正立执绥。以其绥复者,象其行也;象其行,所以达其志也。于是有 朝聘而终,以尸将事之礼矣。邾娄复之以矢,犹有杀敌之意焉。此亡于礼者之礼 也。 ○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 “亲丧外除”者,祥为丧之终矣,而其哀未忘,故中月而礻覃。“兄弟之丧 内除”者,如其日月而止。 ○十五月而礻覃 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孔氏曰:“此言父在为母, 亦备二祥节也。盖以十月当大丧之一周,逾月则可以练矣,主曰十一月而戏剧。
以十二月当大丧之再周,逾月则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又加两月焉,则与 大丧之中月同,可以礻覃矣,故曰十五月而礻覃。
父在为母,其礻覃也,父主之,则夫之为妻亦当十五月而礻覃矣。晋孙楚 《除妇服诗》,但以一周而毕,盖不数礻覃月。
其他期丧祥礻覃之祭,皆不在己,则亦以十一月而戏剧,十三月而除可知。
故郑氏曰:“凡齐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 ○妻之党虽亲弗主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 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此文以姑姊妹发端,以戒人不 可主姑姊妹之夫之丧也。夫宁使疏远之族人与邻家、里尹,而不使妻之党为之主, 圣人之意,盖已逆知后世必有如王奔假母后之权,行居摄之事,而篡汉家之统, 而豫为之坊者矣。别内外,定嫌疑,自天子至于庶人,一也。或曰:“主之而附 于夫之党。”是恶知礼意哉! ○吉祭而复寝 “礻覃而从御,吉祭而复寝。”互言之也。郑注已明,而孔氏乃以吉祭为四 时之祭,虽礻覃之后,必待四时之祭讫,然后复寝,非也。礻覃即吉祭也,岂有 未复寝而先御妇人者乎? ○如欲色然 人少则慕父母,知好色则慕少艾。能以慕少艾之心而慕父母,则其诚无以加 矣。 ○先古 《祭义》:“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先祖也。《诗》曰: “以似以续,续古之人。”亦谓其先人也。近曰先,远曰古,故周人谓其先公曰 “古公”。 ○博受 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左右就养无方,谓之博爱。 ○以养父母日严 “故亲生之膝下,以养父母日严。”孩提之童,如爱而已;稍长,然后知敬;
知敬,然后能严。子曰:“今之孝者,是为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 以别乎!”故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问衣燠寒;疾痛苛养而敬抑搔之;出 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敬之始也。《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 履薄冰。”而今而后,吾知免夫,敬之终也。日严者,与日而俱进之谓。 ◎致知 致知者,知止也。知止者何?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 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是之为谓止,知止然后谓之知。至君臣、父子、 国人之交,以至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是之谓物。 《诗》曰:“天生民,有物有则。”《孟子》曰:“舜明于庶物,察于人 伦。”昔者武王之访箕子之陈;曾子、子游之问,孔子之答,皆是物也。故曰: “万物皆备于我矣。” 惟君子为能体天下之物,故《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记》 曰:“仁人不过乎物,孝子不过乎物。” 以格物为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则末矣。知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
听论者与国人交之,一事也。 ○顾讠是天之明命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其在于人,日用而不知,莫非命也。故《诗》、 《书》之训,有曰“顾讠是天之明命”,又曰“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又曰 “若生子,罔不在厥初生自贻哲命”,又曰“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而刘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 以定命也。”“彼其之子,邦之司相”,而以为舍命不渝。“乃如之人,怀昏姻 也”,而以为不知命。然则子之孝,臣之忠,夫之贞,妇之信,此天之所命,而 人受之为性者也。故曰:天命之谓性。求命于冥冥之表,则离而二之矣。 “予迓续乃命于天。”人事也。理之所至,气亦至焉。是以含章中正,而有 陨自天;匪正之行,而天命不佑。 ○桀纣帅天下以暴 《仲虺诰篇》曰:“篇贤附势,实繁有徒。”《多方篇》曰:“叨忄质日钦, 劓割夏邑。”此桀民之从暴也。《微子篇》曰:“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 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殷。”此纣民之从暴也。
故曰:“幽、厉兴则民好暴。”古之人所以胥训告、胥保惠、胥教诲,而不使民 之陷于邪僻者,何哉?上无礼,下无学。贱民兴,丧无日矣。《天保》之诗皆祝 其君以受福之辞,而要其指归,不过曰:“民之质矣,日用饮食。群黎百姓,遍 为尔德。”然则人君为国之存亡计者,其可不致审于民俗哉! ○财者末也 古人以财为末,故舜命九官,未有理财之职。《周官》财赋之事,一皆领之 于天官冢宰,而六卿无专任焉。汉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禄勋,三卫尉,四太仆, 五廷尉,六鸿胪,七宗正,八大农,大农掌财在后,少府掌天子之财又最后。唐 之九卿,一太常,二光禄,三卫尉,四宗正,五太仆,六大理,七鸿胪,八司农, 九大府,大略与汉不殊。而户部不过尚书之属官,故与吏、礼、兵、刑、工并列 而为六。至于大司徒教民之职,宰相实总之也。罢宰相,废司徒,以六部尚书为 二品,非重教化、后财货之义矣。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 治化之隆,则遗秉滞穗之利及于寡妇;恩情之薄,则Θ箕帚之色加于父母。
故欲使民兴孝、兴弟,莫急于生财。以好仁之君,用不畜聚敛之臣,则财足而化 行。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矣。 ○君子而时中 《记》曰:“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尧授舜,舜 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天地之祭,宗庙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义, 伦也。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体也。丧祭之用,宾客之交,义也。羔豚而祭, 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余,此之谓称也。古之圣人内之为尊,外之为乐, 少之为贵,多之为美,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惟其称也,此 所谓“君子而时中”者也。故《易》曰:“二簋应有时,损刚益柔有时。” ○子路问强 《洪范》“六极……六曰弱”,郑康成注:“愚懦不毅为弱。”故子路问强。 ○鬼神 王道之大,始于闺门。妻子合,兄弟和而父母顺,道之迩也,卑也;郊焉而 天神假,庙焉而人鬼飨,道之远也,高也。先王事父孝,故事天明;事母孝,故 事地察。修之为经,布之为政,本于天,ゾ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 冠昏、朝聘,而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若舜、若文、武、周公,所谓庸德之行而 人伦之至者也。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 人之有父母也,鸡鸣问寝,左右就养无方,何其近也;及其既亡,而其容与 声不可得而接,于是或求之阴,或求之阳,然后优然必有见乎其位,然后乃凭工 祝之传而致赉于孝孙。生而为父母,殁而为鬼神。子曰:“为之宗庙,以鬼享之。” 此之谓也。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由顺父母而推之也。 《记》曰:“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 问内竖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内竖曰:‘安。’文王乃喜。及日中, 又至,亦如之。及暮,又至,亦如之。其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 行不能正履。王季复膳,然后亦复初。食上,必在,视寒暖之节;食下,问所膳。
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后退。”又曰:“文王之祭也,事死 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称讳如见亲,祀之忠也。如见亲之所爱, 如欲色然,其文王与?”《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文王之诗也。夫 惟文王生而事亲如此之孝,故殁而祭如此之忠,而如亲之或见也;苟其生无养志 之诚,则其殁也自必无感通之理。故曰:“惟孝子为能飨亲。”而夫子之告子路 亦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是故庸德之行,莫先于父母之顺;而郊社之礼, 尝之义,缘之以起。明此而天下国家可得而治矣。
在上位者能顺乎亲,而后可以事天享帝;在下位者能顺乎亲,而后可以获上 治民。
程子曰:“鬼神,天地之功用,而造化之迹也。”张子曰:“鬼神者,二气 之良能也。”用以解《易》“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一章,斯为切当。如二子 之说,则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鬼神也;其可见、可闻者亦鬼神也。今夫子 但言弗见、弗闻,知其为祭祀之鬼神也。
质诸鬼神而无疑,犹《易•干•文言》所谓与“鬼神合其吉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