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教自由状况
法律和政策框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本法》规定保障宗教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宗教歧视,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有关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政府努力保护宗教自由,不容忍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不论侵犯者是政府还是个人或民间实体。尽管自1997年7月1日以来香港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但根据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区关系的"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宗教自由方面享有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承认有任何宗教为官方独尊的宗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司法部门和公务员系统中有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士。
宗教团体无需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注册。《社团条例》要求非政府组织申请注册,但宗教团体得到特别豁免。
香港天主教徒承认教皇是天主教会的领袖。
宗教团体欲购置地皮建造学校或医院,需先向地政总署申请。教会附属学校需在教育统筹局备案。教会附属医院需在卫生福利局备案。在其他有关事务上,由民政事务局承担宗教团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联络工作。
六大宗教(佛教、道教、儒教、罗马天主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圣公会)的代表在选举委员会的800名代表中占40名。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规定中国传统宗教节日和基督教节日为公休日,其中包括圣诞节和释加牟尼诞辰纪念日。
宗教团体具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合作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悠久传统。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常为宗教团体建立的学校和医院提供运作经费。
法轮功精神运动自认为不是一种宗教,法轮功根据《社团条例》进行注册并自由活动,还可公开举行请愿活动。16名法轮功学员于2002年3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联络办事处外举行请愿活动时因堵街和袭警而被判有罪,但到本报告期截止前,其法律上诉仍悬而未果。
其他练功团体如香功和严新气功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自由活动。
对宗教自由的限制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事务。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中国大陆宗教组织建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关系。这项规定没有影响香港的宗教自由。2002年9月,陈日君主教被任命为香港天主教教区主教。
陈主教一贯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政策提出直言不讳的批评;4月份,他获准自1998年以来首次前往大陆访问。
精神运动团体法轮功可以自由练功,组织活动,举行公开请愿或吸引公众对其活动的注意。自中国大陆于1999年年中开始镇压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轮功学员据说已从1,000人左右减少到约500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官员称这段时期前后的法轮功学员并没有那幺多。在本报告期内,法轮功定期举行公开请愿活动,对法轮功学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镇压表示抗议。
他们每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香港各办事处附近举行请愿活动。至少有两家书店出售法轮功书籍。
三家地方报纸的版面上有法轮功出资刊登的广告,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行动。5月份,700多名法轮功信徒,其中包括350名来自海外的法轮功信徒,在香港一民间设施举办年度法会。台湾和澳门分别有23名和6名学员被拒入境,两地获准入境参加法会的人员分别为250名和4名。香港政府声称,拒绝这29人入境是出于"安全考虑"。
2003年2月,香港政府拒绝80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参加法会,然而同一批人中有380人获准入境。当地法轮功协会代表4名被禁入境的海外法轮功学员递交申请,就入境事务处拒绝入境的决定提出司法复议请求。2003年10月,法院宣布对该申请拒绝受理,理由是该法轮功组织的负责人没有足够的利益关系可支持该请求。
2002年,一位修炼法轮功的澳大利亚艺术家在一处公共场所展出艺术品。
展品目录中的一些内容就大陆政府对待法轮功学员的方式提出了批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展览举办者不要散发这些展品目录,不过当活动主办者无视这一要求时,当局并没有采取行动。
没有关于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报告。
强迫改变宗教信仰
没有关于强迫改变宗教信仰的报告,也没有关于未成年美国公民被绑架或非法带离美国或拒不允许这些美国公民返回美国的报告。
恐怖主义组织对宗教自由的侵犯
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组织迫害某种宗教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