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虽然没有关于监禁中死亡的官方统计,本年度仍发生过出于政治目的以及任意、非法的杀人事件。
9月30日,朗喀巴山口的人民武装警察向试图穿越中尼(尼泊尔)边境的70名西藏人开枪,打死一名17岁的尼姑克桑楠措,并打伤多人 (见西藏附录)。
2005年12月,警察打死了至少3名广东省东州村的抗议者。
村民声称,有多达20人被准军事防暴警察枪杀,另有大约40人失踪。
政府称警察是在抗议者向其投掷爆炸物之后开枪的,并宣称只有3名抗议者死亡。 5月24日,13名东州村村民被指控在抗议活动中犯下罪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7年。
有4名官员被处以内部警告,但只有一名当地检察院副检察长被撤职。
涉及死罪的案件审判有时严重缺乏正当的程序,而上诉也是名存实亡。
有些处决在宣判有罪或上诉失败的当天就执行了。
过去几年,据报道,一些维吾尔族人被当局指控为分裂主义分子并被处决,但有些观察家指出,这是出于政治动机(见第1.e.和第5部分)。
政府认为其执行的死刑判决数量是国家秘密。
但是,2004年3月,一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声称,每年有接近10,000起死刑是“立即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官员认为这一数字有所夸大。
国外专家估计中国每年被人执行死刑人数为5,000至12,000。
媒体报道称,死刑处决中大约10%的犯人是因为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新的上诉受理程序,要求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查,从而强化了死刑判决复核权,并收回了省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联合解释,制定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审理死刑上诉的具体指南。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增三个法庭,雇用了数百名人员专门审理死刑判决,但到年底,尚未开始行使其收回的复核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发布司法解释,来解决死刑复核流程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并说明其最终审查的程序(见第1.e.部分)。
b. 失踪
非政府组织称,雪域藏人网站的管理员次旺罗布(Tsewangnorbu)音信全无,此前甘肃省安全部门关闭了该网站。
他至今下落不明。 10月,据称施晓渝在浙江省被拘押,此前他在网上曾发表过关于劳动纠纷的文章,他至今下落不明。 2月,来自上海的请愿者陈小明被警方拘留,他至今下落不明。
到年末,政府没有对在1989年天安门暴力镇压示威过程中造成的死亡、失踪和监禁提供全面可信的统计。
c.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监狱看守为获得供词而刑讯逼供、侮辱被关押人人格,以及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被关押人;
但是,警察和其他安全机构部门在对待一些被关押人和犯人时,仍然采取了酷刑和有辱人格的方式。
联合国酷刑问题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3月报告称,酷刑的广泛使用是因为系统中存在制度缺陷,缺乏司法独立性,向警察施压破案,给了他们在逮捕和拘留问题上广泛的酌处权。
曾经有被关押者提供了可信的报告称,官员们采用了电击、殴打、脚镣以及其他虐待形式。 1月,来自安徽省的4名在押青少年被释放。
有媒体报道,当局正在调查涉嫌刑讯逼供这些青少年而使其屈打成招的三名警察。
警察官员承认,对这一青少年案件处理不当。 6月,当局指控维吾尔族女商人热比娅·卡德尔的三个儿子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和卡纳尔·阿不都热依木犯有国家安全和经济罪。
当局殴打了阿里木、阿不力克木,在报道称其遭到酷刑折磨后,阿里木承认了对他的指控。
据报告2005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法轮功信徒刘博扬和王守慧在关押期间死于警方的酷刑。
据称,北京籍请愿领导者叶国柱在狱中遭到酷刑和虐待,包括遭到电棍殴打,悬吊在天花板上,锁铐,长期被关押在极端恶劣条件下。
据称,内蒙古文化活动人士哈达也遭受了酷刑。
在所有的酷刑审讯报道中,大约有一半发生在审判前刑事拘留中心或劳动教养中心。
2月,司法部制定了对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囚犯的狱警和劳教警察的惩罚措施。
3月,联合国酷刑问题报告员诺瓦克重申了他先前的发现,酷刑在中国仍广泛存在。
诺瓦克在报告中指出,最普遍的酷刑是拳击,用棍棒以及电棍殴打等。
他还发现,囚犯仍会遭受烟头烫伤、长期单独关押、浸没在水或污水中,而且他们还会长期被关押在极端恶劣条件下,不得接受治疗,被迫从事重体力劳动。
死囚区内的犯人每天24小时都带着脚镣或手铐,遭到系统虐待,以摧毁被关押者的意志,直到他们招供。
据诺瓦克称,官员们针对的特定目标包括一些家庭教会团体的成员、法轮功信徒、西藏人以及维吾尔族囚犯。
诺瓦克发现,预防酷刑的程序性措施和实质性措施不足。
自1999年开始镇压法轮功以来,估计有几百名至几千名法轮功信徒在关押过程中死于酷刑、虐待和疏忽(见第2.c部分)。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于3月报道,法轮功修练者占政府在押人员中遭受酷刑者的66%.
公安部(MPS)开始对警察审讯杀人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过程实施声频与视频监控,防止刑讯逼供情况的发生。 5月,政府打击刑讯逼供的活动结束。
此次活动曝光了3,700多起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的案件,有1,924名政府官员被起诉,1,450人被宣判有罪。
1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在一次“公开羞辱”活动中,惩治了受到指控的妓女和老鸨。
官员将这些妇女押到冷嘲热讽的人群面前当街示众,用扬声器公布了她们的名字和所犯的罪行,然后未经审判直接判处她们行政拘留。
据报道,此次运动的目的是为了劝阻这些妇女不再卖淫,并胁迫资助妓院的人员。
据报告,在一些拘留中心出现了性虐待和身体虐待以及敲诈勒索的情况。
法轮功活动人士报告,警察强奸女性修炼者,其中包括2005年11月份在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派出所发生的两名妇女在拘留期间被强奸的事件。
据国外的研究人员称,中国设立了20个安康机构(保安严密的精神病院,用来关押犯罪的精神病人),直接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被送到这些机构的人员没有任何途径反对公安官员做出的精神病结论。
一些持不同政见者、长期上访者和其他人与精神病人一起被关押在其中, 据报道,这些医院违背病人的意愿用药,并强迫使用电击治疗。
关于将个人关进安康精神病机构的规定模糊不清。
有可信报告指出,本年度许多政治犯和工会活动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反复上访者、被取缔的中国民主党党员和法轮功分子都被关进此类机构中。
其中包括王妙根、Wang Chanhao、Pan Zhiming和Li Da,据称,他们被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的安康机构中。
据报道,被判处行政拘留的活动分子被绑在床上或其他器物上数日,遭受殴打,被强迫注射或喂药物,没有食物,不得使用卫生设施。
监狱和拘留中心条件
根据2005年的官方统计,司法部管理着700多座监狱,收押着180多万名犯人。
另外还有大约30座青少年监狱关押了大约22,000名青少年犯人。
中国还有几百座行政性的拘留中心,由各个负责治安的部门管理,与正式的法院系统没有关系(见第2.d.部分)。
关押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刑罚机构条件恶劣且不断恶化。
关押犯人和被关押者的地方非常拥挤,卫生设施简陋。
一些地区监狱容量矛盾日益尖锐。
食物不够且质量低劣,许多被关押者只能依赖于亲属提供的额外食物和药物;
一些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还被禁止接受此类物品。
本年度,海外医疗和法律专家的新报告宣称,政府未经同意便切除已处决犯人的器官。
政府至少收到一个家庭的正式投诉,宣称他们的儿子被处决后,尸体送回亲属埋葬之前,其器官已经被切除。 2005年7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承认,中国用于移植的绝大多数器官来自被处决的犯人。
卫生部明令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和组织,要求对死者器官捐献的处理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但7月开始实施的新法规关注的重点是器官交易(指个人自愿出卖自己的器官,这在中国还不多见),对旧法规未做修改(旧法规规定,如果不能认领尸体掩埋,切除该尸体器官是合法的)。
批评家指出,该法规适用隶属于卫生部的医院,而非军队下属医院。据称,军队医院可为外国人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为犯人提供充分、及时的医疗保健,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尽管官方保证犯人有权得到及时的治疗。
劳工活动人士肖云良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但仍被关押在监狱里。
其他存在健康问题的犯人,包括民主人士秦永敏、华棣、王森和何德普;互联网作家杨子立和罗永章;劳工活动人士胡石根和张善光;内蒙古活动人士哈达;外国居民杨建利和王炳章;以及宗教囚犯张荣亮、刘凤刚、徐永海、龚胜亮。
承认有罪是获得一些监狱特权的前提,其中包括购买监狱外的食品、打电话,以及得到家人探访。
监狱官员常常剥夺一些拒绝认罪犯人的特权,其中包括政治犯。
例如劳教所之类的行政拘留单位,其条件和监狱条件类似。
在行政拘留和劳教所中都曾发生殴打致死的事件。
法律规定,除非监狱设施不足,否则少年犯应与成年犯人分别关押。
但实际上,儿童有时与成年犯人关在一块,并被迫进行工作(见第1.d. 和6.c.部分)。
政治犯彼此隔离关押,并且和普通罪犯共处一室,普通罪犯有时在看守的教唆下殴打政治犯。
新来的犯人或拒绝认罪的被关押者特别容易受到殴打。
政府一般不允许对监狱或劳教所进行独立监督,而且大多数国际人权组织无法接触到犯人。 2005年7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获准在北京设立地区代表处,但政府并不允许红十字委员会探访监狱。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任意逮捕或关押的问题仍然很严重。
法律允许警察或安全部门不经逮捕或指控对个人进行拘禁。
由于政府严格控制信息,所以不可能对遭到任意逮捕或关押的总人数进行准确判断。
据2005年的官方统计,共有50万人关押在310所劳教所中。 2004年,专门的行政拘留设施中关押了35万多名犯人。
政府还把一些法轮功分子、请愿者、劳工活动人士以及其他人士关押在精神病院。
警察和安全机构的作用
安全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法院、检察院和刑罚系统。
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负责内部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承认,法院和检察官经常在政策问题上以及有些个案中受制于安全部门。
人民解放军负责外部安全,但也承担部分国内安全职责。
公安部协调国家的执法,其行政组织划分成地方、县、省以及专门的警察机构。
最近加强了对历史上一直比较薄弱的执法机构的规制和管理;但是,司法监督还存在局限,而且缺乏制衡。
地方级别的腐败广泛存在。
据报告,有警察威胁受害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实行关押,向被指控犯罪的个人随意收费,以及对受害人和犯罪人实施精神和肉体迫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认,执法过程中的虐待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起诉滥用权利官员的新标准。
据国内媒体报道,有多位公安官员被指控将其监管下的在押犯人殴打致死。
但是,对行为不端不调查通常只会在事件被公开、受到公众压力和受害者亲属不断向政府请愿的情况下才会展开。 7月,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说,存有许多检察院不敢插手的滥用职权案例。
逮捕和拘留
公安机关拥有行政拘留权,因而无需法院批准的逮捕证就可以拘留嫌疑人。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检察机关无需法院批准便可正式逮捕嫌疑犯。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允许极少数犯人保释出狱。
在正式提出指控之前,犯人约见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且律师在正式指控提出之前不能与关押者谈论案件的实质性问题。
政府经常用行政拘留来恐吓政治活动分子,防止公众示威游行(见第2.b.部分)。
政府正在改革行政处罚系统,但改革的目的是将其法律化,而不是废除。 3月份,新的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必须对拘留决定做行政审查,禁止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以及哺乳的妇女实行行政拘留,规定了最长审讯时间,并将此类拘留的最长期限修改为20天。
但该法还制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并添加了165项适用于行政处罚的新罪行,其中包括非法集会、以宗教的名义扰乱社会秩序、侵犯隐私和引发种族或国家对立或歧视的出版物。
警察继续在不允许接触家人或律师的情况下关押个人,而且一些审判仍在秘密进行。
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他们的法律代理人以及近亲属有权提请保释;但是,实际上很少有嫌疑犯被保释候审。
超期非法羁押仍然是一个问题。 1月份,政府向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诺瓦克报告说,目前没有超期羁押超过三年的重大案例,羁押犯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例达到历史最低点。 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认,超期非法羁押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当局滥用法律条款来掩盖这一问题。
执法官员继续在没有提出正式指控或进行正式审判的情况下,长时间拘留公民。
一些政治敏感人士被关押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关押期限,具体被关押时间视案件的不同阶段而定。
一些案件中,负责调查的安全特工或检察官反复延长羁押时间,导致审前关押达一年之久甚至更长。
政府实施了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监禁。
法律要求拘留后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人,但是个人常常被关押很长时间而未通知其家人,特别是政治敏感的案件。
根据一项笼统的除外规定,如果会“阻碍案件调查”,警官可以不必进行通知。
在某些案件中,警察对没有直系亲属的犯人更加粗暴。
据报道,被关押而未进行通知或严重拖延通知的公民包括艾滋病活动者胡佳、盲人法律活动者陈光诚、律师朱久虎、请愿推动者侯文卓、作家郭飞雄(又名杨茂东)。 2月16日,胡佳被拘留并被禁止与外界联系长达41天,直到3月28日(见第1.d. 和 4部分)。
在胡被关押期间,警方审问了他与维权律师高智晟的联系情况。 8月15日,高也被拘留,政府当局禁止他与外界接触。
法律允许不合司法制度的委员会,即劳教委员会,未经审判判处在押犯三年劳教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
劳教委员会有权将刑期延长一年。
被告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起诉劳动教养的决定,提请减刑,或缓期执行(见第1.e.部分)。
但是上诉很少成功。
其他许多人被以类似形式拘留关押,即“拘留教养”(针对妓女和皮条客)和“拘留管教”(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政府经常用行政拘留来恐吓政治活动分子,防止公众示威游行(见第2.b.部分)。
一种特殊形式的改造中心被用来拘留那些已经完成劳动教养刑期,但当局决定继续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
当局以泄漏国家秘密罪、颠覆罪和普通犯罪为名进行逮捕,以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压制社会主张。
也有根据内容广泛且含糊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而关押起诉公民的情况,如泄漏刑事审判、会议以及政府活动的消息。
相关信息可以被政府倒推为国家秘密。
本年度,许多互联网上写作的公民因被指控涉及国家秘密和颠覆而遭关押(见第2.a.部分)。
本年度,特别容易受到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对象包括现任和前任中国民主党活动人士、法轮功练习者、国内外记者、未登记的宗教人士以及前政治犯及其家人。
本年度,高智晟曾多次被拘留和讯问。
据报道,当局于8月15日将高智晟从山东省他姐姐的家中诱骗出来,并一直将其关押。
他的妻子和孩子也被软禁在北京的家中。 11月24日,高智晟的妻子耿和在北京购物时遭到当地官员的袭击。 2月份,活动分子胡佳在发动绝食抗议政府滥用职权后失踪。
政府官员将胡佳关押在一处秘密地点。官员们将胡关押长达41天,既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也没有通知他的家人(见第1.b.部分)。
针对持不同政见者、获释的政治犯、政治犯家属、上访者、地下宗教人士以及其他被认为是政治敏感人士,政府将软禁作为非司法性的处罚和控制手段。
在一些案件中,软禁还涉及不间断监视,但是被软禁的目标可以偶尔获准离家工作或办事。
在离开家时,被软禁的对象一般会受到监视,但并不总这样。
软禁严厉程度不同,但有时包括完全隔离在家中,或锁在有门卫站岗的某处寓所。
在某些情况下,安全官员会完全扰乱软禁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不仅仅是从外围实行监控。
前高级领导人赵紫阳2005年1月在北京逝世,他因在1989年天安门事件中支持学生而被软禁超过15年。
赵的前助手鲍彤还在家中处在类似的监视之下。 2005年9月,双目失明的法律顾问、计划生育问题的揭发者陈光诚未被指控或审判,却被软禁在家中长达9个月。
地方当局直到6月10日才正式通知陈光诚他被判处刑事拘留 (见第1.e.部分)。 6月5日,活动分子兼律师郑恩宠被监狱释放,但依然被软禁。
本年度几名地下天主教的牧师和主教被施以不同期限的软禁。
其中期限最长的是苏志民主教,据报称,自1997年起他就被以软禁的形式关押在河北省保定市。 6月,有媒体报道,苏志民主教已在关押期间死亡,但消息尚未得到证实。
政府没有对该报道做出回应。
警方继续在政治事件敏感期进行监控、骚扰,并拘留公民,其中包括赵紫阳的一周年忌日(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纪念(10月)。
新疆当局利用软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留来打击被称为“三股恶势力”的极端主义、分离主义和恐怖主义。
因为当局没有认真甄别支持独立的和平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和暴力的恐怖主义,所以很难确定搜捕、拘留、逮捕或司法处罚是否针对了和平追求政治目标、追求崇拜,或是从事暴力活动的人士(见第5部分)。
本年度在不同时间被软禁的其他人士包括天安门活动分子Qi Zhiyou、互联网作家Liu Di、地下天主教的Jia Zhiguo主教和Wei Jingyi主教、“天安门母亲”组织的成员和“自由独立写作笔友中心”的成员。
一些在押政治犯的亲属据报也遭到软禁,或以其他形式被监视。
政府官员采取多种多样的策略来阻挠代表敏感客户的律师工作,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师资格、恐吓、禁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和身体虐待。
根据法规规定,如果委托人作伪证,可以由辩护律师为此承担责任,检察官和法官对什幺是伪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据全国律师协会称,自1997年起,有500多名辩护律师被拘留, 虽然80%以上都被无罪释放,但这种起诉极大地打击了律师为有争议案件辩护的意愿。 1990年,北京律师每年平均接手刑事案件2.64起;到2000年,这一数字下降到0.78起。 2004年,全国律师平均仅处理刑事案件0.72起。
6月10日,因为揭发地方官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虐待行为而被软禁9个月之后,盲人法律活动人士陈光诚被正式逮捕。
在陈光诚试图起诉以虐待罪指控当地官员后,当地官员又多次对其施虐。
官员还恐吓联合为陈辩护的律师和法律专家。 6月和7月,地方当局阻挠律师收集证据为陈光诚辩护。
在8月18日对陈光诚进行审判的前一天晚上,地方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了陈的律师,后来该指控被撤销。
第二天,法院指定给陈光诚的律师表示认罪。 8月24日,法院以妨碍交通、唆使他人毁坏公共财产等可疑罪名,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陈光诚的案子后来被发还重审。重新开庭后,由其自己的律师为其辩护。
但法院在复审以及后来的上诉中都维持了原判。
2月,律师唐荆陵在看望了郭飞雄后,遭到暴徒殴打。
郭飞雄因为帮助村民召回民选的广东省太石村领导,而遭到软禁。
警方拒绝调查此事。 4月,已经在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唐被吊销了律师执照,遭到事务所开除。
根据法律,警察最长可以单方面关押个人37天,之后决定释放或者正式逮捕。
在嫌疑犯被逮捕后,法律允许警察和检察官将其关押7个月,同时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指控,那幺法律还允许将嫌疑犯再关押1个半月。
如果决定提出指控,当局还可以在指控与审判间隔期间,再拘留疑犯1个半月。
但实际上,警察拘留疑犯的时间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些案件中,负责调查的安全特工或检察官反复延长羁押时间,导致审前关押达一年之久甚至更长。
还不能确定有多少其他的犯人也受到类似的关押。
北京当局从2004年9月17日开始关押《纽约时报》研究员赵岩,直到6月16日才开始正式审讯。
当局宣称,审前超期关押符合特别期限的规定,但赵岩及其律师均表示超期审前拘留是非法的。
e. 拒绝公正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实践中司法并不独立。
司法要受到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导,其领导人利用各种方式指示法院进行裁判,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案件中。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经常干预司法系统,指挥法院的决定。
审判法官在各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个案审判。
此外,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包括警察、安全、检察院和法院的代表,有权审查并影响各级司法的法院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有权更改法院的判决。
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改变法院判决,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
腐败经常影响到司法判决,对腐败的抵制非常不明确且执行不力(见第3部分) 2005年,有378名法官因受贿受到调查,其中66名被证实有罪。
地方政府有权在相应司法结构级别任命法官。
法官由政府机构提供法院经费和工资,而且任免也由其决定地方当局经常对自己任命和负担经费的法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下面按顺序依次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这些法院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包括对警察和安全官员利用劳动教养以及其他行政拘留等形式的决定的上诉。
处理军事、海事和铁路运输的案件有专门的法院。
中国共产党利用一种称为“双规”的约束形式对待违反党纪者,但是有报告称对非党员也采用了这种做法。 “双规”类似于软禁,可以未经司法介入或监督而加以实行。 “双规”要求接受调查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指定的地点接受一段时间的讯问。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有关“双规”的法规,不得对被调查人员进行体罚,必须尊重党员的人格,在违法行为被证实之前他/她仍应视为党的同志。
由于缺乏任何法律监督,实际操作中是否遵守了这些法规还不得而知。
审判程序
审判由一名法官主持,通常还伴有“人民陪审员”,即法院请来协助决策的普通人。
根据本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共计有48,211名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类似的权力,但是实践中他们服从于法官,并且没有独立行使类似陪审团一样的职责。
法律规定大多数嫌疑犯有权在被拘留和审问的初期寻求法律帮助,尽管警察经常规避了被告寻求律师的权利。
面临行政拘留的个人无权寻求法律帮助。
政府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要求当局告知刑事被告他们寻求法律援助的权利。
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但是70%甚至更多被告还是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接受了审判。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24,800个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
但提供司法援助的律师人数仍然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在许多地方,法律援助的唯一选择是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和政府工作人员。
根据政府统计,在3,155个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0,000多人提供法律援助。
新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和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法院共免除了超过1.58亿美元(12.7亿人民币)的诉讼费。
政府雇用的律师往往不愿意在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代表被告,而被告则常常发现很难找到律师。
在政治敏感事件的被告能够找到律师的情况下,政府官员有时会阻碍律师的有效代表权。 6月至8月,地方当局阻碍律师为陈光诚辩护,并在审判前拘留了陈光诚的律师。
在审判期间,法庭指派的辩护律师承认了大多数对陈光诚的指控(见1.d.部分)。
初审后,一些官员阻碍陈光诚的律师进行调查。
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师不能在审前见到他们的委托人,而且被告和律师不许在审判中发言。
在实践中,常常是直到案件转到法院时才为刑事被告指定律师。
例如,政府官员于8月15日以“涉嫌犯罪”为由拘留了著名的维权律师高智晟,随后剥夺了他寻求律师的权利,从而使他的律师代理权流于形式。
后来,官员宣称高智晟拒绝了律师代理权。
据可靠报告,即使是不敏感的刑事案件,每七个被告中也只有一个人获得法律代理。
允许被告和原告对质的机制是不恰当的;据专家介绍,只有百分之一到五的审判有证人出庭。
在大部分刑事审判中,只有检察官宣读证人陈述,被告及其律师根本没有机会质疑。
在刑事案件中,大约有95%的证人不会出庭出证,部分原因是因为害怕报复。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证人陈述不能作为指控的唯一基础,但政府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却过分依赖这些陈述。
辩护律师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要求公布发现的内容,尽管他们可以申请获得政府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在实践中,审前获得的信息严重不足,被告常常缺少足够的机会来应对审判。
刑事司法系统倾向于推定犯人有罪,特别是在高层案件或政治敏感案件中。
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有罪判决比例有小幅增长,2005年依然保持在99%以上。
在许多政治敏感的审判中,审判时间很少持续几个小时,法庭在庭审后马上发放有罪判决书。
拒绝认罪的被告常常受到比坦白者更严厉的判决。
上诉程序是存在的,但是上诉很少能够推翻判决。
上诉程序没有提供充分的复核途径,而且也没有足够措施保证被告权利不受侵犯。
在全国范围内,上诉改变原审判决的比例仅占所有案件的0.36%,包括被判死刑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所有审判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定的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国家秘密、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
当局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法定例外规定向公众封锁政治敏感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时甚至连家属也被封锁在外,并且非正当地剥夺了犯人寻求辩护律师的权利。
根据规定,持有效证明的外国人拥有同中国公民一样参加审判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外国人只有获得邀请才能参加庭审。
同过去几年的情况一样,外国外交官和记者希望获准参加许多审判,但结果仅导致法院官员将这些案件重新定性为“国家秘密”,在所有席位上都安排上安全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对公众封锁。
有一些审判进行了转播,法庭审判成了定期电视节目。
个别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判决书。
没有对抗性讼诉制度,没有无罪推定,并且法官和检察官非常典型地使用了纠问式的提问方式审讯往往作为唯一证人的被告。
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没有一罪不再审的规定,没有可以引用的规定证据类型的法规。
警察和检察官经常无视法律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
在死刑案件中,缺乏正当程序的情况尤其恶劣。
死刑罪名至少有68种,其中包括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例如伪造货币、贪污和贿赂。
执行死刑和宣判往往在同一天。 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宣布,抢劫箱包案件也可判处死刑。
在此之前,最高刑期只是三年。
2005年报道了许多涉及凶杀案的冤假错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判决复核流程改革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新的受理死刑案件的上诉程序,以期收回省级法院的死刑判决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了三个法庭处来处理死刑复核事宜,一些省级高等法院开始在死刑案件中实行听证制度。
政府还加强了包括法律援助中心在内的机构建设,帮助公民实现其合法要求。
政府认为执行死刑的数量属于国家秘密。
虽然过去政府处决了少数犯罪时不满18岁的罪犯,但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孕妇应免除死刑判决。
法院缺乏独立性,也没有判断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对其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规定提出质疑,但涉及《宪法》的质疑首先要同被质疑规章的起草部门进行讨论,并且只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起申请。
相应地,律师没有遇到多少在诉讼中援引《宪法》的机会。
政治犯和被关押者
政府官员继续否认关押了任何政治犯,声称当局没有因为政治或宗教观点拘留任何人,关押只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法律;但是,当局却在继续因为政治和宗教原因囚禁公民。
数万名政治犯仍被关押,一些被关在监狱中,其他被关在劳教所,或被行政拘留。
政府不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探访政治犯。
据西方非政府组织估计,大约有500人因为已废除的“反革命罪”而被继续关在监狱中,还有数千人因违反国家安全法而被判刑,中国政府所称的国家安全法所涉及的罪名类似于反革命。
因为反革命罪而被拘留的人士包括劳工活动人士胡石根;内蒙古活动人士哈达;持不同政见者俞东岳、张京生和孙雄鹰。
外国政府敦促中国政府审查那些1997年前被控犯有反革命罪的案件,释放那些根据修订后已废除的旧刑法条款而因非暴力违法行为被监禁的人。
到目前为止,尚未开展上述审查。
政府称反革命犯与其他囚犯一样有权获得假释和提前释放,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此说法的证据。
“大赦国际”确定了80多人的姓名,他们都因为参与了1989年天安门示威而现在仍被监禁,或保外就医;
其他的非政府组织估计有多达200人因为与此有关的政治活动仍被监禁。
本年度仍有许多政治犯关押在监狱中,或以其他形式遭到拘留,其中包括记者赵岩、师涛和姜维平;
互联网作家杨子立和徐伟;
劳工活动人士姚福信;中国民主党创办人之一秦永敏;持不同政见者杨建利;计划生育揭发人陈光诚;苏志民和其他地下天主教的主教;家庭基督教活动人士张荣亮、蔡卓华和刘凤刚;维吾尔族人拖乎提·吐尼雅孜和迪力克斯·铁力瓦尔地;西藏人晋美嘉措、丹增德勒和根敦确吉尼玛;以及内蒙古文化活动家哈达。
政治犯获得假释和减刑的比率一般比普通犯人少得多。
刑罚包括从狱中获释后的一段固定时间内“剥夺政治权利”,其间个人被剥夺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已经非常有限的言论和结社自由权。
曾经被监禁的人有时还发觉自己的社会地位、就业能力、旅行自由和获得居住许可以及社会服务的机会受到严重限制。
前政治犯和他们的家属常常受到警察的监视、电话窃听、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骚扰,一些人在就业和住房方面受到刁难(见第1.f.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
对民事案件有决断权的法院,其司法独立性常常受到内、外部的限制。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针对剥夺刑事权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济,例如错误逮捕或指控、刑讯逼供,或非法使用武力导致身体受伤。
在民事案件中,主导方经常发现很难执行法庭庭谕,阻碍执法有时甚至严重到武力抵抗法院警察。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当局经常毫不尊重公民的隐私。
尽管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在搜查房屋之前应获得搜查令,但是这一条款经常被置之不理;
而且公安局和检察院可以不必得到法院同意、审查或考虑而自行发出搜查令。
不断有关于警察强行闯入的案件报告。
本年度,当局监控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文本消息和互联网通信。
当局还拆开、审查国内和国际邮件。
安全部门定期监视并进入住宅和办公室以接触计算机、电话和传真机。
内部安保在所有主要宾馆都有相当强的影响,宾馆客房有时会被安上窃听器和遭到搜查,以寻找敏感或私人的材料。
一些公民遭到严密监视,其电话被定期监听或干扰。
当局经常警告持不同政见者和活跃人士、地下宗教人士、前政治犯以及其他政府认为不安定的个人,不要同外国人见面。
本年度警察命令许多此类公民不许会见外国记者或外交官,特别是在重大纪念日的前夕、政府或共产党重大会议以及外国高层官员访华期间。
安全人员还骚扰并拘留政治犯的家属,其中包括跟踪他们与外国记者和外交官的会面,敦促他们对其亲属的案件保持沉默。 2005年,犯人家属被阻止或禁止与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见面。
因为城市发展而强迫搬迁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年度一些地方的情况进一步恶化。
对搬迁条件或补偿不满而进行抗议的现象非常普遍,有时甚至有上千人参加,一些组织抗议的领导人在本年度遭到起诉 (见第2.b.和3部分)。
北京的许多搬迁与2008年奥运会的建设有关。
农村地区的搬迁则与一些大型国家工程的要求有关,例如水坝,或者为了商业发展,这些情况导致了数百万人被迫搬迁。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严厉强迫的成分。
法律限制家庭选择子女数量的权利和每次生育间隔的时间。
对违法者的处罚非常严厉,致使一些妇女别无选择只能流产。
另外,地方官员在执行此政策时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有报告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绝育和流产仍然在农村地区存在。
据报道,本年度,重庆市和福建省的官员强迫妇女绝育。 6月,西方媒体报道,一名怀有一对双胞胎的妇女为躲避安徽省当局的强制堕胎,在逃跑途中摔倒身亡。
法律对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规范;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各地都存在差异。
法律规定已婚夫妇有权生育一个子女,并且允许符合当地和各省规定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第二胎。
许多省规定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四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统计,参加人口基金“第5国别计划” 的30个省的30个县中,有8个县废除了间隔规定,10个县放松了这一规定。
法律要求未获批准生育孩子的夫妇缴纳“社会补偿金”,其数额有时高达个人年收入的10倍,法律还优待遵守计划生育的夫妇。
虽然法律规定官员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是对于不能侵犯哪些权利,以及对侵权的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对帮助个人逃避计划生育的官员规定了严厉而具体的处罚措施。
地方一级负责设立并估定社会补偿金。
法律要求计划生育官员在对拒绝缴纳社会补偿金的家庭采取例如拘留家庭成员,或没收和破坏家庭财产之类“强制性”措施前应获得法院批准, 但是,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没有被坚决贯彻。
城市中对计划生育的监控更加严格,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夫妇才可以生育第二胎(例如父母都是独生子女)。
在占全国大约60%人口的大多数农村地区(包括居民不满20万的城镇),这一政策较为宽松,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或有残疾,一般允许夫妻生育第二胎。
中央政府的政策禁止使用人身威胁强迫个人堕胎或绝育,但是为达到计划生育指标而进行人身威胁的报告依然存在。
各省负责执行政府法规。
除西藏自治区(西藏)外,所有省级政府都修改了各自的条例以适应新法律。
例如,安徽省通过法律允许13类夫妇可以生育第二胎,其中包括煤矿工人、一些再婚者以及一些农民夫妇, 像维吾尔族和藏族之类的少数民族也可以生育一个以上的子女。
有七个省规定,如果怀孕违反了本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就要“终止怀孕”,这些省包括安徽、河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和宁夏。
另外还有十个省针对计划外怀孕规定了不明确的“补救措施”,它们是福建、贵州、广东、甘肃、江西、青海、四川、山西、陕西和云南。
为了推迟生育,法律设定了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是20周岁,男性是22周岁。
在大多数省份,单身女性生育还是非法的。
对未婚妈妈要征收社会补偿金。
中国的人口控制政策依赖于教育、宣传和经济鼓励,以及各种威胁性的手段,例如威胁失去工作、降级或缴纳社会补偿金等。
心理和经济压力非常普遍。
根据各省的规定,补偿金的数目相当于普通工人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5到10倍。
违反生育限制政策的计划外生育或帮助他人计划外生育会受到纪律惩戒,例如开除或降级,失去晋升机会,开除党籍(党员资格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毁坏财产之类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已经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父母中的一方常常受到进行绝育的压力。
这些处罚有时让妇女实际上没有什幺选择,只能进行流产或绝育。
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的夫妇有几种奖励,其中包括每月津贴和优惠医疗教育福利。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扩大了许多项目,以鼓励人们减小家庭规模。
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对遵守计划生育法律的个人提供新的津贴。
法律规定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利用不明确的“后续”服务对已婚妇女进行怀孕测试。
一些省份还对未定期进行怀孕测试的妇女罚款。
例如,河北省的罚款金额从25美元到62.50美元不等(人民币200到500元),而河南省罚款金额则从6美元到62.50美元不等(人民币50到500元)。
各级官员还因为其实现各自行政区域所设人口目标的情况,而受到奖励或处罚。
但是,地方官员的晋升仍然部分地依赖于是否达到的人口控制目标。
仍然有零星报告称,地方官员为了减少本地新生人口数量而侵犯公民的权利。
最令人发指的报告来自2005年的山东省临沂市。
国际媒体宣称当地官员拘留了13万人,强迫他们接受流产或绝育。
至少有7,000人被强迫绝育。
媒体报道地方官员利用这项非法制度进行收费,并从中获利。
地方人权活动人士记录了几起强行对晚期孕妇进行堕胎的案件。
根据法律,公民可以起诉越权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官员。
但地方官员对临沂滥用计划生育政策的揭发者陈光诚实行了打击报复,却未受任何惩罚。 8月,陈光诚因妨碍交通和破坏公共财产等可疑罪名被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监禁 (见第 1.e.部分)。
法律法规禁止因为胎儿的性别而终止怀孕,但是因为计划生育和偏爱男孩传统的交叉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许多家庭利用超声波技术鉴别女性胎儿并且终止此类怀孕(见第5部分)。
第一胎男孩和女孩的出生比例为118.58:100(平均为103和107:100),在一些地区,这一比例更是严重失衡。
在全国范围内,第二胎的男女比率是152比100。
尽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仍然否认计划生育与男女出生比例失衡之间存在任何直接联系,却在推广相关项目,以提高对性别比例失衡问题的认识,并增强对女孩权利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