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115台北地检侦结1219专案张姓被告杀人等案件新闻稿

Part 1

Chapter 18,130 wordsPublic domain (Wikisource)

台北地检署侦办张姓被告涉犯杀人等案件,于今(15)日侦查终结,兹简要说明如下:

壹、

本案系本署主任检察官曾扬岭、检察官黄冠中指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中正第一分局、中山分局、刑事鉴识中心、捷运警察队及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侦办。

贰、 侦查结果

被告张○,系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 14 条第 1 项、第 15 条第 2 款之未经许可于车站、公共场所持有管制刀械;刑法第 151 条之恐吓公众;刑法第 173 条第 3、1 项之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未遂;刑法第 175条第 1 项之放火烧毁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刑法第 175 条第 2 项之放火烧毁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刑法第 271 条第 1 项之杀人;刑法第 271 条第 2 项、第 1 项之杀人未遂;刑法第 271 条第 3 项、第 1 项之预备杀人等罪嫌。然因被告业已死亡,依法为不起诉之处分。

参、 简要犯罪事实

一、 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

被告基于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于民国113年4月3日、 4 日及 14 日,在露天拍卖网站向不详卖家购买兰博 6 号 双刃刺刀 2、2、6 把,合计 10 把,而非法持有之。嗣 于 11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4 时许,携带其中 2 把前往捷 运台北车站,再于同日下午 5 时许,携带其中 2 把前往 捷运中山站外、诚品生活南西店(址设台北市中山区南 京西路 14 号,下称诚品南西店)等公共场所。上开刀 械嗣经警方扣案且送鉴验,认属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列管之刀械。

二、 案发当日四次纵火行为

(一) 第一纵火点:台北市中山区林森北路 159 巷 12 号旁机车停车场 被告于 114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 时 42 分许,走出千○旅馆,将车牌号码 MG*-**67 号普通重型机车, 自中山区新生北路 1 段 102 巷口骑至中山区林森北路 159 巷 12 号旁机车停车场停放,先返回台北市中正区公园路 20 巷租屋处(下称公园路租屋处),再步行 返回千○旅馆。

嗣于同日下午 3 时 1 分许,走出千○旅馆(着米色外 套,黑色短裤),途中至中山区林森北路 159 巷旁超 商停留后,抵达第一纵火点机车停车场准备纵火,在 于下午 3 时 40 分许,自前开普通重型机车上取出纵 火工具,将装有甲醇、煤油之白色塑胶桶 2 桶置于编 号第 43、44 号停车格所停放 2 辆机车缝隙,点燃后 随即骑乘前开普通重型机车离开现场,极易使火苗延 烧而影响现场及邻近之安全,致生公共危险。经民众 3 察觉后紧急使用灭火器扑灭火势,仅被告所有之塑胶 桶上半部受烧熔。

(二) 第二纵火点:台北市中山区林森北路 119 巷 26 号对面 停车场(Times 林森七条通第 2 机车停车场)

被告自第一纵火点骑乘上开普通重型机车抵达第二纵 火点准备纵火,于同日下午 3 时 49 分许,进入上开机 车停车场,将装有甲醇、煤油之白色塑胶桶 1 桶置于 被害人王○纬所有之车牌号码 A*-*21 号大型重型 机车右侧下方,点燃后随即骑乘上开普通重型机车离 开现场,极易使火苗延烧而影响现场及邻近之安全, 致生公共危险。经民众察觉后紧急使用灭火器扑灭火 势,致被害人王○纬所有之大型重型机车之设备受烧 变色或受烧碳化。

(三) 第三纵火点:台北市中山区长安东路 1 段 73 号 1 楼后侧

被告自第二纵火点骑乘上开号普通重型机车抵达长安 东路 1 段 73 号 1 楼后侧准备纵火,于同日下午 3 时 52 分许,手提装有甲醇、煤油之提袋进入上址 1 楼后 侧中间处,点燃后随即骑乘上开普通重型机车离开现 场,极易使火苗延烧而影响现场及邻近之安全,致生 公共危险。

经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松江分队获报到场后, 将火势扑灭,上开建筑物始未达烧毁之程度。致被害 人杨○杰、杨○智、林○兰、陈○惠、徐○芬、吴○泽、 郭○芯、刘○毅等人所有之物品、普通重型机车、自用 小货车烧毁,并致被害人吴○泽因吸入烟雾而受有呛 伤、呼吸道发炎等伤害。

(四) 第四纵火点:公园路租屋处 被告自前述三处纵火后,先将前开犯案用骑乘之普通 重型机车停放在中山区市民大道 2 段与长安东路 1 段 30 巷口停车格,于市民林森路口租借 Youbike 并脱下 米色外套置于前方置物篮(★1着黑色短袖,黑色短裤), 并将 Youbike 弃置在中正区公园路与公园路 20 巷口而 返回公园路租屋处。

于同日下午 4 时 43 分许,基于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住 宅之犯意,将装有甲醇、煤油之白色塑胶桶 1 桶置于 公园路 20 巷 12 号 3 楼后侧外梯间洗衣机东侧地面、 公园路租屋处内之放置之汽油、煤油、甲醇点燃后随即 离开现场,极易使火苗延烧而影响现场及邻近之安全, 致生公共危险,经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城中分队获报到 场后,射水而将火势浇熄,上开住宅始未达烧毁之程度。

致被害人林○兰、王○凯之家具、家电等物品及被告之 ASUS 笔记型电脑等物品遭烧毁。

三、 于捷运台北车站丢掷烟雾弹、凝固式汽油弹,并持刀攻 击民众致死

★代表被告换装

(一) 被告为制造社会大众恐慌及大量死伤,竟基于恐吓公众、 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杀人之犯意,于攻击计 画书拟定在捷运台北车站人潮密集之处所施放烟雾弹 及凝固汽油弹,且为确保计划顺利完成而随身配备前所 购入之长刀 1 把、匕首 2 把等物品,于同日下午 4 时 55 分许走出公园路租屋处(★着连身雨衣,戴黑色帽子), 手拉装有烟雾弹、凝固式汽油弹之手推车,由捷运台北车站 M8 出口进入站内,于同日下午 4 时 58 分许至捷运 台北车站 M7 出口下方地下 1 楼空旷处(捐血中心前) 准备。

(二) 自下午 5 时 22 分许起,戴上防毒面罩、脱下雨衣(★ 着战术背心,戴防毒面罩),接续抛掷数颗烟雾弹、2 瓶 凝固式汽油弹,抽出刀械往西移动,恰被害人余○昶行 经该处,见状随即主动上前阻止,然于烟雾中遭被告持 长刀攻击后倒地。因原定大量投掷凝固式汽油弹计划受 被害人余○昶阻挠而未得逞,遂折返于星巴克台北捷运 门市前抛掷 1 瓶凝固式汽油弹,并将手推车内剩余之 4 颗烟雾弹、12 瓶凝固式汽油弹点燃,再边跑边脱下防毒 面罩返回捷运台北车站 M7 出口下方地下 1 楼空旷处。

取出预先准备之装扮换装(★着另 1 件米色外套,换另 1 顶黑色帽子,以黑色提袋遮掩脸部),并受捷运保全引 导往板南线 B2 层闸门处离开现场,从板南线西出口进 捷运站混进人潮。于淡水线 B3 层大厅出闸门离开后进 入中山地下街,再自中山地下街 R2 出口步出,于下午 5 时 39 分许返回千○旅馆。

(三) 被告引燃之凝固式汽油弹经捷运台北车站站务人员、保 全持灭火器紧急将火势扑灭,站内建筑始未达烧毁之程 度,或因此导致死亡之结果。然上开攻击行动仍使行经 民众惊吓逃离,致生危害于公安,并使被害人余○昶死 亡,且多位民众吸入烟雾,而受有吸入浓烟所致之呼吸 病症等伤害。

四、 于捷运中山站外丢掷烟雾弹,并持刀在该处及诚品南西店内攻击民众造成伤亡

被告于捷运台北车站实施攻击后,于同日下午 5 时 58 分至 6 时 2 分,自千○旅馆步行登上捷运中山站 1 号出 口景观平台查看现场状况,并于下午 6 时 2 分至 6 时 33 分,返回千○旅馆重新整备,并以 iPad Air 观看新闻 媒体就捷运台北车站事件之直播报导,变更原定以手推 车携带凝固式汽油弹在诚品南西店等处大量投掷之构 想,基于恐吓公众、杀人之犯意,除重新随身配备前所 购入之长刀 2 把、匕首 2 把等物品,仅携带烟雾弹 3 颗 及凝固式汽油弹 6 瓶后:

(一) 先于下午 6 时 34 分许,走出千○旅馆(★着米色外套, 戴黑色帽子、揹黑色侧背包,穿着护膝戴黑色帽子),于 千○旅馆前骑楼观望等待。

(二) 再于下午 6 时 38 分许,至捷运中山站前行人穿越道上 丢掷烟雾弹 2 颗(★脱下米色外套,着战术背心、护膝、 护肘、手套等,手持长刀),步行前往诚品南西店途中, 手持长刀攻击骑乘机车行经该处之被害人萧○甫,及被 害人汪○维、黄○乐,然过程中其所携带装有凝固式汽 油弹之黑色手提袋 2 个,不慎分别遗落在行人穿越道, 及诚品南西店大门口圣诞树旁,而未能着手投掷凝固式 汽油弹放火。

(三) 下午 6 时 39 分许,进入诚品南西店 1 楼店内,并在入 口处持长刀攻击正要步出之被害人陈○静,持长刀搭乘 手扶梯由 1 楼上 4 楼。

(四) 下午 6 时 42 分许,向诚品南西店 4 楼服务台人员大喊 要求提供通往顶楼之钥匙未果,遂绕过红龙柱,手持长 刀大力朝被害人王○锜大力砍杀,幸被害人王○锜及时 7 闪避而未果;

被告见当下已引起周遭民众骚动而纷纷奔 逃,遂转身离去,然途中仍持长刀朝被害人蒋○翰、王 ○舜、黄○惠等人攻击。

(五) 下午 6 时 44 分至 6 时 46 分许,前往诚品南西店 5 楼、 5A 楼时,遇见前来查看之诚品南西店人员,并大声询问 「顶楼在哪里」,店员见状随即比往顶楼之方向,被告 随即沿楼梯往上行进,并徒手开启安全门地栓后进入顶 楼,将长刀 2 把、眼镜、护具、护板、短指手套、帽子、 围巾、电子表、战术背心(内挂有匕首 2 把、防风打火 机 2 个)等物品卸下后,随即自顶楼跃下坠落至诚品南 西店 1 楼停车场地面而死亡。

(六) 被告上开攻击行动使行经民众惊吓逃离,致生危害于公 安,并造成被害人萧○甫、王○舜死亡,及被害人汪○ 维、黄○乐、陈○静、蒋○翰、黄○惠等人受有颈部、 肩部、胸腔等不同部分之穿透性创伤或切割伤等伤害。

肆、 有关本案被告之犯罪历程、有无组织共犯、资金介入, 及其死因、犯罪动机等侦查结果说明

一、 被告自 112 年 12 月 17 日前即萌生本案犯意,并长期缜 密筹划本案犯行

(一) 被告个性压抑、人际关系贫乏,具反社会倾向: 经调查被告之国中、高职、大学同学王○青、陈○宇、 李○嵎、服志愿役之班长薛○达、任职保全之同事张○ 炜之证述,佐证被告外显之个性内向、木讷、压抑,另 经检视其名下之 Line、Facebook、Discord 等社群帐号, 亦显示被告社群参与程度有限,被告于大学毕业、就业 8 期间之社交人际关系呈现相当贫乏状态。

经调查被告胞兄张○、被告父、母亲张○明、王○燕之 证述,另调阅被告所持用 0963-******号门号双向通联, 及检视被告所使用扣案三星平板、iPad 平板、iPhone 8 Plus 手机之数位采证鉴识档案资料,均认被告与家人 关系疏离,尤以 110 年 6 月间自旺○公司离职后,几乎 与家人断联。

经调查证人张○证称:对被告有印象就是讲要杀人之类 的话等语;证人李○嵎证述:被告曾提及想在死之前干 一票大的等语。综上,被告长期以来与父母失联,与手 足疏离,家庭关系明显断裂、现实社交圈极度贫乏,处 于极度疏离、社会孤立的状态。

(二) 被告职涯多自行选择却屡逃避,离职失业后即疏离于家 庭、同侪与社会,加深其反社会情节: 综合证人李○嵎、薛○达、吴○君、张○明、王○燕等 就被告各阶段就业情形之证述,被告对于制度化、责任 式之职场环境明显适应不良,在心理负荷上升,对自我 产生高度不安、不确定与不信任之情况下,即出现防卫 退缩与逃避行为,社会角色反复中断,不符个人与家人 期待,其与职涯、人际与社会期待逐步脱钩,脱离于家 庭与社会之外,长期缺乏关怀,伴随着社会退缩、逃避 与孤立等复合式因素,加深其个人之反社会情节。

另证人张○所撰写之卡片,内容虽提及被告疑似于求学、 军旅生活遭霸凌,然对此证人张○证称仅系猜测等语;

证人李○嵎、薛○达亦分别证称未见闻被告在大学、服 役期间有遭霸凌之情形等语;再参以证人王○燕与证人 9 张○之相关通讯软体对话纪录,均未见两人曾论及任何 与被告于军中有遭霸凌之内容;且被告斯时所使用之 iPhone 8 Plus 手机,相关网路搜寻纪录亦未见军中霸 凌等资讯,尚查无相关事证足认被告之求学、服役期间 有遭霸凌之情事。

(三) 依被告金钱管理模式转变,研判其于 112 年 12 月 17 日 即逐渐萌生本案之犯意:

被告自保全工作离职后不久,即于 112 年 8 月 28 日, 突将其帐户内所余存款,全数以现金方式提出,共计新 台币(下同)62 万 6,838 元,之后被告于 112 年 12 月 17 日有创建「金钱规划.txt」档案,最后于 114 年 12 月 15 日开启即删除,与本案犯行之实施时点 114 年 12 月 19 日极为相近,研判被告系欲规划达成犯罪计划过 程中所需资金而建立,研判至迟于此时点即逐渐萌生本 案之犯意。

(四) 被告自 113 年 1 月起,即长期进行本案事前准备与规划: 依被告曾持用之 iPhone 8 Plus 手机搜寻纪录之起迄时 间为 110 年 10 月 29 日至 111 年 3 月 10 日间,有搜寻 「随机伤人事件」之相关字串。

被告于 112 年 12 月 17 日前之某时萌生暴力攻击意念, 并于 113 年 1 月间创建投掷式燃烧瓶文件档,复于 113 年 4 月起陆续购入长、短刀具,益征被告自 112 年 12 月 17 日前之某时,即触发暴力攻击社会不特人之意念。

被告于 113 年 6 月至 113 年 12 月间在台中居住期间, 初始多为关注上开中捷事件之相关新闻报导,自 114 年 10 年初始转为以关注郑捷相关事件之议题为主,应可推论 被告系受上开案件影响,方于斯时北上至公园路租屋处 租屋、并规划犯案前至捷运中山站一带(即新光三越百 货南西店附近)入住旅馆,显有参考郑捷、洪净手法随 机杀人之想法与意图。

被告于 113 年 6 月至 114 年 12 月间,针对「郑捷、随 机杀人、纵火、谋杀、虐童、汽油弹、捷运」等类型之 新闻事件或议题探讨(计 1,810 笔纪录)均相当关注, 统计与郑捷捷运杀人事件之相关新闻与报导议题探讨 计有 512 笔,几乎每月均会重复观看相关类似郑捷事件 新闻议题之探讨,亦长期关注有日本、美国、瑞典及澳 洲等国所发生随机枪击或杀人等多人死伤之无差别攻 击事件。除此之外,被告十分热衷搜寻、浏览与「Ryona」 类型(Ryona【リョナ】系源自日本网路文化,指以观看 女性角色遭受痛苦、虐待或伤害情境而引发性兴奋之内 容)有关之内容(累计 6,315 笔),甚至于 114 年 9 月 1 日创建「越南屠夫」分尸凶杀案件之「Dead」资料夹, 下载存有上开新闻事件分尸杀人之照片,加剧随机杀人 或无差别攻击之意念。

被告 113 年 4 月起陆续购置犯案刀具,114 年 1 月 17 日 购入烟雾弹、114 年 1 月 20 日至 23 日搜寻汽油、煤油 点燃相关资讯、114 年 5 月 13 日、6 月 10 日网购汽油 桶、114 年 11 月 26 日搜寻相关「凝固汽油弹」、「如何 制造投掷式燃烧瓶(莫洛托夫鸡尾酒)」、「制作黏性较 佳的汽油弹」等制作资讯,并于 114 年 11 月 22 日至 12 月 4 日间陆续网购甲醇、护目镜、战术背心、打火机、 11 白蜡、聚丙乙烯、保丽龙颗粒等物品。

被告之攻击计划书拟定期程: 被告云端硬碟所留存之攻击计划书(档名「2025/12」) 系于 114 年 10 月 5 日创建至 12 月 16 日陆续编辑或浏 览(共计 61 笔),并搜寻相关「警察局」、「消防局」、 「台北火车站 板南线 平面图」,并下载「捷运台北车 站立体导览图」电子档,于地图上标示预计投放烟雾弹、 凝固式汽油弹之位置,而编辑攻击计划书分页 1 之攻击 点位计划。且有于 11 月间亲自实际探勘现场路线、观 察人流,注记犯案纵火或丢掷烟雾弹与汽油弹之点位, 并规划攻击计划书分页 2 之时序计划,并编辑攻击计划 书分页 3 之工具清单、数量,最后于 16 日晚间 11 时 56 分许最后浏览攻击计划书之内容。

综据前述文件编辑与网路浏览纪录,被告除于 114 年 1 月起即整备犯罪用品及器具外,并自 114 年 10 月起即 仔细、缜密规划攻击计划书文件,且频繁关注天气预报, 搜寻、浏览「圣诞节」、「人流」的资讯,显见被告具高 度计划性与反复确认特征,足认被告系经长期、缜密、 周延之预谋本案犯行。

二、 被告有追求大规模伤亡及杀人之犯意

(一) 计划大规模投掷凝固式汽油弹 被告在犯罪工具的选择上,不仅仅单纯只以刀械攻击, 并规划具备大范围杀伤力的纵火攻击,且针对制作流程 与攻击点位,进行高度专业化与具体化的规划,显见其 具有追求大规模伤亡之杀人犯意。

(二) 以网路浏览、搜寻内容观之: 有随机杀人、郑捷、中捷等关键字,存有「致敬」或「模 仿」郑捷、洪净等人捷运杀人手法之具体意图,另除国 内案件外,被告广泛搜寻日本、美国、瑞典及澳洲等国 的随机攻击事件,自 113 年 6 月至 114 年底,被告针对 随机杀人、纵火、虐童等关键字累积了 1,810 笔纪录。

此外,被告还浏览「面对持刀攻击有多致命」、「金属剑 兵器技击」、「格斗剑技」等影片,显示其不仅在心理上 透过浏览这类惨案来自我强化「无差别攻击」的正当性 与决心,更在技术上研究如何有效地剥夺他人生命。

(三) 依被告使用之刀具及被害人受创情形,显示其有杀人之 犯意: 被告攻击被害人所使用之史太龙长刀之刀刃长 28 至 28.5 公分,具有极强杀伤力,且配备之兰博 6 号双刃刺 刀,更属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管制刀械。复依 死者及被害人之伤势,均分别位在或紧临胸腔、颈部等 要害部位,再辅以相关现场监视器画面,及行经民众所 拍摄之影片画面,确实可见被告均持刀朝人体重要部位 攻击,足认被告确有杀人之犯意甚明。

三、 本案查无证据显示被告有不明资金来源或有组织、共犯存在

(一) 被告自 109 年起资金来源仅来自于母亲王○燕及其薪 资所得等,金额共 198 万 6,961 元,查无其他不明资金 来源。且被告自 112 年 8 月 28 日将中华邮政及元大银 行帐户内款项全数提领后,迄 114 年 12 月 19 日案发 13 前,统计被告可动用资金共计有 96 万 7,438 元。

(二) 在此期间被告之资金支出情形,除军用仿真烟雾弹系于 114 年 1 月 12 日及 13 日分别汇款支付共 4 万 8,200 元 外,被告购买本案主要犯罪所用之物,如刀具、电动磨 刀机、制作汽油弹之玻璃瓶、白蜡、白色实心聚苯乙烯 球(即保丽龙),以及防毒面具、战术手套、多功能战术 背心、防风打火机等物,均自露天拍卖及虾皮购物网站 平台购入合计 3 万 7,563 元;又 112 年 8 月 29 日至 114 年 12 月房租支出 30 万 1,108 元、押金 3 万 4,000 元;

另其他自网路购物货到付款之现金支出 1,969 元、中华 邮政 VISA 金融卡消费支出计 16 万 6,786 元、于公园路 租屋处扣押剩余之现金 1,434 元,其余 37 万 6,378 元 应系其失业期间(112 年 8 月 29 日至 114 年 12 月 19 日,共计 844 天)个人生活支出(平均每日约 445.9 元), 显见被告手头资金足以支应本案犯行,应无需他人再行 支应,也未见有组织、共犯挹注情形。

(三) 监视器影像、车辨纪录、YouBike 使用纪录及悠游卡使 用纪录中,均为被告单独 1 人,查无其他共犯身影。

(四) 被告之电话(0970-******号、0903-******号、0963- ******号门号)通联纪录、所使用通讯软体或社群帐号 Line、Facebook、Discord、Reddit 等,均未见明显发 文、互动或持续对话,查无与其他组织或共犯联系。

(五) 被告 Google 帐号「nelsonplay0747」云端文件所存之 攻击计划书,自 114 年 10 月 5 日创建以来,并反复编 辑直至 114 年 12 月 16 日止(检视及编辑纪录共计 61 笔),经检视该文件「存取权限」与「编辑纪录」,均为 14 被告个人所申请之 nelsonplay0747@gmail.com 单一 帐号所存取编辑,未见其有将该攻击计划文件分享他人 共用之情,堪认本案之犯行均为被告个人自行单独长期 筹备策划犯案,显非受犯罪组织、宗教、境外势力或其 他共犯指示、教唆或动员所致。

(六) 另本案发生后,台湾高等检察署立即成立「督导应变小 组」,并责成全国各地检署成立「防范危害公众攻击应 变小组」专责处理涉及网路、大众运输系统或公众得出 入场所之恐吓及危害公众安全相关案件,即时启动通报 及应处作为,迄 115 年 1 月 14 日止,各地检署侦办相 关案件共 51 件(被告 48 人、声押 21 件、法院裁准羁押 13 人、已起诉 11 人),尚查无与本案被告有所关连。复 经本署向法务部调查局及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洽 询,自 114 年 12 月 19 日起迄 115 年 1 月 14 日止,全 国各地因模仿本案所衍生之预告暴力、散布假讯息等相 关贴文或留言案件,合计有 198 件,目前亦查无与本案 被告有所关连。故益征本案之犯行均为被告个人自行单 独长期筹备策划犯案,并未有其他组织及共犯成员参与 之情事。

四、 被告坠楼系出于自杀之意思

(一) 依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鉴定报告,被告死亡系因发生 坠楼,多处骨折、挫裂伤、刺伤,导致多器官损伤出血 而死亡,死亡方式可考虑归类为「自杀」;另送验血液、 尿液均未检出鸦片类、安非他命类、镇静安眠药、大麻、 LSD 及其他常见毒药物成分,检验结果无因为毒药物相 关之原因。

(二) 被告系以本名预定并入住千○旅馆,亦骑乘本人名下之 普通重型机车,于第一、二、三纵火点进行犯案,已难 认有刻意隐避身分而脱免罪责之意图。且依「攻击计划 书」之时序所载,于「中山百货」攻击后,即为计划之 终结,而未见有后续之规划。再辅以被告于 114 年 12 月 18 日向诚品南西店 4 楼服务台人员要求上至顶楼遭 到拒绝后,随即离开现场而未实际前往,且于事发当日 前往诚品南西店顶楼前,曾向诚品南西店 4 楼服务台人 员索取前往顶楼之钥匙,并于 5A 楼层大声询问店员「顶 楼在哪里」等情观之,益证此处为其计划之终点,而非 以诚品南西店顶楼作为脱逃之路线。

(三) 被告坠楼前,于顶楼陆续将身上眼镜、电子手表、帽子、 围巾、手套、战术背心(含匕首 2 把、金属喷枪打火机 2 只)、护具等随身、防身装备卸下,并将犯案工具长刀 2 把弃置现场,被告若有逃脱之意图,大可变装自另一 侧之安全梯伪装一般民众逃离。又被告坠楼后系以背部、 头顶后方着地重力撞击,最后呈仰躺的姿势,参以被告 身体、四肢、手掌并无明显挣扎之刮擦伤势,且落地时 无抵挡防御之外伤骨折伤势,应认被告坠楼系出于自杀 之意思而为之。

(四) 再依相关证物鉴识及 3D 影像测绘图所示,研判被告坠 楼起坠处热区,并量测①顶楼距地高为 22.1419 公尺; ②被告陈尸处距顶楼起坠处热区于 1 楼停车场地面之 垂直正射影处之水平距离达 2.5974 公尺,已有相当之 高度、横向距离,且与坊间所传,可借由攀爬、跳落地 面纸箱脱逃之堆放位置甚远,是可排除其攀附墙面下落 16 之可能性。

(五) 被告固另有于网路预订紫○饭店,但因事后未支付款而 未预订成功。又依攻击计划书分页 1 之攻击点位所载, 被告本拟就捷运中山站周遭投掷大量凝固式汽油弹,故 其有将凝固式汽油弹搬至千○旅馆内亦属合理。后续未 使用,研判系因捷运台北车站内之凝固式汽油弹未能顺 利引燃,遂变更原定以手推车携带大量投掷之构想。至 攻击计划书分页 2 所载之时序计划,实际系两个程序相 同而间隔 30 分之计划时程,充其量仅能认系被告所计 画之预备方案,均难认系被告有脱逃后之再犯计划。

(六) 况被告不顾所用之 ASUS 笔记型电脑、个人证件、毕业 证书、TOEIC 证书及仅余之现金 1,434 元,仍遗留于公 园路租屋处,却选择朝租屋处纵火,且其身上及中华邮 政帐户几无款项,均显见其并未预留脱逃后之退路。

五、 被告非冲动型暴力或政治型恐怖攻击,而系高度计划性 的表达式犯罪

(一) 本案被告业已死亡,尚无从以讯问方式确认其内心之犯 罪动机,然本案被告行为时并无证据证明其辨识行为违 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确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 致有显著减低之情况,且非为特定政治及宗教诉求进行 恐怖攻击。

(二) 被告惯于面对挫折或压力时以逃避型因应(avoidant coping),长期下来伴随着社会退缩、逃避与孤立等复 合式因素而生反社会之倾向,常期处于社会边缘状态, 累积对社会的挫折感与被排除感,诱发其模仿效应,行 为非单纯源于冲动之即时暴力,而系高度计划化、以追 17 求社会面震撼目的之表达式犯罪。

(三) 检察官选任专家学者鉴定被告之犯罪动机: 本案综合事发经过、侦查结果及相关资料,检察官选任 分别具有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等专业知识 之鉴定人黄富源(铭传大学犯罪防治学系讲座教授兼社 会科学院院长)、许华孚(国立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 暨研究所教授)、许福生(中央警察大学行政警察学系 教授兼所长及系主任)教授进行鉴定,研判被告之犯罪 动机结论如下: 分析被告杀人案之犯罪动机,可发现其行为并非政治性 恐怖攻击组织活动所导致之暴力犯罪,而系一种高度计 画,选择人潮聚集公共场域及交通枢纽、以追求象征性 发声、引发社会关注及造成社会震撼为目的之表达式 (象征 expressive)单独犯罪暴力行为。

此外,本案行为具有明显、缜密及长期的事前准备与犯 罪规划,显示行为人并非典型反社会人格所呈现之冲动 性、短视性特质。

综上结论,杀人案之犯罪动机,应理解为一种追求最大 社会张力与象征结果的表达式暴力行为,其核心并非反 社会人格的冲动犯罪,而是结合高度计划性的表达式犯 罪。

伍、 被害人保护及因应作为

一、 被害人保护措施

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以下称犯保协会)台北 分会接获本署通报本案,台高检署检察长兼犯保协会董事长张斗辉第一时间除指示本署深入查明杀人动机、有 无共犯及保全证据等侦查作为外,并前往医院探视及慰 问家属,同时指示台北分会启动「一路相伴即时关怀」 服务机制,由分会专员及保护志工组成「一路相伴即时 关怀」小组,陪同家属进行遗体相验程序、安排主责专 员及志工,并采一案一律师,提供一路相伴服务,依据 犯保法提供权益保障及保护服务措施等协助。

二、 检察机关因应作为

本署奉台湾高等检察署指示成立「防范危害公众攻击应 变小组」,业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及台北宪兵队等多个单位 建立横向及纵向联系窗口,全面落实预警、通报、处置 及宣导等应变机制。透过多方协力,执法机关将强化侦 查作为,追踪溯源并扩大查缉范围,以有效遏止危害公 众及恐吓等不法犯行,坚定守护人民安全与社会秩序。