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教自由状况
法律和政策框架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本法》规定意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传教自由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自由。在1999年主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交后继续实施的《宗教自由法例》规定保障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自由、宗教游行自由和宗教教育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澳门没有官方独尊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例》要求宗教组织向特别行政区的身份证明局申请登记。没有关于登记过程中存在歧视的报告。
传教士在澳门自由开展传教活动。有超过37,000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就读,还有大批有影响的非基督教人士受过基督教教育。宗教机构可使用电子媒介传教。
《宗教自由法例》条款规定,本地宗教团体可以与国外宗教团体保持和发展关系。
特别行政区天主教会承认教皇为教会领袖。2003年6月,教皇为澳门教区任命了一位助理主教。
对宗教自由的限制
根据《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澳门的宗教事务。《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法轮功学员继续每天在公园练功。据法轮功学员提供的消息,警察偶尔在旁观察并检查他们的身份证明,这种情况每月有一到两例。
没有关于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报告。
强迫改变宗教信仰
没有关于强迫改变宗教信仰的报告,没有消息说有未成年美国公民被绑架或被非法带离美国,或拒不允许这些公民返回美国。
恐怖主义组织对宗教自由的侵犯
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组织迫害某种宗教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